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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8章 预审(2)

豫审判事于检事民事原告人及被告人所指名之证人,可传唤讯问。其原、被告证人名数夥多者,要循其所指次序,又择其最足验实者。轻罪事件各限五名,重罪事件各限十名。先传唤之若验实必要多人者不在此限。又豫审判事知有可为证人者,虽原、被告所不指名,亦得以其职权传唤作证。第百七十条。证人须预审判事用己名传唤,其所发令状要遵第二十三条规则,若证人在管外,要将令状托该地轻罪裁判所之书记代传。第百七十一条。证人不于裁判所邻近地方居住者,预审判事得将其推问托其所居处之治安判事。谓事情轻小者虽在管内而居处稍远,则不必白远勾蛀若证人在管外者,得将其推问托该地预审判事或治安判事,其受托传唤状之判事要用己名经裁判所发交。第百七十二条,。传唤状内要将证人之名氏、居处及职业载明,又要将投案时日、处所及不遵传唤、应科罚金、且有时拘引各例分别登载传唤状,递到与投案之间至少须假与二十四时。第百七十三条,路程稍远者随其距离又须假与应分时目。证人因疾病或公务与其余事故不能投案有确证者,预审判事要就其所在推问。第百七十四条。应为证人者如系陆海军营内军人、军属,称营内盖以别非役者将传唤状由其所部长官发交,该长官要随即令其投案,若于职务有碍,要向预审判事陈明事由,请其延期。第百七十五条。证人除前二条事故外有不服传唤者,预审判事商之检事,宣告二圆以上、十圆以下罚金,受罚者不得有违,更为控诉。为证人者瓣白事情,不令犯人漏法网,与无罪者陷冤枉,不翅为民生公权,亦为众庶义务,故不行义务者得罚之。预审判事得向证人再发传唤状并附罚金宣告状,或直发拘引状,所须诸费令该证人负担。若证人再不服传唤,应加倍罚金,且发拘引状。第百七十六条。预审判事于证人不服传唤至一再次,若系传唤状有违第百七十三条规则,或该证人实有不能投案事故一时未能预知者,查有确据,可商之检事,注消罚金宣告。第百七十七条,,证人因传唤投案者,要将其传唤状交还书记,若有遗失,要证明其实非别人。第百七十八条。预审判事要向所传唤证人问讯名氏、年龄、职业、居所及系第百八十一条所开载者否。第百七十九条。.预审判事要令证人将无爱憎、无畏惧、秉公作证之意当堂陈誓,预审判事将证人之宣誓文朗读讫,令署名捺印。若不能署名捺印,要附记其由,其宣誓文要附于诉讼文书存案。第百八十条。有不许为证人者,但有所陈述,可采其言以备参考:一,民事原告人。二,民事原告及被告之亲属。三,民事原告及被告之后见人及受其后见者。后见优日摄也,谓人故后摄理其家政者,家主系幼痴废疾则例置之,日本方言也。四,民事原告及被告之雇人。第百八十一条。亦有不能为证人者:一,十六岁以下幼者。二,知觉精神不足者。三,喑哑者。四,被剥夺公权或停止公权者。五,有重罪事件受移转重罪裁判所宣告者、及事虽轻罪合该重禁锢既付公判者。六,就现应申陈事情曾受人诉讼以证凭不明得免诉宣告者。第百八十二条,谓其曾受诉讼,所有罪状情况并与现应申陈事件相同,故虽得免诉宣告,事涉嫌疑,不得为证人。有证人不肯宣誓及虽宣誓而不肯申陈者,预审判事可商之检事,遵刑法第百八十条宣告罚金。受罚者不得有违,更为控诉。医师、药商、稳婆及代言辨护、代书公证诸人,或神官、僧侣,其所职业系受人密托者不在前项之例。第百八十三条,谓本项诸人于职业上所知隐情虽掩覆之,非法律所罪。盖此种人所业在此,苟或泄露有妨职业,乃势处于不得不然,故不以日罪也。然因传唤言之判事,亦不日漏泄。刑法第三百六十条可以参看。凡证人要与他证人及被告人隔别推问,有必须互证始明者乃令对质。第百八十四条,谓证人混同则有扶同作弊之患,然其所陈述有龃龉者,又须对质日待明白。预审判事如重轻罪所犯处及其他场所有须令证人同行始能陈述确实者,得偕证人同往,若证人不肯同行,可照第百七十六条规则宣告罚金。第百八十五条。第百五十六条、第百五十七条规则亦可用之证人。第百八十六条,谓证人系外国人,则判事、书记不解外语,必不得不用通事,聋哑亦如之。证人系皇族或敕任官,预审判事要与书记俱就其所在听其陈述。第百八十七条。书记要将证人所陈述分别造文案,该文案要登载证人曾否宣誓事由。第百八十八条。预审判事要令证人知其所陈述有无错缪,可命书记朗读文案,证人于其所陈述得请求变更增减,书记要于文案上登载其请求变更增减条件,与预审判事及证人偕署名捺印,若证人不能署名捺印,当附记其由。第百八十九条。证人得随即要求投案路费与日给费用,谓日人证佐虽属民生义务,若其费用非可自负,故得要求。若证人以逐日所得为生计者,得除路费日给外更要求其每日所应得金额。本条二项费用先自裁判所给与,刑事由官给,民事待裁判案结之后令理屈者办偿之。如本条,预审判事要算定其金额而宣告之。第百九十条。

第七节 鉴定

预审判事为验明罪质犯状,有必须鉴定人者,要令专习是件学术职业者一名或数名到堂鉴定。第百九十一条,谓如系毒杀者,解剖尸体、分析毒质,殴伤者视察轻重、验核器物,伪造宝货者,溶解分析以验混和物,皆非判事所能,必要医师、化学、矿学者。鉴定人要由书记局以令状传唤,其式须登录“命其鉴定”及“不服传唤,应科罚金”等语,若鉴定人不服传唤,照第百七十六条规则处断,但不得再发拘引状。谓鉴定人设不服传唤,得复命他人,与证人必要其人者殊,故止命罚金,不许拘引。第百七十七条规则亦适用之。第百九十二纯鉴定人要将“秉公鉴定”之言宣誓,该式从第百八十条之例,书记要于鉴定令状纸尾登记鉴定人所行宣誓,而将宣誓文附载之。第百九十三条。鉴定人不肯宣誓或虽宣誓而不肯鉴定者,预审判事可商之检事,照刑法第百七十九条宣告罚金。受罚者不得有违,更为控诉。第百九十四条。第百八十一、第百八十二条所开载者不得命其鉴定,但急遽阙人,得委其鉴定以备参考。第百九十五条。预审判事要对同鉴定人鉴定,第百九十六条..预审判事得因鉴定人之请及以其职权增加鉴定人,或改命别人。第百九十七条。鉴定人要自造鉴定帖,详录其次序及所检核、与其时候,若检核未定,要将其所推测者登录。若鉴定人各殊意见,要各自造鉴定帖,或于一鉴定帖中登录各人意见。第百九十八条。鉴定人要于鉴定帖上开载年月日、署名捺印及契印。又预审判事要于鉴定帖上登记收领年月日,与书记偕同签印,鉴定帖要附载其令状。若外国人为鉴定,要将裁判所所命通事译文并附人鉴定帖。第百九十九条。鉴定人及通事要给与路费、雇工钱及其余费用。第二百条。

第八节 现行犯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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