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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社会篇(1)

1女性与政治

参政是一切阶级性别实现自己要求的最直接有效的手段。

由于政权的极端重要性,所以在男权社会中,在中外历史上,都竭力排斥妇女参政从事政治活动。在我国封建社会中,妇女参政被斥为"牝鸡司晨",商朝灭亡的原因就是"惟妇言是用",社会秩序要求"女正位乎内,男正位乎外"。直到19世纪末,在西方进步思潮的影响下,中国妇女逐渐萌发了参政意识,她们在《女学报》上发表《男女平等说》等文章,要求有权"联名上书,直陈所见",荐拔女性"受职理事"等等。

1912~1913年唐群英等发起的女子参政运动,将中国妇女的参政从理论推向实践。唐群英,出生于湖南衡山的一个名门望族,曾东渡日本求学,为华兴会和同盟会会员。辛亥革命爆发,在上海组织女子后援会女子北伐队,亲任队长,驰骋疆场。中华民国成立之初,为女子参政运动之领袖。1912年2月,南京临时参议院着手制定《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唐群英明白这是中国将来正式宪法之张本,于是领衔女界上书请愿:"欲求社会之平等,必先求男女之平权;欲求男女之平权,非先与女子以参政权不可。请于宪法正文之内,订明无论男女一律平等,均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或不须订明,即请于本国人民一语,申明包括男女而言,另以正式公文宣布,以为女子有参政权之证据。"3月11日《临时约法》公布,却没有任何男女平权的内容,更未言及女子参政。唐群英等26人再次上书力争,19日,参议院终以"候国会成立再行解决"为托词,公然否决,女界闻讯哗然。20日,唐群英率20余人怒闯参议院,打碎玻璃窗,踢倒卫兵,这便是当时极为轰动的"大闹参议院事件"。以唐群英为首的妇女参政运动虽然最后以失败告终,但在客观上也大大促进了妇女参政的历史进程,在中国妇女运动史上留下了意义深远的一页。

1949年新中国的诞生为女性参与政治建立了优越的社会制度。首先,在立法上明确规定妇女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其次,制定特殊政策扶植女干部的成长。这些措施为中国女性的参政提供了法律保障。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当代女性认识到要真正实现女性参政,不仅需要争取法律的书面保证,更需要改变传统意识如"男主外,女主内""男强女弱"等等对女性的局限和影响,以清除女性解放和参政的最大思想障碍,提高女性的参政意识,使其更坚定、更自觉、更主动地去维护女性利益。1995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95-2000),第一个目标就是要提高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程度,提高妇女在领导班子中的比例。

有专家预测,从当前的妇女参政势头看,21世纪必定会出现妇女参政的高潮。尽管中国妇女参政同世界上别的国家如挪威、瑞典、丹麦、芬兰、冰岛等还有很大距离,但随着女性参政意识的不断觉醒和对社会事务的不断参与,妇女参政一定会有新的突破和上升。

社会越来越朝着有利于妇女参政方向的发展,21世纪的世界政治,其发展趋势是科学化、民主化,自然要求占人口一半的妇女加强政治参与,这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完善和发展的必然要素,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要因素。

2女性与经济

女性与经济的关系可以从三个方面来体现:一是社会劳动的参与率;二是社会劳动的参与水平,即所从事的职业在社会劳动组织中的地位;三是经济收入与经济实惠的数量,即个人或群体在社会财富和社会资源分配中所处的地位。

劳动一般分为有偿劳动和无偿劳动两类。凡是人们从事社会劳动并取得报酬或经营收入的这种经济活动就被认为是就业。就业通常是个人获得独立经济的基础。从历史的纵向比较来看,越来越多的女性接受了教育,并走出家庭,走向社会,开始自己的职业生涯。中国女性的就业率虽然比世界妇女的平均就业率高出很多,但相对于男性来讲,仍处于劣势,比如,有报酬工作的女性就业率偏低,女性的就业结构不如男性,女性一般进入的行业和获得的工作,大多是技术水平低、工资水平低的行业和工作。

近年来,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为妇女的职业发展提供了较多的向上流动的机会,如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的女企业家群体逐渐崛起。从整个女性就业的行业分布来看,女性在批发零售、社会服务、教育、文化、卫生等领域工作的比例超过男性,在金融保险、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等领域和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工作的比例接近于男性。在迅猛发展的高科技、金融信息等新兴产业中,女性告别了传统的体力劣势,充分发挥出自己的聪明才智,如在上海的银行、证券交易所以及一些著名的大公司中女职工已达到50%以上。

虽然中国妇女在国民经济中正显现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很多前所未有的负面因素也正在逐渐暴露。在劳动资源重组过程中,女性就业压力大,女性就业率下降幅度偏高,对国有企业职工的专项调查表明,国有企业下岗女工普遍比男工更感到再就业困难。近年来,女性就业还出现了一个突出的趋势,女性日益集中在非正规就业领域,如销售业和服务业,失业风险更大。即使在同一部门同一行业,也明显地存在着男女同工不同酬的不合理现状。在农村,由于土地的大量流失,已婚妇女的从夫居,其土地享有权也受到越来越严重的威胁等等。

除了在就业上遭遇的种种困境外,女性还面临着一个带有普遍性的无法回避问题,这就是家务劳动。

联合国1993年的《世界妇女状况》指出:妇女所做的工作往往未记录在案,被低估或根本就没有被估算。1995年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发布的《人类发展报告》再次提醒世界要重视妇女的工作价值。《人类发展报告》在对31个国家进行抽样调查后指出:妇女工作时间比男性工作时间长,但有报酬工作时间比男性少很多,因此,在收入的分配上,男性占的份额最大,其经济贡献也得到承认,而女性正好相反。需要指出的是,女性没有被市场承认的工作时间所从事的正是每个家庭所必不可少的家务劳动。

家务劳动是指为满足家庭成员自身生存、维系家庭诸功能所必需的各项家务事项。在这些家庭功能中,几乎都必须通过家务劳动来实现。在现代夫妻双方都参加工作的家庭中,传统的"男主外、女主内"的性别分工有了改变,丈夫也开始"主内",承担部分家务。人们曾乐观地认为,妇女参加社会劳动之后,两性之间应该更平等地负担家务劳动。随着家务劳动社会化程度的提高,城乡两性用于家务的时间均有不同程度的降低,但由女性为主承担家务劳动的格局仍未改变,有85%的以上的家庭做饭、洗碗、洗衣、打扫卫生等日常家务劳动主要由妻子承担。

如果不赋予家务劳动一定的经济价值,显然,妇女所作的贡献就可能被严重低估。实际上男子在市场上进行有偿工作所得的报酬,是他和妻子共同劳动的成果,因为如果没有妇女在家照料孩子,料理家务,男子就无法外出从事有酬劳的工作。有的妇女因此减少了有酬劳工作的时间,她付出的或许还不仅仅是从事家务劳动所需的体力、时间,而且还有机会成本等。

现代社会正在逐渐形成这样的共识:家庭由夫妻共同组成,当女性更多地走向社会进入公共领域的时候,男性也有必要走进家庭,承担照顾家庭的责任。将家务劳动看做是女性的天职,而推卸男性的家庭责任,是一种陈旧的观念,已经不符合现代社会的性别规范和要求。而女性和男性平等地分担家务劳动和家庭责任,对保证妇女就业、参与政治经济活动并从而获得充分的发展,都具有重大的促进意义。

3女性与法律

女性在历史发展的各个时期都约占世界人口的一半,维护和保障女性的合法权利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1949年9月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六条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废除束缚妇女的封建制度。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教育的、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均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实行男女婚姻自由。"1950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婚姻法共八章二十七条。第一条规定:"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这标志着旧中国遗留下来的封建婚姻家庭制度将彻底被废除,新型的社会主义家庭秩序和婚姻制度从此将在法律保障下建立起来。

1980年9月,通过了新婚姻法。在新中国成立30多年之后,社会各方面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20世纪50年代制定的婚姻法所担负的摧毁封建婚姻制度、建立新婚姻制度的使命已基本完成。"实行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禁止重婚纳妾、禁止童养媳"等提法已不符合变动了的现实情况,法定结婚年龄也不符合当时计划生育的要求,判决离婚究竟以什么为依据的问题,都需根据现实的进展和情况的变化和30多年的司法实践本身的得失而给以新的考虑,对前婚姻法作必要的补充和修改,使之更符合人民的利益和愿望。

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社会的发展,有关妇女的法律法规更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199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简称《妇女权益保障法》)这是中国第一部以妇女为主体,全面保障妇女权益的基本法。在《妇女权益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的指引下,还相继制定和修订了婚姻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颁布实施了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等100余件涉及妇女权益保障的法规和规章。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法宪法》为基础,以《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包括国家各种单行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各部门行政规章在内的一整套保护妇女权益和促进性别平等的法律体系。为妇女政治、经济、法律、婚姻等社会地位的实现和提高提供了前提和保障。

但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法律条文的还不能完全贯彻实施,妇女权益受到损害的事情还时有发生,比如,在有关妇女与家庭方面,就存在着不少人们熟视无睹却又严重违反妇女权益的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九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在一个家庭中,子女无论男女、无论是否出嫁娶妻同样有权继承家庭财产。1990年和2000年两期中国妇女地位调查表明,在"出嫁女儿是否有权继承家庭财产"这一问题上,女性远比男性"自觉"。男性有20%,女性有251%认为不应当继承财产,还有338%的男性和313%的女性认为应当少继承或最好不继承财产。虽然现代法律规定,子女无论男女、无论是否出嫁娶妻同样有权继承家庭财产。但在现实生活中,女性比男性更倾向于出嫁的女儿不能继承财产。这种性别身份的定位早已深化到女性自身的身份定位上,婚姻事件--嫁人使女性改变了她们在"娘家"的身份,"她们"作为娘家的"外人"已无权享受原有的权利。从乡规民约来说,"出嫁的女儿就是泼出去的水",婚姻彻底改变了女性的身份。在中国,这种乡规民约有着上千年的历史,已成为中国文化的一部分。在认为出嫁的女儿不能继承家庭财产的女性当中,约有一半的女性年龄在18~19岁,她们都接受过一定的现代教育,但这种认知与正规的学校教育并无直接关系,而是一种社会影响的结果。

2000年第二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还表明,在自认为受教育权利没有受过侵害的妇女中,有516%的妇女实际受教育的年数在国家规定的法定标准九年以下;在"未能继续深造的原因"中,男性主要是因为"自己不想上",而女性则主要是因为"父母没让上",在18~34岁的年龄组中因"父母没让上"而辍学(未满九年义务教育)的农村妇女占784%。

调查还发现,在对财产拥有状况来看,在家庭财产中,住房大多数(810%)以丈夫的名义登记,夫妻共同登记和以妻子名义登记的非常少,分别只占22%和78%。存款以夫妻共同登记的和以妻子名义登记的情况相对多一点,分别有36%和271%。传统性别身份的定位无形中也使女性的利益受到有形的损害。

中国一贯坚持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并将男女平等作为促进社会发展的一项基本国策,在相应的法律和法规不断完善的情况下,女性还需要不断地觉醒和提高自我意识,减少环境和传统对自己的左右,继而把争取自己权益、保护自己权益的任务放在一个比较自觉的高度上,而不仅仅靠政策的保护和外部的力量的支持。或许只有这样,女性才能够真正保护和行使自己应有的权利。

4女性与教育

在公益广告里,曾有个"知识改变命运"的系列专题。其中有一个人物是北京聚福隆茶庄总经理王兆兰。王兆兰,北京人,生于1958,作过15年挡车工,1992年下岗,起先在贵宾楼饭店做清洗卫生间的工作,因为考虑到会遇上各种人,王兆兰有意识地开始学一点英语。王兆兰高中毕业,但原来学的是法语,于是一切从头开始,跟自己上中学的女儿学,跟饭店的服务人员学,每天记几个单词,开始能用一些基本的日常用语。大概因为这些原因,王兆兰调到了饭店的商品部,开始卖服装,因为要接触更多的外国顾客,她在英语学习上也就多下一些工夫,心里也多了一些自信。1995年由于商品部要装修,于是又回到家里。因为不愿意闲呆,看见附近有家茶叶店招聘售货员,但人家的年龄上限是25岁,而她当时都37岁了。老板问她有什么长处,她说能说一点英语,给外国顾客介绍一下价格品种、结账没问题。于是她就在这家茶叶店上班。王兆兰是那种做什么都想把它做好的人,因为卖茶叶,所以就开始了解一些茶叶方面的知识,还买了《茶经》等有关的书来看,在当时,对茶叶知识的学习只是出于工作的爱好,并没有想到开店之类的。到后来,她发现自己真的爱茶,因为这种喜爱,她开了一家自己的茶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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