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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章 财产继承篇(3)

【典型案例】

黄大伯有一个儿子和一个姑娘,大学毕业后都在外地工作。老伴儿去世后他的日常生活都由侄女照顾。子女调回上海后各自成家单过,从来不看望他,甚至他生病住院都不来探望。老人认为侄女胜过儿女,尽到了孝心和赡养义务。他立下遗嘱,将自己的10万元积蓄和现住楼房一套及所有的财产都赠与他侄女所有。老人去世后,他的儿子、女儿知道此事后,以自己为亲生子女为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分得遗产。

【律师说法】

遗赠是公民以遗嘱方式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而于其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立遗嘱的公民为遗赠人,接受遗赠的人为受遗赠人。这位老人将自己的住房和其他个人财产,用立遗嘱的方式遗赠给自己的侄女,侄女不在法定继承人之列,这就属于遗赠,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公民处理自己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人都无权干涉。遗赠与遗嘱继承的主要区别在于:1.遗嘱继承人与受遗赠人的范围不同。遗嘱继承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内的人,而受遗赠人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也可以是国家或集体单位。2.遗嘱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未明确表示放弃的,即视为继承。而受遗赠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未作出接受遗赠表示的,视为放弃,即丧失受遗赠权。亲生子女并不代表必定取得遗产,我国民事法律充分保护当事人合法处理自己财产的权利,因此,本案中,老人留下的遗嘱是有效的,法院不会支持其子女的请求。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扶养人不履行遗赠扶养协议怎么办?

【典型案例】

胡婆婆和老伴儿一直没有孩子,杨丽莎是胡婆婆老伴儿的徒弟,多年来对夫妻俩的生活一直比较照顾。2010年8月9日,胡婆婆与杨丽莎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双方约定,杨丽莎平时应经常看望、照顾胡婆婆夫妇,并负责他们生老病死;在胡婆婆夫妻去世后,杨丽莎可以获赠他们的一切遗产,其中包括位于市中心的一套住房。但是,杨丽莎在胡婆婆夫妇还健在的情况下,不得将该房擅自出卖或抵押。2011年初,胡婆婆被杨丽莎送进了老年公寓,杨丽莎将胡婆婆的证件都放在自己身上。两个多月后,胡婆婆老伴儿去世了,杨丽莎一手操办了丧事,但未告知胡婆婆。2012年初,杨丽莎找到了自己的侄子杨广,由杨广书写了一份委托书,大意是:胡婆婆因行动不便委托自己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该份委托书上胡婆婆的签名也系杨广所签。2012年2月6日,杨广以胡婆婆的名义与杨丽莎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契约》。约定:胡婆婆将房屋出售给杨丽莎,价格为45万元,付款方式为现金。随后,杨丽莎与杨广一起去房产管理局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事实上,杨丽莎并没有向胡婆婆支付45万元的购房款。当得知自家的房子居然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卖给杨丽莎,胡婆婆将杨丽莎告上了法庭,要求她归还房产。对此,杨丽莎则认为,自己20多年来对胡婆婆夫妇一直照顾有加,这才会与胡婆婆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协议签订后,自己完成了对胡婆婆夫妇的扶养,其老伴儿去世后,胡婆婆仍然由自己扶养。杨丽莎说:“胡婆婆老伴儿去世后,很多人自称是她的遗产继承人跑来要房子,在胡婆婆的要求下,我才将这套房子通过买卖的方式过户至自己名下。”她认为,遗赠扶养协议合法有效,故请求法院判决驳回胡婆婆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

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与扶养人之间订立的,确定遗赠与扶养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这里的“扶养人”是指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公民或集体所有制组织。遗赠扶养协议订立的出发点是为了保证遗赠人老有所养,同时根据权利义务的一致性原则,保护扶养人付出义务后也享有对等权利。胡婆婆夫妇与杨丽莎订立的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杨丽莎串通他人假冒原告签名,订立房地产买卖契约,并以此将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已违反了协议约定,所以胡婆婆可以要求解除协议,协议解除后,杨丽莎保管的本属于胡婆婆的所有财产都应返还给胡婆婆。房屋的《房地产买卖契约》无效,房屋产权恢复登记至胡婆婆名下。由于杨丽莎的确对胡婆婆夫妇尽了一定的扶养义务,故胡婆婆应对杨丽莎进行适当补偿。遗赠扶养协议是以照顾孤寡老人为目的的,因此协议中老人赠与义务的履行,第一是以扶养人履行扶养义务为前提的;第二,赠与是在老人去世后才具体实施的,故为遗赠。因此这种赠与是有条件的、并以这一条件的实现为前提。如果扶养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协议中约定的扶养义务,那么遗赠方是可以在生前取消或修改其遗赠承诺的。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三十一条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继承法意见》第五十六条扶养人或集体组织与公民订有遗赠扶养协议,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如何办理遗赠扶养协议公证?

【典型案例】

小江从小在山东一个小镇长大,邻居温大爷一直给了小江无微不至的照顾。可温大爷的子女一直对老人不闻不问。虽然小江大学毕业在北京工作、生活,但每年都要专门回去几次探望温大爷。最近温大爷家拆迁,分得新楼一套,看见新房儿女纷纷表示要照顾老人。温大爷决定和小江到北京生活,并且通过遗赠扶养协议的方式把新房留给小江。请问,这公证应该怎么办理呢?

【律师说法】

遗赠扶养协议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遗赠人与扶养人之间签订协议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遗赠扶养协议公证,双方当事人应亲自到遗赠人或扶养人住所地公证处提出申请。遗赠人因年老、疾病等原因不能亲自到公证处的,公证员可到其住所办理。可见,江渊源可以在北京办理公证,并且爷爷出门不便的话,公证人员可以上门办理。办理遗赠扶养协议公证,当事人应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1.当事人(遗赠人、扶养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本等。扶养人是集体所有制组织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2.遗赠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其家庭成员情况证明及与扶养人相互关系的证明。遗赠人无工作单位的,以上证明可由其住所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3.扶养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扶养人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的证明及与遗赠人相互关系的证明;4.遗赠财产的所有权凭证(如房屋产权证、存款单据、有价证券等)及财产清单;5.遗赠扶养协议书草本。

办理遗赠扶养协议公证应注意的问题有:1.扶养人应是遗赠人的法定继承人以外昀公民或集体组织。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要真实,协议条款要完备,双方的权利义务要明确。3.遗赠人处分的财产是否为个人所有,有无债务。4.扶养人已婚,或有成年子女与之共同生活的,要征求其配偶及成年子女的意见,并应与其配偶共同为一方,与遗赠人签订协议。5.协议如设立了担保条款,担保人的意思表示须真实,同时还应提供担保人的财产情况。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三十一条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没有遗嘱的遗产该如何继承?

【典型案例】

赵宏的爷爷在解放前在上海开当铺,有4个儿子,当年建有16间房屋的一幢房产,除了天井、上厅堂、下厅堂公用外,其它的都按4个儿子分,赵宏的爸爸是老三也分得一份房产。爷爷去世后没有留下遗嘱,一大家老小达49口,相安无事,一直居住在这个院子里。现因城市改造政府征用,拆迁费达1960万元。请问,是按现有人口分,还是按当年的4份来分?

【律师说法】

如果长辈没有留下遗嘱,就按法定继承办理。也就是说先由爷爷继承,如果爷爷去世后没有遗嘱,就由爷爷的法定继承人继承。法定继承就是在死者没有留下遗嘱的情况下,其直系亲属按照法律规定,继承其遗产的行为。这些能够继承遗产的直系亲属就是法定继承人,即: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假设仅仅涉及遗产继承,那么就按照《继承法》办理,但拆迁往往是个很复杂的问题,有时候会涉及到这个房屋地址的户口内登记的人口数量,也就是说按人口补偿,因此,还应该看当地的拆迁政策。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哪个效力优先?

【典型案例】

王大伯有2个儿子和1个女,3个孩子都已成家单过,每月他们都给王大伯一些生活费。2010年春节刚过,76岁的王大伯不幸得了中风,瘫痪在床,2个儿媳都嫌他累赘,没有一个人前来照顾,只有女儿把他接过去住,不料2010年6月女儿因车祸去世,王大伯承受不了这样的打击,也于12月病逝,生前留下遗嘱,将自己的全部积蓄、财产都留给女婿。儿子和儿媳知道这个消息后,找到女婿,说他是外姓人,就算有遗嘱也不能把本应属于亲生儿女的遗产都占了,从此纠纷不断,一直闹上法庭。

【律师说法】

根据我国的相关民事法律,自然人对自己的合法财产有完全的处分权,也就是说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就可以留给他认为合适的任何人或者单位,不会因为血缘关系的存在受到影响。可见,亲生子女反对是没有用的,老人把遗产留给女婿的遗嘱是合法有效的,我国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优于法定继承。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遗嘱赠与和遗赠扶养协议哪个效力优先?

【典型案例】

家资丰厚的孤寡老人白阿婆,2011年6月与村委会订立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由村委会负责她的生养死葬,她死后,其全部财产归村委会所有。白阿婆的邻居李三经常帮她做家务,白阿婆很感激,于是于2011年9月自立遗嘱,将其遗产的一半赠于李三。白阿婆死后,李三持遗嘱要求接受遗赠,但村委会不同意。双方因此产生纠纷。请问,白阿婆同时留下的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究竟哪个效力优先呢?

【律师说法】

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高于遗赠。本案中,李三虽然持有白阿婆的遗嘱,但该遗嘱与白阿婆与村委会订立的遗赠扶养协议相抵触。所以,该遗嘱无效,应以遗赠扶养协议为准。白阿婆的遗产应当全部归村委舍所有,李三无权获得一半的遗产。

【法律依据】

《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继承法意见》第五条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办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无效。

未成年人如何行使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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