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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85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47-2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47-2

中国当代物权法谱系图之【制度物权关系】

【提要】中国当代物权法谱系图之【物权关系】,体例上包含普通物权关系谱、担保物权关系谱两大组成部分,但其中在普通物权关系谱中融入了一些制度(政策)物权关系谱,实际上形成了三个物权关系谱。现兹将中国当代物权法谱系图之【物权】分三个部分来分别介绍,以便于将三种性质的物权关系谱区分开来,提高认识水平。

制度物权关系,是具有一定优越感、成就感和一定的社会责任感的特别物权关系。物权关系人首先要面对制度物权的现实,面对制度物权法的各种强制性措施,不能降低物权身份和法律标准,不得篡改物权规范化和制度化的格式,必须中规中矩地依法办事。处理物权关系矛盾时,既不能简单粗暴,又不能姑息迁就。

制度物权关系之谱,当然来自于制度物权体系,然而,两者之间并不是等量齐观的。制度物权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和高等物权的特殊效应,使得物的开放性、社会性的综合利用率得以提高,物权的保护与限制更趋向科学性与合理性,或者将某些制度物权融入普通物权、担保物权,就充分体现出制度物权关系特殊作用。

制度物权关系法,主要是所有制关系法、所有权关系法、公共利益关系法以及资源配置法、产品分配法、社会保障法、宏观调控法等宏观物权法层面。部分的制度物权法融入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之后,仍然具有一定程度上的特殊性、社会性、科学性与可持续性功能。

在社会主义公共所有制框架条件下,制度物权不仅仅为公事主体、政事主体所享有,在特定环境情势下也为一定的民事主体所享有。由此可见,制度物权关系法在《物权法》中也有规定,并不是离经叛道,并不是使得物权关系模糊了,而是大大的清晰了。

制度物权关系,是对内物权关系和对外物权关系并举的双重性物权关系。外物权关系:对于非同一所有制的物权关系人而言,或者说在一般的经济领域与一般的流通手段而言,公共所有制的所有权在经济活动中尽情地表露出来,并不影响国有企业法人所有权、集体企业法人所有权的顺利行使。对内物权关系:公共所有制的所有权表现为制度信托所有权,真正的所有权人是全体公民或者集体成员,主要由交易关系变成了分配关系,公共财产的保护同样非常复杂、非常重要。

关于“国有企业的财产所有权是谁的”这种问题,为什么在改革开放30多年来反复讨论了无数次没有结果?为什么只提所有权关系而不提制度信托所有权关系?为什么在《物权法》中,既不提国有企业法人所有权、国家机关法人所有权和国家法人(全体公民)所有权,也不提全民所有制的一级、二级制度信托所有权?简直没有谱!

物权法的立法意义与经济法的立法意义是有所不同的,物权法理学的意义与经济学、经济法学的意义也是有所不同的。为什么?法谱原理不同嘛!

西方国家形成的一股极端自由主义经济学,东方国家形成的一股反马克思主义的经济学,都是逆历史潮流而动的垃圾经济学,毫无科学性、公理性可言。在构建制度物权法体系和平整制度物权关系时,必须扫除这些垃圾经济学,才能建设现代化的制度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的新社会,牢固地保护全体人民的现实利益与长远利益。

广义的制度物权关系,既要正确处理对外的、又要正确处理对内的制度物权关系,正确处理两种制度物权关系缺一不可。

本文填补了国内空白了吗?这叫一个物权法的初学者情何以堪?

一、基本理念

(一)制度物权关系

1、概念

制度物权关系,系指制度物权法和政策物权法规范与控制的宏观物权关系,主要由所有制关系和所有权关系组成的双边关系。当制度物权融入普通物权或者担保物权时,会发生竞合式、杂交式物权关系。趋利性、开放性制度物权关系的表现最为积极,纯义务性、保守性制度物权关系的表现最为消极。

简单地说,制度物权关系,就是因制度物权(含政策物权)而发生的物权关系,基本就是所有制关系、所有权关系、公益物权关系和特定的自益物权关系。

(1)狭义

狭义的制度物权关系,基本上就是制度物权内部发生的物权关系,一般表现为同一性质所有制内部发生的物权关系。如内部的资源配置关系、产品分配关系和体制内的支配权、管领权、控制权、统治权关系等。这种内向的制度物权关系,相应的规则是“公平优先,兼顾效率”,主要的、大宗的自然资源为公共所有制的权利人享有,特种所有权、特别所有权和要式物所有权、封闭式所有权在整个物权社会中非常突出。

专属所有权关系、专有所有权关系、专控所有权关系和其他一些特别物权关系,是绝对相隔式或者相对封闭式的制度物权关系,内部的物权关系远远多于对外联络的物权关系,同样地可以称之为狭义的制度物权关系。尽管如此,尽管制度物权不是十分活跃,甚至于有的制度物权根本不容易激活,就整个社会的影响力而言,这种狭义的制度物权关系,仍然比普通物权关系和担保物权关系的影响力更大,法律效力亦更加强盛。

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这几种所有制是庞大无比的所有制,他们的要式物是庞大无比的大宗物和多宗物,在财产所有权大家都有份的情势下,也只有由少数人代表全体所有权人行使所有权。在同一所有制之内,为正确处理少数人与大多数人的所有权关系及其他的内部的物权关系,于是在其间设立了制度信托物权关系,使得财产管理权人与财产所有权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恰到好处并长期合作。

因为物权关系圈子比较狭小,所以称之为狭义的制度物权关系,亦称之为制度信托物权关系、所有制权利人内部的物权关系。

狭义的制度物权关系,是领导型、主导型制度物权关系。因为只有内部的物权关系理顺了,可以对外发生物权关系了,才有条件开展广度的物权关系。而且,制度物权关系往往优于普通、担保物权关系和杂交的物权关系。

内部的物权关系怎样建设、怎样平整、怎样调整,是否对外发生物权关系,如何对外发生物权关系,每个人的制度物权怎样设立、变更、转移、消灭,怎样集权与放权等等,是由制度物权关系作用于制度信托物权关系,并由制度信托物权关系反作用于制度物权关系的结果。

至于到底是制度物权关系优先,还是制度信托物权关系优先,好像不能一概而论。制度物权是正物权和委托式物权,制度信托物权是偏物权或者准物权和受委托式物权,尽管物权等级略有差别,而物权动作基本是一致的。除非制度信托物权享有独立于制度物权之上的特权,才有可能优先于制度物权,但是这种特殊情况是罕见的。制度物权是法定的物权,当事人不能随意确定、更改与违反。如土地所有权制度,这是长期的一贯制的制度,任何单位与个人不能随意确定、更改与违反。

(2)广义

广义的制度物权关系,是指制度物权与普通物权或者担保物权发生的杂交物权关系,一般表现为制度物权法融入了普通物权法或者担保物权法,形成水乳交融式的物权关系。以自由竞争为主、以指令性计划为辅,呈现相对开放的格局。物的利用水平得以提高,除了同一所有制发生的物权关系以外,集合所有制与混合所有制发生的物权关系也不例外。这种制度物权关系,相应的规则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全民、集体所有制可以适当地向私有制放权让利,特种、特别、要式物、封闭式所有权与特定的一般、略式物、开放式所有权仍然有一定的交集。

如农用地也可以由私人承包,建设用地使用权也可以转让给私营企业等,物权的价值与经济的价值两者之间都能够协调起来,能够充分发挥物力资源为大力发展经济建设服务,综合性地改善人民生活的条件。

理论上,广义的制度物权关系可以包含狭义的制度物权关系。然而,理论上的可以包含与实践上的不可以包含也是客观存在的。

表达方式上,狭义的制度物权关系中只要是涉及到内部的物权关系,应当以制度信托所有权确认之,遗憾的是,理论界和老百姓之间罕见有这种正确的表达式。语言习惯上,很多人言必称所有权,从来没有称呼什么“制度信托所有权”和“普通信托所有权”。

广义的制度物权关系中只要是涉及到经济关系,常常称之为所有权关系,另外还有用益物权关系、担保物权关系和占有关系等,即使是如此,全民、集体所有制内部的制度信托物权关系仍然是客观存在的。

广义的制度物权关系,既要正确处理对外的、又要正确处理对内的制度物权关系,正确处理两种制度物权关系缺一不可。

(3)制度信托物权关系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制度物权关系广泛、经常、铁定的存在于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之中,他们的所有制关系、所有权关系、用益物权关系、担保物权关系和占有关系等等,起杠杆作用的关键在于完整的、完备的、完善的制度信托关系。没有制度信托关系,公共所有制的制度物权关系就很容易虚设、悬空和落空,国有、集体的资产就会遭到经常性、大规模的甚至于毁灭性的破坏,一发而不可收拾。

为什么于改革开放30多年来,国有、集体资产平均每年多达1万亿元以上的大量流失?根本原因在于制度物权关系遭到了严重破坏,制度信托物权关系对于制度物权关系的帮助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出来。人们常说的无法可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和权大于法、独裁专制等等,这只不过是一种感性认识。从感性认识飞跃到理性认识,就必须认真理解制度物权关系和制度信托物权关系。

所谓制度信托物权关系,主要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物权人的制度信托责任形成的制度物权关系。依法享有对全民所有的资产的信托支配权、信托管领权、信托控制权、信托统治权,包括信托占有权、信托使用权、信托收益权、信托处分权等等。采取民主管理、相互监督、合理利用、合理分配等有效措施来全面保护国有资产,严格禁止侵占、截留、挪用、私分、哄抢、贪污、破坏国家财产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各种公权私化、以权谋私、损公肥私、贪污盗窃和里通外国的违法犯罪分子。

全民所有制的制度信托物权关系,实行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双层制度信托所有制、责任制。前者为第一级制度信托物权关系人,后者为第二级制度信托物权关系人。共同以及分别承担全体人民财产的信托责任,履行本职工作的义务与社会性的义务,带头模范地遵守保护国有资产的法律法规与政策规定,恪尽职守,克己奉公,勤勤恳恳競競业业地为人民服务,齐心协力努力奋斗,建设社会主义的政治文明、精神文明、法制文明和物质文明的现代化和谐新社会。

集体所有制的制度信托物权关系,是指集体组织、集体企业等物权人的制度信托责任形成的制度物权关系。形式与架构与全民所有制的制度信托物权关系基本相同,法定的身份权与财产权亦有一定的关系,民主自治、村民自治制度也非常重要,可以比全民所有制承担更少的社会责任,但比私有制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

集体所有制的制度信托物权关系,实行集体组织与集体企业双层制度信托所有制、责任制(没有集体企业的除外)。前者为第一级制度信托物权关系人,后者为第二级制度信托物权关系人。共同以及分别承担集体财产的信托责任,履行本职工作的义务与相应的社会性的义务。

集体所有制为物权共有制,更趋向于标准的民事主体,共有权与私有权存在很多交集,制度信托物权关系与普通信托物权关系并存是常态现象。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遵守耕地保护制度和民主选举监督制度、合理的分配制度、征地补偿制度等至关重要,在努力发展集体化的同时切实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防止集体干部独裁专制和贪污腐化,群策群力地保护自己的家园与共有的财产不受任何坏人的侵犯。

制度信托关系是成建制的、相对固定的信托关系,无论有无法律明文规定,无论有无合同约定,制度信托关系是客观存在的,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

对于私有者之间的物权关系,可以成立普通信托关系,却难以成立制度信托关系。因为普通信托关系只是一般流通领域发生的自由式信托关系,不是法定的和特定的信托关系。

2、制度信托物权关系的作用

(1)要领

制度信托物权关系的作用,就是解决制度物权关系的瓶颈问题,高屋建瓴、触类旁通地一举平整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中的各种物权关系。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的所有制关系、所有权关系、用益物权关系、担保物权关系、占有关系以及杂交的和其他的物权关系等等,需要一个桥梁式、杠杆式、中介式物权关系来加以规范与调整。——这种物权关系,称为“制度信托物权关系”。

制度信托物权关系的理论,不是空洞无物的、装腔作势的、吹吹拍拍的、故弄玄虚的理论,而是实事求是的、辩证施治的、有的放矢的、缜密科学的理论。其能够使得所有制、所有权等权利人不虚位,使得信托物权人不越位,也能够使得制度物权与普通物权、担保物权和平共处,以点带面式地统领物权关系的全局,许多老大难的疑难问题和历史问题均可以迎刃而解,让大家醍醐灌顶、破涕为笑。

以全民所有制的制度信托所有权为例。当全民所有权确定以后,一般而论,就构成了全民所有权与国家机关制度信托所有权和国有企业制度信托所有权之间的物权关系,以及国家机关制度信托所有权和国有企业制度信托所有权之间的物权关系。

通用公式是:

全民所有权=国家机关(一级)制度信托所有权+国有企业(二级)制度信托所有权

毫无疑问,国家机关制度信托所有权和国有企业制度信托所有权之间的物权关系,是全民所有制内部的物权关系。对外的物权关系,仍然称之为国家法人所有权,或者称之为国有企业法人所有权。

至于国家法人与国有企业法人之间如何集权,如何放权,如何投资、分红、分配和消费,如何管理,如何监督,如何让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等,是要通过全民所有制内部的协调机制来加以正确处理的。

对于大陆法系的民法典和物权法而言,主要内容是“一致对外”的物权关系,很少涉及到“一致对内”的物权关系,普通信托所有权和制度信托所有权则没有专门的规定。因为理论基础的薄弱导致了法律内容的浅薄,法律内容的浅薄反过来加深加固了理论基础的薄弱。于是乎恶性循环下来,连锁反应式地落后于英美法系的“信托财产权法”。

《物权法》第68条规定的〖企业法人所有权〗,不提国有企业的法人所有权,更不提国有企业的制度信托所有权。第55条规定的〖国有出资人权益的行使〗,不提国家法人所有权,更不提国家法人的制度信托所有权。类似这样的规定,还有此后颁布实施的《企业国有资产法》的法律。所有这些,标志着中国经济学、物权法理学方面的理论存在严重的空白点,加之一些反对国有经济主导地位的经济学家从中作梗,直接影响到立法质量与法律的圆满程度。

本来,物权法资源是极其重要的法律资源,物权法基础理论是非常科学、非常深奥的科学理论,现实情况下遭到了很大的、无情的浪费,不禁令人扼腕长叹。

制度信托物权关系的理论,完全可以化繁为简,化腐朽为神奇,化干戈为玉帛,从此找出制度物权关系的规律性,用以正确指导全国的经济建设和物权法制建设,从理顺内部的物权关系入手,继而理顺其他相关的物权关系,达到提纲挈领、举一反三的良好目的。

制度信托物权关系,是整个国家、整个社会中核心的物权关系。一旦这种物权关系遭到破坏、崩溃,其他有关联的物权关系定会跟着破坏、崩溃。即使是其他的物权关系未受到破坏、崩溃,制度信托物权关系的破坏、崩溃已经是威力很大的了。

以前苏联、东欧为例,因为长期以来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化,全民所有制的财产庞大无比。国营企业管领、支配、控制的财产所有权是谁的?各级政府支配、控制、统治的资产是谁的?过分的强调国营企业的自主权和法人所有权,过分的强调中央集权制和国家机关法人所有权,使得真正所有权人—全体人民的财产所有权变成了虚权,结果是:虽然国家没有跟美国那样的破产,却是导致整个国家的制度信托物权关系遭到极其严重的破坏、崩溃与破产,一个个如多米诺骨牌一样的倒了一下,亡党亡国似乎是在一夜之间就这样完蛋了!

(2)理论动态

《物权法》颁布实施以后,很多专家学者立马对该法律评头品足,其中谈到“国有企业财产权归属问题”争论不休之“死胡同”问题。现在全文录上一段。奇文共欣赏,疑义共与析吧!

该文长篇大论,不分段落,现试分开抄录。大家可以思考一下,这里是否可以与“制度信托物权关系的理论”有关?

文章说,在某些重大问题上立法者无法达成共识,是基于传统固有观念的影响。这里比较典型的是有关国有企业法人财产权问题。

文章说,起草物权法时,立法者要回答的另一个基本问题是:企业法人(包括国有企业,其他性质的企业)的财产所有权是谁的?在这个问题上,人们出现了巨大的分歧。一个企业作为民法的主体能不能对自己的财产享有所有权?这本来是个法律技术问题。根据民法上的法人制度,团体人格的基础就是独立财产和独立责任,因此,这个答案是不言而喻的,实际生活也是这样操作的。

文章说,但到了立法上真要去确认这个事实时,人们的认识不得不受到观念上的深刻影响。一般的私营企业、合资企业比较好办,没有人会认为把私营企业的财产规定为法人所有是有任何问题的。

文章说,但一遇到国有企业,“企业财产究竟是谁的?”这个问题的解决就出现了不可逾越的观念障碍:按照固有观念,国有企业的财产是属于全民所有的财产。国家在经济生活中经过投资而形成的这些国有企业,它们的财产你能说不是国家财产吗?人们长期(以)来都认为并且确信它们就是国家财产。国家财产当然就是国家享有所有权的财产。

文章说,现在,如果说国有企业财产所有权不属于国家而属于企业法人的话,那就不可以再说它是国家财产了,不可以再说它是全民所有的财产了。因为人们固有的观念就是,全民所有制在法律上一定要表现为国家所有权。而马克思早就说过:有什么样的所有制,就有什么样的所有权。这个论断似乎是不可动摇的。有全民所有制就必然表现为国家所有权,而国有企业财产如果不是国家所有的财产,那这些财产就不再是全民所有,就不再是公有。如果不再是公有,那么公有制何以存在?

文章后面更加严重地说,这种关于所有制和所有权关系的观念已经深入到民法理论体系之中,而一旦依照这种观念来解释国有企业财产所有权的性质时,就会碰到巨大的障碍,实际上,这个障碍横亘在我们面前已经几十年了!从经济改革的第一天起,法学界就开始讨论国有企业的财产性质问题,从20世纪70年代后期就开始讨论,后来一度不再进行,因为那是个死胡同。但到了物权立法,我们竟然又不得不回过头来进行讨论,这时我们才发现,在这一问题上人们根本无法达成共识。这一重大问题的立法困难显然是受到所有制观念的影响。

看至此,笔者的脑筋彻底崩溃,彻底无语了!中国的经济学界和法学界,为什么这样愚蠢无能?是先天性愚蠢无能,还是后天性愚蠢无能?是真正的愚蠢无能,还是故意卖关子?关于国有企业所有权与所有权关系问题,中国有多如牛毛似的经济学家和法理学家,竟然反反复复地讨论来讨论去,激烈讨论了30多年来毫无结果,毫无进展!!!

怪不得,主流媒体上广泛流行“中国合格的经济学家不超过5个”;怪不得,08世界金融危机后,英国前首相“铁娘子”撒切尔夫人大骂经济学家们都是酒囊饭袋!怪不得,中国物权法起草13年来争论不休,还差一点就流产了!

关于国有企业所有权与所有权关系问题,其实简单得很哩!即使是从来没有学习过政治经济学和经济法,从来没有学习过物权法理学和物权法,只要掌握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简单原理就可以得出结论,只要粗浅掌握形式逻辑的一般推理演绎办法就可以得出结论。

首先,运用一分为二的辩证法理论,就可以正确认识国有企业所有权及其所有权关系问题就具有两面性。

国有企业于对外关系上,在公开的经济活动中,当然客观存在企业法人所有权,不然的话,国有企业怎么开展经济活动和资产的保值增值?

但是,国有企业于对内关系上,当然不是法人所有权了,当然是制度信托所有权了。不然的话,国有企业不是明显的向真正的所有权人篡夺所有权了吗?

——这就是国有企业所有权及其所有权关系具有两面性的证明。

诚然,国有企业的类型,有独资企业的,有股份公司的,有上市公司的,有中外合资的,有集合、混合所有制的,还有国有企业后来自筹资金的,职工参股的和承包制的等等,是要区别对待。但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那就是国有企业的全民所有制性质仍然是客观存在的,制度信托所有权也是客观存在的。

国有企业有两笔账:一是政治账。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性质,即使是改制为中外合资企业,改制为混合所有制,全民所有制的部分成分并没有完全消灭,有多少成分、比例算多少成分、比例。二是经济账。无论是政府出资的,或者是国有企业本身出资的,可以分类计算,或者按比例计算。对于物权法而言,政治账和经济账应当是一起算。对于经济法、财产权法最好是政治账和经济账一起算,在特定的情势下可以单独计算经济账。

其次,物权法、物权法理学与经济法、财产权法和政治经济学、经济法学的范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前者与后者有联系的是,两者之间都会或多或少地涉及到经济价值和财产权问题。

但是,物权法、物权法理学,除了尊重经济规律、经济价值以外,还会尊重物权规律、物权价值。所有这些,无关“传统固有观念的影响”,根本原因在于两者之间的法律分工和社会分工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

很显然,物权法不能与经济法、财产权法混为一谈,物权法理学不能与经济学混为一谈!

物权法、物权法理学,要求将国有企业的财产来源、去向、变更或者分配、分红、结余情况搞清楚。因为物权法是基本的权源法、基本的物权关系法和基本的物权制度法,必须需要不厌其烦地将各种物权和物权关系彻底弄清楚,对于国家的财产、国有企业的财产一定要搞个水落石出,一定要弄清里里外外、上上下下的物权关系与信托物权关系。物权法未规定清楚的,物权法理学应当解释清楚。

通过所有权关系法的层层剥茧,我们同时可以看到国家机关法人所有权、国有企业法人所有权和国家代表人民的所有权(简称国家所有权),这是一种表面现象。内在联系的本质,国家所有权才是真正的所有权,其他的法人所有权都是制度信托所有权。而且,法律效力方面,所有权优于制度信托所有权,并优于普通信托所有权。

申言之,制度信托所有权,广泛分布于禁止、限制和一般流通领域,都是亚种所有权、准所有权。信托所有权人行使信托所有权时,必须按照所有权人的意思表示行使权利,不能虚权,也不能越权,也不能与所有权人平起平座。

经济法、财产权法和政治经济学、经济法学,注重的于一般流通领域中的交易效率、交易安全,由于经济法、财产权法不是基本的权源法、基本的物权关系法和基本的物权制度法,很多时候忽略了所有制的存在与特殊效用,这是情有可原的。

其三,必须严重关注经济学界假仁假义、假道伐虢、暗渡陈仓式的言论动向,批判他们的资产阶级自由化、私有化和股份化的反动思潮。

资产阶级自由化、私有化和股份化的反动思潮,自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就开始在世界蔓延,至今一直在世界各国之中如瘟疫一般的流行。其中,西方国家的英国、美国是两个典型的代表。

对于英国,战后在许多国家、地区的殖民地已经实行了民族独立,各国殖民地国营企业的回迁和本国国营军工等企业关闭,持续了数十年的自由化、私有化运动。他们是打着经济改革的幌子来破坏国营企业的,执政十几年的铁娘子撒切尔夫人,受到了英国资本家的拥戴,受到了广大的工人阶级的唾弃。

对于美国,战后加强了世界霸主的地位,产业、金融业自由化、私有化、股份化比英国更加厉害。几乎每个总统的命运都掌握在资本家手上,几乎每个总统上台不久就要对外国发动侵略战争,背后主要是军工资本家在起关键的唆使作用。几乎每个总统都是由资本家赞助当上总统的,稍有不逊,不听从资本家的命令,就有被弹劾甚至于被暗杀的危险。当然,很多经济学家就是资本家的鹰犬,吃人家的嘴软,拿人家的手软。美国有许多世界著名的经济学院和经济学家、诺贝尔奖获得者,尽管如此,美国的金融危机、经济危机仍然如火山般的迸发,势不可挡。

美国、英国这两个国家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的占总数的一半以上,政府干预主义者的凯恩斯和极端自由主义者哈耶克先后得奖。这两个英美法系的国家,财产权法上规定了信托财产权制度,客观上部分地抵制了自由化和公权私化,否则,事态会变得更加严重。

最近30年来,中国学术界流行国有企业自由化、股份化和私有化,主要是经济学家们在玩文字游戏。当国营企业做得差时,他们就说国营企业效率低应当改制;当国营企业做得很好时,他们说国营企业垄断应当撤散和国退民(资本家或外国资本家)进。还有的经济学家说,腐败是改革的润滑剂,腐败是经济发展的必要成本等等。各种阴阳怪气、暗渡陈仓的言论都有。

与西方国家一样,一些有权有势的人特别拥护某些经济学家们的言论,一些工人、农民和无职无权的弱势者们特别反对某些经济学家们的言论。

改革开放初期,由于批判资产阶级自由化,导致两个大官人倒台,一些经济学家只好偃旗息鼓。后来不再批判资产阶级自由化了,一些蛰伏的经济学家重新活跃起来了,而且其假仁假义、假道伐虢、暗渡陈仓式的理论获得了巨大成功。

某些人认为中国的经济学家和某些理论家是弱势者,痛苦地控诉他们的理论主张被物权法立法机关否决。事实上,他们是反打一耙,欲盖弥彰!

有些经济学家当上了上市公司的独董,一年到头不干实事,净拿年薪几十万至上百万。甚至于有的经济学家当上国有企业独董,根本不为全民所有制着想,反而挖空心思地整垮国有企业,或者与国有企业的经理人合谋通过股份化进行私有化,哄抢、私分、破坏国有企业。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对于某些经济学和居心叵测的人来说,《物权法》的条文越是松懈,物权法理论越是有漏洞,国家财产保护的环节越是薄弱,他们就越是有机会浑水摸鱼。

他们极力反对在《物权法》和《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写上国家法人所有权和国有企业法人所有权,更反对全民所有制的制度信托所有权。司马昭之心,人人皆知。

2005年至2007年《物权法草案》讨论过程中,有作者专门提出了增补“国家法人基本物权”一篇,计有103条,26000字,篇幅上相当于现行《物权法》的约75%。但是,一直没有得到有关部门的回应。这就是当时起草物权法的一个秘而不宣的内幕!

其实,什么物权法,只有更好,没有最好;什么物权法理论,也只有更好,没有最好。历史、时间和事实可以证明一切。

3、概论

相对于其他的物权关系,制度物权关系,往往以规模化、社会化、格式化的方式称雄于各种物权关系的运动场,并有相当出色的业绩表现。并可以直接或者间接、或大或小地影响其他品种的物权关系的走向,引领物权关系的新潮流,迈向物权关系的新征程。

制度物权关系,涵盖一般流通领域和限制流通领域、禁止流通领域的各种产权关系,涵盖全社会主要的或者关系国计民生的生产、经营、流通、交换、分配、消费领域的各种产权关系,社会公共品的建设、供给与保障关系,旨在建立健全以公益权或共益权为主、自益权为辅的统筹兼顾式特种物权关系,运用系统工程原理和一般均衡原理来平衡全社会各个阶层的利益关系。在惩治腐败和违法犯罪等不法行为方面,物权关系人双方均有监督义务。

制度物权关系,是高级形态、社会形态、重大物权形态、强制性形态的特种物权关系。权利人、义务人、责任人都有特定的物权关系属相,物权的来龙去脉清晰可见,物权的设立、变更、转移、消灭过程严谨而充实,广泛推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要素的物权质量控制,使得内部的与外部的物权关系趋向于功德圆满。

制度物权关系部分的融入普通物权关系或者担保物权关系后,能够形成杂交的、改良的和相对开放式物权关系,由此变得更加复杂化、多样化甚至于立体化、网络化。物尽其用、人尽其力的效果更加给力,此时不但不能削弱制度物权法的强制性效能,而且需要增强强制性的效能,需要将纯粹的普通物权关系或者担保物权关系进行整合,化被动为主动,化腐朽为神奇,化干戈为玉帛。

制度物权关系,以限制物权自由的办法重塑物权关系的构造,特别注重物权关系的形象设计与制度建设,力求在不确定性中找到确定性,在不平衡中找到平衡,在等级制度中适当地进行扁平化处理。无论是整个社会的物权关系或者是个别的物权关系,均以制度化、正规化、规范化、扁平化建设为契机,巧妙地运用系统工程原理与一般均衡原理来正确处理各种物权纠纷,利用各种法定的强制性手段来严厉打击各种侵权行为,力求做到稳、准、狠地打击各种侵权行为,切实保护制度物权人的各种合法权益。

制度物权关系,是具有一定优越感、成就感和一定的社会责任感的特别物权关系。

如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依法取得一些特别物权,这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生动体现,物权关系人不得随意改变所有制性质和土地所有权性质。一些单位与个人取得免费的土地使用权应当珍惜,不得随意荒废与抛弃土地使用权。即使是依法竞争取得的有偿使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也要依法按照开工建设,在两年时间内不按照开工建设会被当地政府没收土地使用权与开发利用权,没收定金并进行行政处罚。农民免费取得农用地承包经营权后,有意无意地搁荒和抛荒地的,不但不能取得政府提供的粮食与农资补助金,而且还要接受地方政府的经济处罚。类似这样的问题很多,执法时以此类推。

物权关系人首先要面对制度物权的现实,面对制度物权法的各种强制性措施,不能降低物权身份和法律标准,不能篡改物权规范化和制度化的格式,必须中规中矩地依法办事。处理物权关系矛盾时,既不能简单粗暴,又不能姑息迁就。

物权法有个普遍性原则,就是一般均衡原则,亦即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当物权人依法取得了制度物权这种非常重要的特别物权,享受了制度物权的很大益处后,标志着需要履行更大的义务,承担更加重要的法律责任。

制度物权关系的一大特性,就是动静结合、内练外修、志高存远、恩威兼施。

一则,动静结合。

对于其他的物权关系,只有物权“动”起来才形成物权关系。

然而,制度物权在主观能动性作用下固然形成物权关系,很多时候在静止的状态下也能够形成物权关系。

如公共、公益性制度物权方面,许多不动产、动产及其设施免费提供给广大民众享用,继而构成“所有权—享用权”式的公益制度物权关系,标志着这是纯义务性、保守性的制度物权关系,表现最为消极。

二则,内练外修。

制度物权关系中的所有权人,如国家法人、集体法人均为抽象的所有权人,称之为制度信托所有权人。这种制度物权人,一要练习内功,在保护公共财产方面,需要十八般武艺件件精通;二要修身养性,增强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与自律性,要比一般物权关系人做得更好,履行更多的社会义务,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

三则,志高存远。

制度物权人必须着眼于长远的规划与打算,集中力量办大事,办实事,办好事。不能老是局限于眼前的一时一事,不能杀鸡取卵,不能急于求成,不能因为追求个人利益而损害大家的利益、因为局部利益而损害全局的利益。

四则,恩威兼施。

制度物权法并不掩饰自己的立场、观点与方法。其给予特定的物权人以很大的利益与权力,获得了很大的便利条件,同时需要设置高压线与防火墙,严格限制权利人的权力,有效地禁止失职、渎职、侵权、越权、专权、霸权等恶劣行为,将全面保护国有、集体财产的责任落到实处,多管齐下地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分子。

(二)几个特点

制度物权关系的外延主要有以下几种特点。

1.制度物权关系,系指制度物权法和政策物权法规范与控制的宏观物权关系。

这种物权关系可以是独立自主的特殊物权关系,也可以融合到各种所有制关系、各种所有权关系中,形成不同特色的制度物权关系。制度物权关系可以是独立自主的特殊法律关系,也可以融合到各种普通物权法律关系、各种担保物权法律关系中,形成不同特色的制度物权法律关系。

2.制度物权关系,就是社会化、圈子化、格式化的社会利益关系。

往大处讲是涉及到全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关系、公共利益与长远利益关系,是为了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的根本利益关系。往小处讲是涉及到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优先权关系、自主权关系和信托所有权关系,以及其他所有制的生存权发展权关系。

实际上,制度物权关系牵涉到一系列的生产关系、劳动关系、分配关系和广泛的社会关系、对世关系、人事关系以及法律关系、法锁关系、信托关系、排他关系,甚至牵涉到国际关系。

3.制度物权关系是法定的最重要的关键性物权关系,可以统帅、指导普通物权关系和担保物权关系,但普通物权关系和担保物权关系不能统帅、指导制度物权关系。

普通物权关系和担保物权关系可以为制度物权关系提供成功经验和事实依据,但不能从根本上推翻制度物权关系的法制基础和基本原理。

4.制度物权关系是法定的和基本强制性的物权关系,一般不认同意思自治主义的物权关系,即使是信托式的物权关系也不能偏离法制的轨道另搞一套意思自治主义,这跟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按照常理,制度物权关系有宪法、行政法和行政经济法、刑法的保驾护航,就一定很牢靠了。其实不然。如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的制度物权关系是最庞大、最复杂的信托式物权关系,尤其是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掌控的资产极其庞大,其中一些腐化堕落的官员故意歪曲、篡改法定的制度物权关系,以各种手法掠夺公共财产,导致国家、集体的资产大量流失。

对比之下,私营企业的财产绝对不会造成这样长期的、大量的和风潮式的大量流失。虽然刑法是制度物权法中最具有威慑力的法律,然而仍然有一些亡命之徒胆大妄为,为了贪污受贿而铤而走险,不怕把牢底坐穿,不怕砍头、吃花生米、打毒针。

5.制度物权关系有数百部法律法规和上万部地方规章规范与控制,理应成为最规范最标准的物权关系。

关键在于,物权关系法制化应当与民主制度化相结合,不能让任何人逍遥法外、为所欲为。在这种意义上说,理顺各种制度物权关系,不能完全排除道德法、逻辑法的参与。中国几千年来非常重视道德教化和道德法的广泛应用。

新中国成立后的******时代并没有发生多少贪污腐化事件,治国、安邦、修身、持家、平天下,主要依靠的是社会主义的道德教化和道德法的广泛应用,在预防犯罪方面有独到的建树。

6.制度物权关系,涵盖一般流通领域、限制流通领域和禁止流通领域的各种特殊性的物权关系。

禁止流通领域的制度物权关系是封闭式或者非趋利性物权关系,物权关系人是特定的国家机关或者非营利性事业单位的制度信托占有关系人,对外一般不发生物权关系。

限制流通领域是基本封闭式或者基本非趋利性物权关系,物权关系人是特定的国家机关或者非营利性事业单位以及部分国有企业的制度信托占有关系人,对外一般不发生物权关系,或者有限度地对外发生物权关系。

一般流通领域的制度物权关系是开放式或者趋利性物权关系,物权关系人是特定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其他重点企业的制度信托占有关系人,对外一般发生物权关系,但要正确处理优先权与非优先权的物权关系,正确处理公益权或共益权与自益权、他益权、非益权的物权关系,正确处理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物权关系,正确处理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物权关系。

国有企事业单位享受了自然资源等方面诸多的优先权,理应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不能将全民所有的财产全部据为企业所有甚至于个人所有。

7.制度物权关系的消灭,除法律有特别规定以外,当事人不能随意消灭制度物权关系。

宪法规定了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说明了特殊的公共财产是永远受宪法和其他特别法保护的。国家法人的土地所有权性质是不能篡改的,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制度、征收征用财产合理补偿制度等,应当是长期的一贯制的。

《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规定了企业中国有资产的设立、变更、转移、消灭的宏观控制,违法违规处分和消灭关键性的国有资产是最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这种严重的违法活动。

普通物权关系可以基于民事活动中的意思自治主义原旨而消灭,担保物权关系中基本上也可以这么办。

而制度物权关系的消灭需要有特定的法律依据和特定的法律程序,否则是无效的消灭,物权关系的双方的当事人都需要承担相当的法律责任。

制度物权关系的最大特点,是法定的物权化方针,中心思想是“公共利益保护主义”和“公共利益中心论”,对担保物权关系“担保债权保护主义”和“担保债权中心论”有一定程度的限制作用,对普通物权关系的“所有权保护主义”和“所有权中心论”构成法定的控制。制度物权关系在重大项目问题上,可以干预担保物权关系和普通物权关系,并统帅、指导、协调与纠正其他的物权关系。这种物权关系,亦可称为全部对抗式担保物权关系。

二、物权与物权关系

1、物权

物权,一般是以占有物为原点、以所有权为基础的合法权益。权利人依法享有对于不动产、动产和派生性不动产、派生性动产的权利,以及经济性财产权与非经济性权利,均称之为物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是典型的标志性物权,容易形成自物权与自物权、自物权与他物权之间的物权关系,各自或者共同达到利用物的目的。

宏观的物权,涵盖普通物权、担保物权和制度物权三大品种,在整个物权社会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决定性意义。

普通物权,亦即一般性的物权。主要是指所有权、用益物权这些常见的一般物权。其中大大小小的物权多达数百种之多,具有权源性、广泛性、广谱性、多样性、复杂性、群众性、开放性、流变性、混合性等特征。消费物的占有权、使用权、处分权等,是人们日常生活必须的普通物权。

担保物权,亦即半强制性的物权。主要是指抵押权、质权、留置权这些不常见的中级物权。民事主体的物权活动中,担保物权是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和半强制性的专门化物权,担保物权与担保债权呈现粘连性、关联性、同一性、融会性、联通性、限期性等特征。担保物权能够依据自己的权力反债务人的所有权,有能力消灭债务人的所有权,债权人以价金清偿债权为目的,实现担保物权和优先受偿权、完全受偿权和保全受偿权。

制度物权,包含政策物权,实指制度物权法所规范与调整的具有最高效力的强制性物权和最优先的高端特种物权,一般是指附所有制身份的特别优先权、排他权、溯及权、追击权和对世权。广泛分布在一般流通领域、限制流通领域和禁止流通领域,扎根于文化领域以及其他的几大重要领域,是门类比较齐全、影响面特别大、强制性程度很高和社会化管理、民主化监督的一类法定的物权。

制度物权,一般是涉及公共性质或者公众利益的特种物权,是社会化、模式化、强制化、大型化、多样化和威权化的高端特种物权。无论其在物权法中占有比重多少,均体现出高端物权的气势与气魄。一般而论,在大的物权关系中,制度物权优于担保物权和普通物权,而担保物权优于普通物权;在大的法律关系中,制度物权法优于担保物权法和普通物权法,而担保物权法优于普通物权法。这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和最通用性规则。

2、物权关系

物权关系,是物权人与物权人之间或者两个以上物权之间发生的利益关系或者法律关系。从个体之间的物权关系到整个社会纵横交错的物权关系,周而复始地推动每个物权圈子中的物权运动,自觉地维护物权生态环境,平衡各个利益群体的合法权益。

以普通物权为基础发生的物权关系,或者在普通物权圈子中发生的物权关系,都是普通物权关系。主要是一种自由式、开放性的物权关系,于日常的物权生活中活跃指数相当的高,所产生的物权矛盾纠纷相应的增多。由于物权关系太复杂的缘故,以至于物权法不能全面规定这种物权关系的规范化问题,或者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势下需要借助于习惯法、道德法、自然法、逻辑法的“辅助治疗法”。

以担保物权为基础发生的物权关系,或者在担保物权圈子中发生的物权关系,都是担保物权关系。主要是一种半自由式、半强制性的物权关系,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互有限制,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非常透明,以担保物权人实现担保物权和安全地消灭担保物权为圆满成功的结局。法锁关系是维系担保物权关系的重要保证,即使是整个担保期间未完全清偿债权,仍然可以依据法锁的链接变更为普通债权,直到完全清偿债权债务时为止。

以制度物权为基础发生的物权关系,或者在制度物权圈子中发生的物权关系,都是制度物权关系。主要是一种法定式、强制性的物权关系,内部的制度信托物权关系和外部的制度物权关系协调处理,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统筹兼顾,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科学安排,对于损害公共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采取更加严厉手段予以强制性制裁,多管齐下地规范和平整制度物权关系,彰显制度物权法的巨大威力。

3、辩证关系

物权与物权关系,两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一般而论,当某种物权的主体与客体完全呈现封闭式状态或者睡眠式状态时,物权本身是完全独立行使的,不会产生物权关系。

如禁止流通、限制流通的财产所有权,或者不限制流通却没有流通的财产所有权,从头到尾为所有权人所密封,就无法或者不会发生物权关系。又如中国政府或者中国企业从国际公海中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只要不发生物权变更现象,也不会发生国际特许物权的物权关系。

一般而论,当某种物权的主体与客体呈现出开放状态时,物的所有权人与用益物权人或者利用权人、作用权人、担保物权人等,肯定会产生物权关系。而且,所有的物权关系,分别存在对内的与对外的物权关系两种形态。

对内的物权关系,就是同一界别或同一体制、同一利益链条上发生的物权关系。有的是指同一所有制中的物权关系,有的是同一所有权、同一用益物权、同一担保物权之间的物权关系,或者能够实现不同等级物权上构成共有、信托性质的物权关系。鉴于内部管理的现实问题,较多的以内部的规章制度来协调本圈子里的物权关系,故物权法对此鲜有明确规定。

如共有权、普通信托物权、制度信托物权等都可以产生内部的物权关系。这种物权关系,有平和型的、内耗型的、内斗型的和内部破坏型的,处理这样的物权矛盾纠纷并不轻松。某种意义上说,比处理对外的物权关系会遭遇更多、更棘手的法律瓶颈与办法瓶颈。所谓“堡垒最容易从内部攻破”,说明了内部人员的造反作用起到很大的破坏性作用,尤其是内部的管理人员带头破坏内部的物权关系,往往能够对内部的其他权利人产生最致命的伤害,

对外的物权关系,就是不同界别或者不同体制上的物权关系。这是物权法规定得最多的物权关系品种。当一物权人对另一物权人产生物权关系时,构成的是不同界别的物权关系,即开放式的物权关系。处理这种物权关系时,需要依据另类物权关系法进行规范与调整,消除不同利益群体中的物权隔阂。

对于普通物权关系和担保物权关系来说,给人们的印象是,往往只有对外的物权关系,没有对内的物权关系。其实不然。倘若是共有人对于个人的、个人对共有人的或者共有人对共有人的,或者附加普通信托物权的或者附加制度信托物权的,既有对内的、又有对外的物权关系。

对于制度物权关系来说,对内的与对外的、普通信托的与制度信托的物权关系;除了明显的、本位的物权关系,还有隐含的、附加的物权关系。

譬如,国家法人的土地所有权,这种法定的制度物权是固化的所有权,对内的与对外的、普通信托的与制度信托的物权关系,明显的、本位的和隐含的、附加的物权关系,都有可能产生。由国家法人的土地所有权可以分离出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转让土地使用权时就产生了明显的物权关系。即使是划拨的土地使用权,无偿提供给土地使用权人,其中也隐含了物权关系。同理,国家法人从土地使用权人手上回租或者回购土地使用权,也会产生物权关系。

由于制度物权具有社会化功能,全民所有制具有社会化的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在动态或者静止的物权关系中自然而然地附加了一层新的物权关系。前一种是趋利性、收益性的物权关系,后一种是公益性、散财性的物权关系,一前一后,一明一暗,一长一消,一进一退,往往体现出双重性的物权关系。

三、一般分析

制度物权关系,是指全社会主要的或者关系国计民生的生产、经营、流通、交换、分配、消费关系中所产生的宏观性物权关系,以及法锁关系、法律关系、信托关系、合同关系、排他关系、对世关系、人事关系、分配关系和社会关系。理论上可以进一步划分为生产式、经营式、流通式、交换式、分配式、消费式等社会活动中以及信托管理式制度物权关系。

1.制度物权关系的物权化方针

(1)实行公共利益保护主义和公共利益中心论,优先保护公共财产和公益财产。

(2)制度物权的基础制度是所有制制度和所有权制度,重点延伸至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文化制度、公共财产和公共利益重点保护制度,重点规范公共所有制的优先权制度和信托所有权制度。

(3)宪法是制度物权的根本保障,行政法是制度物权的基本保障,行政经济法和刑法是制度物权的技术保障或者专门保障。

(4)制度物权优于担保物权和普通物权,制度物权法的效力优于担保物权法和普通物权法的效力。

2.制度物权关系的重点项目

(1)最大最重要项目是以最广泛的强制性手段来保护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的物权关系。

(2)重要项目是以广泛的强制性手段来保护集体所有的物权关系。

(3)次重要项目是以较广泛的专业性手段来保护集合所有的物权关系。

(4)私人和其他权利人特殊的物权关系亦受制度物权法规范与调整。

(5)全民所有的专属、专有和专控物权关系优先。

(6)集体所有的专有和专控物权关系优先。

(7)公共利益物权关系优先。

(8)发展国有经济、集体经济和重点经济、科技经济、海洋经济物权关系优先。

(9)社会关系物权法是重点制度物权法。

(10)其他的制度物权法物权关系的重点项目。

3.制度物权关系的主要功能

(1)以社会宏观物权关系带动社会微观物权关系。

(2)以制度化物权关系启动民主化物权关系。

(3)以强制性威慑性物权关系为主线和以协调性物权关系为干线发挥合力作用。

(4)同时规范与调整各种对外物权关系和各种对内物权关系。

(5)同时明确规定有物权与无物权、零物权与除物权、加物权与减物权、正物权与负物权、恶意物权与善意物权、现实物权与未来物权、专制物权与下放物权、固化物权与流转物权、公益物权与自益物权、静态物权与动态物权等物权关系。

(6)同时明确规定国家与集体一级制度信托物权关系与二级制度信托物权关系。

(7)在调节非流通财产物权关系基础上再调节流通财产物权关系。

(8)在调节重点物权关系基础上再调节一般物权关系。

(9)实现整个社会物权关系的良性循环。

(10)采取行政手段和司法手段严厉惩处破坏物权关系的违法犯罪分子。

4.制度物权关系的牵连关联

(1)由物权关系牵连到上位法与下位法的法律关系。

(2)由物权关系牵连到上下集团与本外集团的物权关系。

(3)由物权关系牵连到各种公益物权、共益物权、自益物权、他益物权与私益物权的物权关系。

(4)由物权关系牵连到上级与下级的制度信托关系。

(5)由物权关系牵连到各种各样的普通信托关系或担保信托关系。

(6)由物权关系牵连到各种权利人的财产权利与义务关系。

(7)由物权关系牵连到点线面及至全社会物质文化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8)由物权关系牵连到各种各样的大法锁关系与小法锁关系。

(9)由物权关系牵连到各种各样的制度法锁关系与普通法锁关系。

(10)由物权关系牵连到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对世关系与人事关系。

5.制度物权关系的法律效力

(1)由宪法规定的物权关系优于各种下位法物权关系的法律效力。

(2)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物权法优于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物权法。

(3)由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物权法优于中央政府机关和地方立法机关或政府机关制定的物权法。

(4)刑事物权法效力优于行政物权法效力。

(5)制度物权法物权关系的法律效力优于担保物权法和普通物权法的法律效力。

(6)社会关系制度物权法整体效力优于单一制度物权法整体效力。

(7)担保物权法物权关系的法律效力优于普通物权法的法律效力。

相关法律:物权法各条款

相关名词:

〖物权法实施日期简述〗〖物权法立法意义概述〗〖物权法之执行效力〗〖物权法之对抗效力〗〖物权法之对抗效力的主要内容〗〖物权法之溯及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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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要点〗

广义的制度物权关系,既要正确处理对外的、又要正确处理对内的制度物权关系,正确处理两种制度物权关系缺一不可。

为什么于改革开放30多年来,国有、集体资产平均每年多达1万亿元以上的大量流失?根本原因在于制度物权关系遭到了严重破坏,制度信托物权关系对于制度物权关系的帮助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出来。人们常说的无法可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和权大于法、独裁专制等等,这只不过是一种感性认识。从感性认识飞跃到理性认识,就必须认真理解制度物权关系和制度信托物权关系。

关于“国有企业的财产所有权是谁的”这种问题,为什么在改革开放30多年来反复讨论了无数次没有结果?为什么只提所有权关系而不提制度信托所有权关系?为什么在《物权法》中,既不提国有企业法人所有权、国家机关法人所有权和国家法人(全体公民)所有权,也不提全民所有制的一级、二级制度信托所有权?简直没有谱!

本文填补了国内空白了吗?这叫一个物权法的初学者情何以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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