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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幸福的真意——迄今既有的幸福论必须扬弃(2)

专门琢磨人的心理、生理现象的弗洛依德说过:“幸福绝不是文化的价值标准。”这句话明显地道出了他(弗洛依德)体悟到:虽然他对幸福的真意不甚了、不能道出中肯的幸福定义,但是他可以肯定,幸福这种感觉与文化的价值标准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概念。尽管弗洛依德的理论体系实在使人不敢过分地去恭维,但是作为一生都致力于研究人的心理活动和人性的学者,这句话却道出了他的一种正确的感觉状态。

其次,人们可能认为幸福定义是比较重要的概念,不能太简单,因此,此前探索幸福定义的人,多见用类比或引喻的方式来表达,如幸福=快乐+XX或幸福就是欲望得到满足等。之所以不能做到恰当地概括和抓住本质的表达,其深层原因就是还没有悟到幸福感的真正实质。

笔者认为,确定幸福的内涵,不能思考得太简单是对的;定义的表达却应该是力求简明。再说,一般的规律是,最根本、最本质的东西就最简单、最不容易改变。

比如,“幸福就是欲望得到满足”,这样定义幸福好像是不错的。但是那些不期而至或大喜过望的幸福事件,即没有加以期望或超过期望的情形和那些没有达到对欲望、期望的“满”或“足”,只是小有收获的、稍有好感觉的情形也被包括在“对欲望的满足”中,就有些牵强的感觉了;此外,更能说明问题的是,自身生理运转,如无名抑郁感消失而出现的愉悦感,或由某些痛苦感转化来的幸福感(后文将有叙述),虽然属于不折不扣的幸福感,也不应该算作“欲望得到满足”之列。

又比如,“幸福就是快乐”或幸福=快乐,这样定义幸福好像也是不错的。但是那些在经历着紧张、近于残酷的体育竞技的过程里的感觉,是许多人刻意追求的一种好感觉;为抚养多个健康成长着的子女,而艰苦操劳中的父母们的艰苦而不失欣慰的情绪;那些正在经历着就义过程的“人弹”们的紧张、忐忑,但怀有更强烈的将要追求到“自我实现”那种无比兴奋、崇高的心情;和为了公益献血,主动躺在医院的病床上正在被抽血的人的感觉,等等,上述种种情绪或情感都是一些人自主追求的,他们自认为是一种幸福的感觉,但是不能算是快乐的感觉。还有尊严感、安全感,理应也属于幸福感,但是用快乐来概括它,就有些不贴切的意味。所以说,幸福可以涵盖快乐;快乐不可以涵盖幸福。即,可以说快乐是幸福感中的一种情形;而不能说所有幸福的感觉都算是快乐。归根结底,幸福是包括快乐在内的诸种好感觉的总汇。

西方人尤其是古代西方人,差不多最著名的哲学家或思想家,都是很注意研究幸福,一般还都是把快乐等同于幸福。

十八世纪著名的启蒙人士边沁似乎对快乐与幸福之间的关系,提出过质疑。他说:“人类在快乐之外还有其他行为动机,譬如荣誉、爱国和信仰,这些都很好。”

他们一般承认人类的一切行为动机最终归于追求幸福;快乐或有意义的快乐就是幸福。边沁认为“这些都很好”的荣誉、爱国和信仰的动机,所致的行为得到的荣誉感、崇敬感、淡定感、安全感等,也都属于人的好感觉,并且都属于人类追求的、快乐之外的好感觉。这里边沁的说法不是明显带有“有所体悟”的性质吗?他体悟到了这些不属于快乐的好感觉,似乎是与快乐同等级的概念,它们之上的、更具概括性的概念是什么呢?边沁并没有下文。

凡此种种都说明,虽然幸福定义的表达需要力求简明,但其含义不能简单而必须深刻、中肯,尤其要有高度、准确的概括性。

为什么说必须要有高度的概括性呢?因为幸福定义是一种元概念,即带有初始和根本的性质,可以涵盖许多其他概念的概念。首先,它承载着对人的情绪领域里,太多正面的、好的具体状态的本质进行揭示和表达的任务;其次,在探索人性、人为什么活着或人的生存意义等重大问题的艰难过程中,承担着关键的角色,需要中肯而简明。

鉴于此,笔者对幸福的定义是:主观感觉好就是幸福。用俗话说,幸福就是“感觉好”或“好感觉”,即幸福=好感觉,不可以附加任何“意义”。

这种主观的好感觉包括:快乐感、轻松感、愉悦感、舒适感、荣誉感、尊严感、安全感、满足感、归属感、优越感……很多类型或种类的正面感觉。

一般地说,幸福感与生存状态良好联系在一起。

幸福既然就是一种感觉,所以幸福与幸福感是完全相同的一个概念,而不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客观幸福只能以“客观幸福”的形式来表达,它是幸福这一概念衍生出来的概念,是对幸福感觉的客观评价,不可以也表达成“幸福”。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如以前出现的对幸福概念理解上的分歧,使人们找不准究竟什么是幸福。

这样的幸福定义因为简单,所以更根本、更本质、概括性更高,其外延就更广——凡是好的感觉就是幸福感。不管这种感觉的主体是谁、客观的社会意义如何;不管感觉的时间长短、程度深浅;也不管这种感觉是由什么原因引起的,等等。如此定义幸福,才能如实地还原幸福与痛苦两个概念之间本质上的对称关系,为深入揭示人的情绪或情感的生理机制,和人的生存意义与社会意义等创造必要条件。这样定义幸福感也容易达到共识,减少纷争,减少转换。因为只要是好感觉就是幸福感,不需要其他任何附加条件。

弗洛伊德先生还曾经说:“幸福基本上是一种主观的东西,不论我们想到某种境况时恐惧有多么强烈——如那些古代划船的奴隶,三十年战争时期的农民,宗教法庭的牺牲者,以及等待被屠杀的犹太人——我们仍然无法使自己站在这些人的立场上,去推测他们的快乐与痛苦,在我看来,要进一步探讨这方面的问题将是徒劳无益的。”

比如说,问老农什么是幸福?可能的答案是风调雨顺好收成或体面地给儿子娶媳妇就是幸福;问“剩男”、“剩女”什么是幸福?可能的答案是,找到理想的另一半就是幸福;问痴迷的彩民们什么是幸福?可能的答案是,得到头彩是幸福;问潜逃的杀人犯什么是幸福?可能答别被捉住就是幸福;问“阿拉伯之春”中利比亚反对派战士什么是幸福?可能答,推翻卡扎菲政权就是幸福……

凡此种种,不管它们之间的社会“意义”有何不同,总结他们之间在人的情绪上“公约”性的共同点只能有一个——主观感觉好(快乐和不痛苦),找不到其他任何的共同之处了。这样我们就把这唯一的、在人的情绪或情感方面的共同点抽(概括)出来定义为幸福或幸福感。

因为这样的幸福定义简单、简明,才能更彻底地概括出了人的正面的、好的感觉这种事物的本质。如“人”这一概念简单、简明,可以涵盖各个人种、各个民族和其他各类各色的人。如果给“人”这一概念加上任何附带成分,都会缩小它的外延。比如“白人”,就排除了占世界人口大多数的黄种人和黑种人。揭示事物本质的概念才是真理性强的概念;真理性强的概念才能成为一种有力的语言工具,用以解决关于人类和人类社会的重大、艰深的问题。

至于应该如何追求好感觉或应该追求什么样的好感觉,以及什么样的人的感觉才算有意义,那是评断者们以什么价值标准来判断的事。涉及评断者的价值标准,就进入意识形态的范围了,那就到了不能指望轻易地就能说清的地方了。柏拉图认为是人类普遍的真理,马克思可能认为那是剥削者们的真理;基督徒认为的真理,尼采先生却可能认为那是可耻的谎言。

说起来很奇怪,2010年新出版的,近30万字的一本已经被某大学校当做教材的《幸福学》,其中有“什么是幸福”的标题。标题之下的小标题有“幸福是需要的满足”、“幸福是愉悦的感觉”等,话说得很靠谱,并且总结性的、核心内容已到嘴边,让人感觉出简明、中肯的幸福定义马上就要跃然纸上。但顺着文章捯下去,作者只是“引而不发,跃如也”式地为我们提供不少能说明问题又很适当的事例和思路,但终没有道出简单明确的幸福定义。以这样的材料教育后代,能无遗惑么?

这种对幸福定义躲躲闪闪的情况,在现时中国关于幸福的问题研究论文中,似乎是个普遍的现象。笔者对这种现象久久百思不得其解。亦如现代西方人对古希腊圣者们的敬畏,仿效之,中国的学者也不敢忤逆现代研究幸福的问题的权威们?

如无特别指明,在本文此后的行文中,若仅出现“幸福”二字,都是指主观幸福或幸福感。

据说有统计表明,美国著名俄裔女作家、思想家安·兰德所写的书在基督教盛行的美国的影响力仅次于《圣经》。兰德在她所写的《自私的德性》一书中说到:

“人体的‘愉快——痛苦’机制也存在于所有具备感知能力的活的有机体体内,它是对有机体的自动保护。愉快的生理感觉是一种信号,暗示肌体正在进行正确的活动过程;痛苦的生理感觉也是一种信号,警告有危险存在,暗示有机体正在进行错误的活动,暗示身体的正常功能正在受到削弱,需要采取行动来纠正这种错误。”从她的这一段话中可以看出,她也认为愉快(即幸福)与痛苦是有紧密联系的一对有机体的感觉状态(本文稍后将对幸福与痛苦的关系进行专门的论述);并且,愉快即幸福的感觉是与有机体的良好生存状态相联系起来的。

很明显,“幸福”这一词语比“愉快”的概括性更高,而且在兰德的文章里与痛苦相对,用起来更贴切。但是兰德女士却用“愉快”而没有用“幸福”来与“痛苦”对应呢?唯一正确的解释就是兰德女士写《自私的德性》这本书时,世上还没有得到应有的共识的幸福定义。从这里也能看出,确定简明、中肯、可以达成共识的幸福定义,是研究人性、人究竟为什么活着和人的情绪、情感等方面问题的大事。

很明显,幸福感有时间的长、短之辨。

最短的幸福感将怎样?一刹那。也就是刚刚感觉到幸福,这种感觉就消失了。也可以说存在瞬间的幸福。

比如,两个拳击运动员实力相当,比赛结果胜方与负方点数相差无几。其中负方在运动过程中有不准确的感觉导致自己出现了错误的判断。比赛刚一结束,他就示威式地向周围观众挥舞双拳象征获胜。很短时间后,出现了与他判断相反的裁判员们裁决的结果,他那胜利的喜悦心情就会戛然变成失意和苦涩的感觉。

又如,路上的行人突然眼睛发亮,嘴角上扬,美好的心情挂在脸上,以致全然罔顾自己正行进在繁华的路上。这时如果偶然遇上熟人、仇人或其他突发事件,由于注意力的转移,他刚刚涌出的幸福感可能瞬间就会结束。就像鲁迅先生说过的一句幽默话:“刚刚开了头,却又煞了尾。”

在现实生活中,还有许多时间上很暂短的幸福体验现象,比如电视屏幕上瞬间闪现,随即消失的美好画面给予人的好感觉,等等。

不管幸福感出现多么短暂的时间,但它是客观实在,不容无视。

英国著名的心理学家德斯蒙德·莫里斯在他的《幸福之源》一书中曾说:

“总的来说,我对幸福的定义是,当一些情况有所好转时我们突然感到的愉快心情。理解幸福的关键是要知道,只有在我们生活的某方面突然有了戏剧化改善的时候,才会明显地感到幸福。这个‘改善时刻’可以是任何一种重大的人生经历也可是一些琐碎的小事……”

“强烈的幸福与改变有关,它不是一种长久持续的感觉,而是转瞬即逝。”这里作者强调,幸福适应性很强,须有环境或刺激的“改善”或“改变”才能感觉到,而且“转瞬即逝”。似乎很短时间的正面体验才算幸福。在幸福的延续时间上也正与我国研究幸福的一些专家们说法相反。我国有的专家断言,短时间的愉快感觉不能算是幸福,把“幸福”理解成为仅仅局限于“客观幸福”才容易出现这种错误。

2010年4月26日《北京晚报》刊登由陈竹冰翻译的题为《纯真的幸福》的文章,作者为土耳其评论家布泽。文章内容是评论诺贝尔文学奖得主,土耳其作家奥尔罕·帕慕克花费了六年时间写就,在得奖后发表的第一本小说《纯真博物馆》中关于幸福的观点。其中有这样的片段:

“一份仅仅持续一瞬间的幸福和为了重温这一瞬间而付出一生……一生只为那一刻……《纯真博物馆》就是凝固那一刻的作品。”

这里只摘录这一小段是为了求证存在一瞬间的幸福感不是我个人的发明。

对于“一瞬间”和“一刹那”等极短的时间段,在佛教经典或其他一些中国的典籍中有严格的界定。为了避免陷入烦琐的泥坑,笔者以为在这里不需要太罗嗦、太详细的量化,只要能表明意思就好。

幸福感最长能持续多久呢?因为幸福感有不同类型,幸福感还有适应性,所以不能概而论之。比如轻松感,这种幸福体验随着体力和精力的变化,一般不会延续太长时间;而优越感、归属感等类型的幸福体验,就可以持续较久。有的幸福感可延续数分钟,有的可延续数小时或更长。一般地说,睡眠应该是显意识幸福感的一个结点。按心理学的界定方法,再长久的幸福感就属于幸福心境了。

幸福感的消失,一般是由强烈——不强烈——消失的渐变过程。

幸福有深浅程度的区别。平常人们用“很幸福”或“有点幸福感觉”之类的话来描述,正像用“很疼”或“不很疼”来描述某种痛苦一样。如上文所述,研究幸福的人们用“幸福指数”来表示幸福程度的深浅。尽管西方人夏斯特勒、边沁等人很早就从多方面对幸福的量化和表达进行探索,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北欧一些国家和美国的心理学家们也借助多种现代科技手段对客观幸福和主观幸福进行量化研究。呕心沥血、艰苦卓绝,并积累了大量宝贵的科学方法及资料,但如今仍没有通用的量化幸福的统一标准。常提的“幸福指数”,其实还只是停留在“幸福深浅程度”的同义词地位上。

他们在研究所谓的“幸福指数”的时候,一般是没有刻意把主观幸福与客观幸福分开。严格地说,只有客观幸福指数或主观幸福指数。没有修饰词前缀儿的“幸福指数”是源头不清的概念。

在讨论完了客观幸福、主观幸福以及二者的辩证关系和幸福感的定义之后,我们再重新审视一下市面上那些论述幸福的文章,和某某讲坛上关于幸福的问题的叱咤风云的演讲,在没有辨清主观幸福与客观幸福以及二者之间的关系和幸福感的定义情况下,也就是在没有首先刻意地交代清楚,所要宣讲的或所要撰写的主体的内涵是什么的情况下就卖力气,那如何能顺理成章、正确无误地进行下去呢?

三、引起幸福感的原因

在实际生活中,引起幸福体验的原因很多,但是概括起来就只有两种:外因和内因。

所谓外因,是指躯体的感觉器官或感觉机制接受到体外环境因素的刺激而引起幸福体验,这体外环境刺激就是外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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