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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衣食住行——关系你我他的法律权益

一、购物与餐饮

在知名网站上买东西,最终没有收到货物的,可以要求网站赔偿吗?

现实困惑

周女士在一家知名网站浏览的时候,发现外地有个手机供应商正在该网站发布广告,声称打折销售某知名品牌手机。她早就想买那款手机,因为价格原因一直没有下定决心购买。此次她见价格十分便宜,且又是通过知名网站发布消息,于是联系了那个手机销售商,双方约定先行付款,款到发货。她按照约定将钱存入了对方的账号后,对方却迟迟没有发货。直到双方约定的供货时间过去,她也始终没有等到自己想要的手机。她怀疑自己被骗了,但不知道应该找店家还是找网站。

律师说法

周女士的问题是消费者在遇到网购纠纷时如何维权的问题。周女士与手机经销商约定了购买手机事宜,可以视为二者之间成立了买卖合同关系。周女士付款而手机经销商没有按约定交付手机,是违约行为。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周女士可以要求手机经销商返还货款,并承担由此带来的损失。

此外,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如果能够证明手机经销商利用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而网站在明知的情况下,仍然发布该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那么网站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手机经销商对消费者恶意欺诈,而网站不能提供该手机供应商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则应当由网站先行赔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

·第四条 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和公序良俗。

·第十条 网络商品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消费纠纷和解和消费维权自律制度。消费者在平台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发生消费纠纷或者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消费者要求平台调解的,平台应当调解;消费者通过其他渠道维权的,平台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者的真实的网站登记信息,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卖方交付的商品与样品不一致怎么办?

现实困惑

董小姐在某家具店看上了一款家具,但因该家具是店里的样品,董小姐便仔细询问了店员,实际交付的家具在材质、颜色、款式等方面是否与该样品一致,得到了肯定答复。双方随后就该款家具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货款12000元,10天后交货,董小姐支付4000元定金,余款交货时付清。10天后家具店按期将家具送到,可董小姐打开时却发现,该套家具的颜色与家具店内样品有很大出入。遂拒绝支付余款8000元。那么,董小姐是否可以拒交余款呢?

律师说法

董小姐可以拒绝接受该套家具。我国《合同法》规定,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本案中,董小姐与家具店就家具的材质、颜色、款式等与样品作了合同约定,双方应履行合同义务。而家具店交付的家具颜色与样品有很大出入,不符合双方的合同约定,其行为已经构成了违约。董小姐可以拒收该套家具,并要求家具店按合同的约定履行违约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六十八条 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

试用买卖中,试用过后就一定要购买吗?

现实困惑

程某从县商场搬回一台冰箱试用,双方约定试用期为1个月。1个月的试用期届满后,程某对该冰箱没有表示买与不买。后来,商场要求程某按冰箱的原价支付货款。那么,程某是否应如商场要求的购买此款冰箱呢?

律师说法

程某应该购买此款冰箱。我国《合同法》对商品试用期间作了规定,也就是说买受人可以在商品约定的试用期内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但是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仍未对是否购买标的物作出表示的,则视为购买。本案中,程某在双方约定的1个月试用期届满后,仍未对是否购买该产品作出表示,从法律上讲,已经视为其购买了该冰箱。所以,程某应当按商场要求支付该款冰箱的价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七十一条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商场没有保管好化妆品致其变质,由此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的责任由谁承担?

现实困惑

常某到某商场买了盒润肤霜,她以前一直使用这个品牌,所以很放心。她当天晚上就用了,第二天早上起来发现自己脸上长了很多红色疹子,经检测她使用的润肤霜已经变质。原来商场最近装修,将一批化妆品随意堆放,常某所买的化妆品经过强光的暴晒已经变质。常某经过住院治疗才恢复,她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

律师说法

对于常某的损失应当由销售者某商场承担。本案中,商场保管不当而使润肤霜变质,并造成常某的人身伤害。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商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法赔偿常某的人身伤害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二条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者赔偿了缺陷产品的损失,是否有权向生产厂家追偿?

现实困惑

某物业公司在某科技公司购买了一台变电器,可是第一天使用时变电器就引发了火灾,造成经济损失50余万元。通过鉴定是因为变电器质量有问题而引起火灾,物业公司要求科技公司赔偿,科技公司赔偿后是否有权向该变电器的生产厂家追偿?

律师说法

科技公司赔偿了物业公司后,有权向变电器的生产厂家要求赔偿。本案中,物业公司购买的变电器是缺陷产品,使用过程中引起火灾,给公司造成50余万元的经济损失。科技公司作为变电器的销售者在接到物业公司的赔偿请求后进行了赔偿。但这种情况下,由销售者为生产者的责任“买单”,对销售者而言显然不公平,因此《侵权责任法》规定,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也作了相同的规定。因此,科技公司有权向该变电器的生产厂家进行追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面粉运输中受潮变坏,吃坏肚子的责任谁负?

现实困惑

程阿姨在粮油批发市场买了一袋面粉,晚上吃了该面粉做的饺子后,全家人都开始拉肚子,大家到医院输液才恢复健康。生产厂家及时赔偿了程阿姨全家的医药费,并收回了该袋面粉。经查该袋面粉在运输过程中受了潮,已经变质。对此面粉生产厂家能否要求负责运输的运输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

面粉生产厂在赔偿了程阿姨一家的损失以后,可以向负有责任的运输公司进行追偿。本案中,程阿姨一家食用了某面粉厂的面粉后,全家人都食物中毒,面粉厂及时对其进行了赔偿。但是事后发现是运输公司在运输面粉的过程中没有尽到义务,使面粉受潮变质。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此,面粉厂可以依法向运输公司进行追偿,要求其赔偿自己赔付给程阿姨一家的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四条 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刚买的微波炉有异常不敢用,怎么办?

现实困惑

蒋某在某家电行买了一台微波炉,在启动时顶部有很大的声音,貌似金属的摩擦声。在声音发生处搁置重物,声音就会减小,但是说明书上说顶部不能放重东西。蒋某将此微波炉送到专业检测机构检测,经证明存在安全隐患。面对这样一台微波炉,蒋某应该怎么办?

律师说法

蒋某可以要求该家电行或者微波炉生产厂家消除危险排除妨碍,或者退换微波炉。

本案涉及产品缺陷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时如何处理的法律问题。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也有相关的规定。因此蒋某可以依法要求销售微波炉的家电行或者生产厂家对该微波炉进行技术处理,以消除危险排除妨碍,甚至退换产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五条 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八条第一款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第十九条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同型号水泥出现问题,可以要求厂家召回其他水泥吗?

现实困惑

林某家装修房子,买了某水泥厂的水泥后墙面出现发霉、不能凝固等现象,跟水泥厂交涉后,水泥厂认定是水泥的质量问题,并及时进行了赔偿。该村很多户人家都买了同一水泥厂同一型号的水泥,他们可以要求水泥厂召回水泥吗?

律师说法

使用同一型号水泥的用户可以要求水泥厂召回水泥。本案中,林某在使用该水泥厂的水泥后墙面出现发霉、不能凝固等现象,并被水泥厂及时认定为水泥的质量问题,当地使用同厂同一型号水泥的人很多。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此可知,对于缺陷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应当采取召回措施,以防止损害的发生。若未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而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其他用户可以将此类水泥退回水泥厂,水泥厂也应本着对消费者负责、对本厂的信誉负责的态度及时召回有问题的型号的水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六条 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销售者明知商品有缺陷还销售,由此给他人造成损害,被侵权人能否要求加倍赔偿?

现实困惑

钱某在某商店买高压锅,他看到有一只高压锅非常便宜,就问销售人员这个高压锅有没有毛病,销售人员称有点毛病但不影响使用,钱某图便宜就将其买回家。钱某使用高压锅煮饭的时候,高压锅发生爆炸,钱某受到重伤。经有关机关鉴定高压锅本身存在缺陷,喷气阀门不通造成高压锅发生爆炸。钱某要求商店赔偿时,商店销售人员称:“锅有问题我们已经对你说明了,现在责任由你自己承担。”销售人员的说法是否正确?

律师说法

销售人员的说法不正确,对于钱某的损害应当由商店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钱某在购买高压锅时销售人员告知他高压锅有一定问题但不影响使用,在他回家使用时却发生爆炸将自己炸伤。销售人员明知高压锅有问题仍然销售,并造成钱某的人身损害。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生命、健康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依法请求惩罚性赔偿。由此可知,生产者、销售者对产品的安全性负有保证责任,在明知有安全隐患的情况下,仍然生产和销售,可以认定为其对结果有主观恶意,为保护受害人的利益,维护社会公益,受害人可以依法要求惩罚性赔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七条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预订的酒席被取消,可以双倍索还定金吗?

现实困惑

2016年6月8日,孙先生在某酒店预订了6月15日为其父过70大寿的寿宴,并交了300元押金。6月12日,酒店通知孙先生,6月15日该酒店被一家结婚的包下,不能承办孙先生父亲的寿宴。孙先生非常气愤,要求酒店双倍返还定金,但酒店只同意退回定金,双方遂起纷争。

律师说法

孙先生有权要求酒店双倍返还定金。《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经营者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所谓的诚实信用原则是指经营者在与消费者进行交易时,应该诚实守信,不得恶意违反法律的规定与双方的约定。本案中,孙先生已经向酒店预订了酒席并交付了定金,酒店没有经过孙先生同意就擅自取消,其行为显然有违诚信,应该承担《合同法》中规定的定金罚则,即向孙先生双倍返还定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产品致消费者受伤,可以要求赔偿吗?

现实困惑

个体食杂店老板张某从金利食品批发中心批发了30箱啤酒准备出售。啤酒拉到家卸车时一瓶啤酒突然爆炸,将张某左眼炸伤,花去医疗费1万余元。张某找到金利批发中心要求赔偿医疗费,但金利批发中心认为自己只是销售啤酒,责任应由啤酒生产厂家来负。那么张某一定要找厂家才可获得赔偿吗?

律师说法

金利食品批发中心的说法是不成立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经营者因产品给消费者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支付残疾者的生活自助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需要说明的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称的“经营者”,包括生产者、销售者、运输者、保管者。所以本案中金利食品批发中心称自己不负责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四十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酒店可以禁止顾客自带酒水吗?

现实困惑

高先生某天与朋友一起到一家酒店吃饭,高先生想起自己车里还有一瓶朋友新送的洋酒,就拿出来要喝,可是酒店的服务员告诉高先生,酒店门口贴了“本店禁止自带酒水”的告示。高先生很气愤,与酒店工作人员争论起来。但酒店坚持不允许高先生喝自带的洋酒。高先生一气之下,还是喝了自带的酒。但结账时酒店收了他100元“酒水服务费”。高先生可以拒交服务费吗?

律师说法

目前很多地方的酒店都以店堂告示的形式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这其实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是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的。所谓“自主选择权”,是指消费者有权尽可能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种服务。酒店禁止自带酒水的店堂告示,实际上是变相剥夺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对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店堂告示、格式合同、通知、声明等对消费者做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否则该规定无效。综上所述,酒店的做法是不合法的,高先生有权拒交“酒水服务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九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商场可以对消费者“搜身”吗?

现实困惑

女生小颖在与同学购物后离开商场时,商场门口的电子警报器响了起来。于是商场保安与值班经理要求对小颖随身携带的背包进行搜查,但是什么也没有搜出来。于是经理与保安把小颖带到值班室,强制要求小颖脱衣检查,但还是什么也没有搜出来。小颖对于此事丰常气愤,但又不知道该如何出这口气。请问小颖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律师说法

小颖可以向这家商场索要精神赔偿。如果商场不给,则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了消费者受尊重权,即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的权利。本案中商场的搜查行为明显侵犯了小颖的受尊重权,她可以依法要求商场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四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第五十条 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要发票就不打折”合法吗?

现实困惑

某知名商场推出“周年庆典酬宾”活动,在广告中宣称在5月1日至5月31日去该商场消费,可获8折优惠。王先生于5月18日在该商场购买了一件价值700元的衣服,结账时王先生索要发票。商场声称如果要开发票,就不能享受打折优惠。王先生坚持按打折的价格购买该衣服并索要发票,遂与商场起了争端。商场的做法合法吗?

律师说法

商场应该为王先生出具发票。商场酬宾期间向消费者承诺以8折销售商品,发生《合同法》关于要约、承诺的效力,应受其约束。而为消费者出具发票,是商场的法定义务。即从合同的约定上讲,商场应以8折的价格出售商品;从法律规定上讲,商场应该为消费者出具发票。因此,王先生可以按8折的价格购买衣服并获得发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打折商品就可以不予退货吗?

现实困惑

牛某从某商场购买啤酒一箱24罐,“优惠价”合计40元。回到家牛某饮用时发现里面有絮状物,罐底还有沉淀物。他连续又开两罐,每罐都如此。牛某要求商场退货,商场经理说优惠销售商品不予退货。

律师说法

商场的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必须依法退货。消费者购买到的商品,要保证能够正常使用,这是基本的道理。因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必须保证售出商品的质量,如果售出的商品在一定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应该无条件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即便是打折商品也不能例外。而《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中更是明确规定了经营者不得以打折为由而拒绝退货。因此,本案中牛先生有权要求退货,商场不得拒绝。如果商场坚持不退货,牛先生可以到消费者协会投诉,也可以采取诉讼手段解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三条第一、二款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零售商不得以促销为由拒绝退换货或者为消费者退货设置障碍。

赠品有质量问题可以索赔吗?

现实困惑

国庆节期间,周某到超市购买了一台饮水机,超市为促销,随赠了一盒礼品,内装巧克力、瓜子、花生、核桃等食品。周某回家后发现花生等食品有异味且部分霉变,要求超市退还,或予赔偿。超市则认为礼盒是赠送品,不属赔偿范畴,拒绝退货或赔偿。消费者发现赠送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时,能否要求退换或赔偿呢?

律师说法

商家应当承担退换或者赔偿的责任。

从《合同法》角度来说,商家所谓“赠与”与一般的赠与不同,消费者只有根据商家要求,在指定地点、指定商品消费总额达到一定数量时,才能获得“赠与”商品,因此商家的这一“赠与”是附条件的,而不是无偿的。我国《合同法》规定,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因此超市应当对赠与商品的质量负责。

而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角度来讲,获取货真价实的商品是消费者不可侵犯的权利。即使是附赠品,也应当具备合格、合等级、合约定的品质,商家不得以赠送为由提供不合格产品或者假冒的产品。事实上,商家用于促销的赠品大多也计入销售成本中,因此,赠品实际上也是商家用于销售的产品,应当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产品质量法》的约束。

综上所述,商家用于促销的奖品或者赠品如果有质量问题,消费者同样可以要求退换或者赔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降低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不得将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作为奖品、赠品。

保修期内退换手机还要交纳“换壳费”吗?

现实困惑

王先生买了一款品牌手机,用了不到1个月,发现手机屏幕显示有信号,其他一切正常,就是无法拨打和接听电话,也发不出短信。后来经过两次维修,又出现这种情况。王先生找到商家要求换货,商家确定了手机故障原因后同意换货,却告知王先生要收取他200元的“换壳费”,理由是王先生的手机外壳有细小的划痕。王先生不服,双方发生纠纷。消费者退换手机要支付“换壳费”吗?

律师说法

如果王先生手机上的细小划痕属于自然磨损而非人为损坏,则商家应无条件为王先生换手机,而不能收取换壳费。《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中明确指出,在三包有效期内,如因手机出现特定的性能故障,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家免费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主机。这里所说的“免费”,应该理解为不得要求消费者承担外壳等正常磨损的费用。如果商家认为磨损是消费者不正当使用或者人为破坏造成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否则不得向消费者收取“换壳费”。

法条链接

《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第十三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附录3《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凭三包凭证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移动电话机主机。

消费者维权可采取哪些途径?

现实困惑

宋先生到某商场购买食品,回家食用后导致全家腹泻。经检验是商场买回的食品中大肠杆菌超标所致。后宋先生要求商场赔偿自己购物的价款及全家的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损失5000余元,并与商家多次交涉,但商家总以各种理由推脱。这种情况下,宋先生应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律师说法

如果与商家交涉无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宋先生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求助,也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如果曾与经营者达成仲裁协议,可以提请仲裁。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饭店用餐期间摔伤,饭店是否负赔偿责任?

现实困惑

2017年3月2日晚,消费者王某因喜宴在张某经营饭店处预订酒席招待客人。晚上方某参加了王某喜宴并在张某经营的饭店二楼就餐饮酒。散席后,方某下楼梯过程中摔到一楼楼梯口旁。张某等人听到响声后过来看到方某趴在地上,眉骨摔开流血,张某与王某一起将方某送到医院住院治疗。治愈后,方某持伤残鉴定起诉,后被告张某提出异议申请重新鉴定,经再次鉴定,鉴定方某因外伤致鼻骨骨折,属十级伤残。方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饭店赔偿其医药费和精神损害,那么方某的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律师说法

张某作为饭店的实际经营者,在从事经营活动时,负有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服务设施的义务。由于事发楼梯岩面光滑没有防滑设施,作为餐饮经营者被告没有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对方某由此造成的损失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根据法律的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方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下楼梯过程中疏忽自身安全注意义务,同时因酒后下楼梯,增加了发生损害后果的危险因素,其本身亦有过错,应减轻被告方的民事赔偿责任。所以,张某应该承担方某的部分损失。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权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第一款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出行纠纷

出租车司机可以无正当理由拒载乘客吗?

现实困惑

胡某2016年因交通事故失去双腿,行动很不方便。2017年3月的一天,胡某准备去医院复查,可当他坐在轮椅上等在路边打车时,许多司机根本不停车。实在没有办法,胡某的家人便亲自拦了一辆出租车,然后将车带到胡某的身边,可司机一看坐在轮椅上的胡某,便将车开走了。胡某真是既伤心又生气。出租车司机可以因为胡某行动不便而拒载吗?

律师说法

出租车司机无权拒绝胡某的合理运输要求。我国《合同法》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乘客乘坐出租车可视为承诺,此时运输合同成立,出租车司机即应当履行合同义务,而不能随意拒载。况且,根据《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规定,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按照国家出租汽车服务标准提供服务,按照乘客指定的目的地选择合理路线行驶,不得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故意绕道行驶;如有违反,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当胡某的家人将一辆出租车带到胡某的身边时,双方就建立了运输合同,形成了运输合同关系。当出租车司机看到轮椅上的胡某而将车开走,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胡某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此外,出租车司机也违反了《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不可拒载乘客的相关规定。胡某可以记录其车牌号,对其进行举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八十九条 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按照国家出租汽车服务标准提供服务,并遵守下列规定:

……

(八)按照乘客指定的目的地选择合理路线行驶,不得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故意绕道行驶;

……

·第四十七条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

行李在运输途中丢失是否可以向承运方索赔?

现实困惑

石某于2017年春节期间坐长途汽车回家看望父母。上车前,司机让石某将行李放在客车的行李箱内。由于行李内有石某为父母购买的礼物,因此,石某特别提醒司机要妥善保管,司机表示没问题。后来,当石某下车准备提取行李时却发现行李不见了,于是找到司机要求他承担赔偿责任,司机未予理睬。那么,石某的损失应由谁赔偿呢?

律师说法

石某可以向运输公司索要赔偿。我国《合同法》规定,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因此,当石某购买车票乘车时,其与运输公司之间已形成客运合同关系,运输公司应当根据合同内容履行义务。当石某将行李交给司机并告知其妥善保管时,运输公司的工作人员应当对其行李进行妥善保管,但运输公司却将该行李丢失,并且无法提出有力证据证明自己履行了妥善保管的义务,因此运输公司应当承担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三百零三条 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旅客托运的行李毁损、灭失的,适用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

空调车不按规定开空调,乘客可以要求退票吗?

现实困惑

2016年夏天,衣某准备去图书馆查阅资料。由于天气太热,衣某花2元钱购买了1张空调车票。检票上车后,衣某发现车内根本没开空调。车上其他乘客也要求售票员打开空调,可售票员说这辆车没有空调。当大家提出自己购买的车票是空调车票价时,售票员说因运输车辆不够,这辆车只是暂时为缓解一下交通压力而设。衣某决定退票改乘其他车辆,但售票员以票已检过不能退为由拒绝。衣某有权要求退票吗?

律师说法

衣某有权要求公交公司全额退票。当衣某按空调车票价购买车票时,其与该承运公司即建立了客运合同关系。客运公司应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为其提供服务。然而,客运公司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擅自变更合同中约定的内容,将空调车改为普通车,是一种降低服务标准的行为,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对于这种情况,我国《合同法》有明确的规定:“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而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退票或者减收票款;提高服务标准的,不应当加收票款。”因此,该承运公司应当根据衣某的要求为其办理退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三百条 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而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退票或者减收票款;提高服务标准的,不应当加收票款。

由于货运公司改变路线造成的损失,订货方是否有权索赔?

现实困惑

2016年春节,某公司欲给职工发一些水果,便提前向某农户购买了100箱苹果。后该公司与某运输公司签订了货运合同,合同约定运输公司应当在2日内按照通常路线,将苹果运到该公司,运费为800元。合同签订后,运输公司顺利将货装车拉走。但是,货运公司为节省高速费而改走乡间小道,因此走了不少冤枉路。当货运公司将苹果送到时比双方约定的时间晚了一天。该公司在验货时发现,部分苹果因长时间在外已有部分被冻坏。该公司要求运输公司赔偿损失,但运输公司以双方没有约定具体路线为由拒绝。该公司能否要求运输公司赔偿呢?

律师说法

货运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我国《合同法》规定,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因此,当该公司与运输公司在合同中约定按照通常路线运输后,运输公司就应当遵守约定,将苹果按通常路线运输到目的地,而不能中途擅自变更运输路线。当运输公司为了节省高速费而擅自改走乡间小道时,其行为已经违反了合同约定,是一种违约行为。所以,因运输公司的违约而给某公司造成的损失,该公司可以要求运输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九十一条 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货物运输到约定地点。

·第三百一十一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患病的乘客没有得到及时救治而身亡,客运公司承担责任吗?

现实困惑

2016年“十一”期间,段某乘坐某客运公司客车回家探亲。途中,段某突发疾病,该客运公司乘务人员没有对其采取任何措施而继续前行,最终,段某因失去最佳治疗时机而死亡。段某家属要求客运公司承担责任,客运公司以段某属突发疾病而亡,属于乘客自身健康状况而导致的死亡,与客运公司无关。那么,客运公司真的无须承担任何责任吗?

律师说法

客运公司应当为段某的死承担责任。我国《合同法》规定了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对患病、分娩、遇险的旅客的救助义务。本案中,段某突发疾病,作为承运人,客车的乘务人员应当尽力救助,或将其紧急送往医院,或对其采取相应的救助措施,但乘务人员却未采取任何有效措施,继续前行,延误了治疗时机,并最终导致段某的死亡,因此,客运公司应当承担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百零一条 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

飞机晚点,乘客可以要求更换班次或者退票吗?

现实困惑

甲购买了某航班的机票欲前往海南。当甲按机票上载明的时间提前赶到机场办理登机手续时,机场方面通知该航班将比预定的时间晚3个小时起飞。此时,甲能否要求航空公司为其办理航班更换手续或退票呢?

律师说法

甲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要求航空公司为自己办理改乘或者要求其退票。我国《合同法》规定,承运人应当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承运人迟延运输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本案中,当甲购买了机票,与航空公司的运输合同生效时,航空公司因单方面原因导致飞机晚点起飞,在此情况下,甲可以要求航空公司为自己办理改乘或者退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九十九条 承运人应当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承运人迟延运输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

三、交通事故

免费搭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伤,可否要求赔偿?

现实困惑

村民甲欲从县城回家,因通往家的最后一趟客车已发出,甲决定改乘其他车次绕道回家。后来,甲拦下了一辆开往乡镇的客车。甲上车后跟司乘人员说明了自己的情况,要求他们免费搭乘自己一段。该车司乘人员同意了甲的请求。车行至半路发生了交通事故,甲因站在门边被甩出车外,左腿摔断,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甲出院后要求该客车公司赔偿自己的损失,该客运公司以未收甲车票,不需承担责任而拒绝。那么,甲的损失该由谁赔偿呢?

律师说法

甲可以要求该客运公司赔偿自己的损失。按照《合同法》的规定,经承运人许可的免费搭乘的旅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意外伤亡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本案中,甲经客运公司司乘人员同意搭乘该车,客运公司此时就应当为其提供安全、合理的服务,同样,对在运输过程中给甲造成的损失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百零二条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农民晒粮食导致交通事故应承担责任吗?

现实困惑

2016年9月底,某村青年甲驾驶摩托车回家。由于农民乙在道路两边晒满了粮食,甲尽量放缓速度小心驾驶。此时,紧跟其后的一辆机动车因为甲车速过慢想超过他行驶,甲惊慌之下紧急向右打轮并制动。由于路边晒了粮食,路面很滑,刹车根本不起作用,甲连人带车摔了出去,造成甲身体受伤,并为此花去不少医疗费用。那么,在这起事故中,谁应当承担责任呢?

律师说法

机动车司机与甲负主要责任,农民乙承担次要责任。根据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农民乙出于个人目的,将粮食在公路上晒,对道路形成严重的通行障碍,更威胁了过往车辆的通行安全,对此次事故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而机动车司机在如此危险的道路上行驶,在未保障安全的情况下超车,导致甲采取措施不当摔伤,双方都有过错,应当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一条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使用假牌照的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还赔吗?

现实困惑

2017年5月,张先生驾驶新买的机动车在某高速公路上发生事故,轿车被严重毁坏。看着被撞的新车,张先生心疼不已,但想到还有保险公司,张先生心中有了些许安慰。可后来张先生在理赔过程中有了麻烦。原来张先生的轿车是在经销商处购车时由经销商代办的保险与临时牌照,而这个临时牌照为假牌照。保险公司据此拒绝赔付。张先生只能自认倒霉了吗?

律师说法

保险公司不能拒赔。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对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由此看来张先生以假牌照投保的行为,属故意隐瞒事实,保险公司理应不赔。但是,《保险法》同时也规定:对于保险人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不产生效力。张先生是在经销商处购买保险及车牌,由此可以推定保险公司未向其明确说明保险人的免责事由,张先生没有过错,因此,保险公司不能依此拒绝赔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违规停放车辆引发交通事故应否承担责任?

现实困惑

2017年5月,个体出租车司机甲将车停放在一公交车站揽客,此时有许多乘客在等候公交车。当有公交车准备进站时,甲视若无睹,没有给公交车让路。无奈,公交车减速,此时准备上车的乘客一拥而上。当公交车准备进站将车停放在出租车前时,一位跟在公交车后追跑的妇女被挤倒在公交车轮下,造成当场被辗压致死的交通事故。那么,在此案中的出租车能否以自己的车辆处于静止状态为免责事由而不承担责任呢?

律师说法

出租车应当与公交车承担同等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出租车占用公交车站点,影响了公交车进站,是造成该事故的重要原因。但是,并不是说出租车违法停车就一定会导致事故。法律规定车辆、行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而公交车一方显然没有尽到确保安全的义务,对该事故的发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理应承担责任。所以,出租车与公交车负有重大过错,其交通违法行为导致了此次事故的发生,理应承担同等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刹车失灵引发事故,属于交通事故吗?

现实困惑

甲为某货运公司司机。一日,甲要去外地运输一批货物。临行前,甲按要求对车辆的各个部位进行了仔细的检查,没有发现车辆有任何异常。甲驾驶该车上路,行驶至一处下坡时,刹车突然失灵,车辆失控,冲入人行横道,导致三名骑车人不同程度受伤。后经检测,甲驾驶的货车因机械故障导致刹车失灵。那么,对于此次事故能否以交通事故定性呢?

律师说法

本案属于交通事故。“交通事故”是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本案中,虽然甲在出车前对车辆进行了检查,但在行驶过程中因机械故障导致刹车失灵,并造成三名骑车人人身受损的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交通事故”的构成条件,应当按交通事故定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

(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撞了正在修理的汽车谁应承担责任?

现实困惑

某日,正在学习驾驶技术的甲驾车送妻子去医院。途中,汽车爆胎,甲便将汽车停在小型车道内换轮胎,但没有设置警示标志。当甲换完轮胎准备将坏胎置入后备箱时,乙驾车以50公里时速驶来,由于未开启远光灯,待乙发现甲的汽车并采取紧急制动措施时已晚,将甲连人带车撞出。甲当场死亡,他的妻子也身受重伤。那么,甲在此次事故中应否承担责任呢?

律师说法

此次事故甲应承担主要责任,乙承担次要责任。甲在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车上路,在发生事故后未按规定开启警示闪光灯,且在排除故障时未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这一行为不但妨碍了道路的安全,也给自己的生命安全造成了威胁,并最终导致惨祸的发生,因此,甲应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而乙在道路上行驶时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履行安全注意的义务,但他却在行驶过程中未开启远光灯,本身存在一定的过错,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九条第一、二、三、四款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借用他人汽车,发生事故责任由谁承担?

现实困惑

黄某有一辆polo小汽车,黄某的朋友钱某要到郊区办事临时借用,钱某拿钥匙时黄某告诉他汽车刚做过全面检查,车况良好,要钱某小心一点。钱某保证说,“你放心,出不了事的,出了事我负责。”钱某回城的时候喝了点酒,与一辆车相撞,致使对方车内的一名乘客死亡。黄某是汽车的所有人,对此事故应当由他负责吗?

律师说法

本案中,黄某是汽车的所有人,他将汽车借给朋友钱某使用,黄某表示自己的车刚进行了全面检查车况良好,说明黄某对于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钱某酒后驾车与另一辆车相撞,造成交通事故,是肇事时汽车的使用人。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应当由钱某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分期付款买的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发生事故,责任谁承担?

现实困惑

陈某购买田某一辆面包车跑运输。双方约定:陈某先支付甲5000元,余款在一年内分两次付清,全款付清后二人再办理车辆过户手续。陈某取得该车后,在一次为某客户送货的过程中,因车速过快,将丁某撞伤。公安机关认定陈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丁某的家人要求陈某承担赔偿责任时,陈某却以该车尚未过户,损失应由田某赔偿为由拒绝。那么,田某应否承担此次事故的赔偿责任呢?

律师说法

本案中,陈某未付清全款,在使用面包车时将路人丁某撞伤。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此时虽然车辆尚未过户,但实际上已由陈某管理使用,对于交通肇事后果依法应当由陈某负责赔偿,而田某不应当承担此案的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9〕2号《关于在实行分期付款、保留所有权的车辆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购买方使用该车辆进行货物运输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出卖方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

已经报废的车辆再上路,事故责任谁承担?

现实困惑

岳某刚考了驾驶执照,为了练手,从一个朋友那里买了一辆已经报废的小轿车。她驾车上班第一天就撞车了,不仅撞坏了对方的车,还将驾驶人田某撞成轻伤。那么已经报废的车上路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应由谁来承担呢?

律师说法

本案中,岳某从朋友处买了一辆报废车练手,结果将司机田某的车撞坏,并致田某轻伤,岳某理所应当承担事故责任。但是依据法律的规定:“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由此可知,驾驶报废机动车和销售报废机动车的双方,交通肇事后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岳某和她的朋友对此次交通事故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一条 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条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被盗车辆发生事故,原车主还有责任吗?

现实困惑

一天早上,孔某发现自己的摩托车丢失了,及时报了案,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尚未破案。当天下午黄某驾驶该摩托车在某小学门口撞伤小学生天天,黄某弃车逃逸。经交警部门认定,肇事摩托车司机肇事逃逸,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天天的父母认定孔某是该摩托车的车主,要求孔某承担天天的医药费。孔某的摩托车被黄某盗用后发生事故,那么他对此事故有责任吗?

律师说法

孔某的摩托车被黄某盗去,黄某驾驶该摩托将天天撞伤,孔某对此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黄某在盗得孔某摩托车后将小学生天天撞伤,黄某是交通肇事时摩托车的实际使用人,是事故的直接肇事者,黄某应当依法承担对天天的赔偿责任。孔某在摩托车被盗后及时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孔某作为车主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无任何过错,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因此,孔某对天天的损害不承担任何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二条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应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意见函》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你室《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应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稿)收悉。经研究,现将我局意见函告你们,供参考。

我部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条规定,当事人有其他犯罪嫌疑的,移交主管部门处理,并通知当事人对损害赔偿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此,犯罪分子使用盗窃车辆或者他人使用犯罪分子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的,均应对盗车的犯罪分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解决,被盗机动车辆所有人作为受害人一般不存在对机动车辆被盗的过错责任问题,因此也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包括代为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肇事人逃跑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搭乘醉酒司机的车,发生车祸,责任自己承担吗?

现实困惑

唐某、任某等是同事,下班后大家一起吃饭、娱乐,他们都喝了一些酒。唐某要开车回家,任某称自己与唐某家离得不远,要搭乘顺风车,其他同事都劝他们直接打出租车回家,但是两人坚持开车回家。在回家的途中出了车祸,任某受重伤。任某要求唐某赔偿他的损失,唐某称是任某自己要求坐车的,责任应当由他自己承担。唐某的说法正确吗?

律师说法

对于任某的损失应当主要由唐某赔偿,任某自己只承担一小部分损失。本案中,被侵权人即受害人任某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人身安全应负有适当的注意义务,应该知道酒后驾车具有高度的人身危险性,明知唐某酒后驾驶车而仍然搭乘。任某疏于对自己人身安全的注意,放任自己处于危险状态之中,对自己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应自负一定责任。根据法律的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因此,损失应当主要由唐某赔偿,任某自己也应该承担一小部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汽车撞伤路人,“大雾”是免责原因吗?

现实困惑

苏某是北京的一名普通货车司机,有一次他送货到重庆。苏某知道重庆是有名的“雾都”,出发前对车辆进行检查时,发现雾灯出现故障。但他想他已经开车多年,各种情况都曾遇到也没有出什么事故,一般情况下的雾,他是可以认清道路的,因此没有做什么准备就上路了。谁知到了重庆当地就出现大雾,因能见度过低,雾灯无法正常使用,撞上了驶入机动车道的人力三轮车。那么苏某撞伤他人,可以因大雾而主张免责吗?

律师说法

苏某不可以因大雾而主张免责。所谓不可抗力,在我国《民法总则》上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本案中,大雾属于不可抗力。但是苏某在上路之前已经发现防雾灯损坏,但没有修理,致使防雾灯在遭到大雾天气后无法使用。并且当大雾导致路况很差时,苏某完全可以采取停车的措施加以回避,但他没有采取这一措施,继续前行,最终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因此显然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除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十九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一条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两车先后撞了同一人,如何确定赔偿数额?

现实困惑

崔某驾驶自己的三轮摩托车去办事。当车行至一大桥上时,撞上逆向行走的推着板车卖菜的村民孙某,孙某当场倒在公路上。此时驾驶大货车的何某也路过大桥,从三轮摩托车后面急速驶来,大货车的左前轮压中孙某的右脚。后孙某被送往医院救治,他被诊断为失血性休克,右踝右足毁损伤,右小腿截肢。对于孙某的损失,崔某与何某应当如何确定赔偿数额?

律师说法

崔某和何某应当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崔某对孙某的伤害没有故意也没有过失,同样何某对其也没有故意或过失,但是他们的行为引起了孙某的伤害,依法可以认定为共同侵权行为,二人应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法律的规定:“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二人对自己的行为造成的伤害没有确定份额,也难以确定份额,因此二人平均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四条第一款 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第二款 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多人同在交通事故中死亡,赔偿时可以“同命不同价”吗?

现实困惑

周某的父母在城市里打工,她随同父母到市里上学。一天放学时周某与同班同学方某、林某等十五人一起坐校车回家。途中校车与一辆卡车发生车祸,包括周某、方某、林某在内的十个少年当场死亡。卡车所在的物流公司对方某、林某的家人赔偿20万元,而周某的家人只得到9万元的赔偿金。物流公司的说法是死亡人户口不一样(方某、林某是城镇户口,周某是农村户口),所依据的标准不同。物流公司的做法合法吗?

律师说法

物流公司的做法不符合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此规定明确了在处理重大交通事故、矿山事故时可以不考虑年龄、收入状况等因素,以同一数额确定受难者的死亡赔偿金,尽量做到同命同价的赔偿原则。本案中,肇事卡车所在的物流公司进行赔偿时以受害人的户口为依据,采用不同的标准,造成同命不同价,这不符合《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物流公司应依据法律的规定加以改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七条 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四、置办房产

售楼广告宣传不实,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吗?

现实困惑

吴某2016年根据某开发商的宣传广告购得一套商品房,等他拿到钥匙后发现,该房子与开发商售房广告上所说的相去甚远。广告上宣称的幼儿园、水池、凉亭等根本不见踪影。吴某感觉上当受骗,于是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开发商对吴某的要求不予理睬。那么,开发商是否因此承担违约责任呢?

律师说法

开发商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开发商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作为要约邀请,如对其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的,且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及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即使该说明和允诺未载入买卖合同,亦应视为合同内容。所以,当吴某按照开发商的销售广告购买该房屋,广告内容上的说明和允诺应视为合同内容,开发商应按合同内容履行义务,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支付了首付及部分按揭的房子能退掉吗?

现实困惑

白某于2015年8月购得一处商品房,并在支付了首付款后顺利办妥了银行按揭贷款。此后,由于工作调动,白某需去别的城市工作。白某想退掉已购的房子,但是,白某不知如何处理已交纳了首付款和部分按揭的房子。那么白某能否要求退掉房子呢?

律师说法

白某无法要求退掉房子,只能与开发商及银行协商解决。我国《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白某与开发商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又与银行签订了按揭贷款合同,就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所以,白某如想与开发商解除买卖合同,只能与开发商及银行友好协商,支付一定的补偿金或违约金,或者看开发商有无违约行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违约金是按总房款算还是按已付房款算?

现实困惑

2016年9月蔡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总房款30万元,同年12月31日前交房,出卖人逾期交房超过90日,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2%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蔡某即支付了首付款,并办理了按揭贷款手续。但房地产公司却直至2017年6月底才通知蔡某办理入住手续。蔡某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要求房地产公司支付总房款2%的违约金,但房地产公司称应按已付房款的2%支付,而不是总房款。那么,此案中的违约金应以哪个为标准赔付呢?

律师说法

房地产公司应按总房款的2%向蔡某支付违约金。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房地产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向蔡某交付房屋,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按照双方的约定,以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2%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在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上,虽然该房款大部分为银行贷款,但开发商实际上已经得到合同约定的全部房款,所以,房地产公司应按照全部房款向蔡某支付违约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开发商隐瞒实情,要双倍赔偿买房人吗?

现实困惑

张某2016年购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套预售商品房。双方在合同中载明商品房手续合法,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来,张某向房产公司交付了房款,房产公司也按合同约定将房屋交付张某使用。张某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得知购买的商品房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暂时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张某以故意隐瞒事实,构成恶意欺诈为由要求房地产公司返还房款及利息,并承担双倍赔偿责任。那么张某的主张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律师说法

张某可以要求返还房款及利息,但无法主张双倍赔偿。我国法律虽然规定因开发商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而导致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但是,赔偿金作为对出卖人的惩罚性赔偿,不在于弥补买方的实际损失,而在于对其恶意违约的惩罚,并且,由于房产本身价格很高,统一适用双倍赔偿则惩罚过于严重。所以,对于出卖人的恶意程度、买受人的损失大小应由具体案情来裁量,而不能一概以双倍赔偿论之。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

房子的保修期如何计算?

现实困惑

老王准备在市区购买一套商品房,但由于该地区所处的地理位置气候条件比较恶劣,日后免不了为房屋修修补补。为此,老王咨询了几个朋友,朋友告诉老王在跟开发商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注意保修期的问题。老王纳闷了:房子也有保修期,那房子的保修期如何计算?

律师说法

房子保修期的长短,一般是由买卖双方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协商确定的。新房的保修期是从房子的交付之日开始计算。但是,即使房地产商与买房者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使用日起算,他们也很可能会做一些手脚。比如,将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到交付之间的时间计算在内。所以,买房者在与开发商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注意保修期的时限,避免错过保修时间给自己带来损失。

法条链接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作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

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非住宅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

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承担责任。

买房未成也要向中介支付中介费吗?

现实困惑

外地来京工作的柳某委托一家房屋中介公司为他联系买房。双方签订合同,约定中介公司向柳某提供购房信息,柳某向中介公司支付购房款的1%作为中介费。如果基于不可抗拒因素导致买卖不成,柳某也要向房屋中介支付佣金。后来中介公司为柳某找到一处房屋,柳某与房主很快签订买卖合同,但双方办理过户时,却被告知银行不准转按揭,双方无奈撤销了买卖合同。此时中介公司找到柳某,要求柳某支付5000元中介费。柳某以房子没有买成为由拒绝。于是中介公司将柳某诉至法院,要求柳某支付中介费用。柳某需要向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费吗?

律师说法

柳某不需要向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费。本案柳某与中介公司之间的合同属于居间合同。所谓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柳某是委托人,房屋中介是居间人。我国《合同法》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因此,居间合同约定的“基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买卖不成,柳某也要向房屋中介支付佣金”无效,不发生法律效力。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的必要费用。据此,柳某不需支付中介公司报酬,仅须支付中介公司从事居间活动的必要费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六条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四百二十四条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四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一房多卖,只有先签了合同的有效吗?

现实困惑

李先生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购买合同,合同约定:李先生首付50%的购房款,余款两个月内付清。合同签订后李先生及时交纳了首付款。谁知,曾先生也看中了这套房子,但他并不知房地产公司与李先生的购房情况,便以更高的价钱与房地产公司办理了购房合同,并很快办好了房产证。那么,这套房子到底归谁所有呢?

律师说法

这套房子归曾先生所有。李先生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李先生可以依据该合同要求房地产公司赔偿自己的损失。《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的买卖、变更、转让等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因此,李先生的购房合同有效。但是《物权法》同时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只有经过登记才发生法律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因曾先生办理了房产证,已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所以,李先生只能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定要求房地产公司赔偿自己的损失,而不能根据买卖合同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九条第一款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下雨导致开发商延迟交房是不可抗力吗?

现实困惑

程先生2016年9月与某开发商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交房日期为2016年12月31日,除因不可抗力致使开发公司不能按期交付房屋外,出现其他未能按期交房的情形时开发公司承担逾期交房的责任。2017年5月程先生仍未收到开发公司的入住通知,经催,开发商于2017年8月才向他发了入住通知书。程先生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开发公司以夏季多雨影响施工,属不可抗力为由拒绝。开发商的理由成立吗?

律师说法

开发商的理由不成立。开发商以不可抗力作为免责理由显然是不能成立的。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而在本案中,夏季多雨是季节特点,是正常情况,不是不可抗力,开发商应该能够预见,并能够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避免。所以,开发商不能以不可抗力为由免除自己的责任,应按照双方约定承担逾期交房的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买了二手房出现质量问题该找谁?

现实困惑

陈先生买了孙先生的一套两居室,双方很快办理了过户手续,陈先生高兴地搬了进去。谁知,没过多久天下起了雨,雨水顺着阳台渗进了内墙,墙壁出现了很大的裂缝。原来,孙先生在出卖房屋前进行了简单的装修。陈先生找到孙先生要求他对房屋进行维修,孙先生认为房子已经交易完了,出现问题应该找开发商,而开发商却说,他们与陈先生之间没有合同关系,有问题也是开发商与孙先生之间的事。陈先生到底应该找谁呢?

律师说法

陈先生应该找孙先生对房屋进行维修。我国《合同法》规定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给当事人造成了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孙先生在卖房之前对其进行简单装修,隐瞒了房子的质量问题,给陈先生造成了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如果陈先生买到的房子还在保修期内,根据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这一法律规定,他也可以要求开发商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房屋质量不合格可以要求退还房款吗?

现实困惑

刘女士在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选中了一套房屋,签订了购房合同并顺利办妥了银行按揭。半年后,房地产公司通知刘女士接房。刘女士接房后发现房屋的面积误差比例达到5%,且主体结构质量存在严重问题。刘女士要求退房,并要求房地产公司赔付自己的银行贷款利息。房地产公司表示愿意退房,但对贷款利息拒绝承担。刘女士的要求有法律依据吗?

律师说法

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当退还房款并赔偿刘女士的贷款利息。我国《合同法》规定出现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非违约方可以解除合同。因此,在房地产公司未按约定向刘女士提供合乎质量标准的房屋时,刘女士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此时房产公司应退还刘女士所交的房款。根据在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本案中刘女士因房产公司的违约行为,损失了贷款利息,并且是由于房地产公司违约造成的,因此房地产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

新房出现质量问题如何解决?

现实困惑

2016年4月,庞某购买了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住宅楼。然而,住进去没多久庞某发现,面积36平方米的客厅地面出现了下沉,四周墙角也出现了裂缝。而此房经有关部门鉴定为:主体结构不符合国家建筑结构规范,墙角的裂缝宽度超过允许范围。庞某找开发商交涉,要求退房,而开发商承认房子存在质量问题,但开发商只同意维修,不肯退房。庞某的问题应如何解决呢?

律师说法

庞某可以要求开发商退房并为他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我国法律规定,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房人有权退房,给购房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庞某的房屋经有关部门鉴定为主体结构不符合国家建筑结构规范,显然属于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所以,理应为此承担责任,为庞某退房,并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的约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其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的质量承担责任。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买的房子面积缩水了怎么办?

现实困惑

2016年张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购买商品房合同。合同上注明该房套内面积为92平方米,但没有对面积不符的情况作出约定。后来,张某发现房产商为其办理的“房地产产权证”上记载的套内面积为84平方米。张某与地产公司就短缺面积的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那么张某应该要求房地产公司退款还是赔偿呢?

律师说法

张某应当要求房地产公司按误差率为3%的原价退款及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双倍返还。我国法律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与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时,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3%的实际价结算,超过3%的房价款由卖方双倍返还。所以,张某可以要求开发商原价退款为92×3%的原房价,(92-84)-(92×3%)的部分按房价的双倍返还。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抵押贷款买房,产权证应押在银行吗?

现实困惑

2016年6月王某购得住房一套,并办理了房屋抵押贷款。此后,王某按月交纳贷款,但始终没有见过自家房子的产权证,王某也认为产权证作为银行的抵押证明应该由银行保管。然而,有一次王某偶然听同事说虽然房子办理了抵押登记,但产权证应该由自己保管。王某心里直打鼓,不知如何办理才好。那么,王某的产权证到底应该由哪一方保管呢?

律师说法

虽然王某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但产权证应由王某保管。已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地产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原《房屋所有权证》上作他项权利记载后,由抵押人收执。也就是说银行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证上载明权利种类为“抵押”,等购房人还完全款后再为他办理抵押注销手续。但房屋的产权证应当由购房人保管。

法条链接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地产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原《房屋所有权证》上作他项权利记载后,由抵押人收执。并向抵押权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

·第三十五条 抵押合同发生变更或者抵押关系终止时,抵押当事人应当在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15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抵押登记。

贷款未满一年办理提前还款违约吗?

现实困惑

马先生于2016年贷款买了一套房子,由于连续加息,他感到了还款的压力。后来,马先生将自己的一处店铺出售后欲办理提前还款。当他去银行办理相关手续时,银行人员告诉他:贷款未满一年不能办理提前还款,否则将以违约追究其责任。马先生很疑惑:提前还款还违约?

律师说法

提前还款实际上是一种单方违约行为,所以应根据合同规定承担违约责任。一般来说,当购房人与银行依法签订了抵押贷款合同后,自合同成立时即已生效,双方应按规定履行。作为银行,在为购房者做房贷时付出了一定的人力成本,如果购房者在一年之内提出提前还贷的申请,无疑会打乱银行的正常计划。因此,银行要求购房人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是合乎情理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贷款通则》

·第三十二条 贷款归还:

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

……

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应当与贷款人协商。

迟迟拿不到房产证该怎么办?

现实困惑

2016年8月唐女士在某社区购买了一套房子,开发商承诺在交房之日起三个月内为她办理房产证,若逾期未办理,将向她支付购房款1%的违约金。2016年12月唐女士拿到了房子钥匙,可直到2017年1月唐女士仍没有拿到房产证。唐女士多次与开发商协商此事,都无果而终,而开发商也没有按照承诺向其支付违约金。唐女士该怎么办呢?

律师说法

唐女士可以要求开发商退房返款,并赔偿其损失。我国法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当唐女士与开发商达成购房买卖合同,并得到开发商在三个月内为其办理房产证的承诺后,双方应履行自己的义务。而开发商却在交房后的一年时间里都未为唐女士办理房产证,我国法律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以支持。所以,唐女士可以要求解除与开发商的合同,并要求其赔偿损失。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第十九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继承的房屋没有进行产权登记就转让,转让有效吗?

现实困惑

王某继承了他父亲的一处房产,宋某与王某商议购买此房,于是二人签订了买卖协议,宋某交了房款,于是王某把还未过户到自己名下的房子交与宋某。这时,王某的妹妹提出异议,认为该房有她的继承份额,王某无权擅自将该房卖给宋某,要求宋某返还房产。如果王某真的侵犯了其妹对房屋的继承权,王某的妹妹能主张房屋买卖无效吗?

律师说法

王某的妹妹可以主张买卖无效,宋某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继承房屋的,自继承开始时起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即成为房子的合法主人,不需要办理登记手续。但《物权法》同时规定,通过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如果要将房屋转让给他人,则必须经过登记才发生物权效力。也就是说,如果没有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进行的转让行为是不发生物权效力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二十九条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第三十一条 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自己的房屋被错误登记在他人名下,转让有效吗?

现实困惑

某处房产登记在孙某名下,但是孙某的妹夫刘某认为登记错误,自己才是房屋的真正所有人,并于2016年12月1日向登记机关提出异议申请。后来,孙某于2017年1月15日把房子卖给了赵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1月20日,刘某向法院起诉。经查,该房属于登记错误,刘某才是该房的真正所有人。这种情况下,刘某可以要求赵某返还房屋吗?

律师说法

刘某不能向赵某要求返还房屋,因为他没有在异议登记有效期内起诉,异议登记已经失去效力。现实生活中,有可能房屋被错误地登记在他人名下,或者有人认为某处登记在他人名下的房产本属自己所有,《物权法》上把提出这种主张的人称为“利害关系人”,并给予了利害关系人异议登记的权利,在进行异议登记后15日内通过诉讼途径来确定房屋到底归谁所有,如果登记后15日内没有起诉,则异议登记失效,视为利害关系人放弃异议,这时如果把房屋卖给第三人,则买卖是有效的。即使查明利害关系人是真正的房主,也不能要求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的第三人返还房屋。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十九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五、购置汽车

新车有裂纹只能修不能退吗?

现实困惑

王某2016年7月在某汽车经销处购得新车一辆。同年8月王某发现车门上有一道明显的裂纹。经维修中心认定,车门的裂纹是出厂后受损并重新喷漆的。王某找到经销商,以车存在质量问题要求更换新车,而经销商则称车门有损伤,并不能认定车的其他部件也有问题,只同意维修而不同意更换或退款。这种情况下王某该如何维权呢?

律师说法

经销商应当按王某的要求为其更换新车。我国法律规定,销售者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本案中的经销商将经过喷漆的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卖给王某,其行为已经构成以欺诈手段签订合同,所以,该合同无效。根据《合同法》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因此,王某要求经销商为其更换新车是有法律依据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三十九条 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汽车销售商违约,消费者能否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现实困惑

2017年2月杨某与某汽车销售商签订了新车订购合同,并在当天交付了2万元定金。合同约定:从收取订购金后合同生效,交车时间为2017年4月。如果因杨某自身原因要求变更或取消购车,定金不予退还。合同签订后,当年3月杨某收到汽车销售商的一份信函,称国家消费税上调,杨某订购的汽车也随之涨价。杨某不同意汽车销售商的要求,并要求销售商承担违约责任,双倍返还定金。杨某的主张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律师说法

汽车销售商应当双倍返还杨某定金。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双方之间的订购合同合法有效,但销售商却在合同履行期届满前单方提高车辆价格,其明确表示将不按合同约定的价款履行义务,已构成了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因此,在汽车销售商违约导致杨某的购车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下,汽车销售商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买了未付清车款的车辆怎么办?

现实困惑

赵某将自己所有的一辆运输车以4万元的价格卖与刘某,刘某当时付款2万元,并给赵某出具一张2万元的欠条,注明了还款时间,双方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此后,刘某以24000元的价格将车卖给王某,双方在买卖手续中注明车牌号码,并保证该车所有遗留问题由刘某承担。后来,因刘某迟迟未支付赵某剩余车款,赵某将车从王某处开走。那么王某该怎么办呢?

律师说法

王某应当要求刘某返还购车款。我国法律规定,汽车所有权发生转移,必须到车辆管理所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未办理车辆变更登记手续,对机动车擅自处分的行为,属无效行为。所以,作为买方的王某虽然给付了车款,而刘某也向其交付了车辆,但刘某在取得出卖汽车的权利上本身存在瑕疵,故意隐瞒了还欠赵某车款的实际情况,已经构成了违约,其行为明显具有欺诈性质。根据《合同法》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无效。受损害方可以要求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所以,王某可以要求刘某承担违约责任,返还其购车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新车有质量问题怎么办?

现实困惑

2016年3月,沈某在某机电设备公司以12万元购得某品牌轿车一辆,并于当天办理了汽车牌照等有关手续。此后不久,沈某发现该轿车油漆有起泡现象。于是找到相关部门进行检测,经检测得知,该车发动机罩盖并非该车原件,并有使用过的痕迹。沈某于是将机电设备公司起诉到法院,以机电设备公司存在欺诈行为为由,要求退还购车款及办理相关手续的费用,并赔偿损失12万元。沈某的要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律师说法

机电设备公司应当返还沈某购车款及办理相关手续的费用,并承担一倍的赔偿款。根据《合同法》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该合同无效。本案中机电设备公司以欺诈的方式隐瞒该车存在质量问题,并且被使用过的事实,其行为侵害了沈某的权利,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根据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依法承担商品价款一倍的赔偿责任这一规定,机电设备公司应当返还沈某的购车款及相关费用,并承担购车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

·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买了二手车无法过户怎么办?

现实困惑

2016年11月15日,韩某在某旧机动车交易中心以5万元价格购得张某一辆轿车。当日韩某将全部车款支付给张某,张某将车交给韩某。同年12月,韩某将车卖给杨某。在与杨某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过程中,车辆管理所审核发现该车的车架号有改动痕迹。后经查得知,该车属私改车辆,不能办理买卖过户手续。韩某找到张某,要求他退还购车款,张某认为车已卖给了韩某,过不了户是韩某的事,与自己无关。那么张某是否真的没有责任呢?

律师说法

张某不能免除责任,应返还韩某全部购车款。本案中,由于张某卖给韩某的车辆车架号有改动,导致韩某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双方的买卖协议不能完全履行。根据法律规定: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此,张某应当返还韩某的购车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环境污染

因污染造成的损失能否得到赔偿?

现实困惑

王某承包了20亩鱼塘放养鲤鱼,每年收益很不错。可是,2016年年初鱼塘附近建了一家造纸厂。由于造纸厂规模不大,没有污水处理系统,产生的废水到处乱流,后流入王某的鱼塘,使鱼塘的水受到严重污染,王某放养的鱼大量死亡,造成很大的损失。王某找到造纸厂领导高某索赔,高某对他置之不理。请问王某能是否有权要求造纸厂赔偿?

律师说法

王某有权向造纸厂索赔。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我国《环境保护法》也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由此可见,如果因企业排污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企业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造纸厂的污水流入王某家的鱼塘,造成了鱼大量死亡的事实,给王某造成了损害,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赔偿其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十五条 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

环境污染侵害他人权利,谁承担责任?

现实困惑

某造纸厂是一家村办企业,后来承包给外地老板经营。居住在造纸厂旁边的退休干部陈某称房间里的家具早上擦过,中午用手一摸又是黑的;衣服晒在外面,白的变成了黑的;在阳台上吃饭,没过两三分钟米饭变成了黑色。陈某自己已经患有气管炎,同村其他村民也患有不同程度的疾病。不堪忍受的村民们将造纸厂告上法庭,法官称如果造纸厂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要承担污染侵权责任。法官的说法正确吗?

律师说法

如果造纸厂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要承担污染侵权责任。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责任是一种特殊侵权行为责任,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制。本案中,造纸厂给当地的村民造成不同程度的污染损害,陈某等村民因此患上了气管炎。全体村民将造纸厂告上法庭,如果造纸厂不能证明排污行为与村民们的污染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就要承担村民们因此而造成的污染侵权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十五条 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六条 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六十四条 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存在多个污染方时,如何分配损害赔偿责任?

现实困惑

某村附近有多家生产企业,包括制药厂、钢铁厂、焦化厂、化工厂,这些企业都是会带来污染的企业。该村村民向有关部门反映他们的空气被污染、土地被污染,由于没有得到及时处理,村民向法院提起环境污染诉讼。经查,这些企业都对当地的污染负有责任。在多个污染企业并存的情况,应按什么标准要求他们承担损害责任?

律师说法

多个污染企业并存时,应当根据排污者污染物排放量等情形进行确定责任的大小。对此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对于复合污染的情形可以按无过错联系的共同加害行为进行处理,按不同所有人排放污染物对环境及对他人造成损害的,按照排放污染物所占总量的比例或份额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十七条 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第三人造成污染损害,可以要求排污者负责吗?

现实困惑

某矿山公司修建了选矿废水排水渠,废水通过该排水渠送到尾矿坝进行处理,一直没有给当地造成环境污染。某建筑公司在施工中挖开了矿山公司的选矿废水排水渠,该公司既没向矿山公司通报,也没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结果选矿废水全部外排,造成下游江某的养殖渔场被污染,给江某带来了巨大的损失。对渔场因污染造成的损失,应由谁负责赔偿?

律师说法

渔场的负责人江某可以向矿山公司要求赔偿,也可以向建筑公司要求赔偿。如果要求矿山公司赔偿,矿山公司赔偿后,可以向建筑公司追偿。《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对第三人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任问题,《水污染防治法》也有与《侵权责任法》相类似的规定,即“水污染损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排污方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由此说明,如果污染损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受害人既可以向污染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要求赔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十八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九十六条第四款 水污染损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排污方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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