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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章 社会结构与社会制度的变动(4)

第四节 西周时期的社会结构特征

周代社会结构就其基础而言是以分封制和宗法制为两大柱石的。其土地制度、礼制、兵制等,皆围绕这两者而展开。周王朝以分封制来巩固它在广大区域里的统治,以宗法制来稳固周族的内部秩序。这些前所未有的措施使周代社会结构呈现出鲜明的时代特征。

一、分封诸侯

《史记·周本纪》载武王灭商以后,“追思先圣王,乃褒封神农之后于焦,黄帝之后于祝,帝尧之后于蓟,帝舜之后于陈,大禹之后于杞”。这类“褒封”的着眼点在于兴灭国、继绝世。与其说武王此举是在实施分封制,毋宁说它只是一种招徕天下诸侯的姿态。戎马倥偬之中,武王所注目的是灭商的大业和政局的稳定,并没有把分封诸侯真正提到议事日程上来。《逸周书·度邑》载武王灭商以后曾经夜不能寐,所担心的是“维天建殷,厥征天民名三百六十夫,弗顾亦不宾灭,用戾于今”,考虑如何对待殷商遗留势力。史载表明,武王所走的仍然是商王朝的老路子。商代社会结构的特点是以商王朝为核心的方国联盟占有显著地位,它使尽量多的方国部落聚集在商王朝的旗帜之下。武王封神农、黄帝、尧、舜、禹之后,又封纣子武庚禄父“以续殷祀”(《史记·殷本纪》),也是以方国联盟领袖的形象出现的。周初的政体、祭仪甚至历法都一仍殷商旧制,这不仅是周文化对于殷商文化的继承,也是稳定时局之需。我们前面所提到的武王的那些分封,并不属于周代所特有的分封制度的范围,而是殷商旧制的延续。

需要研究的是《史记·周本纪》所载武王的另外几次“分封”:“封尚父于营丘,曰齐。封弟周公旦于曲阜,曰鲁。封召公奭于燕。封弟叔鲜于管,弟叔度于蔡。”太史公称这些为“封功臣谋士”。管叔、蔡叔的受封并没有举行授民授疆土的仪式,而是命其率军驻守,所以不久即发生反对周公的叛乱。《史记·管蔡世家》所载“封叔振铎于曹,封叔武于成,封叔处于霍”,其性质疑皆与管、蔡之封相同。另外,齐、鲁的立国不当在武王之时。武王时曲阜为奄地,营丘为蒲姑之地,奄和蒲姑均为参与三监之乱的东方诸侯国,在周公东征平叛之前,齐、鲁在此立国绝无可能。【47】《左传》僖公二十四年、定公四年皆谓鲁之封在周公、成王之时,与《史记》之说不同。就周初形势而言,应为《左传》是,而《史记》非。《左传》僖公四年载“昔召康公命我先君大公,曰:‘五侯九伯,女实征之,以夹辅周室。’赐我先君履,东至于海,西至于河,南至于穆陵,北至于无棣”。所谓召康公即召公奭,他这段话应为分封齐国的时候所言。《史记·燕召公世家》云“其在成王时,召公为三公”。由此看来召公奭受王命而封齐,即当在其列入三公之时,这也就说明齐之封必在周公摄政或成王之时。《诗经·閟宫》:“王曰叔父,建尔元子,俾侯于鲁。”此为成王对周公之语,“元子”指伯禽,是鲁之封必在成王时。燕国之称在彝铭均作匽,论者或以为燕之初封在今河南偃师,周公平叛以后召公子才迁封经营北方,说当近是。近年发掘的偃师商城原为商的亳都,召公封此地当即偃亳,召公子赴今北京一带立国,将偃亳名称带去,所以后来周人谓“燕亳”为其“北土”(《左传》昭公九年)。武王封召公于偃(燕),义为让其驻于殷之亳都,亦和管、蔡受封性质相同。武王灭商以后仅两年就染病死去,所以,周王朝在武王时期并没有真正实行分封制度。【48】

分封制度的真正实施,是在周公东征平叛并营建成周以后。《尚书大传》有周公摄政“六年制礼作乐”的说法,分封制度或许就是周公所制之“礼”的一个组成部分。《左传》僖公二十四年载周大夫富辰语,谓:

昔周公吊二叔之不咸,故封建亲戚,以蕃屏周。定公四年载卫国太祝子鱼语,谓:

昔武王克商,成王定之,选建明德,以蕃屏周。故周公相王室,以尹天下,于周为睦。

周代的分封制实际上是自周公、成王开始的。【49】直到厉宣时期仍有分封。周代所封诸侯国的数目不详,《吕氏春秋·观世》谓“周之所封四百余,服国八百余”,《荀子·儒效》谓周公“兼制天下,立七十一国,姬姓独居五十三人”,《左传》昭公二十八年谓“兄弟之国十有五人,姬姓之国者四十人”。周代所分封的主要诸侯国中,见于《左传》僖公二十四年所载的文王子辈的诸侯国有:

管。武王灭商后,命叔鲜驻于管,为三监之一。周公东征,杀管叔。《左传》僖公二十四年述周公所封文王子辈诸侯国中,“管”列其首,盖周公曾封管叔子辈。管在今河南郑州。

蔡。周公东征,以车七乘、徒七十人将蔡叔流放(《左传》定公四年),后任其子蔡仲名胡者为鲁卿士,复封之于蔡。初在今河南上蔡,后迁于新蔡,又迁于州来(今安徽凤台)。《尚书》逸篇有《蔡仲之命》,为封蔡之命辞,《左传》定公四年“王曰:胡!无若尔考之违王命也”,即为《蔡仲之命》里的文句。

郕。周公之弟叔武被封于成。周原甲骨有“(□)叔”。1975年在陕西岐山董家村发现有《成伯孙父鬲》,疑郕本封于周王畿之内,后迁于今山东郓城一带。

霍。周公之弟叔处所封国,在今山西霍州市西南。传世彝器有《霍鼎》、《霍姬匜》。

鲁。周公子伯禽所封。据《左传》定公四年所载,封赐之物有旌旗、玉器、弓矢、服物、典策、彝器,此外有土地和殷民六族,以及祝、宗、卜、史等官吏。记载封赐的诰辞称为《伯禽》。鲁在今山东曲阜,此地多出土西周时代鲁国青铜器,可与史载印证。因鲁尊周公为始祖,所以列鲁为“文之昭”的行列。

卫。周公弟叔封所封国。叔封初被封于康【50】,为畿内国,故又称康叔封。周公东征以后,封康叔为卫君,居河、淇间地,卫都在今河南淇县。据《左传》定公四年记载,封赐给康叔的有车、旌旗、钟和殷民七族,划定了其受封区域。《尚书·康诰》即封康叔时周公对他的诰辞。卫国之封在周公当政时期。

毛。文王子毛叔郑所封国。毛叔郑曾随武王伐纣(《逸周书·克殷》),成王时器《班簋》里称其为“毛伯”,《尚书·顾命》里称其为“毛公”。宣王时器《毛公鼎》的“毛公(?)”为王朝卿士,应是毛叔郑后人。《毛公鼎》出自陕西扶风,则毛初当为畿内封国,东周时盖迁至今河南宜阳。【51】

聃。武王同母兄弟十人,季载最少,周公封之于冉,即聃。其封地或谓在今河南开封,或谓在今湖北荆门东南。聃季曾被周公任命为周之司空(《左传》定公四年),盖未就封。

郜。初封者为文王之子。《左传》桓公二年杜注:“济阴城武县东南有北郜城。”地在今山东成武县东南。

雍。相传为文王子雍伯所封,相传其地在今河南修武县西。

曹。周公弟叔振铎所封国,在今山东定陶。

滕。受封者为文王子错叔绣,在今山东滕州市。《春秋》隐公七年有滕侯,盖为其后。

毕。文王子毕公高所封国【52】,在今陕西咸阳西北。其后裔毕万被晋献公封于魏,为魏国之祖。

原。受封者为文王子,在今河南济源西北。

酆。受封者为文王子,在今陕西户县东。相传在周成王时酆侯以酗酒被黜。

郇。受封者为文王子,在今山西临猗西南,《诗经·下泉》“四国有王,郇伯劳之”,此郇伯当为其后。传世铜器郇作筍,有《伯筍父鼎》、《伯筍父(上须下皿)》等。

属于武王子辈的有:

邘。周武王第二子邘叔所封国,疑即康王时器大、小《盂鼎》之盂,两鼎皆出今陕西眉县,故邘当为畿内之国。康王曾命盂协助荣管理周王朝的政治、军事,盂还两次讨伐鬼方,多有俘获,可见其为王室重臣。另外,文王时曾伐邘,此邘在今河南沁阳,或许与邘叔有些关联。

晋。成王弟叔虞所封国。【53】初被封于唐(今山西翼城西),称唐叔虞。叔虞子燮徙居,因其南临晋水,故改称晋。

应。相传为武王第四子所封国,在今河南平顶山市(?)阳镇。传世和出土的应国铜器有《应公鼎》、《应侯钟》、《应侯簋》、《应监甗》等。

韩。受封者为武王子,其地或谓在今陕西韩城,或谓在今河北固安。

属于周公子辈的有:

凡。受封者为周公子。地在今河南辉县西南。诗序谓《诗经》的《板》、《瞻卬》、《召旻》皆为凡伯所作,此凡伯当即周公子受封于凡者的后代。

蒋。或谓为周公第三子伯龄所封国,在今河南固始县东北。

邢。相传为周公第四子所封国,在今河北邢台。【54】邢在彝铭中作“井”。《井侯簋》谓“作周公彝”,即邢侯为纪念周公而作彝器,足证邢为周公之后。

茅。受封者为周公子,地在今山东金乡县茅乡。春秋后期邾大夫茅成子居此(《左传》哀公七年),当为其后裔。

胙。受封者为周公子。或谓其地在今河南延津北。

祭。相传为周公第五子所封国,在今河南中牟。春秋中期的郑大夫祭仲,盖为其后。

以上这些诸侯国皆为文王、武王或周公的子弟,封国地望多在今关中地区和今黄河中下游一带,这是当时经济最发达的地区,也是周王朝统治的核心地区。所谓“封建亲戚,以蕃屏周”(《左传》僖公二十四年),在这些诸侯国的分封上表现得最明显。此外的姬姓国还有芮、息、随、贾、沈、密、郑、郜、虢、滑、原、樊等。它们的分封应当延续了很长时间,而并不都在周初,例如郑国之封就已晚至宣王二十二年。

对于原有的许多方国部落,只要其拥戴周王朝的统治,周王朝便承认其存在,并加以分封。如,姜姓的厉、吕、申、向、许、莱,妫姓的陈,嬴姓的江、黄、纪、莒、葛、梁,偃姓的蓼、六、贰、轸、舒,姒姓的鄫、越,子姓的宋,风姓的任、宿、须句、颛臾,曹姓的邾、邹,曼姓的邓,允姓的鄀,祁姓的杜等。子姓的宋国是周公最初分封的重要国家之一,封宋的目的是为了稳固周王朝对殷遗民的统治。异姓诸侯国里最显赫的是齐国。周公东征平叛以后,曾派召公奭册命太公望,“五侯九伯,女实征之,以夹辅周室”。齐都营丘(今山东临淄),“太公劝其女功,极技巧,通鱼盐”(《史记·货殖列传》),使其成为东方大国,确实起到了“夹辅周室”的作用。除了齐国之外,对后世颇有影响的异姓诸侯国还有芈姓的楚国。虽然早在周文王时楚先祖鬻熊就“子事文王”(《史记·楚世家》),但正式的分封却是在成王之时。成王“封熊绎于楚蛮,封以子男之田,姓芈氏,居丹阳”(《史记·楚世家》),其地在今河南淅川县,一说今湖北秭归县东。其后,楚的势力迅速发展,以致使周昭王“南征而不复”(《左传》僖公四年),成为南方的强大势力。

分封制度可以说是与周王朝相始终的,然以周公、成王、康王时期最为集中。西周中期以后,分封制度所造成的政治格局便已形成。在中原和周边区域的广袤土地上,姬姓和异姓诸侯国交错并列。宣王时期的太史史伯曾经这样概述东都成周附近的情况:

当成周者,南有荆蛮、申、吕、应、邓、陈、蔡、随、唐;北有卫、燕、狄、鲜虞、潞、洛、泉、徐、蒲;西有虞、虢、晋、隗、霍、杨、魏、芮;东有齐、鲁、曹、宋、滕、薛、邹、莒。是非王之支子母弟甥舅也,则皆蛮荆戎狄之人也。(《国语·郑语》)

这种分布情况表明,成周东西以姬姓诸国为主,其南北则异姓诸国居多。

在我国古代政治结构的形成、发展及演变中,分封制是联结方国联盟制和君主郡县制的关键。

商代是实行方国联盟制的典型时期。以商王朝为核心的方国联盟对商代政治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商王朝末期虽然王权有所发展,但方国联盟这一基本政治格局并未改变。诸方国部落虽然对商王朝有一定贡纳,然而基本上是独立的,它们对于商王朝并没有多少依附。这些方国部落的向背对商王朝有极大影响。所谓文王时“三分天下有其二”(《论语·泰伯》),并非指占有了天下三分之二的土地,而是指多数诸侯国投向周的阵营,这是殷亡周兴最主要的原因。武王时期,兴灭继绝,试图走殷商老路,靠天下诸侯的拥护实现周王朝的统治。然而武王死后,三监和东方诸国即发动大规模的叛乱。这个事实表明商代以来的联盟制已经不能适应周初的形势发展,周公制礼,不再循规蹈矩,而是开创了分封诸侯的新局面。

春秋时周大夫富辰说:“昔周公吊二叔之不咸,故封建亲戚,以蕃屏周。”“二叔”指管叔、蔡叔,为周公的同母兄弟,正在所谓的“亲戚”之列。假若武王已经封建了二叔,那么周公何以要惩戒二叔并吸取此事的教训而“封建亲戚”呢?富辰的话证明武王并没有行封建之制,所以才有管蔡之乱,周公才因此总结教训而“封建亲戚”。这里的关键在于“封建”。封建诸侯的详细情况见于彝铭者有康王时器《宜侯矢簋》:

惟四月辰在丁未,王省武王、成王伐商图,遂省东或(国)图。王卜于宜□土南。王令虞侯矢曰:〔迁〕侯于宜。锡〔秬〕鬯一卣、商瓒一□,彤弓一,彤矢百,旅弓十,旅矢千。锡土:厥川三百……厥……百又……厥宅邑三十又五,〔厥〕……百又四十。锡在宜王人〔十〕又七里。锡奠七伯,厥〔庐〕〔千〕又五十夫。锡宜庶人六百又……六夫。宜侯矢扬王休,作虞公父丁尊彝。

铭文义谓,康王在四月丁未这天阅看武王、成王伐商图,又看了东国的地图,深感有必要加强对东方的统治,于是通过占卜决定在宜地建立封国。康王命虞侯【55】名矢者迁国于宜,并厚予赏赐。赏赐的重点是民众和土地两项。铭所载“厥川三百”,郭沫若先生认为川就是甽,同畎。唐兰先生认为川“应指山下肥沃的土地”,“三百”之后可能是“田”字。【56】李学勤先生认为“川即河流,有三百余条,足见这片土地水道纵横,正合于苏南的自然风貌”【57】。簋铭“在宜王人〔十〕又七里”,李学勤先生认为“里”即邑里,指王人的居邑组织,郭、唐两先生则释里为生,读为姓,并举《左传》定公四年的“怀姓九宗”为证。按,“王人”当即王族的普通民众,皆姬姓,不当称“〔十〕又七姓”,故当以李说为是。另外,古代文献关于封建诸侯情况的记载,以《左传》定公四年最详,其中记鲁国始封情况云:

分鲁公以大路、大旂、夏后氏之璜、封父之繁弱,殷民六族:条氏、徐氏、萧氏、索氏【58】、长勺氏、尾勺氏,使帅其宗氏,辑其分族,将其类丑,以法则周公,用即命于周。是使之职事于鲁,以昭周公之明德。分之土田、陪敦,祝、宗、卜、史,备物、典策,官司、彝器。因商奄之民,命以《伯禽》而封于少皞之虚。

赏赐虽然多种多样,但其中最主要者仍为民众和土地两项,亦即“土田陪敦”和“殷民六族”。“土田陪敦”和《诗经·閟宫》“乃命鲁公,俾侯于东。锡之山川,土田附庸”以及《琱生簋》“止公仆庸土田”所述相近。陪、附、仆音近通假;敦为庸字形讹。附庸之义,或谓如《孟子·万章下》“不能五十里,不达于天子,附于诸侯,曰附庸”之说,指小贵族;或谓指附着于土田的民众。按,周代分封,土地和民众两项并列,并且更为重视民众,彝铭和文献均记有所封赏的民众的细目,故此附庸不当指民众,更不可能是小贵族。郭沫若说附庸指“周围附有墉垣之土田”【59】,此说较胜。“土田附庸”即封田,此处的封为附庸的合音。甲骨文有封字,表示作土垄为疆界。《左传》襄公三十年“田有封洫”,杜注:“封,疆也。”“土田陪敦”、“土田附庸”等即“封畛土略”,指经过垦殖整理后的有封疆的田地。和封鲁相类似的有《左传》定公四年所记封康叔于卫的情况,其中除了赐予“殷民七族”和许多器物以外,还详细划定了受封的地域和在王畿及其他地区的封邑:“封畛土略,自武父以南,及圃田之北竟,取于有阎之土,以共王职;取于相土之东都,以会王之东搜”。在封康叔的仪式上,“聃季授土,陶叔授民”,可见“授土”、“授民”两者确为分封的首要内容。此外,作为分封信物的是“命圭”。《周礼·玉人》:“命圭九寸。”郑注:“命圭者,王所命之圭也。朝觐执焉,居则守之。”《国语·吴语》“命圭有命,固曰吴伯”,可见吴国初封时曾受有命圭。《史记·晋世家》:“成王与叔虞戏,削桐叶为珪以与叔虞,曰:‘以此封若。’”这里所说的珪即“命圭”,文献中或称之为“介圭(即大圭)”。成王“削桐叶”之事或出自小说家言而不尽可信,然分封叔虞时有“命圭”,则还是可信的。康王继位的仪式上,“太保承介圭”(《尚书·顾命》),是为王权的一种象征。宣王分封申伯,“锡尔介圭,以作尔宝”(《诗经·崧高》)。韩侯朝觐之时,“以其介圭”(《诗经·韩奕》)而行礼。如果说授民授疆土是周王朝在经济上对诸侯的主要赐予,那么,授予“命圭”则是在政治上对诸侯的任命,其作用和后世的符玺相似。

通过“封建”所形成的诸侯国具有两个方面的特征。首先,大部分诸侯国,特别是姬姓诸国,是经过周王朝册封所建立的新的国家。它和夏商以来旧的诸侯国不同,其建立和巩固不仅与周王朝息息相关,并且和周王朝有主从关系。这跟夏商时代的方国部落联盟和夏商王朝之间基本上处于平等的联合状态的情况不可同日而语。其次,这些诸侯国有自己的国君、官吏、土地和疆域,对于周王朝来说具有一定的独立性质。这和后世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国家里中央对地方依靠郡县制直接管辖的情况,也不可同日而语。分封制是周初统治者在政治体制方面的一项创举,它的实施是继联盟制以后加强中央与地方关系所必不可少的步骤。

周王朝分封诸侯并非无偿的单方面的奉送,而有其深刻用义,赏赐和受封都是主从关系的体现。春秋时期,周景王说王室对于诸侯“有勋而不废,有绩而载,奉之以土田,抚之以彝器,旌之以车服,明之以文章,子孙不忘,所谓福也”(《左传》昭公十五年),如果忘记了,那就是数典忘祖而被视为非礼。周天子到诸侯国视察,称为巡狩,“入其疆,土地辟,田野治,养老尊贤,俊杰在位,则有庆,庆以地。入其疆,土地荒芜,遗老失贤,掊克在位,则有让”(《孟子·告子下》)。周天子可以召见天下诸侯,所谓“成有岐阳之搜,康有酆宫之朝,穆有涂山之会”(《左传》昭公四年),皆为其事。周天子征取贡赋,即春秋时子产所说“昔天子班贡,轻重以列,列尊贡重,周之制也”(《左传》昭公十三年)。诸侯对周天子有各种义务,他们朝见天子称为“述职”(《孟子·告子下》),一般是春秋两次“受职于王”(《国语·周语上》)【60】,或谓诸侯“五年之间四聘于王”(《国语·鲁语》注引贾待中语),也有说是比年一小聘、三年一大聘的,大概在不同的时期朝见的次数和时间有所变化。按照《国语·鲁语》的说法,诸侯国的军队要听命于周天子,即“元侯作师,卿率之,以承天子”,形成“上能征下,下无奸”的局面。诸侯讨伐戎狄,要向周天子献俘,“凡诸侯有四夷之功,则献于王,王以警于夷”(《左传》庄公三十一年)。周天子和诸侯间的主从关系已经超出了夏商时代那种联盟的范畴。王国维在《殷周制度论》中曾谈到“自殷以前,天子、诸侯君臣之分未定”的情况,并进而指出“周初亦然。于《牧誓》、《大诰》皆称诸侯曰‘友邦君’,是君臣之分亦未全定也。逮克殷践奄,灭国数十,而新建之国皆其功臣、昆弟、甥舅,本周之臣子;而鲁、卫、晋、齐四国,又以王室至亲为东方大藩,夏、殷以来古国,方之蔑矣。由是天子之尊,非复诸侯之长而为诸侯之君”。他敏锐地注意到了在分封制度下“天子之尊”的飞跃发展,这是很正确的,尽管周天子与诸侯之间的君臣关系跟秦汉以降的君主郡县制下的君臣关系相比尚有相当差距。但无论如何,分封制毕竟前所未有地强化了中央与诸侯国的关系,它在政治制度发展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春秋时期,周襄王曾说:“昔我先王之有天下也,规方千里以为甸服,以供上帝山川百神之祀,以备百姓兆民之用,以待不庭不虞之患。其余以均分公、侯、伯、子、男,使各有宁宇,以顺及天地,无逢其灾害,先王岂有赖焉。”(《国语·周语中》)他正确地说明了周王朝封建诸侯的情况,但将周天子的分封说成是完全利人而不利己的措施,却未免有些偏颇。

西周初年,诸侯国的范围是比较小的,孟子讲“周室班爵禄”的情况时说,“公、侯皆方百里,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孟子·万章下》)。然而,后来许多诸侯国却迅速发展起来。这固然是诸侯国各自努力的结果,但也与分封诸侯时周王朝采取了正确的政策有关。《左传》定公四年在叙述分封鲁、卫两国的情况以后说:“皆启以商政,疆以周索。”杜注:“皆,鲁、卫也。启,开也,居殷故地,因其风俗,开用其政,疆理土地以周法。索,法也。”分封鲁、卫时的诰命之辞称为《伯禽》、《康诰》。前者亡佚,后者存于《尚书》,可从中窥见“商政”及“周索”的内容。《康诰》说:“绍闻衣德言。往敷求于殷先哲王,用保乂民。……汝惟小子,乃服惟弘王,应保殷民。……汝陈时臬事,罚蔽殷彝,用其义刑义杀。”这些都是周公对康叔的告诫,中心意思是要利用殷代先哲圣王的经验和采取殷代的合理刑罚,以此来安定殷民。鲁、卫本殷商旧地,强调在这些地区贯彻商代以来合理的统治措施,显然是正确的做法。在分封晋国时,告诫唐叔“启以夏政”(《左传》定公四年),即用夏的旧法处理政事,这是由于今晋南地区为夏人居地的缘故。无论“启以商政”或“夏政”,都是因地制宜的明智之举。可是这些做法却有一个大的范围界限,那就是“疆以周索”。“疆”有界限之义,“周索”即周法。“疆以周索”意指新分封的诸侯国不管借用“商政”或是“夏政”的经验,都不能逾越周法的范围。【61】总之,周王朝在实施分封制度时既贯彻维护周王朝统治这一总的原则,又采取因地制宜的变通措施。例如,西周初年对饮酒有很严格的限制,周公就说过要将酗酒者“尽执拘以归于周,予其杀”,但又采取变通办法,“惟殷之迪诸臣惟工,乃湎于酒,勿庸杀之,姑惟教之,有斯明享”(《尚书·酒诰》)。这是康叔封卫时所受的告诫之一,周王朝政策的灵活性于此可见一斑。周王朝的分封措施对于推动各诸侯国社会经济和政治的发展,对于各族的融合,都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诸侯们在各诸侯国亦仿效周王朝,采取类似措施,形成了不同层次的贵族等级,为周王朝的统治奠定了基础。

二、宗法制度

早在原始氏族时期宗法制度就有所萌芽,但作为一种维系贵族间关系的完整制度,其形成和出现则是周代的事情。周文王、武王时期宗法制尚未确立,因此文王舍伯邑考之子而立次子武王,武王死前欲传位于其弟周公。但在周公时期,随着分封制的普遍展开,政治形势有了很大变化,宗法制度于此时应运而生,它是周公制礼【62】的一项重要内容。

周代分封制的精髓在于将尽量多的王室子弟和亲戚分封出去建立诸侯国,所以有“立七十一国,姬姓独居五十三人”(《荀子·儒效》)之说。对于分封出去的子弟,周王朝一方面要求他们拥戴周王朝的统治,另一方面又希望他们不要过分依赖周王室,而要有自立的能力,在宗族关系上要求建立新的族,这就是《左传》隐公八年所说的“天子建德,因生以赐姓,胙之土而命之氏,诸侯以字为谥,因以为族”【63】。宗法制度下“别子为祖”的规定适应了这种情况。《礼记·丧服小记》说:

别子为祖,继别为宗,继祢者为小宗。有五世而迁之宗,其继高祖者也。是故祖迁于上,宗易于下。尊祖故敬宗,敬宗所以尊祖祢也。

所谓“别子”,按照郑玄的解释,是指“诸侯之庶子”,其实,对于周天子来说,诸侯又何尝不是“别子”呢?汉儒多将君统与宗统分开,认为天子、诸侯属于君统,不行宗法;卿大夫和士属于宗统,才有宗法,因此“三礼”中多有天子、诸侯不行宗法的说法。郑玄所以把“别子”限于“诸侯之庶子”,目的就在于将君统与宗统分开。但汉儒的这种区分并不符合周代宗法制的实际情况。如果我们将这种区别剔除,那么,从“三礼”中还是可以窥见宗法制的某些底蕴的。“别子为祖,继别为宗”就是一个重要例证。如成王为武王长子,而邘、晋、应、韩四国诸侯皆成王之弟,即为武王的别子,他们受封赐建立新的诸侯国以后,就是这些国家的始祖。继承其位的嫡长子世代相传,就形成了该诸侯国的大宗,《礼记·大传》称之为“百世不迁之宗”。宗法制的这些规定,其目的不是区别所谓的君统与宗统,而是以此加强诸侯国君主在宗族里的地位。从诸侯国广大臣民的角度看,本国诸侯不只是周天子的子或弟,而且是本国占统治地位的宗族的始祖。这表示他不是周王室卵翼之下的弱者,而是独立自主的强者。这种情况符合人们的氏族传统观念,对诸侯国的巩固具有积极意义。

宗法制的一个关键内容是严嫡庶之辨,实行嫡长子继承制。其目的在于稳固贵族阶级的内部秩序。《吕氏春秋·慎势》说:

先王之法,立天子不使诸侯疑焉,立诸侯不使大夫疑焉,立嫡子不使庶孽疑焉。疑生争,争生乱。是故诸侯失位则天下乱,大夫无等则朝庭乱,妻妾不分则家室乱,嫡孽无别则宗族乱。

这里所说的“疑”通拟,指比拟、僭越。宗法制度依靠自然形成的血缘亲疏关系划定贵族的等级地位,从而防止贵族间对于权位和财产的争夺。

在宗法制度下,从始祖的嫡长子开始传宗继统,并且世代均由嫡长子承继,这个系统称为大宗,嫡长子称为宗子,又称宗主,为族人共尊。《诗经·板》:“大宗维翰。怀德维宁,宗子维城。”毛传:“大宗,王之同姓之嫡子也。”郑笺:“宗子,谓王之嫡子。”此言大宗及宗子犹如主干和城垣一样为王之捍卫。宗子有祭祀祖先的权利。《礼记·曲礼》说:“支子不祭,祭必告于宗子。”支子即庶子。祭祀祖祢之时,若宗子有故而不能致祭,那么庶子才可代为祭祀。按照《仪礼·丧服》的说法,宗子死,其父要为他服三年之丧。【64】穆王时器《善鼎》云“余其用各我宗子(?)百生(姓)”,可见宗子具有特殊的尊贵地位。《左传》襄公二十七年有“宗邑,必在宗主”的说法,可见宗子的经济地位也很高。

和大宗相对应的是小宗。在一般情况下,周天子以嫡长子继统,众庶子封为诸侯,历代的周天子为大宗,这些诸侯就是小宗。诸侯亦以嫡长子继位,众庶子封为大夫,这些大夫为小宗,而诸侯则为其大宗。大夫也以嫡长子继位,为大宗;众庶子为士,即小宗。所以,在宗法系统里,诸侯和大夫实具有大宗与小宗双重身份。由此我们也可以看到,大宗和小宗的区别,与贵族等级里的层层封建是完全合拍的。如果说分封制从政治结构方面建立了贵族间的等级秩序,那么,宗法制则以注入了特定内容、贯彻了崭新原则的宗族观念使这个等级秩序得到了稳固。

和夏商时代联盟制下的王权相比,周天子的权位由于分封制和宗法制的实施而得以极大加强。文献和彝铭中屡有“宗周”的记载【65】,这固然表示是地有周王室的宗庙,但更为重要的是表明了周天子为天下的共主。《诗经·公刘》:“食之饮之,君之宗之。”毛传:“为之君,为之大宗也。”《诗经·文王》:“文王孙子,本支百世。”毛传:“本,本宗也。支,支子也。”两诗所云与《诗经·板》“大宗维翰”之说完全一致。从宗法系统看,周天子乃是地位最高的宗子。【66】

周初,宗法制首先在周天子和诸侯间实施,以后,随着封建制的发展和贵族等级制的形成,宗法制也及于中小贵族以至士与庶民之间。汉儒为了强调“周道尊尊”而常将宗法制限定于卿大夫阶层,说“诸侯不敢祖天子,大夫不敢祖诸侯”(《礼记·郊特牲》)。这种说法是不符合历史实际的。《左传》文公二年谓“宋祖帝乙,郑祖厉王,犹上祖也”,义谓虽然宋始封于微子,郑始封于桓公,但祭祀之时微子不能先于帝乙,桓公不能先于厉王,犹且尊尚其所出之祖——帝乙或厉王。“诸侯不敢祖天子”之说的不确于此可以显见。周厉王所作的《胡簋》有“称盩先王宗室”之句,指遍祀先王宗庙。王室和贵族的宗庙及墓地按昭穆制排列,先祖居中,二世、四世、六世等为昭,居于左方;三世、五世、七世等为穆,居于右方。【67】《逸周书·祭公》篇谓:“文、武之子孙大开方封于下土。天之所赐武王时疆土,丕维周之基,丕维后稷之受命,是永宅之。维我后嗣旁建宗子,丕维之始并(屏)。”这里说的周王室所遍建的“宗子”,指作为王室“蕃屏”的诸侯。《周礼》中列于春官之首的是大宗伯、小宗伯。“大宗伯之职,掌建邦之天神、人鬼、地祇之礼,以佐王建保邦国”,小宗伯则为其副贰。他们所掌管的主要是各种祭礼、丧礼、诸侯的觐见之礼、宗族兄弟的饮宴贺庆之礼等,《周礼》注引郑司农云“宗作主礼之官”,是正确的。大、小宗伯职掌的核心内容是协助周天子处理王室内部以及王室与诸侯间的宗法关系。

《左传》桓公二年载晋国大夫师服语:“天子建国,诸侯立家,卿置侧室,大夫有贰宗,士有隶子弟,庶人、工、商,各有分亲,皆有等衰。”所云“天子建国”主要是周代前期事,诸侯以下的卿、大夫、士之间宗法关系的普及是稍后时期的事情。各个贵族阶层中,嫡子为大宗,庶子则称为侧室【68】、贰宗,是为小宗。小宗对于大宗是很尊崇的,彝铭中有不少这方面的材料:

用享大宗……用邵大宗。(《虘钟》)

铸兹宝簠以享以孝于大宗皇祖、皇妣、皇考、皇母。(《陈逆簋》)

其万年子子孙孙永用享孝于大宗。(《兮熬壶》)

作宝钟用追孝于己(杞)伯用享大宗。(《己伯钟》)

彝铭所云“用享大宗”,体现了大宗的尊贵,和《仪礼·丧服》“大宗者,尊之统也”的说法完全一致。宣王时器《琱生簋》载:“琱生对扬朕宗君其休,用作朕烈祖召公尝簋。”“宗君”即簋铭之“君氏”,为召氏大宗的宗子。琱生为支系小宗,在土地纠纷中他仰仗“宗君”之势而得逞。琱生之尊崇大宗与其切身利益是有直接关系的。西周春秋时代,各诸侯国陆续分衍出一些很有影响的大族,如鲁国的展氏、臧氏出自孝公,孟孙氏、叔孙氏、季孙氏出自桓公,东门氏出自庄公等。后来,这些大族又衍生出支系,如孟孙氏在孟献子时分出子服氏,叔孙氏在叔孙戴伯时分出叔仲氏,季孙氏在季悼子时分出公父氏等。这些支系之族即是“侧室”、“贰宗”之类。春秋时晋国的魏戊断狱,诉讼者一方为梗阳之人,“其大宗赂以女乐”(《左传》昭公二十八年),可见宗法制度是贵族相互联系的黏合剂。宗法制度对于周代社会秩序的稳固和贵族间联系的加强具有积极意义。宗法制度根植于传统的血缘关系,但它在许多方面又减弱了血缘关系的社会作用,因为在血缘与等级两者之间它更注重的是等级。在周王朝与诸侯国的关系上,以及诸侯国相互之间的关系上,宗法制度都有相当重要的影响。春秋时期晋平公之母为杞女,晋国因此而率诸侯国为杞筑城,郑国大夫批评“晋国不恤周宗之阙,而夏肄是屏,其弃诸姬亦可知也已。诸侯是弃,其谁归之?吉也闻之,弃同即异,是谓离德”(《左传》襄公二十九年)。这个事实表明,直到春秋时期,社会舆论依然重视宗法关系,把它作为周王朝与诸侯国以及诸侯国间相互交往中的准则。作为周人的一种创造,宗法制度在古代社会结构的演变中有深远影响。分封—宗法系统是周代社会政治结构的主要形式,是周代社会发展的轴心。

三、土地制度

周代土地制度是在实施分封与宗法的过程中形成的。它与分封制、宗法制有着不可分割的密切联系,其基本特征是多层次的宗族贵族占有制。

周王室是最高层次的土地所有者。《大盂鼎》记康王语谓:“丕显文王受天有大令(命),在武王嗣文王作邦……我其遹相先王受民受疆土。”《胡钟》云:“王肇相文武勤疆土。”此“王”指周厉王。《尔雅·释诂》:“遹,循也。”《小尔雅·广诂》:“相,治也。”这两条彝铭记载表明,无论是康王或是厉王,都认为“疆土”,即周疆域内之土,是在文王、武王时代由“天”所赐予的,就是《尚书·梓材》所说的“皇天既付中国民越厥疆土于先王”。这个“疆土”的范围逐渐扩展,文王时仅“肇国在西土”(《尚书·酒诰》),周公东征以后才牢固地拥有了“东土”(《尚书·康诰》),昭王南征有了“南土”(《启卣》、《天问》)。后来,周大夫詹桓伯曾经如数家珍般津津乐道于周的疆土,他说:“我自夏以后稷,魏、骀、芮、岐、毕,吾西土也。及武王克商,蒲姑、商奄,吾东土也。巴、濮、楚、邓,吾南土也。肃慎、燕亳,吾北土也。”(《左传》昭公九年)“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诗经·北山》)在周代广为流传,可见周王是最高土地所有者的观念是深入人心的。

周王室所有“溥天之下”的土地可以分三部分:一是王畿地区由王室派官征集诸宗族的力量直接经营的王田,或称籍田。二是王畿以外地区的土地分封给诸侯,建立封国。三是周王将一小部分土地直接赏赐给王朝卿士和一些具有特殊身份的中小贵族,为其领地。因此,诸侯和王朝世卿就是第二个层次的土地占有者。彝铭有不少这方面的材料,如:

王俾大保,易(锡)休余土。(《大保簋》)

令作册折兄〔贶〕望土于相侯。(《折觥》)

王自(?)吏(使)赏毕土,方五十里。(《召卣》)【69】

除了“易(锡)土”(《宜侯矢簋》)、“赏土”、“兄(贶)土”的记载以外,彝铭还有周王赏赐贵族若干“田”的记载。例如,名克者是孝王、夷王时期的著名武将,曾任“师”和“善夫”之职,周王赐予寒山、(?)原等七处田地(《大克鼎》)。夷王时的武将名敔者,因讨伐进犯的南淮夷有功,曾被“易(锡)田于(?)五十田,于早五十田”(《(?)簋》)。《诗经》亦有关于周王赐以田土的记载,如“王命召伯,彻申伯土田”、“王命召伯,彻申伯土疆”(《崧高》),“告于文人,锡山土田。于周受命”(《江汉》),“王锡韩侯,其追其貊,奄受北国,因以其伯。实墉实壑,实亩实藉”(《韩奕》)等。周代册封诸侯时,周王赐予土地是分封的一项重要内容。所谓“封畛土略”、“土田陪敦”(《左传》定公四年),乃是诸侯立国之本。春秋初期,管仲曾说到周王所封齐国疆域的情况:“赐我先君履,东至于海,西至于河,南至于穆陵,北至于无棣。”(《左传》僖公四年)杜注:“履,所践履之界。”周王在分封诸侯和赏赐大贵族时,所赐予王畿及其附近地区的土地多言明田土数量,而较远的封国则只是划定其大致范围。春秋时代楚国的无宇说:“天子经略,诸侯正封,古之制也。封略之内,何非君土?食土之毛,谁非君臣?”可见诸侯在自己的封域内也有土地占有权。

诸侯国的卿【70】和大夫构成了周代土地占有者的第三个层次。他们的土地来源于公侯的封赏。如:

公侯易(锡)亳杞土、鸟(?)土。(《亳鼎》)

伯氏曰:“不(□)!女小子,女肇诲(敏)于戎工,易(锡)女弓一,矢束,臣五家,田十田。”(《不(□)簋》)

公叔初见于卫,贤从,公命事,畮(贿)贤百亩、粮。(《贤簋》)

前引《亳鼎》约为穆王或共王时器,鼎铭除记载某位公侯赐予名亳者两处土地以外,还记载公侯赐予他两处田禾。《不(?)簋》约为夷王时器(或说为宣王时器),铭记名不(?)者因伐猃狁有功而被赐予“十田”。《卯簋》为共懿时器,所载荣伯是当时的王朝卿士,似曾任司工之职,他赐予名卯者四处田地。《贤簋》是西周早期的卫国之器,贤盖为卫国大夫,所受赐者当为百亩之田和粮食两项。

士和家臣在贵族等级中的出现是很早的,但作为一个社会阶层,其兴起可能是西周中期以后至春秋时代的事情。彝铭所载有“鲁士(?)父”(《鲁士簋》)、“鲁士商(?)”(《商(?)簋》)、“士父”(《士父钟》)等,皆为士某之名;另外,还有“者(诸)士”(《子璋钟》)、“庶士”(《沇儿钟》)、“胤(俊)士”(《晋公(?)》)等,皆为士的复合称谓。周代的士多为卿大夫贵族的支系庶子,但值得注意的是,殷代的故家大族入周后进入了士的阶层。周厉王所作的《胡簋》云:“余以(?)(义)士献民,称盩(调)先王宗室。”所云“义士献民”即《逸周书·商誓》的“百姓里居(君)献民”、《诗经·文王》的“殷士”。周王朝让其“宅尔宅,畋尔田”(《尚书·多方》),殷的故家大族所拥有的田地数量并没有大的变化。《仪礼》和《礼记》中有不少关于士的礼仪情况的说明,仅篇目就有《士冠礼》、《士昏礼》、《士相见礼》、《士丧礼》等。这些记载多少反映了作为周代贵族一个层次的士的礼仪情况,也说明他们是有一定经济实力的。古代文献有“士食田”(《国语·晋语四》)、“士有朋友”(《左传》襄公十四年)、“士有隶子弟”(《左传》桓公二年)、“士田十万”(《左传》哀公二年)等说法,士所拥有的土地数量因人而异,没有统一规定。诸侯、大夫的家臣往往称为宰,有些宰是由士来充当的。《矢人盘》有“宰德父”,为散氏“有司十夫”之一。《鲁宰驷父鬲》有“宰驷父”,为鲁国之宰。《左传》成公十七年:“施氏卜宰,匡句须吉。施氏之宰,有百室之邑。与匡句须邑,使为宰。”宰的经济与大夫很有关系,故《礼记·曲礼》云:“问大夫之富,曰:有宰,食力”。《国语·晋语四》云:“官宰食加。”韦注:“官宰,家臣也。加,大夫之加田。”宰的地位与士相近,《公羊传》隐公元年谓“宰,士也”,《礼记·曲礼》郑注谓“宰,邑士也”,皆为其证。家臣亦称为“家大夫”(《礼记·檀弓》)或“陪臣”(《论语·季氏》),其地位和宰相近。《礼记·礼运》讲贵族按等级占有土地的情况,谓“天子有田以处其子孙,诸侯有国以处其子孙,大夫有采以处其子孙,是谓制度”。士和家臣非必为大夫之子孙,但其地位在大夫之下,为土地所有制中最末一级的贵族,则无可怀疑。

经营各级宗族贵族所拥有土地的基层单位称为邑、里或书社。邑的范围有“十室之邑”、“百室之邑”(《穀梁传》庄公九年),或谓“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周礼·小司徒》),一邑约有二三十家。贵族往往拥有数十至数百邑,如齐国(?)叔曾被“侯氏易(锡)之邑二百又九十又九邑”(《(?)镈》);齐国大夫伯氏曾被管仲剥夺去骈地之邑“三百”(《论语·宪问》);卫国大夫免余被赐予六十邑,他以“唯卿备百邑”(《左传》襄公二十七年)为理由辞谢,不得已而只受纳三十邑;宋左师向戌因弭兵有功而请赏,“公与之邑六十”(《左传》襄公二十七年);鲁国费邑之宰南遗曾被赐予“东鄙三十邑”(《左传》昭公五年)。和邑相类似的基层单位是书社。相传武王灭商以后,“裂土封诸侯,士卒坐陈者里有书社”(《商君书·赏刑》),或谓“诸大夫赏以书社”(《吕氏春秋·慎大》)。《左传》昭公二十五年“请致千社”,哀公十五年“书社五百”,杜注皆谓“二十五家为社”,其说或当近是。《周礼·遂人》云“五家为邻,五邻为里”,里与书社的户数是一致的。这些为贵族所拥有的邑、里、书社或称为“采”。成王时器《中方鼎》谓“兹(?)人入事易于武王作臣,今兄(贶)(?)女(?)土,作乃采”,即指以“(?)土”为名中者的采邑。《(?)卣》所谓“易(?)采”即赐名(?)者以采邑。由于“采”均经正式封赐,所以《尔雅·释诂》郭注谓“官地为采”。

关于周代的邑、书社内部的土地占有和分配情况,孟子以“井地”之说加以概括,战国秦汉间人又依据孟子之说提出“井田”这种制度。【71】《孟子·滕文公上》说:

《诗》云:“雨我公田,遂及我私。”惟助为有公田。由此观之,虽周亦助也。……夫仁政必自经界始。经界不正,井地不均,谷禄不平。是故暴君污吏必慢其经界。经界既正,分田制禄可坐而定也。……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所以别野人也。

孟子去古未远,他的说法应当基本上反映了周代社会基层单位的土地情况。【72】“方里而井,井九百亩”的说法尽管未免有些绝对化、理想化,但是井字形的田地区划在许多地区都是可以实行的。在井田制度下,农民所占有“私田”的数量相等,这和古代家族公社以及农村公社的平均分配土地有着渊源关系。【73】《周礼》所载授田制度可能是实行井田制的邑、里、书社内部土地分配的情况。《小司徒》云“乃经土地而井牧其田野,九夫为井,四井为邑”,指将土地先疆理区划,然后进行分配。分配的情况则如《大司徒》所云:“凡造都鄙,制其地域而封沟之,以其室数制之。不易之地家百亩,一易之地家二百亩,再易之地家三百亩。”这种分配方法在平坦之地是可行的,即如《汉书·食货志》所云“此谓平土可以为法者也。若山林薮泽原陵淳卤之地,各以肥硗多少为差”。这种授田方式和古代家族公社以及农村公社的土地分配是一致的,但《周礼》将其置于王权之下,已经把它纳入周代贵族土地占有制的体系之中,而在周代土地制度中很难找到游离于贵族土地占有制之外的、作为土地公有制形态的农村公社的土地,因为这种原生形态的农村公社已经成为各级贵族的采邑,原来农村公社的田地变成了井田,亦即各级贵族的禄田,孟子所说的“井地不均,谷禄不平”就是这种情况发展的结果。需要特别指出的一点是,在分封制度基础上所形成的多层次的贵族土地占有,跟后世的贵族土地私有尚有不少区别。贵族的田地可以用来封赏,这在彝铭里面有不少记载,《曶鼎》还记载了用田赔偿的情况。西周中后期以来,虽偶有土地交换的现象,如《格伯簋》、《卫盉》、《卫鼎》等铭文所载,但是“田里不鬻”(《礼记·王制》)的原则仍在社会上占有主导地位。西周时期的贵族所拥有的土地还不具有很多的私有成分。

四、西周时期社会结构的特征

我国古代历史发展过程中,周代的社会结构颇具特色。它既和原始氏族时代以及殷商时代的情况有别,又跟绵亘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时代的情况不同。它虽然继往开来,但却又自成体系。

就周代社会结构的主要方面而言,无论是政治、经济,抑或是文化,都笼罩在一片橙黄色的柔和之光中,这是传统的血缘关系还在顽强地发挥影响的结果。从分封制和宗法制实施的情况看,它们的一个重要前提是以血缘关系来辨别亲疏,然后再依此来确定人们的社会地位。《诗经·灵台》写文王营造台囿的情况,其中说,“经始灵台,经之营之。庶民攻之,不日成之。经始勿亟,庶民子来”,言庶民为文王劳作犹子事父一样踊跃。《诗经·七月》是著名的周代农事诗,其中描写一年农事之后,农民们“朋酒斯飨,曰杀羔羊。跻彼公堂,称彼兕觥,万寿无疆”,朱注:“公堂,君之堂也。”民众和采邑主觥筹交错,颇为融洽。过去以为这些全是对贵族残酷压迫农奴的粉饰之辞,现在看来未必完全如此。和后世地主对农民的压迫方式相比,周代贵族更强调保持血缘的传统联系。民众不仅聚族而居,而且要“族葬”(《周礼·墓大夫》)。《礼记·坊记》:“因其酒肉,聚其宗族,以教民睦也。”汉朝人认为“殷道亲亲,周道尊尊,其义一也”(《史记·梁孝王世家》),周代的等级制度贯穿着血缘亲属关系的影响,贵族之间的以及民众和贵族之间的和睦气氛有利于周王朝统治的稳固。

周代社会结构是开放型的,它在各个方面所注重的是“分”而不是“合”。分封诸侯是周代最重要的措施,周王朝将尽量多的子弟、亲戚分出去建立诸侯国。在实行宗法制的过程中,从强宗大族里繁衍出数量众多的支系小宗,支系小宗随即相对地成为大宗,再繁衍出下一个层次的支系小宗,这种繁衍就是连锁式的分裂增长。就井田制度而言,其基本点依然是“分”,即划分出井田,分别出公田和私田。这些和殷代社会结构的情况相比,有着明显的差别。殷代注重商族和商王朝自身力量的发展,靠自身的凝聚力形成方国部落联盟,这种结构形式是内聚型的。周代开放型的社会结构表明周王朝比夏商王朝具有更强大的实力。夏商时期的都邑数量很少,到了周代则数量巨增,呈现出星罗棋布的状态。在周代,各地的经济文化联系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加强。殷代的甲骨文字目前仅集中出现于殷墟一地,而周代的青铜器铭文则遍布四面八方。周代开放型的社会结构大大推动了中国古代文明发展的历史进程,它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中国古代方国部落的闭塞状态。

在宗法封建制度下所形成的多层次的具有稳固隶属关系的等级制度是周代社会结构的重要特征之一。孟子说周王朝与诸侯、卿士的爵位等级状况是“天子一位,公一位,侯一位,伯一位,子、男同一位,凡五等也”;各诸侯国的情况是“君一位,卿一位,大夫一位,上士一位,中士一位,下士一位,凡六等”(《孟子·万章下》)。等级制度不仅存在于贵族之间,而且及于民众,所谓“王臣公,公臣大夫,大夫臣士,士臣皂,皂臣舆,舆臣隶,隶臣僚,僚臣仆,仆臣台”(《左传》昭公七年),就是一个明证。除了人们的社会地位之外,其他如土地的拥有、朝聘盟会、婚丧祭祀、衣服宫室、车马器物等都有严格的等级区别。夏商时代虽然也有等级出现,但层次区别不明显,也没有稳固的隶属关系,和周代的严密等级制度相比不啻是小巫见大巫了。周代的等级制度和秦以后封建专制制度下的等级制度亦有不同。在封建专制制度下,“君”只有一个,那就是“天子”——亦即皇帝。然而周代的“君”并不限于周天子,在周代,诸侯是卿大夫之君,卿大夫是士、家臣之君。周代的等级制度和以前联盟制中的等级也不同。夏商时代的方国部落联盟中,君臣关系并不明确;到了周代,不仅君臣关系十分鲜明,而且遍及于贵族的各个层次之间;秦以后的专制制度从理论上说所有臣民都只对“天子”这一个君负责,君权已经从周代的各个贵族层次间集中于最高层次的一人之身。在中国古代政治结构演变的历史进程中,周代的等级制度具有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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