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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公司法(1)

第一 公司法概述

一、公司的概念和种类

(一)公司的概念

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由股东投资形成的企业法人。企业是指从事商品生产、流通或者服务活动,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独立地位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从法律上讲,我国的公司具有四个特点。

1.依法设立

这是指公司必须依法定条件、法定程序设立。一方面要求公司的章程、资本、组织机构、活动原则等必须合法;另一方面要求公司设立要经过法定程序,进行工商登记。公司通常依公司法设立,但有时还必须符合其他法律规定,如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

2.以营利为目的

以营利为目的,是指股东即出资者设立公司的目的是为了盈利,即从公司经营中取得利润。因此,盈利目的不仅要求公司本身为盈利而活动,而且要求公司有盈利时应当分配给股东。

3.以股东投资行为为基础设立

公司由股东的投资行为设立,股东投资行为形成的权利是股权。股权是一种独立的特殊权利,不同于所有权,也不同于经营权,更不同于债权。

4.具有法人资格

公司是企业法人,应当符合《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主要是独立的法人财产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公司的种类

1.以公司资本结构和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方式为标准的分类

(1)有限责任公司,指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2)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将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3)无限公司,是指由两个以上的股东组成,全体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公司。无限公司与合伙具有基本相同的法律属性,但不同的是有些国家规定无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

(4)两合公司,是指由负无限责任的股东和负有限责任的股东组成,无限责任股东公司债务负无限责任,有限责任股东仅就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其中,无限责任股东是公司的经营管理者,有限责任股东是不参与经营管理的出资者。

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形式仅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以公司的信用基础为标准的分类

(1)资合公司,是指以资本的结合作为信用基础的公司。此类公司仅以资本的实力取信于人,股东个人是否有财产、能力或信誉与公司无关。典型的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

(2)人合公司,是指以股东个人的财力、能力和信誉作为信用基础的公司,其典型形式为无限公司。

(3)资合兼人合的公司,是指同时以公司资本和股东个人信用作为公司信用基础的公司,其典型形式为两合公司。

3.以公司组织关系为标准的分类

(1)母公司和子公司。在不同公司之间存在控制与依附关系时,处于控制地位的是母公司,处于依附地位的则是子公司。他们都具有法人资格,在法律上是彼此独立的企业。

(2)本公司和分公司。分公司是公司依法设立的以分公司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本公司承受的分支机构。分公司没有独立的公司名称、章程,没有独立的财产,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领取营业执照,进行经营活动,其民事责任由本公司承担。

二、公司法的概念

公司法是规定公司法律地位,调整公司组织关系,规范公司在设立、变更与终止过程中的组织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的《公司法》由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于1993年12月29日通过,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此后,又进行了两次小的修改。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公司法》进行了较大规模的修订后重新颁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三、《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同规定

我国《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主要存在以下区别。

1.设立方式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只能以发起方式设立,公司资本只能由发起人认缴,不允许向社会募集。股份有限公司既可以发起设立,也可以募集设立,即由发起人认缴公司设立时发行的一部分股份,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向特定对象募集。

2.股东人数上下限规定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无下限规定,仅作了50人以下的上限规定,并允许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有上下限的规定,为2人以上200人以下,而且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3.出资证明形式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证明为出资证明书,通常为纸面形式。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出资证明为股票。股票可以采取纸面形式,但目前通常为无纸化形式。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必须采取记名方式。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既可以采取记名方式,也可以采取无记名方式。

4.股权转让方式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转让其股权受到一定法律限制,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在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可以自由转让。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票时,其他股东无优先购买权。股票还可以依法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5.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一般依其投资比例行使权利。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一般依其所持股份数额行使权利。

6.组织机构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较股份有限公司更为灵活,如公司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可以不设董事会只设1名执行董事,可以不设监事会,只设1至2名监事;在股东会的召集方式、通知时间等方面也较为灵活。股份有限公司则必须设置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依法规范运作。

7.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程度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的两权分离程度较低,其股东多通过出任经营职务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决定公司事务。股份有限公司尤其是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其两权分离程度较高,所以必须强调组织机构与法人治理机制的完善,法律也对其规定了较多强制性义务。

8.信息披露义务不同

股份有限公司具有开放性,负有法律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等要依法进行公开披露,以保障社会投资者的利益。有限责任公司则因其为非开放型公司而不受此限制。

第二 有限责任公司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一)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

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东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综合类证券公司注册资本最低

限额为人民币5亿元,经纪类证券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公司名称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应当经过公司登记管理机关进行预先核准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上标明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字样。

(5)有公司住所。

(二)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程序

1.订立公司章程

股东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先订立公司章程,将要设立的公司基本情况以及各方面的权利义务加以明确规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5)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6)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7)公司法定代表人;

(8)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2.股东缴纳出资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低估。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3.申请登记

公司股东的全部出资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例2-1】A、B、C三家企业准备共同成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其设立方案如下:公司的注册资本为4500万元人民币,其中A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1000万元,B企业以工业产权作价出资1000万元,另出资人民币500万元;C企业以人民币出资2000万元。三家企业的首次出资额为1000万元(其中货币出资为400万元人民币)。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

问题:

(1)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要求?

(2)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首次出资金额和出资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A企业以土地使用权出资是否可行?

(4)B企业以工业产权作价1000万元出资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解析:

(1)该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为3人,符合公司法的要求。《公司法》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人数为50人以下,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2)该公司首次出资额和出资期限均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规定,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3)A企业可以用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4)B企业以工业产权作价1000万元出资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因为新的《公司法》已经取消了关于 “股东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的规定。该案例中,工业产权作价可以超过900万元。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一)股东会

1.股东会的职权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2.股东会的形式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按时召开。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3.股东会的召开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以后的股东会会议,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主持。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4.股东会的决议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二)董事会和经理

董事会是股东会的执行机构。

1.董事会的组成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3人至13人;但是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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