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月、十二月,上詣太上虛無丈人宮。
二月,上詣太上九老仙都宮。
三月、四月,上詣太上三天太清宮。
五月,上詣太上重道宮。
六月、七月,上詣太上九炁文昌宮。
八月,上詣太上天帝宮。
九月、十月,上詣太上大道宮。
十一月,上詣太上侍中左右監諸將軍宮。一作侍中左右監神諸將軍宮。
閏月,上詣太上玄都宮。一作太上九老仙都宮,一作金單太歲宮。《赤松子章曆》,閏月,隨前月宮。
逐月曹治宮分#1
一日,建玉曹治,赤靈宮。
二日,太素曹治,太微宮。一作建太素曹治,大微宮。
三日,太微曹治,北平宮。
四日,都正曹治,太清宮。一作太消下宮。
五日,正一曹治,通明宮。一作東明宮。
六日,玄一曹治,上明宮。
七日,太素曹治,高靈宮。
八日,雲集曹治,紫微宮。一作靈集曹。
九日,元靈曹治,侍春宮。一作用靈曹治,侍春宮。
十日,太清曹治,紫靈宮。一作武靈宮。
十一日,三水曹治,素女宮。
十二日,司錄曹治,巨野宮。
十三日,清叙曹治,西明宮。
十四日,玄正曹治,上絳官。
十五日,中都曹治,典平宮。一作興司宮,一作典平宮。
十六日,司非曹治,北府宮。
十七日,司奸曹治,南伯宮。一作南真宮。
十八日,統部曹治,束明宮。一作統攝曹,一作通明宮。
十九日,統錄曹治,西靈官。
二十日,監考曹治,司命官。一作胡冷宮。
二十一日,監司曹治,陽明宮。
二十二日,典考曹治,太陽宮。一作玄元官。
二十三日,司官曹治,少陽宮。
二十四日,玄元曹治,太陰宮。一作玄天曹。
二十五日,太玄曹治,少陰宮。
二十六日,都司曹治,北辰宮。
二十七日,都候曹治,太白宮。
二十八日,直使曹治,休明宮。一作司考曹。
二十九日,司直曹治,陽明宮。
三十日,集都曹治,啟明宮。一作興考曹。
六十甲子直神
古章本無直神,不用亦可。
甲子王文卿,從官十八人,符吏天季二人。
乙丑龍季卿,從官十六人,符吏天仲二人。
丙寅張仲卿,從官十四人,符吏孔光二人。
丁卯司馬卿,從官十二人,符吏天奸二人。
戊辰季楚卿,從官一十人,符吏地根二人。
己巳何文昌,從官十三人,符吏地行二人。
庚午馮仲卿,從官十七人,符吏天元二人。
辛未******,從官十五人,符吏天杵二人。
壬申侯博卿,從官十三人,符吏天季二人。
癸酉孫仲房,從官十一人,符吏天定三人。
甲戌展子江,從官十四人,符吏天根二人。
乙亥龐明心,從官十二人,符吏天監二人。
丙子祁孫卿,從官十六人,符吏天市二人。
丁丑趙子玉,從官十四人,符吏天償二人。
戊寅虞子張,從官十二人,符吏地行二人。
己卯石文陽,從官十五人,符吏天曹二人。
庚辰尹佳卿,從官十三人,符吏天閤二人。
辛巳楊仲公,從官十一人,符吏天光二人。
壬午馬子明,從官十五人,符吏天朗二人。
癸未呂威明,從官十三人,符吏天卿二人。
甲申扈文長,從官十六人,符吏天行二人。
乙酉孔利公,從官十四人,符吏天長二人。
丙戌車元昇,從官十二人,符吏天淑二人。
丁亥張文通,從官一十人,符吏天明二人。
戊子樂石陽,從官十四人,符吏地光二人。
己丑范仲陽,從官十七人,符吏天慶二人。
庚寅褚進卿,從官十五人,符吏天行二人。
辛卯郭子良,從官十三人,符吏天剛二人。
壬辰武雅卿,從官十一人,符吏天華二人。
癸巳史公來,從官九人,符吏天處二人。一作天虔。
甲午衛上卿,從官十八人,符吏天償二人。
乙未杜仲陽,從官十六人,符吏天位二人。
丙申朱伯眾,從官十四人,符吏天榮二人。
丁酉臧文公,從官十二人,符吏天容二人。
戊戌范少卿,從官一十人,符吏天征二人。
己亥鄧郁卿,從官十三人,符吏天豈二人。
庚子楊仲卿,從官十七人,符吏天梁二人。
辛丑林衛公,從官十五人,符吏天監二人。
壬寅丘孟卿,從官十三人,符吏天唯二人。
癸卯蘇他家,從官十一人,符吏天曲二人。
甲辰孟非卿,從官十四人,符吏天雄二人。
乙巳唐文卿,從官十二人,符吏天公二人。
丙午魏文公,從官十六人,符吏天英二人。"
丁未石叔通,從官十四人,符吏。
戊申范伯陽,從官十二人,符吏天陽二人。
己酉成文長,從官十五人,符吏天施二人。
庚戌史子仁,從官十三人,符吏天基二人。
辛亥左于行,從官十一人,符吏天林二人。
壬子宿上卿,從官十五人,符吏天祥二人。
癸丑江漢卿,從官十三人,符吏天興二人。
甲寅明文章,從官十六人,符吏天望二人。
乙卯戴公陽,從官十四人,符吏天河二人。
丙辰霍叔英,從官十二人,符吏天畢二人。
丁已崔巨卿,從官一十人,符吏天絕二人。
戊午從元光,從官十四人,符吏天令二人。
己未時通卿,從官十七人,符吏天命二人。
庚申華文陽,從官十五人,符吏天開二人。
辛酉邴元玉,從官十三人,符吏天立二人。
壬戌樂進卿,從官十一人,符吏天宮二人。
癸亥左石松,從官九人,符吏天正二人。一作石有松。
書章品則
令曰:章法,前勿留牘牘者,紙也便泰玄都。
第一,泰玄都正一平炁,係某治正一臣某稽首再拜。
第二,上言謹按文書,某郡縣鄉里男女甲年紀戶名。
第三,恩惟太上,分別求哀,臣愚誠惶誠恐。
第四,安以聞與再拜,下相去一寸,下窮者別牘。臣姓平頭。
第五,比牘安臣姓與太歲平頭。
第六,比牘安泰清四十八字,三寸書之。
第七,比牘安太歲日月時於某郡鄉里中拜上。
第八,後讓三牘。三師靈讚,若不滿三牘,以另紙接之。
第九;書章界紙,止讓八分。正書中界,亦分為法則。
第十,書章法,依如上法,不妄讓牘界。
令曰:正一道士,書章威儀法則,當如上件。十條令,不得妄開章界牘,生造仜#2意,以迷惑後學品則。凡違令者,但是自作一法,坐此,正一道士五刑科論。五刑者,謂輸天治、覆屋茒二千束。
第十一書章法,以巾於下,不得令紙著牀。紙亦如法,勿令衣拂著章,可不謹之。
第十二書章,當令紙筆硯必使潔凈,不得穢污雜用。
第十三書章,磨墨左轉四十九迴止。
第十四書章,筆左右轉各七迴止,不得口含筆毫。
第十五書章法,不得閑論他事。
第十六書章法,書水當令清澄。
第十七書章法,不得以筆點水,滴向硯上。
第十八書章法,當閉口,不得有所食飲。
第十九書章法,人身經穢污,不得書章。
第二十書章法,當選手巾洗手,每令清凈。
第二十一書章法,當不得敗字。字不成,若不合止。
第二十二書章法,紙勿使破裂、漏筆。
第二十三書章法,不得令章並紙、飛落地。不復用。
第二十四書章法,不得仍書,飲食葷穢。
第二十五書章法,不得仍書,穢污不爭凈之事。
令曰:上件,二十五條門下,科令書章作法。當依如科,令若觸慢,不依令者,坐正一道士三刑科論。三刑科者,掃道路橋梁,三十日。
第二十六書章法,當整理衣服,不得裸露。
第二十七書章法,當匍匐恭敬,不得蹲踞。
第二十八書章法,已成先陰,讀校一遍。
第二十九書章法,脫字皆用白墨、雄黃治定之。
第三十書章法,不得潦草書字。
第三十一書章法,不得令他人盜讀章文。
第三十二書章法,不得預下泰清日時,臨奏卻寫入。
第三十三書章法,道士印封畢,主人束帶請章。
第三十四,主人請章,三叩頭、三搏頰、三起三下,合九止。
第三十五,主人對章叩頭,至奏竟。當自祝願,隨心所道。乞疾病差,隨事陳述。
第三十六,道士奏章竟,主人謝竟。叩頭搏頰,如初請法。
右三十六條,出正一書章品門下,科令第二。凡書章表,先齋戒沐浴,盥洗手面,整理衣冠。入室,向天門設座,焚香依式。書之章紙,可高准尺九寸,或小尺一尺二寸,或一尺四寸為則。以綵鋪案書之古法。泰京都,泰字高於上言一字,上言上空八分,下通走蟻。每行一十七字,行闊一寸二分,或二寸四分。第一行書盡法位,至再拜字。上言獨占一行。臣字不得為頭,鬼字不得居首。不得懸生露死,及抽破人姓名。姓名各當一字,雖是雙名,亦只作一字。應魂魄喪亡之字,並須迴避,不令上頭。不得令外人覷視,及雞犬等入室。書章不得與外人語言,閉氣書之書。未了,不得放下筆。對章,不得厲聲讀章。未畢,不得離坐。不得令香煙中絕。以聞去再拜上,一寸書之,下窮者別牘。修真旨要,同此。蔡致虛儀,以聞低告報二字書之。後空三行,書臣姓名。後空三行,書太清階。太清階後三行,書太歲。太歲與臣姓名,低上言字二寸四分。太歲一行,隨字多少,令到行末。後空三行,少則添紙一幅。太清階緊疊。據科令云,太清四十八字,三寸書之。今太清階,乃五十六字,比古科多八字。若修真旨要去金闕七寶四字,亦是五十二字,與科不同。當攷。赤松子曆,太清細字,上度三寸五分,中度四寸五分,下度五寸,不得過此。留沖靖止作一行,細楷書臣姓名、太歲,各只作一行,勻書寫章,不隔日。填陛下,不隔時古法填太清不隔時。下太清細銜。令齋主束帶,請章。法師奏章,日東向,夜北向。朱表,以勻凈黃素朱書,高下尺寸,並同章法。每行二十四字,行闊一寸二分,或九分為則。書章之士,當須明察。勿使筆畫滅裂,遺漏脫誤。仍勿擅改章文入齋意,取令理順,不至斷續。書章之時,靈官功曹、十二書佐,監臨左右。功過必錄,纖瑕無遺。禁戒威嚴,莫越於此。謹之。
章信
科曰:凡奏章,先須備信。若都無信,即神明不納,責子有慳鄙不捨之心。又曰,章無的信,富者增之,貧者臧之。富貴之家,心希功德而慳惜財物,只效貧者出信,如此無益於事。貧寒之士,求請章醮,師為代出法信。舊章雖各具所用,大抵有之。天子、王公、庶人,尊卑不同,品名各異,不得淆亂而無分別。科云,章信之物,散施貧窮。宜行陰德,師不可全用。十分為率,師可用三分而已。天科嚴峻,可不謹之。
繒綵天子紫色,疋數。王公用本命色,丈數。士庶用縵繒,尺數。
鎮錢天子金錢。王公銀錢。庶人銅錢。
祿米天子三石六斗。王公二石四斗。庶人一石二斗。
鎮油天子一石二斗。王公六斗四升。庶人二斗四升或一斗四升。
信香天子全斤。王公半斤。庶人三兩至五兩。
筆、墨、紙、朱砂,此給主者書章用,應是諸章,悉須置辦,不可暫闕。其餘並依本科。
啟告玄穹章
紙一百張。筆墨硯各一副。書刀一口。金魚一枚。玉鴈一雙。香五兩。柴五十斤。炭五十斤。鹽一斤。豉一斤。油一斗二升。米一石二斗。錢一貫二伯文。凈巾二條。
命信若干丈尺。
自餘每章一通米、五斗錢、一貫二伯文、命信紙筆墨硯,如本儀。
封章法
凡宣章訖,以書刀置太清陛下,以金魚、玉鴈置太清左右,存靈官書佐考校章文,及以新筆硯等,置於前存畢。高功於香煙上捲軸,令緊入函,仍入腦子。外以青絲三節緊擊之,注蠟池中。外以青紙函重封,付烈火焚之。
#1『月』疑應作『日』。
#2原字殘缺,疑為『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