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兰教文化反对独身主义,主张男大当婚女大当嫁,认为婚嫁不但是男女两性为了满足情欲而进行的一种结合,而且是一个人对自己、家庭、社会、人类生存延续负有责任的重要行为。在婚姻家庭方面,各民族都有自己长期形成的风俗习惯和特点。为了适应不同民族的实际情况,促进各民族的共同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50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以地方立法形式作了变通规定:
回族男女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0周岁,女不得早于18周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禁止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的规定,回族推迟到1983年1月1日起执行。
禁止用宗教仪式代替法定的结婚登记。信奉伊斯兰教的男女结婚,自愿举行宗教仪式的,只能在领取结婚证后进行。
保护寡妇的婚姻自由,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干涉。
回族同其他民族的男女自愿结婚,任何人不得干涉。子女的民族从属,未成年时由父母商定,成年后由子女自定。
以上补充规定适用于居住在本自治区内的其他少数民族。
违反本规定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4条规定处理。
变通规定符合宁夏回族的婚姻习俗,对于婚姻法的实施起到了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