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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章 主权原则

原则是人们观察问题、处理问题的基本准则。公民学的原则是公民在社会生活中理性认识经过思维进一步加工后的思想成果,比范畴更加抽象。原则具有指导性,同时也具有规范性。公民学主要有两大原则,其一是主权原则,其二是法治原则。

一、主权的定义

近代意义上的主权概念是随着近代民族国家的产生而形成的。主权概念最初是在近代民族国家同教会及各种封建势力作斗争、争取民族国家独立的过程中产生的。在现代国家,主权是专属国家的权力,是国家权力的主要属性,也是一个独立国家所不可缺少的存在条件。在国家内部,主权是至高无上的权力,表现为对内最高性;在国际关系中,各国的国家主权一律平等且不受侵犯,表现为对外独立性。因此,对内最高性和对外独立性是主权的基本特征。

二、主权的内容

主权原则有一个历史的发展过程,而主权的内容也随着人类历史的发展而不断得到深化和完善。

(一)亚里士多德关于主权的政治思想

古希腊时期的亚里士多德的政治思想包含了与主权相关的重要内容。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写道:“由此可以明白城邦出于自然的演化,而人类自然是趋向于城邦生活的动物(人类在本性上,也正是一个政治动物)。”人在本性上是政治动物,人们为了生存而结合在一起,形成了家庭和社会。一个人只有成为公民,才是真正的人,只有参与法庭审判和城邦管理的人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民。人是天生的政治动物,人需要过政治生活,而只有在社会政治共同体中人才能实现政治生活的目的。他认为国家的产生是一个合乎目的的自然过程。国家起源于人的社会性,人与人之间的政治关系是天然形成的,国家就是这种政治关系逻辑推演的必然结果。“城邦作为人类共同体的一种形式,其统治不仅有别于家庭共同体,也有别于部落或村落。”虽然亚里士多德没有明确提出“主权”这个概念,但是他却指出了主权的重要特征:第一,主权专属于国家;第二,主权具有对内最高性。亚里士多德关于主权的政治思想成为后人主权思想的重要源头。

(二)布丹的主权思想

让·布丹是近代史上第一个比较完整系统地阐述主权理论的思想家。布丹的主权理论是以他的国家理论为基础的。布丹继承了亚里士多德的国家起源学说,主张国家起源于家庭。在亚里士多德学说的基础上,布丹从所有制角度对家庭和国家进行了区分,认为家庭属于私有范畴,而国家则属于公有范畴。国家是公有领域;家庭是私有领域。家庭中最基本的权利是财产权,这种权利与生俱来。保护人们的财产权是国家必须承担的基本义务。由此,布丹认为家庭与国家确实存在着质的区别,国家与家庭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国家是由许多家庭及其共同的财产组成的具有最高主权的合法政府。

主权问题是国家理论中的重点,布丹在其巨著《国家论》第一卷的第八章和第十章以及第二卷的第一章,集中论述了主权的基本性质和特征。布丹把主权定义为一种绝对的、永恒的、超乎公民和臣民之上、不受法律限制的权力。布丹探讨了主权的性质。他认为主权是一种绝对的和永恒的权力,所以永恒性和绝对性是主权的基本性质。布丹首先讨论了主权的永恒性和绝对性。他认为主权的永恒性首先表现为它是一项客观的职位,不会因为任职者的任职而成为他的私人财产。一个人或某些人在某个特定的时期内拥有赋予他们的绝对权力,过了期限他们只不过是个体的臣属。即使是在他们掌权时,也不能称自己为主权者。他们只是这种权力的托管人和监护人。无论受委托的权力多么强大,它都不是主权。主权存在于人民之中,主权的行使是委托给某一个人或某一个集体,但这个受委托的个人或集体并不是真正的主权者,因为主权是专属于国家的权力,由此主权才具有永恒与绝对的属性。另外,在讨论国家的类型时,布丹又强调了主权的不可分割性。布丹对主权的内容进行了具体规定,包括立法权、宣战和媾和权、任免官吏权、赦免权、铸币权、课税权等。他把主权的各种内容视为一个统一的整体,认为主权从内容上看是不可分割的,丧失主权内容中的任何一部分,都必将威胁到主权的基本性质,并最终导致主权的瓦解。

(三)格劳秀斯的主权思想

雨果·格劳秀斯的主权思想基于他的契约理论发展而来。他认为权利是“导源于意志的自主的(积极的或制定的)权利。这种权利可为人类的,或是神圣的”。“这种权利可为公民权,或可比公民权多少较为广泛的权利。这公民权是从政治的权力而来的。政治权力乃是国家的君主权力。”他认为主权是由公民让渡自身权利而形成的,但是主权一旦形成就专属于国家,如果人人都完全占有自己的主权,那么国家就没有公共权力了。他认为为了保卫国家安全,维持公共整体秩序,实现整体利益,国家有权制止人们无限制使用天赋的自然权利。国家一旦形成,就应该由国家作为整体人民的代表享有全部主权,人民就应当主动放弃主权。主权属于国家,国家是整体人民。

格劳秀斯将主权定义为“凡行为不受别人意志或法律支配的权力”。然而,格劳秀斯认为主权并不是绝对的、不受任何限制的,而是主张每一个政治社会的最高权力应服从于由自然法则和国际法令设置的限制。在对外主权方面,源于自然法的国际法要求所有主权者自觉遵守。在这里,格劳秀斯试图创造出一个以国家主权和自由为基础的秩序,并探索运用国际法的客观合理性。主权是最高权威,即一个独立于世界上任何其他权威之外的权威。因此,依照最严格和最狭隘的意义,主权含有全面独立的意思,无论在国土以内或在国土以外都是独立的。

(四)霍布斯的主权思想

托马斯·霍布斯的主权思想是从他的性恶论和自然法学说两个出发点推导出来的。他认为在国家生活中,人性是恶的,自私自利,残暴好斗。因此在国家产生之前的原始社会,自然状态受到合乎理性的自然法的支配。人们都有自然赋予的理性,人生而自由平等,都有保存自己的欲望。因此出于人的理性驱使,寻求和平安宁的生活,人们就互相订立社会契约,甘愿放弃原有的自然权利,他认为人们“必须把大家所有的权力和力量付托给某一个人或一个能通过多数的意见把大家的意志化为一个意志的多人组成的集体”,而将自然权利交托给主权者,由此建立了国家,“人们相互达成协议,自愿地服从一个人或一个集体,相信他可以保护自己来抵抗所有其他的人”,“可以称为政治的国家,或按约建立的国家”。一旦个人将权利交托给主权者,那就不可能再将个人权利收回。因此,主权者拥有个人无法比拟的、不受任何制约的最大力量或权力。在主权的实现方面,霍布斯主张主权在君,他认为构成主权的各项权力都是统一不可分的,是至高无上的,是不可转让的。主权如果由几个机构分掌,就会使国家机能失调。所以在他所论及的三种政体即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和民主政体中,他认为君主政体是最好的,因为君主政体能避免内乱。霍布斯认为主权者的根本义务是保卫人民的安全。他将服从自然法作为君主的主要义务,具体有三条:一是保护好主权。人们根据契约把权利让渡给主权者,那么主权者就必须保护好它。二是保护好人民的私有财产。要保护人们的财产,就要首先明确财产的归属,什么是你的,什么是我的。人们为了自身的利益而让渡了权利,所以主权者就有义务明确和保护人们的财产。三是用良好的法律和平等的原则来进行统治,即符合自然法的法律。

(五)洛克的主权思想

约翰·洛克的主权思想也是以契约论为基础的。洛克认为,在国家没有形成之前的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全的自由状态,人们以适合自己的方式决定自己的行为,而且在自由状态下人人享有平等的权利。人们靠理性引导自身的行为,任何人都不得侵犯他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自由权是人类的基本权利,不可转让,不可剥夺。人生来就可以享用自然所提供的物品以维持生存。生命的安全最主要的是财产的安全,财产权是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而自由最关键的是人们能自由地处置自己的财产。人生来就享有生命、自由和财产权,但是在自然状态下,人们的一些权益很不安全,很难保护,所以人们才组成社会、成立国家。正因如此,国家就要关注公民的利益。洛克认为,国家有三种权力: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立法权是指运用国家的力量来保障整个社会及其成员的一种权力;执行权是指负责执行有效的法律的权力;对外权是指决定同国外进行一切事务的权力,包括是否要进行战争、是否要联盟或联合等事务。其中立法权是最高权力,但是也是受限制的权力。人民并不直接行使主权,而将主权委托给立法机关来行使。

(六)卢梭的主权思想

让·雅克·卢梭认为,因为在自然状态下个人无法抗拒威胁自身生存的那些因素,所以需要结合起来形成一种更大的力量,社会契约就形成了。卢梭认为个体将权利让渡给集体以后,个体获得了让渡的同等权益,以集体共同的力量实现保护自己的人身财产安全的目的。在卢梭看来,权利是由小我让渡给大我,自己让渡多少权利,就会在集体中获得多少权益。卢梭认为,当人们根据契约结合以后,“就产生了一个道德的与集体的共同体,以代替每个订约者个人”,全体个人的结合就形成了公共人格。结合者的集体就是人民,公共人格就是国家或主权者。个体融在集体之中,集体是公共的大我,个人自我要服从大我。但是卢梭认为服从国家就是服从公民自己,在强制之下的服从目的是为了获得更大的自由。而且主权者没有人民整体利益之外的其他利益,政府作为整体的大我,他所关注的是社会的整体福利,关注整体公民的生计。所以立法权是属于人民的,在这个意义上说人民就是自己的主权者。人民是主权者,主权者没有人民整体利益之外的其他利益。卢梭认为,以社会契约方式建立的国家,其最高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主权称为人民主权。在他看来,人民主权是公意的运用和体现,是国家的灵魂,是集体的生命。公意永远代表大多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因此,它永远是正确的。

三、主权的主体

在主权理论发展的历史过程中,主权的主体观念也几经变化,包括国家主权、君主主权和人民主权。

(一)国家主权

主权理论是伴随着近代欧洲民族国家的兴起而产生的,从一开始主权就与国家主体相联系。在漫长的中世纪,基督教神学居于绝对统治地位,教会主张一切权力属于上帝,教会作为上帝在俗世的代表,拥有和行使至高无上的权力。16世纪主权概念提出时,主要是针对神权而言的,因而把它界定为国家的绝对和永久的权力。当时欧洲处在教会无孔不入的神权统治之下,教皇的神权统治着欧洲各主要国家,各国国王或诸侯都要臣服于罗马教皇。神权体制导致了整个中世纪教权与王权的明争暗斗,斗争的焦点都集中于超越民族国家界限的神权统治。于是,国家主权理论应运而生,以强调主权是国家的属性,来对抗教皇的神权。强调国家主权有两重含义:第一层含义是权力不应属于神,而应属于国家;第二层含义是国家是权力的主体。

(二)君主主权

君主主权是对中世纪宗教世界观的否定,是对神权统治的否定。在中世纪后期,伴随着世俗王权的强化,君主成为新兴民族国家的象征,成为主权的主体。近代主权理论的集大成者布丹就是君主主权的推崇者。他认为君主政体是最好的政体形式,除了君主政体以外的任何国家组织形式都存在严重缺陷。国家只有通过主权才能达到真正的稳定、统一或安宁,没有特定个人发挥作用,主权也难以达到上述目的。这个特定的个人就是君主。布丹认为当时法国模式的君主制国家乃是这种君主政体的典范。对内君主既能调和国内的种种要求,对外君主也可以进行征服。布丹之后的霍布斯论证了君主制较之其他政治体制的优势所在,也主张君主主权学说。君主主权学说在中世纪末期近代欧洲民族国家兴起的过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伴随着资本主义的进一步发展,君主主权沦为逆历史潮流的理论,与人民主权学说尖锐对立,由此引发近代以来的一系列政治民主化改良甚至革命运动。

(三)人民主权

人民主权学说是与君主主权学说相对立的主权理论体系。从卢梭明确提出人民主权学说至今,人民主权学说已经为世界各国所普遍接受和认可。

在人民主权学说中,主权不属于任何个人,而属于全体人民。国家的权力来源于全体人民。人民主权从根本上否定了权力来源于君主或其他任何个体的思想,认为主权应属于以集体形式出现的全体人民。统治者的合法性只能来源于人民的同意,法律应是作为主权者的全体人民的意志共同的、真实的、集中的体现,作为主权行使者的政府由人民选举产生,政府的工作应服务于人民的利益及幸福,政府的权力源自人民的授予,应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人民主权原则的实现形式主要有直接民主和间接民主两种。在人类社会历史上,直接民主比间接民主更古老。原始社会“自然长成的民主制”,就是一种直接民主制。原始社会的氏族,通过由全体成年人参加氏族议事会,讨论、决定本氏族的一切重要事务,这就是原始直接民主的表现形式。古代奴隶制的城邦或城市国家,如雅典和罗马,也都是实行直接民主的。雅典共和国的公民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形式,全城邦的公民都可参加,都有发言权和表决权,由它颁布法律、任免国家执政人员、决定财政收支、对外宣战和讲和等重大事务。罗马共和国的平民大会,其职权类似雅典的公民大会,全体公民在会上都平等地享有发言权和表决权。二者都是直接民主的形式。原始氏族社会和古代奴隶社会的城邦共同体,由于它们所占据的地域面积很小,人口不多,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比较低,公共事务相对简单,因而能够实行古老的直接民主制,直接民主的实现形式也较为简洁。它们实行直接民主的共同主要特征是:作为城邦主人或国家主人的全体成员,都直接参加公共事务的管理,即在城邦或国家权力机构的会议上,人人平等地讨论和决定公共事务。执行权力机构决议的公职人员,由权力机构选举产生,受权力机构和选民的直接监督,并可随时罢免或撤换。失去了公职的人员,如同普通人一样生活和劳动。古希腊时期的民主属于直接民主,即公民以直接到场的方式参与城邦的政治决策过程。在雅典城邦,公民大会这一城邦权力机构体现了主权在民的特征。然而,从本质上看,雅典城邦所实施的直接民主并不是真正的直接民主,因为真正享有直接民主权利的只是极少数的奴隶主贵族以及商业贵族,而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奴隶们却并不是城邦政治权力的主体。所以,它并不是真正的直接民主,但是它却为我们今天直接民主的发展构造了雏形。

直接民主最能体现民主的字面意义及精神内涵,是人民主权学说实现的最为理想的一种形式,但是由于受到政治、经济、文化、地理等诸多条件的限制,当社会还不能完全自行管理自己时,社会就只能而且必须委托少数人即社会中的精英管理国家权力机构,行使国家的权力,这就是间接民主。代议制是一种间接民主形式,在这种制度下,公民不是直接而是通过他们的代表组成议会参与政治决策。在中世纪的欧洲,许多国家都出现过议会,并且随着社会经济和阶级结构的变化而有所发展,从封建社会延续到资本主义社会,直至确立资产阶级议会民主制。真正的代议制理论是在近代才得以确立的,并通过在实践中对议会民主制度的发展而不断变化。托马斯·潘恩对代议制理论进行了系统深入的分析。他认为代议制是幅员广阔的国家实行共和政体的最好形式。甚至在领土有限的国家中,代议制也比简单的直接民主制可取。英国思想家J·S·密尔所著的《代议制政府》无疑是代议民主制政治理论发展历史上的一部里程碑式的著作。密尔在这部书里,系统地整理了前人的理论,同时进一步阐发出自己的代议民主制理论,并针对英国的代议民主制制度的建设提出了大量有现实意义的改进办法。密尔的《代议制政府》不仅是代议制度的理论分析,也是对一个半世纪以来英国代议制度发展的经验教训的总结,对其后英国及世界其他国家代议制度的发展和完善产生了很大影响,被认为是研究代议制度的经典著作。代议制理论为近现代西方民主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从而使民主理念由理想变成了现实。

四、主权原则的现代意义

在我国,主权原则的现代意义主要地体现于两个方面:一是人民当家作主问题,二是主权与人权的关系问题。在国内,我们要积极探索人民当家作主的有效实现形式;在国际社会,我们要坚决反对西方敌对势力打着“人权高于主权”的幌子干涉我国内政。

(一)人民当家作主

我国是实行人民主权原则的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序言中明确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由我国的具体国情决定的。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经济文化落后,区域发展不平衡,现代化建设的任务艰巨繁重。因此,人民的权力应该集中统一地由唯一的最高权力机关行使。另一方面,社会主义生产关系本身就存在着民主的内在要求,没有民主,就不能体现人民作为国家主人的地位和作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我国政治制度的核心内容和根本准则。这就意味着我国一切国家机关的权力都是来自于人民的,都是由人民授予的。而我国正在进行的政治体制改革从根本上来说就是为了保证我国全体人民掌握国家权力,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我国《宪法》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包括最高立法权、最高决定权、最高任免权和最高监督权,其他一切国家机关,包括国家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我国国家机构实行**********原则。**********是党和国家政治生活的重要原则,是指在民主基础上集中、在集中指导下民主的国家机构组织和活动原则,体现了民主与集中的辩证统一。**********原则在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在国家机构与人民的关系方面,体现了国家权力来自人民,由人民组织国家机构;在国家权力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上,国家权力机关居于核心地位,其他国家机关都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在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的关系上,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民主是我国政治制度的优点和特点,要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在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下,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必须适应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要求,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继续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发展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巩固民主团结、生动活泼、安定、和谐的政治局面。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实行社会主义民主。社会主义民主,是由人民当家作主,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国家和社会生活各领域里的重大事务,应该由人民自己讨论和做出决定。社会主义民主在本质上是直接民主,直接民主是社会主义的应有之义,是社会主义本质的要求和反映。但在社会主义现实生活中,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所能实行的民主还不可能是或主要是直接民主,理论与实践还不可能完全统一。在社会主义社会,如何切实有效地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的真正实现,人民怎样能实实在在地而不是形式地直接参加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至今还有一系列实际问题需要探索和研究,有待于在实践中发展。

胡****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深化政治体制改革要“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从各个层次、各个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要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同时,要把间接民主与直接民主有机结合起来,“发展基层民主,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人民代表大会制实行的社会主义民主,并不是直接民主,而是间接民主,但同时又有直接民主的因素、成分和某些直接民主的形式。例如,把宪法草案交给********,由全国人大集中各方面意见,对草案进行修改和通过;人民群众通过向人民代表直接反映或通过其他渠道,对国家和社会事务中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人民群众通过来信来访或其他渠道,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询问,进行直接监督;乡、镇和县级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等等。目前,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中的直接民主的因素、成分和形式,虽然不是主要的,但它是处在成长和发展之中的。社会主义的本质决定它必然会日益成长发展。

把发展基层民主,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作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性工程重点推进,从根本上说,这是由基层民主在社会主义民主中的地位和作用决定的。我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社会管理层次较多,人民生产生活的重心在基层,基层公共事业的发展和基层公共事务的管理涉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基层民主同保证人民合法权益密切相关。这一切决定了,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对干部实行直接选举和民主监督,是人民当家作主最有效、最广泛的途径。把基层民主发展起来了,人民有序政治参与的积极性就能得到充分发挥,就能有效推动其他方面民主的发展。发展社会主义基层民主,有利于坚持和巩固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地位,有利于反映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意志和愿望,有利于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有利于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有利于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实现国家长治久安。

把发展基层民主,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作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性工程重点推进,也是我国扩大社会主义民主的一条成功经验。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一直高度重视基层民主建设,积极发展各种形式的基层民主,包括村民自治、城市居民自治、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的企事业民主管理制度等,有效发挥社会自治功能,推进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努力提高人民有序政治参与的能力和水平,为基层各项事业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政治环境保障,有力扩大了社会主义民主。事实证明,发展基层民主,是提高人民群众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的重要途径,是人民实现有序政治参与的重要渠道,是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

把发展基层民主,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作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性工程重点推进,也是对广大人民群众扩大民主意愿的准确把握。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虽然已取得很大进步,但与扩大人民民主包括扩大基层民主的要求还不完全适应。发展基层民主工作,扎扎实实推进我国社会主义基层民主政治建设,重点在于:一是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扩大基层群众自治范围,完善民主管理制度,把城乡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二是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推进厂务公开,支持职工参与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三是深化乡镇机构改革,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完善政务公开、村务公开等制度,实现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四是发挥社会组织在扩大群众参与、反映群众诉求方面的积极作用,增强社会自治功能。

新中国成立以来60年的社会主义建设实践表明,要在我们这样一个经济和文化很不发达,幅员广阔的大国,在社会现实生活中全面地或主要地实行直接民主,无疑是不可能做到的脱离实际的空想。但是,随着社会经济和文化事业的发展,人民政治思想觉悟和主人翁精神的提高,应当逐步地扩大直接民主的范围,吸引广大人民通过各种形式或渠道直接参与各级人大特别是地方各级人大的工作,直接讨论和决定国家和社会事务中的重大问题;人民通过有效的方式和办法,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实行直接监督,逐步扩大直接选举县以上人大代表和地方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范围;等等。当然,这些决不是轻易能办到和办好的。但是,如果对直接民主在社会主义制度中的地位和作用没有认识或认识不足,对实行直接民主不热心,能够办到的不积极去办,应当办的不努力创造条件去办,只是满足于和停留于实行间接民主,这是同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相违背的,不可能建设起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不利于社会主义制度的全面巩固和完善。在基层,包括农村的村民委员会和城市的居民委员会中,实行直接民主,即由公民直接参与基层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国家层面的政治生活主要实行间接民主,通过公民选举产生人民代表,由人民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为行使国家权力,处理国家事务。间接民主不是社会主义民主的理想形式,但又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必需和必备的形式。恩格斯曾经指出:“共和国是无产阶级将来进行统治的现成的政治形式。”无产阶级只有采取“代表制”的民主共和政体才能实现管理社会的权力。从人类社会的历史发展来看,由古代原始社会朴素的直接民主到阶级社会的代表制间接民主,再到社会主义的间接民主与直接民主的结合,最后到广泛的直接民主,是民主形式发展的历史趋势。特别是经济文化落后的国家在建设社会主义的实践中,由于面临民主法制不完善、人民文化素质不高和管理国家经验不足等,使得社会主义还不能立刻做到全体公民都参加国家管理,而只能由工人阶级先锋队和民族的优秀分子代表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因此,这两个方面的有机结合,是针对我国国情,充分体现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只有间接民主,体现不出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只有直接民主,不符合我国现阶段国情,都会严重影响中国民主政治建设全面、有序、持续、稳定的发展。

(二)主权与人权的关系

现代意义上的人权理论与主权理论都产生于文艺复兴时期,而主权与人权的关系问题一直是学术界争论的焦点。近代以来,资产阶级思想家们在与基督教神学和封建****制度斗争的过程中,以天赋人权学说和国家主权学说为主要的思想武器,取得了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资产阶级在取得政权之后,对天赋人权学说在宪法上予以确认,并以国家主权来维护。人权与主权之间向来就存在着内在统一性。在人权与主权的发展历程中,人权与主权是不可分割和相互促进的。人权问题经过几个世纪的发展,已超越了国家界限,成为世界性的问题。联合国通过了一系列的人权文件,成立了专门的机构处理人权问题。因此,人权的国际保护已是当今世界的主要话题之一。在这种状况下,人权与主权便常常发生冲突,矛盾的焦点集中于主权与人权的地位问题:人权高于主权,抑或主权高于人权。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对于这一问题有着截然不同的看法。发达国家主张人权高于主权,实际上是其借以推行强权政治和霸权主义的幌子,其目的是干涉其他国家的内政。而发展中国家则强调主权高于人权。

在主权与人权的关系问题上,我们应当辩证地看待,不能把二者人为对立起来。江****同志曾经在联合国千年首脑会议上关于人权与主权关系的发言中指出:“国家主权是一国人民充分享有人权的前提和保障。这两者不是相互对立的,而是相辅相成的。”我们应该在********国家主权的前提下,尊重、保护和发展人权。人权包括人的生存、自由以及人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的权利。但是,现实的人权总是要通过具体的人所生活的国家立法来确认和保障的。因此,首先要有国家主权才谈得上具体的人权。主权是国家存在的基本条件,是立国的根基;同时,主权也是人权产生的基础,是其得以实现的根本保障。中华民族自鸦片战争以来的一个多世纪,面临亡国灭种的深重危机,广大人民群众生活于水深火热之中,毫无人权可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中国人民站起来了,人权才得到了根本的保障。因此,尊重人权,首先必须捍卫主权。主权对人权的保障表现为对内和对外两个方面。对内表现为国家通过立法确认和保障个人人权,对外表现为国家保护本国公民人权不受其他国家和政府的侵害。中国政府为发展人权事业做出了坚持不懈的努力,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在发展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各项人权事业上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同时,中国还积极参与有关国际人权公约的制定和实施。中国政府根据自己的国情和条件,强调生存权与发展权是最基本的人权,在基本人权得到充分保障的前提之下,中国人民也充分享有与社会发展程度相适应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的权利。中国信守自己倡导并被国际社会所广泛接受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既反对他国以所谓人权为借口干涉中国的内政,********中国主权的完整统一,也决不干涉他国主权范围内所涉及的人权问题。对于以人权为借口,以势压人、欺人,强行向别国推销自己的人权标准和政治模式的强权政治和霸权主义行径,中国政府和人民坚决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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