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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章 在哪些情况下,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劳动环境恶劣,职业危害严重,缺乏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和劳动防护用品,对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存在潜在威胁等情况,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一般都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作了约定,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履行劳动合同的约定,应当视为用人单位违约。在劳动者提供了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的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采取少付、不付或者延期支付等方式,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其所付出的劳动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之一,如果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就直接侵害了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利,导致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的中断或不能接续,也为日后的退休养老留下了隐患。在这种情况下,为保障自己的社会保险权利,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与用人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用人单位进行生产经营活动,需要有相应的内部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劳动者在进行生产经营时,应当遵守这些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但是,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必须依法制定,不得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冲突,更不得通过制定规章制度侵害劳动者的权益。否则,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情形是: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②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除了法律的规定外,还会有法规、规章或政策等对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作出规定。劳动者同样可以依据这些法规、规章和政策所规定的情形随时解除与用人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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