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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章 戶政二十荒政五(3)

臣伏查乾隆二十五年。前督臣方觀承。有見於通州等處捕蝗之失。飭司道議設護田夫。欲使官民兩便。旗民一體。意誠善也。而其立法有斷不可行者。有可行而未能行者。臣議條析陳之。其議曰。三家出夫一名。十名設一夫頭。百夫立一牌頭。每年二月為始。七月底止。令各村按日輸流巡查。臣謹按冊計之。大興宛平二縣。共應出夫七千五六百名。此數千人者。果盡力巡查。且歷半年之久。勢將荒廢本業。不知衣食於何取給。今各州縣捕蝗。約用人夫二三千不等。少者五六日。多者十餘日。酌給錢米。民人猶以為艱。若每縣之中。令數千人枵腹原野。積以半歲。臣知其必不能矣。且田各有主。耕作之餘。查察自便。舍種植之戶。而責之他人。勞且無益。若海濱河淀闊遠之區。而與尋常村莊類設。又恐推諉誤事。此其不可一也。又其議曰。護田夫免其門差。牌頭并免大差。臣竊考之。旗莊本無地方雜差可免。民人又不能盡免。冊造護田此夫也。輪派雜差亦此夫也。免差既屬空言。巡查甯有實力。而簿書查造。胥吏或因緣為利。此其不可二也。且其議三家出夫一名。計百戶之村。出夫三十名。五十戶之村。出夫十餘名。以之巡查則病其多。以之撲捕又病其少。若撥一千名。必合數十村。遠者不能即至。而本村近處。反有餘人。例派不及。臣每遇飛蝗停落。目擊心怵。諭令就近加撥。夫始漸集。若依三家為例。則可捕之時。人夫無幾。比數十里裹糧而至。而蝗之遠颺。已過半矣。此其不可三也。且其議曰。民勞病遠撥也。又曰。官費慮貴僱也。其名曰護田。欲不傷田禾也。今依其例出夫。則近村之夫只有此數。近者不足用。必濟之以遠。而民之勞如故。遠者不及待。必出於貴僱。而官之費依然。且遠來當差人。常不肯盡力。而為遠地代捕。又不甚惜田禾。極力飭禁。時猶不免。是以旗民均以為病。不願捕蝗。此其不可四也。至其議曰。旗民一體。設立護田夫。查則輪查。撥則均撥。誠有合同井守望之議矣。但其法既不可行。而所謂護田夫者。空名而已。平日既不能輪查。臨時又安能均撥。且司道原議曰。旗人不統於地方官。恐呼應不靈。奏明通行。庶知凜遵。是旗莊之難齊。前司道早議及之矣。而前督臣未經具奏者。不能自信故也。姑允眾請嘗試之云耳。既而知其果不可行。而猶以其名而存之者。以護田之說。臨時便於派撥也。顧飛蝗停落之時。愚民無識。率以喊逐為易。撲捕為難。亦不獨旗佃為然。而民人可以法繩。旗佃難於強使。況旗莊主人。未嘗與知其議。既無由申明約束。而地方官向莊頭取夫。每稱借用。出不出皆可自由。其不畫一無怪也。此臣所謂可行而未能行者也。臣以捕蝗。察知利病。竊以為去其法之煩擾。而獨取旗民一體捕蝗一節。并申明就近村莊。多集人夫。著為 功令。則有護田之利而無其害。此臣前奏本意也。業蒙  聖旨俞允。則其未能行者。今已行矣。而督臣乃舉二十五年之議以為定例。則臣所謂四不可行者。誠恐嗣後復舉以為例。而奉行轉滋貽誤。臣不揣冒昧。謹就二十五年原議。酌歸簡易。並將查捕所見情形。酌為捕蝗事宜數條。附列於後。

一捕蝗人夫。不必預設名數。致滋煩擾。但查清保甲冊。造村莊戶口。臨時酌撥應用。旗莊則理事同知。查造清冊。交州縣存查。

一捕蝗必用本村近地之人方得實用。嗣後凡本村及毗連村莊。在五里以內者。比戶出夫。計口多寡。不拘名數。止酌守望餽餉之人而已。五里之外。每戶酌出夫一名。十里之外。兩戶酌出夫一名。十五里之外。仍照舊例。三戶出夫一名。均調輪替。如村莊稠密之地。則五里以外。皆可少撥。如村莊稀少。則二十里內外。亦可多用。若城市閑人。無戶名可稽者。地方官臨時酌雇添用。

一牌頭每縣。不過數十名。因而增之。大村酌設二三四名不等。中村酌設一名。小村則二三村酌設一名。免其雜差。俾領率查捕人夫。

一各村田野。今鄉地牌頭。勸率各田戶。自行巡查。若海濱河淀闊遠之地。則令各州縣。自行酌設護田夫數名。耑司巡查。向來有以米易蝗子之例。若蝗子一升。給米三升。則搜刨自力。

一凡蝗蝻生發鄉地。一面報官。牌頭即率本村居人。齊集撲捕。如本村人不敷用。即糾集附近毗連村莊居人協捕。如能即時撲滅。地方官明。酌加賞賚。如扶同隱匿。一經查出。即將田戶與牌頭鄉地。一併治罪。如近村人夫。仍不敷用。地方官酌撥漸遠村莊。輪替協捕。如蟲孽散布。連延數村。則各村之人。在本村撲捕。各於附近村莊。撥夫協濟。以次及遠。仍照例會同營汛兵丁。督以幹員妥役。則捕滅迅速。而田禾亦不致損傷。

一外村調撥之夫。仍照舊例。每名日給米一倉升。或大錢十五文。其奮勇出力者。酌加優賞。如闊遠之地。須調撥遠夫者。加給米錢一倍。

一捕蝗器具。莫善於條拍。其制以皮編直條為之。或以麻繩代皮。亦可。東省人謂之掛打子。最為應手。順天各屬。向無此物。宜飭發式樣。使預製於平日。以便應用。其次則舊鞋底。各屬多用之。然常不齊全。宜預行通飭。若有以木棍小枝等物塞責者。即將鄉地牌一併究處。

一蝻子利用開溝圍逼。加土掩埋。蝗翅初出未能飛。亦可圍捕。至長成之後。則宜橫排人夫。尾隨追捕。若乘黎明露濡。殲除尤易。若在禾稼之地。則宜隨赶捕。不得合圍喊逼。致令驚起。且易損田禾。

一收買飛蝗之法。向例皆用之。總緣烏合之眾。非得錢不肯出力耳。其實掇拾收貯。給價往返掩埋。皆費工夫。故用夫多而收效較遲。惟施之老幼婦女。及搜捕零星之時則善矣。若本村近鄰。力能護田。以精壯之人。持應手之器。當蝗勢厚集。直前追捕。較之收買。一人可以當數人之用。故用夫少而成功多。且蝗爛地面。長發苗麥甚於糞壤也。

敬籌除蝻滅種疏乾隆十七年

監察御史周燾

伏惟成周多稼。螟螣務除。姚崇捍災。焚坑並設。定例。蝗蝻生發地方。責令有司撲捕。有不實力從事者。處分甚嚴。然上懸為令甲。下應以空文。甚或甘受處分。毫無補救。及根究蝗蝻起處。則鄰封互相推諉。希圖卸責。亦其勢不得不然也。我  皇上子惠黔黎。痌瘝在念。上年閏五月間。直隸河間縣偶有飛蝗。即  敕諭督臣令所在州縣。預為防範杜絕。爾時臣工。亦曾奏申嚴議處分之例。臣竊見事關民依。因再四諏訪。備細研究。始知捕蝗不如除蝻。除蝻不如滅種。謹以芻蕘之一得。為我  皇上陳之。蝗蟲始由化生。繼則卵生。化生者低窪之地。夏秋雨水停淹。魚卵育。迨水勢涸落。魚子散在草間。沾惹泥塗。不能隨流而去。延及次年春夏。生機未絕。熱氣炎蒸。陰從陽化。鱗潛變為羽翔。而蝻孽萌生矣。其初出小如蟻。漸如蒼蠅而色黑。數日則大如蟋蟀而無翼。土人名為步蝻。及時撲滅。猶易為力。若再過數日。則長翅飛騰。隨風飄颺。轉徙無定。其棲集之處。禾黍頓成赤地。若最盛則蔽日遮天。盈地數尺。壅埋人間房屋。遠望如山。縱行撲捕。亦苦人力難施。其為害殆不可勝言矣。逮至蝗老身重。不能飛翔。則又集種子。其種子也以尾****堅土。遺卵入地。形如小囊。內包九十九子。色如松子仁。較脂麻加小。種子在夏。則本年復生。種子在秋。則患延來歲。苟非冬雪盈尺。肅以嚴威。至春融啟蟄之後。滋生更繁。害稼更大。若各處撲捕之情形。則亦有可得而言者。有司縱不愛民。不能不畏處分。畏處分即不得不張皇撲捕。於是差衙役。糾保甲。撥戶。設廠收買。似亦盡心竭力。不敢膜視矣。然有業之民。或本村無蝗。撥往別處撲捕。惟懼拋荒農務。往往囑託鄉地。句通衙役。用錢買放。免一二人為賣夫。免一村為賣莊。鄉地衙役。飽食肥囊。再往別村。仍復如故。若無業奸民。則又以官差捕蝗。得日食工價為[己](已)利。每於山坡僻處。私將蝻種歲匿。聽其滋生延衍流毒。待應差撲捕之時。蹂躝田疇。搶食禾穗。害更甚於蝗蝻。聞地方官值蝗盛之時。往往束手無策。不過叩禱劉猛。祈以神力驅除。要皆循行故事。未嘗講求拔本塞源之計者也。臣聞蝗所自起不過化生卵生二端。化生者宜於水涸草枯之時。縱火焚燒。使叢穢之區草根魚子都成灰燼。永絕孽芽。卵生者春深風煖土脈鬆脆。輒募民於前歲蝗集之處。掘地取種。送官給價。倣遵上年閏五月間。欽奉上諭以米易蝗之令。州縣所收蝻種。詳報上司。核其真偽。動用米穀。准於公項開銷。在小民既可除害。復得餬口。自必踴躍從事。而以米易種較之。以米易蝗費省功多。倘行之有效。亦勤民重穀之一事也。

出土蝻子責成佃戶搜除檄乾隆二十五年

陳宏謀

蝗蝻損傷田禾。為害甚鉅。官員捕蝗不力。參處甚嚴。江南捕蝗條規。前院久已刊行。前歲本部院行令設廠收買蝻子。招示窮民搜挖。按升給錢。杜患未然。事半功倍。亦已有效。惟是土地寬廣。蝻在土中。土膏凍結。難於識別。搜挖不能必得。窮民不甚踴躍。今年報買甚少。即日地氣和煖。蝻子出土。形如螻蟻。甫能萌動。尚未跳躍。所生地面不過分釐。僅如席片之大。此時撲除仍易滅絕。衹因地主佃戶。以長成之後。跳躍別處。未必盡食[己](已)苗。又慮起夫撲打。踐踏田苗。所以既不撲打。亦不報官。待至鄉保聞知報官。率夫遠來赴打。蝻子已能跳躍。蔓延寬廣。難於驟滅矣。查捕蝗原為保全田禾。於業佃更關切要。辟除害苗之蟲。原係農工本務。若田主責成佃戶。各於所耕地內。心搜查。一經出土。立即撲除。為力甚易。除患更早。今年湖河水漲。漫灘荒地。不無遺孽。正宜責成本戶。及早踐除。以免漸次蔓延。仰該司即便移行道府州縣。文武官弁。一面出示通行曉諭。一面傳齊鄉保。諭令逐戶傳諭田主佃戶人等搜查。并令預備搜挖撲捕器具。趁此農隙之時。各於自種地內。細加搜掘。如挖有土中蝻子。仍令交地方官。照例給價收買。若蝻孽已經出土。則責成田主佃戶。立即撲除。如不撲除。聽其蔓延。報經官查根究起於何地。即將佃戶責處。仍罰田主出夫撲捕。務期盡淨。違者并責田主。其未耕未種之荒地。原無佃戶。專責成業主。河堤官地。責成汛官。督率汛兵堡夫搜捕。如任跳躍蔓衍。責處兵夫。并參汛官。至於上年。如有飛蝗遺落。所生遺孽。多在堅硬山嶺。或蘆葦澤畔。人跡罕到之處。既無業主。亦無專官。惟責成附近鄉保。周流巡祭。有挖出土中蝻子。亦准給錢收買。一有出土之蝻子。一面起夫撲打。一面報官督捕。如不報不捕。聽其跳躍滋蔓。查出并行重處。該道府州縣及營汛各員弁。均須心。實力督查。毋得玩視。並干重究。所告示。務須簡明。人人易曉。不得含糊冗。奉行故套。此後民間。仍有不知責成業佃捕蝻之事者。惟地方官是問。

請捕蝗先行蜡祭疏乾隆十八年

監察御史曹秀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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