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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79.抚恤金能否作为遗产被继承?

抚恤金是指公民因工伤、交通或其他意外事故的发生造成伤残或死亡的,国家或有关单位按相关法规规定发给伤残者本人或死者家属一定金额的慰问金及生活补助费。我国的抚恤金分为两种,一种是发给伤残者本人的,另一种是发给死者家属的。这两种性质的抚恤金在遗产继承中的结果是不同的,应分清情况,区别对待。

(1)发给死者家属的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不是对死者的经济补偿,而是有关单位给予其家属的物质帮助和精神安慰,发给谁就属于谁的;从发给之日起该种抚恤金已成为家属的个人财产,而不能作为死者的遗产被继承了。

(2)如果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是有关单位发给伤残者本人的,这就属于伤残者本人所有,一旦伤残者亡故,此部分抚恤金、补助费就成为遗产,继承人可以依法继承。

80.立遗嘱人把名字签名错了,怎么办?

立遗嘱人签名错了,需到公证处进行更正此遗嘱,补充说明此情况,或者重新立一份公证遗嘱。因为公证遗嘱的效力最大,所以,私下再立遗嘱把此事情说清楚,若保护效力不够,建议要到公证处去。

如果公证遗嘱因为签名错误无效,那么其他的遗嘱不经公证只要是有效的遗嘱就是有效力的,但是在办理继承房产过户时,还是需要去公证的。

81.订立遗嘱时,哪些人不能作为见证人?

订立遗嘱之所以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其根本目的就在于保证遗嘱内容的真实性,防止他人擅自伪造、篡改、销毁遗嘱人所立的遗嘱。因此,合格的见证人就显得十分重要。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下列人员不得作为遗嘱见证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前者不能辨认自己行为,不能以自己名义参加民事活动并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义务;后者则是其民事行为能力受到限制,二者均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参与订立遗嘱这类较复杂民事活动。如果他们在场,其见证不具有法律效力。

(2)继承人、受遗赠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不能作为见证人的原因不在于其是否有民事行为能力,而在于他们与遗嘱有直接利害关系,有可能影响遗嘱人自愿表达其内心意志,再者,他们作为见证人难以保持客观性和真实性。因此,法律明确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不得作为遗嘱见证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由于利益关系的影响,难以保证其证明的客观性、真实性,所以这些人也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82.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财产应如何继承?

贾某有两个儿子,分别叫贾斌和贾武,贾斌有一个儿子叫贾小文。贾某在公证遗嘱中表示所有遗产由贾斌继承。贾斌得知后自书遗嘱:自己所有财产留给贾小文,所有从父亲处继承的遗产归弟弟贾武所有。贾某得知后十分感动,在贾斌遗嘱下加注“按贾斌意思办,但要留给贾小文10万”。贾斌不久因意外事故死亡,贾某也悲伤离世。请问,这种情况下,财产该如何继承?

本案例存在代位继承问题。贾斌先于贾某死亡,贾斌应继承部分由贾小文继承。贾某修改贾斌遗嘱的行为无效,不用考虑。

但我们容易忽略的是,当贾斌死亡后,贾某的公证遗嘱就失效了。因为,遗嘱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遗嘱无效,遗嘱继承人的子女不得依遗嘱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仅适用于法定继承。

贾斌的遗嘱不能处分其未得的父亲的财产,所以该部分遗嘱内容无效。

因此,本案例中提到的财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也就是说,贾某的遗产由贾小文和贾武继承。

83.什么是财产继承法律关系?

财产继承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主要由继承法)所调整的民事主体之间公民死亡时对其个人财产进行继承而发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它包含以下几层意思:(1)财产继承法律关系主要由继承法所调整,但并非全由继承法调整,如继承法对继承能力未作规定,这就需要由《民法通则》来调整。(2)由继承法调整的法律关系,并非全是财产继承法律关系。如继承人与受赠人(其他公司、法人)之间因被继承人死亡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属于一般的民事法律关系,而不属财产继承法律关系。(3)财产继承法律关系是因被继承人死亡的法律事实而产生,当事人的法律行为不能产生财产继承法律关系。(4)财产继承法律关系主体只限于被继承人和继承人之间。

84.财产继承法和一般民事法律的区别在哪里?

财产继承法律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范畴,但它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法律关系,主要区别是:(1)产生的原因不同。前者只能因被继承人死亡的法律事实而产生,后者可以而且主要因当事人的法律行为而产生。(2)主体资格不同。前者只限于被继承人的继承人,而后者可以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任何公民、法人。(3)内容不同。前者主体间的权利义务不是等价有偿的,而后者一般是在等价有偿原则上建立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平等有偿。

85.财产继承权关系客体的债权分几种?

财产继承法律关系客体的债权,大致有以下几种:(1)被继承人生前将财产出租或出典他人而形成的债权。(2)被继承人生前依据承包、租赁合同应得未得的收益而形成的债权。(3)被继承人生前将财产出借他人而形成的债权。(4)被继承人(被保险人)生前未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请求权。如果被继承人生前已指定受益人,受益人可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保险人支付保险金,因此这种受益权不能成为继承客体。(5)因他人侵权行为引起的债权。但只限于:一是对损害被继承人财产引起的赔偿请求权;二是因损害被继承人人身而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请求权,但非财产上的赔偿请求权不能成为继承客体。此外,加害人的侵犯行为致被继承人死亡而造成其家属在财产上受到损失的赔偿请求权不能作为继承客体,而只能由其家属以自己的名义另行提起诉讼。因这两种请求权是不同的法律概念,不能混同。

86.哪些情况可以成为财产继承法律关系客体的债务?

实践中,成为财产继承法律关系客体的债务,有以下几种情况:

(1)被继承人生前向他人借贷的财物,包括用于被继承人和继承人共同生活,或被继承人个人耗费的,但因赌博等违法行为造成的债务不能作为继承客体。

(2)被继承人生前应缴而未缴的税款。

(3)被继承人生前因未履行合同造成他人损失而形成的债务。

(4)被继承人生前侵害他人人身健康造成财产上的损失而形成的债务。受害人在被继承人生前已提起诉讼的,继承人有继续参加诉讼并负有赔偿的义务。被继承人生前的侵权行为造成他人非财产上的损失,不能成为继承客体。

(5)被继承人生前的不当得利而形成的债务。

(6)被继承人生前已立有遗嘱将财产赠与他人或与扶养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继承开始时,受遗赠人、扶养人即成为继承人的债权人,继承人有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交付财物的义务。

87.财产继承法律关系主体间权利义务的不等性表现在哪些方面?

财产继承法律关系主体间权利义务的不等性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时间上不等,即享受权利与履行义务的时间不等。财产继承法律关系的主体享受权利(承接遗产)时,并不要求其同时履行某种相对应的义务,他们履行义务总是在享受权利之前;而其他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往往要履行相应的义务。如买卖关系中,买方取得货物时,必须履行付款的义务,卖方收取货款后必须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

(2)内容上不等。民事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义务的产生往往是基于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基础上,其目的是为了满足物质文化生活的需要,促进经济的发展。所以,它必然要求权利义务对等,而财产继承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义务是以实现家庭职能、履行法定义务为前提的,所以它不应该也不可能是等价的。

88.财产继承法律关系主体间权利义务的法定性表现在哪些方面?

(1)权利义务相对应是法定的。

(2)权利义务的行使和履行是法定的。财产继承法律关系的主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时间及形式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而不能根据当事人的任意,否则就不能产生预期的法律后果。一是继承的接受是法定的,二是放弃继承的期限是法定的,三是放弃继承的形式是法定的。

(3)权利义务的分配原则是法定的。我国继承法对遗产的分配原则已作了明文规定,这些规定体现了男女平等、养老育幼和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在实践中应注意两个问题:一是要准确把握“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的标准,二是要把“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可以多分”的原则与“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规定加以区别。

89.什么是继承期待权?

依照法律规定或遗嘱指定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它是不依继承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的、具有实现可能性的继承权,故又称之为“客观意义上的可能性继承权”。该种继承权的享有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或被继承人所立遗嘱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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