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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要约与承诺

要约的定义

要约是由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约为目的,欲得到对方当事人承诺而作出的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且表示出自己内心真实意思的行为。)[2]。比如,艾里斯(Airis)打算从奥克德(Orked)处购买一支笔,那么艾里斯就是要约人,奥克德则是受要约人。

如果奥克德接受了艾里斯的要约,那么奥克德便成为承诺人。要约及相应的承诺构成了一个有效的协议。

要约的成立条件

1)要约的对象

要约人可对个人或公众发出要约。艾里斯和奥克德的例子属于向个人发出要约的情况。

关于向公众发出要约的情形,这里可以举一个例子:假如希尔曼(Hilman)丢了手机,他张贴了悬赏广告,答应向送还手机的人支付100元,那么,希尔曼就向公众发出了要约。

如果有人看到了悬赏广告并返还了他的手机,那么希尔曼必须如承诺的那样支付赏金。归还希尔曼手机的人实际上对希尔曼所提要约作出了承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2)要约不同于要约邀请

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也很重要。要约是合同的要素之一,没有要约就没有有效合同,而要约邀请仅仅是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因此,要约邀请通常发生在要约之前。

例如,你去大型购物中心购物,看到购物中心前的广告,上面写着当天所有品牌香水通通30马币。这看上去很划算,于是你拿了10瓶香水并带到了收银台。

你正准备支付300马币的时候,收银员告诉你每瓶香水的价格是300马币,而不是30马币。当你提出广告中的价格是30马币时,她却告诉你广告中的是错的。

从法律上来说,广告中的价格仅仅是要约邀请。将香水带到收银台的时候,你是在发出购买的要约[3]。收银员可以拒绝你的购买要约,并提出每瓶价格是300马币,因此,她并没有做出承诺。

实际上你无计可施,因为广告中的价格仅仅是要约邀请,也就是邀请顾客发出购买的要约。这同样适用于货架上展示的商品、发放的传单和拍卖过程中的叫价。

3)要约的送达

要约必须送达对方[4]。如果你计划从某个人那儿购买一本书,那么只有当对方知晓你的要约(知道你要买他的书)之时,要约的送达才完成。

我们来分析另一个例子。2015年10月1日,艾菲(Efi)给拉尼亚(Rania)写信,提议支付100马币购买拉尼亚的手表。艾菲于当天寄出信,拉尼亚2015年10月5日收到信。在这种情况下,要约于2015年10月5日送达。

2015年10月1日——艾菲通过信件向拉尼亚发出要约

2015年10月5日——拉尼亚收到信件

要约送达。

4)要约的撤回

要约人发出要约之后可以将要约撤回,但是,撤回必须发生在对方做出承诺之前[5]。一旦受要约人做出了承诺,便形成了一个有效合同。承诺做出之后的要约撤回可视为违约,且任何一方违约都可诉至法院。

根据上述例子,如果拉尼亚接受艾菲发出的要约,且于2015年10月7日寄出接受要约的信件,那么艾菲自10月7日起便不能撤回自己的要约了。一旦艾菲撤回要约,拉尼亚可以因为其违约而诉至法院。

2015年10月7日——拉尼亚寄出承诺信。艾菲开始受合同的约束,不能再撤回自己发出的要约。

承诺的定义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生效合同即成立[6]。做出承诺的一方被称为承诺人。承诺生效之前,双方行为不受法律约束。

承诺的成立条件

1)承诺必须是绝对无条件的

无论何时做出承诺,必须是绝对无条件的[7]。这意味着承诺人必须完全接受所收到的要约中的所有条款。承诺人一旦增加任何条款或条件都将会终止原有的要约。

2)承诺必须进行表示

承诺的表示方式必须是惯常的、合理的[8]。一个简单的点头行为就可以视为有效的承诺。相反,如果受要约人无论在动作上还是在语言上均未做出回应,则可认定为其没有做出承诺。缄默不构成承诺[9]。

3)邮政法则

以寄送邮件的方式做出的承诺适用邮政法则。请注意,此法则仅适用于承诺,并不适用于通过寄送邮件方式发出的要约及其撤回。即使做出承诺的信件丢失或寄错了地方,也适用该法则[10]。

例如,2015年10月1日,丫丫(Yaya)给米娜(Mina)写了一封信,想用50000马币购买米娜的一辆车。2015年10月5日米娜收到信件后立即回信表示同意以50000马币出售自己的汽车,并于当天寄出了承诺的信件。然后,丫丫于2015年10月10日收到米娜的回信。

根据邮政法则,2015年10月5日米娜寄出信件之时,她向丫丫发出的承诺便完成了[11],但在2015年10月10日丫丫收到信件并阅读后米娜才受承诺的约束[12]。

承诺的撤回

承诺的撤回适用的准则与要约撤回相同,即承诺在送达要约人之前随时可以撤回[13]。根据上述例子中的情境,米娜在丫丫收到承诺信(2015年10月10日)之前随时可撤回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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