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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公民的主要权利和义务(5)

遵守宪法和法律,尊重社会公德

我国宪法和法律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群众共同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体现和反映,遵守宪法和法律就是尊重人民的意志,维护人民的利益;尊重社会公德,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内容,是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需要。所以,每个公民都应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与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破坏社会公德的行为作斗争。

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

这是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顺利进行的需要,任何公民不得为一己私利或小集团的利益而损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如果危害国家安全,给国家利益造成损害,则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职责,也是维护国家独立和安全的需要,是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保卫人民的幸福生活的需要。所以,每一个公民都必须自觉地依法履行这一光荣义务和神圣职责。

依法纳税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它“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公民依法纳税,对于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保证国家经济建设资金的需要,改善和提高人民生活都具有重要意义。每个公民应当自觉遵守和执行国家的税收法规和政策,与偷税、漏税、抗税的违法行为作斗争,以维护国家的利益。

公民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

法律授予公民广泛的权利,也规定了义务。公民可以自己亲自行使权利,也可以由其他人代理行使权利或者履行义务。只有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才能真正实现权利、履行义务。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有效条件和形式

1.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最重要、最广泛的法律事实,绝大多数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终止,都是通过民事法律行为来实现的。

2.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是: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行为人的能力分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公民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这种资格是自然人和法人能够从事民事活动,实际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先决条件。因此,民事权利能力是任何民事主体所必须具有的前提条件,否则不能成为民事主体。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开始于出生,终止于死亡。

死亡,在法律上有两种:一是自然死亡,一是宣告死亡。自然死亡,亦称生理死亡,指公民生命绝对消灭。确定死亡的具体时间,以医学上公认的死亡时间为准。现代医学主张停止呼吸、心脏停止跳动后、脑细胞死亡,生命完全终结时为自然死亡的标志。由于医学的发展出现了人体器官保持动作的方法,遂有脑细胞死亡说为标准的趋势。宣告死亡,亦称法律推定死亡,指公民失踪一定期限后,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对其作出的法律推定死亡。两种死亡,同样引起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终止,使婚姻法律关系消灭,遗产继承关系开始发生。

宣告失踪是指关于公民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间,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及其有关问题的法律制度。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的条件有:第一,须有公民下落不明的事实。第二,须下落不明连续时间满两年。下落不明时间的起算,一般从离开住所完全断绝消息开始之日起算。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之日起算。因战争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日期无法确定的,由人民法院认定。第三,须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利害关系人,指在法律上与失踪人有利害关系的亲属和其他民事主体,如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以及债权人、债务人等等。利害关系人没有进行失踪宣告申请的,不能作失踪宣告。第四,须经民事诉讼特别程序由法院审理宣告。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包括:第一,使人们得知该公民失踪,斟酌有关事宜的处理;第二,法律规定的代管人得依法对失踪人的财产进行代管。

宣告死亡即法律推定死亡,指公民失踪一定期限后,依照民事诉讼程序对他作出的法律推定死亡。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死亡的条件是:第一,须有公民下落不明的事实;第二,须下落不明连续时间已满规定期限。一般的为4年,意外事故的为2年,时间的起算同宣告失踪;第三,须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第四,须经民事诉讼特别程序,由法院审理后判决宣告。法院判决宣告的死亡日期,即为失踪人被推定死亡的日期。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有同样的法律后果。宣告死亡,只是一种法律推定的死亡,这就可能出现被宣告死亡的人在他地生存或者重新出现的可能。被宣告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时,由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即应撤销对他的宣告死亡的判决。撤销后,本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即恢复正常,有权请求返还其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其财产的自然人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其婚姻家庭关系,应根据实际情况,依照婚姻法及有关规定处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当然有效。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公民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我国民法通则根据公民的不同年龄和智力状况,将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种:一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的公民且能够辨认自己行为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三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进行民事活动。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具有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资格。

对法人而言,其民事行为能力是与其民事权利能力相一致的,法人的行为能力不能超出法律或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所以法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必须要在核准登记的生产经营和业务范围之内。除此之外,法人有权从事为维持其存在所必需的法律行为。

(2)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意思表示真实,即要求行为人的内心意愿为行为人自觉自愿而产生的,同时与其所表达的意思相一致。通常情况下,表示意思与内心效果意思是一致的,但也可能出现表示意思与效果意思不一致的情形,即意思表示有瑕疵。意思表示有瑕疵的行为,如属于法律规定的应被宣告无效或者撤销的情况,则不应产生法律效力。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所谓不违反法律,指的是意思表示的内容不得与法律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范相抵触,也不得滥用法律的授权或任意性规定以规避法律,还应该包括不违反国家政策。所谓社会公共利益,是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社会经济秩序、政治安定、道德风尚等皆应包括在内。

任何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才能有效,也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后果。此外,民事法律行为还应符合法定形式。

3.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是指行为人作出意思表示的方式。具体包括:

(1)口头形式。口头形式是指行为人采用当面交谈、电话协商等谈话的方式进行的意思表示。除法律明确规定不能使用口头形式的外,一般的民事法律行为均可采取口头形式。

(2)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行为人采用合同书、信函、电报、传真等书面文字进行的意思表示。书面形式又可分为一般书面形式和特殊书面形式两种。一般书面形式必须有当事人签名、盖章才具有法律效力;特殊书面形式还须经过公证、鉴证、审批核准或登记后才生效。

(3)推定形式。推定形式是指行为人通过有目的、有意义的积极行为,使他人可以推断出其内心的意思。如房屋租期届满后,出租人继续接受承租人交纳的房租,即可推断出双方已作出延长租期的意思表示。

(4)默示形式。默示形式是指行为人没有进行任何积极行为,而从他的沉默中认定他已作了某种意思表示。如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无效民事行为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1.无效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从而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无效民事行为自始无效。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5)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6)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2.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违反自愿原则,而使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没有体现其真实意愿的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包括:(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即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即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行为。

3.对无效民事行为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处理

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从行为开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凡未履行的民事行为不得再履行;正在履行的应停止履行;已经全部或部分履行的,当事人已经取得的财产,应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返还财产,即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一方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

(2)赔偿损失,即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追缴财产,即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者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者。

代理

代理的概念与特征

1.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或者法律规定以及人民法院或者有关单位指定,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活动,由此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直接归属被代理人的一种法律制度。

2.代理的特征

(1)代理行为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即代理人的活动能够为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引起一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的确立、变更或者终止;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

(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进行的意思表示;

(4)代理行为产生的民事权利和义务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代理的种类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代理分为:

1.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进行的代理。委托代理以委托授权为基础,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只需要被代理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能发生授权的效力。

2.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它主要适用于被代理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

3.指定代理

指定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据人民法院或者有关机关的指定行为而产生的代理。

代理的终止

1.委托代理的终止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代理人死亡;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2.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的终止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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