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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公务员培训知识

现代社会日新月异,各种新事物、新问题不断涌现,为了让国家公务员更好地迎接挑战,适应工作岗位的新任务和提出的新要求,法律规定各类公务员必须参加培训,并且对其参加培训的时间作出了规定。接受培训不仅是公务员的义务,也是其一项权利,如此一来,公务员可以通过培训的方式提升自己的业务水平和业务能力,使自己能够更好地胜任工作。当然,为了让公务员安心地接受培训,即使在公务员参加脱产培训期间,其各项工资和福利待遇也与在职人员相同。

1.公务员必须参加培训吗?

案情

吴某是某县法院院长,他从20多岁开始就在该县法院担任法官,现如今已经在该县法院工作了20年。吴某经过自己的努力,职位一步步上升,他从庭长升职到院长。每一次升职时,吴某都要参加一次公务员培训,现在他已经十分了解该法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各个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今年年初的换届中,吴某众望所归,当选了该县法院的院长。吴某原本以为,当选该法院院长以后,就可以不用再参加公务员培训。出乎吴某意料的是,他刚一上任,他的秘书就告知他,要去参加培训。虽然参加了这么多次培训,吴某还是想知道公务员必须参加培训吗?参加培训是否有时间限制呢?

解析

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公务员需要与时俱进,不断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和业务素质,以便更好地在自己的岗位上服务社会,服务人民群众。根据《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第六条的规定,公务员有接受培训的权利和义务。因此每一个公务员,无论处于什么职位,都有接受培训的义务,只不过是不同的岗位接受培训的时间不同。一般公务员每年脱产参加培训不少于12天,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每5年应当参加培训,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3个月。因此在本案中,即使吴某已经是法院院长,也必须参加培训,并且按照法律规定,其5年内累计参加的培训时间不应少于3个月。

法条

《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

第六条 公务员有接受培训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公务员培训的对象是全体公务员。机关根据公务员工作和职业发展需要安排公务员参加相应的培训。

担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每5年应当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经厅局级以上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累计3个月以上的培训。

其他公务员参加脱产培训的时间一般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

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可以实行公务员培训学时学分制。

2.公务员参加脱产培训时还能领工资吗?

案情

邵某大学毕业后,通过参加公务员考试,成为当地地税局的一名职员。经过一年的锻炼,邵某逐渐熟悉了日常工作的流程,各项工作干起来也十分得心应手,因此,很受领导的器重。最近地税局组织脱产培训,单位领导很看重邵某,认为应该将此次宝贵的培训机会给予邵某,单位领导便找邵某谈话,征询邵某的意见。邵某本人也认为这是一次提升自己的好机会,便答应了单位领导,决定参加该次脱产培训。可是刚离开领导办公室,邵某就有些后悔,这是因为邵某要用自己的工资给妹妹交学费,而自己参加脱产培训要离开工作岗位一段时间,自己不参加工作,不知道单位是否会继续给自己发工资。那么请问,公务员参加脱产培训是否还能领工资呢?

解析

脱产培训又称脱产教育培训,是指离开工作单位和工作场所,接受集中的教育培训,以提高公务员的业务素质和能力等的培训,属于公务员培训的一种。为了保障参加脱产培训的各类国家公务员的合法权益,使其安心地参加脱产培训,依照《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第九条的规定,公务员按规定参加脱产培训期间,其工资和各项福利待遇与在岗的工作人员相同。由此可以看出,公务员参加脱产培训期间,其工资会照发,不会因为参加脱产培训,而出现少发或者不发工资的问题。在本案中,邵某完全没有必要担心工资问题,她在参加脱产培训期间,各项工资和福利待遇会像以往一样,照常发放,因此,其可以安心地参加脱产培训,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

法条

《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

第九条 公务员按规定参加脱产培训期间,其工资和各项福利待遇与在岗人员相同。

3.法律对初任培训时间和内容是如何规定的?

案情

贾某大学本科学的是法学专业,在大四上学期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后大学毕业后参加了国家公务员考试,现在在某市的基层法院做一名执行法官。该法院与贾某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初到法院工作的贾某,对待工作认真负责,遇到不懂的问题谦虚地请教同事,因此很受同事和领导的欢迎。在试用期一个月后,领导突然找到贾某,告知贾某,依照法律规定,贾某在试用期内应参加公务员培训,并且此次培训有助于贾某更好地适应其工作岗位和工作环境。贾某告诉领导自己会很认真地对待此次培训。贾某毕竟刚刚参加工作,对公务员系统内的很多规章制度都不太了解,不知道什么是初任培训,也不知道初任培训的内容是什么,更不了解国家法律上对初任培训的时间是否有规定。

解析

初任培训是国家规定的公务员培训形式之一,主要是针对新录用的公务员进行的培训,以帮助新录用的公务员提高自身水平,尽快地适应新的工作环境,胜任新的工作岗位。依照《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第十三条的规定,初任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政治理论、依法行政、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行为规范、机关工作方式方法等基本知识和技能,重点提高新录用公务员适应机关工作的能力。当然对于新录用的公务员进行初任培训主要在试用期内完成,且培训的时间应不少于12天。因此在本案中,贾某作为一名新录用的法官,其应该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在试用期内参加公务员初任培训,并且参加初任培训的时间应不少于12天。

法条

《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

第十二条 初任培训是对新录用公务员进行的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论、依法行政、公务员法和公务员行为规范、机关工作方式方法等基本知识和技能,重点提高新录用公务员适应机关工作的能力。

初任培训由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组织。专业性较强的机关按照组织、人事部门的统一要求,可自行组织初任培训。

初任培训应当在试用期内完成,时间不少于12天。

4.任职培训应在何时进行,培训时间为多久?

案情

司某是某县农业局的一名科员,已经在该工作岗位上工作五年了,他积极进取、事业心非常强。刘某是该农业局的一名科长,是司某的直属领导,已经到了退休的年龄,打算在今年年底退休,届时刘某所在的处长职位将处于空缺的状态,需要拟选新的处长。经过农业局领导之间的协商,加之同事们的积极推荐,司某获得一致好评。经过层层筛选和选拔,司某最终被拟选为新任处长。一天,领导告知司某,为了其更好地胜任处长职位的工作,司某需要提高自己的能力和水平,因此其要参加45天的任职培训。司某感到很疑惑,任职培训应在何时进行,培训时间为多久?

解析

任职培训的对象是晋升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对于晋升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来说,其面对的是新的更高的岗位,对其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等方面的要求更为严格,因此需要对其进行培训。依照《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第十三条的规定,任职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论、领导科学、政策法规、廉政教育及所任职务相关业务知识等,任职培训的重点在于提高其工作能力。任职培训应当在公务员任职前或任职后一年内进行。针对不同的领导职务,培训时间也不相同,对于担任县处级副职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任职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30天,担任乡科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任职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5天。在本案中,司某在一年内即将升任为处长,属于县处级副职以上领导职务,因此其为了迎接新职位带来的挑战,应参加任职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30天。

法条

《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

第十三条 任职培训是按照新任职务的要求,对晋升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进行的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论、领导科学、政策法规、廉政教育及所任职务相关业务知识等,重点提高其胜任领导工作的能力。

任职培训应当在公务员任职前或任职后一年内进行。

担任县处级副职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任职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30天,担任乡科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任职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5天。

调入机关任职以及在机关晋升为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依照前款规定参加任职培训。

5.专门业务考核不合格者能否从事专门业务工作?

案情

近日,某省准备在全省范围内进行人口普查,由于人口普查工作量比较大,持续的时间比较长,该省领导决定从各市计生部门抽取工作人员参加此次人口普查工作。由于人口普查工作是一项专项工作,其中涉及许多专业知识和注意事项,抽取人员之后,该省领导决定对抽取的人员进行专门的业务培训。徐某作为该市工作人员的代表,参加了此次专门业务培训。由于徐某在培训期间心不在焉,没有认真听培训老师讲授专门知识。在培训结束后,该省按照规定进行了专门业务培训考试,由于徐某前期的准备工作不充分,其专门业务培训考试成绩不合格。此时,徐某开始着急了,不知道自己专门业务培训考试不合格,还能否从事人口普查工作?

解析

专门业务培训是根据公务员从事专项工作需要进行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重点是提高公务员的业务工作能力。与其他公务员培训不同的是,法律对专门业务培训的时间和内容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主要是由有关机关根据需要来确定培训的时间和内容。根据《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专门业务培训考试、考核不合格的公务员,不得从事专门业务工作。这是因为,专门业务培训考试不合格的公务员掌握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还不够,无法适应专门工作的需要,因此其不能从事专门的业务工作。在本案中,徐某在此次专门业务培训中没有认真学习知识,以至于在专门业务培训考试中成绩不合格,所以依照法律上的规定,徐某不能参加人口普查工作。

法条

《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

第十四条 专门业务培训是根据公务员从事专项工作的需要进行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重点提高公务员的业务工作能力。

专门业务培训的内容、时间和要求由机关根据需要确定。

第十七条第三款 专门业务培训考试、考核不合格的公务员,不得从事专门业务工作。

6.在职培训考试不合格对公务员会有什么影响?

案情

杨某是某政府机关的会计,已经从事该工作三年。今年年初,杨某生小孩,请了一段时间的产假。现在产假结束,杨某回到机关上班工作,恰好赶上了单位组织的在职培训。单位领导考虑到杨某请了一段时间的产假,对工作难免生疏,于是决定让杨某参加此次培训,主要目的是让其学习会计领域的新知识,提高杨某的工作能力。可是杨某在参加此次培训时,挂念着自己刚出生的女儿,并没有将全部心思放在学习上,因此此次培训结束后,杨某并没有收获太多知识。在职培训结束后,杨某和其他在职培训的公务员一同参加了在职培训考试,杨某成绩为不合格。杨某内心非常恐慌,认为考核结果不合格肯定会对自己产生非常不利的影响。那么,在职培训考试不合格对公务员会有什么影响?

解析

在职培训的对象主要是全体公务人员,在职培训的目的在于提高公务员的工作能力,传授其新的知识和技能,使其更好地适应工作岗位。与专门业务培训一样,法律对在职培训的内容和时间没有具体规定,在职培训的内容、时间和要求由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机关根据需要确定。当然公务员参加在职培训后,需要参加在职培训考试。单位进行年度考核时,对考核不合格的公务员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这样做的目的主要是激励公务员能好好利用在职培训这样难得的机会,切实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在本案中,杨某参加在职培训考试不合格,其在今年年度考核中,将不能被确定为优秀等次。

法条

《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

第十五条 在职培训是对全体公务员进行的以更新知识、提高工作能力为目的的培训。

在职培训的内容、时间和要求由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机关根据需要确定。

第十七条第四款 在职培训考试、考核不合格的公务员,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7.没有参加初任培训的新录用公务员不能任职定级吗?

案情

2014年4月,张某(女)通过报名当地的公务员录用考试,参加笔试,成功进入面试,最后经过政审、体检等一系列程序,成为当地人民政府的一名新录用公务员。根据组织、人事部门的统一组织,张某和其他新录用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将进行为期十五日的初任培训。但是由于自己正在孕期的最后阶段,身子不方便,张某便没有参加初任培训。产后,张某返回政府,发现除了自己外,同批新录用的公务员都有了相应职务和级别。张某问及同事,同事说是因为她没有参加初任培训的缘故。张某疑惑,没有参加初任培训的新录用公务员就不能任职定级吗?

解析

没有参加初任培训的新录用公务员不能任职定级。公务员培训是为了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对于新录用的公务员,大部分都是第一次进入公务员队伍工作,需要通过培训来提高适应机关工作的能力、提升自身素质,然后再任职。如不参加培训的情况下就任职定级,那么因为能力的欠缺,必然要影响到此后工作的进行。因此,我国《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没有参加初任培训或培训考试、考核不合格的新录用公务员,不能任职定级。本案中,由于张某没有参加初任培训,所以就不能任职定级。现在她应该做的,就是及时进行补训。

法条

《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

第十七条 没有参加初任培训或培训考试、考核不合格的新录用公务员,不能任职定级。

没有参加任职培训或培训考试、考核不合格的公务员,应及时进行补训。

专门业务培训考试、考核不合格的公务员,不得从事专门业务工作。

在职培训考试、考核不合格的公务员,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培训的公务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

8.公务员在参加培训期间违反培训有关规定的要给予处分吗?

案情

老周在某局已经工作了十多年,是局里的老公务员了。经过十几年的努力工作,老周终于在自己退休的前几年光荣地晋升为局里的领导。任职后,按照新任职务的要求,老周参加了为期三十日的任职培训。培训期间,按照规定老周应当每日按时亲自参加培训并签到签退,但因为各种大小事务影响,老周不止一次在签到后就偷偷离开培训场地外出办事。后来,老周竟然索性直接找了个非常相似的人顶替自己签到签退参加培训。因顶替参加培训之人心虚,老周之事被揭发曝光,引起了轩然大波。老周因此被给予处分。老周不服,公务员在参加培训期间违反培训有关规定的要给予处分吗?

解析

公务员在参加培训期间违反培训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会被给予处分。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公务员的培训工作对象广、数量大,要想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进行培训,就必须有奖有惩。同时,作为百姓表率的公务员,也必须具有遵纪守法的素质和榜样力量。因此,我国《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规定,公务员在参加培训期间违反培训有关规定和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处分。本案中,老周从本应自己参加培训到自己签到后外出办事发展至直接找人顶替自己签到签退参加培训的行为,明显违反了培训的规定,其行为引起轩然大波,影响严重,被给予处分系依法处理。

法条

《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

第三十五条 公务员在参加培训期间违反培训有关规定和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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