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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57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22-2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22-2

无权占有准保护的性质

一、基本理念

无权占有准保护的性质,系指合同关系或者特定占有关系推定的性质。即以无权占有对抗其他无权占有尤其是防御恶意处分的特种排他性,行使物上保护请求权之非正统性、非正规性、非正经性,参照有权占有的方法防止侵夺、妨害或者毁损、灭失占有物行使准保护请求权之合理性、合适性,服务于、服从于、协助于有权占有正保护之协从性,妥善保管原物和向有权占有人返还原物、原孳息、原权利、原利益、原收益和承担责任的必要性,圆满完成准占有保护、无权占有准保护任务并过渡到有权占有正保护的可靠性、重要性。

相比之下,关于占有保护的性质内容,因占有本身的性质条件不同而产生差异。

对于有权占有人,主要是原物、原权利、原利益的所有权人或者自主权人。占有保护以合法性程度的方式推定。有权占有正保护,即为正统性、正规性、正经性和合法性保护,是所向披靡的完整性保护、真正的维权性的保护、长期性保护。

有权占有人之排他权、优先权、溯及权、追击权、执行权,以及物上保护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准占有保护的权利,均优于无权占有人。有权占有正保护优于、可驱动并可取代无权占有准保护,应当是占有保护运动体系中的领导者、主导者、胜利者、终结者。

对于无权占有人,主要是占有原物、原权利、原利益的善意取得人、善意占有人、无因管理人和恶意占有、恶意处分人。占有保护分别以合理性或者合适性程度的方式推定,于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势下,不排除习惯法、道德法、自然法、逻辑法的合理利用。无权占有准保护,即为非正统性、非正规性、非正经性和非合法性保护,是任务性、责任性保护,不是为保护而保护。排他权、优先权、溯及权、追击权、执行权,以及物上保护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占有保护的权利,均次于无权占有人占有保护的权利。

为了回复有权占有人之返还原物、原权利、原利益的请求权,无权占有人须妥善保管标的物、标的权利、标的利益等,准许参照有权占有人占有保护请求权的办法,原无权占有人可以向现无权占有人行使占有保护请求权。原无权占有人向现无权占有人进行清算以后,随即向有权占有人承担返还原物的义务(责任),物、物权、债权和其他权利、利益遭受毁损、灭失、损失的,需要自觉地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无权占有人之排他权、优先权、溯及权、追击权、执行权,以及物上保护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占有保护的权利,对其他无权占有人有效,对于有权占有人无效。无权占有准保护次于、服务于、服从于、协助于有权占有正保护,应当是占有保护运动体系中的协从者、配角者、自觉者、完成任务者和承担责任者,也是占有保护运动体系中的被领导者、被主导者、被胜利者、被终结者。

全部无权占有人之占有性质,均具有不同程度的非法性、非理性、非可适性。无论是写着什么样的脸谱,无论怎样打着善意占有或者恶意占有的招牌,此类占有人之占有性质均无合法性可言。因此,这种本原的情势与状态,势必影响到占有保护合法性的溯源。那么,最好退而其次,对于善意占有人之占有保护采取合理性推定的方案,对于恶意占有人之占有保护采取合适性推定的方案,并与有权占有人占有保护之合法性推定方案配合默契,才从道理上说得过去。

无权占有人之非法占有性质,源于占有法、占有制、占有权、占有人、占有物的生存能力与判定标准,源于占有条件、占有形式、占有情势、占有形态、占有关系、占有格式、占有效力和占有义务、占有责任的综合指数、综合防治的目的性。非法占有的性质、内容、形式、范围、因果关系不同,法律责任与法锁责任也就不同。

无权占有准保护的目的意义必须明确,不能“为无权占有准保护而无权占有准保护”,应当是“为有权占有正保护而无权占有准保护”。否则,就会在无权占有体系中恶性膨胀、恶性循环,没完没了的纷争。不但于事无补,反而白白浪费占有保护的法律资源,反而南辕北辙,怨怨相报、恶恶相报何时了?

无权占有准保护,不是为了保护无权占有人的非法利益,而是为了保护无权占有人所支配、所管领、所控制、所统治之物、之权利。因为这些物、这些权利等,本来就不是属于无权占有人,迟早是要归还有权占有人的。否则,无权占有人会承担更大的法律责任与法锁责任。

再者,无权占有准保护,是有权占有正保护的配套工程,是通过过程控制的防御办法来防止无权占有杂草的蔓延,从而为有权占有正保护扫清障碍,创造更好的法治环境,以达到公平公正的法治目的。

二、非法占有人及其准占有保护的性质

无权占有准保护,是因人、因事、因法治环境和因占有的非法程度而产生一定的差异。性质越严重的,以自力救济的办法行使占有准保护权就越困难,则需要公力救济的办法进行强制性解决问题。公力救济的办法,是将无权占有准保护与有权占有正保护一起合并解决的,更能够体现出无权占有准保护之正确的目的意义。

(一)最直接最严重的非法占有人准占有保护的性质

恶意处分人及其关系人,将有权占有人之物、之权利,通过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等非法形式,私自、擅自处分给无权占有人,并将所得价款据为己有,性质上都是最直接、最严重的非法占有人。

准占有保护的性质,属于最严重的负荆请罪或者戴罪立功之类的性质特点。要求当事人以最快的速度完成准占有保护的任务,迅速转移到有权占有正保护的轨道上来,使得坏事变成好事。

恶意处分人及其关系人,适用于损害赔偿责任最大化原则,属于无限责任,对于有权占有人应损失多少赔偿多少,不仅需要赔偿物上毁损、灭失或者侵夺、妨害上的损失,还要赔偿物权上、债权上、权利上、利益上的各种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的,需要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准占有保护请求权行使得当,或许可以减轻恶意处分人及其关系人的法律责任与法锁责任。

在经济领域中和官场体制中,此类非法占有人的表现最活跃,对国家、集体、私人和其他人财产的掠夺、攫取形式最疯狂,往往是罪大恶极的恶意处分人及其关系人。

非经济领域中和非官场体制中,那些小偷小摸式的恶意处分人也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规模上、后果上远远不及经济领域中和官场体制中恶意处分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

法理上,原则上、民意上,一般会认为恶意处分人及其关系人肯定不存在占有保护请求权的。然而,在特定的法治环境和倒逼的情势下,却不得不特许他们也行使准占有保护请求权,籍以回复有权占有人的追击权、溯及权以及返还原物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譬如,一个贪官污吏贪污受贿1亿元,犯有侵占罪、侵财罪和受贿行贿罪、掩饰非法占有罪、隐匿隐藏非法财产罪,以及非法处分脏款脏物罪,数罪并罚,被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收全部财产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终身。

对于这种罪大恶极的违法犯罪分子,已经被法律剥夺了财产权、人身权,理念上再也没有任何的占有保护请求权。然而,当法院判决继续追缴犯罪分子的非法财产时,还是依法准许他准照有权占有人之占有保护请求权的办法,向其他的恶意占有人、恶意处分人追溯非法财产,以便于向有权占有人清缴,回复法院的返还财产请求权。

恶意处分人及其关系人,可以分为两种类型。

一种是,恶意处分人及其关系人即时恶意占有、即时恶意处分有权占有人之物、之权利等,是一种轻量级的恶意处分人,相对地需要承担较轻的法律责任与法锁责任。

其行使临时性的物上保护请求权,向其他无权占有人要求返还原物,只能是为了回复有权占有人之返还原物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从而行使临时性的物上保护请求权。

另一种是,恶意处分人及其关系人经过一段时间的恶意占有,然后恶意处分有权占有人之物、之权利等,是一种重量级的恶意处分人,相对地需要承担较重的法律责任与法锁责任。

这第二种恶意处分人及其关系人,可以分两个时段来行使物上保护请求权,即恶意占有时段和恶意处分时段中的物上保护请求权。

前一个时段的准占有保护,是针对其他无权占有人之侵夺、妨害或者毁损、灭失行为而行使,特许准用有权占有人之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等占有保护的请求权。

后一个时段的准占有保护,是针对已经受让恶意处分人及其关系人转让之物、之权利等的受让人,即针对其他的无权占有人。设立与行使无权占有准保护的依据、目的、意义和损害赔偿责任等,与上一种恶意处分人相同。

(二)严重的非法占有人准占有保护的性质

恶意占有人及其关系人,将有权占有人之物、之权利,通过侵占、侵权、破坏等非法形式,私自、擅自将恶意处分得来的财物、权利据为己有的无权占有人,性质上也是严重的非法占有人。

准占有保护的性质,属于严重的负荆请罪或者戴罪立功之类的性质特点。亦要求当事人以最快的速度完成准占有保护的任务,迅速转移到有权占有正保护的轨道上来,使得坏事变成好事。

恶意占有人及其关系人,亦适用于损害赔偿责任最大化原则,属于无限责任,对于有权占有人应损失多少赔偿多少,不仅需要赔偿物上毁损、灭失或者侵夺、妨害上的损失,还要赔偿物权上、债权上、权利上、利益上的各种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的,需要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准占有保护请求权行使得当,或许可以减轻恶意占有人及其关系人的法律责任与法锁责任。

恶意占有人及其关系人,非为恶意处分人及其关系人的,其被特许行使的物上保护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准占有保护的权利,可持续到与有权占有正保护接轨执行的时候。其中,为了防御其他无权占有人之侵夺、妨害,行使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但不能对抗有权占有人之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

恶意占有人及其关系人,都可以进行非法性质上的反复推定、深层次的推定,可以分为三六九等出来。这种做法的目的,是为了精确地计算出损害赔偿法律责任、法锁责任的绝对值与相对值,最大限度地保护有权占有人的合法权益。

从技术物权法角度上来讲,时间态、空间态、质量态、数量态、范围态、连锁反应态、行为后果态等动态与变态的变化,均能与损害赔偿法律责任、法锁责任的绝对值与相对值发生关联,建立健全一种审核评判标准,使得占有保护的机制更加科学、有序和更加公平、公正。

恶意占有人及其关系人,也分为两种类型。

一种是直接的恶意占有人及其关系人。

这种恶意占有人,须向有权占有人承担直接的或者完全的损害赔偿责任。至于特许他们行使准占有保护请求权,不是针对有权占有人而行使的,而是针对其他无权占有人而行使的。特许他们行使准占有保护请求权,可以减轻这种恶意占有人的法律责任与法锁责任。

倘若不特许他们行使准占有保护请求权,显然是剥夺了他们自力救济的权利,也不符合公平公正的立法、执法原则,最终对于有权占有人同样是有害无益的。或者他们故意放弃行使准占有保护请求权,任由恶意占有的事态进一步恶化与扩散,这种恶意占有人需要承担更大、更多的法律责任与法锁责任。

另一种是间接的恶意占有人及其关系人。

恶意占有人从恶意处分人处以有偿取得的方式构成恶意占有的,双方视为合同式恶意占有人。这种情势下,恶意处分的性质显然恶劣于恶意占有的性质,恶意处分人应当承担主要的法律责任与法锁责任,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次要的法律责任与法锁责任。

当有权占有人向恶意占有人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时,这是有权占有正保护之物上保护请求权,称为物权保护请求权,可以牵动恶意占有人之返还价款请求权。

当恶意占有人向恶意处分人行使返还价款请求权时,这是无权占有准保护之债上保护请求权,称为债权保护请求权,可以启动恶意处分人之返还价款的法律责任担当与承担法锁责任。

恶意占有人以自力救济的办法行使准占有保护请求权,往往是软弱的、疲惫不堪的,甚至于成效差强人意的。以公力救济的办法行使准占有保护请求权,往往是强势的、立竿见影的,甚至于成效显著和相当愉快的。

以全面质量管理和过程控制论而言,除了环境条件的因素、质量标准的因素以外就是人的因素,实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要素的全面监督管理,在每个环节中把好关,也是至关重要的。

有的法院的作法很不好,带头影响全面质量管理和过程控制。在为诉讼当事人(包括恶意占有人)执行判决款项时,采取吃拿卡要的办法侵害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同样是一种恶劣的即执法犯法的恶意占有行为。犯事的法院或者法官责任人,不仅仅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要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三)一般性的非法占有人准占有保护的性质

善意取得人及其关系人,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将有权占有人之物、之权利,通过公开交易等形式,将恶意处分人转让得来的财物、权利据为己有的无权占有人,性质上应当是一般性的和情有可原的非法占有人。

准占有保护的性质,属于一般性的反戈一击和自我保护之类的有偿保护性质特点。要求当事人尽快完成准占有保护的任务,迅速转移到有权占有正保护的轨道上来,使得坏事变成好事。

善意取得人所取得的所有权,之所以仍然认定为非法的、无权占有的,是因为该交易行为是不合法的,所取得的所有权是有瘕疵的。主要原因在于恶意处分人、无处分权利人、擅自处分人蒙蔽受让人而善意取得,这与恶意占有人的侵占性质是有本质区别的。

善意取得人是最无辜、最可怜的一类无权占有人,在不知情的情势下,以合理价格莽然地与恶意处分人交易,被动地成为善意占有人,同样需要向有权占有人承担返还原物等方面的义务或者责任。占有性质上,属于标准式的善意占有人,于合适的条件下甚至于可以成为准所有权人。

日常生活中,此种善意占有人,准用所有权之排他权和参照实行物上保护请求权等权利。从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等权能上,可以防御来自其他无权占有人之侵夺、妨害与毁损、灭失事件。自力救济权与物上保护请求权,均比其他无权占有人棋高一着。

此种善意占有人,与恶意处分人、有权占有人构成三角式松散的占有关系。

行使无权占有准保护请求权时,首先是面对恶意处分人进行清算,不能行使物上保护请求权、物权保护请求权,只能行使债上保护请求权,准用合同法、债权法的规定行使债权保护请求权。

向有权占有人回复占有保护护请求权和履行返还原物之义务时,善意占有人之占有保护请求权应当让位于该有权占有人之占有保护护请求权。非可归责于善意占有人之毁损、灭失事件,可以免于损害赔偿责任,或许可以取得善意管理的必要费用。可归责于善意占有人之毁损、灭失事件,不能免于损害赔偿责任,亦不能取得善意管理的必要费用。

与其他无权占有人侵夺、妨害与毁损、灭失占有物斗争时,准许按照所有权人之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办法,维护自己的合理利益。

(四)便利性的非法占有人准占有保护的性质

无偿取得占有的善意占有人,一般是指从善意取得所有权之类的上级善意占有人处取得占有物,能够行使准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的,相当于准用益物权人。因为善意取得所有权之类的上级善意占有被定义为非法占有、合理占有,故此类下级善意占有亦被定义为非法占有、合理占有和便利性占有。

此种善意占有人,与上级善意占有人发生直接的占有关系,与恶意处分人、有权占有人构成间接的三角式松散的占有关系。

与上级善意占有人发生直接的占有关系时,此种善意占有人只能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有限的占有保护请求权,准许以准用益物权的名义进行自保。但是,不构成善意管理必要费用求偿权之法律要件,善良管理是各种用益物权人的本职工作。

与恶意处分人、有权占有人构成间接的三角式松散的占有关系时,此种善意占有人只负责向上级善意占有人即善意取得人返还原物。该上级善意占有人违反约定,提前终止占有合同,理论上可以向其请求承担违约责任。出于同情心,或可减免其违约责任。

与其他无权占有人侵夺、妨害与毁损、灭失占有物斗争时,准许按照用益物权人之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办法,维护自己的合理利益。

(五)特殊性的非法占有人准占有保护的性质

无因管理之类的善意占有人及其关系人,有偶然取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而暂时占有保管的,有基于无因管理之债而暂时占有谈论的,不能定义为合法占有,只能定义为合理占有,性质上应当是特殊性的和情有可原的非法占有人。

此类善意占有人只与有权占有人发生必然关系,合理占有之有效性甚至于有功性、临时性、不可持续性是其主要的性质特征。

1、第一类善意占有人的性质特点

偶然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而暂时占有保管的善意占有人,具有非法占有的风险性、违反道德观的风险性、防御虚假权利人冒领的难辨识性,有功人员与有错人员只有一步之遥。

此类善意占有人,不仅享有赏金得偿权,而且享有必要保管费用的求偿权。一旦发生占有物毁损、灭失事件,以上权利有可能被取消,或者会被追究损害赔偿的法律责任。

此类善意占有人之准占有保护,功是功,过是过,两者的界限一定要分明。偶然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之类的无因管理人情况特殊,于20天内上交有关部门的,不构成侵占、不当得利之要件,应当从宽处理。其他可以原谅的情形发生,也应当酌情从宽处理。

2、第二类善意占有人的性质特点

某些运输人、托运人、寄存人、保管人、加工承揽人等普通中介式物权人,以及某些动产质权人、权利质权人、留置权人等担保物权人,因债务关系而形成的准无因管理、准善意占有,债权式占有保护是合法的,物权式占有妨害是非法的。

与上述第一类善意占有人性质特点不同的是,此类善意占有人,违反道德观的风险性、防御虚假权利人冒领的难辨识性并不明显,而恶意占有、恶意强占的风险性较高。

注意:其他占有保护,是以所有权人的占有保护为中心的。此处的无权占有准保护有其特殊性的一面,是以债权人的占有保护为中心的。

准无因管理、准善意占有的格局形成以后,对于标的物之有权占有正保护与无权占有准保护会有矛盾斗争,只能有序地分步骤进行。

第一步,无权占有准保护优先发展。

因为委托人不给付费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受托人、债权人暂时占有标的物、标的权利是合理的。合理占有不构成侵占、妨害的事实要件,占有人不承担责任;反过来,所有权人、债务人需要承担不作为的法锁责任。

矛盾纠纷发生后,无权占有准保护优先发展是必需的。否则,所有的矛盾就难以解决。

诚然,债权式占有保护,应当有时间限制,不能占有太长。双方当事人为占有时间和清偿债务期间达不成一致意见时,可以通过仲裁机构或者地方法院裁决。

一般而论,担保债权的效力优于普通债权的效力,故前一种债权式占有保护是较强势力的保护,后一种债权式占有保护是较弱势力的保护。

第二步,有权占有正保护取代无权占有准保护。

第一步完成任务以后,遂由债权式占有保护进入到物权式占有保护方面来,原占有保护消灭、现占有保护生效。善意占有人需要返还原物的,应当不延迟地向所有权人返还原物。占有的标的物、标的权利毁损、灭失的,原占有人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一般分析

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的根本性质和法律责任是不相同的,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的根本性质和法律责任也是不相同的。

有权占有是本权的正占有,一般是符合合同关系或者法律关系的占有,其占有权利受法律保护,甚至有些特定的权利是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无权占有是事实的准占有,一般是不符合法律关系的占有,其占有事实有条件地受法律暂时保护,目的在于让其过渡一下,以便于保留占有的财产回复所有权人的占有之诉或者本权之诉。

善意占有一般是依合同或者以价金取得的占有,善意占有人是在不知情的形势下与无处分权人作出的交易而占有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某种意义上说善意占有是受到欺骗或者蒙蔽的受害者。在善意占有保护过渡期内,善意占有人准用有权占有的规定,以便于保留占有的财产回复所有权人的占有之诉或者本权之诉。

恶意占有的性质,有大恶、中恶、小恶和单恶、共恶、混同恶等性质的占有,从成文法到习惯法、道德法、逻辑法,从普通、担保物权法到制度、政策物权法,全部否定恶意占有。但是,恶意占有的自我保护,是防止第三人的恶意占有,以便于防止恶意占有的更加恶化与复杂化,以便于保留占有的财产回复所有权人的占有之诉或者本权之诉。

无权占有准保护属于从属性弱性保护范畴,其占有保护优先的定向性、稳固性与排他性不能如有权占有正保护那么强势,这是由无权占有准保护本身的性质特征决定的事物。

无权占有准保护不能排除有权占有正保护的正常介入,但有权占有正保护可以在条件成熟时可以介入无权占有准保护,以便于替代无权占有准保护,这是两者之间最根本的区别。

无权占有准保护的一般性质如下。

第一,占有保护的脆弱性。

无权占有人实为脆弱性的占有主体,注定了他们对于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占有不能长久。相关的占有保护,对于有权占有人是完全脆弱的,对于其他无权占有人依然有脆弱的一面。

无权占有准保护,就是介于稳定保护与非稳定保护之间的保护机制,总体上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不对称性的占有权存在。

无权占有准保护不是独立自主的保护机制,某种程度上需要服从于、服务于有权占有正保护,其占有保护的权利可以认为是从有权占有正保护派生出来的假借保护。

当有权占有未出现或者未提起占有保护请求权时,无权占有人对于其他无权占有人处于自我保护状态之中;当有权占有已经出现或者提起占有保护请求权时,无权占有人对于其他无权占有人处于责任保护状态之中。

自我保护状态的一个突出表现,就是无权占有人对于其他无权占有人的占有保护权处于苍白与脆弱状态,很多时候是很尴尬的。

正统的占有保护,是忽略了无权占有保护的,客观要求有权占有人需要保证存在合同关系或者交付占有、登记占有的人证物证,而无权占有人却缺乏这些法律要件与事实要件。

尽管本章本条款给予一个宽大的占有的权利,无权占有人对于其他无权占有人的占有保护肯定仍然存在很多的困难与阻力的。

新无权占有人对于原无权占有人,通常采反诘问题是:凭什么返还给你啊?凭什么赔偿给你啊?所有这些纠结的存在,对于无权占有人自我保护以下马威,自我保护因脆弱而被拖延甚至于失败的案例肯定是不少的。

责任保护状态的一个突出表现,是将无权占有准保护转轨至有权占有正保护方面来,此时此刻的法律责任与法锁责任完全改观。

原无权占有准保护人是占有权人、普通债权人的,现在已经成为法律责任人、普通债务人,占有保护人为有权占有人所替代,普通债权人也为有权占有人所替代。

正统的占有保护取代非正统的占有保护,是占有进程保护机制中之必然趋势。法律赋予有权占有人以刚性的占有需求,赋予无权占有人以柔性的占有需求,也完全是合情合理的。由此可见,所谓无权占有保护的脆弱性,根源在于责任保护机制的充分发挥,在于有权占有正保护对于无权占有准保护的领导作用。

第二,占有过程的过渡性。

无权占有保护是过渡性保护,其目标是从非保护过渡到准保护,然后过渡到正保护。这种法律规则不是出于逻辑设计,而是出于长期的法律实践的结果。

不当占有与非法占有、三角占有与多角占有等非常态占有关系的客观存在,为法理逻辑、立法理论与实践提供了现实基础。

只要存在无权占有关系,无权占有人的预防占有保护可发生作用,阻止第三者插足而行使占有保护的权利,以及恢复本位的占有状态和恢复正保护的占有状态,都可以算作是占有保护的流水作业与流水线。

无权占有保护的过渡性是必不可少的。

首先,从属性决定了过渡性。无权占有人必须从属于有权占有人,无权占有关系必须从属于有权占有关系,准占有保护必须从属于正占有保护,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有个别特殊情形的出现,就不会取消无权占有保护的过渡期。

其次,证据链决定了过渡性。占有保护的证据,有直接的也有间接的证据。有权占有人与无权占有人所发生的证据是直接证据,与第三者占有人发生的证据是间接证据。有权占有人对无权占有人行使占有保护请求权是比较容易取得与处理的,有权占有人对第三者无权占有人行使占有保护请求权是不容易取得与处理的。

假如,取消了无权占有人的一切占有保护,那么,无权占有人不能对第三者无权占有人行使占有保护请求权,中间的链条就断裂了,有权占有人的占有保护请求权终于就要落空了。

无权占有保护的过渡性可以这样推定:

一是恶意占有人的过渡期原则上短促于善意占有人的过渡期。

恶意占有人是无条件担负法律责任与法锁责任的对象,是完全的零物权人,应当是每拖延一天就加重一天的处罚。善意占有人是有条件担负法律责任与法锁责任的对象,是不完全的零物权人,应当比照恶意占有人的情节减轻义务与责任,原则上也不应当拖延负责。

二是第三者无权占有人的过渡期原则上短促于原无权占有人的过渡期。

基于两个方面的考量:一是原无权占有人明知自己对于此不动产或者动产无权占有,擅自将不当或者非法占有物让于他人占有的,应当主动承担非法变更、转移占有的责任,尽量缩短第三者的占有期限。其他无权占有层次的,以此类推。

三是原占有关系的恢复与责任承担需全盘考量。

有权占有人向无权占有人已经主张占有保护的,无权占有人应当立即向第三者主张恢复原占有关系,并不迟延地向有权占有人履行恢复占有的义务或者承担责任。

第三,占有成果的替代性。

无权占有准保护的功能作用在于替代性与可替代性。前者是有权占有人充分发挥占有正保护权利的结果,后者是无权占有人充分发挥占有准保护权利的结果。

替代性,指无权占有准保护最终会被有权占有正保护所替代,以期将占有关系达到圆满的状态。

一般而论,占有关系的圆满状态是分为两个系列的:第一个是有权占有正保护的圆满状态。自物权、他物权以及派生性物权之有权占有人的占有权要恢复圆满状态,不得不借助于占有保护这一法律工具来进行操作,不得不对于无权占有人施加压力。

返还原物请求权或者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或者损害赔偿请求权等占有保护请求权,说到底是为有权占有人而设立的。有权占有人行使物上保护请求权、物权保护请求权、债权保护请求权以及其他的权益保护请求权,绝大多数是自己独立行使的。那么,通过“看不见之手”、“第三只手”来间接行使物上保护请求权等请求权,就会更加省时活力省费,就会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现实生活中,有权占有人向恶意处分人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恶意处分人得向善意占有人或者恶意占有人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善意占有人或者恶意占有人向其占有关系人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于是乎,就将有权占有人之物上保护请求权与无权占有人之物上保护请求权串联起来了。有权占有人直接行使、间接行使行使物上保护请求权,是一条法锁关系的链条,必须完整地链接、圆满地解除,否则,有权占有人之返还原物请求权就会失败或者落空。

显而易见,倘若待返还的标的物在其中之一个环节,因为保管不善良或者其他原因,导致被侵夺、被妨害或者被毁损、被灭失,都会影响到有权占有人之返还原物请求权是否能够顺利实现。有鉴于此,对于有权占有人、善意占有人、恶意占有人、善意占有人之关系人、恶意占有人之关系人等当事人,都可以针对特定的对象,中规中矩地行使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以及相当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理论上,全部的无权占有人,都没有真正属于自己的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以及相当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无权占有人的这些作为和作派,当时是为自己的,今后是为有权占有人的,终究是为有权占有人的。无权占有人行使这些请求权的目的,是为了向有权占有人履行返还原物等方面的义务。无权占有人必须服务于、服从于、协助于有权占有人,其准占有保护最终必定会被有权占有人之正占有保护所替代。

一般而论,对于善意占有人行使占有保护请求权,能够得到等值的恢复与补偿或者赔偿,就可以认为是圆满状态;对于恶意占有人行使占有保护请求权,能够得到等值的恢复与补偿或者赔偿以外,参照银行当时的利率进行索赔而成就,就可以认为是圆满状态。

第二个是无权占有准保护的圆满状态。当然,圆满状态值可以参照上述第一个圆满状态值来实行。关键在于,无权占有人是不能将全部的维权成果据为己有,更不能从中渔利,所有成果与溢利应当归还于有权占有人。就是说,第二个圆满状态是为第一个圆满状态作铺垫的,无权占有准保护的成果最终会被有权占有正保护的成果所替代的。

可替代性,指无权占有人的占有关系被其他无权占有人侵害后,所对应的侵害后果由第三者来负责,借以替代本人的法律责任与法锁责任。

无权占有准保护,就在于借助返还原物请求权或者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或者损害赔偿请求权等占有保护请求权,对抗其他无权占有人的侵害。当有权占有人向无权占有提请占有保护请求权以后,法律责任与法锁责任就落到了无权占有人头上。然而,由于第三者插足的缘故,侵害之虞的源头在第三者。

一方面,无权占有人要承担返还原物或者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或者损害赔偿的责任。另一方面,同时也要求第三者承担以上所发生的责任。

如果无权占有人不要求第三者承担以上所发生的责任,那么他自己取消了这种可替代性,要独自负完全的责任。可替代性是一种法律工具,无权占有人要善于运用这种工具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第四,恶性占有的自灭性。

恶性占有可以自生自灭,也应当自灭。从普通物权法到担保物权法、制度物权法,一致通过反对和提倡消灭各种形式的恶性占有。

所谓恶性占有,指从一而终的恶意占有和由善意占有蜕变为恶意占有。对于后一种恶性占有,法律层面上尚存在一些空白点。现实中或者实践中,经常遇到由善意占有蜕变为恶意占有的事物。

其实,善意占有人擅自转让、处分、毁灭、消灭占有物,就可以定义为恶意占有。遗失物占有人不在规定的时间、单位与地点归还给遗失人或者上交有权代理的单位,就可以定义为恶意占有。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从一而终的恶意占有情形也是经常发生的。最集中的在于恶性占有人对于公有物、共有物的侵占,以职务侵占为最多见。其次是对于合有物、私有物的侵占,也以职务侵占为最多见。对于恶性占有行为的处罚,职务侵占罪主体应当重于其他的侵占罪主体。

本法本章也也隐含着将恶性占有也列入占有保护之列,是有特定的原因和特定的对象、特定的保护范围的。无权占有人仅仅可以对抗其他的无权占有人。恶性占有人仅仅可以对抗其他的恶性占有人,对于各种善意占有人和有权占有人都不能对抗。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4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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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要点〗

无权占有准保护的性质,系指合同关系或者特定占有关系推定的性质。即以无权占有对抗其他无权占有尤其是防御恶意处分的特种排他性,行使物上保护请求权之非正统性、非正规性、非正经性,参照有权占有的方法防止侵夺、妨害或者毁损、灭失占有物行使准保护请求权之合理性、合适性,服务于、服从于、协助于有权占有正保护之协从性,妥善保管原物和向有权占有人返还原物、原孳息、原权利、原利益、原收益和承担责任的必要性,圆满完成准占有保护、无权占有准保护任务并过渡到有权占有正保护的可靠性、重要性。

无权占有准保护,是因人、因事、因法治环境和因占有的非法程度而产生一定的差异。性质越严重的,以自力救济的办法行使占有准保护权就越困难,则需要公力救济的办法进行强制性解决问题。公力救济的办法,是将无权占有准保护与有权占有正保护一起合并解决的,更能够体现出无权占有准保护之正确的目的意义。

善意占有一般是依合同或者以价金取得的占有,善意占有人是在不知情的形势下与无处分权人作出的交易而占有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某种意义上说善意占有是受到欺骗或者蒙蔽的受害者。在善意占有保护过渡期内,善意占有人准用有权占有的规定,以便于保留占有的财产回复所有权人的占有之诉或者本权之诉。

恶意占有的性质,有大恶、中恶、小恶和单恶、共恶、混同恶等性质的占有,从成文法到习惯法、道德法、逻辑法,从普通、担保物权法到制度、政策物权法,全部否定恶意占有。但是,恶意占有的自我保护,是防止第三人的恶意占有,以便于防止恶意占有的更加恶化与复杂化,以便于保留占有的财产回复所有权人的占有之诉或者本权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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