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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税收与社会之关系辨析

《税收与社会》创刊到今年(2006年)已经22年了,如果减去1993年改刊之前其前身《西安税务》的8年,那么《税收与社会》迄今也有14年的时间了。当时之所以要改名,是因为《西安税务》要向社会公开发行,陕西省新闻出版局的领导建议改改刊名,因为《西安税务》太地域化了,不利于发行和扩大社会影响。当时在备选的刊名之中选定《税收与社会》,主要是感到这个刊名能准确地概括刊物的性质和办刊宗旨,即由税务局主办并主要为纳税人服务。至于“税收与社会”之间到底是个什么样的关系,则不遑细思。记得改刊时和改刊后,西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院长何炼成教授和西安钟表元件厂总会计师朱兆醒先生应刊物之邀,为《税收与社会》写了祝贺文章,何老师从理性上,朱老师从感性上,分别探析了税收与社会的关系,给我们办刊者以很大启迪。当然,要将两者的关系辨析清楚,远不是两篇千字文所能理清的,但它们毕竟奠定了我们认识税收与社会关系的框架,这是我们一直心存感激,难以忘记的。

光阴荏苒,从那以后,《税收与社会》又走过了14年的道路,其间,不仅刊物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更主要的是,在国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中,税收与社会的关系也发生了许多变化,或者说人们对它们的认识在不断深化。这些,都需要不断进行深入的探析,其意义自不必多说。

朋友姚君一直鼓励我研究这个课题,说我作为《税收与社会》的主编,比任何人都有责任把两者的关系理清楚。出于对刊物的感情更出于责任,我认领了这个课题。感谢姚君,他为我买了几本中外社会学著作。从此,公余时间,夤夜研读,加之从事税收工作数十年对税收的理解,对两者的关系初步有了几点心得,今不揣简陋和冒昧,抛砖引玉以就教于大家和读者诸君,并敬候批判。

一、从“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说起

无论是征税人还是纳税人还是政府官员,可能对税收的性质以及对税收与个人与集体与社会(社会是一个有机的系统。就场域来说,它包括社区、地理概念上的国家;就主体来说,它包括个人、家庭、民族、组织等以及管理概念上的国家;还包括各种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关系等。就本文来说,社会主要指国家及其机构,具体则视不同的语境而定)关系的认识,都是从这句短语开始的。

据我查找,“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出自于上个世纪30年代陕甘宁边区政府主席林伯渠在边区一次财政会议上的讲话。不过,这句话也许不是首创,而是出自中国传统文化对赋税性质的概括,明代官员、学者邱濬在其奏疏《总论理财之道》中就说过:“天子之用度则取之民,民之用度将取之谁哉?居人上者,将欲于民也……”由于这句短语言简言赅,通俗易懂,这之后随着中国共产党夺取政权,建立新中国,就成为描述税收性质、作用及民众与国家关系的传播最广的概念。

然而,也正由于它的言简意赅,不同的人出于不同的身份、不同的环境,对其也有着不同的解读。

从逻辑上看,它可以是对税收性质的简明定义,即税收是国家通过政府向民众征收又最终用之于民众福利的一种资金;也可以是对税收先与民众再与国家后与社会的关系的一种解释,即税收是民众与国家的一种经济关系,民众通过纳税换取国家提供的公共福利,两者相互依赖、相互作用。

从语言学上看“取之于民”的“民”,可以是个体概念,也可以是集合概念,端看语言发生作用的主客体的身份和语境,个体可以作出“民”是个体概念的理解,集体也可以作出“民”是集合概念的理解;而对话者之间,主体可以根据客体的身份定位作出“民”是个体或集合概念的暗示,而无须作特别的解释。同样,“用之于民”的“民”也可以作如是解,但它更多的是作为集合概念被主客体所心领神会,因为根据双方的经验,只有作如此理解,方不致出现立刻要求证明的尴尬,又因为集合概念的“民”也包括自己而多少有些释然。

从财政学的角度看,这句短语虽然没有出现税收和财政的概念,但它实际上是在共同的语境中省略了这两个概念。承前省略了“税收”,因为它说的就是税收的性质或其与国家、社会的关系,取之于民的不是别的什么,而是税收。承后省略的是“财政”,因为政府一旦取得了税收,税收就转化为财政资金以用于公共福利的再分配,这是不言而喻的,也似乎是无须深入说明的技术问题。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民”,无论是个体还是法人,一旦向国家缴纳了税收,他们就和居间其中的政府建立了一种关系,这种关系可以被认为是一种利益交换关系,一种特殊的商品买卖关系,一种经济契约,即用我的财产交换你的公共物品和服务。

从社会学的角度看,“民”和政府通过税收建立了一种相互依存和互动的关系。“民”通过税收将自己融入了社会,而政府通过税收保证和巩固了自己的存在,并进而发挥自己整合、优化社会关系的功能。

从政治学的角度看,“税”是“民”的私有财产,“民”向政府纳税的同时,等于将自己的一部分权利让渡给了政府,为了保证自己的财产得到善用,“民”必须主张自己的权利,通过选举授权给自己的代表管理和监督这些财产。由税而产生了合法的政治上的国家机构以及公民权利,国家与纳税人之间构成了因此而产生的授权与代理的关系、义务与责任的关系、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以及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等等。这些关系总而言之可以说是一种政治关系。

除此之外,古往今来,无数的哲人也都对税收与社会的关系作了描述,这里摘录几段,以为理解税收与社会关系的佐证。

英国思想家霍布斯认为:人民为公共事业缴纳税款,无非是为了换取和平而付出的代价。英国思想家洛克认为:人民建立政府的目的,是要求政府保护私有财产,但政府若没有巨大的经费就不能维持。因此,凡享受国家保护的公民,都应当从他的产业中支出自己的一份,用于维护政府。国家征税不外乎是保护私有财产的代价。

德国旧官方学派学者柯劳克说:“赋税若非出于公共福利的需要,即不得征收。如果征收,则不得认为是正当的赋税。故征收赋税,必须以公共福利需要为理由。”

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的说法与洛克大同小异:“国家的收入是每个公民所付出的自己财产的一部分,以确保他所余的财产的安全或快乐地享用这些财产。”

马克思说:“捐税体现着表现在经济上的国家的存在。官吏和僧侣、士兵和舞蹈家、教师和警察、希腊式的博物馆和哥特式的尖塔、王室费用和官阶表这一切童话般的存在物,于胚胎时期就已安睡在一个共同的种子——捐税之中了。”

任何概念,愈是高度概括,其内涵愈是丰富;而内涵愈是丰富,理解就愈是困难或是意义多元。“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就是这样,它既言简意赅地说明了税收的性质及其与社会的关系,但同时要认识它的丰富内涵又需要充分展开和深入。所以我认为,这个短语对认识税收与社会的关系是远远不够的。这里,我尝试着对两者的关系再作进一步的辨析。

二、税收与社会的基本关系

人是社会性的高级动物,人不可能离开人群而独自生活。商朝末年的伯夷、叔齐因为“耻食周粟”而隐居深山,他们的行为其实是一种社会人的政治态度。从自然的意义上看,如果他们一生下来就离群索居,那他们也不成其为人(或可称做野人),对社会人来说没有意义,而且极有可能难终天年。有了人也就形成了最基本意义上的社会,人构成了社会的主体,并由此产生了生物学上的血缘关系以及经济、政治、文化等社会关系。在哲学意义上,没有人也就无所谓社会。客观世界只有见之于主观世界才是真实的,而不是虚空。随着人对自然认识的加深和生产力的发展,社会关系也逐渐由简单趋向复杂,对社会的认识也因此一言难尽。关于什么是社会,自19世纪30年代法国哲学家孔德创立社会学以来,一直见仁见智,中国学者综合各种认识作出了如下定义:“社会是人们在特定的物质资料生产的基础上相互交流、共同劳动而形成的各种关系的有机系统。”(谷中原:《社会学理论基础》)

为理解方便,这里也有必要将官方和学界主流对税收的定义介绍如下:“税收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凭借其政治权力,依法参与单位和个人的财富分配,强制、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金人庆主编:《领导干部税收知识读本》)(对此定义中的“无偿地”,笔者有所保留,我认为更准确的表述应为:“无直接对等回报地。”)

社会的发展是渐进的,从低级到高级的。迄今为止,人类社会已经历了原始、奴隶、封建以及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并存的四个阶段。将税收与社会放置在一起考察,显而易见,是先有社会,后有税收,税收是社会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因此,两者的第一层关系是因果关系,社会需要是因,税收是果。具体说,税收与社会的关系,首先是与国家的关系,通过国家的中介,再与文化、教育、法律等社会的构成细胞发生关系,但这种关系与前者相比是间接的。社会可以没有税收,不过没有税收的社会必然是低级阶段的社会;税收不能没有社会,没有了社会,税收就失去了存在的理由。所以说,税收与社会的关系,社会是基础性的、决定性的,税收是附属性的,税收的性质、内容、特征端看社会的需要而定。税收的主体是个人,税收只是个人与社会关系的一部分,即公共关系,用逻辑学的图示表示,只是一个圆(私人领域)与另一个圆(公共领域)相交的部分。在私人领域“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在公共领域,则通过履行纳税义务,享受国家提供的公共服务和公共物品。

中国赋税史的研究表明,中国最早的税收产生于原始社会晚期和奴隶社会初期,大约在公元前21世纪的夏朝初期。税收的产生有两个基本条件,一是剩余财富的出现和私人拥有其所有权,二是社会分工。人的劳动产物只有满足了生存的基本需要以后,才有可能追求其他,比如生活的质量、精神需求,帮助他人等等;而只有出现了分工,一部分人专门从事非生产性工作,比如管理、武装防卫等等,才必然要求受益者拿出一部分财物以分摊成本,这样税收就产生了。

由此又产生了税收与社会(在这里主要是指社会的管理机构国家组织)的第二层关系,这就是利益交换关系。这是两者之间最本质的关系,也是纳税人之所以同意向国家纳税并且税收最终成为国家基本制度的合理性与合法性的原因。本文第一节引述的霍布斯、洛克、柯劳克、孟德斯鸠关于税收与社会(国家)关系的论述,无一不是强调这种利益交换关系。但是最初的税收与现代税收大不相同。首先,人们的私有财产的意识并不像今天这样清晰,因此对氏族的公共需求是以一种类似自愿的形式以劳力和实物捐献的;其次氏族征收的依据也不是政治权力,而是氏族联盟对土地的一种公共所有权,每个家庭缴纳的物品也可以认做是使用土地的租金。至于战败的部落向战胜者定期缴纳的物品和奴隶无偿的劳动,则是“胜者通吃”的暴力逻辑延伸,并不能视做税收。

《史记·夏本记》记载:“自虞夏时,贡赋备矣。”《孟子·滕文公上》记载:“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贡、助、彻是我国税收的初级形式,在当时的土地王有制或分封制下,国王既是国家政治权力的掌控者,又是国家最大的土地所有者,国家以贡、助、彻的形式征收土地出产物,其性质租税不分。只是到了春秋时代的鲁宣公十五年(前594)鲁国实行“初税亩”,才开始对私人拥有产权的土地按亩征税。至此,建立在利益交换基础之上的税收才算初露端倪,但纳税人在缴纳税收时让渡的财产使用权,也即政治上的公民权利并没有确立,他们仍然处于只有义务没有权利的地位。而这种权利,在西方,最早由英国的纳税人——封建贵族在1215年同国王的博弈中,初步得以确立,这就是在世界宪政史上具有重大意义的《自由大宪章》所规定的未经议会同意,国王不得任意征税。它的意义在于明确纳税人是自己财产的主人,任何对其财产的征收、分配必须首先征得他们或他们的代表的同意,400多年后,英国议会在与国王围绕征税权的再次斗争中,迫使威廉三世于1689年签署了《国民权利与自由和王位继承宣言》(简称《权利法案》),《权利法案》确立了税收法律主义原则,保证了纳税人的公民权利,使民众的财产从征收到使用得到全方位的保障。至此,近现代意义上的税收才在宪政的基础得以确立,它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纳税人必须是私有财产的主人,二是“纳税人是那个政府的公民”。

按此特征对照,中国自“初税亩”之后的漫长的封建时代里,一代又一代的纳税人——主要是广大农民,他们虽然拥有土地的私有权,但在秦统一以后一直实行“秦制”的中央集权专制的体制下,“九州之田,皆系于官”;“(百姓)身体发肤,尽归于圣育;衣服饮食,悉自于皇恩”,老百姓的财产和人身始终缺乏法律保障,国家也即封建统治者握有对土地的终极所有权和对人身的生杀予夺权。所以,中国的税收始终是专制性的,民众只有义务而没有权利。税收与社会的利益交换关系只有在宪政基础上才能真正实现,此前这种关系是完全不对等的,主要局限于国家提供安全和社会管理服务方面,而且这种服务随时可能异化为对纳税人更大的剥夺和控制。这一性质只是到了20世纪晚期国家实行依法治国以后才开始逐步改变。这是我们认识中国税收所必须了解的前提。

剩余财富和社会分工的出现催生了公共管理机构,公共管理机构需要经费维持运转、提供服务,因此又催生了税收。税收成为公共管理机构——氏族部落联盟、国家机构——的基本的经费来源。这就决定了税收与社会的第三层关系,也就是社会管理机构亦即国家机构对税收的依赖关系。对于这种关系,马克思说得十分形象:税收是“喂养政府的奶娘”。而英国政治学者柏克说得更是绝对:“国家的税收就是国家。”国家的各项职能只有依靠税收才能得以施展。可以说没有国家就没有税收,但反过来就是没有税收就没有国家。国家是生产力发展的必然产物,也是人类社会发展到高级阶段的标志,它一旦产生就无法逆转,除非发生毁灭性的自然灾害和战争,使人类社会又倒退到原始社会阶段,否则国家——作为人类社会的自治机构——将长久存在,因而税收也将长久存在,这是不以人们意志转移的社会发展客观规律所使然。

由于税收对国家机构生存、巩固、发展的基础性作用,因而国家对税收就产生了严重的依赖关系,这种关系在不同体制的国家中,对国家与纳税人的关系、与经济的关系、与社会的关系又产生了不同的影响,有时还是决定性的影响。在专制统治的中国,帝王为了巩固税源,为了取得更多的税收,非常重视发展生产,因为土地税是国家的主要税源,因而把发展农业放到了至高无上的地位,甚至不惜损害自然的社会分工,以“抑商”来“重农”,这种畸形的重视,反而使曾经在世界上发达的中国古代经济,在唐代以后逐渐衰败,终于在明清以后落在了世界的后面。历史学家黄仁宇在考察中国封建社会的政治、财政制度以后得出结论:“传统的财政税收体制与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共生共荣,不容产生现代型的经济体制,因此导致了中国的落后。”英国研究中国科技史的权威李约瑟博士在看了黄先生的著作《中国大历史》后评论道:中国古代社会的施政“一切靠抽税而转移!”而与此同时,专制政权又凭借暴力威胁对纳税人进行超经济剥夺,使纳税人不堪重负,挣扎在死亡线上。此外,专制国家的对外侵略、武力扩张,也隐含了扩大税源的考虑。

而在宪政国家,执政者出于扩大公共福利,以获取选民信任的考虑,发展生产力,巩固扩大税源也始终是其执政的重要任务。在这些国家,税收规模、税收负担、税收分配始终是政党竞选的最主要话题。虽然选民和执政者的终极目标可能不一致,但在保护发展税源,使公共福利最大化方面则达到了最大的一致。

不仅国家机构对税收有着依赖关系,而且种种社会领域也与税收有着依赖关系。如前所说,分工是税收产生的必要和充分条件之一,建筑在社会剩余财富之上的种种安全、教育、科研、文化、环境,消除地区、人群贫富差别等上层建筑领域的发展目标也只有依赖税收才能维持和发展。举个简单的例子,基础科学研究这种不可能当下见效,却对社会长远发展有着重要影响的工作,如果没有税收的公共资助,单靠个人之力是无法维持的。再如,大江大河的泛滥,一家一户甚至局部地区的人或组织都无法抵御和治理,遭遇灾害,他们只能迁徙躲避。只有靠税收,才能够积聚足够的财力进行治理。可以说,正是由于税收的出现,才能产生、维持和发展上述社会领域,也才能促使人类社会的全面与和谐发展。

在对社会和国家对税收的依赖关系的分析中,我们还可以看到,这种关系并不是完全被动的,而是互动的,这就是税收与社会(国家)的第四层关系:互动关系。只不过从时序上看,是先有税收,后有教育、科研、文化等其他领域。这些领域一旦有了税收的支撑,它们的作用就被激活,其产生的功效或近或远又会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从而使税收的种类增加,总量也增加。关于此,无需展开,只要想想瓦特所受的教育如何帮助他发明蒸汽机,而蒸汽机的发明又如何为人类提供了新的动力,新的动力又如何促使了工业化的产生,而工业化又如何改变了社会的经济结构,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又如何改变了税收结构,税收结构的变化又如何增加了税收的种类(由农业税为主转向以工商税为主)和税收的总量(工业产值具有乘数效应,而农业产值只具有加数效应),就可以一目了然了。

这种互动关系,不仅表现在经济上,也表现在政治上。如前所约略提及,税收是个人财产的一种转移,固然这种转移在本质上是一种利益交换关系,但从政治上考察,任何财产都是一种权利,正如黑格尔所说:“在国家中,权利和义务是结合在同一关系中的。”个人权利的任何转移,必须得到权利者的同意,否则就不是交换,而是剥夺。为使国家的税收具有合法性,就必须通过一种民主的机制来征求纳税人的意见,由于在一个国家内纳税人众多和地域广阔,为节省交易成本起见,经过反复博弈,建立起了一种能够反映和代表纳税人意志的机制,即委托代理制,纳税人通过选举自己信得过的代表,来帮助他们监督执政者使用税款,这方面最典型的例证就是1265年英国贵族孟福尔为限制国王的权力自行召集了英国历史上第一次议会。现代议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从此滥觞。历史研究表明,最初的议会职能主要就是讨论税收问题,以后随着公共福利的扩大,才逐步发展到今天的就政治社会经济问题立法和监督行政权力的职能。所以英国民谚说:税收是代议制之母。中国也在推翻帝制之后,逐渐走上了代议制的共和之路,当然这是在近700年之后的事了。随着宪政民主的进程,纳税人不仅通过议会监督执政者使用税收,而且进一步发展为由民众直接选举执政者以管理使用他们的税收,而议会则成为监督管理者的制约机构。由税收的交换关系出发,经过互动最终产生了新型的宪政国家机构,这是对税收了解不深的人所未曾想到的,但我们却不能不说,这正是税收与国家的关系互动,由经济而政治而法律关系变化的逻辑结果。

至此,我们可以对税收与社会的基本关系作一小结。税收是人类创造的互利交换的工具,税收的主体是民众。创造税收的目的在于保护民众的私有财产,进而实现和满足他们的公共福利。税收是民众私有财产的一部分,它通过民众建立的国家组织来托管,因此税收是国家机构的经济基础和支柱。国家通过运用税收从而使民众的公共联系面扩大,生活质量提高,也使社会的文化、教育、科研、环境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税收的主权在民,民众通过让渡自己的部分财产权利,与国家机构产生了委托代理的政治关系,为了保障自己的财产得到善用,民众通过议会制度对政府进行制约,现代政治的宪政治理机制由此产生。税收对国家来说是生存的血液、上层建筑发展的基础,没有税收国家将不能存在。而对民众来说,税收只是他们财产的一部分,因而也只是生活的一部分,没有税收,生活仍然继续,社会仍然存在,只不过从发展的角度来看,生活的质量将停滞不前,而社会关系的发展也将停滞在经济上的“日中为市,交易而退”的物物交换方面,社会关系将倒退到“鸡犬之声相闻,老死不相往来”的封闭状态。

三、税收与社会关系的异化与冲突

上一节我们分析了税收与社会的基本关系,两者之间尽管存在着多重关系,但从顺序上看,双方首先的、第一层的关系是因果关系,也就是说,税收是社会发展到建立国家管理机构阶段时的产物,也可以说是社会主体——民众为满足自己公共需要进行利益交换的产物。税收既然是社会的产物,那么按照逻辑它就应当为社会的主体也就是广大民众——纳税人——服务,也能够被其掌握、控制。然而,纵观古今中外税收发展史,我们处处看到的一个醒目事实是,税收在不同历史阶段,不同的国度,都出现过异化现象,就如生物变异一样,从一个良性的细胞变为恶性,成为纳税人身上摆脱不去的溃痈、无药可医的肿瘤。无数的纳税人背负着沉重的税收负担终年辛劳,却无力维持最低的生活费用,更有无数纳税人为躲避沉重的税负而四处逃难,然而“任是深山更深处,也应无计避征徭”,不知有多少人死于劳役、兵役。税收,成为一头普通百姓无法驾驭更无力反抗的怪兽,时时威胁着他们的生存,吞噬着他们的血汗和生命。

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实行“急政暴虐”的极权统治,赋税达到了横征暴敛的地步。《汉书·食货志》载云:“力役三十倍于古;田租、口赋、盐铁之制二十倍于古。”苛政猛于虎,男子力耕所获不够缴军粮,女子日夜纺织仍衣不蔽体。农民交不起租税,就要受严刑峻法,以致犯人塞途载道,狱里如市。

唐朝自安史之乱后,军阀割据,战乱频仍。王朝和军阀苛征杂敛层出不穷,极尽盘剥之能事。当时“通津大道者税之,莳蔬艺果者税之,死亡者税之”,税吏如狼似虎,百姓则如任人宰割的羔羊。中唐诗人白居易在《观刈麦》中写道:“复有贫妇人,抱子在其旁。右手秉遗穗,左臂悬敝筐。听其相顾言,闻者何悲伤,‘田家输税尽,拾此充饥肠’。”他还有《重赋》写了唐王朝“税外加一物”(即税外再征实物,如同正税之外再加名目收费)造成民间:“岁暮天地闭,阴风生破村。夜深烟火尽,霰雪白纷纷。幼者形不蔽,老者体不温。悲啼与寒气,并入鼻中辛。昨日输残税,因窥官库门,缯帛如山积,丝絮如云屯。号为羡余物,随月献至尊。夺我身上暖,买尔眼前恩。进入琼林库,岁月化为尘。”

明朝末年,统治者在正赋之外又实行“加派”,加征“三饷”:辽饷、练饷、剿饷。明末正常年份赋税收入,一般在1500万两白银,通过加征,增加到4000万两。税负增加了1.67倍。百姓无法忍受,四处流亡,流民发展到600万,占全国人口1/8,局部地区甚至“十室九空”。

而在民国政府时期,正税之外,有无数的附加费,据解放前侯树彤先生所著《中国财政之透视》统计,“中国已被裁的苛捐杂税有6700余种,但未被裁的仍然很多。”不仅当年征,而且预征。据1933年报纸报道,四川省的田赋预征到了1987年(预征54年),湖南省慈利县的田赋预征到了2006年(预征73年)。无怪乎当时有人写诗怒斥:“自古未闻粪有税,而今只余屁无捐”;“民国万税万万税”。

中国如此,外国也大同小异

2000多年前的罗马帝国的征税原则是“剪下毛来,但不要剥皮”。

17世纪中叶,法国皇帝路易十四实行专制统治,自称“朕即国家”,拥有绝对权力。他从1667年的对西班牙战争开始,发动了四次大的战争,战争所需巨额费用由公债供应。政府公债意味着延期的赋税,导致民众的税负不断加重。加之在征税方法上推行封建的包税制,包税商人巧取豪夺,导致民众不堪负担。当时法国社会大致分为三大阶级,即贵族、僧侣和平民。前两个阶级享有豁免税收的特权,税收几乎全部压到平民身上。农民除了将收获物一半以上交给地主外,还不得不缴纳名目繁多的贡赋。这种使富者愈富、穷者愈穷的税制,就连当时的中下层僧人也看不过眼去,疾呼:“税吏不死,大难不止”。

中外史籍里这样的记载比比皆是,触目惊心。

税收,这个人类文明的产物,何以变成了吞噬民众血肉的怪兽呢?

是异化!是不受监督的税收控制权!

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最早提出了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普遍存在的制度的、人的异化问题。这篇著作直到1932年才公开发表。在此之前,匈牙利哲学家、社会学家卢卡奇于1923年发表了《历史和阶级意识》一书,他指出:在资本主义制度下,人的异化是他存在的本质特征。这种异化现象不仅成为外在客观世界的根本特点,而且也成为人的内在世界的根本特征。由于卢卡奇的著作是在未读到马克思手稿的情况下独立分析的结果,卢卡奇的思想也受到西方思想界的高度评价。

所谓异化,是指把自己的素质或力量转化为跟自己对立、支配自己的东西。

借用异化这个概念,来认识和分析专制社会的税收,人们会发现它是多么的恰如其分,多么的鞭辟入里。税收本是人类创造出用于交换和保障自己利益的工具,却背离自己意志发展成为控制、剥夺自己的工具!这不是孽子是什么,这不是异化又用什么道理可以解释?!

马克思和卢卡奇是从分析商品的性质入手揭示异化的原因的。卢卡奇认为当商品成为一个普遍的社会范畴时,就在客观和主观两个方面产生了重大的变化。从客观方面来说,“一个充满客体和事物之间的关系的世界拔地而起(商品和它们在市场上的运行)”,这就是说人的劳动创造出了一个庞大的异己于自己的世界,尽管人们也可以利用和掌握这个世界的规律为自己服务,但从根本上他不能改造这一活动,这个商品关系的世界是既定的,无法从本质上触动的。从主观方面来说,“一个人的活动成了与他自己相疏远的东西,一个人的活动变成了附属于社会自然规律的人类以外的客观商品……”不仅这个世界是陌生的、不可控制的,连主体本身、人本身也成为陌生的、不属于自己的商品。人既然是商品,那就要服从商品运行的规律,人丧失了自己,他身不由己了。

税收也是这样。从客观上看,是人创造了税收,并企图使它为自己服务。然而由于个体不能亲自掌控而只能委托于专门的管理者来集中管理税收,在这一转移过程中,人的个体财产就脱离了他自己的控制。进一步看,在税收发展的萌芽阶段和专制阶段,税收的管理者并不认为自己是接受委托为民众掌管这笔财产,并为民众提供相应的公共福利的,相反他们或者是凭借神权(以神在人间的代表自居),或者是凭借自己的武力取得对全社会公共财产乃至全体民众的人身控制权,民众纳税只是对神的贡献或是缴纳使用其财产的租金和对人身安全的保护费。这样,就造成交换双方地位的不平等,管理者凭借权势进行不平等交换,税收的性质就从公共财产变为私人收取的租金和保护费。国家的管理者(此处应为统治者)将民众的财产变为自己控制民众的工具,为所欲为,民众成为被奴役和被剥夺的工具。从主观方面看,民众由于税收制度,而把自己变为社会分工的一个齿轮,不仅越来越丧失自己的主体性,处处受制,而且个体的不满、反抗也无法撼动由全体民众财力构建的国家制度。个体被套上了集体共同打造的枷锁。这是民众所始料不及的。

正是因为纳税人无法制约国家的统治者,统治者才运用税收建构的国家机器愈加严密地控制纳税人;也正因为纳税人无法控制统治者,统治者才能为了个人私利而毫无顾忌地剥夺纳税人。

然而,纳税人的顺从与忍耐是有限度的,当统治者的剥夺危及到了他们的生存时,他们就不得不进行抵制、反抗。这样,因税收而引起的冲突就一而再、再而三地出现了,由低烈度逐渐向高烈度发展,烈度最大的是暴力革命,目标是改朝换代。

冲突的低级形式是偷逃税,它是纳税人以隐瞒收入的形式规避税收。中级形式是迁徙,也就是从高税负的地区向低税负的地区迁移。晋代诗人陶渊明的名篇《桃花源诗并记》就描述了一群人为躲避暴秦苛政而逃避到桃花源的乌托邦故事,他们从此过着“春蚕收长丝,秋熟靡王税”的幸福生活。而唐代文学家柳宗元的《捕蛇者说》更为现实,它记述了蒋氏一家三代为逃避税收剥夺,宁愿冒死捕蛇也不愿再回到家乡的悲惨遭遇。中国历史上,更有许多农民乃至中小地主为躲税,而宁愿把土地甚至人身都“挂籍”到大地主、大寺院名下的记载。这种因为税收的迁徙是一种消极的反抗。税收冲突发展到极端,就是纳税人集合起来,以暴力的形式抗税。这种抗税,小规模的可以说古今中外、历朝历代都有,但大规模的抗税则不仅仅以改变税收负担为目的,而是发展到推翻国家统治者改朝换代的程度。

2000多年前,古罗马著名的斯巴达克农民起义就是由于反抗苛税苛政引起的。而中国历史上大规模的农民起义,不论直接、间接都有着抗税的影子,许多农民起义更是直接打着反抗苛税的名义,从而引起了广大农民的共鸣、支持,壮大了起义的力量和声势。著名的有南宋李顺、王小波起义的号召“吾疾贫富不均,今为汝均之”。明末李自成起义则直接以免税来吸引民众:“打开城门迎闯王,闯王来了不纳粮。”美国独立战争的起因,也是因为英国殖民者强行征收茶税、印花税引起的,美国《独立宣言》声明独立的一个理由就是英国殖民政府“未经我们同意便强行向我们征税”。

税收冲突是矛盾激化的表现。统治者正视冲突,进行政策调整,一般能够延缓或消解矛盾,但如果不闻不问甚至暴力镇压,其结果必然是此伏彼起,最终爆发更大的冲突,最终埋葬的是残暴的统治者。这些税收冲突,特别是暴烈的抗税,都极大地震憾、打击了统治者,迫使他们作出一些让步。翻阅史籍,我们不难发现一个规律,这就是历朝历代凡是开国之初,税赋都比较轻,例如汉初“文景之治”的“三十税一”等,而王朝后期的税赋则又不受控制的异常的高。这就产生了税收冲突的规律,即重税——冲突——轻税——重税——冲突。这种规律使人们看不到解决这种恶性循环的办法,往往陷入了绝望。

四、税收与社会通向秩序、和谐关系的通途

尽管税收出现异化,尽管纳税人与国家统治者因为税收负担而屡起冲突,但从社会发展的宏观角度考察,税收毕竟是人类文明的产物,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产物,也是社会包括人类自身全面发展的无可替代的产物。因此,直面税收冲突,寻求化解税收冲突的根本方法,就是人们不得不面对的问题。

历史已经证明,暴力革命不是根本解决之道,它从起点又回到了原点,只不过在不同阶段暂时减轻了冲突的烈度,但不可能彻底解决问题。

而中低烈度的逃避,只是局部地区个别人的躲避方法,但躲得过初一躲不过十五,更不是解决之道。

根本的解决之道能够找得到吗?英国的纳税人自1215年开始的与国王围绕征税权力的斗争,就为各国纳税人提供了一条从根本制度上解决冲突的方法。当时的封建贵族面对国王为发动战争开征新税的要求,团结一致,坚决拒绝并进行了军事反叛。在激烈的军事和政治对抗与博弈下,迫使国王放弃了增税的要求。但贵族们并没有满足于此,他们寻求以契约的形式迫使国王与他们的代表签署了在英国也在世界宪政史上具有重大意义的《自由大宪章》,它的经典条款是,除国家法律规定的赋税外,“王国内不可征收任何兵役免除税或捐助,除非得到本王国的一致同意”。这一规定限制了国王开征新税的权力,但是它的深远意义在于从制度上找到了一条限制王权的根本道路,为后世的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分立奠定了基础。1265年,贵族孟福尔自行召集英国历史上第一次议会。1297年,英王爱德华一世在贵族反对派的要求下再次确认《大宪章》的法律效力,并签署补充条例《无承诺不课税法》。英国议会的形成过程表明,议会初期主要是一个纳税人会议,在15世纪以前,批准纳税也几乎是议会最主要的职能。

四个世纪以后,英国议会又与国王因为税收矛盾发生冲突,英王查理一世下令解散议会,1640年英国爆发内战,查理一世被推上断头台。直至1688年的“光荣革命”,内战方才结束。皇室虽然还被保留,但实现了议会统治主权在民,英王威廉三世于1689年签署了由议会提出的《国民权利与自由和王位继承宣言》(简称《权利法案》),《权利法案》重申了议会必须定期召开,言论自由的权利;国王不得干涉法律;没有议会同意,国王不得征税等。在此前后,走出了中世纪神权思想禁锢的一些西方启蒙思想家,则从理论上为“主权在民”找到了“天赋人权”、“利益交换”、“民主政治”、“契约论”等思想资源(参看本文第一节所引霍布斯等关于税收与社会关系的论述)。利益博弈加上崭新的理论,终于内化为英国乃至西方纳税人的自觉意识,从而更加巩固了宪政民主制度,使其难以逆转。从此《权利法案》成为英国宪法的核心,英国也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宪政国家。政治上,其国家制度迄今为止历经300多年一直异常稳定。经济上,英国成为世界上第一个资本主义国家,工业革命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为它带来了源源的财富,并为它向世界扩张提供了雄厚的物质保障。直到一次世界大战前,英国都是世界上最强大、最富裕的国家,其殖民地遍及世界,被称为“日不落王国”。

顺流溯源,我们惊奇地发现,英国社会的发达与和谐,与找到了税收与社会和谐共存的方法有着绝大的关系。这个关系的基本点有四:一是在理论上证明,主要包括财产权在内的人的自由权,是“天赋人权”,神圣不可侵犯;税收是纳税人转让自己的权利给其代理人管理的一种财产,主权在民,管理者只不过是接受委托为纳税人服务的,他们必须接受纳税人的监督,不经纳税人同意不仅无权开征新税,而且税收的使用方向也必须经过纳税人及其代表同意。二是在制度上设立议会,作为纳税人的最高权力机构,而政府只是接受纳税人委托进行国家的社会管理的机构,需要接受议会的制约、监督和司法机构的审查。纳税人有权通过自己的代表罢免那些不合格的管理者,也就是说撤销委托代理契约。三是实行税收法律主义(法无明文不征税),把政府的权力牢牢限制在法律也即民众的意志范围之内。四是作为纳税主体的民众,他们在法律上有着纳税义务,但同时也享有接受政府服务和监督政府服务质量的权利。

英国的税收制度将人类社会的税收制度建设引领到了一个新的阶段,这就是从专制税收制度走向宪政税收制度。

税收如同人一样,也有一个从生长到逐渐成熟的过程,在本文的第二节,我多次强调税收及其与社会的关系不是生来如此,固定不变的,而是不断更新、发展的。表现为幼稚、磨合、冲突、调整、适应的进程。目前的人类社会,税收与社会的关系在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内,处于不同的阶段,但其趋势是向第三阶段发展。

尽管在宪政税收制度阶段也免不了冲突,但它的性质不再是水火不容的,它是在总体利益一致情况下的个别不适应,是能够通过各方的博弈在法律的框架下找到妥协、和谐乃至双赢的共同道路的。

结论如下:税收与社会和谐共存的通途只有两条,一是税收法律主义,这可以说是税收与社会关系的在先约束、根本约束;二是税收民主或曰财政民主,这可以说是税收与社会在税收转变为财政再分配资金以后的在后约束,但也不无过程、程序约束的目的。再辅之全社会以诚信和责任为核心的伦理道德建设,相信倘能如此,税收与社会的关系在根本上就会达成一致,共同为扩大人类的福祉服务。

参考文献

孙翊刚主编:《中国赋税史》,中国税务出版社

金人庆主编:《领导干部税收知识读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谷中原著:《社会学理论基础》,中南大学出版社

谢立中主编:《西方社会学名著提要》,江西人民出版社

许建国著:《税收与社会》,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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