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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美国当代语言判例法(1)

美国的法律属于英美法系,它是由许多形式不同、来源不一的法律集合而成的。其中除了制定法之外,就是判例法。判例法不是产生于议会的立法,而是产生于法官的判决,即法官从判决中推引处法律原则。判例法在美国法律体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被人们称之为“活的宪法”。判例法(Case law)由具有约束力的各法庭判决(court decision)组成。由于根据法庭判决所建立起来的法律规则通常只是隐含于该判决之中,所以判例法有时又被称为“不成文法”(unwritten law)。美国自宪法颁行以来,就确立了司法审查制度,法院具有司法解释权。美国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的作用,有时甚至超过宪法及其修正案条文本身的作用。

正是通过对宪法的新的解释使其不断赋予新的意义,一部美国宪法通行了几百年仍在起作用。判例法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下级法院受他们的上级法院的判决以及以往判决(先例)的约束,这就是所谓的“遵循先例”原则,法官的判决本身不仅适用于已有的法律原则,而且也起着宣示法律原则,解释制定法的作用。美国之于语言的许多很重要的原则是通过判例确定的,特别是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这些判例法对美国语言政策的发展产生过重要的影响和作用。

1964年,美国人权法案的第七条款对任何以种族、肤色、性别或民族血统为由的就业歧视提出抗议,它指出雇主下列做法均系违法:“因为任何个人的种族、肤色、宗教信仰、性别或原国籍而不予雇佣或拒绝雇佣;将雇员分等级……从而因为任何个人的种族、肤色、宗教信仰、性别或原国籍……而剥夺或意在剥夺其受雇机会。”带头提出该项法案的参议员休伯特·汉佛莱在参议院发言时指出,这一法案是法院或行政机构没有任何权利“为了满足某种种族‘配额’或实现某种种族比例而决定雇人、解雇或升迁事宜……第七条禁止歧视行为……鼓励用人以能力和资历为准,而不是以种族和宗教信仰为准”(Edward 1997:26)。1965年的选举权又明文规定在该法令实施的地区(主要是指南方一些州)不许以种族或肤色为借口而剥夺公民的选举权。这两项法令加在一起,禁止了就业、选举、公共设施和公立学校中的歧视。

这两项法律的语言及其拟定者的意图是再明确不过了。从美国历史上看,改革者总是要使现实进一步符合于“美国信念”的原则。然而,在这些法令刚颁布不久,事态就扭转到相反的方向,进而出现了许多因为语言问题而产生的歧视。语言问题上对立双方的较量牵涉到选举、政府、企业和学校。越来越多的来自美国不同阶层和背景下人们,由于他们的语言权利遭到了忽视和践踏而公然地对美国语言政策发起了合法的抗议。这其中包括深感子女的语言权利未被学校合法履行的母亲;在工作中个人和公务语言使用受到限制的个人;被迫接受不合理的语言测试以剥夺他们购买、拥有以及特许经营等权利和特权的受雇者;双语语言技能在工作中被使用却得不到任何有效回报的双语者;由于双语技能在其他岗位的需要而使正常工作提升受到限制的双语者;由于语言的缘故不能享有获取包括申请驾驶执照等在内的诸多社会公益服务和政府职责的人们。随着美国唯英语运动的高涨以及英语在31个州取得合法的官方地位,美国相关语言的法庭判例也以惊人的速度在增长。绝大多数的典型的语言判例法不是产生在在教育领域而是产生在工作领域。简单地说就是在工作环境中语言使用和语言限制的问题。根据美国语言意识形态的一贯原则亚民族特性是不提倡的,英语应该是举国一致的工作语言。从象征意义和实质意义来说,英语问题的争论都是有关美国特性的大争论的一个重要方面。

“语言是人类身份的核心特征。当我们听到某人说话时,我们立即就可以猜出说话人的性别、教育水平、年龄、职业以及籍贯。除此之外,语言也是一个国家和民族特性的强有力的象征” (Spolsky 1999:181)。拥有某个特定群落身份的说话人会实施肯定身份行为(positive identity practices),而那些反对这一身份的人们会实施否定身份行为(negative identity practices)以远离这一身份所依托的群落(Bucholtz 1999:213)。然而,这种框架只考虑到了说话人的意图而忽视了听者的角色。因此,语言不仅仅是一种方式来呈现“我们是谁”,而且也是一种方式别人可以借以推测“我们应该是谁”。当听者对于说话者的身份有完全不同的理解时冲突就产生了。尤其当听着居于权势之位,他不仅可以误释说话人的意图,而且可以阻止并迫使说话人使用另一个不同的、不情愿的身份,其结果是两者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就会加剧。

这种现象每天都在美国的工作环境中上演,唯英语政策就像是一个处于强势地位的听者,它限定只有能够讲英语并能节制使用其他语言的人才能被称之为合格的雇员。在大多数情况下,这“其他语言”基本上都是指西班牙语。拉美裔移民的人口繁殖率很高,根据美国国土安全局移民办公室2002年的统计:1970年至2000年,拉美裔移民占美国大陆全部外来移民的大约一半。从2000年到2002年,拉美裔人又增加了将近10%,其人数已经超过了黑人。据估计,到2040年,拉美裔人将占美国总人口的25%,到2050年,将会有1/4的美国人讲西班牙语,年轻人当中的比例会更高。加之,拉美裔移民对美国的认同一直以来比较乏力,他们不情愿放弃对其原籍国家文化和价值观的忠诚转而接受美国信念并采纳美国文化,相反,作为一个独特的移民群体,他们长久保持着强有力的族群纽带,“……他们甚至能做到以往的移民做不到的事情。他们有足够的凝聚力,在一定地区保持足够多的人,因此,只要他们愿意,他们可以把自己的独特文化无限期的保存下去。他们最终还有可能做到以往的移民做梦都不敢想的事:向现有的文化、政治、法律、商业和教育制度提出挑战,不仅要求根本改变语言,还要根本改变体制”(Janowitz 1993:137)。更甚之,随着拉美裔人口的增长,西班牙语成为了继英语之后的美国第二大语言,对盎格鲁-撒克逊清教文化的首要地位和英语作为全国唯一语言的地位都构成极大的威胁。亨廷顿曾不无担心地说:美国的拉美裔移民正在制造美国政治文化的分水岭,他们最终会使美国变成一个分成两叉的,通行两种全国性语言(英语和西班牙语) 的盎格鲁- 拉美社会。因为拉美裔人是拒绝语言同化的最大的移民势力。如果拉美裔二代移民不能彻底地摒弃西班牙语,第三代移民极有可能维持双语,那么熟练地并行使用英语和西班牙语两种语言可能在拉美裔群体当中成为一种范式。美国如要保持统一,必须要彻底根除西班牙语及其与它相伴相成的文化。

各种势力,尤其是拉美裔势力向核心美国文化和“美国信念”的挑战,可能促使美国本地白人重新抓起本来业已放弃和推翻了的人种和民族属性理念,排斥、驱逐或压制其他人种、民族和文化的群体。历史和当代的一些事实表明,当一度居统治地位的种族群体感到其他种族群体的崛起对自己形成威胁时,很有可能做出这样的反应。这会使一个国家变得对其他种族缺乏容忍,不同群体之间的冲突会趋于高度激化。因此,美国真正的问题不是在于要不要多语文化,而是要不要双语制。因而,双语群落,尤其是拉美裔群体是美国唯英语政策研究中涉及最多和最频繁的。美国判例法在形象地揭示双语雇员和单语雇主之间的矛盾的同时,也揭示了唯英语政策最主要的实施对象就是拉美裔群体。众多的法庭案例显示在工作环境当中语言实践的支配者是雇主而不是雇员。这种无官方授权的惯例受到了司法制度的支持和维护。美国司法制度权定语言不是民族特性的组成部分,尤其是在雇员有能力讲主流语言的特定情况下。只要雇主申明使用英语是出于工作的必须,不论他的立论有多么的孱弱和站不住脚,法庭是不会裁定唯英语政策是具有歧视性的。由于雇主们认定英语是在工作中唯一适合使用的交流语言,他们总是会想方设法的推行“全国一社区”的概念和“文化同质化”的进程。为什么法庭会置民权法第七条款对少数族裔权益保护于不顾而维护工作环境中事实存在的语言歧视行为呢·为什么一个以“移民之国”著称的国家会如此践踏居民的原国籍文化传统呢·一个一向标榜为珍视“独立、自由、创新和平等”的公民国度又如何同时支持语言同质化呢·本章将试图通过对美国工作环境中唯英语判例法的研究来揭示疑问背后的真谛。虽然语言歧视是众多歧视行为中的一种形式,但是美国学者利皮·格林(Lippi-Green)曾指出基于语言的歧视行为“是通向歧视的最后一道后门”。当我们只是粗略地浏览一下相关的法庭判例,就不难看出唯英语法庭判例并不是几个非典型的案例,而是在美国的语言大气候下普遍存在的。

7.1美国判例法的起源

17世纪初,美国开始了殖民时期,殖民地居民在实际生活中迫切需要法律,鉴于英国普通法的复杂、保守,存在着普通法继受方面的许多困难,大多殖民地都制定了具有最低限度必要规则的法律,英国法不过是填补其缺欠的次要法源。18世纪后,随着英国对殖民地统治的加强及殖民地熟悉英国法人数的增加,英国法在北美殖民地的影响显著增长。〔1〕18世纪中期,美国爆发独立运动,美国人以英国普通法为武器进行了斗争,1774年的《权利宣言和怨由陈情书》就是公开主张美国人在普通法上权利的文件。随着美国独立,美国法成为一个独立国家的法律。其后,几经曲折,至19世纪,终于确立了判例法传统。

直至19世纪中叶以前,在美国明显存在着承袭英国普通法和进行法典编纂的两种倾向。19世纪中期在纽约州围绕法典编纂所展开的激烈争论就集中体现了英国法与大陆法传统之间的冲突。当时,纽约州宪法规定要起草“成文的、系统的法典”。律师菲尔德作为法典编纂派的代表,坚决主张法典编纂,认为法典能使法律具有固定性、确定性和预先可知性,反对法官像英国那样成为立法者。美国律师公会会长卡特则领导了反对法典编纂的一派,他认为,调整人们行为的规则来自习惯,判例只表明公众对社会习惯的认可,因而法官只是发现法律而不是立法,相反,法典编纂会妨碍法律的成长。这两种倾向的斗争,以普通法一方取得胜利而告终,美国在整体上确立了判例法传统(除路易斯安那州)。

18世纪、19世纪的美国也受到了大陆法系法典编纂运动的刺激,开始制定法典。1787年制定的联邦宪法可谓西方近代第一部成文宪法典,它现在仍然是美国最重要的,具有最高效力的法律。与此同时,一些州也制定法典。但是,和英国没有能够法典化一样,除路易斯安那州外,美国联邦和各州均未实行真正法典化。19世纪末期开始,美国兴起了统一各州法律的运动。其一,成立了“统一州法全国委员会”,目的是就各种议案起草统一各州法律的立法案,劝请各州采纳。在它起草的大约60多个统一法案中,《统一票据法》《统一销售法》《附条件销售法》等一些商事统一法律被许多州采纳。同时,1926年颁布了美国法律汇编,或称“美国法典”,它并非通常意义上的法典,是现行的美国联邦法律的系统汇编。其二,1923年成立由法官、律师以及法学家组成的“美国法律协会”,其目的是正确地重新编纂现行判例法,其成果称为“重述”。但“重述”也不是法典,没有法律效力。它所综合整理的都是一些公认的判例法原则,在实践中经常被法院参考引用。

判例法传统在19世纪之所以能在美国取得胜利,主要原因是:第一,从经济上看,美国随着商业的兴起和资本主义的发展,要求有一种比较完备的法律制度来调整日益复杂的社会关系。

但在当时尚无一套独立的美国法律体系可以替代外来法的作用。从历史上看,英国法曾经是北美殖民地具有最高影响力的外来法,在独立战争前,英国普通法便已经在殖民地的立法、司法和法律教育中打下了烙印。18世纪后的英国也迎来了它的商业经济时代,英国法为了适应时代需要,经过19世纪30年代的边沁改革,克服了许多封建残渣的影响而完成了近代化,因而也易于为美国人所接受。第二,从政治上看,北美的英国移民在与英国政府及其殖民地的代表进行的激烈斗争中,他们所用的法律武器却是所谓“普通法上的权利”,用以保卫自己,反抗英王****,可见,同英国本土的独立斗争,在某种意义上倒促进了美国对英国普通法的依赖。第三,从文化上看,由于当时在美国居民中多数是讲英语的英国移民,共同的语言和民族传统对接受普通法传统起了决定作用。而且当时在美国流行的法学书籍大多为英国法著作。科克的《英国法总论》和布拉克斯通的《英国法释义》等在美国问世,其销量几乎与在英国一样多。因此,英国法很自然地渗入美国。第四,美国法官、法学家的著书立说和实践活动也促进了19世纪判例法传统在美国的确立。美国法在事实上与英国法有渊源关系,美国独立后,在英国培养出的或在美国大学中培养出的法官和法学家,能够掌握技术性复杂的英国法,并研究英国法资料,发表追随判例法传统的重要论著,积极推动美国对英国法的继承。这些著作,大部分以英国法为基础,一面把英国法同美国国情加以对比,一面发展了英国的法理。这些著作在法律界广泛流传,法官们从中找到了最宝贵的美国法的解说,使各州法院分离的、地方化的倾向得到抑制,从而最终完成了对英国判例法的全盘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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