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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1章 日本《著作权法》修改“断代史”

随着新技术、新方法的不断涌现,围绕作品(著作)使用的权利者与使用者之间利害状况失衡的现象,著作权制度应运而生。与此相对,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全球著作权保护环境的不断变化,各国著作权制度也要跟着变化。不妨认为,在各种法律条文中,《著作权法》是修改最频繁的法律条文之一。日本《著作权法》的修改,就是比较典型的例子。

修法渐入“快车道”

日本在二战以前就有《著作权法》,二战以后,这部旧《著作权法》几乎以“休眠状态”延续到20世纪60年代末。日本现行的《著作权法》,是在1970年(昭和45年)全面修改旧《著作权法》的基础上形成的。从这一年起,包括2009年按惯例由国会提出的《著作权法》修改(以下简称“修法”)在内,总共18次(该数字还未将其他法律修改给《著作权法》带来的“连锁反应”式修改计算在内)。新《著作权法》从1971年1月1日开始实施,截至2009年,已有39个年头。39年修法18次,差不多每两年1次,这种修法速度可能在世界上也是绝无仅有的(见表1)。

从《修法表》中不难看到,以1984年(昭和59年)为转折,修法进入频繁时期。

特别是进入平成年(1989年为平成01年)以来,修法的速度进一步加快。在平成年已有的21年间,实际上修法13次,这就意味着只有8年没有修法。如果从修法条文数来把握修法的规模,那么,2009年由国会提出的修法条文数为历年之最。

也就是说,以2009年的大规模修法为代表,在18次修法中共有5次大规模修法,而其中4次都在平成年。

修法与时俱进

每次修法,都反映了当时的时代背景和时代需求。在这里不妨回顾一下。

在《修法表》中修改条文数位次排第7位的1984年修法,顺应了录音带(磁带)出租业兴起的形势。租书业和录音带在图书馆以租借形式的使用从前就有,但录音带出租业带来的问题是,家庭录音的不断扩大,造成了事实上的侵权。

在《修法表》中排第10位的1985年(昭和60年)修法,使编制计算机程序的权利在《著作权法》中获得应有的地位。从那时起,公众开始强烈地意识到计算机与著作权的关系。

在《修法表》中排第4位的1986年(昭和61年)修法,赋予有线放送(包括有线广播、有线电视和互联网)事业者和数据库以地位。此外,这次修法的另一个主题是创设了取代有线放送权的有线信息传播权。创设这个权利,是为了应对新的信息媒体与作品传播形式的变化,以新的姿态直面21世纪的课题。

在《修法表》中排第6位的1992年(平成04年)修法中,引入了个人录音录像补偿金制度。关于个人复制,1984年的修法围绕公众用自动复制机器进行的个人复制行为,设立了适用除外的条款。而1992年的修法范围更加广泛,出现了有关调整日常个人录音录像的权利者与使用者之间利益的条款。

在《修法表》中排第3位的1999年(平成11年)修法,围绕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 CT)、《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着重健全和完善日本国内的《著作权法》。为了与这些国际性条约接轨,尽管1997年(平成09年)修法创设了公众传播信息权及可以传播信息权,但由于技术手段的发展、权利管理信息的保护、公映权的扩大、出让权的重新设立等,1999年修法废止了长期悬而未决的关于演奏权限制的“附则第14条”。不仅如此,在有关使用回避技术保护手段的个人复制问题上,1999年修法设立了权利限制适用除外的条款。

在《修法表》与1985年并列排第10位的2000年(平成12年)修法,除了伴随日本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继续健全和完善有关条款以外,主要是完成面向视听觉障碍者的权利限制(点字数据或实时字幕的信息传输)、民事救助的完备工作等。随着互联网作品(著作)传播的普及,有关自动向公众传播信息的权利限制问题,开始成为修法的新课题。

在《修法表》中排第2位的2002年(平成14年)修法,由于此时日本已经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除了创设表演家人格权以外,还赋予无线放送(包括无线广播和无线电视)事业者、有线放送事业者以传播信息权。这也对自动向公众传播信息的普及产生了很大影响。

在《修法表》中排第8位的2003年(平成15年)修法,则以电影保护期的延长、教育机构的复制或教材的信息传输、教科书放大版的制作等为中心议题。

在《修法表》中排第9位的2004年(平成16年)修法,主要针对连环漫画租赁业的兴起,废止了租赁权适用除外的条款;新增了防止音乐磁带回流的措施以及强化罚则等。

在《修法表》中排第5位的2006年(平成18年)修法,突出的主题是对应“IP立体声双声道调频广播播放”,增设了在播放的同时对信息再传输的权利限制;并增设了有关录音图书自动向公众传播信息或机器保守管理的一次性复制的权利限制;增加了取缔违法复制品输出行为的条款以及强化相关罚则等。

“法”欲静而“修”不止

纵览1970年以来的历次修法,第一个共同点是修法多是为了应对以计算机为前提的数字技术作品(著作)的使用和基于互联网的网络使用(所谓的数字化、网络化)。伴随着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等国际性条约,日本国内《著作权法》不断健全和完善。其中,2002年修法,是为顺应数字化、网络化的潮流,中心议题是强化权利的保护。与此相对,也是时代背景使然,在2000年修法中,为了促进包括网络使用在内的数字内容的广泛使用,扩大了有关数字复制和自动向公众传播信息的权利限制范围。在日本政府公布的《知识产权推进计划2007》中,其“促进数字内容流通法制的完备”的条款,也表现了扩大权利限制的倾向。

第二个共同点也和数字化、网络化有很大关系,即有关个人复制的渠道问题几度成为修法的焦点。修法的对应之策有二:一个是把关于个人复制的权利限制作为适用除外的方法;另一个是既承认权利限制又采用补偿金制度的方法。至于使用哪种方法更妥当,只有根据具体事例做出选择。

第三个共同点是完善权利受到侵害的对策。修法多次扩大被认为是调整侵害行为的范围,改善损害赔偿的民事救助,强化有关罚则以及从权利侵害认定到保护权利者的措施。随着日本国民对保护包括著作权在内的知识产权的重要性的认识提高,2002年日本出台了《知识产权基本法》,这个法律也是加强权利保护的象征之一。

2009年的大规模修法,是过去几十年修法的延续和深入。总体来说,2009年修法的重点有三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扩大和充实裁定制度,规范检索服务中、通讯过程中或使用机器时的一次性存储以及视听觉障碍者的使用行为;促进国会图书馆的档案制作等。第二个方面,是关于违法传输信息的下载,增设个人复制适用除外的条款。第三个方面,是增加对于盗版出让告知行为的规定。2009年修法包括“促进数字内容流通法制的完备”在内,解决了诸多过去悬而未决的问题。

2009年修法38条,为历年历次修法条文数之最。经过如此大规模的在世界上也少见的修法力度,呈现在日本公众面前的,应当是迄今为止最健全、最完善的《著作权法》了。

当然,说“最健全、最完善”是在此时此刻,而到了彼时彼刻就未必了。2010年及今后面临的修法课题依然会层出不穷。比如,有关个人录音录像补偿金制度是否会继续存在下去?现代社会个人复制行为越来越广泛,有关个人复制的权利限制是否应当进一步加强?再如,“间接侵害”的现象日益严重,这也是以前就存在但一直没能解决的问题。还有,美国“谷歌和解案”引出的“集体诉讼制度”问题,使得得不到日本《著作权法》保护的日本出版社和著作权人,反过来还要受制于美国《著作权法》及有关法律的制约,等等。

毋庸讳言,日本《著作权法》的修改,将继续处在“树欲静而风不止”的状态中。

(岳月古隆中编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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