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简化货运手续,便利货物运输
托运人只需办理一次托运,订立一份运输合同,一次支付费用,一次保险,从而省去托运人办理托运手续的许多不便。
5)把传统单一运输串联成连贯的成组运输,促进国际多式联运的发展国际多式联运则是在集装箱运输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种综合性的连贯运输的方式,它一般以集装箱为媒介,把海、陆、空各种单一的传统运输方式有机地结合起来,组成一种国际的连贯的运输,它是实现“门到门”运输的有效途径,既简化了手续,减少了中间环节,又加快了货运速度,降低了运输成本,并提高了货运质量。
7.4.2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经营人
1.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
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或称契约承运人,是指本人或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一项国际多式联运合同并以承运人身份承担完成此项合同责任的人。在运用集装箱运输开展多式联运业务时,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整个全程运输的安排、组织、协调与管理工作,将货物从发货人仓库途经海、陆、空等运输区段,最终运到收货人仓库。通俗地说,是经营国际多式联运的企业或机构,是全程运输的组织者,是负责完成或组织完成多式联运合同规定的货物全程运输的责任人。
联运经营人在全程运输中的职责是与托运人签订全程运输合同,并对其负责。至于各运输区段的实际运输,则由联运经营人作为契约承运人分别与各运输区段的实际承运人签订分运输合同来完成,由实际承运人对契约承运人负责。联运经营人就是依据这种方式对全程运输实行统一组织、统一管理的。
2.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经营人的类型
1)承运人型——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
有运输工具,直接承担并完成全程运输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的货物运输区段的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
2)无船承运人型——无船承运人
无船承运人(Non-Vess Operating Common Carrier,NVOCC),是指在集装箱运输中,经营集装箱货运的揽货、装箱、拆箱、内陆运输及集装箱货运站或内陆集装箱货运站,但不经营船舶的无运输工具的承运人。
在集装箱多式联运中,联运经营人可以由参与某一运输区段的实际承运人担任,如海运承运人、陆运承运人(包括公路、铁路承运人),也可以由不参与实际运输的经营者来充当,这就是通常所说的无船承运人。无船承运人是随着集装箱多式联运的发展而出现的联运经营人。无船承运人若根据本国法律向政府主管部门登记,并在其监督下进行活动,则在法律地位上相当于实际的船舶经营人。
3.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具备的条件
(1)要有国内外多式联运经营的线路网络。
多式联运经营人不仅要在国内外的沿海、沿江港口有自己的分支机构或代理,而且在国内外的内陆大城市也要有自己的分支机构或代理。只有具备这样的网络才能把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不同运输方式连成一体以完成一批货物的连贯运输。
(2)要在国内外建立集装箱场站。
要在国内外建立自己的中转机构,如受人力、财力的限制,也应与国内外当地同行搞合资,联营或建立相互委托代理的关系。
(3)要建立计算机管理系统。
(4)要有一支过硬的专业队伍,有完成全程运输的组织能力。
组织世界范围内的国际多式联运,其涉及面之广,接触的部门之多较之任何一种单一的运输方式都更为复杂,且随时都有可能出现一些意料之外的事件,因此,必须有一批知识面广、业务娴熟、经济丰富的专业队伍,才能运筹帷幄,决胜千里,运输快捷,服务周到。
(5)要有雄厚的资金,有足够的赔偿能力。
7.4.3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的单一运费构成
多式联运由于环节多,所以制定单一的包干费率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需要考虑多种因素,但费率的主要成分应为
单一的联运费率=运输成本+经营管理费用+合理利润
1.运输成本
由于交货条件和运输路线不同,运输成本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国内段费用,如空箱、重箱运费,装卸车费,内陆铁路或内河运输费,装挂箱费,堆场费,保管费,港务费及报关手续费等。
(2)国际海上段或国际铁路段或国际空运段的运费及在国外港站的中转费等。
(3)国外段费用。与国内段费用大体上相同,但要加上国外代理的交接手续费及过境费用等。
2.经营管理费
经营管理费包括电信、水电、房租、员工薪金、奖金、生产设备折旧等营业性开支。
3.利润
利润的多少受多种因素的制约,其坚持的准则如下。
坚持合理收费,薄利多运的原则。灵活运用回扣,国际上惯常的做法有:根据数量的多寡给予优惠或回扣;根据不同地区给予回扣;根据不同的商品给予回扣;根据双方的合作关系给予回扣。
7.4.4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的货运程序
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的货运程序分为整箱货运的作业程序和拼箱货运的作业程序。
1.整箱货运的作业程序
1)订立多式联运的作业程序
货主根据贸易合同对运输的约定,向多式联运经营人提出货物托运申请。多式联运经营人依据该申请的内容和自己的运输路线等情况,判断是否接受该托运申请。如果能够接受,经过与货主议定有关事项后,则在交给货主或其代理人的场站收据副本上签章,以证明接受托运申请,并订立多式联运合同。
2)办理货物检验检疫
对法定需要检验、检疫的货物,以及贸易合同约定进行检验的项目,货主应向商品检验、检疫机关申请检验或检疫,并取得相应的检验、检疫证明书。
3)空箱发放或提取
多式联运经营人签发提箱单给货主或其代理人,由他们在规定日期到指定的堆场提箱并自行将空箱拖运到货物的装箱地点,准备装货。如果受货主委托,亦可由联运经营人办理从堆场到装箱地点的空箱拖运。用箱人提箱时需注意检查箱体状况,并填制“集装箱设备交接单”,与管理人办理交接手续。
4)办理货物出口报关手续
货主或其代理人填制“出口货物报关单”并随附海关规定的单证,到海关办理出口集装箱货物报关手续。
5)货物装箱
货主或其代理人提取空箱后在自己的工厂或仓库将货物组织装箱,同时,应请海关派员到装箱地点监装和办理施加铅封事宜。如需理货,还应请理货人员现场理货并与之共同制作装箱单。
6)货物交接与提单签发
货主或其代理人将海关封好的集装箱和有关单证交给多式联运经营人,由多式联运经营人核对有关单证无误后接管货物,并应货主的请求签发多式联运提单。如果多式联运合同约定运费预付,货主还须向联运经营人支付运输费用。
7)多式联运经营人组织完成货物全程运输
多式联运经营人在合同订立后,即应制订该合同涉及的集装箱货物运输计划。该计划应包括货物的运输路线,运输区段的划分,各区段实际承运人的选择及各区段间衔接地点的到达、起运时间等内容。联运经营人要按照此运输计划安排区段的运输工具,与选定的实际承运人订立各区段的分运合同。
在接收货物后,要组织各区段的实际承运人、各派出机构及代理人协调工作。
货物运输过程中的海关业务由多式联运经营人代为办理,包括货物及集装箱在进口国的通关手续、进口国内陆段保税运输手续。如果全程运输要通过其他国家,还应包括这些国家的通关及保税运输手续。
8)通知收货人
货物到达目的地后,多式联运经营人的代理人向收货人发出到货通知书。收货人凭正本多式联运提单向代理人换取提货单。若为运费到付,则收货人应支付全部应付款项。
9)收货人凭有关单证办理货物进口报关、报检等手续
10)交付货物
收货人凭已办妥的进口手续,到指定的堆场提取货物,或依据合同约定,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将货物送至收货人的交货地点。交付货物时,双方应办理交接手续,填写并签署交货记录。
11)空箱回运
在货物掏箱后,收货人或多式联运经营人的代理人应将空箱回运至指定的空箱堆场,并办理设备交接手续。
2.拼箱货运的作业程序
拼箱货物必须在发运的港口或内陆的集装箱货运站由承运人拼装箱,运抵目的地的港口或内陆的集装箱货运站后仍由承运人拆箱。目前,多数情况下是在起运港集装箱货运站装箱,运到目的港集装箱货运站拆箱,这属于“港到港”的海上单一运输。如果在港口腹地内陆集装箱货运站装箱,运往目的港集装箱货运站或目的港内陆集装箱货运站拆箱,则可组织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其主要作业程序如下。
1)订立多式联运合同
与整箱货的运输一样,货主要根据贸易合同对运输的约定,向多式联运经营人提出货物托运申请。多式联运经营人接受该申请后,就在交给货主或其代理人的场站收据副本上签章,同时订立多式联运合同。
2)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并签发多式联运提单
货主将货物按常规方式,通过内陆运输送到就近的集装箱货运站,与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代理人办理货物交接手续,自此,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货主向联运经营人支付全程运输费用(若为预付运费)后,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应货主的请求签发多式联运提单。
3)办理货物出口报关及报检手续
集装箱货运站代为办理出口货物的报关、报检手续。
4)货物装箱
集装箱货运站把货物装入集装箱,并使装载于箱内的货物适航。理货公司派员到货运站理货并编制装箱理货单,以此记载装入箱内的货物的名称、数量、标志、件数及包装等内容。海关对放行的集装箱施加铅封。装箱人填制集装箱装箱单。
5)多式联运经营人组织完成货物全程运输
拼箱货装箱起运后,其运输组织及多式联运经营人的业务与整箱货多式联运的内容一致。
6)通知收货人并向收货人交付货物
货物到达目的地后,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代理人向收货人发出到货通知书。收货人凭正本多式联运提单换取提货单,并在办理货物进口报关、报检等手续后,即可到指定的集装箱货运站办理掏箱、提货手续,同时应签署交货记录。
7)空箱回运
在货物掏箱后,集装箱货运站将空箱回运至指定的空箱堆场,并办理设备交接手续。
3.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的货运流程
以上分别介绍了集装箱多式联运中整箱货物和拼箱货物的运输作业程序,在此基础上,这里将两者进行结合,以便大家对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的货运业务流程有一个系统的认识。
7.4.5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单据
多式联运单据是多式联运单证的一种。多式联运单证是整个国际多式联运中有关权利、义务、责任转让的凭证,因此,单证业务是多式联运中的重要方面。在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中,要处理的单证达100多种,其中与发货人、收货人、多式联运经营人关系均比较密切的单证有集装箱货物托运单、场站收据、设备交接单、装箱单、交货记录和多式联运单据。
以上所列举的单证中,集装箱货物托运单是货主根据贸易合同和信用证的有关内容,向多式联运经营人申请办理货物托运时的书面凭证。托运单记载的内容有托运人对货物运输的要求、关于货物的详细资料、对运费的安排,此外还有可否分批运输、装船期限、货物价值等项目。集装箱货物托运单经多式联运经营人确认后,便成为双方订立运输合同的凭证。
设备交接单、装箱单、场站收据和交货记录是为适应集装箱运输的需要而专用的货运单证,其含义、内容和作用在本书第6章的6.4节和6.5节有详细说明,此处不再赘述。本节主要就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单据进行介绍。
1.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单据的含义
根据《多式联运公约》和我国《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的规定,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单据是指证明多式联运合同,以及证明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并负责按照合同条款交付货物的单据,在实践中一般称为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提单(Multi-modal Transport B/L或Combined Transport B/L)。在《多式联运公约》中,对该单据的性质、特点、内容、种类、法律效力、签发和使用等均作了明确规定。该单据包括双方确认的取代纸张单据的电子数据交换信息。
2.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单据的作用
上述《多式联运公约》和《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中,对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单据即多式联运单据所下的定义与《汉堡规则》(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中所下的定义是一致的,实际上,多式联运单据与一般的海上运输提单在性质与作用上也是一致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货物收据
多式联运单据是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的证明和收据。多式联运经营人向托运人签发提单就表明他已经从托运人手中接管并占有了提单上所记载的货物。因此,该单据具有接收货物和证明多式联运经营人开始对货物负有责任的作用。
多式联运单据是多式联运经营人按照其上记载收到货物的初步证据,也就是说,如果联运经营人实际收到的货物与单据内容不符,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提出反证,如果单据转让给善意的第三方,而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单据所记载的事项没有任何保留的话,则单据成为多式联运经营人按其记载的内容收到货物的绝对证据,多式联运经营人不得提出实际收到货物与单据记载内容不符的任何反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