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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53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19-2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19-2

占有保护

一、基本理念

1、占有保护

占有保护,指法律对占有人提供的以防占有、占有关系遭受损害、破坏的保护手段与途径。主要是指普通物权法所规定的有权占有正保护和无权占有准保护。此项规定,主要由占有保护法和侵权责任法规范与控制。

有权占有正保护,指依法维护有权占有人的权利达到一个后期稳定而圆满的状态,相对地做到比善意占有人的权利稳定而豁达一些。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或者信托物权人等物权人,根据合同关系或者法律关系建立起来的有权占有的保护,不同于善意占有人之类的无权占有偏保护,属于正物权的占有保护,适用于物权法、民法通则、担保法、侵权责任法等普通法以及特别法的相关规定。

无权占有准保护,指依法维护无权占有人的权利达到一个暂时稳定的水平,其目的是将现行的占有暂时确认下来,以便于将来转入有权占有关系进行调整。

其保护的出发点与归缩,不是为了保护无权占有人所谓占有的权利,而是为了暂时确认与维持交易秩序,平整占有关系,以便于无权占有人向有权占有人返还原物、原孳息、原权利、原利益,最终过渡到有权占有正保护的正确轨道上来,一并追究恶意处分人、恶意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而善意取得人、善意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可以适当减轻负担。

无权占有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得以实现后,有权占有人提出有权占有正保护的,无权占有人应当放弃并归还原占有物给有权占有人,不再行使无权占有与准保护请求权。其适用于物权法、民法通则、担保法、侵权责任法等普通法以及特别法的相关规定,恶意占有主要适用于占有制度物权法的特别规定。

理论上,无权占有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但是,为了回复真正占有权人的占有之诉或者本权之诉,无权占有人可以对抗第三人的不法侵害。如遗失物拾得人可以请求虚报冒领人返还原物,原物毁损、灭失的可以请求赔偿损失,以便于回复真正占有权人的占有之诉或者本权之诉。

质权人、留置权人擅自将其占有之物出租给他人使用,由有权占有变成了恶意占有,债务人可以请求租赁人返还原物;原物毁损、灭失的,债务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以便于回复所有权人的占有之诉或者本权之诉。

占有保护,是针对占有的侵占、侵夺或妨害事件、事实,所采取的积极应对措施。依法律保护、依制度保护、依规矩保护、依合同保护、依人力物力保护、依司法保护和依习惯法、道德法、自然法、逻辑法占有保护等,均可以不拘一格。

无论如何,无权占有准保护,应当服务于、服从于有权占有正保护,最终必须为有权占有正保护所取代。

2、占有

占有,现实情况中是一个广泛存在而又极其复杂的社会化问题。这必然影响到占有保护面临着极其复杂的社会化问题。

说广泛,因为广泛包括各种所有权人的占有,又包括各种非所有权人的占有、债权人的占有,又包括各种各样的占有关系;既有合法占有(有权占有),又有非法占有(无权占有),而无权占有中又有善意占有(不合法有的是似乎合理占有)与恶意占有(不合法又不合理占有)之分。

说复杂,因为它涉及持有、保有、中介占有、信托占有的区别,还有自物权占有关系、自物权与他物权占有关系的区别等等。如所有意思的占有同非所有意思的占有之重大区别,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单独占有与共同占有、有瘕疵占有与无瘕疵占有、无过失占有与有过错占有、和平占有与强暴占有、公然占有与隐秘占有、继续占有与不继续占有、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自己占有与辅助占有、趋利性占有与非趋利性占有等等占有、占有关系和占有保护的区别。

因此,占有虽然是个小题目,所涉及到的广泛性与复杂性非常惊人。所涉及到的占有制、占有权、占有人、占有物,关联到的占有条件、占有情势、占有状态、占有形态、占有形式、占有关系、占有效力以及占有保护、占有限制等等。展开来研究,可能数百万字也写不完,本巨著中已经展示了数十万字的篇幅,也只不过是其中之一部分。

《物权法(草案)参考》第469页这样感喟地阐述道:“占有如同一根红线贯穿整个物权法体系,不少物权法律制度都是建立在占有制度这一平台之上的。如占有与物权的保护,占有保护请求权与物权保护请求权的差异与衔接;占有与所有权取得的特别方式之间的联系,如占有与善意取得(即时取得)制度;占有与先占取得、占有与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等等。由于这些问题不单单流于理论研究的层面,它们和现实生活贴合得更加紧密,因此我们希望可以在对实践进行研究分析后,再完成对这几个专题的研究结论。”

对于占有、占有保护,倘若建立计算机模型,则可能需要搜集数万个数据样本,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需要民法专家、物权法专家、行政法专家、行政经济法专家和广大的干部群众一起,经过数十年的艰苦奋斗才能成功。当下,占有保护的法理基础如此单薄,离建立计算机模型相去甚远。

对占有物或者对占有权益的侵占,于无占有条件情势下,是以非法、非理、非常占有为目的,以入侵式手段,将他人之物或之权益据为己有,构成物权式、事实上的侵害。

对占有物侵占的,是对于物的本体与使用价值、利用价值、作用价值或者经济价值上的侵占,是对占有人物权上的损害或者事实上的妨碍。

对占有权益侵占的,是对于物的占有人之支配权、管领权、控制权、统治权等财产权益上的妨害。

对占有物或者对占有权益的侵夺,于无占有条件情势下,是以非法、非理、非常占有为目的,以取夺、掠夺、抢夺、强夺甚至豪夺为手段,将他人之物或之权益据为己有,构成物权式、事实上的剥夺。

侵夺人违反占有人的意思意向,主观上或者客观上强行将占有之物、之权益的全部或者一部分纳入自己的管领或者控制范围,就是侵夺行为。

侵夺人对占有的侵夺,可以是为自己侵夺式占有,也可以是为了第三人构成侵夺式占有;对于物本体上的侵夺,有纯占有的侵夺和物权式侵夺、债权式侵夺、财权式侵夺以及使用权式侵夺、利用权式侵夺、作用权式侵夺等形式。侵夺的形式、内容、性质、质量、数量与后果不同,所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和法锁责任亦不同。

对占有物或者对占有权益的妨害,于无占有条件情势下,是以非法、非理、非常妨害为目的,以妨碍、施害、损害占有人或者占有物为手法,构成物权式或人权式、事实上的危害。

妨害人虽未剥夺占有人对占有物的全部或者任何一部分的支配、管领、控制、统治上的事实,但对妨碍了占有人之支配力、管领力、控制力、统治力,间接地实施了危害,以至该占有物之使用、利用、作用效力受损甚至破坏。如施害人阻塞通道、乱倒垃圾、乱泼污水等,妨害了占有人的通行权、健康权,以自己之物对他人之物和人,就构成事实上的危害。

侵夺占有或者妨害占有,应当构成以下要件:一是存在侵夺占有或者妨害占有的行为与事实。二是违背占有人意愿的强行占有。三是具有一定的违法性、非理性。

于普通法中,占有保护,系指物的保护、物权的保护、权益的保护和占有状态的维护。可分为物权法式保护与债权法式保护两种。

物权法式保护,称之为物权式和物权关系法式保护,包括占有人的自力救济权保护和占有人的物上请求权保护。

二、自力救济权

自力救济权,实为主动救济权,是占有保护体制与机制中一种突出的自我保护的权利。能够充分发挥占有人的主观能动性,对于他人侵夺或者妨害其占有的行为进行即时制止,能够收到立竿见影的好效果。自力救济,于特定场合,某种意义、某种程度上说,是公力救济无法取代或者难以替代的救济方式。特别是在应急救援时是如此。

自力救济权,一般是应用范围与对象于特定的占有保护救济权,一为应急自救权,二为自力防御权,三为自力取回权。

符合占有保护条件的有权占有人与无权占有人,可以分别依据有权占有正保护、无权占有准保护的规则行使自力救济权。这种做法,可以减轻公力救济的负担,亦可以即时性地排除妨害、消除危险,在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势下,平整有权占有人与无权占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与占有关系。

1、应急自救权

应急自救权,是占有人积极应对人为的、自然的、突发性的、偶然性的事件,而触发自我挽救、自我保护的权利。占有人应急自救权是主应急自救权人,占有关系人、自发的应急救援人员、见义勇为者等是从应急自救权人,均为特定条件下的自力救济权人。

这种权利是占有人一种特殊需要、特殊任务的权利,于特殊情势下可以合理地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与动产,解决当务之急。诚然,应急自救权并不是唯一的救济方式。一方有难、八方来支援和通力救济,也是很有必要的。

应急自救权人授权的代理人亦可。对于应急救援状态中的见义勇为人,视为应急自救权人的直接关系人,享有同等的权利与义务,但对占有人负有限时、及时返还原物的义务。

最大板块的应急自救权,寓于物上请求权中的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同时赋予了占有人即时性的自力救济权,自力救济的气氛浓厚,而且不受诉讼时效的影响,中途是否中断在所不问。

其中,有权占有人的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是正宗的且合理合法的请求权,无权占有人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是非正宗的且不合法但合理的请求权。无权占有人的请求权行使后,最终为有权占有人的请求权所取代、所消灭,并将占有关系恢复到原来的圆满状态。

通常,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是占有人针对施害人或施险人、侵害人或侵占人行使的物上请求权。物权法、民法通则、债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中,主要是指这两种物上请求权。

当然也有例外的情势发生。如发生自然灾害、自然物危害、动物危害甚至植物危害等,为了保护占有人生命财产安全,于特定的情势与环境条件下,占有人可以自发性地进行自我救济。此处的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占有人可以在占有相对人缺席的情势下独立行使,有的亦与占有相对人无关紧要。事态严重而突然时,可以不经相邻占有人同意,利用其物进行施救、自救、互救,保护占有人生命财产安全。

自然灾害,系指暴风、骤雨、地震、雪崩、冰冻、酷热、海啸、泥石流和水灾、洪灾、涝灾、旱灾、虫灾、火灾等自然灾害。

自然灾害对人、物、作物、动物发生妨害、危险时,占有人有权行使应急自救权。

突发性的应急自救权,除了于自然灾害中广泛应用以外,还有应对自然界、人类社会其他的突发性事件进行的奋力自我救济权。现在每年发生交通事故数十万起,应当允许救人为主、救车为辅助,自我救济是其中重要的一环。

2、自力防御权

占有人于法定的条件下,对于他人侵夺或者妨害其占有的行为,可以自己的力量或者身份加以防御,以维护自己的占有状态或者占有的权利,称之为占有人的自力防御权或者自身防御权、已力防御权。其性质属于一种自力救济行为,即占有人可以不等待公权力的救济,而径直以自己的私力抵抗、排除他人对占有物的侵夺或者侵害、妨害。

占有人行使自力防御权,应当注意以下几点要求。

(1)须直接占有人、特定的间接占有人或者辅助占有人才可以行使该权利。

直接占有人,是对于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或者支配力、控制力、统治力者,为直接占有人。可以从占有物上行使自力防御权。

特定的间接占有人,是对于物有事实上的所有权或者自主权者,将自己之物出租、出借给他人使用,从而使得成为间接占有人。可以从占有物的所有权或者自主权上行使自力防御权。

辅助占有人,是对于物系基于特定的从属关系,受他人的指示而为占有者,为辅助占有人。可以从占有物上行使自力防御权。

自力防御权人授权的代理人亦可。对于应急救援状态中的见义勇为人,视为自力防御权人的直接关系人,享有同等的权利与义务,但对占有人负有限时、及时返还原物的义务。

法律首先认可直接占有人对于侵夺或者侵害、妨害其占有的行为人,有优先级的自力防御权。

直接占有人是所有权人的,是完全独立自主性质的自力防御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于有优先级的自力防御权不正当的干涉与破坏。

所有权式自力防御权,传统学术观点上关注的是“一致对外”的自力防御权。然而,存在按份共有、共同共有关系之所有权式自力防御权,更大程度上是“一致对内”的自力防御权。对外的与对内的自力防御权,各有各的侧重点,不能偏废。

事实上对内的比对外的发生概率和危害性更大,而占有保护的焦点难点问题更多,理论研究方面遭遇的瓶颈更难。尽管如此,尽管“一致对内”的自力防御权的规律性、统一性难以捉摸,仍然应当不遗余力地进行努力研究,定然会有更多的好收获。

法律有条件地认可间接占有人对于侵夺或者侵害、妨害其占有的行为人,有一定效力的自力防御权。

如所有权人将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出租给他人的,遂成为特定的间接占有人,但所有权人的身份仍然没有改变。当承租人、借用人对于所占有之物发生侵夺或者侵害、妨害行为时,有一定效力的自力防御权。但是,承租人、借用人正当的占有行为,所有权人不能干涉。

反过来,倘若间接占有人实施侵夺或妨害占有的行为时,直接占有人还可以已方之力加以防御,并有权解除与间接占有人的占有关系。

有法学家认为,占有人行使自力防御权,仅仅限于直接占有人、辅助占有人,不包括间接占有人。这种观点的立脚点在什么地方不得而知,可能是基于“占有事实理论”,而不是基于“占有物权理论”而作出的简单结论。

非所有权人、非自主权人之直接占有人,对于所有权人、自主权人之间接占有人没有优先权,只能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排他权。非所有权人、非自主权人不按照合同约定,就不能对所有权人、自主权人行使排他权。所谓自力防御权,此处包括正方的和反方的排他权。既然直接占有人享有自力防御权,间接占有人同样享有自力防御权。这是双方的自力防御权,而不是单方面的自力防御权。

辅助占有人,一般是所有权人、自主权人之信托物权人即从占有人,自物权人将自己之物交于信托物权人占有、使用、收益或者保管后,就可以按照委托人行使自力防御权。

(2)行使自力防御权,须针对侵夺或者妨害其占有的行为。

侵夺式占有,简称侵占,指施害人以暴力夺取物的本体,夺取占有人对于物的支配力、管领力、控制力、统治力,使其不能发挥占有的效能,其结果导致非法的新占有代替合法的旧占有。

但是,侵夺式占有人所承担的返还原物、原孳息、原利益、原权利和损害赔偿等方面的法律责任与法锁责任,是对特定的有权占有人的。否则,这种恶意占有人亦可以对于无关的当事人、恶意占有嫌疑人亦可以行使相当合理的准自力防御权。

妨害式占有,指以侵夺以外的途径与方法,使占有人不能实现对占有物之事实上的支配、管领、控制、统治,其结果是非法的新占有与合法的旧占有并存,并使得旧占有有能力受到妨碍、趋于衰弱的状态。

但是,妨害式占有人所承担的返还原物、原孳息、原利益、原权利和损害赔偿等方面的法律责任与法锁责任,以及排除妨害与受排除妨害、消除危险与受消除危险的法律责任等,是对特定的有权占有人的。否则,这种恶意占有人亦可以对于无关的当事人、恶意占有嫌疑人亦可以行使相当合理的准自力防御权。

以上两个事实要件,具备其中之一者,权利人可以行使自力防御权。否则,就不能行使自力防御权。

确切地说,行使自力防御权,可以继续,也可以自然中断。占有之侵夺或者妨害,必须是继续存在,如已经过去或者已经了却,占有人不再享有自力防御权。

(3)可以自己的力量或者权力加以防御。

直接占有人、特定的间接占有人或者辅助占有人,可以不等待公权力的救济,而径直以自己的私力抵抗、排除他人对占有物的侵夺或者侵害、妨害。

一般而论,上述占有人为保护占有与人身安全,可以采取正当防卫、正当防御的办法进行即时性的自力救济。

普通物权法方面,有关例子很多。如针对抢夺手机、金项链者,针对环境污染者,强占他人的田园施工作业者等等,自物权占有人和他物权人占有人均可以自己的力量或者权力加以防御。

担保物权法方面,有关例子较少。如质权人于出质人不法夺回其出质有动产时,即可行使自力救济权,以自己债权、准占有权的权力加以防御。

3、自力取回权

自力取回权,亦称自力夺回权、自力夺还权或取回权。指占有物被侵夺后,占有人可以不依赖公力救济即时排除施害人的干扰取回,或就地追踪向施害人取回。

自力夺回权,是占有人于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时,可不经施害人同意,依法向施害人面对面地夺回自己的占有物。

自力夺还权,是占有人于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时,反过来夺回自己的占有物,恢复原物的占有状态。

取回权,即自力夺回权,是占有人于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时,依托自力救济权,夺回自己的占有物,恢复原物的占有状态。

占有人行使自力取回权应当注意以下几点要求。

(1)不能随意扩大范围滥用权利

此为滞后的权能,可定义为消极权能。适用范围与对象比较狭小,取回权人需具备一定的法律要件与事实要件,占有人不能跟应急自救权、自力防御权那样自由设立与行使自力救济权。

某些权属不明确、占有关系不清晰的大宗占有物,于发生物权纠纷时应当通过公力救济的办法来正确处理,否则也会产生强夺的嫌疑,将事情弄巧成拙而局面不好收拾。

(2)自力取回权人应当限于三种人

与自力防御权人一样,主要限于直接占有人、特定的间接占有人或者辅助占有人才可以行使该权利。

自力取回权人授权的代理人亦可。对于应急救援状态中的见义勇为人,视为自力取回权人的直接关系人,享有同等的权利与义务,但对占有人负有限时、及时返还原物的义务。

有合同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没有合同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法律规定。实在不行的,慎重利用习惯法、道德法、自然法、逻辑法占有保护的办法酌情处理。需要公力救济的,最好采取公力救济的办法来解决,以除后患之虞。

(3)须对于侵夺行为而行使自力取回权

鉴于侵夺行为而致使占有人丧失占有的事实要件,占有人才有行使自力取回权,恢复原占有或者占有关系之必要。缺乏这种事实要件时,冒失地取回他人之占有物,是不合理合法的,应当不属于自力取回权之列。

侵夺以外的妨害占有行为,既然尚未致使占有人丧失占有,则行使自力防御权足矣,尤其没有取回的事实要件和法律要件。

(4)一般而论,行使自力取回权应当加以时间上的限制,特殊情势除外。

行使自力取回权应当有轻重缓急之分、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之分。

时间观念最强烈的是动产质权人、权利质权人、留置权人以及法院判决抵押权人、浮动抵押权人和相对的债务人等,债权人有占有时间的限制,债务人行使自力取回权应当加以时间上的限制。自力取回权人不按时取回属于自己的物或权利,需向原债权人支付合理的保管费用,相关的毁损、损耗等损失也要由自己承担部分责任。

物权法第245条第2款明确规定,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但这绝不妨害真正的实体权利人或享有实体权利人占有人,基于实体权利而提出所有权或其他权利的请求权。特殊情况应当特殊对待。

上述介绍的自力救济权,是几个主要的品种。现实生活中,可能会发生其他的品种或者变种。民事活动中的占有保护体制,大多数事情还是需要当事人自己来办理,也不要过于依赖公力救济。

殊不知,有些司法救济并不适合占有人的案由性质,有些适合但费时费力,是否能够到达预期的效果也未可知,也有相当一部分权利人经过诉讼程序而得不偿失的,或者是官司赢了仍然讨不到执行款项等。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45条

相关名词:

〖有权占有正保护〗〖无权占有准保护〗〖无权占有准保护的性质〗〖占有保护正解概述〗〖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占有物排除妨害请求权〗〖占有物消除危险请求权〗〖占有人返还原物除斥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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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要点〗

占有保护,指法律对占有人提供的以防占有、占有关系遭受损害、破坏的保护手段与途径。主要是指普通物权法所规定的有权占有正保护和无权占有准保护。此项规定,主要由占有保护法和侵权责任法规范与控制。

占有,现实情况中是一个广泛存在而又极其复杂的社会化问题。这必然影响到占有保护面临着极其复杂的社会化问题。

说广泛,因为广泛包括各种所有权人的占有,又包括各种非所有权人的占有、债权人的占有,又包括各种各样的占有关系;既有合法占有(有权占有),又有非法占有(无权占有),而无权占有中又有善意占有(不合法有的是似乎合理占有)与恶意占有(不合法又不合理占有)之分。

说复杂,因为它涉及持有、保有、中介占有、信托占有的区别,还有自物权占有关系、自物权与他物权占有关系的区别等等。如所有意思的占有同非所有意思的占有之重大区别,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单独占有与共同占有、有瘕疵占有与无瘕疵占有、无过失占有与有过错占有、和平占有与强暴占有、公然占有与隐秘占有、继续占有与不继续占有、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自己占有与辅助占有、趋利性占有与非趋利性占有等等占有、占有关系和占有保护的区别。

占有保护请求权,亦称之为占有人的物上请求权、占有物上请求权、占有人请求权。其中有权占有人之占有保护请求权,专门术语称之为物权保护请求权。

占有保护请求权,除了物权法第245条规定的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占有物排除妨害请求权和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以及损害赔偿请求权以外,还包括应急自救权、自力防御权、自力取回权等自力救济权。其中,无权占有人、非所有权人享有的占有物返还请求权除斥期间为一年,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但这绝不妨害真正的实体权利人或享有实体权利人占有人,基于实体权利而提出所有权或其他权利的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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