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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 2015年国家司法考试参考答案及解析

试卷一

一、单项选择题

1.【解析】D。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并不是要将全部社会关系法律化,有的社会关系法律并不调整或不适合调整。故D项错误。易知,ABC正确。

2.【解析】C。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要使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而不是说要更加强调道德作用。故C错误。ABD正确。

3.【解析】D。D项,乙市人大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发挥主导作用,体现的是完善立法体制的要求,难以体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要求。ABC均体现了推进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的要求。

4.【解析】C。A项,明晰各级政府事权配置的着力点,包括强化中央政府宏观管理、制度设定职责和必要的执法权,强化省级政府统筹推进区域内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职责,强化市县政府执行职责。故A错误。B项,明确地方事权,是为了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而不是牺牲其他地区利益。故B错误。D项,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促进行政机关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做到依法决策、依法行政。故D错误。C项正确。

5.【解析】C。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第3条明确:“对司法工作负有领导职责的机关,因履行职责需要,可以依照工作程序了解案件情况,组织研究司法政策,统筹协调依法处理工作,督促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为司法机关创造公正司法的环境,但不得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司法裁判等作出具体决定。”故C错误。ABD正确。

6.【解析】D。司法人员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指的是司法人员从办案之日起一直延续终身,如果所办案件出了问题,都要承担责任,而不限于任职期间。故D错误。ABC正确。

7.【解析】B。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要求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B项没有体现这一要求。

8.【解析】C。注重将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进行有效衔接和协调,目的是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运用党内法规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但不是党员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制裁依据,党员违法犯罪应依照法律进行制裁。故C错误。ABD正确。

9.【解析】A。医院在紧急情况下,未经患者及其家属同意实施手术,表明其作出的价值衡量是母子生命高于患者及其家属的同意权(自由),这正是价值位阶原则的体现,故A项正确。D项为干扰项,法的价值冲突的解决原则中无此项原则。

10.【解析】A。A项正确。表达法律规则的特定语句往往是一种规范语句。规范语句分为命令句和允许句。命令句是指使用了“必须”,“应该”或“禁止”等这样一些道义助动词的语句。允许句是指使用了“可以”这类道义助动词的语句。易知,该条文属于规范语句中的命令句。B项错误,该条文内容具有强制性,不允许人们随意变更,表达的是一个强行性规则。C项错误,该条文内容明确肯定,表达的是一个确定性规则。D项错误,该条文表达的只有假定条件和法律后果,没有行为模式。

11.【解析】B。A项正确,《母婴保健法》是法律,《婚姻登记条例》是行政法规,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B项错误,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但无权改变。C项正确,《立法法》第101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将审查、研究情况向提出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反馈,并可以向社会公开。”D项正确,社会监督即非国家机关的监督,潘某作为公民提出审查建议的行为属于社会监督。

12.【解析】C。张某与公交公司属于平等的法律主体,二者之间的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属于横向法律关系,故A项错误。诉讼法律关系依赖于服务合同法律关系而存在,属于从法律关系,故B项错误。C项正确,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同时产生和同时消灭的。D项错误,根据《立法法》规定,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主体是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某市公交卡使用须知》只是公交公司制定的规定,不属于规章。

13.【解析】A。法对人的效力,指法律对谁有效力,适用于哪些人。法的空间效力,指法在哪些地域有效力,适用于哪些地区。显然,这两个方面该案均涉及,故A项正确。从对人的效力来说,我国采用的原则是: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故B项错误,赵某不在中国,未必不能适用中国法律。法的溯及力,也称法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该案处理与溯及力无关,故C项错误。时效免责,即法律责任经过了一定的期限后而免除。根据刑法知识可知,该案中,赵某逃往A国前已经被立案侦查,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故D项错误。

14.【解析】C。马克思的这句名言阐述的是法官依法独立审判的必要性。其含义是,法官独立审判,只服从宪法和法律,不受其他因素左右。由此可知,法官审判只服从宪法和法律,也必须服从宪法和法律,故B项错误,C项正确。A项显然错误,法官的法律世界与其他社会领域关系密切。D项也明显错误,司法和立法是两个不同的领域,法官不可能主宰一切法律事务。

15.【解析】C。法的适用最直接的目标就是要获得一个合理的法律决定。在法治社会,所谓合理的法律决定就是指法律决定具有可预测性和正当性。可预测性是形式法治的要求,正当性是实质法治的要求。故A项错误。法律人查明和确认案件事实的过程不是一个纯粹的事实归结过程,而是一个在法律规范与事实之间的循环过程,即目光在事实与规范之间来回穿梭。故B项错误。法的适用过程是一个法律证成的过程,即为法律决定提供充足理由的过程。这一过程经常运用的推理规则有演绎推理、归纳推理、类比推理、设证推理等。故C项正确,D项错误。

16.【解析】C。A项错误,周礼起源于早期先民祭祀风俗,但不是自然流传到西周的产物,而是在前代礼制的基础上发展的结果。B项错误,西周时期的礼已具备法的性质。D项错误,“礼”与“刑”共同构成西周法律的完整体系。“礼”正面、积极规范人们的言行,而“刑”则对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处罚。

17.【解析】A。根据《唐律·名例律》的规定,对律文无明文规定的同类案件,凡应减轻处罚的,则列举重罪处罚规定,比照以解决轻案;凡应加重处罚的罪案,则列举轻罪处罚规定,比照以解决重案。唐律规定,谋杀(即预谋杀害)尊亲处斩,但无已伤已杀(即既遂,出现伤害、死亡的客观结果)重罪的条文,在处理已杀已伤尊亲的案件时,通过类推就可以知道更应处以斩刑。故A项正确,BC项错误。D项,谋杀尊亲属于“十恶”犯罪中的“不睦”行为。

18.【解析】A。《大清现行刑律》只是在形式上对《大清律例》稍加修改,主要变化包括:对纯属民事性质的条款不再科刑;废除了一些残酷的刑罚手段,如凌迟;增加了一些新罪名,如妨害国交罪等。故A正确。《大清新刑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但仍保持着旧律维护专制制度和封建伦理的传统。故B错误。清末司法机关的变化有;改刑部为法部,掌管全国司法行政事务;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实行审检合署。同时,实行四级三审制。故CD错误。

19.【解析】C。陪审团的职责是就案件的事实部分进行裁决,法官则在陪审团裁决的基础上就法律问题进行判决。陪审团裁决一般不允许上诉,但当法官认为陪审团的裁决存在重大错误时,可以加以撤销,重新组织陪审团审判。故C项正确,ABD项错误。

20.【解析】B。A项错误,制宪权与修宪权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力。修宪权受制宪权的约束,不得违背制宪权的基本精神和原则。B项正确,人民作为制宪主体并不意味着人民直接参与制宪的过程,也可以通过对宪法草案发表意见来参与。C项错误,关于宪法的制定《宪法》本身没有规定,《宪法》第62条只规定了我国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D项错误,1954年宪法是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形式公布,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21.【解析】C。宪法性法律是从部门法意义上按法律规定的内容、调整的社会关系进行分类所得出的结论。它是指一国宪法的基本内容不是统一规定在一部法律文书之中,而是由多部法律文书表现出来的宪法。故C项错误。在成文宪法国家,尽管法院的判决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因而不能创造宪法规范,但有些国家的法院享有宪法解释权,因而法院在具体案件中基于对宪法的解释而作出的判决对下级法院也有约束力。故D项正确。

22.【解析】B。我国现行宪法对基本社会制度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社会保障制度、医疗卫生事业、劳动保障制度、社会人才培养制度、计划生育制度、社会秩序及安全维护制度。故B项正确。发展社会科学事业是国家基本文化制度的内容,故A项错误。关于社会弱势群体和特殊群体的社会保障的规定是社会实质平等原则的体现,故C项错误。《宪法》第14条第4款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故D项表述错误。

23.【解析】D。A项错误,甲县更名须经国务院审批;B项错误,乙省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须经国务院审批;C项错误,丙镇与邻镇合并,由两镇所属的省级政府审批。D项正确。

24.【解析】D。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不包括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故A项错误。只有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对法律和行政法规作出变通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政府规章可以对部门规章作出变通规定,故B项错误。自治条例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故C项错误。

25.【解析】C。性别是宪法列举的禁止差别的理由,但年龄不是,年满18周岁始享有选举权。故C项错误,当选。ABD项均表述正确。

26.【解析】D。根据《宪法》第62条和第67条规定,中央军委副主席由全国人大根据中央军委主席的提名,决定产生;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中央军委主席的提名,决定产生。故D项错误。

27.【解析】B。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故B正确。

28.【解析】B。根据《审计法》第38条的规定:“审计机关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故B项说法正确。

29.【解析】C。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14条的规定,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故C项说法正确。

30.【解析】C。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5条规定,“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等,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社会组织。”“设区的市,自治州、盟、地区,不设区的地级市,直辖市的区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认定为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A系自然人不属于社会组织,B登记的民政部门级别不够,D不属于在我国设立登记的社会组织。故只有C项正确。

31.【解析】C。根据《环境保护法》第31条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国家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生态保护补偿。国家指导受益地区和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生态保护补偿。”故C项说法正确。

32.【解析】D。联大决议不应具有国际法效力。故A错误。《联合国宪章》第18条还规定,大会之每一会员国,应有一个投票权。故B错误。大会表决原则是,每个会员国在大会拥有投票权,但对重要问题的决定,均需经出席并参加投票的会员国以2/3的多数通过;其他问题只需以简单多数通过。故C错误。

33.【解析】B。在现代国际关系中,引渡是国家之间司法合作的重要形式,是国家主权的合法体现。根据国际法,各主权国家没有必须对罪犯引渡的法律义务。现代国际最通行的办法是当事国双方订立双边或多边条约,为履行条约的义务而给予引渡;也有一些国家按照国内法有关规定,根据具体案情,以互惠为条件,或出于礼让和友好的考虑,把罪犯引渡给他国。故B正确。

34.【解析】C。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22条的规定,领事官员之国籍:(1)领事官员原则上应属派遣国国籍。(2)委派属接受国国籍之人为领事官员,非经该国明示同意,不得为之;此项同意得随时撤销之。(3)接受国对于非亦为派遣国国民之第三国国民,得保留同样权利。C项说法正确。

35.【解析】B。《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解释》第10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排除适用、无需通过冲突规范指引而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条规定的强制性规定:(一)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故B正确。

36.【解析】D。《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7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动产物权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法律。”我国司法实践中,承认善意购买者可以取得对其购买的、依法可以转让的财产的所有权。《民通意见》第89条指出,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陈某与李某没有选择适用的法律,则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法即甲国法。因此D说法正确。

37.【解析】B。《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4条规定:“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因此B项说法正确。

38.【解析】C。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544条的规定,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承认和执行申请被裁定驳回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故C项说法正确。

39.【解析】C。《民事诉讼法解释》第529条规定:“涉外民事诉讼中,外国驻华使领馆授权其本馆官员,在作为当事人的本国国民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情况下,可以以外交代表身份为其本国国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聘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代理民事诉讼。”因此C项说法正确。

40.【解析】D。在CIF条件下,卖方负责对货物查对、包装、标记,卖方必须支付交货所需进行的查对费用(如核对货物品质、丈量、过磅、点数的费用)。卖方必须自付费用,提供符合其安排的运输所要求的包装(除非按照相关行业惯例该合同所描述货物无需包装发运)。包装应作适当标记。因此D项说法正确。

41.【解析】D。《海牙规则》第4条第2款规定:不论承运人或船舶,对由于下列原因引起或造成的灭失或损坏,都不负责:……(m)由于货物的固有缺点、质量或缺陷引起的体积或重量亏损,或任何其他灭失或损坏;……D项说法正确。

42.【解析】A。《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的,应当裁定中止支付或者判决终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开证行的指定人、授权人已按照开证行的指令善意地进行了付款;(二)开证行或者其指定人、授权人已对信用证项下票据善意地作出了承兑;(三)保兑行善意地履行了付款义务;(四)议付行善意地进行了议付。”因此A项说法正确。

43.【解析】B。《保障措施条例》第3条规定:“与国内产业有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部提出采取保障措施的书面申请。商务部应当及时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决定立案调查或者不立案调查。”第7条规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是指进口产品数量的绝对增加或者与国内生产相比的相对增加。”第8条第1款规定:“在确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时,应当审查下列相关因素:(一)进口产品的绝对和相对增长率与增长量;(二)增加的进口产品在国内市场中所占的份额;(三)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包括对国内产业在产量、销售水平、市场份额、生产率、设备利用率、利润与亏损、就业等方面的影响;(四)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其他因素。”两年的进口数量虽然持平,但市场份额有较大增加,可以申请保障措施,故B正确、C错误。

44.【解析】A。《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附件1 解释性清单规定,与1994关贸总协定第3条第4款规定的国际待遇义务不相符的投资措施包括那些在国内法或行政命令下强制或可强制执行的措施,或为取得优势地位而必须服从的措施,以及有下列要求的措施:(1)企业购买或使用国内原产品或来源于国内任何渠道的产品,无论对特定产品、产品的数量或价值,或其数量或价值在当地生产中所占的比重是否有具体说明;(2)将企业购买或使用进口产品将限制在与该企业出口当地产品的数量或价值相关的数量上。由此可知A项说法正确。

45.【解析】D。ABC项均属于外部监督,故只有D项是正确选项。

46.【解析】A。对法官、检察官的保障包括工资保险福利、职业保障以及人身和财产保障等,故A项说法不完整。

47.【解析】D。参与具体案件监督的人民监督员,由组织案件监督的人民检察院会同司法行政机关从人民监督员信息库中随机抽选产生。故BC项说法正确。参与具体案件监督的人民监督员并不是单独由选任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来选取的,而是由人民检察院会同司法行政机关从人民监督员信息库中随机抽选产生。故D项说法错误。

48.【解析】C。根据《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28条的规定,赵律师可以赵律师同时担任李某和李二的辩护人,但该所的钱律师不应当担任本案王某代理人。故A项说法错误。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12条的规定,B项说法错误。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19条和第20条的规定,这些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的办案费用可以由律师与委托人协商一个概算,由委托人预付,最后实报实销,多退少补。故C项说法正确。根据《律师法》第5条第1款的规定,实习律师尚未取得执业资格,不能以律师身份出庭辩护。故D项说法错误。

49.【解析】C。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4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故C项说法正确。

50.【解析】C。根据《公证法》第2条的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故公证业务不仅进行形式审查,还要审查合法性。C项说法正确。

二、多项选择题

51.【解析】ABCD。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的原则包括: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题中表述均正确。

52.【解析】ACD。根据《立法法》第98条的规定,地方性法规已纳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备案审查范围,而地方政府规章不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备案审查范围内。故B项表述错误。

53.【解析】ABC。经济发展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大幅度提高环境违法成本,是加强环保立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故D项错误。ABC项正确。

54.【解析】ABCD。设立巡回法庭,具有多方面的意义。首要的是有利于推动司法“去地方化”和“去行政化”,避免地方法院在审理一些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案件和民商事案件时,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从而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同时,也有利于方便当事人诉讼,可以为当事人提供更多的权利救济渠道,巡回法庭因此也被称为“开在老百姓家门口的最高法”。此外,巡回法庭就地解决纠纷,就地化解矛盾,也有利于减轻最高法院本部办案压力。可知,ABCD均表述正确。

55.【解析】ACD。培养高素质的法治专门队伍,要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A项正确。要建立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初任法官、检察官由高级人民法院、省级人民检察院统一招录,一律在基层法院、检察院任职。故C项正确。要把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的人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D项正确。培养高素质的法治专门队伍,也要健全从政法专业毕业生中招录人才的规范便捷机制,但政法专业毕业生不能直接担任法官,因为违反《法官法》规定的法官任职条件,也有违法官、检察官招录与遴选制度。故B项错误。

56.【解析】AD。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原理或价值准则的一种法律规范。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适用方式不同。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或涵摄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而法律原则的适用是以衡量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因为不同的法律原则是具有不同的“强度”(分量)的,而且这些不同强度的原则甚至冲突的原则都可能存在于一部法律之中。因此,诚实信用作为一项法律原则,D项表述正确,C项表述错误。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帝王条款,但并非只有民事案件中才可适用该原则,B项错误。A项正确,不违背法律的民俗习惯是当代中国法的非正式渊源,故可作为裁判依据。

57.【解析】BD。法学学说在当代中国属于非正式的法的渊源,即不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但具有法律说服力并能够构成法律人的法律决定的大前提的准则来源。作为非正式的法的渊源,并不限于在民事案件中援引。故C项错误,D项正确。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均属于法律规范,法律规范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属于正式的法的渊源。法学学说属于非正式法律渊源,当然不能作为法律原则。故A项错误。根据解释主体和解释效力的不同,法律解释可以分为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正式解释,通常也叫法定解释,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官员或其他有解释权的人对法律作出的具有法律上约束力的解释。非正式解释,通常也叫学理解释,一般是指由学者或其他个人及组织对法律规定所作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可知,B项正确。

58.【解析】AC。法律人适用法律解决个案纠纷的过程,首先要查明和确认案件事实,作为小前提;其次要选择和确定与上述案件事实相符合的法律规范,作为大前提;最后以整个法律体系的目的为标准,从两个前提中推导出法律决定或法律裁决。这实际上就是一个演绎推理过程。“徐某被何某侮辱后一直寻机报复,某日携带尖刀到何某住所将其刺成重伤”这一案件事实属于推理的小前提;法官判案所依据的刑事法律规范属于推理的大前提。故C项正确,D项错误。在实际的法律活动中,上述三个步骤绝不是各自独立且严格区分的单个行为,它们之间界限模糊并且可以相互转换,是一个在事实与规范之间来回循环考察的过程。因此,“徐某作案时辨认和控制能力存在,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这一判断包含对事实的法律认定,故A项正确。法院判决体现了法的强制作用,也体现了评价作用,即判断、衡量他人行为合法与否的评判作用。故B项错误。

59.【解析】ABC。在运用不同的方法解释法律时,一般文义解释优先。文义解释,也称语法解释、文法解释、文理解释,是指按照日常的、一般的或法律的语言使用方式清晰地描述制定法的某个条款的内容。根据解释的尺度大小,文义解释可以分为字面解释、扩张解释和限缩解释。扩张解释是将条文的含义做扩大范围的解释,限缩解释是将条文的含义做限缩范围的解释。扩张解释和限缩解释都应当符合立法目的。结合此案可知,AC项正确。本案中,法官将“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解释为包含“为完成单位任务而从工作单位到达出差目的地这一过程”,明显属于扩张解释。故B项正确。法律解释是法律适用的基础,对于法律适用来说是必不可少的,而不是只有在法律出现漏洞时才需要。故D项错误。

60.【解析】AC。该解释属于司法解释。我国司法解释不是由个案裁判引起,而是对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所做的一般性解释,具有普遍的法律约束力。故AC项正确。根据规定,司法解释应当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立法法》第104条第2款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故D项错误。文义解释的特点是将解释的焦点集中在语言上,而不顾及根据语言解释出的结果是否公正、合理。题中对“明显不合理的低价”的解释并非简单的文义解释,而是需要结合相关因素综合考虑予以确认。故B项错误。

61.【解析】BD。组织性规范主要涉及国家政权机构的建立与具体的职权范围等。宪法中有关国家机构部分主要体现组织性规范的要求。题中条文不属于组织性规范,故A项错误。我国宪法尚不能在司法判决中直接引用,故C项错误。姓名权是人格权的一种,B项正确。D项表述明显是正确的。

62.【解析】BD。爱国统一战线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特色,不属于文化制度的内容,故A项错误。近代意义的宪法产生以来,文化制度便成为宪法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第一次比较全面系统地规定了文化制度,为许多资本主义国家宪法所效仿。因此不能认为是否较为系统地规定文化制度,是社会主义宪法区别于资本主义宪法的重要标志之一。故C项错误。BD项是明显正确的。

63.【解析】ACD。根据《选举法》第48、52条,县人大代表由直接选举产生,乙县选民有权罢免之(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故A项正确。根据《选举法》第54条规定,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故B项错误。根据《选举法》第57条,破坏选举,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故C项正确。《选举法》第38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由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第58条规定,主持选举的机构发现有破坏选举的行为或者收到对破坏选举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及时移送有关机关予以处理。故D项正确。

64.【解析】ABCD。《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3条规定,村民会议有权撤销或者变更村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故A项正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6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故BC项正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6条规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故D项正确。

65.【解析】CD。设区的市的市政府依法制定的《关于加强历史文化保护的决定》属于地方政府规章。根据《立法法》第97条规定,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据此,市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该决定,上级人大常委会无权撤销该决定,A项错误。该决定与上位法不一致,当适用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根据《立法法》第96条,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由有关机关依法予以改变或者撤销。因此法院不可作出合法性解释,B项错误。“文化部有关文化保护的规定”属于部门规章。根据《立法法》第91条规定:“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故C项正确。根据《立法法》第95条规定,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故D项正确。

66.【解析】CD。A项应当是“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故A项错误。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是要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而不是规范和减少政府立法活动,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制度建设是完善立法体制的重要一环。故B项错误。CD项均符合《决定》要求。

67.【解析】ABC。根据《反垄断法》第46条第1、2款的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故AB项说法正确。根据《反垄断法》第50条的规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故C项说法正确。

68.【解析】ABC。根据《商标法》第57条第7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项的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构成侵犯商标权的行为。故A项说法正确。与此同时,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故乙公司的行为会使得他人误认为是甲公司的酱油产品,造成混淆,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故B项说法正确。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7条第3款的规定:“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故C项说法正确。

69.【解析】CD。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1条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C项说法正确。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3条的规定,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故D项说法正确。

70.【解析】ABC。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3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故A项说法正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田某未请假就连续旷工确实属于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故B项说法正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的,不能以《劳动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进行抗辩,即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不适用于劳动者发生重大过错导致被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此外,《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也不适用于《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情形,故C项说法正确。

71.【解析】AC。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故A项说法正确。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1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另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故题述案例的劳动合同履行地为乙区,而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甲区。C项说法正确。

72.【解析】ABC。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0条的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故A项说法正确。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9条的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故B项说法正确。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故C项说法正确。

73.【解析】AB。根据《环境保护法》第44条的规定:“国家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国务院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分解落实。企业事业单位在执行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对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故AB项正确,CD项不正确。

74.【解析】ABC。根据《环境保护法》第65条的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C。

75.【解析】AC。《国籍法》第5条规定:“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故A项说法和C项说法正确。

76.【解析】AD。《缔结条约程序法》第6条第2款的规定:“下列人员谈判、签署条约、协定,无须出具全权证书:(一)国务院总理、外交部长;(二)谈判、签署与驻在国缔结条约、协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馆长,但是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三)谈判、签署以本部门名义缔结协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首长,但是各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派往国际会议或者派驻国际组织,并在该会议或者该组织内参加条约、协定谈判的代表,但是该会议另有约定或者该组织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故A正确。《缔结条约程序法》第15条规定:“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批准或者加入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公布。其他条约、协定的公布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故D正确。

77.【解析】AC。《民通意见》178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关系的案件时,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八章的规定来确定应适用的实体法。”故A正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解释》第7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以双方协议选择的法律与系争的涉外民事关系没有实际联系为由主张选择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C正确。

78.【解析】ABCD。《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7条规定:“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第26条规定:“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故ABCD均正确。

79.【解析】ABD。《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14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申请后,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故A项说法正确。第13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申请后,作出裁定前,申请人请求撤回申请的,可以裁定准许。”故B项正确。第9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文件,以证明该判决真实并且已经生效。申请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过海峡两岸调查取证司法互助途径查明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真实性和是否生效以及当事人得到合法传唤的证明文件;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就有关事项依职权通过海峡两岸司法互助途径向台湾地区请求调查取证。”故D项正确。

80.【解析】AC。国民待遇,又称平等待遇,是指:所在国应给予外国人与本国公民享有的同等的民事权利地位。国民待遇的适用范围通常包括:国内税,运输、转口过境,船舶在港口的待遇,船舶遇难施救,商标注册,申请发明权、专利权、著作权、民事诉讼权等;不包括领海捕鱼、购买土地、零售贸易等。故A正确。

《WTO关于争端解决的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第22条第6款:若发生上面第22条第2款所述的情况,争端解决机构一接到请求,即应在合理期限到期后的30天内,授权中止这些减让或其他义务,除非争端解决机构一致决定拒绝该项请求。然而,若该有关成员方反对拟议中的中止程度,或声称在投诉当事方依照第22条第3款第(2)或第(3)子款提出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的授权请求的情况下。第22条第3款中所述之各项原则和各项程序未得到遵循,则该问题应诉诸仲裁。此类仲裁在能请到原有成员的情况下应由原来的专家小组执行,或由总干事任命的仲裁员执行,并应在合理期限到期后的60天内完成,在仲裁过程中,不应中止各项减让或其他义务。因此B项错误,C项正确。

81.【解析】BC。《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22条规定,对地理标志的保护:1.本协议所称的地理标志是识别一种原产于一成员方境内或境内某一区域或某一地区的商品的标志,而该商品特定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基本上可归因于它的地理来源。2.在地理标志方面,各成员方应向各利益方提供法律手段以阻止:(1)使用任何手段,在商品的设计和外观上,以在商品地理标志上误导公众的方式标志或暗示该商品原产于并非其真正原产地的某个地理区域;(2)作任何在1967《巴黎公约》第10条之二范围内构成一种不公平竞争行为的使用。3.若某种商品不产自于某个地理标志所指的地域,而其商标又包含了该地理标志或由其组成,如果该商品商标中的该标志具有在商品原产地方面误导公众的性质,则成员方在其法律许可的条件下或应利益方之请求应拒绝或注销该商标的注册。4.上述第1、2、3款规定的保护应适用于下述地理标志:该地理标志虽然所表示的商品原产地域、地区或所在地字面上无误,但却向公众错误地表明商品是原产于另一地域。第23条规定,对葡萄酒和烈性酒地理标志的额外保护:1.每一成员方应为各利益方提供法律手段,以阻止不产自于某一地理标志所指地方的葡萄酒或烈性酒使用该地理标志,即使在标明了商品真正原产地或在翻译中使用了该地理标志或伴以“种类”、“类型”、“风味”、“仿制”等字样的情况下也不例外。2.对于不产自于由某一地理标志所指的原产地而又含有该产地地理标志的葡萄酒或烈性酒,如果一成员方的立法允许或应某一利益方之请求,应拒绝或注销其商标注册。3.如果不同的葡萄酒使用了同名的地理标志,则根据上述第22条第4款规定,每一种标志均受到保护。每一成员方应确定使同名地理标志能够相互区别开来的现实条件,同时应考虑到确保有关的生产者受到公正待遇并不致使消费者产生误解混淆。4.为了便于对葡萄酒地理标志进行保护,应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内就建立对参加体系的那些成员方有资格受到保护的葡萄酒地理标志进行通报与注册的多边体系进行谈判。因此B项和C项正确,A项和D项错误。

82.【解析】BD。个人非居民劳务所得包括个人独立劳务所得和非个人独立劳务所得。(1)个人独立劳务所得指个人独立从事独立性的专业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如医生、律师、会计师、工程师等从事独立活动取得的所得。确定独立劳务所得来源地的方式一般采用“固定基地原则”和“183天规则”。固定基地指个人从事专业性活动的场所,如诊所、事务所等。后者指在境内停留的时间,即应以提供劳务的非居民某一会计年度在境内连续或累计停留达183天或在境内设有经营从事独立活动的固定基地为征税的前提条件。对独立的个人劳务所得,应仅由居住国行使征税权。但如取得独立劳务所得的个人在来源国设有固定基地或者连续或累计停留超过183天者,则应由来源国征税。(2)非个人独立劳务所得,即非居民受雇于他人的所得,一般由收入来源国一方从源征税。因此B正确。无限纳税义务亦称“全面纳税义务”,是“有限纳税义务”的对称。指纳税人就其来源于全球范围内的所得或财产对其所在国负有纳税义务。无限纳税义务只适用于本国居民(公民)。因此C错误,D正确。

83.【解析】ABC。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规定,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加强理想信念教育,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坚持党的事业、人民利益、宪法法律至上,加强立法队伍、行政执法队伍、司法队伍建设。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提高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建立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加强律师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律师从业的基本要求,增强广大律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发挥律师协会自律作用,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监督律师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强化准入、退出管理,严格执行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发展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民调解员队伍。推动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建设。建立激励法律服务人才跨区域流动机制,逐步解决基层和欠发达地区法律服务资源不足和高端人才匮乏问题。故ABC说法正确。

84.【解析】AD。根据《法官法》第7条的规定,法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故A项违反了规定。根据《公证法》第23条的规定,公证员不得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D项中李公证员代其同学在自己工作的公证处申办学历公证违反了《公证法》的相关规定。

85.【解析】CD。律师接受委托不受近亲属关系的限制,故A项说法错误。《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中未明确规定有关律师的回避制度,故B项说法错误。CD说法均正确。

三、不定项选择题

86.【解析】AB。C项错误,家长行为违法,交管部门不应当允许这种行为。D项错误,跨部门综合执法只能在有条件的领域推行。AB项正确。

87.【解析】AB。根据《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立案登记适用于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刑事自诉、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只做形式审查;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故CD项错误。AB项表述正确。

88.【解析】BD。王某与张某婚姻关系的消灭是由离婚诉讼行为引起的,属于法律行为,而非法律事件。法律事件是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故A项错误。生育权本身属于绝对权,对应不特定的义务人,但是张某所主张的生育权,指的是因其妻私自堕胎所侵犯的权利,对应的义务人是其妻王某。故B项正确。“有侵害则有救济”强调的是权利救济,而不是说要支持所有的诉讼请求。故C项错误。D项明显是正确的。

89.【解析】BC。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总体上属于事实判断,但是认定案件事实离不开证据,一个证据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需要相关主体做价值判断。A项,“经鉴定为重伤”是对案件事实的认识,属于事实判断。故A项错误。本案被告律师援引判例运用的是类比推理,通过两个案件的对比得出结论。所谓类比推理,就是根据两个或两类事物在某些属性上是相似的,从而推导出它们在另一个或另一些属性上也是相似的。故C项正确。本案中,法院援引司法解释而非判例,对案件作出了判决,这是因为判例不是我国正式的法的渊源,不具有普遍约束力。故B项正确,D项错误。

90.【解析】C。这段话的意思是说,法律是法律,道德是道德,法与道德、正义无关。可见,它反映的是实证主义法学派的观点。实证主义法学派分为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和社会法学派,前者以权威性制定作为法的概念的一个必要的定义要素,后者以社会实效作为法的概念的一个必要的定义要素。与之相对的非实证主义法学派(自然法学派),则以内容的正确性作为法的概念的一个必要的定义要素。故ABD项错误,C项正确。

91.【解析】AC。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都是代表人民全权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A项正确。全国人大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大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二者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但存在着法律上的监督关系、工作上的联系和指导关系。故B项错误。人大是国家权力机关,在整个国家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其他国家机关都由同级人大选举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全国人大在国家机构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不受任何其他国家机关的监督。故C项正确。根据《宪法》第103条规定,县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因此,只有县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务委员会,乡级人大不设常委会;另外,省级、地市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还包括秘书长。故D项错误。

92.【解析】BCD。政府违法拆迁侵犯张某财产权;中学不给办理新学期注册手续,侵犯张某儿子的受教育权;财政局解除劳动合同,侵犯李某的劳动权。故BCD项正确。题中某县政府是以较低补偿标准进行征地拆迁,并未采取进一步措施侵犯和破坏张某的住宅,故A项错误。

93.【解析】ABC。根据《宪法》第62、67条规定,国务院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全国人大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故C项正确,D项错误。AB项符合《预算法》的规定。

94.【解析】ACD。由司法机关按照司法程序解释宪法的体制起源于美国,即司法审查制度,它是指法院一般遵循“不告不理”和附带性审查的原则,只有在审理案件时才可以附带性地审查其所适用的法律是否违宪,如果认为违宪可宣布拒绝在本案中适用。故A项正确。德国的宪法解释机关是宪法法院,其对宪法含义的解释跟司法审查制不同,不是必须结合具体案件。故B项错误。我国的宪法解释权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宪法解释具有最高的、普遍的约束力。故C项正确。国务院无宪法解释权;因为宪法是根本法,国务院在制定行政法规时不得与宪法相违背,必然涉及对宪法含义的理解。故D项正确。

95.【解析】ABC。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第2款的规定:“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王某、栗某作为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场承担赔偿责任。故A正确。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3条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故B、C项说法正确。

96.【解析】ABCD。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故AB项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2款的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故C项说法正确。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2款的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故D项说法正确。

97.【解析】BC。根据《社会保险法》第41条第1款的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社会保险法》并未明确规定职工可以要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和承担民事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进行选择的权利。故A说法错误,B项说法正确。根据《社会保险法》第39条的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薛某被认定为工伤且被鉴定为六级伤残,故C项说法正确。

98.【解析】ABCD。《民事诉讼法》第145条规定:“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不受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限制。”故A项说法错误。旧《民事诉讼法》第163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取消了这一规定。故B项说法错误。《民事诉讼法》第41条第3款规定:“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故C项说法错误。审判委员会的意见合议庭必须执行,故D项说法错误。

99.【解析】AD。法官和检察官的任职禁止条件均为: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故①说法正确。根据《法官法》第16条的规定,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一)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二)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三)同一审判庭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四)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故③说法错误。⑤说法正确。根据《律师法》第14条的规定,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3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张律师所受并非停止执业的处罚,故⑥说法错误。

100.【解析】AC。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5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会见时不得派员在场,不得通过任何方式监听律师会见的谈话内容。故A项说法正确。根据第7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权。律师收集到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告知人民检察院的,人民检察院相关办案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故C项正确。

试卷二

一、单项选择题

1.【解析】D。A选项中,甲跳楼自杀的行为本身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如果没有甲跳楼自杀的行为,从楼下经过的行人乙就不会被砸中,死亡结果也不会发生,因此,二者之间形成了“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条件关系,甲跳楼自杀的行为无疑是行人乙死亡的原因之一,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A的说法是错误的。B选项,集资诈骗案中,行为人必须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正是由于行为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诈骗行为,出资人才自愿将资金交给行为人处置。因此,非法集资行为与资金被骗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出资人主观上是否有贪利的动机,并不会影响这种因果关系的成立,B的说法是错误的。C选项中甲的肇事行为与乙被撞死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是甲交通肇事后逃逸,乙的贵重财物并未受到侵害,而是由于介入第三者丙的行为致使乙的财产受到损失。因此,不能认定甲的肇事行为与乙的财产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C的说法是错误的。D选项中,交通肇事负事故次要责任的行为人的行为与重伤3人的后果存在着“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关系,但是因果关系属于犯罪构成中客观构成要件要素,属于客观事实,认定有因果关系不等同于构成犯罪或追究刑事责任,还要综合考虑主观方面等因素。所以D的说法是正确的,当选。

2.【解析】C。A选项中甲在不满14周岁时安装定时炸弹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是如果行为人实施了一定的行为之后,则在其具备相应的辨认、控制能力时就具有防止结果发生的义务。甲在满14周岁之后仍不履行危险排除义务,最终炸弹爆炸导致多人伤亡的,应以不作为犯罪追究甲的刑事责任。所以A的说法是错误的。B选项中乙在精神正常时着手实行故意伤害行为,如果构成犯罪的,应对故意伤害行为负责,但是乙在实施抢走被害人财物行为时丧失责任能力,此时乙对于抢劫行为不具备辨认和控制能力,不能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所以B的说法是错误的。C中丙将毒药放入丁的茶杯,实施故意杀人行为时精神是正常的,而且故意杀人行为已经实施完毕,丙具有辨认、控制能力,因此应当承担故意杀人罪既遂的刑事责任,C的说法是正确的,当选。根据《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D的说法是错误的。

3.【解析】B。如果认为甲只有一个故意,就是甲在主观上认识到开枪行为的危险性,并且希望打死警察结果的发生,那么甲主观上具有故意杀人的故意,但是仅仅造成警察受伤的后果,警察死亡的结果由于甲意志以外的原因并未发生,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A的说法是正确的。如果认为甲有两个故意,即故意杀人和故意毁坏财物,由于一枪导致警察受伤、警犬死亡,所以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和故意毁坏财物罪既遂。但是即使认为甲有数个故意,甲只实施了一个行为,一行为触犯数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应当从一重罪论处,不应数罪并罚。B的说法是错误的,当选。由于甲在主观上希望打死警察,并且着手实施了开枪行为,因此如果只打中警犬,没有导致警察死亡的结果,属于甲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应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C的说法是正确的。如果没有打中任何目标,由于甲实施行为时希望打死警察,因此具有故意杀人的故意,并且在开枪后行为已经实施完毕,没有出现希望的后果,甲仍应承担故意杀人未遂的刑事责任。因此D是正确的。

4.【解析】B。甲从乙的鱼塘抽水救火,主观上是为了救火,属于“为了使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有报复动机并不影响避险意图的成立,A选项的说法是错误的。甲的仓库边虽然有其他的鱼塘,但在当时的情况下,火势紧急,无论从哪一家鱼塘抽水,都会造成损失,因此从乙的鱼塘抽水是不得已的避险行为。所以B选项是正确的。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是要求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其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对于财产权益而言,不允许为了保护较小的财产权益而牺牲另一个较大的财产权益,乙鱼塘鱼苗的价值和甲仓库商品的价值相当,不应认为超过必要限度,C的说法是错误的。甲选择用乙鱼塘的水灭火是在不得已情形下实施的,所以甲的行为构成紧急避险,对于2万元鱼苗的死亡,甲不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故D的说法是错误的。

5.【解析】D。行为人以贩卖为目的,在网上订购毒品,表明其存在贩卖毒品的故意,也已在此主观心态支配下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并且在网上支付完毕,已经完成了购买毒品的全部过程,应认定为犯罪既遂,因此A是错误的。国家工作人员非法收受的是请托人给予的现金支票,可以随时支取,属于收受贿赂的行为,构成犯罪既遂,因此B是错误的。行贿罪的既遂与未遂的标志就是交付是否完成,交付完成即为犯罪既遂。因此C选项已经构成行贿罪的既遂,即使第二天钱款被退回,也不能影响犯罪既遂的成立。D选项中行为人虽然实施了诈骗行为,受骗人基于这一信任主动交付财物而造成财产损失,但是由于受害人误操作并未汇入行为人的账户,行为人并未实际控制钱款,因此构成犯罪未遂。

6.【解析】A。甲故意放毒蛇咬乙,但是后来打消了杀死乙的念头,并且采取了积极有效的救助措施,即将乙送往医院,这一积极行为足以阻止乙死亡结果的发生。如果没有乙的跳车行为,则乙就不会死亡。乙死亡的结果和甲的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不应归责于甲,因此甲的行为成立犯罪中止,A是正确的,B、C是错误的。同时,本题中甲已经实施了积极有效的救助行为,构成犯罪中止,因此不应以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论处,D是错误的。

7.【解析】D。如果不考虑责任年龄、责任能力,甲与乙对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形成了共同故意的意思联络,并且实施了犯罪行为,因此构成共同犯罪,A的说法是正确的;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乙为甲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编写侵入程序,为犯罪的实施提供有利条件,乙是从犯,B的说法是正确的;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支配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和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利用者被称为间接正犯,因此,乙不成立间接正犯,C的说法是正确的;片面共犯是指参与同一犯罪的人中,一方认识到自己是在和他人共同犯罪,而另一方没有认识到有他人和自己共同犯罪。由于甲和乙对于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的行为都是明知的,所以不构成片面正犯。D的说法是错误的,当选。

8.【解析】C。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属于典型的结果加重犯,仍构成故意伤害罪,而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因此A的说法是错误的;强奸行为致妇女重伤的,属于结果加重犯,加重处罚,但是强制猥亵妇女罪并未将此规定为加重处罚的情形,因此不成立结果加重犯,所以B的说法是错误的;甲为了让乙还债而将乙拘禁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拘禁致人死亡要求被拘禁人的死亡结果与拘禁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但是乙跳楼死亡是因为无力还债,并非拘禁行为导致的,因此不能将死亡结果归因于非法拘禁行为,因此不构成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C的说法是正确的;D选项中丙的死亡行为与甲抢劫行为无关。甲实施的是两个行为,对乙实施了抢劫,对丙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应分别评价,予以数罪并罚。因此,甲不成立抢劫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D的说法是错误的。

注意:《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第237条进行了修改,罪名变更为“强制猥亵、侮辱罪”。修改后的第237条第1款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9.【解析】C。根据《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盗窃、抢夺、抢劫毒品的,应当分别以盗窃罪、抢夺罪或者抢劫罪定罪,但不计犯罪数额,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定罪量刑。盗窃、抢夺、抢劫毒品后又实施其他毒品犯罪的,对盗窃罪、抢夺罪、抢劫罪和所犯的具体毒品犯罪分别定罪,依法数罪并罚。因此,对甲应以盗窃罪和贩卖毒品罪实行并罚。故A、B的说法是正确的。贩卖毒品罪一罪即足以评价乙销售冰毒的行为,若另行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转移毒品罪属于重复评价。掩饰、隐瞒自己犯罪所得的行为属于事后不可罚的行为,不应另行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C的说法是错误的,D的说法是正确的。

10.【解析】D。根据《刑法》第74条的规定,A的说法是错误的;根据《刑法》第81条第2款的规定,B的说法是错误的;根据《刑法》第50条第2款的规定,刑法并未规定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累犯限制减刑,因此C的说法是错误的;根据《刑法》第66条的规定,D的说法是正确的,当选。

11.【解析】C。A选项中甲虽然向单位领导如实承认了犯罪事实,但是不愿意让领导将自己移送司法机关,即不愿接受司法机关或个人的控制并进一步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因此不属于自动投案,不成立自首,所以A是错误的;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要求行为人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即能够证明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基本事实,而B选项乙并未承认其贪污的客观犯罪事实,只是承认自己将公款分给职工,并未据为己有,进而否认贪污罪的成立,因此乙的行为不成立自首,B是错误的;C选项中丙主动投案,并且如实供述了自己在共同犯罪中参与盗窃的具体情况,符合自首的条件,自动投案的动机并不影响自首的成立,C是正确的,当选;D选项中丁虽然主动报警投案,但是在公安机关到达之前,其已经逃离现场,并未在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进一步交代犯罪事实,因此,丁的行为不构成自首,D是错误的。

12.【解析】D。根据《刑法》第86条的规定,ABC的说法是正确的。根据《刑法》第85条的规定,在假释考验期满后发现漏罪的,不能撤销假释,而应对漏罪直接作出判决。所以D的说法是错误的。

13.【解析】D。A选项中,醉酒驾驶机动车,误将红灯看成绿灯,撞死2名行人的行为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和危险驾驶罪,应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A不当选;B选项中,吸毒后驾驶机动车属于“毒驾”,根据目前法律规定不构成危险驾驶罪。B不当选;C选项,驾驶汽车前吃了大量荔枝,主观上没有危险驾驶的故意,尽管被交警以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测试到酒精含量达到醉酒程度,但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刑法原则,也不应认定为危险驾驶罪。C不当选;D选项,根据《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机关、企事业单位、厂矿、校园、住宅小区等单位管辖范围内的路段、停车场,若相关单位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亦属于“道路”范围,在这些地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因此D当选。

14.【解析】D。根据《刑法》第338条的规定,A选项的污染环境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因此,污染环境罪要求行为具有严重污染环境的危险性才构成犯罪,因此不属于抽象危险犯;根据《刑法》第114条的规定,B选项的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成立并不需要出现不特定多数人的中毒或重大公私财产遭受毁损的实际结果,但是需要行为人的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存在。因此,投放危险物质罪属于具体危险犯,B不当选;根据《刑法》第118条的规定,C选项的破坏电力设备罪要求破坏电力设备的行为具有现实的危险性,危及公共安全才构成犯罪,因此属于具体危险犯,不属于抽象危险犯;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行为人只要实施主观故意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即构成本罪。因此,不管具体危险是否发生,行为一经实施本罪即宣告成立,属于抽象危险犯。因此D选项当选。

15.【解析】D。根据《刑法》第172条的规定,使用假币罪是指行为人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将其作为真货币置于流通的行为。使用假币既可以是以外表合法的方式使用,如A选项中的将假币缴纳罚款、B选项的将假币兑换外币以及C选项中的将假币塞进红包送给朋友,也可以是以非法的方式使用,如将假币用于赌博、购买毒品等。D选项中行为人仅仅是自己持有,用于炫耀自己的经济实力,但未将假币置于流通,并未危害货币的流通秩序,因此D选项的行为不属于使用假币的行为,不构成使用假币罪,当选。

16.【解析】D。甲基于伤害故意砍乙两刀,基于杀人故意又砍乙两刀,但实际上仅砍中一刀,应区分以下情况进行分析:如果这一刀是基于伤害故意砍中的,则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此时应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罪,后两刀基于杀人故意没有砍中,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未遂;如果这一刀是基于杀人故意砍中的,则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此时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既遂,前两刀基于伤害故意没有砍中,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未遂。由于在案证据无法查明这一刀属于哪种情况,因此应作有利于被告人的推定,即认定故意伤害(致死)罪和故意杀人罪未遂。从甲的整体行为来看,其砍乙四刀的行为是连续的,虽有主观故意内容的变化,但应评价为一个刑法上的行为,因此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与故意杀人罪未遂的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即故意伤害(致死)罪论处。D正确,A、B、C均错误。

17.【解析】C。本题中李某在实施抢夺行为后,将追赶自己的宠物狗踢死,行为对象是狗,属于财物而不是人,因此不属于事后抢劫中的暴力行为,也不构成对王某的暴力威胁。故李某的行为只构成抢夺罪,不能转化为抢劫罪。因此,A、B、D的说法是错误的;李某抢夺手包后,王某立即发现,并一直追李某,李某使用暴力的行为虽然距离王某50米,但仍然处于追捕的过程,因此符合事后抢劫当场性的要件,所以C是正确的。

18.【解析】A。本案中,甲主动帮乙照看房屋,但房屋依然属于乙的支配领域,故应认为石狮仍属于乙占有。甲帮乙照看房屋,并不意味着甲已经占有了乙家的财物,甲只是乙家财物的占有辅助者。因此甲售卖石狮并将钱款据为己有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而非侵占罪。A的说法错误,D的说法正确;无权处分行为也可能构成财产犯罪,不能因为某种行为属于民法上的无权处分,就否认其成立财产犯罪。无权处分行为可能涉及两个被害人:一是财产的所有人,二是受让人。如果认为无权处分是完全有效的,就意味着受让人没有遭受财产损失,无权处分行为仅可能对财产的所有权人成立犯罪,而不可能对受让人成立财产犯罪,甲仅构成盗窃罪;如果认为无权处分是无效的,则财产的所有权人与受让人都可能遭受财产损失,无权处分行为同时对财产的所有权人与受让人成立犯罪,甲同时构成盗窃罪和诈骗罪。B和C的说法是正确的。

19.【解析】D。本案中,甲并没有当面强力夺取财物的行为,因此不构成抢夺罪,A的说法是错误的;刘某是蔬菜的所有人并占有蔬菜,甲拿走蔬菜的行为对于刘某而言属于秘密窃取的行为,甲假装放钱的行为是对自己窃取行为的掩饰,而刘某也并未因此受骗而自愿交付财物,所以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不构成诈骗罪。因此B、C的说法是错误的,D的说法是正确的,当选。

20.【解析】D。乙将甲杀人的凶器藏匿于自家的地窖中,属于毁灭证据,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A的说法是错误的;甲生活无着落准备投案自首,乙向甲汇款2万元使其在外继续生活,逃避法律制裁,构成窝藏罪,B、C的说法是错误的;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指帮助诉讼活动的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毁灭、伪造自己是当事人的案件的证据的,不成立犯罪。因此,如果当事人教唆第三者为自己毁灭、伪造证据,第三者接受教唆实施了毁灭、伪造证据行为的,则第三者成立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而当事人不成立犯罪。因此甲虽然唆使乙毁灭证据,但不能认定为帮助、毁灭证据罪的教唆犯,D是正确的。

21.【解析】D。《刑法》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这种行为在刑法理论上被称为斡旋受贿。D选项是正确的。

22.【解析】C。公正在刑事诉讼价值中居于核心的地位。刑事诉讼公正价值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方面。程序公正是指程序本身符合特定的公正标准,如强制措施的适用应当适度等。故A、D两项表述正确。刑事诉讼秩序价值包括两方面含义:其一是通过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即恢复被犯罪破坏的社会秩序及预防社会秩序被犯罪所破坏;其二是追究犯罪的活动是有序的。国家刑事司法权的行使,必须受到刑事程序的规范。故B项表述正确。刑事诉讼秩序、公正、效益价值是通过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和实施来实现的。一方面,刑事诉讼法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实现秩序、公正、效益价值,这是刑事诉讼法的工具价值;另一方面,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和适用本身也在实现着秩序、公正、效益价值,这是刑事诉讼法的独立价值。故C项表述不正确。本题符合题意的选项是C项。

23.【解析】D。只有自然人才能做证人和鉴定人,所以,A项的前半句话正确,后半句话错误。《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故B项的前半句话正确。鉴定人要具备专门知识而且需要有鉴定人的资质,所以,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的人若具有专门知识和鉴定人资格,也可以出具鉴定意见。故B项后半句话错误。《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故C项错误。《刑事诉讼法解释》第78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该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故D项表述正确,当选。

24.【解析】D。《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询(讯)问异地证人、被害人以及与案件有关联的犯罪嫌疑人的,可以由办案地公安机关通过远程网络视频等方式进行询(讯)问并制作笔录。故A项的错误在于,不是“应”,而是“可以”。该《意见》第15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无法获取原始存储介质的,可以提取电子数据,但应当在笔录中注明不能获取原始存储介质的原因、原始存储介质的存放地点等情况,并由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提供人签名或者盖章;持有人、提供人无法签名或者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由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有条件的,侦查人员应当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1)原始存储介质不便封存的;(2)提取计算机内存存储的数据、网络传输的数据等不是存储在存储介质上的电子数据的;(3)原始存储介质位于境外的;(4)其他无法获取原始存储介质的情形。故B项错误。该《意见》第16条规定,远程提取电子数据的,应当说明原因,有条件的,应当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故C项错误。该《意见》第18条规定,对电子数据涉及的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或者由公安部指定的机构出具检验报告。故D项正确。

25.【解析】C。根据证据材料的来源的不同,可以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凡是来自原始出处,即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叫做原始证据,也称第一手材料;凡是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从间接的非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据材料,称为传来证据,即通常所称的第二手材料。ACD三项均属于原始证据,B项属于传来证据。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的不同,可以将证据划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凡是可以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属于直接证据。凡是必须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属于间接证据。ABD三项均属于间接证据,C项则能直接否定犯罪的发生,属于直接证据。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项。

26.【解析】B。传闻证据规则,即如无法定理由,任何人在庭审期间以外及庭审准备期间以外的陈述,不得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本题的B项即属于庭审期间以外证人所做的证言,系传闻证据,当选。ACD三项均是在法庭上所做的陈述,不属于传闻证据。

27.【解析】C。本题中提到的报复陷害罪,由检察院立案侦查。而且,依据《刑事诉讼法》第65条的规定,本题中的取保候审应由公安机关执行,故A项错误。《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第2款规定,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得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故B项错误。《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1款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24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故D项错误。《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1)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故C项正确。

28.【解析】D。紧急情况下,对于符合先行拘留情形的,可以不用出示拘留证即可拘留。故A项错误。《刑事诉讼法》第83条第2款规定,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故B项错误。《刑事诉讼法》第116条第2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该条只是要求侦查人员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故C项的表述过于绝对。《刑事诉讼法》第136条规定,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19条规定,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遇有下列紧急情况之一的,不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1)可能随身携带凶器的;(2)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的;(3)可能隐匿、毁弃、转移犯罪证据的;(4)可能隐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5)其他突然发生的紧急情况。章某携带管制刀具,即属于紧急情况,故D项正确。

29.【解析】D。辩护人有权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申请。但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93条的规定,检察院只需对逮捕后的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无需对拘留后的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故A项错误。辩护人既可以向本案的侦查机关(即公安机关)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也可以向检察院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向侦查机关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不是向检察院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必经程序。故B项错误。《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617条规定,侦查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由侦查监督部门负责;审判阶段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由公诉部门负责。监所检察部门在监所检察工作中发现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可以提出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本题中,12月3日本案处于侦查阶段,应由检察院的侦查监督部门负责羁押必要性审查。12月10日提出申请,该案处于审查起诉阶段,在实践中由检察院公诉部门负责羁押必要性审查。故C项错误,D项正确。

30.【解析】B。《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39条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故A项错误。《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38条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故B项正确。D项中的非法搜查罪侵犯的犯罪客体是他人的隐私权,所造成的物质损失,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范围。《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40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本题中C项即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实施的犯罪,故C项错误。

31.【解析】B。《刑事诉讼法》第158条第1款规定,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15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A项中的“盗窃1辆普通自行车”不属于重要罪行。故A项错误。《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382条规定,对于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审查起诉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退回本院侦查部门补充侦查的期限、次数按照本条第1款至第3款的规定执行。故B项正确。C项中申请回避导致延期审理,无需重新计算审理期限。该项错误。《刑事诉讼法》第22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席法庭。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开庭审理后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人民检察院应当在1个月以内查阅完毕。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故D项错误。

32.【解析】D。申请复议不是请求检察院进行立案监督的必经程序,故A项错误。B项的错误在于,检察院应当先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560条第2款规定,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立案书或者通知撤销案件书后超过15日不予立案或者既不提出复议、复核也不撤销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予以纠正。公安机关仍不纠正的,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协商同级公安机关处理。故C项不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故D项正确。

33.【解析】D。《刑事诉讼法》第17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本题中,对甲应当作出法定不起诉,对乙、丙可作出酌定不起诉。故ABC三项错误。《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4款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故D项正确。

34.【解析】C。2012年刑事诉讼法再次修改,沿着控辩式庭审方式改革方向取得了新的进展,如完善了回避制度,规定辩护人有权申请回避及复议;改革辩护制度,完善了法律援助制度,扩大了强制辩护的适用范围,强化了辩护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申请调取证据权及保守职业秘密权等执业权利;修改证据制度,《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了“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的规则,建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完善了证人保护制度,建立了证人作证补偿制度;完善审判程序,《刑事诉讼法》第188条建立了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此外,辩护人有权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做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辩护人可以就定罪、量刑问题进行辩论,等等,上述新规定都有助于控辩式庭审方式改革的深化。故C项正确。

35.【解析】D。《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8条规定,基层法院院长提出人民陪审员人选,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故A项错误。《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75条规定,审判长由审判员担任。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出,经审判委员会通过,可以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并可以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与法官享有同等权利,但是人民陪审员不能担任审判长,故B项错误。第二审的合议庭只能由审判员组成,故C项错误。《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11条第2款规定,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人民陪审员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意见分歧的,应当将其意见写入笔录,必要时,人民陪审员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故D项正确。

36.【解析】C。《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72条规定,判决宣告前,自诉案件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自诉人可以撤回自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撤回自诉确属自愿的,应当裁定准许;认为系被强迫、威吓等,并非出于自愿的,不予准许。故A项错误。《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41条规定,对第一审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判决、裁定:……(2)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故B项错误。《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43条规定,审判期间,人民法院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人民检察院不同意或者在7日内未回复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照本解释第241条的规定作出判决、裁定。故C项正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8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4)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95条第3项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后,人民检察院根据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依法受理;……故D项错误。

37.【解析】C。《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81条规定,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享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关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83条规定,……召开庭前会议,根据案件情况,可以通知被告人参加。故A项错误。《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80条规定,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不出庭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诉讼代表人系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可以拘传其到庭;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或者下落不明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2)诉讼代表人系被告单位的其他人员的,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出庭。故B项错误。《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54条第1款规定,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合议庭应当准许。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应当宣布休庭;仍有辩护人的,庭审可以继续进行。故C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193条第3款规定,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享有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权。故D项错误。

38.【解析】C。《刑事诉讼法》第103条规定,期间以时、日、月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本题中,6月9日送达判决书,10日开始计算上诉、抗诉期限,19日为上诉、抗诉的最后一日。13日和17日是在上诉、抗诉期满之前撤回上诉、抗诉,依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08条的规定,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项。

39.【解析】D。《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73条规定,申诉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但是,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申诉人对第一审判决提出申诉的,可以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可以告知申诉人向终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或者直接交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并告知申诉人;案件疑难、复杂、重大的,也可以直接审查处理。故A、B项错误。《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77条规定,申诉人对驳回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42条和本解释第375条第2款规定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驳回或者通知不予重新审判。故C项错误。《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74条规定,对死刑案件的申诉,可以由原核准的人民法院直接审查处理,也可以交由原审人民法院审查。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写出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层报原核准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故D项正确。

40.【解析】A。《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财产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执行。故D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5条规定,刑事审判或者执行中,对于侦查机关已经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及时续行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顺位与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顺位相同。对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人民法院执行中可以直接裁定处置,无需侦查机关出具解除手续,但裁定中应当指明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事实。故A项正确,B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6条规定,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裁判内容,应当明确、具体。涉案财物或者被害人人数较多,不宜在判决主文中详细列明的,可以概括叙明并另附清单。判处没收部分财产的,应当明确没收的具体财物或者金额。判处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应当明确追缴或者退赔的金额或财物的名称、数量等相关情况。故C项错误。

41.【解析】B。对甲的减刑,应由其服刑地中级法院作出裁定,而不是高级法院作出裁定。故A项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执行机关及被报请减刑、假释罪犯参加庭审。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通知证明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证人,公示期间提出不同意见的人,以及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其他人员参加庭审。故B项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15条规定,人民法院书面审理减刑案件,可以提讯被报请减刑罪犯;书面审理假释案件,应当提讯被报请假释罪犯。C项系职务犯罪,其假释应当开庭审理,不能书面审理。故C项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10条规定,减刑程序不允许律师到庭发表意见。故D项错误。

42.【解析】B。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5条第2款的规定,法院审理案件时可以主动启动强制医疗程序,但是,法院的审理要以检察院的起诉为前提。故A项错误。《刑事诉讼法解释》第529条规定,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但是,被申请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请求不开庭审理,并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除外。审理人民检察院申请强制医疗的案件,应当会见被申请人。故B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87条第2款规定,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本题C项的错误在于,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可通过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但启动的不是“二审程序”,而是“复议程序”。故C项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530条的规定,强制医疗案件审理,要区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故D项错误。

43.【解析】C。行政法基本原则中诚实守信原则包括以下三个子原则:(1)行政信息真实原则,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可信。不能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2)信赖保护原则,行政机关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决定。(3)行政允诺应予兑现。A选项的合理行政、B选项的高效便民、D选项的程序正当原则均为干扰项。C选项行政信息的准确也是行政机关讲究诚信的表现。

44.【解析】D。A、B、C均是公务员的义务。参加培训是《公务员法》第13条规定的公务员权利。

45.【解析】C。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10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则上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本案情形属于上条规定的调整对象,C选项即解决这类冲突唯一合法途径。其中A、B选项均不符合该条规定。D选项报(甲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层级太高了。

46.【解析】A。A选项属于履行行政职务的行为正确,或者表述为行使职权的行为,属于公安机关的法定职权。实践中,各地市政府、市旅游局等主管机关经常以手机短信的形式提醒广大市民、消费者或外地漫游至本市的游客注意防止诈骗、防止消费欺诈,报正规旅游团队等提示短信。负担性行政行为以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执行三者为典型代表。B选项这类提示短信肯定不是负担、损益性行政行为。C、D选项亦为干扰项。

47.【解析】B。《行政许可法》第69条第2款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48.【解析】B。《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至第29条规定了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这一类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没有“哄抢”这一行为方式,哄抢属于第49条规定的侵犯财产权利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可知A选项错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9条,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B项正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3条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可知C选项错误。田某申请复议的期限为60日,2014年修正后的《行政诉讼法》第46条规定直接起诉的期限才为6个月。D项错误。

49.【解析】B。《行政强制法》第42条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B选项正确,其他均为干扰项。

50.【解析】B。《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3条规定,除本条例第9条、第10条、第11条、第12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关于A选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5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查阅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事项才需要提供身份证件,故A选项错误不选。C、D选项均为错误的干扰项。

二、多项选择题

51.【解析】BCD。从文理解释的角度看,根据法律条文的规定,只要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就属于强奸行为。因此,如果丈夫违背妻子的意愿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可以解释为“强奸妇女”。所以A的说法是正确的;抢劫罪与强奸罪侵犯的客体不同,对象也不同,因此对于暴力、胁迫的手段不能作相同的解释,所以B的说法是错误的;为了自己饲养而抢劫他人宠物的行为认定为抢劫罪,侵犯的是他人的财产权,但是为了自己收养而抢劫他人婴儿的行为侵犯的是人身权,因此不是抢劫罪所能涵盖的范围。所以C的说法是错误的;成立犯罪中止要求中止行为的有效性,即必须没有发生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后果。因此D的说法是错误的。

52.【解析】ACD。A选项中甲对于年幼的孩子有救助的义务,救生员乙由于其职业的要求同样具有救助的义务,能救助而故意不救,因此甲、乙均成立不作为犯罪,因此A的说法是正确的;B中虽然丈夫误认为没有救助妻子的义务,但是其主观上是放任妻子死亡结果的发生的,因而主观心态仍属于故意,不是过失的不作为犯罪,B的说法是错误的;C中甲对母亲有救助义务,并且在当时的情况下甲有能力救助而没有及时救助母亲,因此构成不作为犯罪,C的说法是正确的;D中甲故意往乙的咖啡中投毒,希望毒死乙的结果发生,属于作为的犯罪。由于甲往乙的咖啡中投毒的行为存在危险,因而甲在丙喝乙的咖啡时具有阻止的义务,但是甲并未阻止,致使丙死亡结果的发生,属于不作为犯罪,因此D的说法是正确的。

53.【解析】CD。A中虽然甲的行为和丙的死亡结果具有因果关系,但是甲车辆之所以失控是因为乙的行为,甲在主观上不存在故意或者过失,应属于意外事件,因此不承担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所以A是错误的;B中乙报警后因担心被杀而选择自杀,此并非甲的强奸行为所导致,且甲的威胁行为并没有现实的危险性,因此不存在因果关系,B是错误的;C中由于甲将丙撞倒在地后没有及时救助,致使乙之后的再次碾压行为,因此丙的死亡结果与甲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所以C是正确的;D中甲、乙等人因琐事与丙发生争执,选择在电梯口相互厮打的行为具有一定的危险性,虽然介入了电梯门非正常开启的因素,但这并不影响因果关系的成立,因此D是正确的。

54.【解析】ACD(司法部答案AD)。对于同一犯罪,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是相同的,而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只是犯罪主体的不同,因此犯罪既遂的标准不存在差别,因此A的说法是正确的;伪造货币罪未将单位规定为犯罪主体,因此不能构成单位犯罪,但这并不意味着相关自然人不构成犯罪。同时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的规定,B的说法是错误的;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拒不执行判决的犯罪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因此C的说法是正确的;对于涉嫌犯罪的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仍应按照刑法的规定对该单位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追究刑事责任,对该单位不再追诉。D的说法是正确的。

55.【解析】CD。买卖黄金的行为不违反刑法,不构成犯罪,因此即使行为人存在违法性认识错误,也不构成犯罪,更不构成犯罪未遂,所以A的说法是错误的;甲对法律规定是否有准确认识,并不影响对于甲行为的定性。如果甲主观上认识到盗窃的对象是枪支,有盗窃枪支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盗窃枪支的行为,就可以盗窃枪支罪追究甲的刑事责任。B的说法是错误的;C选项,甲主观上有拘禁他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非法拘禁的行为,其犯罪动机及对于行为违法性的认识并不影响其行为成立非法拘禁罪。C的说法是正确的;D选项,甲已认识到行为是有害的,只是对行为是否违反刑法产生了错误认识,这并不影响依照刑法追究甲的刑事责任。D的选项是正确的。

56.【解析】ABCD。甲虽然是在偏僻的路段设置路障,但是并不能保证只有乙从此处经过,因此甲的行为可能导致其他人死亡的结果,但是甲却放任这一结果的发生,故甲的行为与丁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虽然对象错误,仍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所以A、B是正确的;丙出于杀死丁的主观心态,诱骗丁路过甲设置的路障,致使丁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因此C是正确的;间接正犯是指不亲自实行危害而利用他人之手达成犯罪目的。主要包括利用无责任能力人犯罪和利用他人过失或不知情的行为犯罪。D中丙利用的正是甲精心设计的犯罪工具,而甲对此并不知情,因此丙可能成立间接正犯,D是正确的。

57.【解析】ABD。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的规定,甲拾到的银行卡具有存取现金等功能,属于信用卡的范畴,因此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所以A是正确的;对于前两次取出5000元的行为,乙予以阻止,与甲并无意思联络,因此不承担责任,B是正确的;乙最初在主观上没有与甲共同犯罪的故意,但是甲再次取款并将钱款交给乙时,乙予以接受,此时乙的主观方面发生了变化,与甲形成了共同的意思联络,成立共同犯罪,乙应对形成共同意思联络后甲支取的1.3万元承担刑事责任。因此C是错误的,D是正确的。

58.【解析】ABC。甲单独实施的故意杀死胡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甲与乙、丙在公园这一公共场所追逐胡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所以A是正确的;乙、丙追逐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是定性的问题,是否具有救助义务是追逐行为是否属于先行行为,构成不作为义务犯罪的义务来源问题,是不同的问题,因此B是正确的;乙、丙并不知道甲想杀死胡某的意图,也无法预见甲会杀害胡某,因此不能对此承担刑事责任,所以C是正确的;胡某死亡的结果与乙、丙的追逐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二人无须对死亡结果负责,所以D是错误的。

59.【解析】ABCD。甲虽然犯两罪,但如果各罪分别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数罪并罚后也符合缓刑的条件,则可能适用缓刑。A的说法是正确的;缓刑的适用条件是:(1)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2)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3)不属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因此B的说法是正确的;C中如果丙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能适用缓刑,所以C的说法是正确的;D中丁实施放火罪时未满18周岁,属于未成年犯罪,因此5年后再犯故意犯罪的不构成累犯,因此有可能被判处缓刑。所以D的说法是正确的。

60.【解析】AC。根据《刑法》第87条的规定,甲犯劫持航空器罪,有可能被判处死刑,因此即便经过30年,也可能被追诉,所以A的说法是正确的;根据《刑法》第89条第1款的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B项中乙的挪用公款罪的追诉时效应从2013年7月10日起计算,所以B是错误的;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的期限为5年。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法定最高刑是3年,因此追诉时效是5年,C中李某报案时已经超过追诉时效,因此不能追诉丙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C是正确的;根据《刑法》第89条第2款的规定,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后罪成立之日起计算,即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的追诉时效便中断,其追诉时效从后罪成立之日起重新计算。D项中丁没有犯新罪,因此对其犯合同诈骗罪的追诉时效并未因为王某新的犯罪行为而中断,因此不能重新计算,所以D的说法是错误的。

61.【解析】AD。根据《刑法》第151条的规定,A是正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6项规定,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旧机动车的行为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因此B是错误的;C中的淫秽物品法律有明确的规定,不属于普通货物、物品,因此不应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第2款规定,走私报废或者无法组装并使用的各种弹药的弹头、弹壳,构成犯罪的,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定罪处罚,因此D是正确的。

62.【解析】ABCD。甲和乙已构成事实婚姻,属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此甲虐待乙的行为构成虐待罪。A的说法是正确的。法律上的义务属于作为义务的一种。乙作为丙的母亲,有法律上对其进行救助的作为义务,其未阻止甲的伤害行为可能构成不作为的故意伤害罪。B的说法是正确的。甲作为丙的父亲,对于年幼的丙有抚养的义务,其拒绝抚养的行为可能构成遗弃罪。C的说法是正确的。我国刑法原则上将在法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违背妻子的意愿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排除在强奸之外。但对于先有事实婚姻又与别人登记结婚的情形,事实婚姻的对象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妻子,强迫其发生性行为并不属于婚内强奸,应当以强奸罪论处。D的说法是正确的。

63.【解析】ABD。A选项中,保姆是受骗人,李某是被害人,二者不一致并不影响诈骗罪的认定。A选项是正确的;B选项中,乙因甲的欺骗行为陷入错误认识,乙虽然没有把财物直接交付给甲,但是乙扔掉的假币完全处于甲控制的范围,因此甲取得财物的行为构成诈骗罪。B选项是正确的;C选项中,富商并未陷入错误认识,其捐献2万元系真实意思表示。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C的说法是错误的;D选项中,甲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乙陷入错误认识交付财物,尽管乙并非财物的所有人,但其转移占有的行为也属于交付,甲构成诈骗罪。D的说法是正确的。

64.【解析】ABD。程序法定原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立法方面的要求,即刑事诉讼程序应当由法律事先明确规定;二是司法方面的要求,即刑事诉讼活动应当依据国家法律规定的刑事程序来进行。故A项正确。大陆法系国家,程序法定原则与罪刑法定原则共同构成法定原则的内容。也就是说,法定原则既包括实体上的罪刑法定原则,也包括程序上的程序法定原则。故B项正确。在英美法系国家,刑事程序法定原则具体表现为正当程序原则。故C项不正确。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以法律为准绳”等项规定来看,可以说,我国法律已基本确立了刑事程序法定原则。故D项正确。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ABD三项。

65.【解析】ABC。《刑事诉讼法》第153条规定,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机关可以发布通缉令,采取有效措施,追捕归案。各级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以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机关发布。故A项正确。检察机关上下级之间是领导关系,奉行“检察一体,上命下从”的体制,整体独立于外部的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个人。故B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21条第2款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故C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6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故D项错在后半句话,因为下级法院不能审理由上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66.【解析】BD。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除享有诉讼参与人共有的诉讼权利以外,还享有以下诉讼权利:(1)申请复议权。(2)申诉权。(3)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4)自诉权。(5)申请抗诉权。本题中,A项的错误在于,公诉案件的被害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但是没有撤回起诉的权利。C项的错误在于,被害人有申请复议的权利,但是,没有提起上诉的权利。BD两项均正确。

67.【解析】ABCD。《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9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本题中孙某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走私文物,而且情节特别严重,属于重大犯罪案件,可以由检察院立案侦查,同时把可以由海关走私侦查部门(属于专门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故A、B两项正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10条规定,对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案件,基层人民检察院或者分、州、市人民检察院需要直接立案侦查的,应当层报省级人民检察院决定。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对于基层人民检察院层报省级人民检察院的案件,应当进行审查,提出是否需要立案侦查的意见,报请省级人民检察院决定。……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决定由下级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也可以决定直接立案侦查。故CD两项正确。

68.【解析】ABCD。《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刑事诉讼法》第31条规定,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本题中,黄某是辩护人,袁某是自诉人(属于当事人之一),袁某的儿子是诉讼代理人,小付的父亲是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这四个人均有权申请回避。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BCD四项。

69.【解析】ACD。有效辩护原则的确立,体现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诉讼主体地位的确立和人权保障的理念,有助于维系控辩平等对抗和审判方居中“兼听则明”的刑事诉讼构造。故A项正确。有效辩护原则应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为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应当享有充分的辩护权。(2)允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聘请合格的能够有效履行辩护职责的辩护人为其辩护,这种辩护同样应当覆盖从侦查到审判甚至执行阶段的整个刑事诉讼过程。(3)国家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辩护权的充分行使,并通过设立法律援助制度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获得符合最低标准并具有实质意义的律师帮助。故B项错误、D项正确。辩护应当对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具有实质意义,而不仅仅是形式上的,这就是有效辩护原则的基本要求。故C项正确。

70.【解析】ABC。《刑事诉讼法》第8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故A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171条第3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故B项正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457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对于需要补充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或者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行收集证据和进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侦查机关提供协助。故C项正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26条第2款规定,审判期间,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故D项错误。

71.【解析】ABC。《刑事诉讼法》第271条规定,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前,应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解释增加规定,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考验期满作出不起诉决定前,应听取被害人的意见。故A项正确。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对本应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刑事案件专项为非刑事诉讼的方式处理的非司法化,一些国家称之为转向处置。我国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正式在合理吸收转向处置核心要素的基础上,结合司法实践和对未成年人特别保护的现实需要,创造性地设立了中国特色的未成年非司法化制度。故BC两项正确。刑事公诉独占主义,即刑事案件的起诉权被国家垄断,排除被害人自诉。我国刑事诉讼实行以公诉为主、自诉为辅的犯罪追诉机制。故D项错误。

72.【解析】AB。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84条的规定,本题的AB两项均正确。C项的错误在于,口供是否需要排除,只能在庭审中解决,而不是在庭前会议中解决。D项的错误在于,不是“出示过的证据”,而是“无异议的证据”,庭审时举证、质证可以简化。

73.【解析】ABD。《刑事诉讼法解释》第484条规定,对未成年被告人情况的调查报告,以及辩护人提交的有关未成年被告人情况的书面材料,法庭应当审查并听取控辩双方意见。上述报告和材料可以作为法庭教育和量刑的参考。故A项正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474条规定,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征求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上述人员提出异议的,不适用简易程序。故B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70条规定,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进行补充陈述。而辩护人无权做补充陈述。因此,C项错误。《刑事诉讼法解释》第485条规定,法庭辩论结束后,法庭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判决未成年被告人有罪的,宣判后,应当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可以邀请诉讼参与人、《刑事诉讼法》第270条第1款规定的其他成年亲属、代表以及社会调查员、心理咨询师等参加。故D项正确。

74.【解析】AC。《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17条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明确拒绝法定代理人以外的合适成年人到场,人民检察院可以准许,但应当另行通知其他合适成年人到场。故A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70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故B项错误在于,其伯父作为合适成年人不能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C项正确,D项错误。

75.【解析】ABC。《刑事诉讼法》第10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故A项正确。B项中的调解协议约定的赔偿损失内容可以分期履行,是正确的。《刑事诉讼法解释》第496条规定,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77条规定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当事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主持双方当事人协商以达成和解。故C项正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502条规定,和解协议约定的赔偿损失内容,被告人应当在协议签署后即时履行。故D项错误。

76.【解析】CD。《公务员法》第81条第3项规定,对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的公务员,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才不得辞去公职,所以A选项错误。《公务员法》第82条第3款规定,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公职不等于领导职务,所以B选项错误。《公务员法》第84条第2项规定,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不得辞退。所以C选项正确。《公务员法》第85条第2款规定,被辞退的公务员,可以领取辞退费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选项D正确。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D。

77.【解析】BC。A选项所述行政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法》调整的对象,虽然标的很大但不是行政处罚,只是行政强制措施,所以不应当举行听证。《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B选项交通局吊销某运输公司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属于上述规定中的应告知听证的情形,所以B项应选。《行政许可法》第47条第1款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所以选项C项应选。

78.【解析】ABC。《行政强制法》第18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故选项A、B正确。《行政强制法》第24条规定,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18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所以选项C正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9条规定,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本题中某公安交管局交通大队民警发现王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未悬挂号牌,所以交通大队将三轮车及其车上的物品一并扣押属于扣押了不相关物品,故选项D错误。

79.【解析】BC。《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3条规定,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所以选项A错误。《行政诉讼法》第46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选项B正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1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所以选项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

80.【解析】AB。《行政复议法》第10条第5款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故选项A正确。第24条规定,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故B选项正确。第22条规定,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也可以采用听证的方式,当面审理复议案件,所以选项C错误。根据第28条第3项规定,明显不当的行为是可以变更的,所以选项D错误。

81.【解析】BCD。A选项中的受案范围和管辖是行政诉讼最富特色的内容,不可能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内容。所以A选项不当选。《行政诉讼法》第10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故而选项BCD正确。

82.【解析】ABD。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2条规定,李某既可以向区政府申请复议,亦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故选项A正确。《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故选项B正确。《行政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市公安局作为复议机关,其所在地的法院也有管辖权,故选项C错误。《行政诉讼法》第51条第3款规定,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故选项D正确。

83.【解析】AC。根据《行政诉讼法》第82条规定,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故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第83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故选项C正确。《行政诉讼法》第10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简易程序,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行政诉讼法》对简易程序的宣判没有特殊规定,因此适用民诉法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7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除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当庭宣判的以外,应当当庭宣判。D选项表述中差了“除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当庭宣判的以外”的前提条件,故选项D错误。

84.【解析】ACD。根据《行诉证据规定》第10条规定,照片属于书证,选项A正确。《行诉证据规定》第15条规定,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现场笔录,没有当事人签名,但注明原因或第三人签名佐证的,具有证据效力。B项说法太绝对,故选项B错误。《行诉证据规定》第14条规定,被告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在行政程序中采用的鉴定意见,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故选项C正确。《行诉证据规定》第44条第1项规定,对现场笔录的合法性或者真实性有异议的,原告或者第三人可以要求相关行政执法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故选项D正确。

85.【解析】ACD。《行政诉讼法》第57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对起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工伤、医疗社会保险金的案件,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原告生活的,可以先予执行。本案不属于先予执行的情形,故A选项错误。《行政诉讼法》第38条第2款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故选项B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条规定,当事人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立案,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单独审理。故选项C错误。根据《国家赔偿法》第4条规定,房管局颁证时未核实房屋面积,属于未尽核实义务的违法行为,故选项D错误。

三、不定项选择题

86.【解析】CD。本案中甲为了开辟高速公路出口,因此组织多人锯断高速公路隔离栏,具有明确的目的和对象,因此不构成寻衅滋事罪,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所以A的说法是错误的,C的说法是正确的。甲组织数十人,锯断高速公路一侧隔离栏、填平隔离沟,形成一条出口,并未影响到交通秩序,因此不构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B的说法是错误的。破坏交通设施罪是一种以交通设施为特定破坏对象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隔离栏属于交通设施,本案中甲锯断隔离栏的行为如果危及交通安全可能构成本罪。D的说法是正确的。

87.【解析】BC。本案中,甲私自开高速出口并向司机收取费用,并不是一种经营行为,也没有扰乱市场秩序,因此不构成非法经营罪。A选项是错误的。甲的行为主要目的在于骗取金钱,因此即使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也不构成招摇撞骗罪。B选项是正确的。C选项中,甲的行为并未使收费站的工作人员陷入错误认识,也未使交费的司机陷入错误认识,因此甲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甲和吴某利用吴某的职务之便侵吞国有财产的行为构成贪污罪而非诈骗罪。C选项是正确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根据事后不可罚行为的刑法理论,隐瞒自己犯罪所得的行为不构成该罪。因此D的说法是错误的。

88.【解析】ABC。本案中甲和吴某利用吴某职务上的便利侵吞本应由收费站收取的费用,构成贪污罪的共同犯罪。A选项是正确的。根据共同犯罪“部分行为全部责任”的理论,尽管吴某误以为贪污数额为20万元,也需对贪污的所有30万数额承担刑事责任。B选项是正确的。吴某收取甲3万元的行为另行构成受贿罪,其受贿行为与二人的贪污行为构成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犯。对于受贿后又犯其他犯罪的,除几种法定情形外,原则上均应数罪并罚。因此本案中对吴某应以贪污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

89.【解析】ABD。根据条件说,如果没有朱某帮助电气厂通过年检的行为,电气厂就不会享受不应享受的退税优惠政策,也不会得到300万元的退税,国家也不会有300万元的税收损失,且朱某帮助电气厂通过年检的行为与国家损失300万税收之间未介入其他异常因素,二者之间存在典型的因果关系。A的说法是正确的。本案中朱某利用县民政局副局长的身份,在率县福利企业年检小组对电气厂年检时,违反规定使电气厂凭借提供的虚假材料通过年检,给国家税收造成重大损失,构成滥用职权罪。B的说法是正确的。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的犯罪主体是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也就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和税务所中代表国家依法负有向纳税人或纳税单位征收税款义务并行使征收税款职权的人员。朱某作为民政局副局长无法构成本罪。C选项是错误的。根据目前法律规定,贿赂的内容限定为财物,即具有价值的可以管理的有体物、无体物以及财产性利益。至于非财产性利益,则不属于财物。本案中黄某帮助朱某升任民政局局长,属于非财产性利益,因此不成立受贿罪。D的说法是正确的。

90.【解析】B。国家工作人员财产支出明显超出自己的收入的行为,不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实行行为。本罪的实行行为是国家工作人员被责令说明财产来源时不能说明自己的财产来源。A选项是错误的。目前法律并未规定说明财产来源的时限要求,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说明巨额财产来源且查证属实的,不能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提起公诉。B选项是正确的。朱某的赌博行为不属于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不构成赌博罪。C选项是错误的。澳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的一部分,对于朱某在澳门的赌博行为不应适用属人管辖原则。D选项是错误的。

91.【解析】ACD。本案中,黄某伪造文件材料并不是发生在税收缴纳的过程中,也不是为了不缴或者少缴税款,而是在已经缴纳税款后,为了利用国家的退税优惠政策骗取退税,因此不构成逃税罪。所以A的说法是错误的;黄某通过虚构材料隐瞒真相骗取退税的行为符合诈骗的要件,触犯诈骗罪,所以B的说法是正确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犯罪主体仅限于中介机构工作人员。黄某不构成本罪。C的说法是错误的;根据法律规定,单位不能作为诈骗罪的犯罪主体。D的说法是错误的。

92.【解析】AD。《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327条第1款规定,省级以下(不含省级)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故A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73条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题干中提到李某家住甲市,即有固定住处,所以不得对其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故B项不正确。《刑事诉讼法》第37条第3款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故本题属于贪污案件,不需要经过批准即可会见。因此,C项错误。《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197条规定,检察院对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将对讯问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告知情况应当在录音、录像中予以反映,并记明笔录。故D项正确。

93.【解析】ABD。《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1)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2)被告人脱逃的;(3)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4)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故A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80条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1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故B项正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513条规定,对申请没收的财产主张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281条第2款规定的“其他利害关系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在公告期间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供其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关系的证明材料,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提供申请没收的财产系其所有的证据材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满后申请参加诉讼,能够合理说明原因,并提供证明申请没收的财产系其所有的证据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故C项错误。《刑事诉讼法解释》第519条规定,在审理申请没收违法所得的案件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故D项正确。

94.【解析】ACD。《刑事诉讼法》第149条规定,批准决定应当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确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批准决定自签发之日起3个月以内有效。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3个月。故B项错误。《刑事诉讼法》第151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但是,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因此,A项正确。C项的表述也正确,因为只有在立案之后的侦查阶段,才可以实施控制下交付这一秘密侦查手段。《刑事诉讼法》第152条规定,依照本节规定采取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如果使用该证据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必要的时候,可以由审判人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故D项表述正确。

95.【解析】A。《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17条规定,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没有上诉,同案的其他被告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故A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2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故B项错误。《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25条规定,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并应当执行下列规定:……(7)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不得直接加重刑罚、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故CD两项均错误。

96.【解析】ABD。《刑事诉讼法》第237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实践中,高级法院对中级法院判决的死缓在二审维持后,会在二审的裁定书上注明该裁定也是核准死缓的裁定。故A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38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故B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40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56条规定,死刑复核期间,辩护律师要求当面反映意见的,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合议庭应当在办公场所听取其意见,并制作笔录;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故C项不正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53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或者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故D项正确。

97.【解析】BD。《立法法》第82条规定,已经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涉及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所以A选项错误。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政府规章。B选项正确。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地方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C选项错误。《立法法》第86条规定,地方政府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在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D选项正确。

98.【解析】C。A选项为刑事诉讼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关于B选项,中国目前不存在“官告民”的行政诉讼类型。D选项对“市政府发布的征收土地补偿费标准”具有抽象行政行为的性质,不可直接起诉。C选项正确。

99.【解析】B。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4条规定,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应判决确认违法。ACD选项均不符合本条规定。

100.【解析】C。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7条规定,B项正确。《国家赔偿法》第21条规定,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故A选项错误。《国家赔偿法》第12条规定,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故C选项正确。《国家赔偿法》第24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所以D选项错误。

试卷三

一、单项选择题

1.【解析】D。根据《民法总则》第87条以及第92条第1款,本题中的基金会即属于我国法上的捐助法人。此外,依《基金会管理条例》第10条的规定,基金会章程是基金会登记的必备事项,而基金会章程必须明确基金会的公益性质,应当载明设立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再依该条例第15条的规定,基金会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基金会修改章程,应当征得其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综上,D为正确选项。

2.【解析】AC(原答案为C)。本题中,甲在明知的情况下,将实际行驶里程8万公里,却标示行驶里程为4万公里的汽车,以高于市价7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不知情的乙。依《民通意见》第68条以及《合同法》第54条第2、3款的规定,本题中乙可以甲欺诈为由请求法院变更合同,在此情况下法院不得判令撤销合同,故A选项正确。但是,依《民法总则》第148条规定,不再规定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法院变更民事法律行为,旨在将变更的权利交由当事人自己,即法院不再有权代当事人变更民事法律行为。在《民法总则》实施后,鉴于对该规定意旨的不同理解,实务中可能会对本题A选项的表达出现解释分歧。本解析倾向于认定A选项的说法不正确。本题为选非题,故A选项当选。依《合同法》第42条以及《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D选项正确;如果乙不撤销合同,依《合同法》第111条的规定,B选项正确。依《民通意见》第71条以及《民法总则》第147条的规定,以重大误解为由,请求撤销合同,应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而非直接致函对方请求撤销合同,故C选项错误。

3.【解析】D。本题中,张某和李某设立的甲公司伪造房产证,以优惠价格与乙企业(国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骗取钱财,乙企业交付房款后,因甲公司不能交房而始知被骗。依《民通意见》第68条、《民法总则》第148条以及《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本题中乙企业有撤销合同的权利。对于可撤销合同,有撤销权的人可以撤销合同,如果选择撤销,则合同自始无效,如果不选择撤销,则合同自始一直有效,如果义务人不履行合同,对方可以主张让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由此可知乙企业非只能主张撤销合同,故B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依《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本题中乙企业虽然是国有企业,但不能因其为国有企业就定性为其利益属于国家利益,故A选项错误。既然本题中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而非无效合同,只能由有撤销权的人主张撤销合同,且乙企业的主管部门非合同当事人,故C选项也错误。

4.【解析】D。依《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陈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标的价值为50万元的合同明显与其年龄不相适应,而作为其法定代理人的陈某的父母知道后,明确表示反对,故该合同效力待定而非绝对有效或者绝对无效。本题A、B、C均错误。授予代理权的行为为单方行为,仅凭被代理人授权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效力,无需追认,D正确。

5.【解析】D(原答案为A)。(1)依《物权法》第19条的规定,登记在乙名下是甲乙均同意的,不属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错误;同时,甲、乙约定是乙代甲购房,所以不属于借款购房;而且即使登记在乙名下,甲也可以根据协议请求乙过户,但此不予更正登记,故A、B、C选项均错误。因为甲、乙协议的存在,乙无权将房屋未经甲的同意就过户给他人,否则就属于无权处分,但鉴于房屋登记在乙名下,丙有理由相信该房屋实际归乙所有,故乙如果将房屋过户给不知《协议》的丙,丙支付合理房款,则构成了善意取得,故D选项正确。

6.【解析】A。依《民通意见》第93条的规定,甲将一套房屋转让给乙,乙再转让给丙,相继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丙翻建房屋时在地下挖出一瓷瓶,经查为甲的祖父埋藏,甲是其祖父唯一继承人,由此可知该瓷瓶应为甲所有,丙将该瓷瓶以市价卖给不知情的丁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但不能因此就可以否定丙、丁买卖合同的效力,C错误。依《物权法》第106条第1、2款的规定,尽管丁不知情,但从题干所给信息无法认定丁必然属于善意,因为交易场所等可以作为善意与否的判断因素在题干中并未给出,所以不能从现有信息就得出丁可以善意取得瓷瓶的结论,D错误。甲为瓷瓶的原所有人,乙不是,所以只有甲有权要求无权处分人丙赔偿损失,故B错误。

7.【解析】D。(1)无论抵押效力如何,因为抵押合同是从合同,其是否有效不影响借款合同的效力,题干中没有关于会导致借款合同无效的信息,B错误。(2)依《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题干已经明确为乙借款供个人使用,所以题中甲对100万元借款不负连带还款义务,C错误。(3)由于本题中抵押房屋属于甲乙夫妻共有但登记在甲名下,所以乙瞒着甲冒用甲的名字签字签订抵押合同、办理抵押登记的行为均非甲的意思表示,原则上对甲均不生效力,但乙丙之间的抵销合同有效,A错误。

8.【解析】C。依《物权法》第15条的规定,甲乙之间的担保合同自质权合同成立时生效,A错误。依《物权法》第212条的规定,甲与丙签订委托合同授权丙代自己占有红木,乙将红木交付与丙,此时,甲为占有人,丙为占有辅助人,即在乙将红木交付与丙时,甲即取得该红木的占有,自此取得质权。由此可知,B、D错误,C正确。

9.【解析】D。本题中,甲去购买彩票,其友乙给甲10元钱让其顺便代购彩票,同时告知购买号码,并一再嘱咐甲不要改变,甲的行为属于代理权授予行为,此时甲乙成立代理关系。甲预测乙提供的号码不能中奖,便擅自更换号码为乙购买了彩票并替乙保管,此时甲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依《合同法》第48条第1款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现本题中乙主张奖项,说明其追认甲的行为,故奖项应该归乙。由此,D选项正确。

10.【解析】D。依《合同法》第67条的规定以及《合同法》第68条的规定,本题中,相对于房屋使用说明书和二期房款的交付义务,甲是后履行一方,所以不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故B选项错误;再则,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条件是在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一方没有履行对待给付义务,而本题中甲的付款义务与乙公司交付房屋的义务才是对待给付义务,与乙公司交付房屋使用说明书非对待给付义务,所以甲也不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故A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依《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本题中不具备甲解除合同的条件,故C选项错误。

11.【解析】D。依《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21条的规定,甲将房屋租给乙,在租赁期内未通知乙就把房屋出卖并过户给不知情的丙,所以承租人有权以优先购买权被侵害而请求出租人甲承担赔偿责任,但无权请求法院确认买卖合同无效。故B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依《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24条的规定,丙即属于已经善意购买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第三人,故C选项错误。法律并未将出卖人出卖房屋未通知承租人作为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相反已经用“买卖不破租赁”对承租人予以保护,故A选项错误。

12.【解析】D。本题中,持有面包券并不意味着对某些特定的面包享有支配权,只是享有请求义务人乙依面包券给付面包的权利,所以面包券不是物权凭证,而是债权凭证,故A选项错误。甲和张某之间买卖面包券的行为实际上属于债权转让,在甲公司将面包券转让给张某后,甲公司已经退出原甲乙之间的法律关系,张某成为了乙公司的债权人,在张某将面包券进一步流入市场后,取得面包券的新的受让人成为乙公司的债权人,有权要求乙公司依面包券兑付,而甲既不能以张某未付款而解除与乙公司的协议,也不能要求乙公司停止兑付面包券,故B、C选项均错误。综上,只有D选项为正确。

13.【解析】C。依《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方某、李某、刘某和张某签订借款合同,虽然李某未签字,但李某交付方某100万元,方某也接受,此时合同成立,方某接受款项有法律依据,也不构成不当得利,到期方某有依借款合同返还借款的义务。故A、B错误。张某签字即意味着保证合同生效,在债务人方某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张某应承担保证责任,故C选项正确。依《物权法》第15条的规定,抵押权未经登记并不影响抵押合同的效力,而抵押合同的效力即债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办理抵押登记,故D错误。

14.【解析】C。依《建设施工合同解释》第1条的规定,甲公司与没有建筑施工资质的某施工队签订合作施工协议,由甲公司投标乙公司的办公楼建筑工程,施工队承建并向甲公司交纳管理费,即属于此种情形,所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依《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所以本题中的合作施工协议也无效。所以A、B选项均错误。依《建设施工合同解释》第2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由此可知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

15.【解析】B(司法部答案为C)。依《合同法》第425条的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故A选项正确。居间合同的居间人不介入当事人的合同,所以本题中甲作为居间人不可以代刘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故B选项错误。再依《合同法》第426条的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由此可知C、D选项正确。因为本题为选非题,所以B选项当选。

16.【解析】C。本题中,甲乙合作创作的作品为合作作品。依《著作权法》第9条的规定,无论是甲把小说上传至自己博客并保留了乙的署名,还是经甲同意后的戊出版社的将小说出版,均不侵害乙的著作权,故A、D错误。依《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仅提供网络链接不侵害著作权,但明知被链接的网页是侵权网页而提供链接的,则构成侵权。由此可知丙的行为不构成侵权,但丁的行为构成侵权。故C正确,B错误。

17.【解析】B。A选项中的临摹作品属于复制,是比较直接的侵权行为。B选项中图书作者的著作权中没有出租权,故不侵犯著作权。依《著作权法》第47条的规定,除另有规定外,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以及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均属于侵权行为,但前者侵犯的是著作邻接权,后者侵犯的是著作权人的机械表演权。综上,本题B为正确选项。

18.【解析】C。依《专利法》第68条的规定,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适当费用的诉讼时效未届满,故C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3条的规定,A错误。依《专利法》第70条的规定,D错误。

19.【解析】D。依《商标法》第57条以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75、76条的规定,本题中A、B、C选项均为合法正常的销售行为,不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但D选项中丁的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故D选项当选。

20.【解析】D。依《婚姻法》第11条的规定,只有受胁迫的婚姻为可撤销婚姻,A选项错误。陈某父母的赠与是合同关系,目的是转移房屋的所有权,该意思表示的作出是真实的,与陈某受欺诈而登记结婚缔结身份关系无关,B选项错误。依《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的规定,本题中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故为夫妻共同财产,C选项错误。依《婚姻法解释(二)》第12条的规定,婚后实际取得的10万元版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D选项正确。

21.【解析】D。关于出售门面房价款的继承,2013年7月10日,王冬将门面房卖给他人并办理了过户手续,相当于以行为变更了2012年8月9日的公证遗嘱。其死后出售该门面房的价款应由其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王希、张霞继承,因王希在遗产分割前死亡,发生转继承,即由王希继承的份额转由王小力继承。关于住房的继承,应由王冬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王希、张霞和王楠继承。综上,只有D选项的说法是错误的。

22.【解析】D。依《侵权责任法》第65条的规定,A错误。环境侵权损害纠纷的诉讼时效是3年,故C错误。依《侵权责任法》第67条的规定,B错误,D正确。

23.【解析】C。依《侵权责任法》第37条的规定,洗浴中心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但甲到洗浴中心将贵重易碎玉镯随时携带,也有一定的过错,所以洗浴中心应承担玉镯的损失,但并非全部。依《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4条的规定,C正确。

24.【解析】A。依《侵权责任法》第32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本题中,甲虽然已尽到监护职责,但仍然需承担侵权责任,但因乙的财产足以赔偿丙,故不需用甲的财产赔偿。由此可知,本题A选项正确,B、C、D选项错误。

25.【解析】A。依《公司法》第23条和第29条规定,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必备条件,非公司股东投资协议所能替代,A错误。

2013年公司法修改之后,取消了一般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故可以将公司注册资本数额约定为50元人民币,B正确。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10条第3款规定:“私营企业可以使用投资人姓名作字号。”C正确。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公司住所证明是指能够证明公司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文件”。只要公司对潘某的住所享有使用权,就可以将潘某的住所作为公司住所,D正确。

26.【解析】C。《公司法》第49条规定董事会有权聘任公司总经理,并非董事长,A错误。

享有代表公司对外签订合同的法定代理权的主体只能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公司章程确定,可以是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而不一定只是经理。公司总经理若未被公司章程确定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则不享有对公司的法定代理权,B错误。

《公司法》第49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经理可以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C正确。

根据《公司法》第46条的规定,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是公司董事会的权限,公司总经理只是有权提请董事会聘任而已,D错误。

27.【解析】D。股东派生诉讼有严格的前提条件与程序要求。《公司法》第151条规定,在公司高管存在《公司法》第149条规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情形时,公司股东才有权提起股东派生诉讼。A错误。

《公司法解释(二)》第2条规定,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对其提出的清算申请不予受理。据此,B错误。

《公司法解释(二)》第3条规定,股东如果要求财产保全,必须向法院提供担保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而不能“直接”要求法院采取保全措施,C错误。

《公司法解释(二)》第4条第1款规定:“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D正确。

28.【解析】A。证监会《独立董事指导意见》第1条第3项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A正确。证监会《独立董事指导意见》第1条第3项规定,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B错误。证监会《独立董事指导意见》第1条第2项规定,独立董事不能在超过5家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这里的5家当然包括甲公司在内,故C错误。证监会《独立董事指导意见》第3条规定的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中,并未绝对禁止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持有本公司股份,D错误。

29.【解析】B。《合伙企业法》第31条规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或者非合伙人都可以担任企业经营管理人,但不会因为成为了经营管理人就当然获得合伙人资格。A错,B对。依《合伙企业法》第26条和第35条的规定,经营管理人需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对外以合伙企业名义签订合同。依《合伙企业法》第37条的规定,D错误。

30.【解析】A。依《合伙企业法》第77条的规定,李军以20万元加入某有限合伙企业,仅以20万元为限承担有限责任,A正确。依《合伙企业法》第78条的规定,丧失偿债能力并非有限合伙人的退伙原因。B错误。依《合伙企业法》第79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人并不参与合伙企业经营,不需要具有行为能力,不能因为李军成为植物人而要求其退伙,C错误。依《合伙企业法》第75条的规定,李军丧失行为能力并未影响其有限合伙人资格,不会影响有限合伙企业的存续,D错误。

31.【解析】C。依《企业破产法》第70条的规定,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不经过申请破产程序而直接申请破产重整,A错误。《企业破产法》第72条规定:“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破产重整期间的终点为重整程序终止之时而非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之时,B错误。依《企业破产法》第89条的规定,重整计划由债务人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负责执行,C正确。《企业破产法》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就出租人的取回权而言,破产重整与破产清算程序并无区别,法律并未特别限制出租人的取回权,D错误。

32.【解析】B。依《票据法》第48条的规定,保证不得附有条件。据此,A项错误。依《票据法》第46、47条,保证人未记载保证日期的,以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B项正确。《票据法》第50条规定,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戊在银行拒绝承兑后,可以向前手丙追索,也可以直接要求丁承担保证责任,C错误。依《票据法》第52条的规定,丁可以向被保证人丙及其前手甲、乙进行追索,D错误。

33.【解析】C。依《证券法》第66条规定,A、B、D三项正确,分别属于的第2、3、5三项内容。C项错误,根据第4项,上市公司只需要披露持有股份最多的前10名股东名单即可,而非前20名。

34.【解析】B。在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时,《保险法》给予保险人的救济措施是保险人可以解决保险合同或者不承担赔偿责任之类,并不涉及追究投保人的违约责任问题,故A项错误。《保险法》第16条第2款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B项正确。依《保险法》第16条第4款、第5款的规定,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都不承担保险责任,C项应当正确。但C项中“不解除合同保险合同”存在不妥。根据《保险法》第16条第5款规定,只有在投保人因为重大过失而未履行告知义务时,保险公司才需要退还保险费。D错误。

35.【解析】A。根据《民诉解释》第285条的规定,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A正确。该解释第290条规定,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后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第289条规定,对公益诉讼案件,当事人可以和解,人民法院可以调解。第28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不影响同一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提起诉讼。BCD错误。

36.【解析】A。根据《民诉解释》第43条的规定,审判人员是本案当事人近亲属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5条第1款的规定,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A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5条第2款的规定,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第46条规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第47条规定,申请人对回避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BCD错误。

37.【解析】D。刘某的诉讼请求由“要求李某将车修好”变更为“赔偿损失并赔礼道歉”,因此,该案的诉讼标的未发生变化,A不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1条的规定,原告可以变更诉讼请求,B不正确。该案属于给付之诉,刘某在诉讼中变更请求的性质并未变化,仍属于给付之诉,C不正确,D正确。

38.【解析】D。在刘某与陈某的诉讼中,赵某既反对原告刘某,也反对被告陈某,其主张独立的实体权利,系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故选项D是正确的。

39.【解析】B。根据《民诉解释》第59条的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的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因此,选项B是正确的,其余选项是不正确的。

40.【解析】A。根据《民诉解释》第92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在答辩状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A当选。第107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不得在后续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根据,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均同意的除外。第92条第2款规定,对于涉及身份关系的事实,不适用自认的规定。第92条第3款规定,自认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BCD不当选。

41.【解析】C。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3条的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因此,选项C是正确的,其余选项均是不正确的。

42.【解析】A。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8条的规定,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A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2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B不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8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或者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提出抗诉,如果是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的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法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C不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0条的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D不正确。

43.【解析】C。《民事诉讼法》第150条关于诉讼中止的法定情形的规定包括,本案必须要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此外还包括,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C正确。

44.【解析】A。根据《民诉解释》第326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A正确。根据该解释第328条的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自愿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裁判。BCD不正确。

45.【解析】D。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4条的规定,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ABC不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357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情形之一是调解协议内容涉及物权、知识产权确权的。D正确。

46.【解析】B。根据《民诉解释》第261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决。A不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0条,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B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9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C不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6条的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D不正确。

47.【解析】C。根据《民诉解释》第433条的规定,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后,未在法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而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因此,选项A与B是不正确的,而选项C是正确的。根据民事解释第436条的规定,对设有担保的债务的主债务人发出的支付令,对担保人没有拘束力,因此,选项D是不正确的。

48.【解析】B。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原告起诉的条件之一是有明确的被告,该案王旭已于张丽起诉前死亡,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发现此事实,应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B正确。

49.【解析】D。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的规定,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A不正确。第23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B与C不正确,D正确。

50.【解析】C。根据《仲裁法》第20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A与D不正确,C正确。根据《仲裁法》第19条的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B不正确。

二、多项选择题

51.【解析】ABCD。(1)依《民间借贷解释》第24条的规定,本题中甲乙之间是借贷合同关系,不是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而且,即便借款人在诉讼发生后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出借人也只是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而不是取得房屋所有权,故A、C正确。(2)依《民间借贷解释》第24条和第26条的规定,本题B错误。此外,本题中双方当事人的借款合同是有效的,借款人到期不履行还款义务,出借人当然可以要求借款人承担违约责任。故D正确。(3)当然,对于民间借贷利率,如果出题人认为2015年8月刚通过的《民间借贷解释》超出了考试大纲范围,也可能不依该解释作答,从而认为B选项“应在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以内承认借款利息”符合该解释实施前的规定,而认为B选项也正确。

52.【解析】BCD。依《民通意见》第68条的规定,本题中,真正的“秦始皇兵马俑”属于法律规定不能买卖的禁止流通物,甲乙都应明知或者应当知道,所以即使甲未标明“复制品”,乙也应当知道出售的不是真正的“秦始皇兵马俑”。故A正确,C错误。依《民通意见》第71条的规定,本题中乙应当知道2800元不可能购买真正的“秦始皇兵马俑”,不能认定为对标的物的性质有错误认识,不构成重大误解。由此可知B错误。乙不具备撤销合同的条件,故D错误。因本题为选非题,故B、C、D当选。

53.【解析】AC。依《物权法》第180条和第187的规定,乙与银行未办理房屋抵押登记,依《物权法》第15条和第187条的规定,乙应向银行承担未办理抵押登记的违约责任,但银行未能取得抵押权。故A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乙将房屋所有权转让于丙,丙虽然知情,但根据题目所给信息也不能认定丙与乙恶意串通,所以丙与乙的买卖合同有效,双方办理过户登记后,丙取得房屋所有权。借款合同发生在乙和银行之间,丙没有义务代银行还款。如果丙愿意代乙偿还,可以向乙主张无因管理的相应费用返还,由此本题的B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

54.【解析】BD。依《物权法》第203条的规定,本题中最高债权额限度为400万元,债权确定期间内抵押人和债权人之间发生的债权额也是400万元,故抵押担保的债权额应为400万元,A错误,B正确。依《物权法》第202条的规定,D正确,C错误。

55.【解析】CD。依《物权法》第230条的规定,A中的债务未到期,张某不得留置。B中不符合留置权的客体须为“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的要件,刘某不得留置。依《合同法》第380条的规定,C符合留置权的构成要件,寄存处可以行使留置权。依《合同法》第264条的规定,D正确。

56.【解析】ABCD。本题中,甲拾得乙的手机,甲成为直接占有人,自主占有人,也是无权占有人;乙仍然未丧失其对手机的所有权,可以请求甲返还,故乙对手机的占有由直接占有变为间接占有;题目给定信息不能认定丙取得了手机的所有权,故丙为无权占有,但因为其不知情,所以为善意占有;丁可以行使留置权,为有权占有,但丁无所有人的意思而占有,为他主占有。综上,本题应选ABCD。

57.【解析】BC。依《担保法》第6条的规定,本题中,B中甲公司的承诺意旨明确,在乙公司未履行义务时,甲公司应承担保证责任,当选;A、D中的承诺均无当债务人乙公司不履行债务时,甲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之意思,不构成保证,甲公司无需承担保证责任,故A、D不当选。依《担保法解释》第27条的规定,甲公司应在债务人乙公司不履行债务时,为C选项中的承诺承担保证责任,当选。

58.【解析】ABCD。依《侵权责任法》第43条的规定,赵某和甲公司没有合同关系,所以可以要求甲公司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鉴于赵某和商店有合同关系,所以赵某可以要求商店承担违约责任,由此可知A、B、C正确。而叶轮飞出造成严重人身损害,属于侵权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法院对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故D当选。

59.【解析】AB。依《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2条的规定,本题中租赁合同无效,既然合同无效,乙也无须解除合同,也不能向甲主张违约责任,故A正确,C、D错误。依《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14条的规定,甲、乙对于扩建房屋都有过错,应分担扩建房屋的费用,故B正确。

60.【解析】BC。依《民法总则》第16条规定,郭某的父亲乙与甲在协议中约定,将金条送给孩子,因此孩子是赠与合同的受赠人。孩子顺利出生,故胎儿在接受赠与时,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由其法定代理人即甲代为接受,合同有效。故A选项错误。依《合同法》第186条规定,乙与胎儿之间的赠与合同生效,具有道德义务,乙不享有任意撤销权,且无《合同法》第192条法定撤销权的情形存在,故乙不得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已经交付的八根金条不得请求返还,剩余的两根也要履行,故BC选项正确,D项错误。

61.【解析】AD。本题中,甲窃取丙的美茄手表,以偿还乙,该手表为盗赃物,目前我国立法和实务不认可这种情形下乙可以取得该手表的所有权,所以在乙将美茄手表赠与丁后,丁也不能取得该手表的所有权,该手表仍属于丙所有,所以丙可以请求现占有人丁返还手表。故A选项正确。货币具有持有即认定所有的特殊性,所以乙从甲手中受领1000元后,其用一半支付某自来水公司水费,另一半购得某商场一件衬衣,自来水公司和商场相应取得500元的所有权,均无须返还500元,故B选项错误。在整个过程中,乙是基于甲清偿债务而受领的手表和现金,得利有合法根据,不构成不当得利,故C选项错误。甲窃取丙的4000元现金,获利,丙却因此而受到损失,甲构成不当得利,所以丙可请求甲返还4000元不当得利,由此D选项正确。

62.【解析】ABC。修改权是指著作权人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出版社对内容的修改必须征得作者的同意,而本题中出版社擅自将狗熊改写成四只腿的动物,侵犯了作者的修改权。故A当选。本题中出版社对作品所作的改动限于局部,尚未达到歪曲、篡改原作品的程度,也不会造成读者对作品以及作者思想观点的误认、误读以及作者社会评价的降低,不宜认定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本题中出版社对作品所作的改动会造成读者对作品以及作者思想观点的误认、误读以及作者社会评价的降低,B当选。署名权是指著作权人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本题中直接将“吹雪”改为“崔雪”,擅自改变作者署名的方式,侵犯了作者的署名权。故C当选。发行权用一次用尽理论,故书店不可能再侵犯著作权人的发行权,故D不选。

63.【解析】ABCD。本题中,甲公司将智能手机显示屏的发明专利权在中国大陆以独占许可方式许可给乙公司实施,依我国《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不同类型的许可合同中被许可人享有本题的诉讼地位,独占被许可人可以作为当事人单独起诉,故A错误。依《专利法》第47条的规定,C错误。对于B选项,法律未予以明确规定,但在实务中有不同做法,新近的做法多倾向于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即在专利无效宣告前,不认为丙公司侵犯了专利实施权中的销售权,故B错误。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11条的规定,D错误。本题为选非题,故A、B、C、D均当选。

64.【解析】AD。本题中“河川”符合上面集体商标的含义,但不符合证明商标的含义。此外,虽然“河川”商标使用了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但因为属于集体商标,立法作为例外许可。故A正确;B、C错误。超市在销售该批荔枝时,在荔枝包装上还加贴了自己的注册商标“盛联”,这属于服务商标,不构成侵权。故D正确。

65.【解析】ABC。依《婚姻法》第34条的规定,A正确。依《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B正确。《爱你一千年》属于夫妻二人共同创作的油画作品,属于合作作品,该油画属于著作权的载体,两人也属于油画的共有人。董楠未经申蓓同意变卖《爱你一千年》,依《著作权法》和《物权法》的规定,董楠不仅侵犯了申蓓对于油画的物权,而且侵犯了申蓓对油画的著作权中的使用权,C正确。依《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D错误。

66.【解析】AC。甲公司工作人员李某未经许可翻看张某箱内物品,构成对张某隐私权的侵犯,故A正确。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B正确。甲公司工作人员李某翻看箱内物品包括贴身生活用品以及私密照片,张某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但不足以造成精神损害,于法无据,故C正确。依《侵权责任法》第34条的规定,李某作为甲公司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致害,法人应当承担责任。故D错误。

67.【解析】ACD。依《侵权责任法》第80条的规定,邻居应承担侵权责任,A正确。依《侵权责任法》第83条的规定,B说法因过于绝对而错误。依《侵权责任法》第78条的规定,丁非故意,也不应认定为重大过失,邻居应承担侵权责任,故C正确。依《侵权责任法》第81条的规定,动物园明显有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故D正确。

68.【解析】AB。依《公司法》第37条的规定,公司董事、监事的报酬由公司股东会决定,而需要由公司股东会决定的报酬事项应当属于比较重大的事项,如董事年薪、商业保险之类,故A、B两项正确。至于一般的差旅费,按照公司财务制度办理即可,如果事事都由股东会决定,也不具有现实的可行性,故C项不当选。D项,董事、监事的社会保险通常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按照员工社会保险的一般流程办理,并不需要由公司股东会特别决议,故D项也不选。

69.【解析】AD。依《公司法》第43条第2款的规定,合并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张某只持有甲公司65%的股权,未达到2/3以上的多数,故甲公司作出公司合并的决议时,必须有李某的同意方可,A正确。

根据《公司法》第173条第2句的规定,甲公司应当在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其债权人,B错误。

根据《公司法》第173条第3句规定,债权人有权要求甲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但无权对甲公司的合并行为提出异议,C错误。

《公司法》第174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故D项正确。

70.【解析】ABD。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分为两种情形,可能是转让给其他股东,也可能是转让给股东之外的人。依《公司法》第71条第1、2款规定,如果甲将股权转让给某个股东,则完全可以自行决定,并不需要其他股东同意。而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故A项错误。

《公司法》第71条第4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法》第37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十)修改公司章程;……”据此,修改公司章程的主体是股东会而非个别股东,甲可以通过召开股东会修改公司章程,但无权直接修改公司章程,故B项错误。

《公司法》第71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之间转让股权受到的限制很少,甲可以自由决定将股权分别转让给乙、丙,故C项正确。

在股东将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时,根据《公司法》第71条第3款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注意,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前提是“在同等条件下”。如果甲要转让其“全部”股份,乙、丙不能对甲所转让的“一部分”股权行使优先购买权,故D项错误。

71.【解析】AB。《合伙企业法》第42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据此,A、B两项都正确。

依《合伙企业法》第42条第2款的规定,对合伙份额进行强制执行时,其他合伙人享有优先购买权,故C项错误。相比合伙份额转让,合伙人退伙会给合伙企业造成更大的不良影响,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2条第2款规定,只有在合伙人的合伙份额无法转让给其他人时,才能办理退伙结算,故D项错误。

72.【解析】AB。依《合伙企业法》第57条第1款的规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主办辅办并无差别。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本题中,应当由曾君、郭昌对客户的损失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其他合伙人仅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据此,B项正确,C、D两项错误。

依《合伙企业法》第58条规定,合伙企业应以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故A项正确。

73.【解析】AC。依《企业破产法》第46条的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A项正确。

《企业破产法》第47条规定:“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据此,B项错误,C项正确。

依《企业破产法》第48条第2款的规定,职工丁对A公司的伤残补助请求权不必申报,故D项错误。

74.【解析】BC。依《票据法》第83条第2款的规定,专门用于支取现金的现金支票不得用于转账,故A项错误。

依《票据法》第87条第1款的规定,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B项正确。

《票据法》第90条规定:“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C项正确。

依《票据法》第84条的规定,收款人名称并非支票的必要记载事项,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并不会导致支票无效。D项错误。

75.【解析】ABD。依《证券投资基金法》第46条第1款规定,A、B两项正确,C项错误。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46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依《证券投资基金法》第47条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来更换基金管理人,D项正确。

76.【解析】BD。依《保险法》第55条第4款的规定,甲保险公司只需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赔偿潘某的部分损失,而不需要赔偿潘某的全部损失,故A项错误。

依《保险法》第60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刘某已经对潘某进行了全部赔偿,则保险公司可以拒绝向潘某支付保险金,故B项正确。

依《保险法解释(二)》第16条第1款的规定,保险人应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C项错误。

《保险法》第60条第3款规定,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D项正确。

77.【解析】ACD。根据《民诉解释》第2条的规定,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因此,选项A、C与D的法院有管辖权,而选项B的说法不正确。

78.【解析】BCD。根据《民诉解释》第88条的规定,委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因此,选项B、C与D符合本题要求,而选项A不符合本题要求。

79.【解析】ABCD。根据《民诉解释》第117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A做法合法。第119条规定,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外。B做法合法。第120条规定,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因此,选项C与D的做法合法。

80.【解析】ABC。根据《民诉解释》第157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不影响抵押权、质权人、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因此,选项B与C是错误的,而选项D是正确的。根据《民诉解释》第154条第2款的规定,查封、扣押、冻结担保物权人占有的担保财产,一般由担保物权人保管,因此,选项A是错误的。

81.【解析】ABC。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因此,选项A、B与C是正确的,而选项D是不正确的。

82.【解析】BC。根据《民诉解释》第257条的规定,发回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A不正确。第39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照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B正确。第251条规定,二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的规定可以合并审理,因此,选项C是正确的,而选项D是不正确的。

83.【解析】CD。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7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因此,选项A是合法的。根据《民诉解释》第261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决。因此,选项B是合法的,而选项C是违法的。根据《民诉解释》第140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因此,选项D是违法的。

84.【解析】ABD。根据《民诉解释》第275条的规定,人身关系和涉外民事纠纷,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因此,选项A与B是本题的答案。第273条规定,海事法院可以审理海事、海商小额诉讼案件,C不选。第257条规定,发回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D入选。

85.【解析】AD。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0条的规定,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因此,选项A是正确的,而选项B是不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2条的规定,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因此,选项C是不正确的。根据《民诉解释》第454条的规定,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案件,可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的,应当组成合议庭,因此,选项D是正确的。

三、不定项选择题

86.【解析】AD。本题中,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委托书》,委托丙公司对外销售房屋,故乙公司是委托人,A正确。王某作为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行为视同法人的行为,其并非委托合同的主体,故B、C错误。《承诺函》虽由王某出具,但根据《承诺函》之内容“将协调甲公司卖房给张某”而非直接承诺甲公司将房卖给张某可推知王某并未以甲公司名义从事活动。因此王某虽系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但其出具《承诺函》的行为并非代表行为,《承诺函》并不产生使甲公司卖房给张某的约束力,故D正确。

87.【解析】B。本题中,张某查看《合作开发协议》和《委托书》后与丙公司签订《房屋预订合同》,而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的《合作开发协议》约定,合作开发的A区房屋归甲公司、B区房屋归乙公司,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的《委托书》中是乙公司委托丙公司对外销售房屋。由此可知丙公司有权代理销售的是B区房屋,但《房屋预订合同》中销售的却是A区房屋,且丙公司是以自己的名义签订的《房屋预订合同》,所以丙公司的行为不属于代理,也不构成表见代理。相反,丙公司销售A区房屋是以丙公司自己的名义,而甲公司又没有授权,所以乙公司以自己的名义销售A区房屋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处分行为效力待定,但不能因此就认定《房屋预订合同》无效。综上,本题B正确。

88.【解析】A。本题中,张某与李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该债权转让给李某,通知了甲、乙、丙三公司。后又将该债权转让给方某,也通知了甲、乙、丙三公司。对于债权多重让与的效力,我国现行法未规定,理论上有争议。笔者倾向于由先得通知者享有受让债权的观点,即本题中李某获得返还30万元的请求权。丙公司收到预付房款30万元,继续保留该房款属于不当得利,应返还李某,故A正确。

89.【解析】BCD。《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实际上是对《合同法》第51条规则的修改,对该条应理解为:因无权处分订立的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有效,不因买受人善意或恶意而受影响,但物权变动的效果效力待定(善意取得的除外)。故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依《买卖合同解释》第9条的规定,C、D正确。

90.【解析】BCD。本题中,李某拾得电脑后因暂时找不到失主而将电脑出租给王某获得很高收益。依《民法总则》第122条规定,李某应将所获利益作为不当得利返还乙。又依《物权法》第109条、111条、112条、243条的规定,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原物电脑仍然存在,而乙仍为电脑的所有权人,故乙应以所有权人身份而非不当得利债权人身份请求李某返还电脑,故C选项正确。依《民通意见》第94条的规定,D选项正确。

91.【解析】BC。依《物权法》第230条的规定,王某作为电脑的承租人,将电脑交给康成电脑维修公司维修而拒付维修费,康成公司有权请求王某支付电脑维修费,也可以将电脑留置,但依《物权法》第236条的规定,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所以在王某在7日内未交费的情形下,康成公司还不能即时变卖电脑抵债,也不可以自己买下电脑。由此可知,AD错误。依《物权法》第245条的规定,康成公司可请求李某返还电脑,即有可能回复占有,所以还当电脑被偷走后,留置权人一旦脱离对于留置物的占有就丧失留置权。B项可选。

92.【解析】C。依《合伙企业法》第31条的规定,本题中,甲、乙决定将合伙企业的400万元现金用于股市投资,不属于应当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情形,按照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一般决议程序办理即可。《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人的决议程序和形式并无特别要求,甲、乙将400万元现金用于股市投资的表决纵然有程序瑕疵,也不会影响表决的效力。甲、乙将400万元资金委托投资股市的行为属于有权处分,故A项错误。B项属于定性错误,甲、乙二人只是临时动用合伙企业资金炒股,并不涉及改变合伙企业经营范围的问题。甲、乙二人违反合伙企业表决程序,擅自动用合伙企业财产炒股,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就委托投资失败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故C项正确。就委托投资失败,题目中并未说明受托的投资机构存在过错或者违反委托合同约定,故该受托的投资机构不需承担责任,D项错误。

93.【解析】BD。乙以其房屋使用权作为出资,并未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合伙企业,其对房屋仍然享有处分权,故乙将房屋卖给丁属于有权处分,A项错误。但对合伙企业而言,乙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将房屋使用权作为对合伙企业的出资,其擅自转卖房屋给丁违反了合伙协议,应当对合伙企业承担违约责任,故D项正确。乙将房屋出卖给丁,并且办理了过户登记,丁获得房屋所有权,有权要求合伙企业搬出该房屋,故B项正确,C项错误。

94.【解析】ABCD。依《合伙企业法》第50条第1款的规定,戊要成为继承人,需要符合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不能当然取得合伙人资格,A项错误。依《合伙企业法》第85条的规定,合伙企业亏损并非合伙企业解散的法定事由,而戊作为丙的继承人根本没有权利要求解散合伙企业,B项错误。依《合伙企业法》第96、97条的规定,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应当对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承担责任。戊作为丙的继承人,并不能当然成为合伙人,不能直接向甲、乙主张赔偿,C、D错误。

95.【解析】AC。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此外,根据《民诉解释》第30条第2款的规定,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因此,A县法院作为原告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C县法院作为合同签订地法院又管辖权,故选项A与C是本题的答案。

96.【解析】AC。根据《民诉解释》第9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第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选项A、B与C的事实构成被告四海公司合理履行付款义务的事实。但是,在本案诉讼中,五环公司承认付某是其业务员,因此,根据《民诉解释》第92条关于“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已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的规定,四海公司就该事实无需承担举证责任。选AC。

97.【解析】D。在本案中,付某作为五环公司的业务员,根据五环公司的授权代为接受四海公司支付的货款,付某与本案不存在法律上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其只是了解案件的情况,因此,付某应当是本案的证人。选项D是本题的答案。

98.【解析】AC。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AC正确,BD错误。

99.【解析】D。根据《民诉解释》第308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案外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以案外人和被执行人作为共同被告;被执行人不反对申请执行人主张的,可以列被执行人为第三人。D正确。

100.【解析】BC。根据《民诉解释》第304条的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由执行法院管辖。A不成立。第31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B成立。第311条规定,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C成立。第309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对中止执行的裁定未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被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人民法院告知其另行起诉。D不成立。

试卷四

一、(本题20分)

【答案】1.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即:在党的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备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司法、公正执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2.从立法环节来看,要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要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要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

3.从执法环节来看,要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法律的生命力和法律的权威均在于实施。建设法治政府要求在党的领导下,创新执法体制,完善执法程序,推进综合执法,严格执法责任,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4.从司法环节看,要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要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监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本题23分)

【答案】(一)高某的刑事责任

1.高某对钱某成立故意杀人罪。是成立故意杀人既遂还是故意杀人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关键在于如何处理构成要件的提前实现。

答案一:虽然构成要件结果提前发生,但掐脖子本身有致人死亡的紧迫危险,能够认定掐脖子时就已经实施杀人行为,故意存在于着手实行时即可,故高某应对钱某的死亡承担故意杀人既遂的刑事责任。

答案二:高某、夏某掐钱某的脖子时只是想致钱某昏迷,没有认识到掐脖子的行为会导致钱某死亡,亦即缺乏既遂的故意,因而不能对故意杀人既遂负责,只能认定高某的行为是故意杀人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的想象竞合。

2.关于拿走钱某的手提包和5000元现金的行为性质,关键在于如何认定死者的占有。

答案一:高某对钱某的手提包和5000元现金成立侵占罪,理由是死者并不占有自己生前的财物,故手提包和5000元现金属于遗忘物。

答案二:高某对钱某的手提包和5000元现金成立盗窃罪,理由是死者继续占有生前的财物,高某的行为属于将他人占有财产转移给自己占有的盗窃行为,成立盗窃罪。

3.将钱某的储蓄卡与身份证交给尹某取款2万元的行为性质。

答案一: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教唆犯。因为高某不是盗窃信用卡,而是侵占信用卡,利用拾得的他人信用卡取款的,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高某唆使尹某冒用,故属于信用卡诈骗罪的教唆犯。

答案二:构成盗窃罪。因为高某是盗窃信用卡,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不管是自己直接使用还是让第三者使用,均应认定为盗窃罪。

(二)夏某的刑事责任

1.夏某参与杀人共谋,掐钱某的脖子,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或:夏某成立故意杀人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的想象竞合,理由与高某相同)

2.由于发生了钱某死亡结果,夏某的行为是钱某死亡的原因,夏某不可能成立犯罪中止。

(三)宗某的刑事责任

宗某参与共谋,并将钱某诱骗到湖边小屋,成立故意杀人既遂。宗某虽然后来没有实行行为,但其前行为与钱某死亡之间具有因果性,没有脱离共犯关系;宗某虽然给钱某打过电话,但该中止行为未能有效防止结果发生,不能成立犯罪中止。

(四)尹某的刑事责任

1.尹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因为从客观上说,该包属于高某犯罪所得,而且尹某的行为属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尹某认识到可能是高某犯罪所得,因而具备明知的条件。

2.尹某冒充钱某取出2万元的行为性质。

答案一: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因为尹某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完全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答案二:构成盗窃罪。尹某虽然没有盗窃储蓄卡,但认识到储蓄卡可能是高某盗窃所得,并且实施使用行为,属于承继的共犯,故应以盗窃罪论处。

三、(本题21分)

【答案】1.不能。理由是预约虽是合同,其目的在于订立主合同。按照最高法院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当事人签订认购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将来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的,对方可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但是,法院不能强制当事人签订正式合同。乙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13条请求赔偿,也可以根据第94条请求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

2.甲应对丙承担违约责任。甲应说明买卖标的物上有负担的事实而未说明,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义务,在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应该纳入到违约责任中。

3.按照我国《物权法》第20条的规定,预告登记后,甲再处分房屋的,不产生物权效力。即丙对房屋的交付请求权具有物权性优先权,可以对抗所有的未登记的购买人。

4.预告登记后,甲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只是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如果甲不履行,将对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

5.如果甲不履行合同义务,乙可以选择实现抵押权或者向保证人丁主张保证责任。无论丙还是丁履行担保责任后,都有权向甲追偿。[或:丙、丁可向甲追偿,也可以要求对方(丙或者丁)承担一半的份额]。

6.不得主张无效。即使没有处分权,也不影响合同效力。不可以主张房屋登记过户为无效,对于善意的乙不得主张无效。

7.不成立。由于双方为夫妻共同财产制,夫妻关系存续是诉讼时效期间中止的法定事由。

四、(本题22分)

【答案】1.商玉良不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之诉。因为,商玉良主张被抵押的翡翠观音属自己所有,即法院将翡翠观音用以抵偿杨之元的债务的判决是错误的,该执行异议与原判决有关,不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2.商玉良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规定,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以案外人身份申请再审。

3.(1)第三人撤销之诉在适用上的特点:

①诉讼主体:有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须是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该第三人应当具备诉的利益,即其民事权益受到了原案判决书的损害。商玉良是原告,杨之元和胜洋公司是被告。

②诉讼客体:损害了第三人民事权益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

③提起诉讼的期限、条件与受理法院:期限是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条件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判决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受诉法院为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

(2)案外人申请再审程序特点:

①适用一审程序进行再审的,得追加案外人为当事人;适用二审程序进行再审的,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并在重审中追加案外人为当事人。

②其他程序内容与通常的再审程序基本相同。

4.商玉良不可以同时适用上述两种制度(或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303条,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后,未中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执行的,执行法院对第三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提出的执行异议,应予审查。第三人不服驳回执行异议裁定,申请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案外人对人民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申请再审,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五、(本题18分)

【答案】1.《1号股东会决议》为合法有效的股东会决议。内容不违反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程序上符合股东会决议的程序。

2.首先应确定骐黄公司与鸿捷公司间签订的新股出资认缴协议,自本案所交代的案情来看,属于合法有效的协议或合同,这是讨论违约责任的前提。其次,依《合同法》第107条,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与赔偿损失三种,但在本案中,如果强制要求骐黄公司继续履行也就是强制其履行缴纳出资的义务,则在结果上会导致强制骐黄公司加入公司组织,从而有违参与或加入公司组织之自由原则,故而鸿捷公司不能主张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至于能否主张骐黄公司的赔偿损失责任,则视骐黄公司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而这在本案中,骐黄公司并不存在明显的过错,因此鸿捷公司也很难主张该请求权。

3.不可以。丁主张新股优先认购权的依据,为《公司法》第34条,即“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不过该条所规定的原股东之优先认购权,主要针对的,是增资之股东大会决议就新股分配未另行规定的情形;而且行使优先认购权还须遵守另一个限制,即原股东只能按其持股比例或实缴出资比例,主张对新增资本的相应部分行使优先认购权。该增资计划并未侵害或妨害丁在公司中的股东地位,也未妨害其股权内容即未影响其表决权重,因此就余下的860万元的新股,丁无任何主张优先认购权的依据。

4.《2号股东会决议》是合法有效的决议。内容不违法,也未损害异议股东丁的合法利益,程序上,丁的持股比例仅为14%,达不到否决增资决议的三分之一的比例要求。这两个决议均在解决与实施公司增资1000万元的计划,由于《1号股东会决议》难以继续实施,因此《2号股东会决议》是对《1号股东会决议》的替代或者废除,后者随之失效。

5.只有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完毕新的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后,才能产生新的注册资本亦即新增注册资本的法律效力。公司的注册资本也只有经过工商登记,才能产生注册资本的法定效力;进而在公司通过修改章程而增加注册资本时,也同样只有在登记完毕后,才能产生注册资本增加的法定效力。

6.为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可准用《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2款的规定,认可公司债权人的这项请求权,即在公司财产不能清偿公司债务时,各股东所认缴的尚未到期的出资义务,应按照提前到期的方法来处理,进而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六、(本题20分)

【答案】1.公司的设立登记为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规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公司法规定,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设立登记的法律效力,是使公司取得法人资格,进而取得从事经营活动的合法身份,符合“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为行政许可。公司的变更登记指公司设立登记事项中的某一项或某几项改变,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的登记。

对变更登记的性质认识不尽统一,有两种主流看法。一种意见认为是行政许可,理由是未经核准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变更登记事项;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的,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另一意见认为是行政确认。理由是变更登记并不决定公司的身份或资格,只是对民事权利的确认。

2.乙、丙、丁为原告,被告为市工商局和区工商分局。本案中,针对区工商分局的决定,乙、丙、丁申请复议。如市工商局作出维持决定,根据《行政诉讼法》26条第2款规定,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行政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故市工商局和区工商分局为共同被告。《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1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故乙、丙、丁为原告。

3.本案的审理裁判对象是市工商局撤销区工商分局通知的行为。如果市工商局维持了区工商分局的行为,那么原行政行为(登记驳回通知书)和复议决定(撤销决定)均为案件的审理对象,法院应一并作出裁判。

4.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定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如起诉状内容欠缺或有其他错误的,应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

5.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10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送判决书。宣判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七、(本题26分)

【答案】1.本案中,小区录像系视听资料,其画面极为模糊,依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94条的规定,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1)经审查无法确定真伪的;(2)制作、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有疑问,不能提供必要证明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

小区保安系关键证人,其无法出庭,依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78条的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该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现场提取了一只白手套,一把三棱刮刀,属于物证,由于疏忽,提取时未附笔录。依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73条的规定,在勘验、检查、搜查过程中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未附笔录或者清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该案中的ABO血型鉴定,依据《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第9条的规定,现场遗留的可能与犯罪有关的指纹、血迹、精斑、毛发等证据,未通过指纹鉴定、DNA鉴定等方式与被告人、被害人的相应样本作同一认定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由上述可知,上述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物证、鉴定意见都存在疑问,未查证属实。法庭上张氏兄弟、刘四同时翻供,称侦查中受到严重刑讯,不得不按办案人员意思供认。未向法庭提供非法取证的证据或线索,未申请排除非法证据。若法院认为证据的合法性存疑,应依职权对证据合法性进行调查。不能排除有刑讯嫌疑的,应当予以排除。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53条第2款,《刑事诉讼法解释》第64条、第241条规定的证明标准,刑事诉讼证明理论关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阐述,具体是指:(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3)综合全案,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本案的证据均未查证属实,而且,相互印证后,结论并不是排他的。所以,法院不能认定张氏兄弟、刘四构成犯罪,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2.(1)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有利于破解当前制约刑事司法公正的突出问题;是遵循诉讼规律、司法规律、法治规律的必然要求。以审判为中心就是以庭审作为整个诉讼的中心环节,侦查、起诉等审前程序都是开启审判程序的准备阶段,侦查、起诉活动都是围绕审判中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的标准和要求而展开,法院依据证据裁判规则作出裁判。

(2)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必须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证据裁判原则是现代刑事诉讼普遍遵循的基本原则。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经过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的证据作为根据。我国侦查程序、起诉程序、审判程序实行统一的刑事证据证明标准,要求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疑罪从无是无罪推定原则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贯彻证据裁判原则的必然要求。对于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依法宣告无罪。

(3)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于案件经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法律规定的非法取证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坚决予以排除。

(4)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庭审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关键环节,是诉讼参与人参与诉讼活动、行使诉讼权利的主要场所。保证庭审发挥决定性作用,这就要求办案机关和诉讼参与人都要围绕庭审开展诉讼活动,确保案件证据展示、质证、认证在法庭,证人、鉴定人作证在法庭,案件事实调查、认定在法庭,诉辩和代理意见发表、辩论在法庭,直接言词原则体现在法庭,当事人及其辩护、代理律师的诉讼权利行使在法庭,公正裁判决定在法庭,裁判说理讲解在法庭,等等。坚持以庭审为中心,关键在于推进庭审的实质化、克服庭审的形式化,重点在于防止将侦查、起诉中带有明显追诉倾向的意见简单地、不加甄别地转化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的有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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