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孟明视上了弦高的当了。弦高是个牛贩子。他赶了牛到洛邑去做买卖,正好碰到秦军。他看出了秦军的来意,要向郑国报告已经来不及。他急中生智,冒充郑国使臣骗了孟明视,一面派人连夜赶回郑国向国君报告。
《吕氏春秋》,是战国末年(公元前221年前后)秦国丞相吕不韦组织属下门客们集体编纂的杂家著作,又名《吕览》。全书共分为十二纪、八览、六论,共二十六卷,一百六十篇,二十余万字。内容驳杂,有儒、道、墨、法、兵、农、纵横、阴阳家等各家思想,所以《汉书·艺文志》等将其列入杂家。郑国的国君接到弦高的信,急忙叫人到北门去观察秦军的动静。果然发现秦军把刀枪磨擦得雪亮,马匹喂得饱饱的,正在作打仗的准备。他就老实不客气,向秦国的三个将军下了逐客令,说:“各位在郑国住得太久,我们实在供应不起。听说你们就要离开,就请便吧。”
三个将军知道已经泄露了机密,眼看呆不下去,只好连夜把人马带走。
郑国避免了一次灭亡的命运。当郑国君主要奖赏弦高时,他却婉言谢绝,说“作为商人,忠于国家是理所当然的,如果受奖,岂不是把我当作外人了吗?”
商业社会不像农业社会,可以老死不相往来,相对农业社会,比较容易起争端,对法制的要求自然产生。诉讼既然多,而法律又没有公布,贵族凭借自己的优越地位,就可以上下其手。子产为了多数人民不再受少数人的欺枉和愚弄,认为有将法律固定下来,并加以宣布的必要。
《吕氏春秋》载:“子产治郑,邓析为务难之。”邓析是当时的讼师,他给人们打官司,收费标准是:大案成衣一套,小案只收上衣或者裤子一件。结果生意兴隆,客户蜂拥。
子产将法律公布于众但与此同时,郑国的民风变得不淳朴了,过去拉人进来打板子大家都是一声不吭,低眉顺眼像个太监,可现在呢,板子还没举起来,人家就喊,且慢!叫邓析来,说说清楚!然后就扯着嗓子大叫孩儿他妈,快借两件新衣裳找邓先生去!
于是,郑国大乱,民口喧哗,问题不解决不行了。子产相国断然决定:“杀邓析而戮之”,把他杀了而且陈尸示众。
在杀了邓析之后,为了改变贵族任意曲解法律的弊病,公元前536年,子产“铸刑鼎”,即把惩治犯罪的刑律铸在金属鼎上,向全国老百姓公布。这是中国政治史、法制史上的一件大事。
这在当时可是了不得的举措。胡适在《中国哲学史大纲》一书中说,春秋时期,上层贵族社会认为刑律越秘密越好,决不能让国人知道。这样,有利于贵族随意处置老百姓,增加专制的恐怖和神秘。这当然是一种古老专制时代的遗迹。
子产决心打破这种蒙昧,他根据已有的刑法,加以修改,主持编订了三种刑法,并把刑法公诸于世,让老百姓明白法与非法的界限,知道犯了法会得到什么样的处罚,这无疑是进步的法制理念,当然也打击了贵族特权。子产这个做法,遭到很多贵族反对。
晋国大臣叔向就专门为此给子产写了一封措词严厉的信。信中说:“开始我对您寄予希望,刖人鬲(音lì,古代炊器)。西周青铜器,刖是古代断足之刑,在此图中,将刖人铸于鬲座的前门上。现在我的看法改变了。从前先王衡量事情的轻重来断定罪行,不制定刑法,这是害怕百姓有争夺之心。即使这样,还是不能防止犯罪,因此用道义来防范,用政令来约束,用礼仪来奉行,用信用来保持,用仁爱来奉养。制定禄位,以勉励服从的人;严厉判罪,以威胁放纵的人。还恐怕不能收效,所以用忠诚来教诲他们,根据行为来奖励他们,用专业知识技艺教导他们,用和悦的态度使用他们,用严肃认真对待他们,用威严监视他们,用坚决的态度判断他们的罪行。还要访求聪明贤能的卿相、明白事理的官员、忠诚守信的乡长、慈祥和蔼的老师,百姓在这种情况下才可以使用,而不致于发生祸乱。百姓知道有法律,就对上面不恭敬,大家都有争夺之心,用刑法作为根据,而且侥幸得到成功,就不能治理了。
夏朝有违犯政令的人,就制定禹刑;商朝有触犯政令的人,就制定汤刑;周朝有触犯政令的人,就制定九刑。三种法律的产生,都处于末世了。现在您辅佐郑国,划定田界水沟,设置毁谤政事的条例,制定三种法规,把刑法铸在鼎上,准备用这样的办法安定百姓,不也是很难的吗?《诗经》说:‘效法文王的德行,每天抚定四方。’又说:‘效法文王,万邦信赖’。像这样,何必要有法律?百姓知道了争夺的依据,将会丢弃礼仪而征用刑书。刑书的一字一句,都要争个明白。触犯法律的案件更加繁多,贿赂到处使用。在您活着的时候,郑国恐怕要衰败吧!肸(叔向自称)听说,‘国家将要灭亡,必然多订法律’,独角兽。在古代,独角兽是法律的象征。恐怕说的就是这个吧!”本来民众怀着恐惧之心,不敢随便乱来。你把法律公布了,民众就会钻法律的空子,争相琢磨怎么做坏事而不至于被制裁,这样就对长官没有畏惧之心了。”
由于新兴地主阶级力量的增长和奴隶们反抗的加剧,奴隶主的统治原则和社会制度,即所谓“礼治”遭到了越来越大的破坏。在这种情况下,新兴地主阶级明确地提出了要以法治代替礼治,主张政治上一切按照公布出来的法律条文办事,借以限制奴隶主贵族的特权。
这是划时代的大事,是当时的社会、经济的变革在法权方面的反映。原先的奴隶主贵族统治奴隶和劳动人民,本来是用刑的。他们有各种各样的残酷的刑罚,可是他们没有公布的成文法。《书经》中的《吕刑》说,“五刑之属三千”。照一般的解释,这就是说,刑法的条款有三千之多。但《吕刑》没有说这些条款是公布的。对于奴隶,曶(音hū)鼎拓片。曶鼎是西周中期叫“曶”的人所铸造的青铜器。原器已亡,今仅存铭文。此铭文第一段记曶受王命事,第二段记曶与限、效父等以匹马束丝换五奴隶事,第三段记曶控告匡季纵奴抢禾事。在什么情况下用什么刑,完全由奴隶主贵族自己临时决定。“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这样,他们就可以任意屠杀奴隶和劳动人民,使奴隶和劳动人民经常处于极端的恐怖之中,以维持他们的统治。
子产在郑国“铸刑书”。刑书就是刑法。他把刑法铸在金属鼎上面,公布出来。他所铸的刑书上所公布的其实就是奴隶主阶级使用的传统刑法。内容没有什么新的东西,只是把本来不公布的刑法条文公布出来。但这件事办得比较早,仅公布成文法这件事就是一件大事。这是对于奴隶主贵族权威的一种限制,是对于传统制度(“礼”)的一种破坏。但是当时的历史潮流已经超过了只公布成文法这一点,而是要求制订一种新的刑法。子产“铸刑书”,并不足以适应当时历史的需要和先进人物的要求。子产“铸刑书”没有革新的意义,只有改良的意义。
但是,即使这种改良的措施,也遭到当时极端守旧人物的反对。上面提到,晋国的叔向对于当时的奴隶主贵族的没落,很是敏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