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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章 环境犯罪警示录

1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犯罪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于1997年3月14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改,并于当年10月1日生效。修改后的刑法在第338条首次明确规定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第408条还针对环境监管人员规定了环境监管失职罪,其他条款还规定了走私固体废物等有关环境的犯罪。刑法施行以来,到2002年全国处理结案了17起环境犯罪案件,另有多起尚在司法机关处理过程之中。现将一些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犯罪案介绍如下。

四川省名山县恒达化工厂案1999年1月31日,恒达化工厂日常工作管理负责人刘某某经独资私营业主林某某同意,将含高浓度氟化物的废水直接排入排水沟,并陆续向厂外排放,致使饮用水源污染,造成多人出现中毒症状,303人门诊治疗和104入住院治疗,共造成经济损失33.9816万元。1999年9月1日,四川省名山县人民法院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恒达化工厂罚金5万元;林某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万元;刘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2000元。法院同时判处赔偿经济损失33.9816万元。

江苏省宜兴市洋溪东湖化工厂案2000年6月至2001年6月,江苏省宜兴市洋溪东湖化工厂向厂外直接排放严重超标的有毒有害化工废水。同时,该厂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放任吴某某在其厂内直接排放严重超标的有毒有害化工废水,造成水质严重污染,365.992亩水稻田污染受损,直接经济损失166 577元。2001年12月24日,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2万元。吴某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浙江省庆元县染料化工有限公司案1998年5月5日,庆元县染料化工有限公司的污水池排放管道阀门断裂,100吨废水流入竹口溪,导致松溪县自来水厂停止供水504小时,建欧东门水厂停止供水38小时,南平市安丰水厂停止供水395小时,蟹苗、鱼苗死亡,农禾蔬菜加工厂停产。2000年3月17日,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庆元县染料化工有限公司罚金5万元;庆元县染料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许某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

浙江省王某某倾倒化工废料案 王某某为义乌市华义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处理一批化工废料。1998年8月11日将18桶化工废料翻到磐安县境内大云线9公里+600米安文镇花街隧道附近公路下沟里。8月23日将15桶化工废料倾倒在磐安县境内东仙线66公里+420米盘峰乡麻车峡地段的公路沿下,部分废料流入河道,致使现场大片草木枯死、溪鱼死亡,造成经济损失68817.30元,且造成了水资源的损失。

2000年6月19日,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义乌市华义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犯同罪,罚金12万元;华义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楼某某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

湖南省郴州市砷制品公司案 郴州市砷制品公司擅自将两条未经验收的砷灰生产线投入生产,致使沉淀池发生废水泄漏,并人为地将沉淀池中大量废水废渣外排,导致数百人急性和亚急性砷中毒,由此发生善后费用164万元。2000年12月4日,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该矿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有期徒刑4年,处罚金1.5万元;直接责任人张某某有期徒刑3年,处罚金1万元。

贵州省独山县中南选冶厂案2001年3月28日,贵州省独山县中南选冶厂未经批准,擅自购买150余吨“碱泡渣”并随意堆放在厂区,雨水浸泡后形成的污水顺排污沟渗入五里村姚家寨村民的生活水井。此外,陆某某指使工人将冶炼废渣倾倒于厂外一坑内,雨水冲刷后有毒物质渗透至北门村飞机场组村民生活水井中,造成334名群众砷中毒,水体和农业直接经济损失115 737.82元。2002年2月28日,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陆某某有期徒刑5年,开处罚金10万元。

2 造成环境污染的危险品肇事犯罪案

河北省沧州市硫酸二甲酯泄漏案2000年1月8日,河北省沧州市个体雇佣司机吴某某、贾某某在未按规定采取任何必要防护措施,未经公安部门出具准运证送二级剧毒品硫酸二甲酯。在运输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硫酸二甲醋泄漏,且不及时报告,造成26人中毒,经济损失达66 256元。2000年7月17日,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以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吴某某、贾某某各有期徒刑1年。

陕西省丹凤县******泄漏案2000年9月27日,湖北省枣阳市金牛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未查验《化学危险品准运证》和《化学危险品购买证》原件即派胡某某往陕西省丹凤县四方金矿公司运送******。胡某某与平木镇上河村农民邓某某(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未办理《化学危险品准运证》即从事******运输,于运输途中发生交通事故,10余吨******渗漏入铁河,发生抢险和恢复治理费用8656907.89元。2001年1月18日,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以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胡某某有期徒刑5年零6个月,邓某某有期徒刑5年;湖北省枣阳市金牛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副经理张某某有期徒刑5年;丹凤县四方金矿有限责任公司供应科科长杨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福建省上杭县******泄漏案2000年10月24日,安徽省曙光化工供销公司车队司机兽某某(未办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超载运输******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大量泄漏,造成水源污染,导致98人中毒,经济损失137万元。2001年5月22日,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以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安徽省曙光化工供销公司车队司机兽某某有期徒刑两年。2000年8月15日,双方在法院调解下达成赔偿协议,曙光化工供销公司赔偿上杭县政府及村民160万元。

河南省洛宁县******泄漏案2001年11月1日,河南省2师市天元化工厂郭生会(无《危险货物押运证》)、郭延光(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张正安、任朝峰违规超载运输******,导致该车翻至路基下山河中,******泄漏,导致兴华河、洛河流域严重污染,1人中毒、15头牲畜死亡,另有10头牲畜中毒。2002年2月3日,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以危险物品肇事罪判处郭生会有期徒刑两年零3个月;郭延光有期徒刑两年零3个月;张正安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缓刑两年;任朝峰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零6个月。

3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犯罪案

北京市平谷县大华山镇西峪村造纸厂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案1995年9~10月,北京市平谷县大华山镇西峪村造纸厂承包人李某某从中国远洋运输公司购买639.4吨进口废纸(实为生活垃圾)。李某某未向有关部门报告,反而擅自销售100余吨,非法经营额10万余元。1997年,平谷县法院一审以投机倒把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5年,追缴违法所得102495元。1998年9月17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以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3年,追缴违法所得102495元。

4 伪造进口废物批准证书犯罪案

广东省南海市谢伟峰伪造进口废物批准证书案2001年6月,谢伟峰将伪造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进口废物批准书”(编号12188)以43万元出售给谢道森,谢道森以58万元转售给赵国峰,赵国峰以65万元转售给潘伟光。7月13日,该证在南海市海关被查获。2001年12月26日,广东省南海市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谢道森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罚金15万元;赵国峰有期徒刑两年,缓刑3年,罚金7万元;没收二人非法所得。

5 盗代生态林被判处有期徒刑

2001年11月2日,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在下都乡人民政府召开宣判大会,破坏生态资源、盗伐林木的被告人陈喜林、陈基伦、陈继良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000年6月间,被告人陈喜林、陈基伦与陈继良等人共同商定,将陈继良管护的下都乡象栏村集体所有的“井头坑上’山场的松树以2000元的价格出卖给被告人陈喜林、陈基伦等人砍伐。陈喜林、陈基伦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手续的情况下,雇请他人将该山场的松树全部砍下,并加工成模板、木条运至广东及本村消售。被盗伐松树467株,合计立木材积88.0224立方米。此外,被告人陈喜林还于2001年元月30日,伙同梁志堂、丘先茂(均已判刑)合伙盗窃上杭县林业局城关木材采购站堆放于上杭县庐丰乡扶洋村庐源洞堆场的松原木计46棵,5.309立方米,价值3222元,运往广东省境内非法销售后,被告人陈喜林分得赃款475元。根据上述犯罪事实,上杭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陈喜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5条第1款、第264条、第25条、第69条、第64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陈基伦、陈继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5条第1款、第25条、第64条之规定,分别对被告人陈喜林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8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总和刑期6年6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合计罚金9000元;被告人陈基伦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被告人陈继良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8000元。

6 破坏古树名木要吃官司

上海市从2002年10月1日起,任意破坏古树名木的行为一旦被发现,轻则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重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上海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违反规定,移植一级保护的古树鱿者树龄在100年以上名木的,每棵处高达1万~10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甚至要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悉,上海市将对全市的所有古树名木都建立起“户口”。有关部门将对每一棵古树名木进行鉴定并确认,对死亡的古树名木,养护责任人不得擅自处理,必须向管理部门核实注销。在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区内,若没有按照规定养护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损害它们的正常生长活动,将要处以相当金额的罚款。新的保护条例不但增加了处罚条例,还针对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提出了规定。从20世纪90年代起,上海市一些古树因为年事已高、自然死亡,但另一方面通过普查又确认了一些古树。因此,上海市的古树名木的数量并未减少,反而增加。随着时间的推移,古树后续资源将会成为古树名木中的主角,因此对后续资源的保护刻不容缓。

上海市对“古树”定义为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名木’则是指树种珍贵稀有的、具有重要历史价值或者纪念意义的以及具有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古树后续资源”即树龄80~100年之间的树木。按照这个标准,上海市现有古树名木1451裸、古树品种73种,分布在全市每个区域,其中徐汇区最多、松江区次之,闸北区的古树最少、仅3棵。因此,古树名木资源在上海市显得十分珍贵。

7 毁古树森受重罚

据《中国环境报》2001年3月17日讯,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建筑公司因毁坏两棵古树而被罚款8万元。地处燕儿窝地区乌鲁木齐市第23小学的院内有两棵根深叶茂、造型别致,树龄几百年的榆树。因该树历史悠久而被市政府有关部门列为重点保护的古树名木。2000年9月,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建筑公司在这所学校内建一幢4层教学楼,施工中施工人员只为了方便,不惜将两棵古树的树枝锯掉,然后用泥巴糊上锯口,严重损坏了两棵古榆树。乌兽木齐市绿化监察大队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对该建筑公司罚款8万元,以此来警示人们要保护古树。

8 撤自采代、出售自己栽种的林木同样犯法

南京市江宁区禄口镇农牧场行政村的陶崇杰、陶崇尧、陶崇道因采伐自己栽种和管理的林木构成滥伐林木罪;收购林木的高红喜则构成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并被依法处理。据《中国环境报》2002年8月3日报道,20世纪80年代中期,陶崇杰、陶崇尧、陶崇道与行政村达成口头协议,由他们管理村边一座名叫半夜山的荒山,山上栽种的林木归双方共有。后来,陶氏3人在荒山上栽种了国外松。2001年5月,陶氏3人见长了10多年的树木均已成材,便自作主张,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以5005元的价格分3次将山上672棵国外松,计立木蓄积41.87立方米,卖给了陶吴镇农民高红喜,然后由高带人将林木砍伐并运往他处木材加工厂销售。日前,4人均被江宁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并处陶氏3人罚金2000元,并处高红喜罚金1000元。

采伐、出售自己栽种的林木为什么也违法?据审理此案的江宁法院法官介绍,我国森林覆盖率一直在国际上处于较低水平,为此,我国早在1984年就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加大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力度,1998年,我国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进行了修改。根据该法第29条规定,国家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如确需采伐,必须向林业主管部门申领采伐许可证,并提供有关采伐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除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外,采伐自留山的林木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仍需申领采伐许可证。对无采伐许可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采伐林木,达到一定数量的,林业主管部门有权给予行政处罚;数量较大的,司法机关则要追究刑事责任。对明知是盗伐的林木仍非法予以收购,情节严重的,则构成非法收购盗伐的林木罪。本案中,陶氏3人所管理的荒山属农村集体所有,所种林木又与行政村共有,而非3人私有,在此情况下,3人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和共有人同意,擅自采伐所管理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伐林木罪。而高红喜明知陶氏3人无采伐许可证而予以收购,其行为构成非法收购盗伐的林木罪。

9 擅自砍代承包地里珍贵林木属犯罪

四川省都江堰市玉堂镇白马村四组村民岳某某砍自己承包地里的树,准备翻修一下房子,结果却犯了罪。2002年7月19日,都江堰市法院以非法采伐珍贵林木罪判处岳某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000元。

2001年10月,岳某某以翻修房子需要木头为由,向其所在的村、组提出砍伐自家承包地里的水杉树。这些树是1985年岳某某亲自栽种在自家承包地里的。对岳某某提出的申请,村、组均盖章表示同意,但未获得该市林业局核准,没有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当年10月25日,岳某某在未取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到自家承包地里砍了28棵水杉树,最粗的有22厘米,最细的仅6厘米。他请人帮忙把这些树抬回家,锯成79节圆木和97块板材,堆放在自家房子边上,准备翻修房子时用。2001年11月2日,都江堰市林业局公安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发现了这批被非法砍伐的树木。经查,水杉为杉科植物,系国家公布的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属国家一级保护树木。岳某某砍伐的28棵水杉换算为活立木蓄积达16.3立方米。都江堰市林业局当即向岳某某发出《暂扣林木通知书),对所砍水杉树予以就地查封。可岳某某并没把林业部门的处理当回事儿,擅自将这些已被依法查封的杉木全部用于翻修房子了。2002年1月3日,都江堰市公安局受理了这起盗伐林木案,2002年1月8日,岳某某在自家正在翻修的房子中被刑事拘留,2002年1月22日,被依法逮捕。

都江堰市法院认为,水杉系国家明合保护的一级珍贵野生植物,岳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其他有关行政法规,在未取得林业部门核发的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砍伐水杉,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珍贵林木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2月11曰颁布实施的《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淮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其他林木的,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盗伐、滥伐珍贵树木,同时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4条、345条,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该《解释》同时规定,非法采伐珍贵林木两株以上或采伐两立方米以上的,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4条“非法采伐珍贵林木罪”规定的“情节严重”。岳某某非法采伐珍贵林木水杉达28棵,活立木蓄积达16.3立方米,其非法采伐珍贵林木情节严重,应依法予以处罚。据此,都江堰市法院对被告人岳某某做出了上述判决。

10 焚烧秸秆 涉嫌失火罪被判刑

在河南省宜阳县国有林区以种地为生的农民武某某,在清理田间桔秆时为了省事,不顾当地政府的三令五申,公然在茂密的林区先后引燃数堆秸秆,不等火苗彻底熄灭即离开现场,继而引发森林大火,导致国有林场过火面积1080亩,烧毁侧柏林及阔叶混交林234亩,烧毁灌木林356亩,烧死松、柏等名贵林木及其他树木35000余株,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8万余元。2001年9月6日,被告人武某某被河南省宜阳县检察院以涉嫌失火罪提起公诉。2001年9月30日,武某某被宜阳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武某某因焚烧桔秆付出了惨重的代价。

11 走私猎隼者被判15年

非法携带8只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猎集,想从首都机场蒙混过关,不料却被海关抓个正着。经法院审理查明,北京市朝阳区居民张某,于2000年10月19日在首都机场准备登机飞往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时,被海关依法拦截检查。当有关工作人员对其携带的帆布包进行开包查验时,却发现其包内装有未经依法申报、私自携带的8只猎集,其中4只已死亡。后经有关部门鉴定,猎集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严禁私自携带出境。2001年8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一审判决,张某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张某目无国法,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我国有关海关法规和野生动物保护法,逃避海关监管,非法携带禁止出口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猎集出境,其行为侵犯了国家海关监管制度及国家野生动物保护制度,已构成走私珍贵野生动物罪。因此,法院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12 购销野生动物应受制裁

2000年12月27日,江西省人大、省电视台、省森林公安局组成的环保执法检查工作组在赣县检查时,发现某海鲜店和某水产行的业主钟志兰、钟家桂分别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草号鸟4只、苍鹰2只,藏在该店中待售。检查人员当即将查获的野生动物放生,并对非法购售野生动物的业主予以行政处罚。赣县人民检察院得知这一情况后,于2001年1月3日向该县公安局发出了《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县公安局接到通知书后,立即对钟志兰、钟家桂以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立案。最近经公安机关报请,赣县检察院批准逮捕了钟志兰、钟家桂。

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是我国公民的义务。一些个体、私营餐馆业主无视法律规定,贪图暴利,非法收购出售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破坏了生态平衡。《野生动物保护法》第22条规定:“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进入市场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应当进行监普管理。”凡违反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对其罚款、责节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对于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构成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1条规定: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个体工商业主,要增强法制观念,自觉保护野生动物,维护生态平衡,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13 格尔木土法炼油造成严重污染

随着石油价格的上涨,一些不法分子长期隐蔽在青藏公路沿线,利用一顶帐篷、一个油桶、一口大锅等简陋、落后的设备进行土法炼油,牟取暴利,对青海省格尔木周围环境造成严重污染。格尔木市周围的非法炼油点有数十家之多。格尔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工作人员,在距格尔木市区以南约20公里青藏公路旁,查获一个土法炼油点,此窝点隐蔽在格尔木河道内。土作功里炼油罐还冒着缕缕青烟,刺鼻气味四处弥漫。原油和成品油在地面汇聚成摊,周围土壤被渗入的油污染成黑色。这种原油和柴油造成的土壤污染可能持续几十年,被污染的土壤上任何植物无法生长。

据《中国青年报》2000年12月15日报道,自2000年11月以来,执法工作人员已经捣毁了3个土法炼油点,查处东风油罐车一辆,油罐8个,油泵两台,原油13吨,半成品油13吨,涉案价值达35万元。然而由于土法炼油设备简单且占地较小,往往是刚捣毁一个土法炼油点,不法分子便转移地点,到更隐蔽的地方开炉炼油,为打击查处土法炼油点带来了一定难度。土法炼油如此猖獗,原因是可牟取暴利。据了解,原油的收购价约为每吨300~400元,而由于油价的不断上涨,柴油的销售价可达到每吨3000元以上。格尔木市地处柴达木盆地,石油资源丰富,加上花格(花土沟——格尔木)输油管道横亘柴达木盆地东西,炼油者们通过不法手段搜集原油,就地取材,土法炼油点散落分布于格尔木市周围。

土法炼油的人大多来自新疆、陕西等省区的石油产区,他们在当地从事非法炼油已有多年。而根据格尔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调查证实,他们不仅有相当丰富的炼油经验,且其中还有自称可以通过改造设备使产油效率提高数倍甚至数十倍的“技术骨干”。格尔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作人员在调查中发现,这些炼油者有一条非常严密的产销渠道。他们将炼出的劣质油与质量合格的油品掺和在一起,低于市场价向外销售。劣质油大量流入市场的现象,对柴达木盆地上空的空气造成严重污染。

14 富阳镇餐馆油烟污染被查封

2000年11月24日,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强制查封了该市富阳镇3家饮食店产生油烟废气污染的设备。这是富阳市首例因饮食行业引起环境污染而被法院强制查封油烟废气污染设施的案件。富阳镇奎元馆、东图饮食店、清清餐饮部是富阳城区城西街上相都的3家饮食店,曾经几度转让经营户,但一直从事快餐、面条等餐饮小吃。3家店主在经营期间,未采取任何措施治理油烟废气,在烹饪过程中所产生的油烟废气严重地影响了楼上住户的正常生活,污染纠纷引起的矛盾非常突出。为此,富阳市环境监理大队多次派监理人员上门督促3家饮食店进行治理,责节饮食店加高油烟管道至屋顶并安装油烟净化器,但3家饮食店我行我素,都没有按照环保部门要求实施改造,落实措施,环境污染依旧存在。2000年10月18日,富阳市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条款规定,向3家饮食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产生油烟废气污染的设施立即停止使用。但3家饮食店对《行政处罚决定书》提出的要求置之不理,在规定时间内也没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为维护环保法律的尊严,富阳市环保局提出申请要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11月10日,富阳市人民法院下发裁定书,对3家饮食店产生油烟废气的设施进行强制查封。

15 学校高音嗽叭噪声扰民应由哪个部门管理

一些学校的高音喇叭噪声扰民成为生活中让人头疼的事情。对此类扰民案件,该由哪个部门管理呢?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45条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并在第58条授权公安机关对违反这一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者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那么,也就是说,公安机关是对高音广播喇叭噪声扰民进行行政管理的主管部门,只有公安机关才能对违反规定者给予行政处罚。因此,当居民将此类噪声扰民事件投诉到环保部门,要求查处时,环保部门应当告诉投诉人请求公安机关对违法者进行查处,或者将投诉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如果公安机关对居民的投诉置之不理,就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公安机关履行法定职责。

环保部门对此类噪声污染的违法者虽无行政处罚权,但并不意味着环保部门不能参与解决此类噪声污染纠纷。如果环保部门应当事人请求,对此类污染纠纷进行调解,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不涉及到越权问题。所应注意的是,在调解不成时,环保部门不要作出“处理决定”。另外,受污染危害的居民请求环保部门对高音广播喇叭噪声进行监测,也不涉及越权问题。

由于学校活动的特点,有时必须通过广播来组织活动,比如做广播体操,所以在处理这类纠纷时应当注意既依法处理,又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首先应注意禁止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范围。禁止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区域为“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如果高音广播喇叭是在农村和非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都不在禁止之列。其次,应顾及到学校正常教学活动的需要。学校的活动一般都是在白天居民非睡眠时间,且持续时间不会很长,那么污染的影响往往不像工业噪声、交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那样严重,处理纠纷的机关应尽量使居民和学校之间达成谅解,以保证正常的教学活动。

作为学校,应注意维护居民正常生活的权利,对居民的投诉不能置之不理,应在其教学活动中尽量减轻对周围居民的影响,比如将一个高音喇叭改成多个低音喇叭。学校作为教书育人的单位,其自身对他人的态度也必然对学生产生影响。教育学生尊重他人的正当权利应是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之一。如果一个学校对他人造成严重的污染影响却能泰然处之,它对学生尊重他人权利的教育必然难以达到应有的效果。

16 居民小区的噪声量及执行标准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标准规定,测量点选在居住或工作建筑物外,离任一建筑物的距离不小于1米。传声器距地面的垂直距离不小于1.2米。不得不在室内测量时,室内噪声限值低于所在区域标准值10分贝。测点距墙面和其他主要反射面不小于1米,距地板1.2~1.5米,距窗户约1.5米。在开窗状态下测量。如果噪声源位于受影响的居民楼下,而且居民在楼上居住,显然无法在室外测量,而必须在室内测量。这时要注意在开窗状态下测量。其适用的标准应比在室外测量时适用的相应标准低10分贝。

至于应当适用哪一类标准,就需要看《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的规定。该规范规定,城市道路中交通干线两侧区域适用《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4类标准,即昼间70分贝,夜间55分贝。如果在室内测量,则昼间为60分贝,夜间45分贝。这里就产生了一个问题,交通干线两侧多远的距离内才适用交通干线两侧的噪声标准?按照规定,如果临街建筑以低于3层楼房的建筑为主,相都区域为2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为30米±5米。也就是说,适用交通噪声标准的区域的最大距离为道路外35米。立法和制定标准的本意都在于首先保护人们的身体健康和正常生活,其次考虑经济的承受能力和技术的可行性。有关律师认为,如果说道路交通噪声还比较难以避免的话,作为固定污染源的餐饮娱乐设施的环境噪声对居民的影响则是应当和可以避免的,那么其适用的标准也应当按固定源标准衡量,适用相应的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限值,而不应按交通噪声衡量。

17 违法批地,有关人员受查处

2001年5月10日,福建省长汀县纪委、监察局对群众反映该县新桥镇土地管理所违法批地建房1000多平方米、违法收费12.6万元的问题进行了严肃查处,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立案调查。2000年12月6日,******效能办接到福建省机关效能投诉中心转办,反映长汀县新桥镇、村干部利用职权,非法批占耕地建房,群众反映多次都未得到解决的投诉案件。该市效能办当即转批******土地管理局要求尽快办理。12月7日,该市土地监察支队组织人员同长汀县土地局执法人员到新桥镇实地调查,根据群众的举报线索,重点对该镇茜坡村湖头组、叶屋村、石槽村、李家村的村干部及部分村民进行调查。经调查核实发现,新桥镇土地管理所干部未严格按《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行使职权,在明知耕地不能审批的情况下,擅自改变土地用途,造成该镇某建房户在1997年清查补收费后未补办合法用地手续;有5户占用耕地却以空闲地报批,取得有关用地手续;有5户镇土地管理所以清理的名义变相批准建房;有3户未批先收费,造成了未批先建的违法事实,新桥镇政府变相批准用地面积达1170平方米,违法收费12.6万元,在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

2001年1月5日,******效能投诉中心将该市土地监察支队的调查报告及处理意见转至长汀县纪委,并要求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长汀县纪委做出决定:给予新桥镇土地管理所、该镇分管土地工作的领导李某、土地管理所所长肖某进行全县通报批评,并责成新桥镇政府向长汀县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对主要责任人新桥镇土地管理所干部梁某进行立案调查;该镇违法收取的用地款12.6万元全部没收上缴财政,并处以罚款。

18 立案查处环境违法企业1.6万家

2002年9月25日,国家环保总局环境监察办公室发出通报指出,全国严查环境违法行为遏制污染反弹行动进入普查阶段以来,截至9月15日,全国共出动环境执法人员64.1万人(次),检查企业31.6万家,立案查处环境违法企业1.6万家,查处环境违法行为责任人428个。据中国环境网2002年9月27日讯,此次国家环保总局环境监察办公室通报的查处到位典型共10个。

①陕西省西安市严厉打击“小造纸”污染反弹,对取缔之后死灰复燃、造成严重污染的7家小造纸厂进行了集中查处,拆除了厂房和设备。西安市阎良区委、区政府分别给予原康桥镇镇长党内警告处分,给予武屯镇镇长和区环保局局长行政警告处分。

②山西省师汾市取缔土炼油小炉企业作为“严查”行动的重点,坚决关停改良焦护和50立方米以下的小高炉,停产整顿超标排污企业。凡在同一乡镇发现两处以上土炼油小炉企业未取缔的,视情节给予上至分管副县长下至环保局长警告、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凡在同一县发现两个乡镇有土炼油小炉企业未取缔的,视情节给予县长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截至7月中旬,临汾市共取缔土炼油小炉企业1828家,关停企业578家,停产整顿企业416家,炸毁各种烟囱近500根。“严查”行动使师汾市的大气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

③宁夏回族自治区曾取缔关停了1700多座土炼油炉,但2001年冬季以来,土炼油再度兴起。为此,宁夏开展了彻底清理土炼油的专项行动。共取缔和炸毁土炼油设施392座,收缴储油罐325个,捣毁黑窝点70处,扣押原油和成品油100多吨,依法传唤108人,刑事拘留3人。对再出现土炼油的乡镇,每发现一座土炼油护就处罚乡镇政府1万元,并追究乡镇、村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④河南省下决心关停301家严重污染水环境且治理难度较大的化学制浆造纸企业。仅新乡、焦作两市就已关闭取缔了141家企业的两万吨以下石灰法制浆生产线、1.7万吨以下碱法制浆生产线,使出境水质得到较大改善。周口市和商丘市分别对沈丘县冯营乡郭庄造纸厂、赵德营镇王庄造纸厂、王其庙制浆厂和虞城县杜集镇的张庄造纸厂、崔桥造纸厂5家小造纸企业污染反弹进行了严厉查处,捣毁制浆池12个,消除了隐患。通报批评了虞城县环保局局长,并对向反弹企业提供电力的冯营乡和赵德营电管站站长给予停职检查、调离工作岗位的处理。

⑤陕西省韩城市彻底整治龙门镇阳山庄村小选矿厂污染问题;⑥山西省忻州市严肃查处私挖滥采铁矿石、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⑦云南省祥云县飞龙电解锌厂提前关闭3条污染严重的生产线;⑧甘肃省永登县炸毁61个小水泥企业的土立窑;⑨河北省邢台市严厉追究环境违法行为行政责任人;⑩广东省彻底关停雷州制药厂,消除了敏感污染点。

据统计,此次“严查”发现,全国污染反弹率在10%左右,尤其是中西部地区,环境问题突出,反弹率有的高达15%~20%。对环境违法企业立案查处力度较大的有山东、辽宁、江苏、浙江、重庆、天津、河南、黑龙江、上海、河北10个省、直辖市,立案查处企业数占全国总数的68.6%。实行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力度较大的有山西、河北、河南、陕西4省,共处理负有相应责任的政府行政干部15人、部门工作人员35人。

环境违法行为出现的原因有3个,一是由于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环境意识淡薄,地方保护主义作祟;二是环保部门执法力度不够,执法手段有限;三是环境管理和管理手段跟不上,造成了环境违法行为屡禁不止。因此,要开展环境责任追究工作,加大查处力度,强化执法手段,增加执法频次,加强长效管理措施,以有效打击和遏制环境违法行为。

19 严重污染反弹案

封住的排污口又开始流黑水,炸掉的小炼油炉又冒起了黑烟,关闭的小选矿场又响起机器轰鸣声。我国一些地方特别是西部地区的一些企业又开始大肆制造污染,国家环保总局将协同各级部门进行严厉打击。有关负责同志再次强调,管不好排污口、制不住小造纸、对继续排污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干部坚决摘掉“乌纱帽”。国家环保总局将会同相关部门毫不留情地将污染反弹的势头打下去。据《北京青年报》2002年9月26日介绍,有些地区的污染反弹率竟高达40%,而有的干部竟趁机收受贿赂,对污染企业听之任之。

—山西忻州市:私挖滥采铁矿石。忻州市忻府区合索乡黄龙王沟村西北约2公里的陀罗山大堂沟一带私挖滥采铁矿,30余处露天采矿点星罗棋布。当地政府已分别给予忻府区地矿局局长、合索乡党委书记等人行政警告处分。

—宁夏:土炼油污染反弹。宁夏曾取缔关停了1700多座土炼油炉,2001年冬季以来,一度销声匿迹的土炼油再度反弹。截至目前,共取缔和炸毁土炼油设施392座,扣押原油和成品油100多吨。

—甘肃永登县:炸毁61个小水泥厂。甘肃省永登县原有水泥生产企业77家,由于关停不彻底,又有23家已关闭的小水泥厂重新开工生产。当地有关部门共炸毁和拆除了包括擅自复产的23家小水泥厂在内的61家小水泥企业的小土窑。

—陕西西安市:小造纸厂死灰复燃。西安市东方造纸厂、武屯新庄造纸厂等7家小造纸厂均属关闭之列,由于监管不严,取缔之后死灰复燃,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在严查行动中,西安市政府拆除了这7家小造纸厂的厂房和全部生产设备。

—广东省雷州市:制药厂废水、废气严重超标。雷州市制药厂在被法院查封期间,擅自复产,生产中排放的废水、废气、噪声严重超标。雷州市政府责节制药公司关闭了酵母生产线,拆除了厂房。

20 暴力抗法被判刑

2000年11月17日,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使用暴力殴打林业行政执法人员的妨害公务案,法庭经审理后,认定被告人郑如意的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当庭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2713.68元。

位于南漳县的七里山国有林场,面积1751公顷,林场内古树参天,山水秀丽,森林植被及资源相当丰富,自然景观独具特色。1992年被国家林业部批准为国家级森林公园,与林场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管理。但近几年来,由于林场附近的少数不法分子盗伐,使公园内的景致受到破坏。

2000年7月26日,七里山林场国家森林公园分管林政的副场长杨辉向七里山林业派出所报称“因谷城少数木材贩子的非法收购,导致森林公园的山林被当地不法分子大量盗伐,连百年古松也未免于难,损失严重。”随后,该所派民警许善文会同林场林政执法人员齐高权前往开展调查。现年22岁的郑如意是湖北省谷城县茨河镇棋盘山村农民。7月28日下午,郑如意驾驶“金蛙”牌农用三轮车到南漳县七里山林场周边的古林坪村非法收购木材时,被正在当地执行调查任务的七里山林场派出所警察许善文及林场林业行政执法人员齐高权发现。二人亮明身份后,对郑进行盘问,要求讲明车装木材来源和出示收购木材的有关手续。经调查发现郑系非法经营者,即责金郑到七里山林场派出所讲明情况。郑徉装前往,当郑驾车行至南漳县龙门镇至谷城县路口时,其加速向谷城县方向逃跑,许、齐二人追上后,再次令郑到派出所讲明情况,郑恼羞成怒手持车摇把向齐头部打去,致齐右眉弓处5.5厘米裂历,齐高权忍住痛疼与许善文一起将郑如意制服。经法医鉴定齐高权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法庭审理过程中,郑如意为了不负刑事责任辨称齐高权不是七里山林场行政执法人员,其行为不构成妨害公务罪。法庭宣布休庭,并于2000年10月14日再次开庭审理,法庭上,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齐高权的行政事业行政执法证,证实了齐高权具有行政执法员的资格。郑如意妄图躲避法律制裁的如意算盘终于落空。法院认为:郑如意非法收购木材受到审查时,采用暴力手段阻碍国家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并致执法人员轻伤,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许善文、齐高权在林场周边地区调查该场树木被盗践的情况,亮明身份后对郑如意进行盘查,是正常的执法活动,郑如意当庭拒不承认其妨害公务行为,遂从重作出上述判决。

21 牡丹江市实行环境违法有奖举报制度

2001年5月10日,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率先在全省颁布施行了《牡丹江市有奖举报环境违法行为暂行办法》。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并有义务协助环境保护部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环境保护部门在接到举报后24小时内立案、调查、取证、依法作出处理,并在48小时内向举报人反馈处理情况;经调查核实,举报情况属实,并经环境保护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或者避免了重大环境污染损害的,由环境保护部门对第一举报人酌情给予2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奖励,征得举报人同意,也可给予表扬。举报人向环境保护部门进行举报可采用来人、来信、来电话的方式,并如实提供本人的姓名、联系方式、被举报单位名称、地址(或违法事件发生地)及基本违法事实;环境保护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对举报人有保密义务,不准向外界透露举报人的情况;环境保护系统干部及其家庭成员对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不适用《暂行办法》。

22 环境犯罪的类别及界定

污染环境犯罪的基本类型 污染环境罪并非某一具体罪名,它是指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国家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依法应受刑事处罚的行为的通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了3种类型的污染环境犯罪:

第一种,非法排放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罪。它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

第二种,非法进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罪,具体指刑法第339条第一、二、三款规定的犯罪。该类犯罪事实上可分为3种形式,即:①“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犯罪;②“未经******有关部门(主要指国家环保总局)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并造成重大污染事故”的犯罪;③“以原料利用为主,进口利用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犯罪。

第三种,环保人员玩忽职守污染环境罪,具体指刑法第408条规定的犯罪,即“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历亡的严重后果’。

污染环境犯罪的的行为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8条规定了3种犯罪行为方式,即排放、倾倒、处置。①排放。海洋环境保护法第45条第(五)项规定:“排放是指把污染物排入海洋的行为,包括泵出、溢出、泄出、喷出和倒出。”这一规定的基本精神可以适用于一般意义上的排放。据此,排放就是将废物排入环境的行为之通称。②倾倒。海洋环境保护法第45条第(六)项规定:“倾倒是指通过……载运工具,向海洋处置废弃物或其他有害物质的行为,包括弃置……行为。”据此,一般意义上的倾倒,就是向环境弃置废物的行为之通称。③处置。由于处置主要适于固态废物,因此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74条第(四)项对此作了规定:“处置是指将固体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份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场所或者设施并不再回取的活动。”又据该法第75条的规定,处置还适用于“液态废物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废物”。

污染环境罪所涉的废物类别 ①放射性废物。据国际原子能机构1997年发布的《国际电离辐射防护和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的规定,“放射性废物”或者是指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废物,或者是指被放射性物质污染的废物。②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可能引起各种传染病发生和流行的细菌菌种、病毒毒种和其他传染病的致病性微生物,统称传染病病原体。③有毒物质,简称毒物,一般是指那些以较少的量进人机体后,能与机体组织发生化学或物理化学作用,影响人体的正常生理机能,导致机体发生病理变化的物质。有毒物质的分类方法很多,大体上可分为无机毒物和有机毒物两大类,无机毒物如汞、铅、砷、镉、铬、氟等,其中有许多能在生物体内富集、积累;有机毒物如酚、氰、有机氯、有机磷、有机汞、乙烯等。有毒物质按降解难易程度又分为易降解的和难降解的两类。国家有关标准对有毒物质的排放、倾倒、处置已经作了明确规定。如水污染防治法第四章和第五章、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章、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章,分别对有毒物质或者含有毒物质的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的排放、焚烧、填埋作为限制性和禁止性的规定,违反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均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④危险废物。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74条第(四)项已经明确规定:“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污染环境罪的的危害后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8条的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必须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并导致严重危害后果。①所谓“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国家环保局1987年9月10日发市的《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已有明确规定,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属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不合10万元);人员发生明显中毒症状、辐射伤害或者可能导致伤残后果;人群发生中毒症状;因环境污染使社会安定受到影响;对环境造成较大危害。②所谓“致使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近年发布的“立案标准的规定”。

物质或废物的属性存在疑义,必要时可以通过法律程序提请有权解释的机关作出解释。

(注:人类必须通过法治的手段来防范我们赖以生存的资源环境不再继续遭到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已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1997年3月14日修订,并自10月1日起施行。该法分则第六章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首次规定了污染环境的犯罪及其刑事责任。忠告每个公民、社会团体、法人及企事业单位,要保护环境,依法行为,不要当了破坏环境资源的犯罪分子被绳之以法。“环境犯罪”是近几年才出现的新问题,刑法以及有关环境的法律法规过几年又将继续修定,环境犯罪还待进一步探讨和界定;由于笔者的局限性,上述对污染环境罪的基本类型及有关问题的介绍,只是一家之言,仅供参考。)

让生活更美好

撰写一套“环境保护提示丛书”是我多年的心愿,在中国林业出版社社长张柏涛,第二策划室主任吴伞友等同道的精心策划、大力支持下,这一心愿得到实现。中国林业出版社在近半个世纪的出版实践中,形成了绿色科技图书的专业特色,其造林绿化、园林、园艺、自然资源和动植物保护等方面的科技专著、实用技术类图书一直受到读者的欢迎和全社会的关注。让我感受强烈的是,这套书出版之迅速,编辑们审读工作之认真,其敬业精神值得我学习。2002年11月初,我将此书稿的编写大纲寄给中国林业出版社后,不但几天之内得到了答复,吴金友主任还从书名的敲定,到书中篇章结构和安排与我多次探讨、删改,花费了不少的心血;我领略了中国林业出版社与时俱进,创造自己的品牌,书写新篇章的风采。我的“贤内助”王亚红,在工作、家务两副担子一肩挑之际,挤出时间为书稿电脑打字、核校文稿,使我的许多文章得以早日面世,在此一并致谢!

令我感动和倍受鼓舞的是,全国********、中国农学会副会长、中国林学会副理事长舒惠国先生,在百忙之中挤出时间,为本书撰写序言,鞭策我继续前进,努力工作。

前些年,我曾在《中国化工报》、湖北《科技信息快报》、贵州《科技服务》等报刊、电台,发表了一些有关“环保发财窍门谈”之类的文章,旨在提供环保方面的信息,启发大脑和心智。然而,我却常常收到来信,询问“秸秆发酵的配方、比例”、“白色农业的技术要点”……我无法满足诸位技艺技能上的要求,我又不得不答复来函,给双方的时间和精力造成了浪费。“环境保护提示丛书”第三册《治理环境》中的第5章“环保能致富,垃圾变财富”等章节,仍然只是提供利用环保致富的信息,急于发财的读者应从中得到启发,而不应该缘木求鱼。

该套丛书还有诸多缺点和不当之处,恳请读者不吝赐教,便于今后再版时修正改进。

来信可寄:北京市延庆新兴小区4-609

邮编:102100,亦可以给我发电子邮件,邮件地址:zhongyuan666@etang.com

在此祝愿诸位,在环境保护中生活,生活得更加美好。

石中元

2003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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