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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4章 刑法(3)

中宗神龙元年,制以故司仆少卿徐有功,执法平恕,追赠越州都督,特授一子官。又以丘神勣、来子珣、万国俊、周兴、来俊臣、鱼承晔、王景昭、索元礼、傅游艺、王弘义、张知默、裴籍、焦仁亶、侯思止、郭霸、李敬仁、皇甫文备、陈嘉言、刘光业、王德寿、王处贞、屈贞筠、鲍思恭二十三人,自垂拱已来并枉滥杀人,所有官爵,并令追夺。天下称庆。时既改易,制尽依贞观、永徽故事。

敕中书令韦安石、礼部侍郎祝钦明、尚书右丞苏瑰、兵部郎中狄光嗣等,删定《垂拱格》后至神龙元年已来制敕,为《散颁格》七卷。又删补旧式,为二十卷,颁于天下。景云初,睿宗又敕户部尚书岑羲、中书侍郎陆象先、右散骑常侍徐坚、右司郎中唐绍、刑部员外郎邵知与、删定官大理寺丞陈义海、右卫长史张处斌、大理评事张名播、左卫率府仓曹参军罗思贞、刑部主事阎义颛凡十人,删定格、式、律、令。太极元年二月奏上,名为《太极格》。

开元初,玄宗敕黄门监卢怀慎、紫微侍郎兼刑部尚书李乂、紫微侍郎苏颋、紫微舍人吕延祚、给事中魏奉古、大理评事高智静、同州韩城县丞侯郢璡、瀛州司法参军阎义颛等,删定格、式、令,至三年三月奏上,名为《开元格》。六年,玄宗又敕吏部侍郎兼侍中宋璟、中书侍郎苏颋、尚书左丞卢从愿、吏部侍郎裴漼慕容珣、户部侍郎杨滔、中书舍人刘令植、大理司直高智静、幽州司功参军侯郢璡等九人,删定律、令、格、式,至七年三月奏上。律、令、式仍旧名,格曰《开元后格》。十九年,侍中裴光庭、中书令萧嵩,又以格后制敕行用之后,颇与格文相违,于事非便,奏令所司删撰《格后长行敕》六卷,颁于天下。二十二年,户部尚书李林甫又受诏改修格令。林甫迁中书令,乃与侍中牛仙客、御史中丞王敬从,与明法之官前左武卫胄曹参军崔见、卫州司户参军直中书陈承信、酸枣尉直刑部俞元杞等,共加删缉旧格、式、律、令及敕,总七千二十六条。其一千三百二十四条于事非要,并删之。二千一百八十条随文损益,三千五百九十四条仍旧不改。总成律十二卷,《律疏》三十卷,《令》三十卷,《式》二十卷,《开元新格》十卷。又撰《格式律令事类》四十卷,以类相从,便于省览。二十五年九月奏上,敕于尚书都省写五十本,发使散于天下。其年刑部断狱,天下死罪惟有五十八人。大理少卿徐峤上言:大理狱院,由来相传杀气太盛,鸟雀不栖,至是有鹊巢其树。于是百僚以几至刑措,上表陈贺。玄宗以宰相变理、法官平允之功,封仙客为邠国公,林甫为晋国公,刑部大理官共赐帛二千匹。

自明庆至先天六十年间,高宗宽仁,政归宫阃。则天女主猜忌,果于杀戮,宗枝大臣,锻于酷吏,至于移易宗社,几亡李氏。神龙之后,后族干政,景云继立,归妹怙权。开元之际,刑政赏罚,断于宸极,四十余年,可谓太平矣。及冢臣怀邪,边将内侮,乘舆幸于巴、蜀,储副立于朔方,曾未逾年,载收京邑,书契以来,未有克复宗社若斯之速也。而两京衣冠,多被胁从,至是相率待罪阙下。

而执事者务欲峻刑以取威,尽诛其族,以令天下。议久不定,竟置三司使,以御史大夫兼京兆尹李岘、兵部侍郎吕諲、户部侍郎兼御史中丞崔器、刑部侍郎兼御史中丞韩择木、大理卿严向等五人为之。初,西京文武官陆大钧等陷贼来归,崔器草仪,尽令免冠徒跣,抚膺号泣,以金吾府县人吏围之,于朝谢罪,收付大理京兆府狱系之。及陈希烈等大臣至者数百人,又令朝堂徒跣如初,令宰相苗晋卿、崔圆、李麟等百僚同视,以为弃辱,宣诏以责之。朝廷又以负罪者众,狱中不容,乃赐杨国忠宅鞫之。器、諲多希旨深刻,而择木无所是非,独李岘力争之,乃定所推之罪为六等,集百僚尚书省议之。肃宗方用刑名,公卿但唯唯署名而已。于是河南尹达奚珣等三十九人,以为罪重,与从共弃。珣等十一人,于子城西伏诛。

陈希烈、张垍、郭纳、独孤朗等七人,于大理寺狱赐自尽。达奚挚、张岯、李有孚、刘子英、冉大华二十一人,于京兆府门决重杖死。大理卿张均引至独柳树下刑人处,免死配流合浦郡,而达奚珣、韦恒乃至腰斩。先是,庆绪至相州,史思明、高秀岩等皆送款请命,肃宗各令复位,便领所管,至是惧不自安,各率其党叛。其后三司用刑,连年不定,流贬相继。及王玙为相,素闻物议,请下诏自今已后,三司推勘未毕者,一切放免,大收人望。后萧华拔魏州归国,尝话于朝云:“初河北官闻国家宣诏放陈希列等胁从官一切不问,各令复位,闻者悔归国之晚,举措自失。及后闻希烈等死,皆相贺得计,无敢归者。于是河北将吏,人人益坚,大兵不解。”

后有毛若虚、敬羽之流,皆深酷割剥,骤求权柄,杀人以逞刑,厚敛以资国。

六七年间,大狱相继,州县之内,多是贬降人。肃宗复闻三司多滥,尝悔云:

“朕为三司所误,深恨之。”及弥留之际,以元载为相,乃诏天下流降人等一切放归。

代宗宝应元年,回纥与史朝义战,胜,擒其将士妻子老幼四百八十人。上以妇人虽为贼家口,皆是良家子女,被贼逼略,恻然愍之,令万年县于胜业佛寺安置,给粮料。若有亲属认者,任还之;如无亲族者,任其所适,仍给粮递过。于是人情莫不感戴忻悦。大历十四年六月一日,德宗御丹凤楼大赦。赦书节文:“律、令、格、式条目有未折衷者,委中书门下简择理识通明官共删定。自至德已来制敕,或因人奏请,或临事颁行,差互不同,使人疑惑,中书门下与删定官详决,取堪久长行用者,编入格条。”三司使,准式以御史中丞、中书舍人、给事中各一人为之,每日于朝堂受词,推勘处分。建中二年,罢删定格令使并三司使。先是,以中书门下充删定格令使,又以给事中、中书舍人、御史中丞为三司使。至是中书门下奏请复旧,以刑部、御史台、大理寺为之。其格令委刑部删定。

元和四年九月敕:“刑部大理决断系囚,过为淹迟,是长奸幸。自今已后,大理寺检断,不得过二十日,刑部覆下,不得过十日。如刑部覆有异同,寺司重加不得过十五日,省司量覆不得过本日。如有牒外州府节目及于京城内勘,本推即日以报。牒到后计日数,被勘司却报不得过五日。仍令刑部具遣牒及报牒月日,牒报都省及分察使,各准敕文勾举纠访。”

六年九月,富平县人梁悦,为父杀仇人秦果,投县请罪。敕:“复仇杀人,固有彝典。以其申冤请罪,视死如归,自诣公门,发于天性。志在徇节,本无求生之心,宁失不经,特从减死之法。宜决一百,配流循州。”职方员外郎韩愈献议曰:

伏奉今月五日敕:复仇,据礼经则义不同天,征法令则杀人者死。礼法二事,皆王教之端,有此异同,必资论辩,宜令都省集议闻奏者。伏以子复父仇,见于《春秋》,见于《礼记》,又见于《周官》,又见于诸子史,不可胜数,未有非而罪之者也。最宜详于律,而律无其条,非阙文也。盖以为不许复仇,则伤孝子之心,而乖先王之训;许复仇,则人将倚法专杀,无以禁止其端矣。夫律虽本于圣人,然执而行之者,有司也。经之所明者,制有司也。丁宁其义于经,而深没其文于律者,其意将使法吏一断于法,而经术之士,得引经而议也。《周官》曰:

“凡杀人而义者,令勿仇,仇之则死。”义,宜也,明杀人而不得其宜者,子得复仇也。此百姓之相仇者也。《公羊传》曰:“父不受诛,子复仇可也。”不受诛者,罪不当诛也。又《周官》曰:“凡报仇雠者,书于士,杀之无罪。”言将复仇,必先言于官,则无罪也。今陛下垂意典章,思立定制。惜有司之守,怜孝子之心,示不自专,访议群下。臣愚以为复仇之名虽同,而其事各异。或百姓相仇,如《周官》所称,可议于今者;或为官吏所诛,如《公羊》所称,不可行于今者。又《周官》所称,将复仇,先告于士则无罪者。若孤稚羸弱,抱微志而伺敌人之便,恐不能自言于官,未可以为断于今也。然则杀之与赦,不可一例。宜定其制曰:凡有复父仇者,事发,具其事由,下尚书省集议奏闻。酌其宜而处之,则经律无失其指矣。

元和十三年八月,凤翔节度使郑余庆等详定《格后敕》三十卷,右司郎中崔郾等六人修上。其年,刑部侍郎许孟容、蒋乂等奉诏删定,复勒成三十卷。刑部侍郎刘伯刍等考定,如其旧卷。

长庆元年五月,御史中丞牛僧孺奏:“天下刑狱,苦于淹滞,请立程限。大事,大理寺限三十五日详断毕,申刑部,限三十日闻奏。中事,大理寺三十日,刑部二十五日。小事,大理寺二十五日,刑部二十日。一状所犯十人以上,所断罪二十件以上,为大。所犯六人以上,所断罪十件以上,为中。所犯五人以下,所断罪十件以下,为小。其或所抵罪状并所结刑名并同者,则虽人数甚多,亦同一人之例。违者罪有差。”二年四月,刑部员外郎孙革奏:“京兆府云阳县人张莅,欠羽林官骑康宪钱米。宪征之,莅承醉拉宪,气息将绝。宪男买得,年十四,将救其父。以莅角力人,不敢捴解,遂持木锸击莅之首见血,后三日致死者。准律,父为人所殴,子往救,击其人折伤,减凡斗三等。至死者,依常律。即买得救父难是性孝,非暴;击张莅是心切,非凶。以髫丱之岁,正父子之亲,若非圣化所加,童子安能及此?《王制》称五刑之理,必原父子之亲以权之,慎测浅深之量以别之。《春秋》之义,原心定罪。周书所训,诸罚有权。今买得生被皇风,幼符至孝,哀矜之宥,伏在圣慈。臣职当谳刑,合分善恶。”敕:“康买得尚在童年,能知子道,虽杀人当死,而为父可哀。若从沉命之科,恐失原情之义,宜付法司,减死罪一等。”

大和七年十二月,刑部奏:“先奉敕详定前大理丞谢登《新编格后敕》六十卷者。臣等据谢登所进,详诸理例,参以格式,或事非久要,恩出一时,或前后差殊,或书写错误,并已落下及改正讫。去繁举要,列司分门,都为五十卷。伏请宣下施行。”可之。八年四月,诏应犯轻罪人,除情状巨蠹,法所难原者,其他过误罪愆,及寻常公事违犯,不得鞭背。遵太宗之故事也。俄而京兆尹韦长奏:“京师浩穰,奸豪所聚。终日惩罚,抵犯犹多,小有宽容,即难禁戢。若恭守敕旨,则无以肃清;若临事用刑,则有违诏使。伏望许依前据轻重处置。”从之。

开成四年,两省详定《刑法格》一十卷,敕令施行。

会昌元年九月,库部郎中、知制诰纥干泉等奏:“准刑部奏,犯赃官五品已上,合抵死刑,请准狱官令死于家者,伏请永为定格。”从之。大中五年四月,刑部侍郎刘瑑等奉敕修《大中刑法总要格后敕》六十卷,起贞观二年六月二十日,至大中五年四月十三日,凡二百二十四年杂敕,都计六百四十六门,二千一百六十五条。七年五月,左卫率仓曹参军张戣进《大中刑法统类》一十二卷,敕刑部详定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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