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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章 帝国辉煌——汉篇(11)

所谓罪大恶极,都是人为认定的,因为犯罪的人不具备撰写规则的能力。摘掉这顶道德帽子,我们看到的其实是当权者同无权者为了利益而进行的博弈,而逐渐新生的法律条款则是当权者采取的手段。直白些说,是经济压力催生了当权者也就是统治者制定新法的念头,通过新法,来压榨普通社会成员所获得经济给养的空间,甚至是直接掠夺他们的经济给养。当普通社会成员旧有的经济获取渠道被封死,只有铤而走险,去采取更极端的方式获得经济给养以活命,或者是偷偷沿用旧有的经济获取渠道。这两者无论是那一种,都将触犯统治者新制定的法律,也就成了罪犯。

有关汉帝国的历史文献,受限于政治形势,其中有关汉武帝的文字记载,多是有意地隐瞒了他残暴的一面。至于他当政时期繁复冗杂而又苛刻的法律,往往都是一笔带过而不详叙,即便后世有非议其的史评,也只是说他利用法律诛除异己,而没有谈及其中的经济问题。据不完全统计,汉武帝当政时期,有史可查的大赦天下高达九次,而大规模减免刑罚也有数次,至于一些未载录于史册中的小规模减免刑罚、释放罪犯,更是难以计数。个人猜想是过于苛刻的法律使得大批人口成为囚犯,导致社会中可供驱使的劳动力不足,于是只能靠这种免于处罚的办法来挽回劳动力缺失的被动局面。

诛除异己也好,集权专制也罢,除去为了权力以及权利的斗争外,统治者势必要兼顾到社会的现实经济状况,倘若纵容经济萧条下去,甚至枯竭,那将是最大的得不偿失。因为这仅供皇帝所有的,至高无上的权力,就是获得超额经济给养的权利、资格以及依据,如果没有经济给养的来源,那么即便权力再集中,也依然不能获得经济给养。此种情况下的“权力”岂不丧失了它的最高意义?

汉武执政年间,对外战争规模之大,战争时间持续之久,在汉帝国历史中可称得上魁首。用文艺一点的说法叫穷兵黩武。长年累月的战争,不光使得汉帝国这个庞大的社会群落内的经济储备消耗一空,还严重地损害了帝国社会的经济秩序和经济结构。在这种严酷的现实下,帝国的人口密度迅速下降,同时期的严刑峻法,也加速了消灭人口的过程。可以说,汉帝国人口进入负增长的周期是自汉武帝决定对外发动战争时开始的。伴随着人口的减少,社会中的劳动力数量也在急剧减少,除去死亡外,因战争、受刑而导致肢体伤残的社会成员,也将成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或者成为具备不完全劳动能力的人。而因囚禁刑罚的施行,还使一部分具备劳动能力的人被关在大牢里,没有参与社会经济活动,不事生产。

劳动力的减少,使一度紧缺的资源不再紧缺,反而有了闲置。社会需要经济运转——具体些说——帝国政府和帝国军队都需要经济的给养。只有把闲置的资源充分利用上,才能使经济效益最大化,所以一些即将被损伤或者消灭的人口因特定的现实而免遭劫难。这就是判断汉武帝时期频繁大赦天下的经济依据,也是问题的核心本质。

政府也会做绑票的生意

汉武帝执政时期的下半叶,曾经有过死刑犯可以通过经济手段免除刑罚的事例。直白些说,就是花钱赎命。这说法乍一看像被土匪绑了票,被绑者需要花钱赎票一样。没错,这样认为一点都没有错。这确实就是一次绑票,只不过这一次的土匪是汉帝国政府,而土匪头子则是汉帝国的最高统治者,是汉武帝刘彻。从绑票名义上看,当属帝国政府的更冠冕堂皇一点——以法律为名。而在绑票手段和绑票目的上,帝国政府和土匪并无本质上的区别,可以说大体一致。至于绑票方向和目标,土匪们往往是锁定富裕户,挑那些操作起来简单,执行成本低,且有效性高的目标;而帝国政府在原则上是无差别绑票,由于强大的国家机器在手中控制,无论绑什么人的票,都不怕他不交赎金,大不了撕票。

此种情况,已经是赤裸裸地掠夺了,连包装的外衣都懒得穿了。作为帝国统治者,对经济给养的渴求达到这种地步,不能不说是一种尴尬。由此,足以看到社会的经济状况有多么糟糕!由前文的分析我们我们不难想到,旷日持久的战争对经济的消耗,已经使帝国中央政府的财政严重透支。采取如此直接甚至是下作的手段来敛财,充分说明形势已经严峻到无以复加的程度。做一个最坏的猜想,当时帝国中央政府已经严重的入不敷出。亟需经济来源以弥补财政收入不足。

证明此一观点最有力的证据是,帝国政府的绑票行为无独有偶。前后两次绑票敲诈行为距离如此之近,分别在天汉四年(公元前97年)的秋九月和太始元年(公元前96年)的秋九月。这显然不是一种偶然。

如果这种假想确是事实的话,那么在绑票这件事上,其实帝国政府完全可以做得更有技术含量一点,即只针对那些经济条件尚佳,可以支付得起赎金的富裕户制定法律,为他们量身定做,设计出一套适合他们的“死刑”法律条款。这样做会大大降低施行的难度和成本,由于其针对性和有效性,将回避开大批无力支付赎命钱的穷人,从而避免了许多麻烦,最起码减少了无谓的杀戮。这里顺便要说一句,汉帝国政府采取绑票措施来弥补财政空虚的时候,帝国的人口密度早已大不如前,人口在当时已经接近于稀缺资源。

历史上因财政收入出现问题,而产生一些怪异的政治举措,其实绝非仅此一例、别无分号。这些政治举措所打的旗号,以及对外宣称的目的,与其真实意图简直风马牛不相及。就比如说后世的“文字狱”,名义上是肃清思想,统一意识形态,实际上是为了有借口对江南的富庶人家进行抄家灭门,一者是为了消灭过剩的人口,另一者是为了掠夺他们的财富,以弥补财政收入的不足。比起汉武帝的绑票来,清帝国统治者的做法更为野蛮,但也更为隐蔽,更能迷惑人。当然,这是题外话了。

汉帝国的“绑票法”,不光对统治者,对中央政府意义重大,事实上,这对于基层执法者的意义也是非同寻常。话说到这个地步,许多社会阅历深厚的读者可能会品出些独特的味道来,并要报之会心一笑了。

问题存在于法律的执行过程之中。毫无疑问,帝国的法律是帝国最高统治者权力也就是皇权的延伸。一切法律的制定以及实施,皆以皇权为核心准则。这意味着,执行法律要以皇权的名义来进行。前文解释过,皇权是种至高无上的权力,是种不可侵犯的权力,它高高在上,帝国的制度就决定了不容许有制约它、管辖它、伤害它的事物存在。因此说,在以皇权为基础的法律执行中,是缺乏必要的监督的。

没有监督的权力就会为所欲为,同理,没有监督的法律也是如此。这是体制的天然漏洞。当这漏洞被法律的执行者发现时,就会成为他们渔利的渠道。

以汉帝国的“绑票法”为例,我们细探讨一下,这其中到底有什么猫腻。

依照惯例,在“绑票法”正式颁布前,基层执法者要做一个摸底排查,先搞清楚,谁家底厚实,可以被执法,值得被执法。穷得苦哈哈的破落户要排除在执法范围之外,他们属于光脚不怕穿鞋的,即便把他们骨髓油榨干了也搞不出钱来,弄不好狗急跳墙了反倒麻烦。如果把他们挤兑成流民,倒也无妨。若是遇到破罐破摔,遇到豁出去的,成了当地的游侠,可就太不妙了。这会引发最坏的结果,很可能遭遇他们的报复,统治者有丢命的危险。

摸底结束后,就等待“绑票法”正式颁布,此时可称得上是万事俱备,只欠东风,单等一道圣旨昭告天下——新法颁布实施。一旦新法颁布命令下达,那么前期摸底排查工作的完成质量,就直接决定了未来可预期收益的大小。发财的第一步是照章办事,只要是沾得着点边的人,不管三七二十一,先把他逮回来送进监狱里了事。

注意,请注意,下一步的操作将直接关系到收益的问题。人不是逮回来了吗?先在监狱里给点苦头吃,恐吓一下,然后用非常含蓄,而又冠冕堂皇的话,递给“违法者”家中在经济上处于绝对支配地位的人听。这话让人听得懂,明明是在公开索贿,但又无法抓到其把柄。

这种在公开场合说出来的,其表面含义和潜在真实含义迥然相异的话,在后世通常被称为官话。说官话的人通常依附着皇权,不费吹灰之力就可以给没有皇权做靠山的人造成巨大的伤害,而无权力靠山者却对其无可奈何。

众所周知,“绑票法”的目的是为了索钱,执法者的目的也是为了索钱,只不过前者是为了最高统治者,所谓的为公,后者是为了中饱私囊。对于被执法者,也就是被绑票者,如果愿意支付赎金,那么结果是一样的,即破财免灾。

这就好比是一道选择题,二选一。选择给中央政府钱,是五十万铜钱,少一个大子都不行,交了赎金的结果是免了死刑;选择贿赂执法者,肯定比给中央政府的钱要少得多,出了贿赂钱,其结果是令执法者为犯人开脱罪责,最终免于处罚。当然,惜财如命者除外,宁可一死也不交赎金的人不在本次讨论之列。

同质的产品自然要选价格低的,这是经济的基本原则。所以被绑票者所倾向的解决方式是直接贿赂执法者,因为这样做最经济实惠。

由于执法者的灰色收入地带存在,由于经济的价值取向原则存在,如果不对法律的执行过程加以控制,大量的经济收益将会完全分流至执法者的手中去,从而使“绑票法”有失效之虞。不用担心,帝国统治者可以用聪明一点的招数来化解这一问题:定额、量化。这四个字就成了打开问题锁头的钥匙。你这些执法人员不是有办法敷衍应付吗,不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吗,我给你来定额完成任务,收不上来指定的赎金,我撤你的职,换个人替你。这就成了控制执法人员的核心手段。为了谋求更长期的利益,执法人员只能先满足中央政府的需要,然后再充实自己的腰包。

顺便多说一句,这种只看数字说话的一刀切办法,可能导致最坏的结果——执法人员在没完成任务前,或者没吞够足够的利益,而当地居民的经济状况又不足以支持如此大额的绑票勒索,就可能因执法问题闹得当地鸡飞狗跳墙。此为一则闲话。

换一种视野来看,在帝国皇权的体制下的法律,终会异化成一种敲诈勒索、掠夺经济价值的工具,既可以被帝国政府利用,又可以被帝国执法者利用。从本质上讲,这和土匪的性质相差无几。若完全以经济作为尺度来衡量,只不过它的成本更低而已。

法律是权贵们牟利的工具

世间万物皆处于动态之中,社会亦然。随着时间的变迁,实际情况的变化,许多法律已经不能吻合现实的需求,即存在着执行不下去的可能。这自然脱离了制订法律的初衷和本原含义,因为它起不到降低社会运转成本的作用和效力。按理说,这些不合时宜的法律,理应废止舍弃,而后根据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新的法律以解决矛盾。然而现实情况多是另一种情况,即当局宁可旧法律成一纸空文,也不肯将其废止,至多是为这旧法打上“补丁”,如增加一些补充条款来弥补旧法律体系中的漏洞。日积月累,搞得法律条文长篇累牍,冗长不堪。长此以往,造成另一个结果是多部法律之间,所涉及的内容多次重复,所涵盖的范围相互交叉。

这看起来是个令人费解的问题。因为此种做法显然有悖于降低成本的原则了,然而帝国政府当局却乐此不疲。这其中到底有什么奥秘呢?

前文说过,法律作为降低社会成本的工具,终会异化成特殊利益群体获取经济价值的工具。从经济角度考虑,法律的实际掌控者,特殊利益群体中的成员,也就是政治主体中的成员,他们自然不愿意自己手中的工具减少。简单地说,法律对于它的掌控者来说,是一种权利,既可以作为获取经济利益的渠道,又可以作为攻击不利于自己者的武器。无论从任何角度看,这对于掌控者都是优质的无形资产,怎么能随便放弃呢?依照这种逻辑往下推断,给旧法打上补丁,增加若干补充条款,相当于给政治主体的成员们增加武器和弹药,这是一件多么有益的事情啊。

“法不责众”这句俗语从侧面阐述了法律的执行成本,当法律脱离了现实基础,那么它的执行成本之高是难以想像的。换句话说,一部执行成本奇高无比的法律从实际上讲,根本做不到严格执行,这和一纸空文没有差别。

但是它存在而不被使用和它被废止或完全不存在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概念。直截了当地说,这种与现实不吻合的法律对于政治主体来说,其存在的意义就是选择性执法——法律的实际掌控者可以根据自己具体的需要来决定是否使用它。所以宁可要一部法律形同虚设,也不要它废止是政治主体们“政治成熟”的表现,因为这是一个他们既难以回避又难以忽视的利益诉求点。

当法律成为特殊利益群体的看门狗,呼之则来喝之则去,对于缺乏权力庇护的平民来说,这点确实很要命。然而更要命的是,这个特殊利益群体不仅能影响到法律的制定,还能影响到法律的施行。用现代标准语言说就是,立法权与执法权都在他们手中,尤其是在帝国体制下,他们又不受任何监督。如此的现实下,再妄谈什么法律的公正,简直是个天大的笑话。

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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