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金朝灭亡、河南空虚的情况下,南宋出兵收复河南、三京的动机不能说错,士兵作战尚称勇敢,其失败原因在于南宋主战派对蒙古军的强大没有足够的认识,对其蓄谋已久的侵略野心和阴谋,缺乏足够的警惕,加上仓促进兵,各种准备特别是粮饷严重不足,从而再一次重蹈自北宋雍熙北伐以来的一系列民族战争中因军饷不继、敌情不明而遭到溃败的覆辙。
南宋收复河南、三京之地的失败,后果十分严重,正如有的学者指出:首先,它激化了与蒙古的矛盾,为蒙古大举进攻提供了口实,给南宋提早带来了边患。蒙古垂涎南宋由来已久,宋蒙联合灭金使双方关系暂时得到缓和,但蒙军的北撤不过是待机而动,它绝不可能与南宋保持长时期的和平,“端平入洛”正中其计,从此开始了长达半个世纪的侵宋战争。其次,它极大地削弱了南宋的国防力量。由于入洛的溃败,宋军伤亡惨重,大量器甲、舟车、和粮食,悉委敌境,造成江淮空虚,无以守御。第三,它加深了统治集团内部的纷争,导致人心涣散。入洛失败后,反对出师河南的官员不是总结经验教训,精诚团结,一致对敌,而是再一次互相攻击,主战者固然消极灰心,主守者也提不出任何良法,造成朝政的更大混乱。
三、注意择相,重用老臣
理宗亲政前期,南宋在抵御蒙古军队南侵的同时,在内政方面进行了若干整顿,特别是重视对宰相的选择,纠正了以往长期独相的局面,重用老臣,则是他任相的一个重要特点。
在这段时间里,先后被擢为宰相的有郑清之、乔行简、李宗勉、史嵩之、范锺、杜范、游似、谢方叔、吴潜等九人。他们基本上都是年过六旬的老者。
郑清之参预了史弥远的废立阴谋,既得到史弥远的器重,也受到理宗的信赖。绍定六年(1233)史弥远死,郑清之即由参知政事进为右相兼枢密使。
他主持朝政以后,一反史弥远独断专行的做法,“不好立异”,积极配合理宗的“更化”措施,将真德秀等人召回朝廷,委以重任。郑清之还投理宗所好,改变过去对金妥协屈辱的态度,支持出兵收复河南、三京。正因为如此,所以“端平入洛”失败后,郑清之不仅没有丢官,反而在端平二年(1235)六月,由右相升任左相。三年三月,襄阳失陷。四月,理宗被迫以开边下罪己诏,说:“欲图绍复之功,岂期轻动于师干,反以激成于边祸,至延强敌,荐食神州……皆由朕责治太速,知人不明,误信佳兵之言,弗思常武之诫。拊心若厉,欲悔何追。”既然皇帝也作了自责,郑清之继续为相就显得不合时宜,八月,他以“天变”为由被罢去相位,以观文殿大学士提举宫观。郑清之虽然被罢相,但理宗对他仍眷恋有加,诸如赐楮钱、赏宅第、加官等恩赏络绎不绝。
淳佑七年(1247),边事转急,宰相史嵩之、范锺等力主和议,许多官员害怕与蒙古作战而不愿出任边帅,理宗只得起用支持过抗金的郑清之第二次为宰相,以鼓励士气。十一年十一月,郑清之病死,前后为相时间长达九年之久。
综观郑清之的两次任相,并无突出的政绩可言,后来他虽然因积极支持收复三京而获得理宗重用,可是在军事上没有取得任何成就。惟其对人比较宽厚,与前相史弥远相比,似乎是一个“谦谦君子”。郑清之不仅自己比较宽厚,而且也要理宗“仁厚”,这实际上是反对理宗对贪官污吏的惩治。理宗朝前期整顿吏治成效甚少,与郑清之的当政不无关系。
与郑清之第一次出任左相的同时,理宗把年已七十九岁的知枢密院事兼参知政事乔行简擢为右相。郑清之主战,乔行简主守,两人不相能。郑清之第一次罢相不久,理宗升乔行简为左相,并让其独相三年。嘉熙四年(1240),乔行简以八十五岁的高龄辞去相位,成为有宋一代实际掌权年龄最大的宰相。史称乔行简“历练老成,识量宏远,居官无所不言,好荐士”,但他毕竟已是耄耋之人,受精力所限,为相的六年间,在政治上也看不到有大的作为。
嘉熙三年(1239)正月,李宗勉自参知政事除左相,为相仅两年,就死于任上。在理宗一朝的宰相中,李宗勉不仅“守法度,抑侥幸,不私亲党,召用老成,尤乐闻谠言”,有“公清之相”的美称,而且多次直言极谏,略无所避。
李宗勉是开禧元年(1205)的进士,据此推算,他拜相时年龄大约也在六十岁以上,因为除相时间短,也无多少政绩可言。
与李宗勉除左相的同时,史嵩之由参知政事、京湖安抚制置使除右相兼枢密使,督视两淮、四川、京湖军马。此后任相时间长达八年,其中独相三年。南宋人对史嵩之的评价不高,有着多种原因:一是他主和,时人将“端平入洛”的失败原因归结于史嵩之的不肯运粮。二是他秉性倔强,无论与同僚或太学生都搞不好关系。三是他善荐士,但不荐私人,因而遭到一些族人的肆意诋毁,在形象上所受到的损害更大。四是他是史弥远之侄,时人对史弥远的不满情绪,往往发泄到他的身上。淳佑四年(1244)史嵩之遭父丧,在理宗“累赐手诏,遣中使趣行”的情况下,被起复为右相兼枢密使,这种情况在宋代本是一件平常之事,但反对者却借此大做文章,太学、武学、京学、宗学四学学生共三百三十九人,分别联名上书,群起攻击史嵩之的起复,造成一场轩然大波。史嵩之自知反对者甚众,六次上书请求辞去相位,理宗迫于舆论,只得以终丧为由将他罢废。淳佑六年十二月,史嵩之致仕,赋闲十三年后,病死。
实际上,由于史弥远“待族党加严”,进士出身的史嵩之即使有事求援,“而莫能自通”,“夤缘转闻,因得一见。留饭终席,不敢发一语”。因此,他的进身与史弥远并无很大关系。史嵩之虽非贤相却算得上是一个能吏,无论在经理屯田,守卫襄阳,破蔡灭金,解庐州、黄州之围,都督江淮、京湖、四川军马,推荐人才等方面,都有出色的成绩。特别是在用人方面,史言其“荐士三十有二人,其后董槐、吴潜皆号贤相”。他在宰相任上,京湖用孟珙,四川用余玠,他们两人在抵御蒙古的南侵中都作出了重大贡献。至于端平元年的“不肯运粮”,也有其具体原因,这正如他在拒绝筹划粮饷的奏疏中所说,当时的荆襄地区,“连年水潦螟蝗之灾,饥馑流亡之患,极力振救,尚不聊生”,哪里还有能力为别路军队千里供粮!
淳佑四年(1244)十二月,以同知枢密院事杜范为右相兼枢密使,以参知政事范锺进拜左相兼枢密使。杜范是一个直臣,见识卓绝,风节凛然,但已是六十三岁的老人,为相仅三个多月就病逝。范锺除相一年多后,也以老病罢归,人称他“与杜范、李宗勉齐名”。他们两人,在相位的时间毕竟短暂,皆“无赫赫可称”。游似在淳佑五年以参知政事除右相兼枢密使,他与杜范、范锺一样,因年事已高,在任相的一年零四个月中,竟十次上章乞归田里,实际上恐怕并没有真正赴任视事。
淳佑十一年十一月,谢方叔与吴潜同时被任命为左、右相。谢方叔才德平平,为相四五年,并无足以称道的相业。吴潜是一位有才能的大臣,他的保蜀之方,护襄之策,防江之算,备海之宜,乃至对人才的选拔,都有独到的见解,被人称为“贤相”。但他这次任相时间只有一年,所受掣肘又多,所以也不可能有大的作为。
另有崔与之、赵葵两人,虽有除相之命,但未赴任。
崔与之历仕光、宁、理三朝四十七年,既不媚事权相,也不入理学宗派,历任广西提点刑狱、权工部侍郎、淮东制置使、四川安抚制置使等职,以清正廉洁、关心民瘼、淡泊名利着称,在抗金备边中也成绩卓着,尤其在治蜀时,招纳归正金人,增加战马和府库积蓄,加强边备,赈济灾民,推荐人才等方面皆作出了突出贡献,是南宋中后期难得的一位德、才俱佳的大臣。崔与之有一座右铭:“无以嗜欲杀身,无以财货杀子孙,无以政事杀民,无以学术杀天下后世。”足见他见识之远,志向之高,所持操术趋向绝非一般理学家们可以企及。端平三年(1236),七十七岁的崔与之被除为右相兼枢密使,可惜他年事已高,对政治已力不从心,因而不顾理宗十余次的征召,始终没有接受除命。
赵葵乃宁宗朝抗金名将赵方的次子,与其父及兄赵范长期战斗在抗金前线,屡立战功,特别在平定李全之乱中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后来,赵葵在垦田、治兵、备边中也成绩卓着,因而官至枢密使兼参知政事。淳佑九年(1249),被理宗除为右相兼枢密使,终因“言者以宰相须用读书人”而未能赴任。
从历史上看,“明君”与“贤相”是一种相辅相成和相得益彰的关系,理宗在他亲政前期,政治上尚有所作为,因而所择宰相大多为一时人选。但是,由于宋代官僚机构中存在着相互制约的体制,在南宋后期政治混乱、清谈盛行的形势下,宰相如果得不到皇帝的极度信任,实很难有所作为。加上所择宰相都是老人,他们精力不济,“事多遗忘”,面对千疮百孔的社会现实,就更加显得无能为力。
四、整顿吏治,减少冗滥
贪赃枉法始终是宋代吏治中的一大痼疾,两宋法律虽对其治之甚严,但由于政治黑暗,加上最高统治者对士大夫的一味宽厚,实际执行情况却大不然,贪官污吏越来越多,进入南宋情况更加严重。对此,李心传有一段扼要的论述,他说:自祖宗开基,首严赃吏之禁,重者辄弃市。真宗以后,稍从宽贷,然亦终身不用。建炎二年春,高宗复诏:赃罪明白者不许堂除及亲民差遣,犯枉法、自盗,罪至死者,籍其赀。四年秋,诏:自今犯赃免死者,杖脊流配……然髙宗性仁厚,但行之数人而止。七年秋,永嘉令李处廉贷死,籍其赀,自是为例……淳煕五年,上既申保任京官连坐之罚,十年夏,又诏:“自今自盗、枉法赃罪至死者,籍其赀,仍决配,不以秩位之髙下,形势之轻重,朕将一概施行。”……然亦未尝有决刺者。庆元元年,倪正父为吏部侍郎,建言:“今之达官贵人,赃以万计,监司、台谏按发,不过放罢。前之行遣既不究实,后之辨雪遂得有辞。请自今以贪墨闻者,虽未欲送狱根勘,亦合差官究实惩治,庶几大赃治而小赃惩。”其后亦不克举行。嘉泰二年冬,言者又论:“臣僚赃累巨万,具载章疏,投闲数月,便得祠禄,请自今皆须二年。”虽有是言,然台谏所论,或得于风闻,朝廷察其诬,未尝不擦拭也。
就这样,宋代对赃吏的惩治,由北宋初年的“弃市”——“终身不用”,逐渐放宽到南宋中期的既不下狱根治,也不没收赃财,只需“投闲数月,便得祠禄”这样宽恕的程度。到理宗朝,遂使官吏“贪浊成风,椎剥滋甚”,几乎达到无官不贪的程度。
为了扭转严重的贪浊之风,理宗亲制《审刑铭》,将官员犯入己赃与谋杀、故杀、放火等罪并列,表示要下决心严惩。理宗又接受右正言何琮的建议,下诏规定,凡是官吏犯赃罪,“即下所属州郡拘赃,听朝廷议罚”,如果赃已经移作他用,则“并籍其家”。淳佑二年(1242)四月,考功员外郎刘汉弼上吏部考功条法十六事,理宗立即命“付外施行”。四年正月,理宗亲自撰写《训廉铭》和《谨刑铭》,戒饬文武百官。其《训廉铭》说:《周典》六计,吏治条陈。以廉为本,乃良而循。彼肆贪虐,与豺虎均。肥于其家,多瘠吾民。纵逭于法,愧其冠绅。货悖而入,灾及后人。
我朝忠厚,黜贪为仁。资尔群辟,是训是遵。
铭词虽不雅驯,却道出了赃吏的贪残本质。此后,理宗又多次下诏严赃吏之禁。
朝廷对赃吏的惩治,与以前相比也严格了一些。端平元年六月,知安庆府林棐因“赃状显着”,首先受到惩处,被贬官三秩,“勒停送抚州居住,委官究实追赃”。二年四月,理宗下诏重新审查原四川制置使郑损在“丁亥之变”中丧师失地的罪行,发现他尚有“盗陕西五路府库财巨万”之罪,结果又受到“削官二秩,谪居温州,簿录其家”的惩处。淳佑三年四月,前知严州李弥高、赵与汶因“侵取酒息”,各夺官二秩。六月,嘉定知县旨枹、县尉赵与因赃罪除名勒停,并分别流一千里和五百里羁管。在这段时间里,从边帅到地方官,从一般官员到宗室,因贪赃枉法而受到惩处的人确实比过去严厉了许多。
冗官严重是南宋吏治中的又一个严重痼疾。据洪迈统计,光宗绍熙二年(1191),全国有京朝官和选人一万七千零二十八员,大、小使臣六千四百八十八员,合计为三万三千五百十六员,大大超过北宋治平四年(1067)的二万四千员之数。到宁宗庆元二年(1196),选人又增加了八百零一员,大、小使臣增加了八千七百四十八员,若包括当年的科举入仕和次年的奏荐恩泽,官员合计将达到四万三千余员。洪迈以为,当时冗官之多,已使南宋社会“病在膏肓,正使俞跗、扁鹊持上池良药以救之,亦无及矣”。
进入理宗朝,以恩泽入仕的人数继续大幅度增加,由于官多阙少,遂造成“六七人共守一阙”的局面。官僚队伍冗滥,不仅极大地加重了国家的财政负担,影响了办事效率,而且官员一旦得到差遣,为弥补长期待次、待阙所带来的经济损失,赴任后便加紧对百姓进行敲骨吸髓的剥削,这也是造成赃吏众多的一个重要原因。理宗亲政以后,为了抑制官吏冗滥的弊病,采取了一些措施。
首先,取消堂除,减少内降恩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