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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老年人权益篇(1)

老人摔倒猝死养老院

儿子控告获赔五千元

本报讯(记者刘志广陈霞)2006年9月20日,卞某的儿子王某与甘肃省慈善总会阳光老年公寓签订协议书,将卞某送到甘肃省慈善总会阳光老年公寓休养,并交纳了3000元押金和代养费用,2006年11月13日19时左右,卞某在公寓内的房间摔倒,事后被公寓的工作人员送往甘肃省人民医院。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下达死亡通知书:院前死亡,猝死。

王某认为,将母亲送到甘肃省慈善总会阳光老年公寓,图的就是放心,但没有想到,母亲在入住不到两个月的时间,竟然在房间内摔倒,由于当时没有医护人员在场,造成母亲因抢救不及时而丧失性命。因此,王某将甘肃省慈善总会阳光老年公寓告到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要求赔付精神抚慰金和各项经济损失。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本案中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病历等证据证实,卞某的死亡主要是由于其自身突发疾病造成的,虽然本案中无法确诊老人是先发病后摔伤,还是先摔伤后发病的,但卞某出事时老年公寓的值班医生不在岗,未能及时实施现场抢救是确定的。因此认定甘肃省慈善总会阳光老年公寓在卞某的死亡后果上具有一定的过错。因此,一审判决甘肃省慈善总会阳光老年公寓给付卞某的儿子王某各项损失5000元,返还卞某的入住押金2832元。

一审宣判后,甘肃省慈善总会阳光老年公寓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摘自2008年3月18日《兰州晨报》A09版

[点评]

本案是一起老人在老年公寓摔倒,老年公寓值班医生和工作人员脱岗而未及时进行施救致老人猝死引起诉讼赔偿的案件。

本案中,卞某的儿子王某与甘肃省慈善总会阳光老年公寓签订了协议书,将卞某送到甘肃省慈善总会阳光老年公寓休养,并交纳了3000元押金和代养费,这就是签订了合同,甘肃省慈善总会阳光老年公寓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有责任和义务将卞某侍养好,其责任和义务包括老人卞某的生活起居、吃喝拉撒、医疗卫生、活动安全等。特别是老人的活动安全十分重要。因为老人行动不便,反应缓慢,就需要针对老人的特点进行护理,马虎不得。但甘肃省慈善总会阳光老年公寓疏忽了这些,当老人卞某摔倒时,值班医生不在岗,未能及时实施现场抢救,尽管无法确定老人是先发病后摔伤,还是先摔伤后发病,但该老年公寓的值班医生脱岗,在老人摔倒时没有及时得到抢救,该老年公寓在卞某死亡后果上有一定的过错,就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已进入老年社会,老年问题,是一个目前面对的重大社会问题,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家综合实力的提高和社会文明行程的加快,国家各项社会福利事业也在迅速发展和完善,老年人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等适合老人生活和休养的场所也越来越多,这是社会文明之举、进步之体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乐,是文明社会之希望。但只建起这些场所还远远不够,还要在硬件、软件设施和服务质量上下功夫,把人文的关怀关爱理念树立起来,这样,才能使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成为老年人的向往之所和乐园。由于社会节奏感越来越快,我国既将进入“3+2+2”家庭性社会。也就是将有夫妇俩生育一个孩子,而要赡养四个老人,这种模式将持续很长一段时间,可能是几十年,也可能是一百年、二百年,将有越来越多的老人进入敬老院、养老院、福利院、老年人公寓生活。在这样的社会,老人最需要的并不是生活费、医药费,而是需要子女的关怀、社会的关爱,需要人间的“人情味”。

对于新型的“3+2+2”家庭来讲,基本的物质文化生活已不是第一需要,四个老人争抢一个孙子(孙女)及老人怎样生活、怎样被赡养的矛盾是这种新型家庭面临的主要矛盾。

人的问题始终是人类社会的最主要的问题。老人问题已是我国社会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特别是人们生活水平普遍提高,社会保险福利事业日臻完善的时候,当老人年事已高、行动不便时,敬老院、养老院、老年人公寓和老年生活活动中心将是这些老年人生活的首选之处。这也是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因此,敬老院、养老院、老年人公寓及老年生活活动中心这些老年人生活活动的场所的建设和完善,已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而长远的任务。而怎样做好养老敬老的工作呢?这就需要培养出高素质的陪护、护理人员,还需要传承尊老敬老的优良传统,把“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思想传承下来,普及开来,把“爱心”献出来,建设起高品质的老年人生活娱乐场所,使我们的老人都生活的舒心、开心,那我们的社会不就更加和谐、更加完美了吗?从这个角度讲,将来,陪护、护理人才是社会最需要的人才之一。

分居老伴索要扶养费

法院判令每月支付400元

本报讯(记者郭玉红)70岁的王老太1992年与比她大8岁的许老汉结婚。2005年10月,因所住房屋拆迁,两位老人决定分手,应王老太的要求,许老汉给了她2万元养老送终费。后来,年老体衰又无任何收入的王老太,因为常年患病生活陷入困境,无奈之下将再婚老伴起诉至法院,要求给付生活费。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两位老人虽然系再婚且已分居,但婚姻关系没解除,夫妻双方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妻子无经济来源难以维持义务。最终,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决许某自2008年1月起,每月支付王某400元扶养费。

——摘自2008年2月22日《兰州晨报》A06版

[点评]

这是一起夫妻一方向另一方索要扶养费的婚姻家庭纠纷案。

合法有效的婚姻受法律保护。凡事都有其基本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就是我国婚姻关系的基本准则。老有所养,敬老爱幼,互相帮助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其也被我国法律所确定和认可,这也是文明和人性化的理念在我国法律上的体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本案中,70岁的王老太1992年与许老汉结婚,2005年10月1日因所住房屋拆迁,二人决定分手,在分手时,许老汉给了王老太2万元的养老送终费,后因王老太年老体衰,常年患病生活陷入困境。虽然王老太与许老汉分了手,许老汉也给了王老太2万元的养老送终费,但二位老人的婚姻关系还在存续,没有解除,其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因此,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时,支持了王老太的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许老汉自2008年1月起,每月支付王老太400元扶养费,使年老体弱无经济来源的王老太有了基本的生活保障。

当然,如果本案中,许老汉不执行法院的判决,王老太还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所以,王老太的扶养费会依法得到落实和保证的。

儿子身亡孙子拿走赔偿款

对簿公堂奶奶讨回赡养费

本报古浪讯(记者张永生)2007年3月12日,家住甘肃省古浪县黑松驿镇磨河湾村二组的王玉英老人的儿子陈玉堂及儿媳因车祸身亡。车祸发生后,肇事方一次性赔偿了14万元,其中包括给王玉英的赡养费和抚恤金,但在处理过程中未对赔偿款进行分割。事发后,陈的亲属害怕王玉英老人不堪忍受老年丧子的悲痛而将消息隐瞒。直到2007年8月份,老人才知道儿子死亡的消息,让老人难以接受的是,属于自己的赡养费却一直拿不到手。据老人的代理人陈文奎介绍,肇事方赔偿了14万元的赔偿金后,陈玉堂的5个子女却将其占有并分割,其中陈玉堂独子陈元靓得款10万元。后来奶奶王玉英得知此事,让小儿子陈玉才前去讨要属于自己的赡养费,却几次未果。2007年9月3日,多次讨要赡养费无果的王玉英老人无奈之下,将孙子告到法院,要求拿回属于自己的赡养费及抚恤金1万元,2007年12月24日,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陈元靓返还78岁的王玉英老人赡养费1万元。

——摘自2008年1月7日《兰州晨报》A10版

[点评]

尊老爱幼,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美德,也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这不仅仅是道德上的义务,而且也是法律意义上的义务。社会、家庭、义务,各种关系错综复杂,为了保障法律意义上的义务,国家不得不颁布法律、法规来规范这种义务,保障这种义务的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九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私人的继承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本案中,王玉英老人的儿子陈玉堂及儿媳因车祸身亡后,得到赔偿款14万元,其中包括王玉英老人应得到的赡养费和抚恤金。虽然陈玉堂夫妇有一个儿子、四个女儿,但他们五个人与王玉英老人属于同一顺序继承人,也就是说,对于14万元赔偿款,王玉英老人与陈玉堂夫妇的五个子女应当均等继承份额。但对于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王玉英老人虽然是和小儿子一起生活,但对于78岁高龄的王玉英来说,显然已没有了劳动能力,不但继承时,没有得到照顾,而且连起码应得的份额也没有得到,陈玉堂的五个子女却将其占有并分割,其中陈玉堂的独子陈元靓得款10万元。这违犯了我国继承法的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的规定,陈玉堂5个子女将14万元赔偿款占有并分割的协议不受法律保护,是无效分割协议。在王玉英老人多次让小儿子陈玉才讨要属于自己的赡养费未果的情况下,将孙子告到法院,要求拿回属于自己的赡养费及抚恤金1万元。2007年12月24日,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陈元靓返还王玉英老人赡养费1万元,维护了王玉英老人的合法继承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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