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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章 农村婚姻家庭(13)

继承人有权放弃继承权,但应在遗产分割前,明确作出弃权的意思表示。《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另外,《继承法若干意见》第50条规定:“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不予承认。”可见,继承人放弃继承后是否可以反悔,分两种情况考虑。第一,在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反悔的,因为遗产还未分割,遗产还不是各继承人的个人财产。如果各继承人同意,应允许其反悔。在诉讼中,则由法院根据其理由来决定是否允许其反悔。第二,在遗产处理后反悔的,因为遗产已分割完毕,遗产已是各继承人的个人财产。为维护财产稳定和交易安全,所以不允许反悔。

在本案中,万老大是在继承开始后,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其继承权已丧失。他却在遗产分割完毕后,对自己放弃继承权的行为反悔,其反悔不受法律的支持,所以无权要求继承。

30.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后能放弃继承权吗?

案例:村民郑某早年丧妻,一人拉扯两个孩子长大。孩子郑甲和郑乙结婚后,都分家独过。郑某死后,有遗产3万元,兄弟俩平分。事后债权人找上门来,兄弟俩才知郑某欠债3万元。郑乙觉得继承遗产不划算,表示自己放弃继承权,也不清偿债务。郑乙可以这样做吗?

解析:郑乙不可以这样做。在遗产分割后,放弃的不是继承权,是其财产的所有权。

《继承法若干意见》第49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因为,各继承人参与遗产分割表明其正在行使继承权,遗产分割后,遗产已归各继承人所有。在此时,各继承人不可能再放弃继承权,因其已行使了继承权。继承人放弃的只能是其财产的所有权。根据《继承法》的概括继承原则,继承人既继承被继承人的积极财产,也继承被继承人的消极财产(包括债务和税款)。因此,继承人行使继承权时,还应按其所继承的积极遗产份额,来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和税款。

因此,郑乙已行使了继承权,不可能再放弃。他在遗产分割后放弃的是遗产所有权。郑乙作为法定继承人仍有义务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

31.遗产分割后,债务怎么清偿?

案例:于某借朋友李某2万元约定一年后还清。半年后,于某车祸身亡,留有遗产3万元。于某的遗嘱中写明,赠与好友张某5000元,儿子于甲得1.5万元。遗嘱未分配的遗产由妻子、于甲、于母(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按照法定继承予以分割。债务到期,李某以父债子还为由要求于甲还钱,于甲以遗产已分割完毕为由拒绝。

解析:我国《继承法》对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实行概括继承原则和限定继承原则。概括继承原则是指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既包括积极财产,也包括消极财产(如各种债务和税款)。限定继承原则是指继承人概括继承被继承人遗产并以所得积极遗产额为限,对被继承人所欠的合法债务和税款负清偿责任的法律原则。因此,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法若干意见》第62条:“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在本案中,应先由法定继承人于某的妻子和于甲将法定继承的遗产用来清偿债务。于母所继承的遗产不必清偿债务,是因为于母作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有权保留其应分得的适当遗产,用以维持其基本生活需要。于妻和于甲不足以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于甲和受遗赠人张某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债务。

32.无人继承的遗产,怎么处理?

案例:村民甲是独子,父母早逝,终身未娶。2005年,甲因病去世,留有瓦房4间及生活用品。甲未留遗嘱,且无法定继承人,村委会准备将甲的遗产收归集体。甲的舅舅和叔叔认为应当由他俩继承。甲的遗产该怎么办呢?

解析:甲的遗产应当归集体所有,甲的舅舅和叔叔无权继承。

《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可见,舅舅、姨妈、叔叔、伯父、姑妈等旁系血亲不属于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因此,甲的舅舅、叔叔不是法定继承人。而且,甲的舅舅、叔叔也不属于《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故甲的遗产不存在分给他们适当遗产的情况。《继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村民甲是村集体组织成员,其死后遗产既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其遗产应归村委会所有。

33.继承人未放弃继承权,多年后其他继承人可以反对分给遗产吗?

案例:村民何某有两孩子,何甲与何乙。何某1977年去世,留有房4间。该房一直由何乙居住,何甲从未表示放弃继承,也未要求与何乙分割遗产。2001年,何甲要求分房子,何乙拒绝。何甲不知道自己能否要回房子。

解析:何甲有权要回房子。

继承权受到侵害,受法律保护的诉讼时效为2年。《继承法》第八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两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177条规定:“但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遗产未分割前,即为共同共有。”继承不同于遗赠,继承人不需要以明确表示是否接受遗赠,只要不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就行使了继承权,接受所继承的遗产。如果各继承人之间没分割遗产,各继承人对遗产形成共有。此时,并未发生侵害继承权的情形。事后,遗产共有人要求分割遗产,其他继承人不同意,双方的纠纷不是继承权纠纷,而是共有财产的纠纷。

本案例中,何某死后,继承开始,何甲从未与何乙提出过遗产分割。因何甲与何乙未分割遗产,该遗产由两人共有。由于何甲的继承权未受到侵害,所以不适用《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此次,何甲要求分房,实质上是何甲要求分割共同财产。何甲有权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合法地分得属于自己的财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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