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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章 丧俗

所谓丧俗,是指安葬、哀悼死者的一系列礼仪活动。人们采取丧葬礼俗,最终目的是既要使死者满意,也要让活人安宁。为了不使死者发怒,就要按期祭奠,超度亡灵。由此可见,中国的丧葬礼俗,是原始观念和封建观念的混合体,千百年来一直在民间流传,时至今日,丧葬礼仪仍残存着不少的旧痕迹。在整个丧葬礼俗过程中,是生者与死者的对话,其间的话语,凝含着一个坚韧的结——念祖怀亲。这个结,表现在生者与死者之间的实体联系之中,也表现在两者间的精神联系之中,儒家的伦理色彩、等次观念、温情脉脉等,皆融入丧礼的每一细节。

丧俗产生的历史根源

不同的葬法葬式,其演绎而成的丧葬礼仪有着迥然相异的程式和内容。远古时期,葬法葬式的形成或选择往往与人们的生活环境密切相关。实行树葬或叫风葬的,多为生活于森林中的民族,如我国古契丹人,将尸体悬挂树上,三年后焚烧尸骨;水居民族,如独龙族对非正常死亡者,扔尸体于江河中,任其飘流;中国西北的氐羌民族,因生活在高寒地区,火于生活的重要性特别突出,影响到丧葬,于是也盛行火葬。以火为媒介,让死者的灵魂随着冉冉上升的烟雾飘入天堂。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由于各民族所处的生存环境不同,从事的生产活动不同,以及心理素质的差异等诸方面原因,形成了各自的葬式葬法。加之由于各民族社会历史发展的不平衡性和宗教信仰方面的差异,反映在丧葬的法、式方面,其样式也是多种多样的。可以说,世界上的主要丧葬形式在我国几乎都可以找到,由于篇幅的限制及为了撰写的集中,本书的内容以汉族为主。

人类学和考古学的资料表明,丧葬习俗决不是人类一诞生就具有的,而是到了一定的阶段才出现的。早期的人类,人死以后,并不埋葬。那时的人类,刚刚脱离动物界,依靠采集和狩猎为生,整天为获取生活资料而忙碌。这时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十分低下,人们的思维能力也不发达,还没有产生灵魂观念。人死后,就地抛弃尸体,置之不顾。在当时低下的生产力水平下,人们很难保证获得必需的生活资料,因此,人们甚至把死者的尸体吃掉。恩格斯对此曾经作过明确的论述。他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说:像书籍中所描写的纯粹打猎民族,即专靠打猎为生的民族,是从未有过的,靠猎物来维持生活,是极其靠不住的。由于食物来源经常没有保证,在这个阶段上大概发生了食人之风,这种风气,后来保持颇久。恩格斯所说的“这个阶段”,是指“蒙昧时代”的中级阶段,即考古学上的旧石器时代早期。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又说:在这以前人们不知道怎样处理战俘,因此就简单地把他们杀掉,在更早的时候甚至把他们吃掉。

人类最初的丧葬活动,是为了保护尸体。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提高,人类智力逐步增长,产生了灵魂观念,认为一个人具有“灵魂”和“肉体”两个部分,人的死亡,是“灵魂”离开了“肉体”,所以,“肉体”就没有知觉。将来,“灵魂”还会回到“肉体”里来。因此,活着的人要把死者的“肉体”保护好。这种对“肉体”的保护行动,就是早期的丧葬活动,保护尸体的地方,就是墓葬。

我国的丧葬礼俗至迟在旧石器晚期已经出现。在1933年发掘的北京周口店山顶洞遗址中,考古学家发现下室有墓葬的遗存,经过系统的发掘,出土有完整的头骨三个,以及头骨碎片、下颔骨、体骨和一些零星的牙齿。死者的身体下面铺撒着红色的赤铁矿粉,随葬以燧石石器、石珠和穿孔的兽牙等物。在死者身下撒赤铁矿粉,是旧石器时代晚期常见的葬俗之一。红色象征着鲜血,而血又是生命的来源和灵魂的寄身之所。在尸体上撒赤铁矿粉,表示给死者以新的血液,赋予新的生命,或者表示他并没有死,只是长眠罢了;或者说是希望死去的同伴能够复生;或是希望死去的同伴的灵魂到了另一个世界能够继续生存下去。

在母系氏族社会时期,以母系为中心的氏族棺木彩绘,制作非常精致组织,既是当时社会结构的基本单位,又是一个相对稳定的生产集团。母系氏族是建立在血缘关系基础上的,是一个不可分割的统一体。这时,人们认为同一氏族的成员,不仅生前生活在一起,死后仍然要回到祖先那里去,同祖先生活在一起。所以,同一氏族的人死了,要埋葬在一起。随着母系氏族社会的形成和发展,一个统一的氏族公共墓地,便随之而出现了。而且,整个的掩埋过程,必然是集体活动,这样就出现了仪式程序。

丧俗的最初定型

在母系氏族社会内部,人人平等,在社会地位上,没有高低贵贱之分,也不因性别不同而有差异。这种平等的关系,在氏族公共墓地的墓葬中,充分地反映出来。同时,在母系氏族社会中,男子属于母亲的氏族,死后必须回到本氏族去,埋葬在本氏族的公共墓地中。云南省宁蒗县永宁区纳西族过去盛行男不娶、女不嫁,由男子去女方进行拜访性形式的“阿注”婚,这是一种不稳定的婚配形式。凡实行“阿注”异居的男女双方死亡之后,各自只能分别埋葬于自己母方的“尔”(氏族)或“斯日”(家族)公共墓地之内,而不能将他们共同埋葬于任何一方的“尔”或“斯日”墓地之中。这种葬俗显然是同氏族群婚或早期对偶婚相适应的。因为在这种婚姻形式下,配偶双方都没有稳定的和独占的同居,也无共同的经济生活。他们之间除了短暂的两性结合关系之外,可以说别无其他关系。因此,死亡后只能埋葬于各自的血缘共同体墓地之中。这种葬法显然是反映了母系氏族社会前期的状况。我国考古发掘清理的大量的新石器时代墓葬,也充分反映出了这一时期墓葬文化的特点。

到新石器时代晚期,随着氏族成员之间贵贱的进一步分化,丧葬习俗也逐渐增加了宗教的仪式行为。如山东滕县(今滕州市)墓葬中已出现了木椁,胶州市龙山文化遗址中又有玉冶,这些后来都成为丧葬礼仪中必不可少的一项。

夏商周时期,中国古代的丧葬习俗已向系统化、程序化的方向发展。特别是周代,为一个崇尚礼仪的时代。对周人来说,丧葬礼仪是一种文明的象征。他们认为上古之民穴居野处,故其丧葬礼仪也草率简单。《周书·异域上》说:“死者则以苇箔裹尸,悬之树上。”《周易·系辞》说:“古之葬者,厚衣之以薪,葬之中野,不封不树,丧期无数。”这是灵魂观念未出现,或为灵魂崇拜尚不发达时期,人们处置尸体的情形。因此,三代时人往往将当代的丧葬礼俗引以为骄傲。从旧石器时代晚期墓葬习俗发生始互西周时期,中国的丧葬习俗经过一万多年的演进发展,已产生出诸多别具一格的并为后世所罕见的敛葬习俗。从当时的文献资料来看,丧葬礼仪已初具雏形,属纩、三月大殓、饭含、棺椁制度、明器制度、裢制等都已出现。

到战国时期,中国古代的丧葬礼俗已基本具备。当时丧葬礼俗的特色,在于强调伦理秩序的充实和道德架构的建立,由此规定出亲属团体的层级亲疏关系,以及比附于社会的政治等级制度,使伦理秩序与政治秩序在这种丧葬礼俗中获得有机的统一。由于丧礼无不本之伦理秩序和政治秩序,故而其外在的表现形式也变得十分繁复。

先看处理死者的丧俗,《墨子·节葬下》云:“王公大人有丧者,曰棺椁必重,葬埋必厚,衣衾必多,文绣必繁,丘陇必巨。”如湖北随州市战国早期曾侯乙墓,死者口中有玉冶,耳鼻口边有玉,双手有玉握,身上的纱、绢、绣、锦、麻等衣衾残片达234团。荀子说:“丧礼者,以生者饰死者也,大象其生以送其死也,故事死如生,事亡如存,终始一也”。

再看对亡故者“饰终”殓殡前后的一系列仪式。初终当天有属纩、复、楔齿、缀足、沐浴、饭含、设饰等仪式。丧亡的次日早晨举行小殓仪式,至第三天行大殓仪式。此后即进入停殡待葬期,但《礼记·王制》有云:“天子七日而殡,七月而葬;诸侯五日而殡,五月而葬;大夫土庶人三日而殡,三月而葬”,则大殓在第三日举行,主要行于中下层社会,于上层社会有在第五、第七日举行,当然也可能是显贵的大殓仪式繁复,须费多日告成。至于停殡期限,七月、五月、三月之别亦只是举其大略言之。及下葬又有执绋牵柩车至墓地的礼节,有下棺入墓穴的“窆”礼,有设酒食的奠祭礼,有迎尸主牌位返回的仪式,有初虞、再虞、三虞的安魂仪式,有卒哭及告子祖庙的拊祭仪式,等等。此后,在服丧期间,还将举行周年奠祭,即行小祥祭,死后二十五月时行大祥祭,二十七月行谭祭。三年丧服期满,还要举行除服仪式。至此,丧葬习俗的程序才告完成。可见,在战国时期,我国葬俗已基本定型。

丧俗的演变

秦汉时期的丧葬礼仪大体上继承了春秋战国时期的丧葬礼仪制度,而且趋于隆重化。以西汉中期为界,秦汉丧礼大致可分为两个阶段。西汉中期以前的贵族大墓多土坑直穴木椁墓,沿用旧的丧葬礼仪,讲究棺椁,礼器制度。墓主人上下有等,身份有定,法度森严,不得逾制,而且墓中随葬品组合是以礼器为主。另外,墓中纳有珍宝、食物、器皿等,品类繁多,资用丰厚。这完全是基于宗教迷信的态度,相信死者在阴间继续存活,相信超自然的幻想世界。亲情哀思只是敬神明鬼的附属。西汉中期以后,随着儒家思想对人日常生活的制约,其以伦理为基础并以人情为旨归的丧葬态度,逐步改变了盲目信奉鬼神的丧葬仪式,象征性的墓室、器物、俑开始大量出现。

“九头怪”是用来镇墓邪的

西汉中期以后用陶质明器取代实用的贵重器物随葬,是中国古代丧葬礼俗的一次重大变革,说明随着庄园经济的发展,社会上层对随葬品的观念有了显著的改变,认为将庄园中的所有财产都制成象征性的陶质明器埋入墓中,比那些数量有限的贵重器物更有意义,更能全面展示他们所拥有的财富。

魏晋时期,丧葬礼仪大体上与汉代相同,只是汉代明器,魏都从省。由于魏晋玄学兴起,儒学独尊的局面受到猛烈冲击,表现在丧礼方面,就不可能一切都依循古礼,有时甚至有悖礼现象。

当然,魏晋丧礼中最富时代特点的是薄葬风的盛行。这一时期的丧事与以前的秦汉时代和以后的隋唐宋元明清诸代相比,显得格外俭薄,给人以一种革故鼎新之感。曹操是薄葬风气的倡导者,史载他死前遗诏:“天下尚未安定,未得遵古也。葬毕,皆除服。其将兵屯戍者,皆不得离屯部。有司各率乃职。敛以时服,无藏金玉珍宝。”结果,葬事均按曹操的遗愿而办。在父亲的带动之下,曹丕也力主薄葬,他明令自己的丧事一切从简。上行而下效,曹氏父子的薄葬言行对曹魏乃至晋朝的丧事产生了积极的影响,薄葬成为普遍的时尚。

北朝时期,丧葬礼俗汉晋兼采,互为补充。而最富时代特色的是渴葬。所谓渴葬,即未到葬期而提前埋葬,也称高木葬。《公羊传》隐公三年曰:“不及时而日,渴葬也。”注:“渴,喻急也。”《释名·释丧制》说:“日月未满而葬曰渴。言渴欲速葬,无恩也。”渴葬在南北朝时期颇为流行。

唐朝是我国封建社会最为繁盛的时期,各种体现封建等级制礼仪的发展登峰造极,丧葬礼俗制度也发展得很完善。唐朝的一些礼仪文化,包括在《大唐元陵仪注》和《大唐开元礼》里,这两部反映唐代礼制的书籍,现都保留在杜佑的《通典》里。根据《开元礼》丧葬仪礼的记载,唐代三品以上四品以下至庶人的丧葬程序一共有六十六道。如果是改葬,尚另有十七道程序。这些程序反映了唐朝封建丧礼的繁缛,同时也具体体现了严格的封建等级待遇的不同。这一程序系统是唐代全社会丧礼的法规和依据文本,封建等级的丧制已经控制和规范了唐朝全部社会。这六十六道丧葬程序基本都源于周时的《礼记》,但更加系统化和程序化了。以后宋朝、明朝各代也都以唐代为准,略加增删。

宋代丧礼基本继承了前代的丧礼仪式,只是在一些细节方面有意识地作了调整。宋朝政府为了整饬礼仪,敦厚风俗,曾多次颁发新的丧葬礼仪,严立禁约,其中影响最大的当推《政和礼》。当朝所作的调整,是为了使丧葬礼仪更符合儒家的伦理道德规范,使之成为儒家礼教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同时也表明了统治阶级对丧葬礼俗的高度重视。统治者运用高度集权的封建专制体制来推行丧葬礼仪,使宋代丧礼更带政治色彩。

有元一世,统治阶级为了把丧葬礼制更加牢固地建立在忠孝观念之上,对汉族丧葬习俗,进行必要的改革,对有触于封建礼俗的所谓“伤风败俗”现象作“宣明”或纠正。其原则与作法是“省察风俗,宣明教化,若有不孝不悌、乱常败俗,皆纠而绳之。其利害可以与除,及一切不便于民,必更张者。”譬如,民间有移棺于宗族祠堂或公用厅堂的,但大多停柩于家中堂,立孝堂日夜守灵。一般三日内殡葬,有的则隔旬安葬。又有一些人,将灵柩停放数年不葬。文献记载显示,这种停尸不葬习俗元时颇流行。对此元廷以明今禁止。皇庆元年(1312)三月,中书省一份禁令称:“江南风俗,但有亲丧,故将尸棺经年暴露,不肯埋葬,合准禁止。”从文献记载来看,元廷这些规定似乎收到了一些效果。但对整个中国丧葬礼仪史的影响而言,是微不足道的。

明代丧葬礼仪,主要依据《仪礼·土丧礼》。另外也参考了唐《开元礼》和《朱子家礼》,这从《明会典》中载录的丧葬礼仪可以看出。不过,明代的民间丧葬礼俗有自身的时代发展特色和地区性特色。统治者虽然出于人伦敦化、稳固政权的考虑,对庶民百姓的丧仪制度、服丧制度、居丧仪制、葬法等均有严密详尽的法令限制,要求将各地的民间丧礼纳入正轨,但从明代文献的记载看,民间的丧俗是沿袭各地传统风俗,适应时尚而行,它较官方法定的丧葬仪制灵活,并不完全受法令制度的约束。

清代之初,宫廷丧仪比较简陋。康熙时,在学习汉族儒家传统丧礼,特别是明宫丧礼的基础上,清官丧制初步形成,后又经雍正、乾隆两朝的补充始臻于完备。

清史文献称丧礼为“丧仪”。皇帝的丧礼规格最高,称“大丧仪”。大丧仪的主要礼仪和程序为:小敛、成服、大敛、朝奠,殷奠、启奠、奉移、初祭、绎祭、大祭、除服、周月祭、上尊谥庙号、致祭、百日祭、祖祭、启行、谒陵、安奉等。具体过程十分繁杂,不容尽述。其中虽掺有满族旧俗,但基本框架与明宫丧葬礼仪相同。清代民间丧葬礼仪,与明代一脉相承,没有大的变化,兹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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