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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5章 本领三十:用法律保护自己—把握好你的护身剑(2)

用法律为自己筑道安全门

有人将法律比喻为空气,因为它就像空气一样环绕在我们周围,似乎感觉不到它的存在,但缺少了它,我们的生存将失去保障;缺少了它,会不自觉地引发人们的心理恐慌。法律又像一道安全门,通过它可以远离危险境地,到达安全的场所。

法律跟任何人都密切相关,须臾不可或缺。违法犯罪不但会给自己的家庭带来无限的痛苦,使一个幸福的家庭失去往日的欢声笑语,还能使被害者受到不应有的损失,甚至造成永久的伤害。

据报载,2004年江西某小学的两名小学生将自己的同班同学绑架,最后用刀在同学身上扎了16刀,致使同学死亡。两个孩子之后甚至不明白自己的行为造成了怎样的严重后果。可他们的行为却毁了三个家庭。

同时,法律也是生存活动中的"安全门",是维护我们正常生活的需要。生活是复杂多样的,每个人以及生存的各个方面,都将受到法律的制约或保护。法律既可以严格限制你的行为和意识,使之不出现偏差,又能够摒除他人的不良企图,给你罩上了一层保护膜。

如果社会成员不懂法、不守法,大家都随心所欲,那社会生活必然就会陷入极端混乱之中,各种坏人就会乘机破坏,社会就无法存在和发展,人们就无法生存、学习和工作,个人财产和各种权利也无法得到保护。

因此,青少年朋友要自觉地培养自己的法律意识,坚决用法律抑制自己有时候冲动、不顾后果的念头,同时在遇到不法侵害的时候,也要学会用法律保障自己的利益。

第一,在家庭生活中筑起法律的"安全门"。

上海有位中学生,父母离异以后,由法院判决随父亲一起生活。他的父亲为了再婚,把他当作累赘,想把他再推给他的母亲。他的母亲为了不让他父亲如意,也不肯收留他。

父母之间的矛盾,使他在生活上得不到应有的照顾,经常流浪在外。他希望自己也和别的孩子一样有个家,于是就找到报社诉说了自己的遭遇。他的事情受到社会的普遍关注,他的父母也受到了公众的谴责。后来,经他父亲的所在单位和居委会依法院的判决进行说服工作,他的父亲终于认识到了错误,把这位中学生领回了家里。

从这里可以看到法律的作用。其实,生活在正常的家庭中,往往不会明显地感受到法律的作用,但是,法律还是会在幕后保证着我们的生存利益的。

比如,法律保障家庭中不能有重男轻女的思想和行动,更不能虐待女孩;保障青少年受教育的权利;保障老人和未成年人的生存权,使他们不受虐待,得到抚育和赡养……总之,法律的"安全门"保证了每个家庭成员的正当权益,保证了每个家庭的正常生活。

第二,在学校生活中筑起法律的"安全门"。

青少年朋友在学校的学习活动,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和约束。比如,儿童到了入学年龄,就必须依法入学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在此期间,要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保护和约束。

法律不允许任何人(包括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使应接受义务教育的青少年辍学和退学,也不允许学校任意开除正在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学生。当然,个别同学自己逃学、辍学的行为,也是违反义务教育法的。学校培养什么样的人,也是受国家有关法律约束的。所以,每年每个学校、专业的招生数量是有严格限制的。

有关法律还规定学校和教职员工有责任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在师生关系上,学生不准侮辱、打骂教师,教师也必须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准侮辱、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第三,在社会生活中筑起法律的"安全门"。

生存活动除了家庭生活和学校生活以外,青少年朋友还要参加社会公共生活。社会公共生活也需要法律的规范。

比如,外出要遵守交通规则,出了交通事故要依法进行裁决,即使是乘车、坐船、坐飞机也要同样守法。不得携带危险品上车、船和飞机就是一例。许多法律也可以保障你的社会生活安全、稳定。如你在消费时会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一旦买到假冒伪劣的商品或受到其他不法侵害,就可以诉诸法律,以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没有法律的约束和保护,社会生活必将是一片混乱。

总之,法律和青少年朋友的生存息息相关。当你的正当权益受到侵害时,要敢于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法律是为了保护大家共同生存而设定的。只有利用法律,将伤害阻挡在生活之外,青少年朋友才能健康地成长。同时,知法、守法也是青少年健康生存的必然需要。

当代青少年要在自己的生存中筑起法律的"安全门",懂得合法与非法、违法与犯罪等道理,自觉依法办事。这样才能抵制各种不良影响,促进自己健康成长。否则,就会成为法盲,就会自觉或不自觉地做出损害国家、社会和人民利益的事情,使自己陷入歧途,甚至走上犯罪的道路。同时,要培养自己的正义感。敢于同一切违法犯罪的行为作斗争,不要持"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冷漠态度。法律意识,必须渗透到青少年朋友的思想深处,只有人人守法、人人护法,法律才能发挥出最大的功效,才能保证你的生存环境安全、平和。

名人名言:

只要把法律的琴弦拆掉,听吧!多少刺耳的噪音就会发出来,一切都会相互抵触。

--[古罗马]普卢塔克

用法律维护正当权益

生活中,青少年朋友的正当权益可能会受到侵害,你与他人之间可能会产生矛盾。这时,你会采取什么样的措施呢?

我们在生活中,难免遇到一些磕磕碰碰,如何处理这些矛盾,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做法。

据调查显示,青少年朋友在日常纠纷之中,由于冲动,有56%的人会选择极端的做法,以牙还牙,最后因鲁莽的行为而触犯法律,本来有理的事情,也变得没理了。还有24%的人选择沉默为金,忍气吞声,眼睁睁看着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只有20%的人,能够有效地利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实,你们每个人都有一个最好的武器,那就是法律。在社会中生存的任何人,都在法律的约束之下,当自己的正当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效地利用法律武器,比暴力报复的效果更好,更能够有效地解决问题。

青少年朋友尤其要注意,由于青春期的不成熟和冲动,很容易采用极端的手段解决纠纷。漠视法律或无视法律的结果,就好比本来正常要用钱来买东西,你却偏偏要抢,最后不但你要的东西没有得到,自己反而还会受到惩罚。

可能你已经看到了太多因为一时冲动做错事,甚至违法犯罪,贻误终身的事例。2002年广州某中学李某因另一同学将菜汤洒在其衣服上拒不道歉而对其大打出手,致使对方鼻骨粉碎性骨折;2003年上海赵某发现小偷在偷自己的钱包,盛怒之下将小偷打成了重伤,并要求小偷胸前挂上"我是贼"的牌子跪在路边。他也许不知道,他的这种"义举"已经触犯了法律。

那么,青少年朋友该怎样用法律维护权益呢?

第一,要了解青少年自身应有的合法权益。

青少年主要有以下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受抚养的权利;依法受教育的权利;人格尊严受到尊重的权利;人身自由和人身安全受到保障的权利;合法财产不受侵占的权利;通讯、信息自由受到保护的权利;依法继承家庭遗产的权利;创造发明成果不受剽窃、侵占的权利;对于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提出控告的权利;检举揭发后不受打击报复的权利。明白了这些,就可以在生活中有的放矢,保证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

第二,要善于依靠家庭、学校、社会及司法部门,合法保护自己的权益。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所以,当青少年朋友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根据不同的情况和程序,向学校老师和家长(或其他监护人)汇报,取得他们的帮助;还可以向有关单位或部门报告,以求得公平合法的解决;也可以直接向各级人民政府的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检举、报告,或向各级公安部门、司法机关提出申诉和控告,以便得到法律的保护。

2001年2月7日,王某与同学一起到某超级商场找人。从商场出来时,门口的报警器却发出鸣叫声。于是,王某便被保安人员带到走廊询问,由于保安不让其走,最终,王某不得不哭着将衣服全部脱下让保安检查。

王某回家如实地将情况告诉了父母,他们无法接受商场的做法,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商场保安明知王某是未成年人,又在未通知法定监护人到场的情况下,将王某带走询问,使得王某被迫脱下衣服证明自己的"清白"。商场的行为侵害了王某的名誉权,应当以海报形式在商场门口向王某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同时,赔偿王某精神损失费2 000元。

显然,用法律维权的结果,要比到商场门口大吵大闹,出一口恶气的效果要好得多。

第三,要敢于斗争,善于斗争,勇于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

河南省某县,有一个13岁女孩刘艳,从小就饱受继母的歧视和虐待。烧火、做饭、喂猪、砍柴,寒冬腊月她还穿着单鞋到野外拾柴,经常遍体鳞伤。同时,继母还无理地剥夺了她上学的权利。

终于有一天,刘艳鼓足了勇气,把自己受虐待和不能上学的情况,写了一封信寄到了县政府。结果,县政府派来专人认真调查,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有关法规,严肃处理了这件事。

从此,刘艳得到了正当的待遇,背起书包上学了。这是面对非法行为,勇于斗争,善于斗争,捍卫自己合法权益的正确做法。

在复杂的社会生活中,青少年朋友必须加强自我保护意识,了解自身的合法权益,即要勇于斗争,又要善于斗争,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青少年时期,正是意气风发的时期,在遇到挑衅或是伤害的时候,极容易由于一时的冲动而犯下无可挽回的错误。近年来,因为一时头脑发热而犯罪的案件直线增加的趋势也正说明了这一点。

正因如此,青少年朋友更应该学会使用法律的武器正当维权,遇事保持冷静,不冲动,不极端。先仔细分析什么是合法的解决办法,什么是不合法的解决办法。维权要先保持镇静,让自己占据法律的上风。

遇到受侵害的事件时,不要胆怯,让自己永远站在法律支持的一边,也只有这样,才能有足够的勇气和胆量面对不法侵害,才敢于拿起法律的武器,向他们宣战。当自己不能明确做出维权的行动时,就要及时向别人请求帮助,他们会指导或者代替你做出维权行动,以保障青少年朋友健康快乐地生存。

名人名言:

每个人都拥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会整体利益之名也不能逾越。

--[美国]罗尔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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