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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80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43-2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43-2

中国当代物权法谱系图之【物】

一、基本理念

(一)概览

1、谱与谱系

中国当代物权法谱系图之“物”,亦即中国当代物权法之“物”的谱系图,简称物法谱或者物谱。是以公物为主导、私物为辅助、共物为折中之谱系图,公有物、共有物、合有物、私有物和其他之物均有相应的规定。物的物理、地理、自然、表征、性质、属相、归属、利用之基因工程均有相应的谱系,相当于人的姓氏谱系。

任何物法与物权法都永远离不开物,所有这些,都是立法之本、普法之本,又是用法之本、执法之本与研法之本、修法之本。将物建成物谱后,相当于对各式各样之物建成档案馆、图书馆和信息处理图库,既可以为经济社会和法制社会服务,又可以为物权人服务,益处是广泛性、持久性和普适性、公关性的。

所谓谱,就是家谱、族谱。家谱,是一种物之谱。族谱,是一类物与附着物、派生物、连体物或变异物之谱。物的家谱、族谱,重要的、大宗的、常用的可以列入物权法之物权法谱,其他的散落于习惯法谱、道德法谱、自然法谱或者逻辑法谱。

所谓谱系,就是家谱、族谱的体系。通常分为姓公的与姓私的这两种谱系,也有的分为姓公的、姓共的、姓私的三种谱系,中国已经分为姓公的、姓共的、姓私的和外姓的四种谱系。当然,每个国家、地区,还有杂交姓氏的谱系。

从自然法角度分析,所谓物法谱或者物谱,是忽略了姓公、姓私之类的派别方式的。姓要式物与姓略式物、姓有形物与姓无形物、姓自然物与人造物等等,是一种客观的区分方式,更有利于技术物权法的推广应用。

物权法谱系,最起码的是物的谱系,紧接着就是物权的谱系、物权关系的谱系、物权制度的谱系,以及法律关系的谱系、法锁关系的谱系等等。物权法是最要好、最贴身的法律工具,一切的一切从认识物开始。

自然界、人类社会之物,存在数百万种之多,而且一些品种数量总体上在不断增加,也有些物种被人为消灭或者自然消灭。每个国家的物权法不可能、也不需要将全部物的归属来个完全彻底的规定,一般只能是将大宗物、大众物、大路物进行重点式的规定,中国物权法也不例外。

因此,所谓中国当代物权法谱系图之“物”,不是中国境内全部的物归属之家谱,应当是基本的家谱。写这些物谱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给某些物树碑立传,更加重要的是在物的归属与利用上大做文章,深刻领会物权法之物的确切含义。

理论上,物权法是可以涵盖自然界与人类社会中一切物的,而且每个人每天总是与物打交道,似乎是对于各种物是再熟悉不过的。殊不知,当物列为法律科学之后,就会把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衔接起来,以一种概括法、归纳法、类比推理法进行重新定义,物的支配权、管领权、控制权、统治权及其物权关系就会自然而然地显示出来,成千上万个物权法概念如温泉一般的喷发而出,令人眼花缭乱而不知所措。

建立健全本国当代物权法之“物”的谱系图,直接目的是为了在全国进行深入持久的普法、学法、用法、执法、研法和修法的迫切需要,还有建立物权法档案、建设物权法信息化高速公路等方面的迫切需要。目前,已经建立的全国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水流资源、海域资源、森林资源、草地资源、耕地面积等自然资源、其他不动产普查与登记办法,种类企业的普查与登记办法,以及一些城乡居民家庭的财产抽查统计办法,都是与中国当代物权法之“物”的谱系图有关的。

国家机关不遗余力地反复多次地进行基本资源、产业资源的调查研究,经济学意义上诠释为宏观经济之必需,是为了搞好宏观调节、宏观调控、宏观控制、宏观管理而进行全国性的基础性工作。物权法理学上诠释为制度物权法、政策物权法的定位程序,是大规模确认、保护、利用特大宗自然物、人造物的先兆,是借助于特别物权法进行资源配置和合理利用的具体表现。

经济学意义上往往以经济规律为经典,让人们领略经济发展常态化、经济利益最大化,往往引导人们对于自然物、人造物进行过度利用,导致自然资源枯竭和不可持续稳定地发展。某些经济学与经济法脱节,变得非常肆无忌惮,变得天马行空、独来独往。

某些经济学和某些经济法做不到的事情,物权法和物权法理学可以做到。同样运用系统工程与一般均衡原理,物权法是极力反对过度利用物、污染利用物和无权利用物的,经济的因素与非经济的因素、趋利性行为与非趋利性行为、有益的行为与无益的行为、承担责任的行为与不承担责任的行为等,都有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与个人都不能违反。经济学和经济法是侧重于经济领域方面的,即使是使尽浑身解数,对于物的开发利用,只能是在经济领域范围内进行内部平衡,非经济领域的无力平衡。

古罗马法称物权法,直接称之为“物法”,是最直接、最自然的民法之一。现代民事物权法,都是在“物法”的基础上发展演变而来的。无论是物法,或者是物权法,第一个关键词汇就是“物”。

罗马人将所有具有财产价值的客观存在统视为物,亦即将客体及客体之上的权利统统视为物,故其关于物的概念要比现代大陆法系民法关于物的概念内涵更加广泛。

罗马人认为,凡是有经济价值并可转换为金钱价值的都是物,不论有形、无形,对世、对人以及法律上的利益,都在物的范围之内。如空气、海洋、奴隶、山川、河流等都属于物的范畴。同时,主人对奴隶的权利,债权关系中的债权,继承关系中的继承权等等,都可以划入物的范畴。

所以,罗马法物的概念实际上相当于现代民法中广义的财产。罗马的物法,就是关于财产、财产的取得及其转移的法律。但是,罗马法中对物也设定了界限。一是,在交易中不可及的东西,如太阳、月亮、星星便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物;二是,依其性质对交易来说,不确定性的东西,如自由人的身体不能随意交易,也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物;三是,依其存在形态对交易来说难以确定的某些无形之物,如一个总和类物且不可及的东西,凡非法律意义上的物上不发生所有权,也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物。

现代社会以来,各个大陆法系国家对于罗马法以日耳曼法进行了一定程度上的调整,以适应当时社会的共同价值观和实践的需要。法国民法典,日耳曼法的成分较多一些,干脆将物权法定义为财产权法,公法的内容比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的内容为多见。德国民法典,罗马法的成分多一些,开辟了专门的物权法,主要集中于土地等不动产所有权,但公法的内容比法国的少了许多。

这两个国家对于罗马法的改进工作,主要集中于废除奴隶制,全国都是自由人,享受平等的民法待遇,人法与物法都加以分离。但是,将无形物从物谱系图表中剥离开来,与现代工业社会和城市社会很不协调,也是民法典中一大败笔。前苏联民法典中有些知识产权之类的特别规定,同样是姓私的物法图谱,现代化气息相当的浓厚,也许这也是继承罗马法优良传统的良好表现。

中国现行的物权法,已经成为物权法典的雏形,物法、物权法的图谱一应俱全、俱佳,因此称为21世纪的系统物权法、宏观物权法。在对于主要的有形物之归属进行界定以后,对于无线电频谱、知识产权质权和一些不可称量物之类的无形物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对于罗马物法,对于大陆法系之物权法,中国物权法可谓是青出于蓝而胜于蓝。

每个国家、每个地区、每个时期的物法、物权法的内容有所区别,而对于物的统一思想、统一口径、统一管领、统一概念却基本不变。无论社会环境、社会制度怎么变化,也无论物归属后姓甚名谁,官方的与民间的物谱都是客观存在的,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

2、中国当代物权法

中国当代物权法,是中国21世纪面世的新型物权法,是在积极吸收计划经济国家和市场经济国家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成果基础上有所创新的当代系统物权法。在物的归属与利用等方面,引入了当代社会一些新型的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法律科学、行为科学等方面的科技成果,有一些独到之处和中国特色。

中国现行的物权法,其要义是“基本权源法”,也是基本民法、基本担保物权法、基本物权制度法。主要内容是所有权关系法、用益物权关系法、担保物权关系法和占有关系保护法,其中包含了基本的所有制关系法,本职工作是确认、保护、利用和规范、调整、限制物权,而物权的原点就是物,物权法最关键的词汇也是物。

所谓物权法,固名思义,就是以物为原本、以物权为核心的法律。这是一种全世界通用的基本标准,对于每个国家、每个地区、每个人都是通用的。无论社会制度怎么变迁,物权制度怎么调整,物就是物,物权就是物权,物权法就是物权法。

所谓物,一般是指不动产和动产之类的财产,财产之外还有一些财产权之另类物。

物权法之物,泛指物权法的各种客体,即自然界与人类社会中被列入物权法视野范围之物。有形物与无形物、自然物与人造物、要式物与略式物、智慧物与派生物、对世物与对人物、有益物与无益物、有害物与无害物、主件物与从件物、本体物与孳息物,以及自家物与万家物、综合利用物与单独利用物等类型物。

对于物之归属、物权之保护、物权关系之规范等,都是物权法之最起码的知识基础。诚然,列入物权法之物与未列入物权法之物,适用于不同形态的法律关系。

应当注意的是,民事物权法与公事物权法的法律规定与适用范围会有程度不同的区别。只能在法无明文规定的前提下,慎重选择习惯法、道德法、自然法、逻辑法的应用。物之归属、物权之保护、物权关系之规范等,主要是因法而异,因人而异是为其次。

中国当代物权法集制度、担保和普通等公私物权法于一身,集国家、集体、集合、私有和其他权利主体于一身,应当定义为宏观物权法,具备了升格为物权法典的基本条件。

体例上,由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两大板块组成,注入了大量的制度物权法的元素。物权主体上,由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集合所有制、私有制和其他物权主体组成,所有制主体与所有权主体穿插进行,制度优先权范畴与普通优先权范畴、非优先权范畴各得其所。物权客体上,除了不动产、动产之有形物权以外,增加了无形物权和派生物物权。物权权能上,所有权的4项权能和用益物权的3项权能是清晰可见的,普通物权和担保物权的等级物权制度基本建立起来。

中国物权法从2007年颁布实施至今,已经历了几个年头了,但对于她的深入研究才刚刚开始。物权法理学是阳春白雪,比任何一部法律的法理学要阔气得多广阔得多。笔者断言,即使是穷尽毕生精力,永远是研究不完的。

笔者自从2005年研讨物权法至今,虽然写作过数百万字的研究资料,总是感觉到自己仍然是个门外汉,在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方面仍然有许多未解之谜使得自己焦头烂额。每个人即使是在微观物权法方面有所造诣并非易事,在宏观物权法方面有所造诣更不是一朝一夕所能达到的境界。

本文从中国当代物权法谱系图入手,查找各种物权的DNA线索,或许对于我们深入研讨物权法和指导法律实践是有帮助作用的。

关于中国当代物权法之“物”的谱系图,对于每个立法机关、司法部门和国家主管部门,对于每个物权人,都是很有用处的。每个人不是生活在真空之中的,而物与人、人与物的关系是须臾不可分离的。永远理解物之要义,毕生实习物权法,都是每个人毕生的必修课。

(二)分述

人们对于物的认识,从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再从理性认识到法性认识,就是一步一个脚印走过来的。物权法专家学者们解构物与物谱,可能侧重点有所不同,但基本内容应当包括以下一些类型。

1、有形物与无形物

有形物与无形物,是以物的形体与人们的视觉器官为标准区分的客观存在物。这是最主要、最常见和最直观的分类,可以认为是基本的物谱。

人类活动中,最主要的是和绝大部分是与有形物打交道。随着科技的进步和对于自然界不懈的探索,人们会大量选择利用无形物,或趋利避害,为人类社会作出更大的贡献。

有形物与无形物,是物权法中最直观的分类,最直截了当,属于“自然法”的核心概念。结合不动产与动产的分类,容易将所有的物权对象之物条分缕析,引导人们深入理解相关的物权概念、物权势态、物权走向,从而收到举一反三、提纲挈领的直观效果。

有形物与无形物,于物权法中都有重点、次重点与非重点、很一般之分。所有这些都可以建立健全物谱之档案。作为21世纪的中国物权法,可以同时建立健全传统的和现代的、当今的、未来的物谱图示、图形、图表、图画、图册与图案,为经济社会同时为物权社会提供优质服务。

(1)有形物

有形物,亦称有体物。广泛存在于自然界与人类社会中可以触摸、感知的实体物。如土地、河流和交通要道、房屋、电器、桌椅、谷仓、食品等。

其中,土地、河流等自然物是超大宗物,铁路、公路等交通要道等人造物也是超大宗物,房屋等人造物是大宗物,电器、桌椅、谷仓、食品等人造物是小宗物。

对于民事主体的有形物,一般为可流通、可交换之物被列入物权法的对象之中,会成为一般物权法的对象,这样的规定甚多。对于公事主体之有形物,并不完全介入流通领域,限制流通领域、禁止流通领域的有形物,会成为特别物权法的对象,这样的规定甚少。

中国当代物权法之“物”的谱系图,同样是以有形物为基本原型,进行拓展规定的。矿藏、水流、海域、城乡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野生动物、野生植物、国有文物和国有基础设施等,对其归属对象均开宗明义地进行完整的规定。某种意义上说,这是法定之物,意定之物的归属只能在法定框架条件下进行规范与调整。制定这些“物”的谱系图具有特别重要的法律意义,关键在于应当好好读懂它们、合理利用它们。

(2)无形物

无形物,亦称无体物。广泛存在于自然界与人类社会中难以触摸、感知困难的虚体物。

如阳光、空气等自然物、天然物是难以触摸的,人们不能如有形物那样容易控制与交易。如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波辐射和固体废物中的其他无形物,统称为不可称量物,也是难以感知的虚体物。

知识产权中的智慧物,也是非常重要的无形物,对于改善人们的精神生活和物质生活具有举足轻重的特别意义。其中,智慧物又可以派生出有形物,有形物的不断革新又推动了智慧物的繁荣昌盛。

1961年的《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民事立法纲要》的基本结构为总则、所有权、债权、著作权、发现权、发明权、继承权和国际私法八编。这是社会主义民法系的特色之一,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一般没有这种特别的内容。其中著作权、发现权、发明权就是一种很特别的物权,在民法中见证了无形物、智慧物的厉害程度。1991年的前苏联民事立法纲要的基本结构依然是:总则、物权、债权、著作权、在生产中利用发明和其他创作成果的权利、继承权七编。

1994年以后俄罗斯民法典分为总则、所有权和他物权、债法总则、债法分则、继承和国际私法。全文共1224条。这种内容的民法典是典型的大陆民法仿制品,对于无形物只在个别条文简单地作出规定,这种方面的规定还不如前苏联民法典的规定。

中国现行的物权法,关于无形物的重点规定,分为有益物与有害物两个部分。无线电频谱资源和知识产权质权,是两大板块的无形物,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不可称量等一族多种无形物,固体的、液体的、气体的、发光体的、放射性元素的无形物都是作为有害物对待的。实际上,很多有害物可以化害为利,化废为宝。

罗马法之物法中,认为“无形物”是具有经济价值的权利,如继承权、债权、用益权、相邻权等。大陆资本主义法系和社会主义法系,都摈弃了这种混乱的划分法,并且将物权和债权一分为二,普通债权列为财产权法中,担保债权列入担保物权法中,继承权和相邻权属于普通物权法范畴。但是,大多数国家是将继承权单列为一类,作为民法典的一个组成部分对待。

2、自然物与人造物

自然物与人造物,包括有形的、无形的和不动产的、动产的自然物与人造物,都是中国物权法之物谱的对象。

不过,中国物权法集中于自然物和不动产的人造物,动产的人造物更大程度上集中于债权法、商法之中。

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登记生效,动产交付生效,这些都是物权变动的生效。至于合同生效,主要的还是债权方面的生效。所谓物权优于债权,在此可见一斑。

(1)自然物

自然物,包括天然物,亦即自然资源。将自然物加工成人造物,应当是自然物与人造物的混合物,初始表现为自然物,最后表现为人造物。如矿物是自然物,加工成矿产品、半成品和产品最终成为人造物。土地上盖上房屋或者种植作物,最终成为人造物。原生态自然物的物谱一般姓公,或者姓共。由自然物加工成产品、半产品的,物谱上有可能改姓。

天然物,一般是指太空、外太空之物,有时候包括天然黄金、天然珠宝、天然气之类的有形物与无形物。严格地说,凡是无主的天然物且价值不菲的,都可以定义为国家所有之物。物谱上一般姓公,个别的姓共,极少数姓私。

并不是所有的自然物都会“最终成为人造物”的,或者说有的物之物谱的流变形式是完全不同、基本不同的。无线电频谱是自然物,更大程度上是天然物、无形物,人们无论采取什么形式利用它,无线电频谱依然是无线电频谱,无线电频谱载体依然是无线电频谱载体。

其它的自然物是容易消耗甚至于耗竭的,只有无线电频谱是永远不会消耗甚至于耗竭的,运用科学物权法的办法来建立健全自然物的物谱,这种客观要求是完全不一样的。

中国自古以来的法律优良传统,是将特大宗自然物当作公物来正确对待的。中国古代至近代封建社会法律,矿藏资源是国家垄断的,私人没有实际意义的土地所有权,只有业主权。及至上世纪二十年代末、三十年代初,南京国民政府制订的物权法,才将土地所有权定义为可以私有,但一律认为矿藏、水流、森林等“自然力”—自然物等特大宗自然物当作公物。

现行的矿产资源管理法,包含有探矿权、采矿权向集体、个人和外国人开放的规定,现行的物权法列为特别用益物权系列。这种做法的目的,在于物尽其用,动员各种力量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快速发展国民经济。但是,这种口子一经打开,政府无良官员与矿老板勾结一起贱卖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以合法的幌子掩盖非法的行为和贪污受贿现象,极其严重,对国有资源和资产造成巨大的损失。这种物谱,已经是非常混乱的了。

(2)人造物

人造物,是指通过人力、畜力、电力、机械力、电子力或者自然力制造出来之物,某些物还可以通过科学的办法进行复制。物权法中将全部的人造物定义为动产,而且动产包括动物在内,豢养的动物为准人造物,野生动物则属于天然物。

人造物系列中,使用最便利、运用最广泛和可以表示全体人造物、自然物经济价值的是金钱,是每个人一辈子的必需品,也是表示人贫富程度的最重要标志之一。同时,金钱亦称资金,还是单位、个人“资产”多寡的晴雨表。各种物权的设立、公示与变动,普通债权与担保债权的实行,损害赔偿请求权及其他物权保护请求权的实现,国家、集体、私人防火墙的威慑力量等等,都可以以金钱的价值进行统一衡量和统一执行。

金钱,是社会交际花、人际交际花甚至国际交际花,也是各种物的交际花、各种物权的交际花、各种债权的交际花、各种权利的交际花和各种利益的交际花。几千年来,人类主宰金钱,金钱反过来主宰人类,在经济学物谱和物权学物谱中,全部是冠军级物谱。

普通物权法体系中,人造物的品种多达数百万种。中国物权法之物谱中,将这些数量极其庞大、品种极其丰富的人造物,一应归纳为可交换、可流通的人造物和限制、禁止交换、流通的人造物,以及对于人类有益的和有害的人造物。

担保物权体系中,最主要的还是人造物的变动,绝大多数以优先受偿金钱为要义。其中最直截了当的是汇票质权、支票质权、本票质权、债券质权、存款单质权、基金份额质权、应收账款质权和相当的股权质权。所有这些权利质权,都可以称之为“金钱质权”,在经济学物谱和物权学物谱中,全部是冠军级物谱。

3、要式物与略式物

要式物与略式物,是指限制转移方式之物和自由转移方式之物。物谱中表现为重要物和一般物,适用于不同的物法规则。其中,要式物是物法重点规范与监控之物,特大宗要式物还是国家行政干预、行政管理之物,一般单位与个人不能随意取得和发生物的转移或者物权的变更。

(1)要式物

要式物,即要式转移物,是指限制转移方式之物。限制等级分为禁止级、特别限制级、一般限制级和可解除限制级等重要物。有些物法规则差别很大,甚至于根本不能转移。

一则,禁止级要式物。

禁止级要式物,系指民事主体或公事主体需要保留所有权、却不可转让之物。这里对应的,主要是禁止流通和禁止抵押、转让之物。

如划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专门用于解决住房困难户的政府解困房,某些关键性的国防资产、国防设施和武器装备,国家最高保密级别的专利技术等,濒危的野生动物资源和濒危的野生植物资源,从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等支配权、管领权、控制权、统治权都是完全封闭式的,只能是专人保管与保存。国家明令禁止的特级高度危险品、易燃易爆品、有毒有害品和吸食类毒品等,需从生产、经营、交换、流通、分配、消费等各个环节中进行禁止。

民事主体禁止级要式物,是日常工作生活中的必需品,非禁止转让不可的、转让后就无法工作生活或者工作生活受到极大影响之关键物。除了国家明令禁止的要式物以外,民事主体可以自由设定民间的禁止级要式物。所有这些都是因人而异、因事而异和因环境条件而异的,法律层面上难以制定统一的标准,又难以进行强制性推广,实际上比国家明令禁止的要式物之品种、数量多许多。这样一来,成文法的物谱与习惯法的物谱,就可以分为两种物谱。

公事主体禁止级要式物,是以法律、法规、法令、法例、规章制度等形式明文规定的特别要式物,称之为法定的要式物。具有高度正规化和强制力的特征。

要式物有存在价值的,采取特别的法律保护措施,专人保管,专业专用,不能随意改变所有权、使用权、作用权、利用权的性质,与无关的单位、人员概不发生借用、租用、担保、典当、按揭、转让、赠与之类的物权关系,对于任何单位与个人一概实行公事公办的强制性禁止政策。

要式物没有存在价值的,一律禁止生产、经营、交换、流通、分配、消费,该销毁的一律依法销毁。如对走私毒品的销毁,对化学、细菌武器和大规模杀伤武器的销毁,对有毒有害、腐烂变质食品的销毁,对违禁进口物品和外来有害特种的销毁,对于任何单位与个人一概实行公事公办的强制性禁止政策。

禁止级要式物,大部分是以公法进行统一规范与制度化建设的。民法、商法、私法也有一些相应的规定,很多反映在侵权责任法、诉讼法里面。

就强制性等级而言,分为特别强制级、强制级、一般强制级和半强制级几种类型。一般而论,特别强制级的与刑法挂钩,强制级的与行政法挂钩,一般强制级的与民法挂钩,半强制级的与商法挂钩。

诚然,每种强制性禁止级要式物,也有很多的类型,根据形势的发展和具体情况的变化,个别的需要依法进行解禁,以适当地发挥物的效用。

二则,特别限制级要式物。

特别限制级要式物,一般是指民事主体或公事主体需要保留所有权、却可以与他物权人共同利用之物。这里对应的,主要是限制流通和限制抵押、限制转让之物。

如有偿使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无偿使用的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与供役地,公用土地、公用建筑物和其他公用设施,承包土地、自留地、自留山与水利设施,以及其他一般性公共利益的不动产与动产等,或是限制流通之物,或者限制抵押、限制转让之物。一般的单位与个人,只能依法取得使用权或者利用权、作用权,不能取得所有权,尤其是土地所有权不能随意抵押与转让,不能改变所有权的性质。集体统辖的土地,一律实行专地专用政策,必须在合理利用的前提下于本集体内部进行调整,集体所有的土地、房屋(含集资房)等不动产,不能进入一级市场流通。

罗马法中的要式物,包括不动产、动产(主要是登记的动产)、权利等统称为“不动产”,意即不可转让的财产,只能供众人使用、利用和限于一定作用的财产。这些要式物,根据盖尤斯的分类,只可采用“mancipatio”(拟诉弃权)的方式转移。如意大利的房屋、土地,意大利土地上的乡村役权、奴隶、牛马一类的可负物牲畜,亦会被视为“不动产”。所有这些要式物的物谱,对于后世各国物谱的传承具有特别重要的借鉴意义。

其中,需役地权利人利用供役地权利人的土地行使地役权,合理利用他人的土地以满足生产生活的特定需要,属于普世价值观的新型物谱与物权谱。在农业社会是如此,在工业社会也概莫能外。

近代以来的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均兹将登记生效公示的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动产视为“不动产”,与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移、消灭适用于同一规则。中国在对外贸易过程中同样地随乡入俗。于国内贸易过程中仍然称之为动产,而物权变更的规则却是统一的。目前,中国物权法方面,实施的办法是登记对抗主义方针,并没有实施登记生效主义方针,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动产的抵押、质押与转让,仍然采取交付生效的办法进行处理。

三则,一般限制级要式物。

一般限制级要式物,一般是指民事主体或公事主体不需要保留所有权,可以为融资和其他特定的需要而加以利用之物。这里对应的,主要是限制处分和不限制担保之物。

通过登记生效公示的不动产、动产和权利等,均属于一般限制级要式物,但禁止级要式物和特别限制级要式物除外。

普通物权法体系中,民事主体的房屋、建筑物、构建物及其附属设施,民间的文物、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家族、家庭、家人中重要的传家宝,未分割的待继承财产,限制分割的共有财产,公司、物业管理服务单位主要的办公用品等,所有这些要式物,不是不可能处分,而是需要限制处分。

担保物权体系中,不动产或者动产作为抵押物后,动产作为质押物、留置物后,权利作为质押权后,债权人不能以直接标的物为必要条件,只能以金钱为优先受偿的必要条件。当债务人不能以金钱如期清偿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才能取得担保财产的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所有这些要式物,不是不可能处分,而是需要限制处分。

担保物权法,是在担保法基础上进行大幅度改进的产物。原来在担保法中有一些不能作为担保和转让之要式物,在担保物权法中能够作为担保和转让之要式物。原则上,对于既不损害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又对于当事人有益无害的要式物,现行的物权法给予宽大政策,以便于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促进物的流通和经济的发展。

担保物权法,是一套成熟的、富有规律性和操作规程的物权法,其担保物权规则和担保债权规则本身是限制性的,多半是半强制性的。凡是进入这种法律范畴的,无论是要式物或者是略式物,对于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有限制占有、限制处分的相关规定。

四则,解除限制级要式物。

解除限制级要式物,主要是指经济学意义上进行确定,而物权法、经济法较少涉及到这种办法。因为法律一旦作出规定,就要维护法律的统一性、权威性和严肃性,不能轻易进行改变,更不能隔三差五的进行修改。

解除限制级要式物,与要式物解除限制级,是两个不同性质的概念。前者标志着从高限制级降低为低限制级,要式物的本质并没有因解除限制而蜕化变质;后者标志着因要式物被解除限制性规定,已经蜕化变质为略式物。

现在,或者说,从过去一直到现在,甚至于到将来,人们最习惯于用经济学来主宰整个社会,而不习惯于运用宏观物权法理学来主宰整个社会。这种倾向是非常严重的,对于整个物权社会的严重影响是根本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

无论是宏观经济学或者是微观经济学,对人、对事、对物都一律追求利益最大化、利润最大化,让大家步调一致地一切向钱看,往往导致过度利用其物,使得全世界的人都染上了“经济病”,而且一发而不可收拾。一些所谓经典式经济学理论讲得头头是道,到头来都只不过是一些花拳绣腿,不起什么作用。美国是全世界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最多的国家,然而,美国是全世界发生金融危机、经济危机最多和频率最高的国家。及至08年美国金融危机发生后,英国原老首相“铁娘子”撒切尔夫人斥责西方经济学家都是一些蠢货、饭桶,根本无所作为。

中国当代宏观物权法理学,就是一种物法的哲学。用人的生存哲学、物的利用哲学、事物的发展哲学和物权的处世哲学,来正确认识物的合理利用、合法利用的规律性,富人经济学与穷人经济学都能够进行一定程度上的平衡,决不会让富的富个死,让穷的穷个死,也一定反对竭泽而渔,滥用自然物与人造物、要式物与略式物的利用权。

我们只听说且经常听说经济学败坏社会风气的,从来没听说中国当代宏观物权法理学败坏社会风气的。中国当代物权法就是铁面无私的包公,某些物的归属是法律特定的,富人哪怕搬来万两黄金也是不能采购来的。经济学不能保护乞丐的财产权,而物权法就可以保护乞丐的财产权,两者之间的差别可见一斑。

(2)略式物

略式物,就是人们日常通用的人造物或者自然物,就是可以自由取得、自由利用、自由处分之类的大众物。这种物是可交换、可流通、可继承、可赠与和可自由设定负担、可自由转让之物,因而是最积极因素之物。

物法谱表现出,从一而终是大众物的永远是“平民”,原为要式物改变为大众物的是“由贵族到平民”,原为大众物上升为要式物的是“由平民到贵族”。

现行的中国物权法,没有刻意规定“略式物”,只不过是泛泛而谈而已。绝大多数广泛散布在动产即人造物领域,品种数量奇多无比,却没有多少过人之处,法律仅仅作出类比性质的归纳规定。物权的变更方式,主要是直接交付生效,另外是简易交付生效、指示交付生效,还有占有改定、担保物权中的占有生效等。

究竟其实,世界上所有的物权法,都是以要式物为主要内容的,对于略式物则省略很多的规定。进一步说,现实情势下,很多的略式物未作明文规定,意味着有很多略式物仍然适用于习惯法、道德法、自然法或者逻辑法,属于自由主义的物法。所有这些客观情势与社会现状,决定了略式物的物谱和物法谱不止于一种,应当是多种形式、多种物权成分的家谱。

罗马法之略式物,根据盖尤斯的分类,不必“mancipatio”(拟诉弃权)的方式转移。如公共土地、野生动物、农具等。这些特定的物如果归于要式物,则会被视为不动产。

这种分类方法,颠覆了人们对于不动产和动产的正常概念,现代以来的大陆法系物权法和财产权法,都不采取这种分类方法。如所有的土地包括公共土地是不动产,野生动物、农具是动产。而且,公共土地是要式物,野生动物也是要式物,只有农具是略式物。

古代的罗马帝国时代,野生动物资源和野生植物资源是非常丰富的,不存在什么野生动物保护法,更不存在野生植物保护法。因此,作为“略式物”对待或许有一定的道理,自由人随意猎捕野生动物,随意采集野生植物,被认为是不违法的行为。

中国物权法是21世纪最新制定的新型物权法,立法背景是,国际法和国内法一致通过野生动物资源保护法和野生植物资源保护法,并且屡次修订了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名录和野生植物资源保护名录。所有这些都是要式物,而不是略式物,违反法律往往是一种犯罪行为,不仅仅需要承担行政责任,而且要承担刑事责任。

中国物权法第49条特别郑重其事地明确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这就把普通物权法与制度物权法、政策物权法衔接起来,构成统一的强制性法律体系,体现出联合的法律效力态势。

4、智慧物与派生物

智慧物与派生物,这是人类社会有史以来的尖端要式物,却不全是要式物。或者说,对于知识产权人、特定的生产经营者是要式物,对于普通消费者是略式物;过时了不受法律保护的智慧物,可以定义为略式物,却是特别的略式物,性质上仍然是不同于其他的略式物。

(1)智慧物

智慧物,是具有一定科学技术水平的无形物,往往需经过有形物体现其科学价值、经济价值与物权价值,主要是为人们公认的实用价值。通常,是将已经成为或将成为知识产权的高、新、尖类要式物,受公法和民法的特别保护,适用于特定的法律标准与科技标准。

过去人们一概认为只有人的大脑才能产生智慧物,现在科技人员可以通过电脑产生智慧物。这种智慧物称之为孳息式智慧物,法律意义上确定为准智慧物。

(2)派生物

派生物,是由智慧物派生出来的有形物,有精神类和物质类要式物。由于人的主观能动性起作用,人的智慧物可以反复派生本质的与变种的智慧物,智慧物又可以反复派生本质的与变种的派生物。

智慧物的主人,是原生态物主,是物权法重点保护的对象。派生物的主人,可以智慧物的主人,可以是知识产权的受让人,也可以是普通消费者。个性化的派生物是要式物,社会化的派生物是略式物。

5、对世物与对人物

对世物与对人物,就是关于对世关系之物和对人关系之物。前者是面向整个社会开放并以开发利用著称的大积极物,后者是面向特定的民事主体流转的小积极物,以优先权和排他权、溯及权、追击权表示物的归属与权利分布图式。

(1)对世物

对世物,就是对世人具有享受恩惠与便利之物。无论所有权人是谁,无论是自然物或者人造物、要式物与略式物,公共物和准公共物都可以列为对世物。

二战以后的各个发达国家带头搞福利社会主义,动员一切力量向社会提供大量的公共品,对世物的数量越来越多,质量逐渐提高。这是非经济领域之非趋利性的对世物。至于经济领域之趋利性的对世物,则属于另外一个品种,适用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中国也会根据综合国力和其他各界的力量,渐进式积极推进福利社会主义,以逐步满足整个社会公共品和对世物的需求。

一则公共场所之物。

公共场所之物,是对世人开放之物,一般是免费享受恩惠与便利之物。至于公共场所的设置,公共利益却有大小不一的区分。除了国家财政主导建设公共场所以外,集体、私人、其他人和外国人都可以投资建设。

二则,公共分配之物。

发展国民经济的目的,就是为了最大限度地满足全体人民日益增长着的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每当国家财政充裕时,投入国家的教育、医疗、住房、养老、救助之对世物应当日益增多。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人口大国,贫困人口、困难群众和需要进行公共分配的人很多,各级政府应当尽量地向全地区提供公共分配之物。

三则,趋利性的对世物。

趋利性的对世物,是现行物权法的重点规定。为着某种物权目的、债权目的、权利目的与利益目的,每种当事人对于对世物的占有进行竞争,并排除他人的干涉。因为法律关系错综复杂,物权法对此着墨很多。

(2)对人物

某些物可以形成合伙共有、业主共有、家族共有、家庭共有、夫妻共有等共有关系,称之为对人物。依照按份共有、共同共有之保护与分割物的办法,进行依法、依规监控,保护妇女儿童、弱势者的合法权益和合法的继承权为要义。

6、自家物与万家物

自家物与万家物,就是小我之物与大我之物。这是传统的区分方法,载于优士丁尼法典并为后世所认同(资料见于江平、米健《罗马法基础(修订第三版)》第179~第180页)。

(1)自家物

自家物,是家族本身所有或祖传之物,实际为私有物,只不过是内涵更为广泛而已。包括有形物、无形物等。

中国物权法对于上述定义并无异议,主要集中于共有权、继承权之类的规定之中。但是,家族共有权优于继承权的法律效力。

(2)万家物

万家物,并非某个家族祖传之物。包括共有物,即可为一切人享有之物,如海洋、空气。公有物,即国家所有之物,如港口、水渠。合有物,即团体或市政府所有之物,如剧场、运动场。无主物,即被人抛弃或从来没有所有人之物。其中包括神圣物、神护物和神息物,相当于盖尤斯分类中的神法物。另外,它还包括一般不为私人所有之物,一般不能拥有、但有时需要一定所有人之物。如野生动物、海岛、海中发现物等等。

中国物权法规定,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国际公海海域归国际共有。港口、水渠,或归于国家所有,或归于集体所有。市政府所有之物,不是合有物,严格地说是公有物。无主物,一般归国家所有。野生动物、海岛归国家所有,海中发现物一般归国家所有。

7、有害物与无害物

有害物与无害物,是指对于人体、人的财产是否有害之物。

人类社会进入到工业化社会和城市化社会以来,环境污染已经成为一种最流行的“传染病”。对于大地、河流、海洋、天空的环境污染,既影响到地区经济的持续、健康、有序和标准化发展,又大规模影响到城乡居民的身体健康,后果很严重。

针对这种严峻情势,中国物权法对有害物与无害物、有益物与无益物等作出了明确规定。第90条“有害物质排放”是概括性规定,另有一些关联性规定。

实际上,第七章相邻关系的规定,基本上集中于“有益物与无益物”方面。诚然,某些无益物就是有害物,属于明显有害或者潜在有害之物。某些物并无毒害的素质,影响到他人的通行权、用水权、排水权、通风权、采光权、日照权、管线铺设安装权等,就是对他人有害无益之物。

8、其他物法谱

其他物法谱,是指除了上述七大对物法谱以外的物法谱。

它们有:主件物与从件物、本体物与孳息物、综合利用物与单独利用物,以及可动物与不动物、消费物与非消费物、替代物与非替代物、交易物与非交易物等等,此处不再赘述。

相关品种的延伸阅读,请继续浏览下面的内容。

二、【物】

(一)概念

物,指存在于自然界中的天然物或者人类社会中的人造物,包括有形(有体)物与无形(无体)物,一般专指具有一定使用价值或者交换价值、利用价值和物权价值之物,有时候也包括对人有妨碍、妨害的不可称量物。由物生成物权与物权关系后,就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关系或者法锁关系,以及合同关系、信托关系、排他关系、人事关系、分配关系、对世关系或者社会关系。物的归属、利用和物权的保护以及限制,由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或者制度物权法规范与调整。

物是物权、物权关系和物权法的基本单元。然而,物权不是一般的财产权,一般的财产权是指在一般流通领域具有一定使用价值或者交换价值的财产权,物权除此之外还包括限制流通和禁止流通领域中特定的财产权,甚至于包括没有使用价值或者交换价值的“零财产权”、“反财产权”即纯物权。

物权关系也不仅仅是一般的财产关系,还包括特殊的财产关系以及非财产关系,如相邻关系中的观光、眺望、视力与听力等方面的关系不一定是财产关系。物权法也不仅仅是一般的财产权法,还包括特殊的财产权法以及非财产权法,如观光权、眺望权和环境卫生权相当于人身权,有些无偿取得的地役权是物的利用权,不一定是财产权。

在当代物权法中,荒山、荒滩、荒沟、荒漠、荒地、荒丘、荒礁等自然力全都是物,无论是否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全部是客观存在之物,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自然物。

新疆罗布泊大沙漠和马兰基地是个寸草不生的地方,人类根本无法居住生活,更甭说从事农牧业和“有一定的经济价值”。但它是国家领土主权的一部分,有一定的利用价值,是实实在在的一类物——国家的土地,中国利用这块土地进行了多次核试验。

废弃的建筑物、构建物,没有什么经济价值,但毕竟它是客观存在之物,或许有利用价值、物权价值。再说,如废弃的建筑物、构建物存在,该物及其土地使用权容易证明是有主物,否则容易被误认为是无主物。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旧式民法理论中关于“物”的定义是狭隘的、偏颇的。运用这种理论,分不清什么是客观存在物和意识形态物,分不清什么是公物、私物和易公物、易私物,分不清什么是自然之物、物理学之物和法律之物,分不清什么是利用价值之物、物权价值之物和经济价值之物、交换价值之物。

微观物权法学者认为有形有体之物才是物权法之物,无形无体之物不是物权法之物,这种形而上学的立法观念在法律界和司法界产生了很大的负面影响,在理论界激起了很大的争议。比如知识产权之类的智慧物,是全世界公认的最好的要式物,又是有形物与无形物相结合的双重物,几乎对于每个人的日常生活都会产生这样那样的深刻影响,但立法者却毫不留情地将其拒之物权法之门外,无不令人痛心疾首、扼腕长叹。

了解物权、物权关系和物权法,首先是从了解物开始的。不同要式或者略式之物会产生不同的物权、物权关系,并归属于不同的物权法规范与调整。

其中,不动产为特殊的要式之物,由此产生的物权关系和法律关系异常复杂,虽然可以为普通物权法和担保物权法规范与调整,但毕竟与制度物权法包括政策物权法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智慧物实际上是无形物与有形物相结合而派生之双重物,但是可以根据需要和可能或分或合之物,由智慧物产生的物权、物权关系十分特殊,并且在文明社会中产生广泛而深刻的影响。

世间之物可达数百万种,并且总量上永远是有增无减。各种物千姿百态,而现行的物权法也不能将各种有形物与无形物一一规定,因此需要我们逐渐地深入地了解,实现从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的飞跃。

(二)归纳划分

1.按来源划分:(1)宇宙万物;(2)自然界万物;(3)人类社会万物;(4)各个国家与地区之物。

2.按形体划分:(1)有形物;(2)无形物;(3)可称量物与不可称量物;(4)知识产权派生性物与不动产、动产异性物(智慧物)。

3.按主次划分:(1)主物;(2)从物;(3)主反物、从反物与主从互反物;(4)原物;(5)孳息物;(6)流通最广泛最自由之物(货币,亦为动产、权利);(7)物或货币的替代物、指示物(各种票据、有价证券、股权股票证、产权证、应收账款等)。

4.按位移划分:(1)可移动物(动产);(2)不可移动物(不动产);(3)不可动物变可动物(如果实等);(4)可动物变不动物(如牲畜的肌体等);(5)野生或者家养动物。

5.按定分划分:(1)有主物;(2)无主物;(3)荒凉物;(4)主观物;(5)客观物。

6.按大小划分:(1)大型物;(2)小型物;(3)无限大物;(4)无限小物;(5)分子物、原子物以至纳米物;(6)要式物;(7)略式物。

7.按交易划分:(1)可交易物;(2)不可交易物;(3)不明交易物;(4)自己消化物。

8.按流通划分:(1)可流通物;(2)不可流通物;(3)禁止流通物。

9.按消费划分:(1)可消费物;(2)不可消费物;(3)不明消费物;(4)自己消费物;(5)自然消费物。

10.按原质划分:(1)自然物;(2)人造物;(3)不明物。

11.按质量划分:(1)可称量物;(2)不可称量物;(3)转化称量物。

12.按整体划分:(1)整件物;(2)零件物;(3)单个物;(4)可分可合物;(5)不可分不可合物。

13.按本末划分:(1)本体物;(2)附体物;(3)连体物;(4)孳息物;(5)活体物;(6)死性物。

14.按用途划分:(1)生活物;(2)工作物;(3)学习物;(4)娱乐物;(5)专门用途物;(6)特种用途物。

15.按耐用划分:(1)永久耐用物(一般指土地);(2)一般耐用物;(3)不耐用物;(4)自然损耗物;(5)自然灭失物。

16.按种质划分:(1)种类物;(2)种质物(转基因或不转基因物);(3)特定物;(4)代替物;(5)不代替物。

17.按利用划分:(1)可利用物;(2)可利用废物;(3)不可利用物;(4)直接利用物;(5)间接利用物。

18.按消耗划分:(1)机械消耗物;(2)物理消耗物;(3)化学消耗物;(4)自然消耗物;(5)精神消耗物;(6)其他消耗物。

19.按毁损划分:(1)人为毁损物;(2)自然毁损物;(3)法定毁损物;(4)意定毁损物;(5)过程毁损物(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方式的毁损物)。

20.按破坏划分:(1)人为破坏物;(2)自然破坏物;(3)法定破坏物;(4)意定破坏物;(5)过程破坏物(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方式的破坏物)。

21.按利害划分:(1)有益物;(2)无益物;(3)有害物;(4)无害物;(5)不明利害物。

22.按危险划分:(1)危险物;(2)凶险物;(3)妨害物;(4)妨碍物;(5)安全物;(6)不明危险物。

23.按占有划分:(1)有权占有物;(2)无权占有物;(3)善意占有物;(4)恶意占有物:(5)侵权占有物;(6)优先占有物;(7)排他或共同占有物;(8)中介占有物;(9)一般占有物;(10)无偿占有物;(11)有偿占有物;(12)积极占有物;(13)消极占有物;(14)法定占有物;(15)意定占有物;(16)登记占有物;(17)交付占有物;(19)各种转化占有物。

24.按价值划分:(1)物权价值物;(2)债权价值物;(3)经济价值物;(4)利用价值物;(5)作用价值物;(6)其他价值物;(7)无价值物。

25.按体裁划分:(1)客体物;(2)特殊的主客体合一物。

26.按属相划分:(1)公有物;(2)共有物;(3)合有物;(4)私有物;(5)其他特定人之物。

27.按定向划分:(1)定向配给物;(2)不定向配给物;(3)专权物;(4)分权物;(5)易权物。

28.按法系划分:(1)普通物权法之物;(2)担保物权法之物;(3)制度物权法之物;(4)习惯法之物;(5)道德法之物;(6)逻辑法之物。

以上列举的28大类不是物的全部,可以认为是物的绝大部分。应当知道,当代物权法关于物的定义几乎是无限度的,这与旧式物权法尤其是古典民法的定义有原则性区别。

相关法律:物权法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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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要点〗

中国当代物权法谱系图之“物”,亦即中国当代物权法之“物”的谱系图,简称物法谱或者物谱。是以公物为主导、私物为辅助、共物为折中之谱系图,公有物、共有物、合有物、私有物和其他之物均有相应的规定。物的物理、地理、自然、表征、性质、属相、归属、利用之基因工程均有相应的谱系,相当于人的姓氏谱系。

物,指存在于自然界中的天然物或者人类社会中的人造物,包括有形(有体)物与无形(无体)物,一般专指具有一定使用价值或者交换价值、利用价值和物权价值之物,有时候也包括对人有妨碍、妨害的不可称量物。由物生成物权与物权关系后,就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关系或者法锁关系,以及合同关系、信托关系、排他关系、人事关系、分配关系、对世关系或者社会关系。物的归属、利用和物权的保护以及限制,由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或者制度物权法规范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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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行

    天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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