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有严格的规定,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汇总纳税的有关审批规定,不得越权审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6]48号),下列企业可按规定申请汇总纳税:国务院确定的120家大型试点企业集团;国务院批准执行试点企业集团政策和汇总纳税政策的企业集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铁路运营、民航运输、邮政、电信企业和金融保险企业(含证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文化体制改革的试点企业集团;汇总纳税企业重组改制后具有集团性质的存续企业。
第三节纳税年度
(一)新法规定与解读
第五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 12月31日止。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本条规定企业的纳税年度。纳税年度为公历年度,从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这一规定与企业会计核算年度一致,便于企业计算应纳税额。
本条还对特殊时间段的企业年度作了规定,即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以当年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另外,企业了结其作为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从而使作为法人的企业妥善消灭时,所履行的清理财产程序,就是清算。一般来说,法人的清算有两种方式:一是依照破产程序进行清算,法人在宣告破产后,要由法院组织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依破产程序进行清算;二是非依破产程序进行的清算,适用于非以破产为由的法人解散。清算企业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二)旧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第四条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三条纳税人依法进行清算时,其清算终了后的清算所得,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合并、分立、终止时,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所得税汇算清缴。
第五十二条条例第四条所称的纳税年度,是指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 31日止。
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纳税人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的所得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八条税法第四条所说的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外国企业依照税法规定的纳税年度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有困难的,可以提出申请,报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后,以本企业满十二个月的会计年度为纳税年度。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企业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三)新旧法条对比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进行“清算”时的纳税期限作了明确规定。企业在进行清算时,停止与清算事务无关的一切生产经营活动,但在这期间,仍然可能产生缴纳所得税的义务。同时,企业的清算期间一般同所得税法规定的纳税年度是不一致的,因此,新企业所得税法特别规定,企业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旧税法的此项规定是在实施细则里明确的。
第四节税款缴纳
(一)新法规定与解读
第五十四条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本条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申报时间、预缴办法和汇算清缴。
企业所得税的计征按年度进行,为了保证税款的均衡入库,实行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按月或按季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所预缴的税款可能和企业实际应缴纳的税款不一致,因此在年度终了,还要进行汇算清缴。汇算清缴的目的是多退少补,多缴的税款可以退回,少缴的需要补缴。
企业报送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所提供的是按照税法规定所需要提供的信息。一般情况下,它是在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基础之上编制的。企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便于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第五十五条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本条规定企业在非正常经营时间内的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办法。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办理当期汇算清缴的时间从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算。
企业注销进行清算,如有清算所得,也应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五十六条依照本法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人民币计算。所得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计算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并缴纳税款。
本条规定,企业的业务核算如果是以外币进行的,应当折算成人民币计算并缴纳税款。
(二)旧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第十五条缴纳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第十六条纳税人应当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纳税人进行清算时,应当在办理工商注销登记之前,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所得税申报。
第五十条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合并、分立、终止时,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所得税汇算清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五条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按年计算,分季预缴。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第十六条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应当在每次预缴所得税的期限内,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决算报表。
第二十一条依照本法缴纳的所得税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缴纳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七条企业在年度中间合并、分立、终止时,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当期所得税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第九十八条企业所得为外国货币并已按照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缴纳税款的,发生多缴税款需要办理退税时,可以将应退的人民币税款,按照原缴纳税款时的外汇牌价折合成外国货币,再将该外国货币数额按照填开退税凭证当日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退还税款;发生少缴税款需要办理补税时,应当按照填开补税凭证当日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补缴税款。
第九十九条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清算时,应当在办理工商注销登记之前,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所得税申报。
(三)新旧法条对比
1. 新税法统一了纳税人汇算清缴税款的时间,改变了原内外资企业分别适用4个月和5个月不同时间的规定。
2. 新税法将纳税人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报告及其他有关纳税资料的时间和汇算清缴所得税的时间统一规定为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而在原企业所得税法中,内资企业在年度终了45日内,外资企业在年度终了4个月内就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有关纳税资料,但汇算清缴的时间则分别为4个月和5个月。报送资料时间和汇算清缴时间的一致简化了企业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程序。
3. 新企业所得税法直接规定企业的所得以外币计算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并缴纳税款,替代原《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关于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缴纳税款的规定,这与我国外汇管理制度改革是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