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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章 安葬

让死者入土为安

葬法,也包括葬式,是灵魂崇拜的主要形式。灵魂迷信发生之前,人们弃尸体于野外,如同禽兽对待同群尸体一般。《周易·系辞传》云:“古之葬者厚衣以薪,葬之中野,不封不树,丧期无数……”这是灵魂观念未出现,或为灵魂崇拜尚不发达时期,人们处置尸体的情形。尸体抛却于野地,盖上一些树枝,不积土为坟,不植树为标记,亦无服丧期限之规定。灵魂观念萌生后,人们便根据灵魂与尸体关系的种种想法,以及关于灵魂阴间生活的幻想,来安放尸体,于是产生了各种葬法葬式。具体运用何种葬法葬式来对待尸体的灵魂,不同文化圈有着迥然相异的方式,从而构成了不同的丧葬文化特色。

远古时期,葬法葬式的形成或选择往往与人们的生活环境关系密切。实行树葬或叫风葬的,多为生活于森林中的民族,如我国古契丹人,将尸体悬挂树上,三年后焚烧尸骨;水居民族,如独龙族对非正常死亡者,扔尸体于江河中,任其飘流;中国西北的氐羌民族,因生活在高寒地区,火于生活的重要性特别突出,影响到丧葬也盛行火葬,以火为媒介,让死者的灵魂随着冉冉上升的烟雾飘入天堂。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由于各民族所处的生存环境不同,从事的生产活动不同,以及心理素质的差异等诸方面原因,形成了各自的葬法葬式习俗。加之由于各民族社会历史发展的不平衡性和宗教信仰方面的差异,反映在丧葬的法、式方面,其样式也是多种多样的。可以说,世界上的主要丧葬形式在我国几乎都可找到;然而,即使是在同一种丧葬形式当中,却又因民族、地区和宗教意识等方面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除汉族外,古代匈奴、突厥等也多以土葬为主。上葬通常用棺木。汉族贵族的棺有数重,外层叫“椁”,内层叫“棺”,制作很考究。土葬并不是从来就有的。从我国的情况看,旧石器时代晚期的山顶洞人已经有意识地把死人埋入土中。稍后一些的新石器时代(如西安半坡村原始部落遗址),人们进一步挖掘土坑集体掩埋尸骨,婴儿的尸体还特别用陶瓮和盆钵装殓,埋在住房附近。这说明土葬的形式在我国古代很早就出现了。

由于土葬的历史是那么悠久,所以在人们的观念中,认为死者入土是人的必然归宿,《周礼》说:“众生必死,死必归土,此之谓鬼。骨肉毙于下阴为野土,其气发扬于上为昭明。”《韩诗外传》曰:“人死曰鬼,鬼者归也。精气归于天,肉归于地。”《礼运》也载:“魂气归于天,形魄归于地。”人死了,形体埋入地下,脱离形体的灵魂才可以归于天。土葬与鬼魂观念有密切关系,从新石器时代起一直到现代,人们在埋葬死者时,都要为之随葬大量的物品,包括各种用具、食物、装饰品等。目的是让死者的灵魂在另一个世界生活得更好。汉代人杨王孙及病且终,先令其子曰;“吾欲裸葬,以反吾真,必亡易吾意。死则为布囊盛尸。入地七尺,既下,从足引脱其囊,以身亲土。”所以这样做,因为:“且夫死者,终身之化;而物之归者也……精神者,天之有也,形骸者,地之有也。精神离形,各归其真,故谓之鬼,鬼之为言归也,其尸块然独处,岂有知哉?”他把入土埋葬说成是“乃得归土就其真宅”,明确把地下视为另一世界。自然就会推论,如果死者不能入土,灵魂必游荡于世间,不得一日安宁。对生者来说,也是一种威胁。因此,也可以说土葬的另一层含义是生者畏惧死者而采取的一种处理死者的办法。

葬尸的方向,中原地区基本上都是头向朝西,据认为源于如下三种认识:第一,认为人死后灵魂要回到原来的老家去,所以头向朝着老家。第二,认为人死和太阳的西落一样,人死如日落。第三,认为西方是一个特殊的鬼蜮世界,人死后必须到那里去生活。

我国中原的广大地区,在古代时土壤肥沃,人民世代以农业为主业,以土地为生命之本,因此,人死后埋葬于土中,就是使灵魂得到安息的最好办法,所谓“入土为安。遂成为汉族人民的信念。土葬符合汉族人民的生活习惯以及慎终追远的伦理情感。生命是从泥土中来的,然后再回到泥土中去,汉民族的这个观念是根深蒂固的。汉代崇尚黄色,历代帝王都以黄为显贵之色。黄色实为土色。在阴阳五行中,土又居五行之中位,是一个最稳定、最可靠的基础。因此,人死后葬于土中,被认为是使灵魂得到安息的最好办法,土葬符合汉族人民的生活习俗,以及”有地则生,无地则死的传统观念。同时,对于封建制度来说,土葬也是最有条件表现阶级与等级差别的丧葬形式;因为只有土葬,才有必要建造并能长久地保存标志死者生前权势和地位的象征物。在等级社会中由于死者身份的不同也分出不同级别和规格的土葬。帝王的陵寝,往往要倾其国力才能完成规模浩大的工程,皇帝以下,依官品的不同,规定不同的占地、坟高和陪葬之类。如雄伟的墓体、各种墓碑、石人、石兽、华表及其它附属建筑,才能经常在墓前进行各种象征性的活动,既表示生者对死者的追悼之情,又显示了豪华的排场和满足宗法政冶的需要。

升天“登遐”的火葬

火葬,也称“火化”,是一种比较古老的葬俗。据考古资料表明,早在新石器时代,我国就出现了火葬。1945年,在甘肃临洮寺式山史前遗址,发现一个墓中有三个灰色大陶罐,其中一罐盛有人体火化后的骨灰;1987年7月24日,我国文物考古工作者又在辽东半岛新金县(现为普兰店市)双房石棚墓葬内,发观有火烧后的人骨,并有陶壶和石纺轮随葬,这两例是我国目前已知的最早的火葬实例。

从文献关于火葬习俗的记载看,这一古老的葬俗是先流行于少数民族的。《墨子·节葬下》载:“秦之西有仪渠之国者,其亲戚死,聚柴薪而焚之,熏上,谓之登遐,然后成为孝子。”“仪渠”也作“义渠”,地址在今甘肃庆阳县西南。《苟子·大略篇》载:“氐羌之虏也,不忧其系檬也,而忧其死不焚也。”《后汉书》也有“羌人死皆焚其尸”的记载。《北史·突厥传》载:“死者停尸于帐,子孙及亲属男女各杀羊马,陈于帐前祭之,绕帐走马七匝,指帐门,以刀割面,且哭,血泪俱流,如此者七度乃止,择日取亡者所乘马,及经服用之物,并尸俱焚之。”可见从秦代的仪渠人,及古代的氐羌、实厥各族,早就有着火葬的习俗。

汉民族一般都崇尚土葬,视火葬为异瑞,尤其在汉代以前,焚尸常常是作为最大耻辱和最严厉的刑罚之一。比如战国时燕军围攻齐国即墨,掘齐人冢墓,火烧死尸,齐人“望见皆涕泣”。汉代以后,佛法东移,而古印度是火葬最盛行的地方,印度僧侣死后也都实行火葬,随着佛教在中国内地的传播,火葬也传入了汉族地区。先是信奉佛教的高僧死去之后“依外国法,以火焚尸”,后来逐渐为民间信佛的人奉行。唐、宋民间火葬已经比较流行。宋太祖建隆三年(962)曾下诏严禁火葬,但遭到一些人的反对,因为火化处理尸体比较简便,尤其南宋以后江南地区由于地少人多,加上商品经济的发展,动摇了人们安土重迁的观念,火葬更是“相习成风,势难遽革”,而且僧侣死后更要火化。因此,虽然明、清两代朝廷,对火葬仍视为丧伦灭理的行为而屡次厉禁,但实际上已经很难禁绝。民间的火葬,一直盛行着。

上层统治阶级要求人们要“生,事之以礼;死,葬之以礼”。就是说,安葬死者,要因其生前的等级、地位而异,施之以“礼”,这就是儒家的厚葬思想。他们指责火葬风习:“古者小敛大敛以致殡葬皆僻踊,谓迁其亲之尸而动之也。况可得而火之耶,举其尸而舁之火,天下惨虐之极,无复人道。虽蚩尤作五虐之法,商纣作炮烙之刑,皆戮之生前,何至戮之于身后也。自焚耶,子孙焚之耶,佛者夷狄之法,今吾所处中国耶……有识者为之痛惋久矣。”元朝在典章中说北京路“凡人有丧,以火焚之”是“实灭人伦,有乖丧礼,”唐龙江《梦馀录》说:“火葬起于西域,惨毒不仁。昔人比于炮烙之刑,施之仆隶,然且不可,况于亲乎……岂有燎灼其亲之尸,而仁人孝子乃能安于心乎。”也有人说:“杀之者常刑,焚之者非法,非法之虐且不可施之诛死之罪人,况可施之父母骨肉乎,”“焚其亲者,以不孝罪之。庶乎礼教可兴,民俗可厚也。呜呼,古人于服器之微,犹不敢投之于火,故于重埋之。于杖也断而弃之,况敢焚及于尸柩平。”从以上材料可以看出,上层统治阶级把火葬看成是“大谬”、“有失人伦”、“有叛礼教”,是“不仁、不忠、不孝”。而“人伦、礼教、仁、忠、孝”都是儒家思想的核心。

火葬习俗的具体表现各地不尽相同,有的地方要举行隆重的仪式,这从《马可·波罗游记》“唐古忒州”中可以看到:

焚前,死者之亲属在丧柩经过道中,建一木屋,覆以金锦绸绢。柩过此屋时,屋中人呈献酒肉及其他食物于尸前,盖以死者彼世享受如同生时,迨至焚尸之所,亲属等先行预备纸扎之人与骆驼钱币,与尸共焚。据云,死者在彼世因此得有奴婢牲畜钱财等若所焚之数,鸣一切乐器。

其焚尸也,必须请星者择吉日。未至其日,停尸于家,有时停至六月之久。

“其停尸的方法如下:先制一匣,匣壁厚有一掌,接合甚密,施以绘画。置樟脑香料不少于匣中,以避臭气。旋以美丽帛覆于尸上。停丧之时,每日必陈食于柩前桌上,使死者之魂饮食。陈食之时,与常人食时相等。其尤怪者,仆人有时谓不宜从门出丧,必须破墙而出。此地之一切偶像教徒焚尸之法皆如是也。”

他还记载了江南水乡居民火葬时的盛况:“人死葬其尸,设有死者,其亲友服大丧,衣麻,携数种乐器行于尸后,在偶像前作丧歌,乃至焚尸之所,取纸制之马匹甲胄金锦等物并尸共焚之。据称死者在彼世获有诸物,所作之乐,及时对偶像所唱之歌,死者在彼世亦得闻之,而偶像自往贺之也。”

对于骨灰的处理也有种种不同,有的如《清波杂志》“火葬”条听说:“渐右水乡风俗,人死虽富有力者,不办蕞尔之土以安厝,亦致焚如僧,寺利有所得。凿方尺之池,积涔蹄之水,以浸枯骨。男女骸骼淆杂无辨,旋即填塞不能容。深夜,乃取出畚贮,散弃荒野外。”也有以金瓮盛之,并设祭的,如《通典》卷一九三说:“石国……城之东南立屋,正月六日,七月十五,以王父母烧余之骨金瓮盛之,置于床上,巡绕而行,散以香花杂果,王率臣下设焚焉。”有的焚尸后将骨灰放弃之水中,如《通志·四夷》记载:“投和……死丧则祠祀哭泣,又焚尸以罂盛之,沉于水中。”《新唐书·南蛮下》也说:“哥罗,死者焚之,取烬贮金罂沈之海。”有的是将骨灰埋葬,“焉耆死亡者皆焚而后葬。”又《唐会要》卷一百也有相同记载:“结一其婿死丧,刀傍其面,火葬收其骨,逾年而葬。”

至于火葬的用意,除信仰佛教的民族地区是因受佛教思想影响外,其余各民族地区情况也不太一样,有这样一些说法:一是据前面所引的《墨子·节葬下》所言,认为火葬的用意是为了让死者顺利升天。另一种说法认为古代“有一种迷信是把尸体看成束缚鬼魂自由的羁绊,认为只有尸体消灭后,鬼魂才能去到其所应到的冥间去生活。根据这种迷信而来的葬法,就要想方设法,使尸体早一点消灭”,因此须行火葬。这后一种观点是有一定道理的,因为其有历史的依据。

根据考古学、民族学提供的资料,原始先民为了达到“使尸体早一点消灭”的目的,对死人尸体的处理方式,最早很可能是将尸肉吃掉。从世界范围讲,早在人类直系祖先的南方古猿时期就已经流行这种处理死尸的方法。就我国来说,在更新世叶晚期的猿人阶段,当时的人类(猿人)便是以这种方式来处理死尸的。例如对北京猿人,许多学者都认为确实存在着一个“同类残食”的现象。这种做法在后世民俗中有许多遗存与变异。《墨子·节葬》载:“楚之南有啖人国者,其亲戚死,刳其肉而弃之,然后埋其骨乃成为孝子。”这与近代苗族、瑶族流传的丧葬习俗出现之前“分食尸肉”的做法是一致的。万震《南州异物志》说:“鸟浒……在广州之南,交州之北,恒出道间伺候行旋,辄出击之,利得人食人,不贪其货,并以肉为肴俎,其髑髅破之以饮酒,以人掌趾为珍异,以食老也。”《马可·波罗游记》也谈到,福建沿海一带的土著很喜欢食人肉,以为人肉比其他肉类味道更鲜美。这些都可视为原始先民那种以食尸肉来处理死者尸体的做法流风所披,然而,“相类残食”即便是在动物界;也是一种十分残酷的行为,这种处置尸体的方法必然很快会被其他手段所取代。而火化则是“尽快消灭尸体”的最佳方式。因此,可以说,火葬是从原始时代残食尸肉这一处置尸体的形式演化而来的,最初的目的是希望灵魂能挣脱尸体的束缚,轻松地自由自在地升入天堂。

火葬,现已成为汉民族城镇中最流行的一种丧葬方式,愈来愈为广大群众所接受。这是因为:第一,火葬比之上葬更科学。人死之后,思维、感觉便随之消失,遗体要腐烂,还是及时火化处理好。第二,卫生。尸体经过高温焚化,骨灰洁白、无菌、无毒、无味,不会污染空气和水源,可以杜绝病菌传播。第三,经济。不用棺木,不占土地,日后也不用执骨迁坟,可大大减轻丧家的经济负担,于国家也节省土地和木材。第四,方便。死者家属或亲友可在预约时间内办妥丧事,骨灰可寄存在骨灰室,也可放在家中,迁移携带方便。

悬棺于临水峭壁

崖葬又名悬棺葬,是我国古代广居于南方的濮越民族的一种特殊葬俗,被认为是世界文化史上的一大奇迹。其葬法是利用天然岩缝或人工木桩把棺木悬置在峭壁之上,或者将棺木放在天然或人工凿成的岩洞之中。悬棺葬的葬地都是选在面临江河的绝壁高岩上,其葬具多为船棺,长度为两三米,宽约半米多,形体似一只船,分为头、尾和仓二部分,头尾翘起,仓为棺柩,安放尸体。

依凌纯声先生之说,我国大陆的崖葬主要分布于两大区,处于东南地区的,在赣、浙、闽三省,例如武夷山和栏杆山的崖葬,约为越、瓯越、闽越的遗迹,系属古之百越,而在云南、贵州等地的焚人、镶人、僚人、仡佬、龙家、亻延户等皆为百濮之后,保持濮越文化较多,中国西南的崖葬,为彼等所留的遗迹。居于南方长江流域的古濮越人,正如《汉书,严助传》所言,是“水行山处”之民,故他们死后施行了与“山”、“水”有密切关系的崖葬。当然,此葬俗还同濮越人的生活习性有关。濮越人之“濮”字,从水从人,《说文》亦说,濮字从水,说明濮人即“水人”,为水上人家。《左传·昭公十九年》曰:“楚子为舟师,以伐濮。”《滇系·蒲人篇》云:“蒲人即古百濮……以竹篓负背上,或傍水居,不畏深渊,能浮以渡。”《淮南子·主术训》曰:“汤武,圣主也,而不能与越人乘于舟(小船)而浮于江湖。”《齐俗训》亦有:“闽)越,方外之地,削发之身之民也……处豁谷之间,篁竹之中,习于水斗,便于用舟,地深昧而多水险。”诸文字十分生动地反映了南方古越民族的水上生活。

古代濮越民族的生活习性对其葬式产生了深刻的影响。纵观我国崖葬的葬具,虽然样式不少,但船形棺是早期的典型形制。从发掘情况看,东南地区的崖葬棺具的船形虽不如西南地区的那样显著,但都是用圆筒木半开刳成,整个棺具极似独木舟,这也是船的一种,是舟的原始型。明徐学漠《游仙岩记》云:“他岩,棺尤累累,有规形而锐者稍异。又有壑而舟横者,窦而床列者,虽去人远甚。俨有形似,其‘仙船岩’。”又明朱维京《游仙客》中也有“岩有千年骨,梯悬万仞船”的诗句,再如位于江西贵溪南面的南丰县仙人岩,方志中曾载:“在山半中有尾,有窦,有仙床,坚硬若沉香。又有石函、七星剑、木匙、五色锁子骨、小木船、桅杆,其舟穴犹存。”古濮越人生前善于用舟,死后以船为棺安葬,乃自然之事。正如马克思所言:生前认为最珍贵的物品,都与已死的占有者一起殉葬到坟墓中,以便他在幽冥中能继续使用。在崖葬早期,大概还没有专门作为葬具的船形棺,而以死者生前使用的船(独木舟)作为葬具。因此船形之棺,应是肇始于独木舟。

那么,以舟代棺与古濮越人的灵魂信仰有何关系呢?其实,他们是把船作为其灵魂归宿的载体。以船为棺是濮越人灵魂信仰的产物。在他们看来,同他们密切相关的船只,会把他们的灵魂载回故乡,或驶向另一美满的世界去。四川船棺有的棺内还有木棺,船棺起着椁的作用。《武夷山志》卷六载:“又有四船,俯仰相覆,亦盛仙函,船皆圆木刳成,半枕于洞中,置函二十余……内有船盛仙蜕数函。”既有函盛尸体,还要外套船棺,这就有力地说明船棺除了具有一般棺的作用外,古濮越人还赋予了其载运灵魂的功能。

送亡魂到一个适当的处所,不让它与活人纠缠,与活人捣乱,最好的办法是把亡魂引到祖先那里去。四川珙县流传这样的民间传说:人部落首领阿旦因部族遭受恶性传染病,死亡者甚众,他自己也染上重病。他把弟弟阿段藤喊到病榻边,对他说:“听老人说,我们人远祖老奶奶住在很高的山头上,她知道一切,你快去找着她,请她救救子孙后代。”阿段藤经历了千辛万苦找到了远祖老奶奶。老奶奶说:“你们对祖先不尊敬,埋浅了,任野兽糟踏,要把棺材架在高岩上,才算是敬重祖先,子孙才会兴旺。”这则传说十分明确地反映了魂归“故里”的观念。在古濮人看来,唯如此方能让死者灵魂得以安宁,达到取悦亡魂的目的。

古濮越人以舟代棺将灵魂送至祖先的出处的看法,可与古代南方民族的“魂舟”习俗互为印证。至今有些地方还有以舟送亡魂的习俗。江西有些地区,在端午节期间要举行“号船”活动,号船队伍中,有一具与真棺大小的棺,棺之两侧各绘一条龙身,舟上尽绘阴间魑魅鬼怪操桡竞渡之状,此棺的抬杠前端圆形截面上写“日”字,后端写“月”字以示阴间阳界,号船实际是一种以龙舟送亡魂至阴间的仪式。我国南方普遍流行的竞渡习俗,正是根源于原始的以舟送魂、为亡魂超度的祭祀仪式。

魂舟和崖葬皆以舟船作为死者返回老祖宗那里去的工具,所不同处,魂舟运载的为灵魂,由飞鸟为其“导航”;崖葬则是直接将尸体送到悬崖峭壁的岩洞里。可以这样认为,船棺是魂舟更为古老的一种形式。在魂舟习俗出现之前,古代南方民族尽管有了灵魂不灭的思想,但以为灵魂不能远离遗体而独立活动,于是灵魂要回到本氏族之源地,便不得不耗费巨大的人力物力,将沉重的棺置于高高的绝壁中,让遗体和灵魂一道和祖先“团圆”。因崖葬靡费,难度大,非奴隶平民所能为。故后来惟有权势的濮越奴隶主一直沿袭之。而当灵魂可与肉体分离而继续活动的观念发生后,便有了带有浓厚象征意味的魂舟习俗。只需将灵魂送回“老家”,尸体则可就近入土中。广大奴隶平民盛行的正是魂舟观念和习俗。这或许是古濮越人的土墩葬远多于崖葬的原因之一。

我国崖葬年代,从发掘情况看,大致为东早西晚。东部多为岩洞葬,即将棺木放入洞穴里,此以武夷山系为代表;西部多为悬葬,即把死尸架放于峭壁边沿,此以西南地区为最。可以认为,崖葬最初的葬式应当是岩洞葬,后因此葬法必须修掘洞穴,将棺木吊人峭壁洞隙又颇为艰难,于是岩洞葬便渐渐变异传承为悬棺葬式。

那么,为什么要将棺木安放于洞穴中呢?这实际上是一种文化上或精神上的“寻根”意识在葬俗上的反映。其成因与古濮越初民山洞居处有关。“水行而山处”为古濮越先民典型的生活环境,因而他们很自然地将生来死往与水上之舟及山崖之穴联系起来,舟与穴是他们的灵魂信仰所凭藉的两种基本实物,最能激起他们灵魂信仰的思维联想,灵魂返祖的载体(舟)及“落脚点”(岩穴)找到了,才能编排以灵魂信仰为目的的崖葬俗的程序和事项。完成了这些葬俗的程序和事项,古代濮越族人的心理便得以平衡及满足。崖葬是一种覆盖面极广而又劳民伤财的葬式,倘若没有强烈的灵魂信念的支配,是难以演化为一种风俗的,这便是崖葬产生和传播的内在文化因素。

随风飘送的树葬

树葬又称“风葬”、“天葬”、“挂葬”、“空葬”、“悬空葬”,也是一种古老的葬式类型。其葬法是将死者置于深山或野外,在树杈上架以横木,然后将死者置于其上任其风化;也有的将死者悬于树上或陈放于专门制做的木架上。

关于树葬,我国历代文献颇多记载。《魏书·室韦传》云:“室韦国……父母死,男女聚哭三年,尸则置于林树之上。”《周书·异域上》谓莫奚人葬俗是,“死者则以苇箔裹尸,悬之树上。”《北史·契丹传》曰:“父母死而悲哭者,以为不壮,但以其尸置于山树之上,经三年乃收其骨而焚之。”《隋书·地理志下》载荆楚蛮左地区风俗说:“传云盘瓠初死,置之于树。”《旧唐书》说:“契丹……其俗死者不得作冢墓,以马驾车送入大山,置之树上。”胡朴安《中华全国风俗志》载,鄂伦舂族人死后“用靴皮将尸体裹起,择日舁出,架于树上。待皮肉腐烂,骨坠下,然后拾起埋之土中”。此外,据调查,生活于黑龙江省抚远县下八岔的赫哲族也有树葬习俗,将死掉的小孩用桦树皮包扎起来,置放在树杈上。台湾柯培元《噶玛兰志略·风俗志》谓当地少数民族葬俗是“置死者于树枝间,任鸟雀食之。”这些资料皆表明,这种葬法还是以“树葬”命名最为恰当,因为它能形象地反映出这种葬俗的最本质的特征。

从树葬的葬式和木架结构等情况看,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悬尸于树这种葬法在我国历史文献和民族学材料中都不乏其例。方式见《龙沙纪略》说,“东北边有风葬之俗,人死,以刍裹尸,悬深山大树间,将腐,解其悬布尸于地,以碎石逐体薄掩之,口其形然,”广西大瑶山一带,对小孩也实行这种葬法,其做法是用破布或棕皮包裹尸体,放入竹筐中,请道公开路,把竹筐挂在山中的树林中;让尸体迅速腐烂,认为这样小孩的灵魂就容易转世投胎。《西域图志》也载准噶尔地区有所谓的“五行葬法”,行“木葬则悬诸树”。宋人朱辅《溪蛮丛笑》谓五溪蛮葬俗是先将死者葬于土中,若干年后再起出遗骨,“易以函,或枷崖屋,或挂于木,风霜剥落皆置不问”。《滇南新语》谓,“中甸、维西之把僳、傈僳、模僳……其亲死,必延喇嘛问之,各刀把或擦妈向尸诵经咒,刀把谓死者无罪,则悬尸山树之极巅以风,曰天葬。”台湾《噶玛兰厅志》卷五下谓直兰县“平埔族”噶玛兰群葬俗曰:“死不棺殓,众番邦同掘葬。如农忙时,即用双木塔架水侧,悬裹其上,以令自渍。”这种悬尸于树的葬法,现代在北方的鄂伦春族、赫哲族、鄂温克族,以及南方大瑶山的瑶族中,还有遗存。鄂伦春族人死以后,丧仪办得既隆重又神秘,乌力楞的亲友们要用冰雪或河水沐浴尸身,然后剥取桦树皮制成一个特殊的棺材,把死者装殓以后,寻找一棵树干茂密的大红松,搭起木架,把棺材悬吊在半空。这样既不用担心野兽伤害尸体,又免去了因人少或天寒地冻而挖土深埋的困难。

另外,广西大瑶山地区的茶山瑶及贵州黎平县肇六乡侗族婴儿死后也实行“挂葬”。具体葬法是:先给死婴穿好衣服,放在粪箕或簸箕中,用新白布(或黑布)盖上,挂在村寨附近的山坡的树枝上、竹枝上,或用草绳捆好挂上,任野兽野禽吞食。当地人们认为,这样才能使母亲再孕,否则就难孕或绝育。采用此葬法的人们认为,这样可以使死者灵魂更加方便自由地回归本源,转换成新的灵魂进入更加美好的境界。

缚尸于树此葬法是以藤条或绳索之类将死者直接捆缚于树上。如《大清一统志》卷三百九十四谓:“天苗,在(都匀)府境陈蒙烂土坝等处,名黑苗。缉木叶以为上服,衣短裙。女子年十五、六枸竹楼野外之。死不葬,以藤蔓束之树间。”《百苗图》也谓天苗是“死不葬,以藤蔓束之树间。任风化其尸”。这种葬法留下的资料不多。

即在大树的两枝树杈上并排搭上小树条,上面再铺上树枝,构成一个小小的平台,然后将死者置放在树枝搭成的平台上。这种方式在东北鄂伦春族和鄂温克族人中习见,如生活于内蒙古自治区的一些鄂温克人,其做法是:人死后在家停放一两天,便将尸体运到山上,选择三棵树或四棵树成正角的地方,在树杈间搭以横木架,上铺树枝,然后将尸体陈放在木架上,并在死者身旁放上锅、勺、碗(必须敲掉一块)、烟袋等物品作为陪葬品。此后,即使树架脱落,尸骨掉下也不再过问。东北鄂伦春族也保持着这种树葬形式。人死后,装入柳条篱笆,到达墓地后,遂将两棵树(相距约一米)在离地面约两米处砍断,上面各固定一根横木,将柳条篱笆安放在横木上。如葬地树木稀少,柳条篱笆便用木架支起。尸体安放方向,一般是头朝北,脚向南,忌讳面对太阳升起的地方。树葬后,尸体在空中停留的时间愈久愈好,但如果尸体从树上掉下,不再重新安放。看来,后者可能是前者的一种变异形式。

悬尸于架这种葬法完全由人工在地面上搭造露天木架或竹架,再在上面搁置尸体。这种树葬法,在历代文献和民族学资料中也常常见到,如《北史·室韦传》云:“室韦国……部落共为大棚,人死则置其上,居丧三年,年唯四哭。”《中华全国风俗志》也载:“乌稽,又名鱼皮(按指赫哲族),因其土人衣鱼皮食鱼肉为生故名……死以锦片裹尸下棺,以木架插于野。置棺木架上,俟棺木将朽乃入士。”生活在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盟阿荣族查巴奇地区的鄂温克人死后,有的是将死者用桦树皮或苇子、席子等物包扎好,放在野外用人工搭成的类似四棱锥形的四角木架上“天葬”。生活在鄂伦春自治旗托扎明努图克的鄂伦春族,其习俗是将死者置于柳条编制和松木板制成的葬具中,然后放于野外的专门木架上,露天而葬。严格地说来,这种葬法已不属于树葬的范畴,但是,有理由认为它是由“置尸于台”的葬法演变而来的,同树葬有着密切的关系。

在以上四种树葬当中,前两种更为原始,后两种则可能是派生形式。至于树葬产生的原因,一些学者认为这种葬俗的出现与游猎经济有着密切的联系;也有的学者提出,古人认为死人的精灵荡游在森林之中,就如生活在活人的身旁,这可能导致树葬之俗。近几年,夏之乾先生多次撰文指出:树葬可能来源于树居。这是因为在原始社会早期,不少地方人们都曾经历过“构木为巢”的树居生活,他们白天下地觅食,晚上则居住于树上,以防野兽侵袭。基于灵魂观念的考虑,远古先民认为,人们在生之时既然栖息于树上,那么,死去之后同样会以树为“家”。这应当是树葬产生的真正原因。可见,树葬正是树居这种社会存在在人们意识领域的一种反映,是对原始巢居生活的追忆。

经济卫生的请“尸”入瓮

瓮棺葬是将尸体或骨灰殓入瓮具之中,而后或埋入地下或投入水中。此葬法是和制陶文化相联系的,是原始先氏学会了制陶之后的产物。这种习俗早在半坡遗址的氏族公共墓地中就已出现了。在半坡遗址的氏族居住区内,有小孩墓葬七十六座,其中的七十三座是用陶瓮做葬具的。孩子年龄稍大的是用两个粗陶瓮对合起的;年龄幼小的只用一个粗陶瓮,上面再盖上一个陶钵或陶盆。

在辽宁长海县上马石发现的瓮棺葬,陶瓮和葬法都很特别。这里发现的瓮棺墓共有十七座,都是用大型陶瓮盛殓尸骨。葬法是先挖好圆形竖穴,然后把殓有幼童或未成年人的瓮棺放入竖穴内。在这些瓮棺墓中,又有瓮口向上葬式和瓮口向下葬式两种,瓮口向下式的葬法是先把陶瓮口朝下放入竖穴中,把瓮底砸下来,放入尸骨,然后把砸下来的瓮底再盖上。这种葬式和半坡遗址的瓮棺葬显然有所不同。

古书中记载的“有虞氏瓦棺”,也属于瓮棺葬这一类型。《太平广记》中记叙的“袁盎冢,以瓦为棺椁,器物都无,唯有铜镜一枚”,也是这种葬法的一例。古代先民用瓮棺做葬具多是装殓小孩或未成年人,可能是因为大型瓮制造起来不易。据赵翼《陔馀丛考》记载“江西广信府一带风俗,既葬二三年后,辄启棺洗骨使净,别贮瓦瓶内埋之”,据说是因为这样能长久保存骨骼。

在历史的传承中,少数民族也受到这种葬法习俗的影响,但他们往往是将其用于二次葬和非正常死亡者。旧时畲族人死后,便是先停棺于野外,经数年后,再用火焚化,把骨灰收入罐中,然后再行土葬。《闵峤轩录》载:畲族“人死刳木纳尸,其中少长,辟相击节,主丧者盘旋四舞,乃焚木拾骨,置诸罐,浮葬林麓间,将徒则取以去。”瑶族从前也是人死后以棺木成殓,抬到山中以火焚化,然后捡骨盛入罐中,就地掘土埋葬。

还有对非正常死亡者行瓮棺葬的。水族认为患麻风病而死的人和因难产而死亡的产妇,都不吉利,其阴魂会传染后世,因此他们对这样的死者先行火化,然后把骨灰盛入坛中或土缸中,用一大土缸倒扣其上,再封闭埋葬。对患麻风病而死的人,要在低洼处或常年不干涸的烂泥中安葬,对难产而死的女人,要抬到远离村寨的偏僻山洼中去安葬。认为只有这样,才能杜绝病患。这种用缸作的葬式俗称“倒缸葬”。

在我国南方的潮湿地区,木棺容易朽腐,采用坚硬的瓮器作棺具就比较容易长期保存。在我国出土的瓮棺上,其中有不少瓮棺都凿有小孔,目的是为了让死者的灵魂自由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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