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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章 下篇1977—1982:邓小平推动历史转折打开新路(25)

11月2日,邓小平在中共中央党政军机关副部长以上干部会上号召高级领导干部要为改革党的领导体制作出表率,明确提出废除领导干部职务终身制,实行干部退休制度,设立顾问制度作为过渡形式,尽快改变机构臃肿人浮于事的状况。

1980年2月,中共十一届五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改草案。4月,中央政治局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丧失工作能力的老同志不当十二大代表和中央委员会候选人的决定》。5月,提出党内生活、社会生活都要肃清封建主义影响的任务。所有这些,都为党的领导体制的改革,奠定了重要基础。

8月18日邓小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的讲话《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纲领性文件,对党和国家领导体制改革问题作了系统、全面的论述。

邓小平在讲话中指出了党和国家领导制度进行改革的原因和目的。他指出,党和国家现行的一些具体制度中,还存在不少的弊端,妨碍甚至严重妨碍社会主义优越性的发挥。如不认真改革,就很难适应现代化建设的迫切需要,我们就要严重地脱离群众。改革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不是要削弱党的领导,涣散党的纪律,而正是为了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坚持和加强党的纪律,正是为了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加速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

邓小平在讲话中列举了作为政治体制核心的党和国家领导制度、干部制度存在的五大弊端:官僚主义现象,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家长制现象,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现象和形形色色的特权现象。对于这些弊端的危害和产生这些弊端的根源,邓小平进行了具体深刻的分析。

邓小平在讲话中还谈了几个“正在考虑逐步进行的”重大改革。

第一,中央将向五届人大三次会议提出修改宪法的建议。要使我们的宪法更加完备、周密、准确,能够切实保证人民真正享有管理国家各级组织和各项企业事业的权力,享有充分的公民权利,要使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真正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要改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等等。关于不允许权力过分集中的原则,也将在宪法上表现出来。

第二,中央已经设立了纪律检查委员会,正在考虑再设立一个顾问委员会(名称还可以再考虑),连同中央委员会,都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明确规定各自的任务和权限。

第三,真正建立从国务院到地方各级政府从上到下的强有力的工作系统。今后凡属政府职权范围内的工作,都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讨论、决定和发布文件,不再由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发指示、作决定。

第四,有准备有步骤地改变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经理负责制,经过试点,逐步推广。分别实行工厂管理委员会、公司董事会、经济联合体的联合委员会领导和监督下的厂长负责制、经理负责制。

第五,各企业事业单位普遍成立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会议。

第六,各级党委要真正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重大问题一定要由集体讨论和决定。决定时,要严格实行少数服从多数。

邓小平的这个讲话,在党内外引起了广泛而强烈的反响,标志着中国共产党政治体制改革的纲领已经提出,基本决策已经形成。

十七、指导公开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主犯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逐步恢复和国家立法与司法工作的不断加强,公开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主犯的问题,逐步提上了党和国家的议事日程。

1979年8月,中共中央主持召开全国对林彪、“四人帮”集团两案审理座谈会,初步讨论了两案审理将会涉及的一些问题。9月3日,中央政治局常委召开会议,听取胡耀邦代表中央两案审理小组的汇报。邓小平发表重要讲话。他说:应该判刑的人中,有些人罪很大,是要判无期徒刑的。判刑人的多少,判几个人,要看罪行。黄、吴、李、邱,还有陈伯达可算一案。王、张、江、姚也作为一案。把他们作为篡党夺权、阴谋政变的集团案子来处理。不要一个人一个人地去判,按集团案把起诉书写出来。审判的时候注意把他们的主要罪行,即祸国殃民的罪行写出来就行了。其他小的罪行不一定写那么细。不在于列多少条罪行,关键在于他们祸国殃民、阴谋政变、篡党夺权。

邓小平关于两案审理基本原则的讲话,得到了中央常委的赞同。

1980年3月底,中共中央书记处讨论了两案审理问题,作出以下决定:(1)两案领导小组对案子抓到底;(2)中央政法委抓两案审理的程序,要严格按司法程序办事;(3)对“四人帮”专案要专门组织一个预审班子,由公安部负责。

9月4日和5日,中共中央书记处会议讨论、制订了两案审理方案,准备提交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审核。

9月8日,华国锋、叶剑英、邓小平、李先念、胡耀邦等在人民大会堂福建厅听取彭真的汇报。彭真说:十名主犯的罪行基本查清了。一边是黄、吴、李、邱加江腾蛟,江腾蛟是“三国四方”会议确定谋害毛主席的指挥官。一边是“四人帮”加陈伯达,陈伯达同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罪行都分不开。五加五共十个人。送常委的起诉书(草稿),拟判十个人,除江腾蛟外,九个都是举世瞩目的。其他人另外审判,由最高人民法院、地方法院和军事法院分批陆续审判,十个人判了,其他人的问题就好解决了。

彭真接着说:“起诉书不涉及路线问题,工作上的错误包括党纪、军纪、政纪问题都不涉及。这次审判只审罪行,历史问题也不涉及。”

彭真提出:“何时审,请中央决定。我主张尽快审判。”

听完彭真的汇报,邓小平说:“这个起诉书可以用。不能有一丝虚假,不能侥幸。这次会议后,要扩大范围,征求党外人士的意见。”邓小平还交代:“这两个案子不要低估林彪反革命集团的罪过,林彪是掌握枪杆子的,比笔杆子不会差。黄永胜等人有功,量刑可以轻一些,不能减罪。成立特别法庭,一审终审。”

9月26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通知。通知指出:“依法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是全党、全军、全国人民的强烈愿望。现在预审工作已经结束,案件已送到检察院,预定在10月间提起公诉,依法审判。”

9月29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通过《关于成立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检察厅和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检察、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的决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对案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的基础上拟制了起诉书,确定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的十名主犯江青、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陈伯达、黄永胜、吴法宪、李作鹏、邱会作、江腾蛟提起公诉。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主犯林彪、康生、谢富治、叶群、林立果、周宇驰已经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本案其他人犯另行处理。

起诉书列举两个反革命集团“诬陷、迫害党和国家领导人,策划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迫害、镇压广大干部和群众”;“谋害毛泽东主席,策动反革命武装政变”;“策动上海武装叛乱”等四大罪状,共48条罪行。起诉书指出:他们所犯的罪行都有大量确凿的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条关于适用法律的规定,特别检察厅确认,十名主犯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别犯有颠覆政府、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罪,反革命杀人、伤人罪,反革命诬告陷害罪,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罪,反革命宣传煽动罪,刑讯逼供罪,非法拘禁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1980年11月20日,特别法庭在北京市正义路1号正式开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兼特别法庭庭长江华宣布开庭后,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兼特别检察厅厅长黄火青宣读起诉书。

江华宣布:对本案十名被告人,将由第一审判庭和第二审判庭分别进行审理。由第一审判庭审判的被告是:江青、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陈伯达;由第二审判庭审判的是黄永胜、吴法宪、李作鹏、邱会作、江腾蛟。

为了做到依法审判,特别法庭早在11月10日送达起诉书副本给十名被告时,就告知他们有辩护权,并可以委托律师辩护。被告陈伯达、吴法宪、李作鹏、江腾蛟先后提交了委托律师的申请书,姚文元要求法庭为他指定辩护律师。江青起初要求委托律师辩护,她要求给她推荐的律师代她在法庭上讲话和回答问题,这个无理要求遭到拒绝后,江青放弃了对辩护律师的申请。其他四名被告没有提出委托律师的申请。特别法庭向提出要求的被告推荐了来自北京、上海、武汉、西安等地富有经验的律师。从11月13日起,被委托或法庭指定的律师开始同被告接触。

从1980年11月20日开始开庭,到1981年1月25日正式判决为止,审判前后经过两个月零五天。其间,特别法庭第一审判庭和第二审判庭分别开庭,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被告人最后陈述。

在法庭调查阶段,特别法庭共进行了33次法庭调查,对起诉书指控的10名被告的犯罪事实,逐一进行调查,当庭核对证据。特别法庭审查了各类证据873件次,当庭向被告出示和宣读的证据、证词共651件,通知和传唤证人和受害人49人出庭作证。

在法庭辩论阶段,特别法庭共进行了9次法庭辩论,保证了十名被告充分行使辩护的权利。姚文元讲了7点意见,王洪文作了1次辩解,陈伯达讲了约1小时,黄永胜讲了约3小时,李作鹏对3个问题作了辩解,吴法宪、邱会作、江腾蛟都表示低头认罪没有辩护,张春桥在法庭辩论时始终不语。

在法庭辩论中,10位律师恪尽职责,依据事实和法律为被告人辩护。

律师甘雨霈、傅志人在辩护词中说:陈伯达早在1970年庐山会议时就已经被揭露,此后六年时间里,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一系列重大罪行,陈伯达都没有参与。

律师韩学章、张中在辩护词中说:起诉书控诉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犯有策动上海武装叛乱的罪行,根据法庭调查,已经证明张春桥、王洪文是上海反革命武装叛乱的策动者,被告人姚文元对这一罪行不应负刑事责任。

律师马克昌、周亨元在辩护词中说:吴法宪对私自把空军的指挥大权交给林立果和交权后产生的严重后果,负有不可推卸的罪责。但是,法庭调查证明,吴法宪当时并不知道林立果利用他交给的权力,组织“联合舰队”,进行反革命武装政变的准备,因此,他对林立果的这些反革命罪行不应直接承担罪责。

律师张思之、苏惠渔在辩护词中说:李作鹏向黄永胜密报了毛主席南巡的谈话,但是,没有证据证明他的目的是促使林彪下决心采取行动杀害毛泽东主席;也没有证据证明他参加了杀害毛泽东和南逃广州、分裂中央的阴谋策划活动。

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之后,第一、第二审判庭分别进入被告人最后陈述阶段。

江青因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中,攻击诬蔑法庭和法庭工作人员,扰乱法庭秩序,被责令退庭,就没有再给她陈述机会。

张春桥始终不语。

姚文元表示:原来准备要讲的,就是刚刚在法庭辩论中讲的那几点。

王洪文表示:认罪,希望给他一条悔过自新的路。

陈伯达请求对他宽大处理。

黄永胜说:“惟有赭衣供庾病,不曾涓埃答人民。”

吴法宪表示:认罪,希望给自己一条悔改自新之路。

李作鹏陈述了四点意见为自己辩护。

邱会作向法庭宣读了认罪书。

江腾蛟表示:老老实实认罪伏法。

这样,第一审判庭和第二审判庭在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被告人最后陈述终结后,审理阶段就结束了。此后,特别法庭休庭,准备作最后的判决。

1981年1月,特别法庭全体审判人员依法开始对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被告人最后陈述等进行评议。

特别法庭根据法律规定和查明的事实,1月23日作出判决,并拟就了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兼特别法庭庭长江华,副庭长伍修权、曾汉周、黄玉昆以及31名审判员共同签署的“特法字第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判决书》。

1月25日上午,特别法庭开庭,进行公开宣判。江华庭长、伍修权副庭长向十名被告宣读了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特法字第一号”判决书。

特别法庭确认:以林彪为首的反革命集团和以江青为首的反革命集团,都是以夺取党和国家最高权力为目的而进行阴谋活动的反革命集团。这两个反革命集团有共同的推翻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即无产阶级专政(包括国家机构、军事机关,在本案中也包括上述机构的领导力量中国共产党)的犯罪动机和目的,有共谋的犯罪行为,形成了一个反革命联盟。

被告人江青、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陈伯达、黄永胜、吴法宪、李作鹏、邱会作、江腾蛟和已经死亡的林彪(原中共第八、九届中央委员会副主席,国防部部长)、康生(原中央文化革命小组顾问,中共第十届中央委员会副主席)、谢富治(原中共第九届中央政治局委员、公安部部长)、叶群(原中共第九届中央政治局委员,林彪之妻)、林立果(原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司令部作战部副部长,林彪之子)、周宇驰(原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司令部办公室副主任),都是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的主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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