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如果我们仔细想一想,班车、午餐、宿舍……这些事是用人单位应该管的吗?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后,其主要义务是向员工支付报酬,缴纳社会保险,提供其他法定福利等,至于员工上班怎么来,中午吃什么,晚上住哪儿……跟企业有关系吗?从理论上讲,没有关系。换句话说,企业没有法律上的义务去帮助员工解决这些问题。但为什么企业要管这些事?就是因为劳动合同的履行带有人身性,劳动者要亲自到单位履行劳动合同。人一到单位,跟人有关的所有事就都来了,尽管有些事情企业可以不管,但如果企业不管,员工就会说:“我生活上的很多问题都解决不了,我没法好好干活。”所以,企业为了保障正常使用劳动力,有时不得不向员工履行一些配合性的辅助义务,这就是劳动合同的人身性给人力资源工作带来的多面性和复杂性。
5.2.1.4劳动合同同时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
劳动合同关系的平等性主要表现为双方权利义务的表面上的对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管理方和劳动者双方都是劳动力市场的主体,双方都要遵循平等自愿协商的原则订立劳动合同,缔结劳动关系。任何一方在单方决定与对方解除劳动关系时,都要遵循一定的法律规定。
双方各自遵守自己的权利与义务,发生争议时法律地位平等。劳动合同关系具有人身让渡的特征,劳动者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缔结劳动关系之后,就有义务在工作场所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和监督,按照用人单位所规定的纪律或要求付出劳动。《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劳动法》第三条中规定,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换句话说,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劳动者应当遵守和执行,这就形成了所谓的隶属性,也就是不平等性。
实践中,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往往是其行使隶属管理权的主要工具之一。因此,依法制定出好的规章制度是企业对员工进行管理所必需的。
5.2.2劳动合同的订立、续订和变更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5.2.2.1劳动合同的订立原则
平等自愿原则。
协商一致原则。
依法订立原则。
依法订立原则体现在五个方面:
第一,订立劳动合同的目的必须合法。
第二,订立劳动合同的主体必须合法。
第三,订立劳动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
第四,订立劳动合同的形式和程序必须合法。
第五,订立劳动合同的行为必须合法,不得有强迫和欺骗行为。
5.2.2.2劳动合同的内容与条款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的必备内容或条款有以下几个方面: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了明确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一方的主体资格,确定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劳动合同法》要求,劳动合同中必须具备这一项内容。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为了明确劳动合同中劳动者一方的主体资格,确定劳动合同的当事人,《劳动合同法》要求,劳动合同中必须具备这一项内容。
(3)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期限是双方当事人相互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时间界限,即劳动合同的有效期限。主要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
劳动合同期限,也可以说,是指劳动合同起始至终止之间的时间,或者说是劳动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时段。劳动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生效时间,一般为劳动合同双方的签字时间,其终止时间为合同期届满或法律规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间。
劳动合同期限具有如下特征:首先,劳动合同期限属确定性规范,其确定性指劳动合同中必须有此项内容,且以书面条款形式作出明确具体的表示;其次,劳动合同期限必须是经过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再次,劳动合同期限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密切相关,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按法律及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行使权利。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劳动者的工种和岗位、该岗位应完成的生产(工作)任务。工作内容是劳动法律关系所指向的对象,即劳动者具体从事什么种类或什么内容的劳动。劳动合同中的工作内容条款,可以说是劳动合同的核心条款之一,它是用人单位使用劳动者的目的,也是劳动者通过自己的劳动取得劳动报酬的原因,因此是必不可少的。劳动合同的工作内容条款一般要求规定得明确、具体,便于遵照执行。
工作地点,即劳动合同的履行地,是劳动者从事劳动合同中所规定的工作内容的地点,它关系到劳动者的工作环境、生活环境,以及劳动者的就业选择,劳动者有权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知悉自己的工作地点,所以这也是劳动合同中必不可少的内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作时间又叫劳动时间,是指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中,必须用来完成其所担负的工作任务的时间。工作时间一般包括工作时间的长短、工作时间方式的确定,如是8小时工作制还是6小时工作制,是日班还是夜班,是正常工时还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者是综合计算工时制。工作时间的不同,对劳动者的就业选择、劳动报酬等均有影响,因此是劳动合同的必备内容。
休息休假,是指劳动者按规定不需进行工作,而自行支配的时间。休息休假的权利是每个国家的公民都应享受的权利。《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约定休息休假事项时应当遵守上述法律规定。
(6)劳动报酬。劳动报酬,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后,因提供了劳动而取得的报酬。劳动报酬是满足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物质文化生活需要的主要来源,也是劳动者付出劳动后应该得到的回报。劳动报酬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工资标准;奖金;津贴、补贴标准;加班、加点工资;病假工资;特殊情况下的工资;工资支付办法。明确劳动者的工资、奖金和津贴的数额或计发办法是很重要的。目前,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职工工资的现象时有发生。根据《劳动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若具有这些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7)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目的是使劳动者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因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或中断就业,本人和家属失去工资收入时,能够从社会(国家)获得物质帮助。社会保险由国家成立的专门性机构进行基金的筹集、管理及发放,不以营利为目的。我国的社会保险目前包括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劳动保护,是指用人单位为了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健康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在工作中,劳动者往往身处各种不安全、不卫生的环境,如不采取措施加以保护,将会发生工伤事故。如矿井作业可能发生各种矿难事故,粉尘作业可能使劳动者患上尘肺病等,由此危害劳动者的安全健康,妨碍工作的正常进行。为了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通过劳动合同条款约定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提供的劳动保护义务,以保证劳动者的健康和安全。
劳动条件,是指用人单位为保障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完成工作任务,而提供的必要物质和技术条件,如必要的工作场所、工具、设备、仪器、技术资料等。
职业危害,是指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如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而对生命健康所引起的危害。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另外,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除上述几项必备条款以外,劳动合同还可以有约定或称可备条款,它是指法律不作强行规定,由当事人自己在合同中任意约定的条款。劳动合同缺乏可备条款不影响其效力。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也就是说,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还可以在国家立法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协商订立约定条款,如约定用人单位出资培训、劳动者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等条款或事项。一般来说,劳动合同的可备条款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试用期条款。试用期是劳动合同当事人为了相互了解对方的情况而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特定期限。试用期也是企业与新员工进行双向考察和熟悉的时间缓冲区。企业要考察新员工是否能够适合岗位的要求;新员工也考察自己是否乐意在企业工作。因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就试用期的期限和试用期期间的工资等事项作出约定,但不得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试用期的规定。
保守商业秘密条款。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任何一个企业生产经营方面的商业秘密都十分重要。应该说,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是劳动者应具备的职业道德。实践中,一些劳动者往往因工作需要,接触、了解或掌握了企业的商业秘密,此时如果企业事先不向劳动者提出保守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的要求,个别劳动者就可能在不经意间泄露了这些商业秘密,使企业遭受经济损失。如果没有合同条款约定,企业往往还难以通过法律途径获得损失赔偿。
培训条款。培训是按照职业或者工作岗位对劳动者提出的要求,以开发和提高劳动者的职业技能为目的的教育和训练过程。《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依照这一规定,用人单位在对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技术培训时,最好签署培训条款或协议。
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条款。补充保险,是指除了国家基本保险以外,用人单位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为劳动者建立的一种保险,它用来满足劳动者高于基本社会保险需求的愿望。对于补充保险,国家不作强制性的统一规定,用人单位可根据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自愿选择是否参加。
福利待遇,一般包括交通补贴、住房补贴、医疗补贴、通讯补贴,以及用人单位提供解决职工生活需要的各种福利设施等。目前,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福利待遇也成为劳动者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
竞业禁止条款。双方可以约定掌握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不超过两年),不能到与用人单位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业务,但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劳动者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