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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道德种类(2)

真正合理的个人主义,没有不顾社会秩序的;真正合理的社会主义,没有不顾个人自由的。个人是群合的原素,社会是众异的组织。真实的自由,不是扫除一切的关系,是在种种不同的安排整列中保有宽裕的选择机会;不是完成的终极境界,是进展的向上行程。真实的秩序,不是压服一切个性的活动,是包蓄种种不同的机会使其中的各个分子可以自由选择的安排;不是死的状态,是活的机体。

我们所要求的自由,是秩序中的自由;我们所顾全的秩序,是自由间的秩序。只有从秩序中得来的是自由,只有在自由上建设的是秩序。

摘自李大钊《自由与秩序》(1921年1月15日)《李大钊文集》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下册第437—438页

社会家庭都是由个人集成的,所以要想提高社会道德,还要从个人着手。若是每一个人皆能提高他的人格道德,则社会道德也自然能提高。

摘自谢颂羔、余牧之《伦理的研究》(1927年)华文印刷局1932年版第41页

一个真能认识爱的道理的人,必定只有尽力爱人,没有存心害人的事了。孟子常说:“爱人者,人恒爱之。”所以社会上若是个个人都有爱人的行为,则此社会也没有不欣欣然如我们理想中的天国一般,永无纷争扰乱之事了。

摘自谢颂羔、余牧之《伦理的研究》(1927年)华文印刷局1932年版第158页

夫私产非绝对的私有,不过遇一时之机缘而取得社会公有之物而已。此取得社会公有之物,法律上虽许可一时据有,依吾人道德之责任,当善用之以发展社会公有之利益。吾人据有私产,虽为吾人之权利,而发展社会利益,遂为吾人之义务也……

摘自陈安仁《人生问题》泰东图书局1929年版第312页

一社会之分子,有君子小人之分。君子即是依照一社会所依照之理所规定之基本规律以行动者,其行动是不道德的。小人即不依照此基本规律以行动者,其行动是道德的。若一社会内所有之人,均不依照其社会所依照之理所规定之基本规律以行动,则此社会即不能存在。……如一社会之内,君子道长,小人道消,则此社会之依照其理,可达于最大限度。如此,此社会即安定;此即所谓治。如一社会之内,小人道长,君子道消,则此社会即不能依照其理。如此,则此社会即不安定,或竟不存在;此即所谓乱。

摘自冯友兰《新理学》(1939年)《冯马友兰学术精华录》北京师范学院出版社1988年版第113页

一社会若欲成为一完全的社会,其中之分子,必皆“兼相爱、交相利”。此可以说是社会之理所规定之规律中之最主要的一规律。实际的社会,没有完全能达到此标准者,然必多少近乎此标准。若其完全不合乎此标准,则是此社会完全不依照社会之理所规定之一主要规律;若其不完全依照此,则此社会即不成其为社会,即根本不能存在。

摘自冯友兰《新理学》(1939年)《冯友兰学术精华录》北京师范学院出版社1988年版第117页。

一社会之所以能成立,靠其中之分子之互助。于互助时,此分子与别一分子所说之话,必须可靠。此分子所说之话,必须使别一分子信之而无疑。……若在一社会之内,其各分子所说之话,均不可靠,则其社会之不能存在,可以说是“无待蓍龟”。人必有信,不是某种社会之理所规定之规律,而是社会之理所规定之规律。

摘自冯友兰《新理学》(1939年)《冯友兰学术精华录》北京师范学院出版社1988年版第126—127页。

经济生产与运输既为民族创造生存与自由的资料,所以凡非对实现民族的生存与自由另有任务,或无劳动能力者,如为民族培植优良分子的教育人员、为民族安内攘外的政治与军事人员、为民族创造精神自由的学术与艺术人员,以及已老、尚幼或残废的分子一—以外,均应努力参加某一方面生产与运输的工作。否则不但国家可以取消其生存权利,“即不劳者不许食!”而且社会应加以道德制裁,即视其为变相的老鼠!同时从事他种工作的分子,虽不能直接参加经济劳动,但应尽量尊重经济劳动,尤不可贱视经济劳动。因经济劳动为创造民族生存资料,而生存不但为民族生活两大目的之一,而且为其最基本的目的。因此经济劳动实为一种极重要的劳动,亦为一种极神圣的劳动。其他各种劳动的价值决计不能超出经济之上。历来鄙视经济劳动,实为极错误的观念;过去官吏往往压迫劳动民众,尤为违反道德行为。

摘自汪少伦《伦理学体系》(1944年)商务印书馆1947年版第184页。

就分配来讲,不但国家应实行收入平均的原则,每个民族分子功;应严守收入平均的道德。因每个人均为民族之一分子,对于民族有相同的义务与相同的权利。虽各个之能力不甚相同,亦为民族所给予:如由遗传所给予的天才,由教育所给予的知识与技能。各人的能力既为民族所给予,则各人创造的多少尽管不同,但不足为享受不平均之根据。平均享受既为应有的道德,则任何人自不能利用权力或机会,以非分掠取。否则即等于变相的强盗。

摘自汪少伦《伦理学体系》(1944年)商务印书馆1947年版第184—185页。

就消费来讲,国家平均分配:于各个人或家庭的东西,各个人或家庭虽可自由使用,但对于超过本身或本家庭实际需要的东西,应当归还民族,或分送不足实际需要之个人或家庭。切不可任意滥费。任意滥费一分民族生存资料,不但等于任意滥费分祖先或同胞的血汗,亦且等于任意灭掉一分同胞或子孙的生存机会。滥费祖先所遗留下的血汗,或灭低子孙生存机会,均为违反道德。所以超过本身或一家人实际需要的享受或滥费为一种极大的罪恶;这是关于分配与消费的道德规律。

摘自汪少伦《伦理学体系》(1944年)商务印书馆1917年版第185页。

(第三节)家庭道德

凡为人子之礼,冬温而夏清,昏定而晨省。《礼记·曲礼》《十三经注疏》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1233页。

子曰:“立爱自亲始,教民睦也。立教自长始,教民顺也。教以慈睦,而民贵有亲。教以敬长,而民贵用命。孝以事亲,顺以听命,错诸天下,无所不行。”《礼记·祭义》《十三经注疏》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1594页。。

曾子曰:“孝有三:大孝尊亲;其次弗辱;其下能养。”《礼记·祭义》《十三经注疏》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1598页。

盖孝为百行之首。《大清世宗宪(雍正)皇帝实录》卷七雍正元年癸卯五月亥条。

故父母之劳,恩莫大焉,身由其生也,体由其育也,勤劳顾后,子乃熟也;无父母则无由生,无为育则不能成熟;少丧父母,则饥寒困苦,终身贱辱;普天之下,计恩论德,岂有比哉!夫礼与律、皆尚往来,借人一钱者必当偿之,受人一饭者必兰报之;借钱不偿,则法有刑,受饭不报,则俗有议。汉高祖入关之约法曰:“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言其报也;谚云,“杀人填命,欠债还钱”,言其报少佛法无量劫世所负皆当报之,盖普人世之义,皆以为报也;报者公理之至矣,无以易之者也。受恩之重大莫过于父母,故酬报之重大当责之于人子矣。诗曰:“欲报之德,昊天罔极”,孔子之重孝,以为报而已矣;若不孝者,其律可依欠债不还,科而罪之。康有为《大同书》古籍出版社1956年版第175页。

父子之义务子对于父之义务;则孝是也;父对于子之义务,则慈是也。然其所以成孝成慈者,固非一端矣。父子之伦,为家族之本。

摘自谢蒙《伦理学精义》中华书局1914年版第91—92页。

兄弟之义务兄对弟之道曰友,弟对兄之道曰悌。友以致其爱也;悌以致其敬也。

摘自谢蒙《伦理学精义》中华书局1914年版第97页。

欲生之者众、食之者寡,则必使一家之人,咸勤厥职。于此有数义焉。第一,则不可使子弟起倚赖父兄之心也。方子弟幼少之时,必与以相当之教育,随其性之所近,各畀一业,使专习之,期于长成之后,能自谋生,而无借于父兄之助……君子爱人以德,细人之爱人也以姑息,不督子弟以各图自立,而使生仰给于人之心,是乃与于不慈之甚者也。仰给其父兄已为不义,若至不能仰给于父兄而不得不仰给于他人,则更为无耻,非仁人之所忍也。

……

第二,则为父兄者,亦不可有倚赖子弟之心也。谚云:“养儿待老,积谷防饥。”此家人妇子之私情,似亦人情之所宜有。夫衰老之父母,不克自养,不得不有待于子妇之承欢,斯固然矣。余之为此言也,非欲为为子弟者免去其养亲之责,不过欲为为亲者筹其自养之方面已。……吾人于少壮有为之时,当勤俭贮蓄为衰老时自养之预备,纵使老而无子,或有子而不肖,亦可以辛勤储积之资,送老来之日月。吾人之自为计,固当如此。且人人如此存心,则于国家亦有益。……吾国人从前国家观念不甚发达,往往视其子为私行之财产,遂至有上文所举养儿待老之谚。如此,则生子纯以自利,不得为高尚之思想。须知子固为我之子,同时又为国之民,教育吾子,非徒自利,即所以造就国民。此吾人对于国家之义务也……

第三,则兄弟不可互相倚赖也。……吾国入重亲亲之谊,兄弟之不能自养者,多由其兄弟之能有余力者资助之;同居共财,往往而有。论其一人之私德,岂不可钦,然自国民生计之全体言之,则实有无穷之弊害。盖一人生之,数人坐而食之,实大悖生计学之原则。兄弟之良盖者,以不忍之故,而愿养其同气,其所以自尽者固为得矣。彼兄弟之坐事其成者,怠惰固循,不求自立,以兄弟之资助为当,而不知固人而食之为大可耻。受之者既大损其独立自助之精神,施之者亦不免养成倚赖根性之失。偏于原亦君子之过也……

第四,则女子亦不可怠于治生之天职也。一家之中,男女分业,男子出外营职因有收入,女子则管理而运用之。男子虽岁入多额之金钱,若女子不善经理,则家计亦难恒足。……吾国近日女子职业学校已有萌芽,女子多有以织袜为生者,裁缝一科逐渐普及,女子多能自制衣服,不须雇人,此皆社会进步之征候也。然普遍人家,多有收入较丰,无需女子服此种工业,惟操持家政之道,不可不亟为讲明。现今女子,多有闲坐蚺游漫不以家政为意者,甚可叹也……

摘自杨昌济《治中篇》(1915年)《杨门济义集》湖南教育出版社1983年版第229—232页。

家人之情,每有时不如朋友。家人常聚居,利害抵触无所避,故也。居家固宜法度修明,然容忍糊涂亦不可不少之要素。要于无关系或有理由之过蠢均宜不问,即凡可恕者,均恕之是也。古人言,不痴不聋,不作阿姑阿翁。又言,张公百忍,九世同居:大家庭固不能无此作用,即夫妇之间,舍此亦不能求室家之和平。西人言,家庭太重法度,非爱情以维系之,久已瓦解矣。

摘自恽代英《恽代英日记》(1917年1月24日)《恽代英论青年修养》河南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54页。

夫家庭者,爱之泉源,而幸福之府藏也。而家庭之组织,则又基于婚姻,婚姻之结媾,以理言之,当为恋爱之结果。故无恋爱则婚姻不生,苟婚姻而非恋爱之结晶,徒拘牵于社会上之礼型而就,则有家庭与无家庭等,甚且为罪恶之窟,仇怨之府焉。

摘自李大钊《不自由之悲剧》(1917年4月19日)《李大钊文集》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上册第454页。

现在正是男女社交公开渐有希望的时代,应该让一般男男女女知道这爱的力量的伟大,可以使人喜悦,可以使人得神经病,乃至于可以使人死,应该慎重着些,不可太儿戏了。应该让人知道爱情是有变动的,在爱情变动的潮流中,不知发生了多少悲剧,这种悲剧,在男女社交公开的生活中,婚姻自由的制度下,是应有的现象,是习见的事实。应该让人知,爱情一有转移,婚姻关系可以自由解除与缔结。

摘自李大钊《失恋与结婚自由》(1922年4月1日)《李大钊文集》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下册第553页。

觉醒的父母,完全应该是义务的,利他的,牺牲的,很不易做;而在中国尤不易做。中国觉醒的人,为想随顺长者解放幼者,便须一面清结旧帐,一面开辟新路。……“自己背着因袭的重担,肩住了黑暗的闸门,放他们到宽阔光明的地方去;此后幸福的度日,合理的做人。”这是一件极伟大的要紧的事,也是一件极困苦艰难的事。

摘自鲁迅《我们现在怎样做父亲》(1919年10月)《坟》人民文学出版社1973年版第115页。

觉醒的人,此后应将这天性的爱,更加扩张。更加醇化;用无我的爱,自己牺牲于后起新人。开宗第一,便是理解。往昔的欧人对于孩子的误解,足以为成人的预备;中国入的误解,足以为缩小的成人。……倘不先行理解,一味蛮做,便大碍于孩子的发达。……第二,便是指导。……长者须是指导者协商者,却不该是命令者。不但不该责幼者供奉自己;而且还须用全副精神,专为他们自己,养成他们有耐劳作的体力,纯洁高尚的道德,广博自由能容纳新潮流的精神。……第三,便是解放。子女是即我非我的人,但既已分立,也便是人类中的人。因为即我,所以便应该尽教育的义务,交给他们自立的能力;因为非我,所以也应同时解放,全部为他们自己所有,成一个独立的人。

摘自鲁迅《我们现在怎样做父亲》(1919年10月)《坟》人民文学出版社1973年版第109—110页。

父母对于子女,应该健全的产生,尽力的教育,完全的解放。

摘自鲁迅《我们现在怎样做父亲》(1919年10月)《坟》人民文学出版社1973年版第110页。

我的意思,以为父子母子不必有尊卑的观念,却当有互相扶助的责任。同为人类,同做人事,没有什么恩,也没有什么德。要承认子女自有人格,大家都向“人”的路上走。

摘自吴虞《说孝》(1919年12月)《吴虞集》四川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77页。

我们既主张使儿女自由自动,我们便不能妄想一生过老太爷的太平日子。自由不是容易得来的。自由有时可以发生流弊,但我们决不因为自由有流弊便不主张自由。“因噎废食”一句套语,此时真用得着了。自由的流弊有时或发现于我们自己的家里,但我们不可因此便失望,不可因此便对于自由起怀疑的心。我们还要因此更希望人类能从这种流弊里学得自由的真意义,从此得着更纯粹的自由。

摘自胡适《胡适致吴虞(稿)》(1920年9月3日)《胡适来往书信选》中华书局1979年版上册第112页。

人伦之道,莫重于夫妇。有夫妇,然后才有父子,才有兄弟姊妹,才有朋友,才有国家。所以家庭的伦理,乃是人类伦理的基础。

摘自谢颂羔、余牧之《伦理的研究》(1927年)华文印刷局1932年版第172页。

家庭制度的良否,对于伦理的发展,是极有影响的。家庭制度若是优良,则家人父子之间,便可以享受完满的天伦之乐;否则便不免骨肉相残,同室如敌。

摘自谢颂羔、余牧之《伦理的研究》(1927年)华文印刷局1932年版第18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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