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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章 中小企业征信问题研究

李连三 曾刚

我国金融体系正在发生巨大的变化,直接融资的比重正逐渐加大,间接融资的比重出现下降,大型企业融资的手段越来越多样化,对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依赖性增强。例如,2007年间接融资占总融资的比例为81.8%,而2006年间接融资占总融资的比例则为87.9%。这一融资格局的改变迫使我国商业银行未来必须逐步改变贷款对象,更加注重开拓中小企业融资市场。但是,中小企业的信息相对不透明导致商业银行难以了解其真实状况,在发放贷款时面临着逆向选择的风险。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促进中小企业信息透明化是解决问题的关键,为此,对中小企业征信可以有效解决信息不对称的局面,促进商业银行开拓中小企业领域的贷款业务。

一、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现状

中小企业融资难是一个全球性问题,我国更为严重。国际金融公司2005年的调查显示,我国有62%的中小企业视融资为第一大障碍,而在欧盟国家,只有13%的中小企业认为融资是首要问题。中小企业融资方式主要是内源融资和来自外部非正规金融渠道的关系融资及抵押融资,只有少数中小企业能够通过外部正规金融渠道获得资金。正规金融机构面向中小企业的授信活动很不活跃,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很多,其中一个主要的原因是大多数中小企业信息不透明,金融机构难以根据企业真实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发放贷款。下面我们来具体看一下我国中小企业的总体情况和融资现状。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数据,截至2006年底,我国中小企业数量已达4200多万户,占全国企业总数的99.8%以上;经工商注册的中小企业数量是460多万户,个体经营户3800万户。中小企业所创造的价值占全国国内生产总值的60%左右,生产的商品占社会销售总额的60%,上交的税收已经超过总额的一半,提供了全国80%左右的城镇就业岗位。

根据全国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统计,截至2007年10月底,有信贷历史的小型企业数量是1332000多家,有信贷历史的中型企业数量是93500多家,有信贷历史的大型企业数量是18000多家。将有信贷历史的中型企业和小型企业数量加总,有1425000多家中小型企业,与我国460多万户的中小企业数量相比,还有350多万户中小企业从来没有和银行发生过信贷关系。如果考虑到还有部分数据没有进入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我们推算,全国至少还有300万户中小企业从来没有和商业银行发生过信贷关系。促进我国中小企业融资发展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从信贷余额角度看,我国大、中、小型企业和其他类型的贷款比重分别为:29.15%、21.75%、40.56%和8.54%,小型企业在商业银行信贷业务中所占的比重已经相当可观。下面我们与美国银行业针对小企业贷款的情况进行对比,来考察我国商业银行在针对小企业贷款方面所作的努力。

从美国银行业1999年针对中小企业的贷款看,资产规模小于1亿美元的银行,对企业的贷款中有96.7%是贷给了中小企业,但资产规模大于50亿美元的银行,贷给中小企业的规模只有16.9%。由于美国的中小企业实际上是小企业的概念,所以,我们用美国中小企业的贷款规模和我国小企业的贷款规模进行对比。从国际比较的角度看,我国中小企业贷款规模在总贷款规模中所占的比重和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和推动商业银行开拓更广泛的贷款领域能够促进双方的共赢,推动国民经济更为健康发展。

为进一步提高我国商业银行针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比重,加强对中小企业的征信活动势在必行。为此,人民银行在这方面做出了很大的努力和尝试,建立了一个中小企业信用档案数据库,主要采集中小企业的基本信息(包括企业的名称、注册地址、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注册号、税务登记号、行业分类、经营方式、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注册资本构成情况等)、企业遵纪守法信息(包括企业依法纳税、执行法院判决、遵守产品质量、环境保护等)、企业经营情况(包括采购和销售情况;企业的对外投资情况;企业应收、应付账款信息,以及企业的存货等)、企业财务信息(主要指企业的财务报表或主要财务指标信息)等。自2006年7月开展试点以来至2008年2月底,中小企业信用档案数据库共计补充完善中小企业信息117.84万户,系统提供查询37.04万次;已有48816户企业取得银行授信意向,16530户企业取得银行贷款,贷款金额1755.01亿元。

二、国内外中小企业征信的信息来源分析

从国外情况来看,中小企业的信息来源主要有如下四类:工商注册和年检信息、银行信贷交易信息、行政处罚和司法判决信息、普通商业信用信息。国外不同国家在这方面的安排有所不同,了解信息来源的异同,对于我们开展征信活动非常必要。

(一)工商注册和年检信息来源

工商注册和年检信息来自于工商部门,这是工商注册登记制度进行强制安排的。英国的公司注册登记制度采用集中的注册登记制度,由公司注册署(Companies House)统一执行。公司注册署的主要职责如下:设立和解散有限公司;检查和保存在公司法和相关法律下要求报送的公司信息;使这些信息能够为社会公众所获得。公司注册署收录的企业类型是有限责任公司。按英国法律的要求,所有的有限责任公司都必须在公司注册署登记,责任无限的一般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则不要求登记。目前,英国共计有200多万有限公司在公司注册署登记,每年新设公司登记的数量达到30多万户。社会公众查询公司注册和财务信息可以到公司注册署去查询,也可以在电子网络上查阅到注册公司的信息。

美国和英国在法律规定上类似,也要求工商注册登记机构按《信息自由法案》和相关的数据保护法规对信息进行披露。由于美国地域辽阔,州政府拥有很大的权利,因而工商注册登记分属各州管理,并且各州在工商注册登记上有一定的差异,注册登记是按照美国各州政府和联邦政府的法规进行公司企业注册登记,每个行业的经营者还必须遵循其行业的法规处理业务,在注册办理公司企业登记时须提交不同的文件资料。各州的注册部门一般为政府注册办公室。美国工商登记注册的信息和英国大体相同,包括企业名称、企业地址、法定代表人、股东和管理层登记、注册资本等。根据各州的企业年检制度,在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一周年后,必须在每个财务年度定期向注册登记机构报送财务报表。为了方便查询,注册登记机构将为每一个企业建立一个档案。因此,公司一旦成立,应准备一整套详细材料,报送州务卿办公室,输入计算机系统,以便公众查询,(有限责任或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等要经常向社会公众公开。普通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也要将自己的地址、负责人、产品销售号、雇员号、雇员失业基金号等材料提交给当局,输入计算机系统,以便公众查询。但普通企业(指不是有限责任的企业)不必像公司那样向公众公开自己的财务信息。

欧盟作为一个经济和政治共同体,必须维持各成员国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因此,在工商注册登记方面特别注意标准的一致性。目前,欧盟的做法是延续其前身——欧共体的一系列规定进行的,如1968年欧共体发布了《第1号公司法指令》和1978年发布了《4号理事会指令》,目的是通过登记公示保护第三方利益,主要内容包括:成员国商业登记机关应保持公开透明,将特定的信息在公报上披露;公司在商业登记时应提交规定的文件;公示对第三方的效力等。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由于公司只以自身的净资产为第三方提供保护(有限责任就体现在这里),当第三方利益由于公司破产等原因受损时,不能向股东和管理层追回自己的损失。因此,公司必须向社会公布自己的财务报表,使社会公众能够对企业实际状况作出正确的判断。上述原因是工商注册登记机构存在的理论基础,工商注册登记机构必须通过一系列强制手段保证数据能够得到及时更新和对违法企业和个人进行处罚,保护社会公众的利益,为社会公众传达真实的企业信息。

以瑞典、挪威、芬兰、丹麦等北欧各国为例,在公司注册登记和年检过程中,必须按照欧盟的相关要求,每年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表等申报资料,向社会公众披露。公司注册机关、中介组织和公司申请人各自所承担的责任也很明确。公司注册机关对公司注册材料的审查主要是形式上的审查,即材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不负有审查责任,材料的真实性由申请人负责,由股东、董事、经理承担责任,由会计师、律师承担连带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或董事)应对公司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做出承诺和保证,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国工商管理局是我国企业注册登记的法定机构,在工商管理局注册登记的企业类型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非公司企业法人、公司企业法人等,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登记分别按照《个人独资法》和《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而对非公司企业法人的登记是按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进行的,对于公司法人则是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进行的。在企业初始登记时,所有的企业均按照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的统一要求,填报企业的基本信息(即注册信息)。

按照我国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的要求,不同的企业有不同的年检方式,年检报告书有四种,分别为《公司年检报告书》(适用于依据《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法人年检报告书》(适用于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包括未按照《公司法》规范的公司)、《年检报告书》(适用于一切非法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地区)企业年检报告书》(已注册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在我国境内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

目前,中国工商管理部门并不是垂直管理的体系,省以下工商管理部门属于垂直管理,省工商管理部门属于本地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省级工商管理部门具有业务指导关系。企业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采用的是属地管理政策,公司注册登记和年检信息类似于美国的公司注册登记和年检信息分布于各州的情况,信息的查询需要收费。

(二)银行信贷交易信息来源

对大多数国家而言,信贷交易信息集中掌握在商业银行,因此,是否共享,首先取决于商业银行的意愿。从世界各国的经验看,授信机构之间一般比较愿意共享个人的信贷信息,但不愿意共享企业的信贷交易信息,因为银行对企业客户一般都投入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进行贷前调查和分析,不愿意其他授信机构免费“搭便车”。目前共享企业信贷交易信息的,基本上都是出自金融监管当局的强制要求,通过建立公共信贷登记机构实现。20世纪90年代以来,欧美等成熟市场经济国家开始尝试将个人评分技术应用于中小企业信用风险的管理中,增加了对共享中小企业信贷信息的需求。2001年后,美国主要的小企业放款机构之间建立了小企业信贷征信机构,在互利互惠的基础上共享信息,并限制对数据库的查询,以防止被人挖走优质的小企业客户。同时,由于需要同时根据企业业主的信用状况判断风险,因此,必须同时共享小企业业主的信贷交易信息。

鉴于中小企业的特殊性,即与个人信贷非常相似,数量众多而贷款规模较小,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局如益百利等也介入了这一领域(益百利目前已经收集了3000多万中小企业的信贷信息),利用这些信息,通过信用评分技术为授信机构的中小企业贷款提供批量处理,以达到节约成本的目的。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信贷交易信息属于商业银行和其他授信机构,为控制借款人的信用风险,或维护金融稳定,授信机构之间需要通过第三方的征信机构共享信息。这种信息共享可以是自愿的,例如授信机构对个人信贷信息的共享,但也可能是强制性的,例如部分欧洲国家对商业银行共享大企业客户信贷信息的要求。根据世界银行的分析和研究,目前信贷交易信息共享已经从个人逐渐向中小企业和大企业过渡,信贷交易信息的共享已是大势所趋。

我国信贷交易信息主要集中在商业银行、政策性金融机构、合作金融机构、外资金融机构、汽车金融公司等机构,目前,这些类型金融机构的信息已经归集到全国集中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

(三)行政处罚和司法判决信息来源

在政府部门依法行政的过程中,产生了许多行政处罚信息,这类信息反映了企业遵纪守法的情况,可能会对企业以后的信贷履约造成重大影响。例如,一个公司长期违反环保规定,受到环保部门的处罚,蕴含着巨大的风险,如果整治不力,可能会被迫倒闭。所以,行政处罚信息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存发展,进而对企业的偿债能力产生影响。法院依法审判产生的司法判决信息,不仅反映了被判决人的负债状况,某种程度上,也反映了被判决人履行合同的意愿。下面我们来分析行政处罚信息的产生源。一般而言,由哪个机关实施处罚,该机关就拥有此类信息。

从各国的行政处罚规定看,行政处罚的执行机关存在很大的不同,总体来看,可以分为三类:一是以行政机关为主,法院和其他机关也有部分处罚执行权。这类国家有德国、奥地利等。如德国规定执行行政处罚的主体只能是有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不能委托社会团体、组织处罚,但有关社会团体、组织有协助实施处罚的义务。二是以法院为主,行政机关也有部分处罚执行权。在美、英、法、日等国家,对违反行政法规范的相对人,行政机关一般不直接进行行政处罚,而是由地方基层法院或治安法院依据民事或刑事诉讼处以行政罚。当然,行政机关拥有部分处罚权。三是行政机关、法院授权组织和受委托的组织是处罚执行机关,如罗马尼亚。

在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各国在司法判决公示方面的规定是一致的,均需要向社会公开宣告判决结果,例如,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中规定,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在信息不发达时代,这些公告贴在法院的公告栏内,以纸质的形式保存。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这些信息也逐渐开始以电子介质保存,大大方便了查询。

行政处罚信息(含欠税信息)是政务信息的一部分。由于政府部门属于强权部门,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支持,社会公众很难从政府部门获得这类信息。为此,美国、英国、日本等国,为了促进这类信息的公开,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满足社会各界对政府信息的知情权。正是在这一理念的支持下,这些国家相继推出了《信息自由法案》或《信息公开条例》等,对政府信息公开做了详细的规定。《信息自由法案》首先明确了四项原则:一是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是例外;二是政府信息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一切人获得信息的权利是平等的;三是政府对拒绝提供的信息负有举证责任,必须提供拒绝的理由;四是政府机关拒绝提供信息时,申请人可以向法院请求司法救济。

但是,从我国的情况看,由于目前没有相关的法规和措施确保这些信息的披露,加之各级行政部门的管理水平不同,信息保存的形式和时间可能存在很大的差异,分散度高,因此信息的可得性比较差。

(四)商业信用信息来源

商业信用信息来源更为分散,在收集上存在很大困难。国外收集商业信用信息最为成功的机构是邓百氏公司。邓百氏公司收集的信息主要是通过供应商上报过来的。邓百氏公司将许许多多的供应商提供的付款记录整合在各个企业名下,然后,向提供信息的供应商服务。

通过向邓白氏提供付款记录,企业用户会发现自己的收款情况也会得到改善。当用户的发票显示,所有付款记录将会自动呈报邓白氏时,企业的迟付客户会加快付款,而付款及时的客户也会因此受益,因为将他们的及时付款信息也会记录在案。此外,当企业将其客户的付款记录E-MAIL给邓白氏后,便可以获得所在行业的一个更完整的付款信息。邓白氏付款信息自动分析报告项目是将企业提供给邓白氏的付款信息,经计算机处理,及时添加在企业的客户的邓白氏档案中。而参见这一交流项目,企业只需从其应收账款管理系统中,将客户的付款信息下载到一个电子载体上(如磁带、磁盘、盒式磁盘),提交给邓白氏即可,一个月一次或一个季度一次,方便而快捷。此外,邓白氏最新的付款信息交流网站,让企业不仅可以及时在线查询其现有客户的付款习惯,还可以获得潜在客户的重要付款信息。并且,邓百氏为提供资料的机构保密,当客户进入邓白氏数据库获取付款信息时,他们不会知道该付款信息是由哪家公司提供的,任何客户资信报告中的付款记录也不会提到录入公司的名称。在录入系统前,邓白氏会向录入企业提供一份样本,供其核对确认。如果客户对信息有异议,邓白氏会秘密地与其核对记录。

我国一些征信机构也在从事商业信用信息的收集,国外征信机构如邓百氏等已经进入我国这一领域。一些并非专业化从事征信服务的机构也在收集这类信息,用于防范欺诈行为,如阿里巴巴,其建立了商业信用信息系统。

三、我国中小企业征信现状和面临的问题

近年来,改善中小企业信用环境,促进中小企业融资一直是我国重要的国策,为此政府各部门和各级政府采取了不少政策措施,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在中小企业征信的过程中,普遍遭遇了部分关键信息无处可采或信息采集非常困难的局面,严重影响了中小企业信用环境的改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商业银行已全面实现信贷信息共享,但商业信用信息共享艰难起步

从1997年组织商业银行建立企业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开始,为控制信用风险、维护金融稳定、促进信贷市场的发展,人民银行一直致力于推动商业银行共享借款人信贷信息。以2006年全国集中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基本建成为标志,我国的商业银行等存款类金融机构已全面实现了对所有企业和个人信贷信息的共享。考虑到存款类金融机构在我国信贷市场上的绝对优势(目前我国刚刚开始建立专业化的放贷机构的尝试,也还不存在非银行的专业化信用卡发卡机构),可以说我国已完全实现了放贷机构之间信息共享。

我国商业信用信息的收集还远远不够。目前,邓百氏、华夏等资信调查机构在我国已经开展在供应商之间共享企业赊销信息。由于我国企业信用意识还不强,加之这类信息非常分散,信息收集非常困难。这是由商业信用信息的特点所决定的,在这类信息采集时面临的困难也是全球性问题,下一步需要做得是学习国外在这方面的做法,尽量扩大商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并采取措施,确保这类信息的准确性。

(二)中小企业财务信息不透明和虚假报表现象严重

对有限责任类的中小企业而言,它们仅以其净资产对社会第三方如贷款机构、其他利益相关者和潜在的利益相关者负责,其财务报表是自身实力的证明,不能作为商业秘密,应当向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布。例如,欧美等国的企业注册登记和年检制度均明确规定有限制责任的企业必须将财务报表报送工商注册登记机构,而社会公众可以通过工商注册登记机构查询企业的注册和财务信息。在这种制度安排下,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由企业自身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工商管理部门负责汇集财务报表并向社会提供查询,这就从制度上保证了征信机构采集企业财务报表的渠道和真实性。

目前,我国一些中小企业为追求利益最大化,在提供财务报表时往往存在一定的随意性,会根据需要编制不同的财务报表,往往一家企业拥有3套(分别提供给工商、税务、银行)财务报表甚至更多财务报表的现象比较突出,财务信息的可信性还较差。当然,这也是一个全球性现象,只不过我国更为严重一些而已。

(三)注册、行政执法及司法等公开信息难以获得

注册信息、行政处罚信息、政府其他的信息如税务、海关收集的企业正面信息等具有公共属性,在国外受到政府信息自由法规的约束,司法判决信息受诉讼法等的约束,这些信息必须向社会公众披露。近年来,随着信息和计算机技术的进展,很多国家的政府部门已开始以电子形式向社会提供上述信息,因此,征信机构能够很方便地获得上述信息。

目前我国已经颁布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适合向社会公布的政府信息要公开披露。但是,实际情况是,我国的征信机构目前获得这些信息还存在很大困难,有时需付出很高的成本,政府部门进行信息寻租的现象非常突出。

(四)中小企业信用意识不强

中小企业信用意识不强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第一,由于部分中小企业长期难以从商业银行获得贷款,目前已有其他较为固定的融资渠道,例如主要依靠关系融资。此类企业认为无需与商业银行建立信贷关系,因此拒绝提供信息;第二,有的企业规模小,自身存在信用度不高、内部财务管理较差等信用缺陷,觉得贷款无望,担心提供信用信息后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第三,有的企业内部管理混乱,什么事情都是老板一个人说了算,缺乏必要的财务制度和管理人员,填报难度大;第四,近年来,随着国有商业银行上收贷款审批权,企业获取信贷资金的“门槛”提高,不少中小企业由于达不到申请贷款条件而被拒之门外,造成企业感觉从正规金融机构贷款无望,转而拒绝披露自身的信用状况;第五,企业主担心“露富”,不愿提供信息。目前,中小企业多数为私营企业,尽管大多数企业采取了有限责任的形式,但是,仍然存在企业和家庭财产不分的现象,他们不愿提供企业信息,加之存在认识上的误区,造成许多中小企业不愿披露信息。

四、针对我国中小企业征信问题的政策建议

为了解决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化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需要全面考虑中小企业征信中面临的问题,寻求对策,建立长效的解决机制,为中小企业信用环境建设提供有力保障。为此,本文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一)加快商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工作

我国未来需要大力促进征信机构积极介入到这一领域,推动商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工作。具体做法是可以鼓励一些大型企业、百货公司、能够产生众多交易信息的商业平台等将他们的应收账款信息报送给征信机构,建立更为广泛的商业信用信息网。

(二)加快促进中小企业财务信息的披露安排

我国需要仿效欧盟的《第1号公司法指令》和《4号理事会指令》,在财务披露制度上努力从保护利益相关方(如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出发,加大有限责任制企业的财务披露力度,从根本上以制度的形式要求这类企业的财务信息向社会公布,避免当其资不抵债时因财务信息不能为社会获得而进一步损害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只有在法律制度上建立这样的要求,企业才会有动力依法加强内部财务制度的建立,如实提供财务信息,使企业财务报表真正成为反映企业财务和经营状况重要的信息来源。

(三)积极推动征信立法进程

在中小企业征信中,必须得到征信法规的支持,使征信机构能够依法对中小企业进行征信。从企业角度出发,我国在征信法律制度设计中,必须解决信息采集和使用的法律保障问题,促进信息资源有效使用,通过征信立法,对征信行业可以收集和使用的信息范围作出明确的规定。在政府信息公开、商业秘密的立法中,对征信机构采集和使用的信用信息内容,采集方法和使用范围作出明确规定,特别是对禁止采集和使用的信息作出清晰的界定。需要保证征信机构在不侵害信息主体正当权益的前提下,使征信机构获得充分的信息。尽快明确对涉及商业秘密和国家安全等特殊信息的保护措施,保证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四)加强与各级政府部门的协调

中国的政府信息分布类似于美国,政府信息分布比较分散。例如工商登记注册信息,在英国是集中登记注册制度,而在美国则分布在各个州政府。中国也是如此,工商登记注册实行属地管理,信息分布在各地,税务信息、质检信息等同样如此。所以,在政府信息公开的法规出台后,中小企业征信完全可以依法与各级政府部门协商政府信息的采集,在这一过程中,需要加强与各级政府部门的协调,取得各级政府部门的支持,并且可以为各级政府部门在依法行政中需要查询企业信息时提供便利,参与信息共享。

(五)统一关于财务报表属性和信息汇集方向的认识

在企业信息采集中,必须加大宣传和研究力度,统一各方在信息采集上的认识。在信息汇集方向上,由于信贷信息与注册信息、财务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司法判决信息、欠税信息等分属不同的种类,信贷信息是商业机构在和客户业务往来过程中产生的,属于商业授信机构的商业秘密,而政府在依法行政中所产生的注册信息、财务信息、行政处罚信息、欠税信息等属于具有公共性的政府信息,在国外受到政府信息自由法规的约束,必须向社会公众披露,同样,法院的司法判决信息按照法律要求也应向社会公布。因此,征信机构可以依法采集信息自由法规要求公开的政府信息和《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要求公开的司法判决结果信息,而政府机构和司法机构则无权采集征信机构和商业授信机构的信贷信息。在信息汇集上,国外的做法均是单向汇集,即注册信息、财务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司法判决信息、欠税信息等向征信机构汇集,而不是相反。在这方面也需加强研究和宣传力度,澄清社会上的一些错误认识,推动政府信息、司法判决信息等向征信机构汇集。

原文载于《金融论坛》2008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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