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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章 安全事故典型案例评析(1)

内容精粹

学校是学生学习的主要场所,本应该是片祥和、充满生机的乐园,但是由于各种原因,时常会发生一些悲哀的事情。为让学生有一个安全的环境,教师应当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把安全教育渗透到自己的课堂中,渗透到每一个活动中。教师应当从这些案例中得到警示,保证中小学生安全。

校内学生伤害事故案例评析

一、课堂上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

二、课间、课外的人身伤害事故

三、校园环境引起的人身伤害事故

四、其他学生人身伤害事故

课堂本来是学生学习知识的场所,但是有些行为经常威胁学生的安全,如教师体罚学生,体育课上猝死,实验课上烫伤烧伤,等等。

一、课堂上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

【案例】自然课实验器皿爆炸,师生受伤害

2005年的一天,石家庄市某小学五年级的学生正准备上自然课,学生们在为获取新知识而高兴的时候,悲剧发生了。老师将一个装有酒精的实验器皿搬到该校仪器室的门口,准备做实验。学生便围绕在老师周围观看,同时几个低年级的学生由于好奇心也围了过来。突然“砰”的一声,酒精器皿发生了爆炸,顿时火花四溅,老师、五年级学生曾丹、郭娟、高虎、范相明、周虎,围观的低年级学生伍凯婷和另一名儿童身上着火,其他学生都哭叫着往外逃。受伤的老师和学生被及时送到医院,虽然没有生命危险,但在学生们的心里留下了不可磨灭的阴影,并且也带来了肉体上的伤害。

【法律评析】

在这个案例中,老师做演示实验,因出现意外致使老师和多名学生受伤。法律方面的专家表示,老师在做带有危险性的实验时,应提醒学生注意安全。在这个案例中,老师看到非本班学生围观,并未进行劝阻和制止,在一定程度上属于默认行为。因此,在这个情况下,老师要对此次事故承担一定的责任。但是,老师授课属于职务行为,只需承担相应的过错就可以。学生是未成年人,在学校,学校是相应的监护主体,对学生安全负有完全责任。因此,学生家长可以将学校告上法庭,获得相应的赔偿。

同时,学生安全意识差也是本次事故的一个重要原因。此次实验,应该不是学生第一次见到酒精灯,但是学生在观念上对酒精灯并没有一种危险意识,远远地观看。恰恰相反的是学生围在一起观看,这样就加大了实验出现意外造成伤害的可能性。正是由于学校、教师、家长平时对学生安全教育的缺乏,学生才会聚在一起围观。因此,要想避免这个悲剧的发生,需要学校、教师、家长、学生的共同努力。

【案例】生物实验课,违规操作酿火灾

2006年星期三下午,某中学有一节生物课。在这节课上,同学们要通过实验了解绿色植物是怎样制造淀粉的。

上课了,老师千叮咛万嘱咐,要求大家注意安全,注意操作规程,但同学们眼瞧着绿叶在无色的酒精中,经过隔水加热,由绿色变成黄白色,而酒精却由无色变成晶莹剔透的绿宝石色,感到太美了!太神奇了!一位男同学兴奋得忘记了教师的嘱咐,伸手去拿装有碧绿碧绿酒精的小烧杯,想看个仔细。没想到烧杯很烫。这位男同学本能地迅速把手缩回来,结果却把酒精洒在实验桌上,溅在了酒精灯的火焰上。酒精燃烧后桌面上的书本被引燃了。同学们被这突如其来的火焰吓呆了。

学生小红看到实验桌着火了,立即跑上前去扑救。一位同学也迅速端来一盆水,泼在桌上。书本上的火灭了,但桌上燃烧的酒精却没有熄灭反而飞溅起来,溅到小红的围巾上。就这样,燃烧着的酒精又引燃了小红脖子上的红色尼龙纱巾。纱巾很快熔化了,粘在了她的脖子上。这时,无论小红怎么抓怎么拽都无济于事。老师在一片惊叫声中,冲过去,迅速抄起水盆中的那块大抹布,捂在了小红的脖子上。

【法律评析】

有关法律人士表示,在这个案例中,事故的起因是那名男同学的违规操作。实验之前,老师已经反反复复地强调了安全事项和操作规程,所以老师已经履行了自己的职务义务,并且在事故发生之后采取了一定的补救措施,在法律上不需要担负相应的责任。虽然那位男同学有过错,但因为是未成年人,不对自己的过错承担法律责任。然而作为监护人的家长,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对受伤害的当事人进行经济上的赔偿。

中小学生在上实验课时很容易接触到化学药品、酒精灯、电、酸类溶液等高度危险物品。并且由于学生年龄特点和生理特征,很容易就因为好奇忘记可能存在的危险,同时因为没有枯燥课本的束缚,学生的好奇心得到解放,在一种极度兴奋的状态下,很可能听不进去老师讲解操作实验时的安全注意事项,以致发生事故,甚至导致死亡。所以任课教师要特别提醒学生注意,同时还要做好安全预案。另外,有的学校由于教育经费的紧张,很多实验仪器缺乏及时的更新或维修,这也是引发事故的一个重要因素。教师发现问题应当及时通知学校,帮助学校做好安全设备的检修。

此外,在学生伤害事故中,体育课上发生的伤害事故占有相当大的比例。这是与体育课自身所具有的运动性、激烈性、对抗性和开放性等特点分不开的。体育教师和班主任要特别注意保证学生的人身安全。

二、课间、课外的人身伤害事故

上面谈论了课堂上的一些学生人身伤害的案例,但是课间和课外也是学生遭受人身伤害的一个高发时段。课间活动中,由于放松的神经和学生活泼好动的天性,学生相互打闹时很容易发生意外。并且,课间教师经常不在教室,很难对打闹进行及时的劝阻和制止。学生因为觉得不在教师的视线之内,便更加自由与大胆,可能会进行一些与自己的年龄和身份不相符的活动。课间和课外的不确定因素增多,安全隐患也就相应增加了。

【案例】跳起接球跌伤引起的事故

这是在南京市某中学发生的一起事故。下午课外活动时,高一学生在大操场踢足球,学生王某踢得高兴,接一高球时跳了起来,一不小心却跌倒了后脑勺着地。同学把他扶起来,未见有明显外伤,王某也没在意,休息一会儿又接着踢直至下课。放学时,王某感到头晕,就打车回家了。到家后更感到头晕,便叫表哥给他吃一点药,又怕父母说他,特别嘱咐表哥不要告诉其父母。第二天,他仍到校上课,也没和同学说起头晕,下午有体育课,他又和同学一起踢球,踢着踢着,晕得更厉害了。此时老师才知道王某头一天摔倒的事,即将他送至附近医院,后又转至脑科医院,发现王某脑中积血很多,一面抢救,一面通知家长,但最后王某不幸死于脑积血并发症。

【法律评析】

第一,本案不属于学校责任事故,学校不承担民事赔偿等法律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而本案却不属于学校责任事故,首先是因为学生王某受到伤害起因是其在课外活动时间,因自己一时踢球踢得高兴而跳起并跌倒的偶发行为所致;其次,在次日课堂上教师的教学活动并无不当,也无法预见其前一天受伤的事情。故学校不存在教育、管理与保护职责上的过错,所以本案不属于学校责任。

第二,本案实际上是一起学校意外事故。属于学校意外事故的情形有多种,其中就包括:学生本人或学生之间偶发的意外行为所致的学生受到人身伤亡的事故。而本案正是属于上述情形的学校意外事故。学生王某最终死亡的原因有两个,一是在前一日的课外活动时因其踢球突然跳起却意外跌倒而造成脑部受伤,这是导致王某死亡的最根本原因;二是在次日的体育课上,王某没有告知教师其特殊情况,因前一日的跌伤而头晕,而继续参加课堂活动,最终导致其因脑部积血而死亡,这是王某死亡的促进因素。可见,前一日王某跌伤纯粹是其不可预料的个人偶发行为所致;而次日的体育课上,体育老师的教学行为又并无不当,故本案应属于学校意外事故。因此,本案中王某因意外而死亡的后果,应由其监护人自行承担。

课间是事故频繁发生的时段,应该引起学校、家长和学生的有关重视和警惕,根据对众多案例的总结,课间事故具有一些普遍的特点:课间休息安排在两节课之间,这时学生刚上完课,十分疲劳,想放松,所以打闹玩耍得特别厉害。同时课间休息地点多在走廊,场地狭窄,人群密集,容易发生事故。

课间课外大多处于教师的视线之外,学生容易做一些危险的动作,很可能引发事故。因此教师在平时班会以及其他班级活动中,应提醒学生提高警惕,增强危险意识:

(1)课间活动要做到一讲安全,二讲文明。

(2)课间活动应尽量到室外,但不要远离教室。

(3)活动强度要适当,不做强烈的或具有危险性质的活动。

(4)活动方式要简便易行,注意安全。

(5)课间严禁进行篮、足、排等球类活动。

(6)值日生发现本年级学生不文明、不安全行为,应立即制止,必要时向教师反应。

(7)遵守学校纪律,认真学习法律法规,不做与法律法规相违背的事情。

(8)一旦发生意外,及时与老师、家长取得联系。

三、校园环境引起的人身伤害事故

学校的教室、体育场馆和其他建筑设施是学生学习必不可少的基本条件,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这些必不可少的条件往往隐藏着巨大的隐患,一旦发生倒塌,危及的往往不是一个人的生命安全,而是多个人的安全与健康。学校建筑物的安全与否,关系到在学校生活、学习的学生的人身安全能否得到保障。学校和具体的施工单位都应该给予足够的重视,切实加强对学校建筑物的安全管理工作。

下面从几个方面谈一下校园环境所引起的人身伤害问题。

【案例】四川通江小学生踩踏案

2005年10月25日,晚上8:00左右,在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某镇中心小学发生了一起踩踏事故,导致该小学四年级和五年级的8个学生死亡,27人受伤住院。

中心校一共有近2000名学生,发生踩踏事故的是四年级和五年级学生的教学楼,死伤的孩子都是下晚自习的住宿生,而起因则是孩子搞恶作剧。发生事故的现场是二楼的楼梯处。这个楼梯大约有15米宽,从上到下有10级台阶,二楼和三楼的500名学生都要经过这个楼梯上下楼。

事故发生的晚上7:50,学生下了晚自习开始下楼回宿舍。当走到二楼的这个楼梯口时,突然有人开始大喊“屈飞来了!”。原来,就在这起踩踏事故发生前一周,该镇小学有一个叫屈飞的孩子误喝农药导致死亡,所以那天晚上当有人喊屈飞来了的时候,大家便有些害怕,争相拥挤。有的同学就被挤倒在二楼的楼梯上,而踩踏事故也就因此而发生了。

【法律评析】

最近一段时间因教学设施问题而引发的伤害事故屡屡发生,内蒙古、江西、四川等地都因楼道狭窄、灯光昏暗发生踩踏事故,重点是各学校楼梯、走廊、护栏存在问题等。因此,教师要对学生集体活动上下楼进行巡查和疏散,以确保学生不会出现拥挤、踩踏事故。

除此之外,学校要定期检查校内的楼梯、走廊、护栏的设计和体育设施、教具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楼道、走廊及其他通道是否安全通畅。

各类学校要从学生实际出发,要教育孩子在学校上下楼梯时不要拥挤、打闹、追逐。放学时要适当错开时间,避免学生拥挤。目前,一些学校放学时间已错开,学生放学由班主任统一带队,并护送至校门前。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和危房报告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对学校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检验;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停止使用,及时维修或者更换;维修、更换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或者设置警示标志。学校无力解决或者无法排除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

学校应当在校内高地、水池、楼梯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防护设施。

第三十二条规定:学生在教学楼进行教学活动和晚自习时,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疏散时间和楼道上下顺序,同时安排人员巡查,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伤害事故。

晚自习学生没有离校之前,学校应当有负责人和教师值班、巡查。

这次踩踏事故的起因确实是因为学生搞恶作剧,引起大家的恐慌而发生的。但是情况并不是这么简单,与教学楼里的灯非常昏暗,照明不好有关,这些因素导致学生们拥挤之后看不清情况,造成严重的踩踏事故。

学校说灯光昏暗的原因是当天电压低,是客观原因。但是据了解,这座教学楼的二楼和三楼一共有6个班级500多名学生,而大家放学后只有这一个楼梯可以下楼。校方解释说,其实他们也意识到了危险,但是这么多年从来没出过什么事故,所以也就一直没有着手解决。

闹鬼的恶作剧和电灯的昏暗引起了学生的恐慌,通道设置的不合理使拥挤的学生不断倒下。而让大家不能理解的是,为什么几百人同时下楼,而且又是在晚间,却只有一名老师在场呢?唯一在场的老师,也被学生们挤倒在楼梯上,当其他老师从外面赶来的时候,踩踏事情已经发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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