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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76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39-2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39-2

中国三大类物权法的主要特色

一、中国普通物权法及其主要特色

(一)概要

普通物权法是中国物权法三大主要内容之一,其主要特色是所有权保护主义和所有权中心论,刚柔相济,绵里藏针。

所谓基本民法、基本权源法、基本的物权制度法,所谓“中国21世纪物权法主要特色,主要体现在系统性、科学性、实用性、严谨性、趣味性、深奥性和广谱性等几个方面”的特点,是普通物权法的具体表现。

1、所有权保护主义

所有权保护主义,系指物的所有权、债的所有权、权利的所有权、利益的所有权保护主义。以所有权保护为宗旨,以用益物权保护衬托,就是普通物权法的主要特色之一。中国物权法所有权编和用益物权编,不遗余力地体现这样的特色。

所谓保护主义,就是完全保护、彻底保护和制度化保护、规范化保护、日常化保护的意思。普通物权和普通物权关系一旦成立,一定需要顺势保护,不能懈怠,更不能随意破坏。

所有权在普通物权法系中是至高无上的法权统治者,对于自己之物、之普通债、之普通权利、之普通利益享有占有、使用、利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并且是全权能的权利,合法的所有权处处受到诸种物权法和习惯法、道德法、自然法、逻辑法的保护,使得其在普通物权法系中成为王牌物权,优先权、排他权、对世权、溯及权、追击权和物权保护请求权与众不同,具有很高的法律效力。

所有权保护主义,是世界物权法、普通法以及判例法的共同特征。

单相所有权保护主义,是只管保护一种所有制主体的所有权保护主义,对于其他所有制的所有权保护主义则一概不过问。法定的所有权保护主义不够份量,意定的所有权保护主义所占比例较大。

多相所有权保护主义,分为国家、集体、集合、私人和其他人等各种所有权保护主义,从而形成混合物权法的所有权保护主义。首先是规定法定的所有权保护主义,然后再规定意定的所有权保护主义。

中国物权法体例中,始终存在多相所有权保护主义。不仅在物权主体方面的很全面的,而且在物权客体上和物权关系上都是很全面的。

当多个所有权保护主义并存时,依据帕雷特优化定律,采取优化选择、优胜劣汰的办法来排除其他的所有权保护主义。因为所有权都有优先权,故特别所有权就有特别优先权。

一般而论,不动产所有权优于动产所有权,知识产权等权利所有权优于一般物的所有权,特种所有权优于一般所有权,专属所有权优于专有所有权,专有所有权优于专控所有权,专控所有权优于普通所有权,不可消灭的所有权优于可以消灭的所有权,登记公示的所有权优于交付公示的所有权。如此等等,不一而足。所有这些要件,决定了如何正确处理多相所有权保护主义矛盾纠纷的优化选择或者优化组合方式。

所有权保护主义,是与所有权限制论相对的。正相关的是,所有权受法律限制或者客观条件限制的条件越少,所有权保护主义就越成熟、越有效力。负相关的是,所有权受法律限制或者客观条件限制的条件越多,所有权保护主义就越不成熟、越缺乏效力。

所有权保护主义和所有权限制论,既有客观标准,又有主观标准。判定其是否合格,最好采用客观标准。实在没有办法的,才采用主观标准。

一般民法和普通物权法,都有许多所有权限制论的规则,如遵纪守法规则,公共利益优先规则,公序良俗规则,诚实信用规则,权利不得滥用规则,买卖不破租赁规则,抵押不破租赁规则,减租减息规则,互利互惠规则等等。

所有权保护主义,是一种极其重要的现象,而本质上是普通物权法重点保护对象使然。

2、所有权中心论

所有权中心论,系指不动产所有权与动产所有权、派生性不动产所有权与派生性动产所有权,于普通物权法中被认为是各种物权关系的中心位置。任何物权关系没有所有权参与就不容易成立,整个物权世界就会变得如一潭死水,毫无生机。中国物权法所有权编和用益物权编,不遗余力地体现这样的特色。

所有权是太阳,其他物权是月亮和星星。月亮和星星围绕太阳转动,太阳可以呵护月亮和星星。太阳不存在了,月亮和星星也就黯然无光了。倘若太阳偏离了轨道,月亮和星星也会偏离轨道。

所有权是每个人一生中必不可少的高等普通物权,没有这样物权,人一辈子也无法生活。无论所有权人是否意识到自己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是否属于所有权,也无论自我感觉如何,所有权是客观存在的和不以自己的意志为转移的事物。

整个经济社会和整个物权社会,每个人都可以享有所有权。但所有权可以统治整个人类。衣食住行是每个人每天的需要,不是由时间管束着人们,就是由所有权管束着人们。

许多人只知道自己没有钱就不能过好日子,但物权法却认为没有所有权就不能过上顺心的日子。用益物权人也是普通物权人,其中有个收益权,就是变相取得所有权的另类物权形式。这样的物权人得看所有权人的脸色行事,弄得不好就不能继续当用益物权人。

每个人做一个平常的所有权人相对容易,做一个很出色的所有权人殊不容易。有的所有权含金量高,有的所有权含金量低;有的所有权效力高,有的所有权效力低;有的所有权是临时的、暂时的,有的所有权是长久的、永久的。

法定的所有权中心论,只认定某种所有权归属于某人享有,其他人永远也不能染指。中国之普通物权法,法定的所有权所占比例很大,其实这是将许多制度物权法、政策物权法的所有权在此串联起来了。

法定的建设用地所有权,在经济建设、城市建设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是一般物权人可望而不可即的。所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所有的建筑物所有权,都要以建设用地所有权为中心开展物权活动,进行物权交流,调整物权关系。倘若建设用地使用权是违法的,地上建筑物、构建物和附着物往往是违法的。倘若建设用地所有权抵押、转让是违法的,取得人的行为也是违法的。

法定的农用地所有权,不再为私人所有,永远归公共所有。所有的农用地使用权、利用权、作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都要以农用地所有权为中心开展物权活动,进行物权交流,调整物权关系。倘若农用地使用权是违法的,地上产物和附着物往往是违法的。倘若农用地所有权抵押、转让是违法的,取得人的行为也是违法的。

3、刚柔相济,绵里藏针

普通物权法,就是温和派物权法。用温良恭俭让的态度来看待与呵护每一种物权,以非常温柔的性格示人,以娓娓而谈的办法感人,以苦口婆心的方式服人,以孜孜不倦的态度育人,但这决不是以娇惯的方式方法宠人,绝不允许当事人害人。

普通物权法是讲规矩、讲章法、讲原则的。爱护每一种物权,是因为该物权聪明伶俐,循规蹈矩,非常可爱。自由是对纪律而言的,爱护是对严管而言的,保护是对限制而言的,活泼是对严肃而言的,团结是对紧张而言的,抑扬是对顿挫而言的,奖赏是对惩罚而言的,温柔是对刚毅而言的。

普通物权法不是侵权责任法,是把主要精力用在确认与保护物权方面的,确认一个随即保护一个,确认多少随即保护多少,一点也不含糊。为了不偏爱、不溺爱某种物权,也采取泰勒那种“葫萝卜加大棒”的办法。

该返还原物就得返还原物,该排除妨害就得排除妨害,该消除危险就得消除危险,该修理就得修理,该重作就得重作,该更换就得更换,该恢复原状就得恢复原状,该损害赔偿就得损害赔偿;该承担民事责任就得承担民事责任,该承担行政责任就得承担行政责任,该承担刑事责任就得承担刑事责任。

该登记就得登记,该交付就得交付,该签订合同就得签订合同;该进就进,该退就退;该强就强,该弱就弱;该高就高,该低就低;该破就破,该立就立;该联合就联合,该独立就独立;该相加就相加,该相斥就相斥;该有事就有事,该无事就无事;该有责就有责,该无责就无责。相当于一个硬币有两个面,正面与反面都是有用的。

中国物权法重点特别规定了三大类财产保护防火墙,刚性的一面丝毫也不让民法通则、债权责任法。

物权法第56条“国家所有权保护”专门特别规定:“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尽管这是从民事责任角度谈论“国家所有权保护”,很多时候却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挂钩起来了,很多情势下是不能“私了”的,强制性手段从低度到中度、高度都有。

物权法第63条“集体所有权保护”专门特别规定:“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尽管这是从民事责任角度谈论“集体所有权保护”,也不排除却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挂钩起来了,特定情势下是不能“私了”的,强制性手段从低度到中度、高度都有。

物权法第66条“私有财产保护”专门特别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尽管这是从民事责任角度谈论“私有财产保护”,并不排除有的时候却与刑事责任挂钩,特定情势下是不能“私了”的,强制性手段从低度到高度都有。

物权法第38条“请求权的适用、行政及刑事责任”综合性特别规定:“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是典型的“刚柔相济,绵里藏针”条款之一。

物权法第7条明确规定:“物权的取得与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此项规定,既有谆谆教诲、循循善诱、正本清源、统一号令的行文格式,又有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威慑气势。这也是典型的“刚柔相济,绵里藏针”条款之一。

物权法第42条“征收”总括性特别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这也是典型的“刚柔相济,绵里藏针”条款之一。

上述规定共4款,前3款表现出极其温柔敦厚的一面,对于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是无微不至的关怀,进行全面的保护。后1款表现出非常刚毅果断的一面,对于责任人的侵权行为是三令五申,进行打预防针。

综上所述,本物权法,“刚柔相济,绵里藏针”的特点是,很多条款里基本上是将物权的保护与限制、法律的义务与责任统一规定在一起,具有紧密性、针对性、内敛性等特点。相比之下,绝大多数行政法、行政经济法,是将法律规定和法律责任分别规定的,具有离散性、完全概括性、外置性等特点。

普通物权法的特色很多,本文挂一漏万在所难免。为省略篇幅,故不赘述。

(二)小结

普通物权法,主要包括所有权关系法和用益物权关系法,以及其他更低层次的普通物权关系法和占有关系法等。都是一些大众化的物权法,主要成分是基本权源法,延伸为物权模式法、物权关系法和占有关系法。某些物权原理、物权规则为担保物权法或者制度物权法所吸收,因此又被称之为基础物权法。

所谓“物权法是基本民法”的命题,真正奠定基础的是普通物权法这一部分。物权主体完整,物权客体全面,物权关系庞杂,物权生活丰富,物权族谱尽然,涵盖了民事主体之间大部分重点内容和绝大部分一般内容。担保物权法系、制度物权法系的内容比较单调,或者法律性质上的差异,不能承担“基本民法”的重任。

普通物权是基础性物权、权源性物权,可以与担保物权发生勾连,更要强调制度化建设,让财产来源更加清晰、清白、清洁,让物权制度更具保障性和可靠性。这样一来,当普通物权向担保物权领域进入时,才能成为合法和合格的担保物权。因此,所有权保护主义是担保物权保护主义的前提条件。

普通物权法,是以不动产或者动产所有权等自物权为中心和以用益物权、用益权等他物权为主要配角的最普通的物权法。广泛适用于各种民事主体之财产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或者处分权的发现、发生、设立、确认、保护、限制、规范、调整、变更、转移与消灭或者整合、融合以至于回归,从法律关系到法锁关系、物权关系、合同关系、信托关系、排他关系、分配关系、对世关系、人事关系、社会关系和占有关系等,均表现出很普通、很平常并且是适用范围最广泛的普通物权法体系。

以上11大关系,可以为各种普通民事主体所接触,并影响到他们一生中的日常工作与生活。每个人在其一生中,总有意无意或多或少地与普通物权法打交道,周围总萦绕着各式各样的积极物权与消极物权,包括衣食住行的权利甚至于鸡毛蒜皮的物权在内,甚至于许多人去世若干年后仍然在享受着某种不动产与动产的物权。

普通物权法是普适化、层次化的基础物权法。制度信托式与非制度信托式物权、自物权与他物权,以及有物权与无物权、零物权与除物权、加物权与减物权、正物权与负物权和派生性物权等各种物权类型极其丰富多彩。专属物权、专有物权、专控物权和一般物权,是普通物权法中同一层次的四大等级物权。全民所有权、集体所有权、集合所有权、私人所有权和其他人所有权,是普通物权法中的五大等级或者类型物权。

普通物权法中可分为所有权、用益物权、用益权、一般占有权和一般享用占有权等五大等级以上的类型物权,这还不包括信托式物权在内。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是各种普通物权人的物权指标。全民、集体、集合所有制中存在大量的制度信托式财产权,也是日常式制度信托式财产权。除此之外,普通物权法中存在大量的不同形式与风格的财产支配权、管领权、排他权、追及权以及共有权、专有权。

普通物权法中大大小小的物权和物权关系,多达数百种之多。其中,有一些在物权法条文中很清楚地显示了出来,很有一些是隐晦地埋藏在里面的,还有一些是广泛散布在习惯法、道德法、自然法、逻辑法里面的。这也难怪,物权法本身是世界上最深奥的法律之一,且物权法条文完全是“应景式”文章,不是专门围绕着物权概念转悠的,而是专门围绕着物权社会的主要对象转悠的。

普通物权法的物权化方针,是所有权中心论和所有权保护主义兼财产权限制论,并在此基础上规范与调整自物权与他物权的物权关系,动产物权公示方法以合同生效与交付为主,不动产物权公示方法以登记生效为主;普通物权法规范与调整的范围事无巨细,也不论权利与义务大小,甚至于包括民事主体身边日常生活及其相邻关系中鸡毛蒜皮的琐事也包括在内。

中国普通物权法的主要特征之一,就是于普通物权法中融入了部分的制度物权法元素,公益型、共益型和享用型物权占有很大的比重,各物权主体的物权关系基本上处于扁平化、模式化地位,大大缩小了“唯利是图”或者“斤斤计较”的西式与旧式物权法的樊篱。

二、中国担保物权法及其主要特色

(一)概要

担保物权法也是中国物权法三大主要内容之一,其主要特色是担保物权保护主义和担保债权优先论,并与所有权中心论产生对抗,双栖制步步递进,短促突击。

1、担保物权保护主义

担保物权保护主义,亦包括粘连担保债权保护主义。是指利用一定的法律形式和法锁关系,将普通物权与担保物权、普通债权与担保债权粘连起来,以标的物(权利)的控制权、担保物权保全权、优先受偿权为杠杆作用,实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要素的控制办法,确保担保物权圆满地实现与安全地消灭。

通俗地说,所谓担保物权保护主义,就是指对于全部的担保物权非保护不可,不保护就会容易遭到人为的破坏,无法以标的物(权利)的控制权、担保物权保全权、优先受偿权为杠杆作用,实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要素的控制办法,确保担保物权圆满地实现与安全地消灭。

所谓保护主义,就是完全保护、彻底保护和正规化保护、规范化保护的意思。担保物权一旦成立,一定需要顺势保护,不能懈怠,更不能随意破坏。

担保物权是从普通物权转化而来的,所有权保护主义是担保物权保护主义的前提条件,担保物权保护主义是所有权保护主义的必然结果。如果所有的财产来源不明或者违法,担保物权则不能成立,亦谈不上“保护主义”的问题了。

担保物权保护主义,包括抵押权保护主义、质权保护主义、留置权保护主义三大品种。根据债权人控制权形态区分,大致上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种,迂回式。

抵押权保护主义,即不动产、动产抵押权保护主义。是一种迂回式担保物权保护主义。除了法院判决抵押权(含浮动抵押权)以外,抵押权人一般不直接占有控制抵押物,只能通过精神控制的办法迂回地达到完全保护、彻底保护的目的。

精神控制的办法,就是遥远控制的办法,抵押权人不以占有控制标的物为必要条件,而以合同控制或者登记控制加过程控制为必要条件。财产抵押期间届满前,抵押人自己仍然以所有权人身份行使所有权,基本上不影响自己的支配权以及生产经营权。仅仅在行使抵押权时,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抵押财产才起到直接控制的作用。

抵押权自身有很多的弱点,实施抵押权保护主义的难度很大。在整个过程中,“保全抵押权”显得尤其重要,而且从头到尾都需要“保全”。但是,保全抵押权又不等于保全抵押财产,财产抵押期间届满前,企业产品之类的抵押财产仍然可以进行交易,此种情势下,实施抵押权保护主义的难度最大。其他类型的抵押财产,不许于财产抵押期间届满前交易的,抵押权保护主义之日常工作及于抵押物。

根据担保合同、担保范围对抵押人进行约束,能够促使抵押人遵守规矩,信守合同。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也是抵押权保护主义的一种有效的法律工具。知难而进,锐意进取,可以化被动为主动,化腐朽为神奇。

第二种,直接式。

留置权保护主义,即动产留置权式担保物权保护主义。是一种直接式担保物权保护主义。与迂回式的正好相反。

运输人、托运人、寄存人、保管人、加工承揽人,于普通合同和普通物权关系中,已经是直接占有人。

形成合同之债并成立留置权后,则很快从普通合同升格至担保合同,从普通物权关系升格至担保物权关系。此时此刻的直接占有人,不再是中介式、受委托式被动的直接占有人,而是自主式、主动式的直接占有人。当清偿债务的宽限期届满后,留置权人可以作主处分留置物,以其价款最优先清偿与完全清偿债权。

涉及到抵押权保护主义,需要排列很多条文来进行明细规定。涉及到留置权保护主义,根本无需很多条文来进行明细规定。至于留置权保全、留置权行使与实现,盖由直接式担保物权保护主义轻车熟路般地进行,工作效率和法律效力都是很高的。

留置权之特权之一,就是留置权人有权直接就标的物优先受偿。抵押权、质权,往往只能以标的物处分后的价款优先受偿,即使是就标的物优先受偿也需要征得债务人的同意,只能是间接地就标的物优先受偿。同样是担保物权保护主义,表现形式、权利类型和行为结果是有很多差异的。

第三种,局限式。

质权保护主义,即动产质权保护主义、权利质权保护主义。是一种局限式担保物权保护主义。

所谓局限,是指质权人对于标的物或者标的权的占有控制是有一定局限性的,不能如留置权那样自由行使占有控制权和占有物处分权。

动产质权保护主义是动产抵押权保护主义的升级版,担保物权人由不能占有控制标的物变成可以占有控制标的物,担保物权价值保全方面有了质的改观,主动权、优先受偿权方面仅次于动产留置权而优于动产抵押权。动产留置权并不一定需要制订专门的担保合同而成立、行使与实现,动产质权一定需要制订专门的担保合同而成立、行使与实现,两者之间的主要区别在此。

权利质权保护主义,是比动产质权保护主义更加优胜的担保物权保护主义,甚至于将股权、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这些重要物权也列入了质权范围进行占有控制。当权利显要、显赫时,权利质权更加显要、显赫;当权利保护主义盛行时,权利质权保护更加盛行。这叫一物降一物,一山更比一山高。

整个担保物权保护主义体制中,权利质权保护主义是极其重要、极为特殊的。其他的物权体系,包括普通物权体系、制度物权体系以及其他的担保物权体系都是以物为标的的,而权利质权体系却是以权利为标的的。权利质权就是“权中之权”,可以认为是一种王牌式的权利。权利质权保护主义,可以认为是一种王牌式的权利质权保护主义。

2、担保债权优先论

担保债权优先论,亦即担保债权中心论,就是担保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的推论与结论。每种担保物权人享有相当排他性的优先受偿权,一般是债的优先受偿权,个别为物的优先受偿权。

债的优先受偿权,是最通行、最普遍的优先受偿权,广泛适用于抵押权保护主义、质权保护主义、留置权保护主义三大权利保护模式。担保债权与普通债权、普通物权、担保物权串联在一起,形成半强制性的法锁关系,从而提高法律效力。

担保债权是太阳,其他债权是月亮和星星。月亮和星星围绕太阳转动,太阳可以呵护月亮和星星。太阳不存在了,月亮和星星也就黯然无光了。倘若太阳偏离了轨道,月亮和星星也会偏离轨道。

担保物权成立后,一切工作的中心环节、中心任务,就是尽最大努力地实现担保物权和优先受偿权。无论是债权式优先受偿权或者是物权式优先受偿权,对于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有一定的压力与约束力。

物权法第170条、第179条、第208条、第230条的中心词是“优先受偿”,分别是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概念中的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权,就是每种担保物权的本色。没有这种特权,根本难以行使和实现担保物权。

优先受偿权,一般是相对于普通物权和普通债权而言的,每种担保物权人兼担保债权人,对于以上权利人都有一定的优先受偿权。

除了对外关系模式的优先受偿权以外,还有对内关系模式的优先受偿权。大优先受偿权与小优先受偿权,先优先受偿权与后优先受偿权,可变更、可取消优先受偿权与不可变更、不可取消优先受偿权,都有不同等级与不同效力的优先受偿权。这种情势发生后,担保债权优先论需要重新定义。对于不同同形态与等级的担保物权保护主义,需要进行重新界定与调整。

3、双栖制步步递进,短促突击

双栖制,是担保物权和担保债权双栖制、信托责任双栖制。这是担保物权法和担保物权体制的最大特点之一。

担保物权和担保债权双栖制,表现为担保物权粘连担保债权、担保债权粘连于担保物权之成套双栖制。从担保物权的成立、保全、行使、调整到实现,两种权益都是捆绑在一起的。真可谓“一荣俱荣,一损俱损”。

信托责任双栖制,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相互之间都有信托责任。债务人的信托责任,是对债权人不延迟地还债、清偿债务;债权人的信托责任,是对债务人不延迟地行使担保物权,或者妥善地保管标的物、标的权。

财产保全和债权保全双栖制,担保物权保全和担保债权保全双栖制,都是常规双栖制。所有这些,都取决于担保物权和担保债权法锁关系。法锁关系一旦被解除,所有的双栖制都归于消灭。

短促突击,是在担保物权和担保债权双栖制、信托责任双栖制氛围中实施短促突击。所有的担保物权和所有的担保债权,必须按时完成任务,不能拖延到太久,时间越短促效果越是显著。

债务人占用债权人的资金,使得资金利用的权利错位,这种不利的状况必须改变。

债权人占有控制债务人的财产或者权利,使得财产或者权利的利用率变低、变呆滞,这种不利的状况必须改变。

清偿债权债务的时间拖延得太久,往往是对于双方都不利,最好是采取短平快的办法进行短促突击,最后达到一举两得、一了百了的满意效果。

绝大多数担保物权和担保债权都是短命的,一般比普通物权的存续时间短促许多。这就是担保物权法的特色和本色之一。

整个物权社会中,三角债,债中债,讨债难,还债难,所有这些突出问题都是令人非常恼火的。恶意逃债,不仅是犯法的,而且还有犯罪的。

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当代物权制度,需要采取多种形式和铁腕手段来进行统一整治。中国物权法,在担保物权编中想方设法解决这些困境,对于能够担保的财产与权利,尽量让当事人进行抵押、出质和接受留置,广开门路,广开财路,全力以赴地解决那些弊端。净化投资环境、融资环境,对于整顿全社会的经济秩序和物权秩序,益处大焉。

(二)小结

担保物权法是以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为主要对象的担保物权法。广泛适用于担保债权人的担保财产占有权、控制权和就担保财产变现后的价款优先受偿权。

留置权、质权、抵押权分别为高、中、低端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物权法加入中国物权法,形成了民商合一型的新式物权法,给予中国物权法增添了不少份量,同时利用担保物权法也对中国担保法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补充修改,法律与法锁的针对性与实用性更强。

担保物权法的物权化方针,在反所有权保护主义和反所有权中心论基础上,建立起担保债权保护主义和担保债权中心论的物权新模式。

成立担保物权不是目的,在于以担保物权为杠杆作用,促进债权的优先实现与圆满完成任务。担保物权法的一切工作中心任务,就是为了最大限度地满足担保债权人优先受偿或者完全清偿债权和稳妥安全地解除法锁的需要,打击各种违法行为、违约行为和赖账行为。

担保物权法是专业化、实用化和债权物权化的一类物权法。其是普通物权法的一个链接与延续方式。以债务人基本等量或者等价的财产担保债权人等量的债权,或者引入第三人担保与反担保方式解决三角债危机。

这跟普通物权法的物权化方向也是相反的。普通物权法的物权关系维持得越长,物的利用率越高,所有权人与用益物权人双方所得的利益就越能持久,特别是不动产的物权关系是如此。担保物权法不要求双方所得的利益,也不要求物权关系的持久性,重点是保证担保债权人的优先受偿债权或完全清偿债权的单方面的利益,物权关系维持得越短,物的利用率越高,解除担保债权的法锁是双方当事人的自觉性行动。

中国担保物权法的主要特征之一,就是于担保物权法中融入了部分的制度物权法元素,同时也实现了与普通物权法特定范围的接轨,可担保、可转让与不可担保、不可转让的界限分明,自由担保与限制性担保的界限分明。

专属财产权如土地所有权禁止担保转让,专有或者专控财产权如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文体教育、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限制担保转让,集体占有的土地禁止或者严格限制担保转让等规定,形成了中国特色的担保物权法制度。

担保物权法部分,主要是以法律技术和法理逻辑构成的物权法。实际上,担保物权法部分的技术规范和法理成就,除了自主创新的以外,也得力于洋为中用和古为今用。

三、中国制度物权法及其主要特色

制度物权法也是中国物权法三大主要内容之一,其主要特色是公共利益优先论,所有制制度是其主要内容,对普通、担保两大物权法系起统帅作用。

公共利益优先论,是每个国家共同的物权价值观,属于制度物权法的范畴。尽管每个国家的物权制度不尽相同,而这一点共识却是完全相同的。不过,西方国家的物权法并不表现这种观点,只是在公法中另有规定而已。既然中国物权法中饱含“公共利益优先论”,有些与众不同,也可以称之为“中国制度物权法的主要特色”。

制度物权法,包括政策物权法,是强制性成分和法定物权成分很浓厚的一类特别物权法。尽管中国物权法没有将制度物权法单独成编,然而经过认真研读才知道其如何尊贵与伟大。

制度物权法作为一条红线贯穿于普通、担保物权法之中,其立法目的在于坚持维护国家基本的经济制度,明确特种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理顺特殊物权人与一般物权人之法律关系和法锁关系、合同关系、物权关系、信托关系、对世关系和人事关系。

显而易见,全民、集体所有制这些最主要的物权人的物权关系不明确规定,财产所有制与所有权不明确规定,专属、专有、专控和一般财产权不明确规定,尤其是土地所有权公有制不明确规定,其他物权人的物权关系就无法厘清,整部物权法就会成为一盘散沙,而且会违反宪法而破坏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统一性与严肃性。任何社会主义国家的物权法,必须要有制度物权法作统帅,且其法律效力必须优于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的法律效力。

全民、集体所有制中存在大量的制度信托财产权,主要是由制度物权法规范与调整的。这两个所有制中存在多种不动产和部分动产方面的优先权。如何集权公益与放权让利,由制度物权法规范与调整。全民所有制大量的制度信托式财产权,采取两级分权式制度信托支配与管领。全民所有制的一级制度信托式财产权人,主体是主管国家财产的国家机构,他们代表国家法人行使国有资产的出资权、服务权、监管权和部分特定财产的处分权、分配权;同时领导全民所有制的二级制度信托式财产权人努力利用国有资产,在生产、经营、流通、交换、分配、消费、积累等各个领域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为社会创造更多更好的产品与服务。

全民所有制的二级制度信托式财产权人,主体是国有独资企业、独资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以及有生产经营权的事业单位。他们的制度信托责任,不仅仅是为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做大做强国有企业,更多的是为了努力平衡国家、单位与个人的利益关系,兼顾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基本目的是为了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的需要而尽职尽责;与此同时,充分利用现有的市场资源、人才资源和自然资源,充分保证关系到国计民生重点国有企业的优先发展,最大限度地充分发挥物的效用,团结一致抵制外国资本势力的侵略与掠夺,抵制各种形式的私有化、厚黑化,铲除各种腐败的土壤,在每次的抵御经济战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集体所有制之制度信托式财产权,也是重要的制度信托式财产权,与全民所有制之制度信托式财产权相比,其财产规模与总量较小,财产类型相对单薄。但集体所占有的土地面积却是最大的。集体所有制主要集中于低附加值的农产品,故其产能产值与经济效益、财产积累总值远远不及全民所有制企业。

集体所有制之制度信托式财产权也实行二级式制度信托管理制度。集体经济的行政组织是一级制度信托式财产权人,也实行民主集中制管理,其中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保障一级制度信托式财产权人的决策权、重要财产的监管权与分配权、土地统辖权和分配权、集体企业的领导权等权利。

集体企业是二级制度信托式财产权人,也实行生产自主权与按劳分配制度,替全体集体成员负责财产的保值增值,提高劳动生产率和产品质量,争取一定的市场占有率,争取创造与积累更多的财富惠及全体成员。集体的财产主要集中于集体企业,但集体企业的资金来源不够宽广与充足,扶持集体企业的发展不仅仅是集体经济的责任,应当是各级政府各级主管部门的责任。

中国物权法没有专门规定制度信托财产权,但从其制度物权法中已经反映出来一点迹象。如关于“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和“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与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的规定,“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与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以及“私人合法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与个人侵占、哄抢、破坏”等规定,也是制度信托财产权的重要规定。

中国制度物权法的主要特征之一,就是以特严格、强制性的规定来保障特定的财产权人的优先财产权与优先利用权,其中没有多少意定的成分,法定的成分占绝对优势。这是中国宏观物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全符合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充分体现出物权运动场的价值规律。突出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特定财产的优先权是完全必要和非常正确的,也是无可厚非的。

中国制度物权法的特色很多,主要是一些政治特色。本文是纯粹从物权法理上论证中国制度物权法特色的,故省略了大部分内容,大量缩小了篇幅。

四、后记

中国三大类物权法的主要特色,当然是中国21世纪当代物权法的主要特色。

所谓物权法的特色,就是物权法的本色,即本质内容的特色,并不是一般的特点、特征。

中国普通物权法及其主要特色,中国担保物权法及其主要特色,中国制度物权法及其主要特色,是从中国物权法内容和法理学中充分体现出来的三大特色。

本文把中国物权法的特色一部分一部分地展示出来,提供给大家领会与欣赏。这里基本上是物权术语,不带政治术语。从政治上讲中国物权法的特色,那肯定是另外一个范畴。

前面几篇文章中讲到“中国21世纪物权法的主要特色”,取材、立意、论点、表现形式等侧重点不同,与本文的内容确实是有一些不同的方面。

所谓中国物权法的特色,主要体现在普通物权法部分。在所有权关系法、用益物权关系法两个组成部分中,融入了大量的制度物权法和政策物权法的元素,而且体现出21世纪新型宏观物权的特征,跟传统物权法的立法观点有许多差别,据此完全可以推定为很有特色。

关于担保物权法部分,很少规定到制度物权法和政策物权法的的内容。这一部分与其他国家的物权法相比较,“中国特色”并不是太明显,只是在担保法基础上增补了许多新内容而已。

中国物权法也不是专门猎奇的,只是觉得那些东西很有必要,才将它们写入法律条文自然生花妙笔。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47条

相关名词:

〖物权法实施日期简述〗〖物权法立法意义概述〗〖物权法之执行效力〗〖物权法之对抗效力〗〖物权法之溯及效力〗

〖中国21世纪物权立法的立法焦点与基本原则〗〖中国21世纪物权法的主要特色〗〖中国21世纪物权法与旧物权法的比较优势〗〖制定中国物权法典的重要意义〗〖制定中国物权法典的可行性〗

〖中国当代物权法法谱系图之【物】〗〖中国当代物权法法谱系图之【普通物权】〗〖中国当代物权法法谱系图之【担保物权】〗〖中国当代物权法法谱系图之【制度物权】〗〖中国当代物权法法谱系图之【制度物权法】〗〖中国当代物权法法谱系图之【担保物权关系】〗〖中国当代物权法法谱系图之【普通物权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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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要点〗

中国三大类物权法的主要特色,当然是中国21世纪当代物权法的主要特色。

所谓物权法的特色,就是物权法的本色,即本质内容的特色,并不是一般的特点、特征。

中国普通物权法及其主要特色,中国担保物权法及其主要特色,中国制度物权法及其主要特色,是从中国物权法内容和法理学中充分体现出来的三大特色。

普通物权法是中国物权法三大主要内容之一,其主要特色是所有权保护主义和所有权中心论,刚柔相济,绵里藏针。

担保物权法也是中国物权法三大主要内容之一,其主要特色是担保物权保护主义和担保债权优先论,并与所有权中心论产生对抗,双栖制步步递进,短促突击。

制度物权法也是中国物权法三大主要内容之一,其主要特色是公共利益优先论,所有制制度是其主要内容,对普通、担保两大物权法系起统帅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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