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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94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1-2-6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51-2-6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六)

【提要】中国物权法,是一部系统化、立体化、广谱化、概念化、模式化、扁平化的新型当代物权法,浓缩了数百部法律法规、政策法规的精华,巧妙地将公法与私法、民法与商法、财产权法与物权法融合在一起,荟萃成极其重要、极具特色、极具效能效力的一部新式民法宝典,是维护各种物权人合法权益的尚方宝剑和护身符,是惩治违法犯罪分子的达摩斯克利宝剑和杀手锏。

现行的物权法是承前启后、承上启下的结构版图,前面的基本是基础物权法的内容,后面的基本是应用物权法的内容,两个部分都不排除应用物权法的杂交内容。我们不能奢望一部物权法能够解决所有的问题,而可以肯定的是一部好的物权法能够解决一些重大的问题。物权法能够向每个权利人提供物权保护和物权关系平整的双保险,无论是有产者或者是无产者、高等级物权人或者低等级物权人,都可以从中得到启迪。

基础物权法的内容,主要是一些基础概念和基本权源法的内容,很多是普通物权法的内容。物的归属与合理利用,物权关系的规范与调整,为物权法拉开了汪洋恣势的庞大序幕。物权法客观存在成千上万个深奥的词汇,大部分寄存于基础物权法板块,直接为担保物权法、间接为制度(政策)物权法提供优质服务。

基础物权法与物权法的基础理论、应用基础理论相对应,各国的立法宗旨、原则、目的意义不尽相同,法律结构与内容也有差别。中国物权法在物、物权、物权关系和物权的主体客体等方面狠下功夫,于内容上求真求新,于当代物权法方面一鸣惊人,每次认真学习都有新的心得体会,仿佛吃了一颗定心丸那样心情舒畅。

总结中国物权法的艺术形式与思想内容,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本文只不过是通过几个最显眼的概念,简单地讨论一下基础物权法的内容,挂一漏万在所难免。

一、基础物权法的内容

(一)基本理念

1、简单定义

基础物权法的内容,主要是一些基础概念和基本权源法的内容,很多是普通物权法的内容。物的归属与合理利用,物权关系的规范与调整,为物权法拉开了汪洋恣势的庞大序幕。物权法客观存在成千上万个深奥的词汇,大部分寄存于基础物权法板块,直接为担保物权法、间接为制度(政策)物权法提供优质服务。

基础物权法与物权法的基础理论、应用基础理论相对应,各国的立法宗旨、原则、目的意义不尽相同,法律结构与内容也有差别。中国物权法在物、物权、物权关系和物权的主体客体等方面狠下功夫,于内容上求真求新,于当代物权法方面一鸣惊人,每次认真学习都有新的心得体会,仿佛吃了一颗定心丸那样心情舒畅。

狭义的基础物权法,是指依据物权法的基本原理、基本原则为理顺各种物权关系打下基础。从物、物权、物权法、物权关系入手,展开物权的确认、保护、利用与规范、调整、限制的每种法式,继而由浅入深、由点到面、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由易到难、由始至终地铺垫物权关系的相关内容,有计划有步骤地层层递进,为后面的应用物权法或者基础应用物权法奠定基础。

第一编总则和第五编占有等,是基本的基础物权法的内容。

总体上说,普通物权法中凡是涉及到设立、变更、转移、消灭的物权关系,如何正确地确认、保护、利用和规范、调整、限制物权方面的规定,均为基础物权法的内容。

普通物权法是担保物权法的基础物权法,担保物权法对于普通物权法有着某种程度上的关联性甚至依赖性。基础物权法有瘕疵、不牢靠,担保物权法的建设亦容易感染瘕疵与不牢靠。承受基本权源法的基本上集中于基础物权法,甚至于制度物权法和政策物权法也要对于基础物权法刮目相看。

普通物权法的本色就是权源法,何谓物、物权、物权关系,物归谁所有,物该怎么利用,物权关系该如何规范与调整,这些内容是丰富多彩的。众所周知,数学知识的积累,是人初级数学到中级数学、高级数学一步步地紧跟进步的,基础数学知识和数学的基础知识是非常重要的。同样地,物权法也是从初级到中级、高级一步步紧跟进步的,物、物权、物权关系和物权法都有等级制的现象,真正弄懂物权法,必须从学习基础物权法时开始。

总则上,分为基本原则,物权的设立、变更、转移和消灭,物权的保护。基本原则中,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平等保护机制、物权法定、物权公示原则、遵守法律与尊重社会公德、其他适用的规定。这些基础物权法,很多内容是政治物权法,也有一些技术物权法,可以统领全局,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移和消灭上,首先是不动产登记制度的规定。登记生效主义与登记对抗主义双轨制,登记机构、登记办法、登记材料、登记费用、登记禁止、登记生效和登记终止、登记错误、登记责任,以及初始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注销登记,尽管条款不多,而每个条款的内容都非常重要。其次是动产交付制度的规定。除了特定动产登记生效以外,全部是动产交付生效。直接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决定了动产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

物权的保护上,择要规定了物权保护的途径,物权确认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修理的请求权,重作的请求权,更换的请求权,恢复原状的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请求权的适用以及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物权确认请求权,这是物权法的首次出现。其他的几个请求权,于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都有相同之处。

应当注意的是,物权法中那几个请求权,与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的意义是有所区别的。

物权,并不止于财产权,因为物权式财产权、纯财产权、债权式财产权的法律关系是不同的,有些物权会涉及到身份权,或者特别优先权,并且诉讼时效的侧重点也有一定程度上的差异。

况且,法定的物权保护与意定的物权保护,法律关系的属性差别很大。同样是保护建设用地使用权,保护划拨的与有偿使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肯定是不一样的。同样是保护农用地使用权,保护法定承包地使用权与意定农用地承租权是不一样的。即使是意定的物权保护,登记生效与合同生效的效力是不一样的,采登记生效主义与采登记自由主义的效果也是不一样的。所有这些,于财产保护制度方面没有物权制度保护方面那么细致周到。

况且,某些特定的物权优于财产权中的债权,相关的请求权是特别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是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返还原物请求权可长达二十年(无权占有的除外)。登记生效的是物权性保护,合同生效的是债权性保护,前者的法律效力优于后者的法律效力。

再者,财产权法中那些财产权及其保护,仅仅是针对有权占有人享有的财产保护请求权。物权法中那些物权及其保护,除了权利人自身行使请求权之外,还可以通过无权占有人行使相关的请求权。

譬如,有权占有人可以通过善意占有人向恶意处分人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为了便于有权占有人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经过有权占有人同意,善意占有人甚至恶意占有人可以代为行使物上保护请求权—或行使修理的请求权,或行使重作的请求权,或行使更换的请求权,或行使恢复原状的请求权。遗失物拾得人也是无权占有人,也可以向恶意占有人、恶意处分人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以便于回复有权占有人(失主)的返还原物请求权。

再者,物权的保护是分组、分级、分类的,是呈现出制度化、规范化、格式化、立体化、网络化的,高等级物权、要式物物权的保护方式与低等级物权、略式物物权的保护方式也是不一样的,永久保护、长期保护与短期保护、暂时保护的办法也是不一样的,如此等等,不一而足。同样是那几个请求权,财产保护请求权体系上确实存在陈旧老套、范围狭小、效率较低、不遂人愿等方面的缺点。

比如,物权法规定了用益物权的保护、担保物权的保护这两大板块,财产权法甚至于根本上没有这种概念,财产关系难以如物权关系那样条分缕析,行使财产保护请求权并不能完全如行使物权保护请求权那样得心应手。

占有上,规定了:有权占有,恶意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善意管理人的保管费用,占有物毁损、灭失的责任,占有保护。从事物的现象到事物的本质,从普遍性到特殊性,从个性到共性,从自由性到强制性,揭示了占有关系的一般规律。

一切利益关系和侵权行为是从占有开始的,一切物权关系也离不开占有形式。从占有制度、占有事实到占有条件、占有权利、占有形式、占有形态、占有关系、占有过程、占有变化、占有实力、占有效力和占有义务、占有责任,或者展现出蝴蝶效应,或者演变为多米诺骨牌效应,或者存在破窗效应、投射效应、禁果效应、首位效应、替代效应、马太效应、配套效应、挤出效应,或者牵一发而动全钧。

2、关于占有的保护的问题

关于占有的保护的问题,这是极其重要又极其敏感性的问题。物权法,作为一种基本民法、基本权源法、基本占有制度法,大量存在基础物权法以及宏观物权法、微观物权法,根本无法回避这种重大而敏感的问题。

对于有权占有保护的内容,大家百分之百举双手赞成,这无论从法理上、伦理上到人情世故上都能通过。面对国家、集体、集合、私人和其他人财产保护上的严峻形势,面对各种复杂的物权关系与占有关系,针对各种无厘头的占有争议,广大人民群众迫切希望物权法明确规定占有保护的相关事宜,以便于快刀斩乱麻地解决占有关系之争议,依法惩办各种病态的、违法的、罪恶的侵占人,及时地保护有权占有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无权占有保护的内容,相信开始有很多人确实想不通,通过反复学习与认真钻研,领会了实质终于茅塞顿开,从而认识到无权占有保护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由理解者变成了赞成者。尽管这是一个怪题、偏题,很多爱好者会津津有味地口味其中的奥秘,对大家能够讲出一套又一套的大道理出来。

我们需要达成的共识是:

(1)充分认识到无权占有保护的必要性。

无权占有保护的必要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说明。

一是,基于特定的背景条件考量的必要性。

对占有物进行现场保护,对于占有关系暂时维持现状,防止扩大无权占有的范畴,无权占有人可以对恶意占有人、恶意处分人,准许无权占有人依法行使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

二是,基于回复有权占有人之权利考量的必要性。

有权占有人向无权占有人提起物权保护请求权,在一定的过渡期内本能地行使物上保护请求权,以防止扩大无权占有关系的范畴,以便于制止无权占有关系的进一步复杂化与恶化情势。

无权占有人行使物上保护请求权的目的只有一个,就是为了能够让有权占有人顺利地行使物权保护请求权而开辟一条通道,也好让善意占有人、善意取得人顺利地履行返还原物的义务,让恶意占有人、恶意处分人较体面地承担法律责任。

(2)充分认识到统一思想教育的必要性。

统一思想教育的必要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说明。

一是对于两种占有保护的不同性质要统一认识。

毫无疑问,对于有权占有的保护是占有权利上的保护,性质上是合理又合法的正保护,客观存在物上的保护和物权的保护两种状态的重要性,对于无权占有行为享有排他权和追击权。对于无权占有的保护是占有事实上的保护,性质上是合法却不合理的偏保护,客观存在物上保护一种状态的必要性,善意占有人、善意取得人对恶意占有人、恶意处分人享有排他权和溯及权,先恶意占有人、恶意处分人对于后恶意占有人、恶意处分人亦享有排他权和溯及权。

传统观念上,人们拥护有权占有的保护,不拥护无权占有的保护,这也在情理之中。对于无权占有的保护,统一认识肯定有个过程。

现行的物权法只是隐晦曲折地包含了无权占有保护的内容,况且法学界探讨这种敏感性问题还有许多空白之处。事实上,关于这种严肃而科学的问题,可以撰写几十万字甚至于上百万字的论著出来。法律不敢大量地表明态度,学术界不敢大胆地进行研究,这两种滞后、落后的事情会恶性循环,直接影响到大家统一认识。

二是无权占有保护应当有回旋的余地。

好比打仗,有防御就有进攻,有进攻就有退却。一国之军不能取胜的,可以联合其他国家之军队一起并肩战斗。这叫文武之道,一张一弛。

在特定情势下,有权占有人可以联合或者间接利用无权占有人对付其他的无权占有人,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时更能够事半功倍。现在一些贪官污吏揭发其他的贪官污吏,相当于恶意占有人揭发恶意占有人。当国家机关向贪官污吏追索脏款脏物时,这个贪官污吏也向下家的分脏人、窝赃人追回原物原款,贪官污吏也可以依法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用以回复国家机关的返还原物请求权。

三是绝对不能混淆两种占有保护的法律界限。

两种占有保护的法律界限,就是无权占有保护与有权占有保护的法律界限,是绝对不能混淆的。凡是超越法律范围之外的就是违法的,是要坚决反对与禁止的。

物权法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这是从保护财产交易安全角度考量的。事实上,是暂时保护这种无权占有人的债权,不是保护他的物权。即使是善意取得他人的财产,同样负有返还原物的义务。一旦知道了财产来路不明、来源不正而不向有权占有人返还原物,就需要承担返还原物的法律责任。

善意取得制度的建立,可以适当地平衡有权占有人与无权占有人的关系,可以平衡物权与债权的关系。某些恶意占有人、恶意处分人为了推诿责任,将自己打扮为善意占有人、善意取得人,这是万万不可的。

善意取得人与善意占有人是同一性质的概念,具体地说,两者之间还有一定程度的差别。同样地,恶意占有人与恶意处分人也是同一性质的概念,两者之间也有一定程度上的差别。所谓两种占有保护的法律界限,主要是从无权占有与有权占有两个基本点来谈论的。其实,无权占有系包含了4个支系,两种善意、恶意结合的与单独的,占有保护的支点也是不一样的。

确切地说,不是所有的无权占有是需要进行占有保护的,只能是根据需要和可能进行一定程度、一定期限、一定方式和一定目的上的保护。

关于无权占有,有的是从一而终无权占有的,有的是由有权占有蜕变为无权占有的。理论上,无权占有的时间越长,性质越恶劣的,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就越重。

相关辞条,请参考《有权占有》、《无权占有》、《善意占有》、《恶意占有》、《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占有制度》、《恶意占有的推定规则》、《恶意占有的性质与零物权》、《善意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恶意占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占有保护》、《占有保护的法理基础》、《有权占有正保护》、《无权占有准保护》、《无权占有准保护的性质》、《占有保护正解概述》、《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占有危险消除请求权》、《占有的消灭》等数十个词汇。

其他各编、各章节,应用物权法部分也客观存在应用基础物权法的内容。譬如,弄清了所有权,就可以弄清用益物权等普通物权,继而容易弄清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与所有权的关系,以及和用益物权等普通物权的关系。

所有权的4项权能,用益物权的3项权能,抵押权的非占有权能,动产质权、权利质权、留置权的占有权能,既是基础物权法的内容,也是应用物权法的内容。物权法中这些权能的规定具有一定的技术含量,实为重要的物权价值技术指标,将其归纳入技术物权法范畴也不过分。诚然,物权的权能是与法律效力呈正比的,物权的反权能是与法律效力呈反比的,法律效力是衡量物权和物权关系正确与否的试金石。

(二)物、物权、物权关系

1、关于物

物权法所称之物,主要是指不动产和动产,以有形物为主,以无形物为辅,称之为物权或者物权关系的客体,与物权的主体相对。物的归属与利用,是物权法的重心之一。

固名思义,物肯定是各种物权、物权关系的基础,否则便成为镜花水月。理论上未来之物是不能作为物权和物权关系对象的,然而在特定情势下可以对此进行调整。如房屋建设者通过假登记可以预售商品房,加工承揽可以改变传统的产品归属办法,拟定动产集合抵押可以将现实的和未来的产品作为抵押品,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等也可以抵押等等。

物,是物权和物权关系的基础,故物为最原始的物权关系法的基础。倘若标的物不存在或者已经消灭,原先的物权和物权关系很有可能已经变更或者已经消灭。对于普通物权法是这样的、担保物权法也是这样的,其他的物权法也是这样的,这是一种普遍性的规律。

中国物权法是基本权源法、基本民法、基本物权制度法和基本担保物权法,物权的设立、变更、转移与消灭,物权的确认、保护、利用和规范、调整、限制,基础条件是物。物被毁损、灭失,容易破坏物权与物权关系,故物权的保护往往与物的保护相联系。

不动产,是指不能随意移动、移动后容易破坏物的性能之有形物。主要是指土地以及地上房屋、树木等土地随着物。其中,土地这种自然物、天然物非常特殊,其物权价值、经济价值、利用价值非常突出,许多土地与公众生活与公共利益息息相关,故制度物权法或者政策物权法参与规范与调整其物权关系是必需的。

某些不动产,如树木、树上的果实、附着在土地上的矿石等,通过与土地分离的方式改变性状,可以变成动产,从而适用于新的法律关系。

动产,是指能够移动、移动后一般不会破坏物的性能之有形物,即不动产以外的有形物。如汽车、电视机、冰箱等。动产的类型可达数百万种之多,绝大多数是人造物或者创造物,而且总是日新月异、层出不穷。绝大多数动产是与人们日常工作生活的消费有关,主要存在于一般流通领域之中自由交易,很少存在于限制流通领域和禁止流通领域,故制度物权法或者政策物权法参与规范与调整其物权关系是少见的。

某些动产,如水泥、石灰、砖块等,通过凝结固定的方式改变性状,可以变成不动产,从而适用于新的法律关系。

中国物权法,除了大量规定有形物以外,还相应地规定了无线电频谱资源、影响身体健康的不可称量物、知识产权和文物之类的智慧物等无形物。

这些无形物,具有有形物不可替代的、极其重要的、极其特殊的物权价值、经济价值或者利用价值。类似于知识产权和无线电频谱之类的无形物、智慧物和派生物,大大提高了企业的生产效率与服务水平,大大改善了全体居民生活质量。中国物权法打破古典物权法之常规,增补了相关的无形物内容,是非常有益的尝试。

物,当然可以区分有益物与有害物。中国物权法也有这样的内容。譬如水,对于人类社会是两面性的,它是人们日常生活的必需品,又是一切生物生命的源泉,对于工农业生产的影响很大。水灾、水患、水涝、水害、水污染等发生后,水就变成了有害物。物权法对于用水权、排水权等便利权以及水污染防治权等,作出了简要的规定。

物权法还对于有形物之有害物、无形物之有害物的排放,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其中,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主要是无形物中的有害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全是无形物中的有害物。专家解释或者列举外国法例,所谓不可称量的之类的无形物中的有害物,多达数十种之多。

物,当然可以划分为自然物与人造物、要式物与略式物、市民物与万民物、消费物与非消费物以及动物、植物和货币等等,有些在物权法作出了明文规定,有些在其他法律中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有些在物权法理上得到普遍认同。其中绝大多数是可移动之物,物理性能特别活泼,某些耐用物可以反复交换与利用。反正所有这些都是基础物权法的对象。

2、关于物权

物权法规定,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主要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以及其他类型的自物权与他物权。

物权法定是一项大原则。问题在于,一部单行式物权法还不能完全覆盖全部的物权。研习、解读物权法时应当对此作出必要的说明,对于过时的、无用的或者起反作用的物权当然应当摈弃,对于适用的物权当然应当保留并加以利用。物权法颁布实施之前,有些物权并没有明文规定,却在物权人中私下实行起来。

如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权、应收账款质权、非同一法律关系的特别留置权等,物权法结合群众实践进行了接纳。担保物权的发展途径与普通物权的发展途径也有重大分歧,罗马法之几种担保物权法,很多是先有习惯法、后有成文法的。普通物权体制中也有这种现象,但所占比例相对很小。各种迹象表明,事关“物权法定原则”应当是指导性、建议性的相对性原则,不是绝对化的原则。

实际上,物权除了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权和排他权以外,还有管领权、控制权、统治权或者管理权等权利。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是最基本的物权和直接的物权,还有很多不同类型的他项物权和间接物权。

普通物权中还有用益权、单一使用权、享用权等他项物权,以及制度信托、普通信托式物权等等。类似于保管、运输、加工承揽和和帮助他人购销之类的物权,都是中介式、信托式物权,不一定能够行使直接支配权,有可能行使保管权、管理权等权利。

担保物权法还有第三人代理担保权、连环担保权,主流学说中称之为反担保权。物保、人保、权利保、反担保等类型的担保物权,主要的权利范围在于对物的管领权、控制权,不一定要对物产生直接支配权。所谓权利人对物产生直接支配权,主要是适用于普通物权关系范畴。担保物权人不是以直接支配物为目的,而是以控制标的物为手段,达到实现优先受偿权或者完全受偿权的目的。

担保物权是与担保债权“二合一”的权利,担保物权对于担保债权起杠杆作用,实现担保债权要通过担保物权这座桥梁才能成就。当担保物权实现并消灭时,与担保物权粘连的担保债权同时实现与消灭;反之亦然,当担保债权实现并消灭时,与担保债权粘连的担保物权同时实现与消灭。因此,两种权利是相辅相成的。

从物权分类学方面来统揽全局,从性质上、内容上、形式上和动态上、变态上分析,各类大大小小的物权可以多达数百上千种之多。

仅以所有权为例,可以分为不动产所有权、动产所有权、派生性不动产所有权、派生性动产所有权、智慧物所有权,专属所有权、专有所有权、专控所有权、一般所有权,以及制度信托所有权、普通信托所有权等,以及国家的所有权、集体的所有权、集合与混合的所有权、私人的所有权和其他人的所有权等等,这一种物中就分析十几种所有权出来了。

注意,制度信托所有权、普通信托所有权等中介式所有权,可以分布在以上第1至第9种所有权中的,这又分析出30多种信托式所有权来了。

此外,还有所有制中的各种所有权、非所有制中的各种所有权,普通物权法中的各种所有权、担保物权法中的各种所有权、制度物权法中的各种所有权、政策物权法中的各种所有权、技术物权法中的各种所有权等等。这些所有权,有以加法计算的,有以乘法计算的,反正统计起来是百数算出的。

此外,各种所有权中,还有加权式所有权、减权式所有权、除权式所有权、清除式所有权、前进式所有权、后退式所有权、存续式所有权、变态式所有权、消灭式所有权、复原式所有权,以及法定式所有权、意定式所有权、自由式所有权、限制式所有权、现实式所有权、未来式所有权、有益式所有权、有害式所有权、有瘕疵式所有权、无瘕疵式所有权、义务式所有权、责任式所有权、独立式所有权、共合式所有权等等。

所有权的来源非常广泛、极其复杂,法定取得、意定取得、意外取得、额外取得、劳动取得、人事取得、分配取得、福利取得、救济取得、投资取得、租赁取得、继承取得、赠与取得和征收取得、征用取得、没收取得、剥夺取得,以及优先取得、排他取得、溯及取得、派生取得、代位取得、赔偿取得、析产取得等等。

不止于所有权人才能取得所有权,用益物权人和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的物权人、债权人和其他权利人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取得所有权。普通物权法系和担保物权法系中,都客观存在特别优先权和一般优先权,对于物权的动态变化和动态平衡关系重大。

不止于有产者、有物权者才能取得所有权,某些特定的无产者、无物权者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取得所有权。整个社会总会存在失业者、贫困者、罹难者阶层,可以依法取得救济粮、救济金、救济物,而且这种权利具有优先权。

物权法条文中,对于所有权的规定是作简约化处理的,物权法学家们依据法律条文仅仅解释为不动产所有权和动产所有权,这种定义是没有错。不过,这种定义不是很圆满的,这是属于古典物权法或者微观物权法的定义,不属于当代物权法或者宏观物权法的定义。

譬如,无线电频谱资源所有权、电力所有权、天然气所有权,属于无形物所有权,或者称之为不可称量物所有权。智慧物所有权,也是无形物所有权,也可以派生出有形物所有权。

上述的各种所有权分板块,还不是所有权的全部,只不过是其中的大部分而已。倘若将上述的所有权都来下定义,大概需要几十万字才能够容纳得下。本文仅仅作简要介绍,不便赘述。

由此可见,所有权板块,原本是一个十分庞大的所有权体系,远远不止于几种所有权。除了有形物所有权,还有无形物、智慧物、派生物所有权;除了一般所有权,还有专属、专有、专控所有权;除了普通信托所有权、制度信托所有权,还有其他中介式所有权;除了专项所有权,还有按份共有、共同共有所有权;除了意定的所有权,还有法定的所有权。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物权法(草案)》第十九章即第一百八十条至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了“居住权”,《物权法》制定后已经全部删除。至于为什么要删除这种特别重要的条文,物权法权威解读文本中没有说明原因。估计大概原因是,全国实行住房制度改革以后,居住权的概念内涵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最后终于忍痛割爱了。

目前以及今后很长时间段内,单位公寓房、政府解困房、经济适用房依然盛行,能够基本保证居住权人的住房需要。但条文中并没有规定这几种房屋的类型,并且在第一百九十一条中说明“本章规定的居住权,不适用因婚姻家庭、租赁产生的居住关系”,透露出一种相对狭隘的居住权概念。

《中华民国民法》物权编,出现过“永佃权”、“典权”,这是在土地私有制背景条件下相对平衡有产者与无产者利益的特种物权。随着后工业化社会的到来,农业附加值低、谷贱伤农和弃农经商现象的普遍存在,种粮补贴的普遍实行,以及双方不愿意长期出租和长期承租农用土地,这两种物权在台湾也已经名存实亡了。

基于土地公有制的物权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长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代替了永佃权,不再制定典权。至于房屋典当权或者按揭权,实际上相当于不动产抵押权,因此不再加以规定。

3、关于物权关系

物权关系,是物权人之间发生的纵向或者横向联系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静态的、动态的物权关系。包括法定的、意定的和自动生成的物权关系,基础物权法、应用物权法和基础应用物权法均离不开物权关系。此处着重讲一下基础物权法方面的物权关系。

(1)纵向物权关系

纵向物权关系,亦称外向型物权关系。是物权人对外发生的对抗式、对立式、排斥式和个别扁平式物权关系。两种物权人分为两个物权圈子,或者两个利益阶层,因一种物或者一类物的占有而发生的物权关系,或者合并为一个物权关系圈子。这个方面的基础物权法,主要是基础应用上的物权关系。

典型的是所有权人与用益物权人发生的物权关系,一般为依据收益租赁合同成立的普通物权关系,即不同阶层各自为政的等级制利益关系。法律赋予所有权以优先发展的地位,同时以“买卖(抵押)不破租赁”和优先购买权等方式保护用益物权人的合法权益。

城市地役权与田野地役权的关系,是比较另类的物权关系。通常情势下是所有权限制他物权,此处是他物权限制所有权。他物权人可以依法合理地侵入他人的土地行使自己的便利权,这是一种反物权化方针的物权关系。

非典型的是他物权人对于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的借用权关系,或者享用权关系,一般为非趋利性或者扁平化、扁平式的物权关系。此类物权关系的矛盾纠纷较少,一般也不怎么复杂,故物权法中关于这种物权关系的规定并不多见。在这种情势下,法律或允许物权关系当事人慎重适用习惯法、道德法、自然法或者逻辑法的办法,法官对此也有一定范围内的自由裁量权。

根据法律规定成立的纵向物权关系,赋予主要的物权人以特定的物权地位,其他的物权人也可以从此分享利益。否则,封闭式物权便难以构成物权关系。实际上,在此物权关系圈子内,非趋利性或者扁平化、扁平式的物权关系是比较多见的。主要成因在于,在土地公共所有制条件下,公益的和共益的土地使用权、享用权、利用权、作用权依据法律规定让公众共享,遂构成最大板块的“纵向物权关系”。

纵向物权关系,客观存在一对一、一对多和多对一式的物权关系。物权组合架构越复杂,物权关系越是复杂。土地、房屋之类不动产的物权关系本身是多项式物权关系,倘若存在一对多和多对一式的物权关系,

纵向物权关系呈扇形发生与分布,各种物权仿佛是物权关系的种子,种子播种在哪儿,物权关系就发生在哪儿。其是开放性的物权关系,物权的开放、亲和、联系、粘连程度,决定了物权关系的可靠、成熟、派生、孳息程度。当这种物权关系呈蛛网式分布、几何级暴增时,需要运用系统工程原理与一般均衡原理进行统筹兼顾,权源鉴定法、物权保护法、占有关系法多管齐下,往往需要依据多种法律进行逐一解决棘手的问题。

(2)横向物权关系

横向物权关系,亦称内向型物权关系。是物权人对内发生的封闭式或者半封闭式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静态的、动态的物权关系。积极的与消极的、裂变的与恒定的物权关系组成一个大的物权关系圈子,并以各种共有方式、信托方式和分配方式规范与调整每种权利人的物权关系。

典型的是经济组织、企业、业主、家庭、夫妻内部的共有关系或者普通信托关系,以及表面上最平稳、最强大而实质上最难管、最脆弱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制度信托关系,有些还是非常特殊的横向物权关系。财产支配权、管领权、控制权、统治权与管理权,都是由内向外发挥作用的,首先表现出横向物权关系,此后表现出纵向物权关系。

国家的资产和金库好比一个巨大无比的粮食仓库,每天都有大量的粮食搬运进来,有大量的粮食搬运出去。这种“仓库”的保管人员每天保管着大量的不动产与动产,所有权人对于信托物权人缺乏监督管理,很容易发生监守自盗事件充当大硕鼠,而且隐蔽性很强,破坏性非常之大。国家需要动员一切力量,研究并捕灭那些狡猾的贪心的大硕鼠。从这种意义上说,努力平整横向物权关系决不能掉以轻心,决不能毕其功于一役。

与纵向物权关系相比,横向物权关系,多数不对外张扬、不处处热烈竞争、不唯利是图、不搞经济主义、不牵扯太多的物权对象,特种物权关系、义务性物权关系、自成一家的物权关系、秘而不宣的物权关系以及静态的、消极的、恒温的物权关系占有较大的比重,相当一部分物权纠纷可以通过内部的规章制度进行自行处理。基础物权法对此进行了简略的规定,普通信托关系和制度信托关系的规定很少规定。

物权法主要表现出面上的和动态的物权关系,静态的物权关系相当难见,有些方面的问题需要自己领会与认真思考。一位哲学家说过,堡垒最容易从内部攻破。对于政治上是如此,对于物权关系上也概莫能外。国家、集体、集合、私人和其他人都会发生内部的物权关系,物权法利用共有制、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等办法试图规范与调整他们的物权关系,只不过是其中一种办法而已。官员、股东、其他职业经理人和其他实权人贪污受贿更加容易,对于公共财物和私有财产的破坏性很大,小到破坏企业,大到破坏整个国家的经济环境秩序,违法犯罪的危害性特别之大。

国家、集体、企业的资产庞大无比,所谓财产保护的防火墙,一要对外、二要对内充分发挥其效能效用,两手都要抓紧抓好,两手都要硬。改革开放30多年来,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发生许多不安全因素,国家、集体这种强势利益集团的资产流失特别巨大,与此同时私人强势群体的财产保护仍然有许多软弱无力之处,败坏横向物权关系的比败坏纵向物权关系的更加严重。

(3)自动生成的物权关系

自动生成的物权关系,亦称自然型物权关系。一般是静态的、潜在的一种物权关系,也是物权人对内或对外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某些物不交易、也不发生物权变动现象,权利人与义务人之间甚至没有签订合同,能够为一类人或者几类人所利用,也能在内力作用下自动生成物权关系—使用权关系、利用权关系或作用权关系。

因公共财产、公共设施和公共土地等自动生成的物权关系,往往是公益性、非趋利性和公众性、常规性的物权关系,一般是限制、禁止流通领域的物权关系,而且是最大板块的物权关系。关于爱护公物、保护公共财产的命题,从各种成文法到道德法、自然法、习惯法、逻辑法互为物权关系法,从各级组织管理机构到具体的权利义务人互为物权关系人,自动生成的物权关系与其他的物权关系相互补充,促成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法律规定了国家财产属于全体人民所有,所有权人不一定要与管理权人、保管权人和享用权人、便利权人签订合同,也不一定是为了什么经济目的而发生权利义务关系,也会自然而然地生成物权关系。

《物权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了“物权法定”的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这是基础应用物权法方面的一个重要决定,旨在明确物权和物权关系的界限,具有指导性、建设性的意义。

所谓物权法定,是指能设立哪些种类的物权,只能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之间不能随意创立,避免造成物权关系和物权秩序的混乱,影响到法律的执行效力。设立物权的方式以及物权的具体内容,一般也只能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和法律规定不一致时不发生效力。

现实生活中,物权的种类繁多,肯定不止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这几种类别。物的作用权、利用权以及派生性权利和一般优先权、特别优先权也是非常重要的。现行的法律不可能面面俱到。专家学者们建议,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势下,慎重、合理的选择习惯法、道德法、自然法、逻辑法的办法进行协调处理。

如《物权法》中删除了《物权法草案》关于居住权等方面的内容,并不能证明居住权等物权已经从此不合法或者不存在,只是因为其中一些权利义务关系需要等待界定,一些物权关系需要重新规范与调整。

住房制度改革使得社会上各界人士的居住权多元化、复杂化,有产者与无产者、建设者与购房者、城里人与乡下人之间的物权关系非常微妙,至于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和廉租房、解困房的有效供给,主要是依据政策物权法进行法律救济,满足部分权利人的住房权要求。

譬如,《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通知》(粤府[1998]82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住房货币分配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府[2000]18号)等政策法规,立法目的意义在于平衡既得利益者与未享受实物分房者、机关事业单位与国营企业职工的利益关系,确保弱势群体住房权的贯彻执行。

从法理学讲,职工的住房权是一种特别优先权,大多数职工可以依法享受60平方米以上的住房货币补贴,住房公积金除外。未享受实物分房和货币分房者自然形成了特别债权人,依法享受优先受偿的权利。《破产法》第113条、《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国发[2010]27号)第4条等对此有明确规定。

目前,全国各地拖欠、克扣职工住房补贴费情况由来已久,有的长达18年之久,权利人的住房权遭受空前未有的损害。更有甚者,有的国有企业是房地产的大鳄,资产总额多达2000多亿元,每年的资产增值数百亿元,利润双百亿元,对于下属企业权利人冷若冰霜。有的城市政府每年卖出土地、房屋交易和其他税收多达几千亿元,对于困难企业的职工权利人不闻不问。但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费每年可以按时发放,而且补贴标准水涨船高。

执行住房补贴政策问题,不只是企业承受能力、有法不依的问题,很有可能存在官员腐败问题。很多国有企业实行承包制或者股份制以后,产权关系变得更加复杂,在职、下岗、退休工人变得更加弱势,维权的道路变得非常艰难。

不过,物权法的应用基础理论能够助弱势者一臂之力,在妙笔生花情势下,可以变被动为主动,变弱势为强势,战胜那些“权大于法”的侵权者,还广大职工一个公道。

(未完,待续)

相关法律:

物权法各条款

相关名词:

〖当代物权法〗〖古典物权法〗〖宏观物权法〗〖微观物权法〗〖普通物权法〗〖担保物权法〗〖制度物权法〗〖技术物权法〗〖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七)〗

〖本文要点〗

基础物权法的内容,主要是一些基础概念和基本权源法的内容,很多是普通物权法的内容。物的归属与合理利用,物权关系的规范与调整,为物权法拉开了汪洋恣势的庞大序幕。物权法客观存在成千上万个深奥的词汇,大部分寄存于基础物权法板块,直接为担保物权法、间接为制度(政策)物权法提供优质服务。

基础物权法与物权法的基础理论、应用基础理论相对应,各国的立法宗旨、原则、目的意义不尽相同,法律结构与内容也有差别。中国物权法在物、物权、物权关系和物权的主体客体等方面狠下功夫,于内容上求真求新,于当代物权法方面一鸣惊人,每次认真学习都有新的心得体会,仿佛吃了一颗定心丸那样心情舒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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