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1运输保险的特征
货物运输保险简称货运险,是针对流通中的商品而提供的一种保险保障,是以运输过程中的货物作为保险标的,当保险标的在运输过程中由于灾难事故造成被保险的损失时,由保险公司提供经济补偿的一种保险业务。开办这种保险,是为了使运输中的货物在水路、铁路、公路和联合运输过程中,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经济补偿,并加强货物运输的安全防损工作,以利于商品的生产和流通。
货物运输保险是财产保险的一种,同一般财产保险相比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1.被保险人的多变性
承保的运输货物在运送保险期限内可能会经过多次转卖,因此最终保险合同保障受益人不是保险单注明的被保险人,而是保单持有人(Policy Holder)。
2.保险利益的转移性
当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发生转移时,所负载的保险利益也随之转移。
3.保险标的的流动性
货物运输保险所承保的标的,通常是具有商品性质的动产,并不是固定在一个地方,也没有严格的地域限制。
4.承保风险的广泛性
由于运输工具和方式的不同,标的物在运输过程中不断移动,既有运输过程,也有储藏、存仓等待的过程,涉及的风险自然更多,所以货物运输保险的范围较广,既包括海上、陆上和空中风险,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风险,也包括动态和静态风险等。
5.承保价值的定值性
承保货物在各个不同地点可能出现的价格有差异,因此货物的保险金额可由保险双方按约定的保险价值来确定。
6.保险合同的可转让性
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合同通常随着保险标的、保险利益的转移而转移,无须通知保险人,也无须征得保险人的同意。保险单可以用背书或其他习惯方式加以转让。
7.保险利益的特殊性
普通财产保险的标的物都在被保险人的直接照看和控制之下,然而,货物运输保险则不同。货物一般是交由承运人负责,一经起运,保险责任便开始了,且标的物完全在承运人的控制之下。
8.合同解除的严格性
货物运输保险属于航次保险,《保险法》、《海商法》规定,货物运输保险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5.3.2运输保险的业务
1.确定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承担保险责任的最高限额,是计算保险费用的基础。一般是根据货价、运费、保险费一级预期利润等保险价值确定的。
货物的保险价值是保险责任开始时,货物在起运地的发票价格或者非贸易商品在起运地的实际价格及运费和保险费的总和。保险金额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其超过部分无效。
2.确定保险险别
投保险别的恰当确定可以保证标的物能够获得充分的经济保障并节省保险费开支。要做到这一点主要应该坚持两个原则:①保障的充分性,即选择投保险别时要考虑货物在运输途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②保险费用的节约,即在选择投保险别时,要考虑尽可能地节约费用,不投不必要的险别。因此,选择投保险别时要考虑货物的性质、包装、运输工具、路线、季节等很多有规律的因素。
一般在货运投保中,首先选择基本险别中的一种,然后再根据需要加保某些其他附加险。
3.开具保险单据
保险单据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签订的保险证明文件,反映了两者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也是保险人的承保证明。保险单据主要有保险单、联合凭证和预约保单3种。
(1)保险单即通常所说的大保单,也是使用最多的一种保险单据,是保险人承保一个指定运程内一批货物的运输保险单据,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2)联合凭证也称联合发票,是保险和发票结合的比保险单更为简化的保险单证,这种单证只有我国采用并且只限于港澳等地区的少数客户。
(3)预约保单又称预约保险合同,它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订立的合同,其目的是简化保险手续,且货物一经起运即能获得保障。
5.3.3运输保险的索赔
在索赔工作中,被保险人应该做好以下工作,以便于索赔工作的顺利展开。
1.损失通知
当被保险人获悉或发现被保险的货物已遭损失时,则应当立即通知保险公司或保险单上所载明的保险公司在当地的检验、理赔代理人,并申请检验。
2.向有关方面提出索赔
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在提货时发现被保险的货物整件短少或有明显残损痕迹,除向保险公司报损外,还应立即由承运人向有关当局索取货损货差的证明。
3.采取合理的施救、整理措施
保险货物受损后,被保险人应迅速对受损货物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施救、整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被保险人收到保险公司发出的有关采取防止或减少损失的合理措施的特别通知,应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处理。
4.备妥索赔单证
被保险货物的损失经过检验,并办妥向承运人等第三者责任方的追偿手续后,应该立即向保险公司或其代理人提出赔偿要求。索赔时,除了提供检验报告外,通常还需要提供如下单证: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正本;运输单据,包括货运单,货运提单等;发票、装箱单或重量单;向承运人等第三者责任方请求赔偿的函电及其他必要的单证或文件;货损货差证明;事故报告摘录;列明索赔金额和计算依据以及有关费用的项目和用途的索赔清单。
5.3.4常见的运输保险
1.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在国际货物买卖业务中,海上保险是一个不可缺少的条件和环节。其中业务量最大,涉及面最广的海上保险是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所承保的险别,分为基本险别和附加险别两类。
1)基本险别
基本险别有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3种。
(1)平安险。平安险的责任范围包括:①被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被保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远离海轮的,每一驳船所装货物可视为一整批;②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意外事故造成货物全部或部分损失;③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自然灾害落海造成的全部损失;④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⑤被保人对遭受承保范围内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⑥运输工具遭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⑦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⑧运输合同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2)水渍险。除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水渍险还负责被保货物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
(3)一切险。除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一切险还负责被保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一般外来原因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2)附加险别
附加险别是基本险别责任的扩大和补充,它不能单独投保,附加险别分为一般附加险和特别附加险。
一般附加险有11种险别,包括偷窃、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险,短量险,渗漏险,混杂、沾污险,碰损、破碎险,串味险,受潮受热险,钩损险,包装破裂险,锈损险。
特别附加险包括交货不到险,进口关税险,舱面险,拒收险,卖方利益险等。
出口货物到香港九龙或澳门存仓火险责任扩展条款:罢工险;海运战争险等。
3)基本险别的除外责任
除外责任指保险不予负责的损失或费用,一般都有属非意外的、非偶然性的或须特约承保的风险。为了明确保险人承保海运保险的责任范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中对海运基本险别的除外责任有下列5项。
①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②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③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经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④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及市场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⑤战争险和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及其险外责任。
空运、陆运、邮运保险的除外责任与海运基本险别的险外责任基本相同。
4)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
(1)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是指载货的船舶在海上遇到灾害、事故威胁到船、货等各方的共同安全,为了解除这种威胁,维护船、货安全,或者使航程得以继续完成,由船方有意识地、合理地采取措施,造成某些特殊的损失或者支出的额外费用。例如,船在海上航行遇到暴风雨,船身发生倾斜有翻船危险,为了解除这一危险,船长下令将部分货物抛入海中,以保持船身平衡,这部分被抛弃的货物,就属于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的构成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①船方在采取紧急措施时,必须确定有危及船、货共同安全的危险存在;②船方采取的措施必须是为了解除船货共同危险、有意而合理的;③共同海损的牺牲必须是特殊的,支出的费用必须是额外的;④对于共同海损所采取的措施必须是有效果的。
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由受益的船方、货方或付运费方按最后获救价值的多少共同按比例分摊。
(2)单独海损。
单独海损是指在海上运输途中因海上风险而造成的不能列入共同损失的部分损失。单独海损是意外发生的,仅指保险标的物本身的毁损,并不包括由此而引起的费用。单独海损不涉及其他各方利益,由受损者单独承担。
5)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索赔期限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索赔时效,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起算,最长两年。
2.陆上货物运输保险
陆上货物运输保险是货物运输保险的一种,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承保险别条款规定负赔偿责任。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陆上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以火车和汽车为限,其主要险别分为陆运险和陆运一切险,陆上运输货物战争险是陆上运输货物保险的附加险。
1)陆运险
陆运险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暴风、雷电、洪水、地震自然灾害,或由于运输工具遭受碰撞、倾覆、出轨,或在驳运过程中因驳运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碰撞,或由于遭受隧道坍塌、崖崩或失火、爆炸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2)陆运一切险
除包括上列陆运险的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场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3)责任起讫
本保险负“仓至仓”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陆上和与其有关的水上驳运在内,直至该项货物运达保险单所载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如未运抵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运抵最后卸载的车站满60天为止。
4)被保险人的义务
被保险人应按照以下规定的应尽义务办理有关事项,如因未履行规定的义务而影响保险公司利益时,保险公司对有关损失有权拒绝赔偿。
(1)当被保险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目的地以后,被保险人应及时提货,若发现被保险货物遭受任何损失,应立即向保险单上所载明的检验、理赔代理人申请检验。如发现被保险货物整件短少或有明显残损痕迹,应立即向承运人、受托人或有关当局索取货损货差证明,如果货损货差是由于承运人、受托人或其他有关方面的责任所造成,应以书面方式向他们提出索赔,必要时还需取得延长时效的认证。
(2)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应迅速采取合理的抢救措施,防止或减少货物损失。
(3)在向保险人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单证:保险单正本、提单、发票、装箱单、磅码单、货损货差证明、检验报告及索赔清单。如涉及第三者责任还须提供向责任方追偿的有关函电及其他必要的单证或文件。
5)索赔期限
本保险索赔时效,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目的地车站全部卸车后计算,最长两年。
3.航空货物运输保险
航空货物运输保险是以航空运输过程中的各类货物为保险标的,当投保了航空货物保险的货物在运输途中因保险责任造成货物损失时,由保险公司提供经济补偿的一种保险业务。
1)保险标的范围
凡在中国境内经航空运输的货物均可作为本保险的标的。
下列货物非经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凭证)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下列货物不在航空货物保险标的范围以内:蔬菜、水果、活牲畜、禽鱼类和其他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