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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 交通出行篇

一、交通安全

什么是道路交通事故?

答: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1)“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2)“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3)“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4)“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5)“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由此可见,交通事故应当具备四个基本条件,首先必须是车辆事故,其中车辆包括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其次,应当发生在交通道路上,此道路是指允许机动车辆通行的所有地方;再次,当事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没有过错,但绝不可以是故意;最后,应当造成一定的损害,包括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宠物狗被汽车撞伤、撞死,是否属于道路交通事故?

答: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5)项的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可见,如果事故发生在道路上,又是被汽车所撞,宠物狗也属于个人财产的范围,应当属于道路交通事故。换句话说,道路交通事故的构成,不是看被撞的是人还是物,而是看是否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该怎么办?

答: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13条等法律条文的规定,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当根据现场情况,采取下列措施:(1)抢救伤员。如有人员伤亡,当事人应立即拨打120免费急救电话。平时也可以学习积累基本的急救常识,例如正确的包扎方法,人工呼吸等。(2)拨打122交通事故报警电话。报警时,应当告知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车辆类型、有无危险物品,人员伤亡情况,车辆损伤情况,自己的姓名和联系电话。如果对方逃逸的,应当告知逃逸车辆的颜色、特征及其逃逸方向等有关情况。(3)保护现场、收集证据。不移动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以及相关物品。有条件的情况下应当及时拍摄现场照片,保留证据。(4)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5)撤离现场、恢复交通。撤离现场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警勘查现场完毕之后,事故当事人撤离现场;另一种是没有造成人身伤亡、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没有争议的,或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基本事实清楚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

骑自行车把人撞死,构成交通事故吗?

答: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交通事故”的定义是“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同时,该法明确将自行车列为构成交通事故的非机动车范畴,而且还规定了非机动车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因此,无论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不遵守交通法规致人重伤、死亡的,都构成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中行人负全责,就“撞了白撞”吗?

答: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限额部分,如果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此外根据法律的规定,在行人与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一方唯一免责的条件是事故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据此,车主或司机尽管不负事故责任,但仍应在10%以下对死者家属予以赔偿。

借交通事故实施自杀,机动车一方应承担责任吗?

答: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如果交通事故是由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由此可见,行人有借交通事故实施自杀,而司机又没有过错或违章行为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骑车人与酒后驾车司机抢道发生事故,机动车能减轻责任吗?

答:依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也就是说,机动车一方要减轻事故责任,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二是有证据证明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如果尽管非机动车或者行人一方有违章行为,但机动车驾驶人没有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也不能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因此,骑车人与酒后驾车司机抢道发生事故,机动车一方能否减轻责任,还要看其是否满足以上两个条件。

大雾是交通事故的必然免责事由吗?

答:虽然大雾属于不可抗力,具有不可预见性,但如果大雾并不是导致交通事故的必然原因的,就不能成为免责理由。如司机在上路之前已经发现防雾灯损坏,但未加修理,致使防雾灯在遭到大雾天气后无法使用,最终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机动车显然不能以大雾为不可抗力为由免除责任。对此,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1条也规定:“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是道路失修,责任应由谁负?

答: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道路原因也可能会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对此情形,我国《民法通则》第125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可见,当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我们不能只凭自己的主观想象,而必须依靠现实的法律,只有这样才能切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将车辆借给无驾驶证的人引发事故,车主应承担责任吗?

答: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第1款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可见,如果车主明知借车人不具有机动车驾驶资格,应当能够预见到其驾车上路可能会有危险,但仍将车辆借给借车人,车主在主观上就存在了过错。此时,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0条的规定,就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行人进入高速公路被汽车撞死,机动车辆驾驶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答: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7条规定:“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公里。”该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由此可见,行人横穿高速公路,严重违反了交通安全法则,机动车辆驾驶人不负事故责任,但对于赔偿责任却并不一定免除,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人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部分,即使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也要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承担,但不超过10%。

农民晒粮食导致交通事故应承担责任吗?

答: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1条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农民出于个人目的,将粮食晒在公路上,对道路形成严重的通行障碍,更威胁了过往车辆的通行安全,对此行为导致的事故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即农民晒粮食导致交通事故的,应承担责任。但如果机动车司机在如此危险的道路上行驶,在未保障安全的情况下超车,导致交通事故的,应当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抢越铁路道口发生事故,铁路部门应否承担责任?

答: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6条规定:“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应当减速或者停车,在确认安全后通过。”我国《铁路法》第58条规定:“因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人身伤亡是因不可抗力或者由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违章通过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或者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造成的人身伤亡,属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由此可见,抢越铁路道口发生事故的,铁路部门不需承担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后责任人逃逸,保险公司承担了赔偿责任后,可以向侵权行为人追偿吗?

答:我国《侵权责任法》第53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肇事司机对自己的车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将他人撞伤后驾车逃逸,保险公司依法赔偿了被撞人的相关费用后,有权向肇事司机进行追偿。肇事司机归案后要面对的不仅是赔偿被撞人的人身伤害费用,还要面对刑事责任,可能会锒铛入狱。

交通事故责任人不履行赔偿协议,另一方可以要求强制执行吗?

答: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4条的规定,交通事故中当事人就损害赔偿发生争议的,可以请求公安机关进行调解,但公安机关的调解,不是行使其行政权力的行为,也不是法律规定的必经程序。交通事故中的损害赔偿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因此对于责任人不履行公安机关作出的调解行为,另一方只能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先予执行,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损害赔偿的争议。

交通事故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私了?

答: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的规定,交通事故中如果当事人双方对事实没有争议,且无人员伤亡,即可以私了自行解决。也就是说,私了必须要满足两个条件:(1)当事人双方对事实和成因没有争议;(2)没有造成人员伤亡。这种解决方法由于没有行政干预,因此具有便捷的优点,但是在私了中,没有责任的一方应该收集及保留证据,以防对方反悔。

驾驶改装车上路,造成交通事故,责任如何确定?

答: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条规定:“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但是,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该法第16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1)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2)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3)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4)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由此可见,擅自改变机动车的构造从而导致车辆的安全系数降低,是一种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因此,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当由擅自改变车辆结构的一方承担全部责任。

交通肇事后弃车逃离的,是否属于交通肇事逃逸行为?

答:根据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85条的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依据此规定,交通肇事后,无论是驾驶肇事车辆逃离现场,还是弃车逃离现场,都属于交通肇事逃逸行为,都要接受《刑法》的处罚。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司机受到群众围殴而逃离的,是否属于交通肇事逃逸?

答:根据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85条的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第1款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由此可见,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会导致严重的法律后果,但并不是所有从现场逃离的行为都是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只有那些为了逃避法律责任的逃跑行为才是。为了躲避殴打而被迫逃离,并且在事后主动报案,并没有逃避责任意图的,不是交通肇事逃逸行为。

机动车为了躲避违章车辆,造成行人受伤,应当由谁承担事故责任?

答:这个问题涉及到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损害另一利益的行为。我国《民法总则》第182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由此可见,机动车为了躲避违章车辆,造成行人受伤的,违章车辆应承担事故责任。

交警对酒后驾车人员罚款后,仍然允许其驾车,结果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确定?

答: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7条第1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4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又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即时替代驾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除依法给予处罚外,可以将其驾驶的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仍继续驾驶的……”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指出:“由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由此可见,酒后驾车如是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驾车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交警没有履行相关行政责任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赔偿责任。

哪些交通违法行为可能导致处以吊销驾驶证的处罚?

答: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99条、第100条、第101条的规定,吊销驾驶证的情况分为五种:(1)一年内酒后驾车被处罚的;(2)将机动车交由没有驾照的人驾驶或者严重超速行驶的;(3)驾驶拼装和已报废机动车上路的;(4)交通肇事构成犯罪或者肇事后逃逸的;(5)在先予扣除驾驶证的情况下未按照规定期限接受违章处理的。

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医院可以因为没交医疗费而拒绝救治吗?

答: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可见,救治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是医疗机构的法定义务。一切医疗机构都有义务无条件抢救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如果医疗机构违反这项法定义务给受害人造成损失,受害人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医疗机构就所受损失进行赔偿。

交通事故的死者家属可以因为事故原因不明而拒绝处理死者尸体吗?

答: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1条的规定,尸体检验完成后,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死者亲属在10日内办理丧葬事宜,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由公安机关处理尸体,逾期存放的费用由死者亲属承担。由此可见,交通事故的死者家属因为事故原因不明而拒绝处理死者尸体的,是不合法的。实际上,死者尸体是否处理与事故的责任认定和赔偿没有法律上的关系。

因机动车质量问题造成交通事故,应该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0条第2款的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因此,机动车因质量问题造成交通事故,机动车所有人因交通事故受到的损失应当由汽车的制造者和销售者赔偿。而在交通事故中,如有其他人被撞的,该车的生产商和销售商就此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和机动车所有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刹车失灵引发事故,属于交通事故吗?

答: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的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由此可见,刹车失灵引发事故,不管是因为司机在出车前没有对车辆进行检查而存在过错,还是出于意外情况,都属于交通事故。

分期付款买的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发生事故,责任谁承担?

答:我国《侵权责任法》第50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发生交通事故时,虽然车辆尚未过户,但实际上已由受让人管理使用,对于交通肇事的损失依法应当由受让人负责赔偿,而卖主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已经报废的车辆再上路,事故责任谁承担?

答:我国《侵权责任法》第51条规定:“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由此可知,驾驶报废机动车和销售报废机动车的双方,交通肇事后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外,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0条规定:“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被盗车辆发生事故,原车主还有责任吗?

答:我国《侵权责任法》第52条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由此可见,被盗车辆发生事故,原车主不承担任何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导致的赔偿金会因为户口的不同而不同吗?

答:如果受害人分别属于城镇户口与农村户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25条、第28条以及第30条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被害人所获得的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就会因此而不同。但也有例外的情况,那就是如果能够证明受害人有另外的经常居住地,也可以按照受害人的经常居住地来确定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的生活费用。

交通事故责任人拒绝赔偿医疗费怎么办?

答: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6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追索劳动报酬的,或者其他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据此,交通事故责任人拒绝赔偿医疗费的,受害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对医疗费先予执行。此外,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规定,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的,可由保险公司先行支付,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保险公司办理。肇事车辆未参加保险的、抢救费用超过保险限额的部分或肇事车辆逃逸的,可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

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死亡,其亲属是否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答:精神损害赔偿,是对受害人因身体或精神上受到的创伤,或者因为侵权行为导致受害人死亡给被害人家属造成精神上的伤害的补偿,是一种精神上的抚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由此可见,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死亡,其亲属是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

发生交通事故,受害人受伤的,如何计算医疗费用?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由此可见,医疗费赔偿的金额大体上包括: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以及其他费用。

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如何计算交通费?

答: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或当事人亲属会因为处理交通事故、运送伤员等事项而为乘坐交通工具支付费用,这就是交通事故中的交通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由此可见,交通费用的金额,一般与乘车人的往返费用,乘车次数和乘车人数密切相关。

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如何计算住宿费?

答:住宿费是指因交通事故而导致受害人受伤,而需要在医院接受治疗,所花费的住院费,还包括其自己以及护理人员为了配置伤残工具、处理事故而支付的住宿费,死亡者的近亲属处理丧葬事宜所需的住宿费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第2款规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此外,需要注意的是,住宿是有一定标准的,一般以事故发生地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并且要凭据。处理交通事故的人员一般不超过两人。所以,我们可以把住宿费用的计算看成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与住宿天数的乘积。

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因伤而误工,如何计算误工费?

答:误工费是指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遭受人身伤害的受害人需要治疗,以及受害人的相关亲属需要参加与该交通事故有关的处理事项,而无法参加工作或正常经营,因此而遭受的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由此可见,误工费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应当受到赔偿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害人可以提出此项赔偿要求,但应当符合法律规定,而不能漫天要价。

道路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受伤住院的,如何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

答: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在医院治疗期间,及其陪护人员需要适当的伙食消费,相关责任人依据一定标准给予的补偿。住院伙食补助费是由于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导致的,是事故责任的基本内容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根据该解释,我们可以将住院伙食理解为,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一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和住院天数的乘积。

道路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受伤的,如何计算营养费?

答:营养费是指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因为在事故中受伤,经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根据情况确定的,需要补充营养品作为受害人的辅助治疗手段而为此支付的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由此可见,对受害人营养费的支付并不是必然的,而是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的实际情况,只有在医疗机构鉴定需要的时候才会发生。这时的营养费用只是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建议的数额。

道路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残疾的,如何计算残疾赔偿金?

答:残疾赔偿金,又被称作生活补助费,是指当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不幸残疾时,严重影响了其获得经济收入的能力,受害人的今后的生活来源将受到严重影响,为了保证受害人在将来的生活中能够得到基本的生活保障而给予的补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该法第30条第1款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该法第32条规定:“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由此可见,我国对在交通事故中受伤残疾的受害人作出了相关规定,对残疾赔偿金的支付要求也是不一样的,往往受到伤残者年龄及户口的影响,我们尤其要注意这一点。

道路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残疾的,如何计算残疾辅助器具费?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该法第32条规定:“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由此可见,我们可以把残疾辅助器具的费用看做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与器具数量的乘积。

道路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死亡的,如何计算丧葬费?

答:丧葬费是指在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死亡,其家属为死者处理丧葬等后事所支付的费用,相关的责任人应当根据一定标准予以支付,丧葬费一般包括死者遗容整理费、火化费、运尸费、尸体冷藏停运费、灵车运输费、骨灰寄存费、购买墓碑棺材费、遗体告别场地租赁费、墓穴费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规定:“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由此可见,对于在交通事故中死亡的受害人,其亲属为其丧葬事项所支付的费用即丧葬费是可以在合理限度内要求加害人支付赔偿的,丧葬费的赔偿数额,一般情况下为受诉法院所在地的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六个月的乘积。

道路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死亡的,如何计算死亡赔偿金?

答:死亡赔偿金,也叫做死亡补偿金,是指受害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不幸死亡的,由加害人按照一定标准给予死者家属一定数量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该法第33条规定:“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但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由此可见,对于死亡赔偿金,对于不同的受害人是有不同的标准的,不能简单地划一,对于这一点受害人家属尤其应当注意。

道路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死亡的,如何计算被扶养人的生活费用?

答:一般情况下,被扶养人的生活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即都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标准计算,原则上不允许赔偿权利人选择。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对此做出了相关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0条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除此之外,我们还应当注意,当赔偿权利人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用进行选择的时候,在一定条件下是被允许的。一般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尽量给予被扶养人多一些补偿。

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等级的划分依据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规定伤残划分依据为:(1)一级伤残:a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b意识消失;c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d社会交往完全丧失。(2)二级伤残:a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b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c不能工作;d社会交往极度困难。(3)三级伤残:a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b仅限于室内的活动;c明显职业受限;d社会交往困难。(4)四级伤残:a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b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c职业种类受限;d社会交往严重受限。(5)五级伤残: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导;b仅限于就近的活动;c需要明显减轻工作;d社会交往贫乏。(6)六级伤残: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帮助;b各种活动降低;c不能胜任原工作;d社会交往狭窄。(7)七级伤残:a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b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c不能从事复杂工作;d社会交往能力降低。(8)八级伤残:a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b远距离活动受限;c能从事复杂工作,但效率明显降低;d社会交往受约束。(9)九级伤残:a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b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c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10)十级伤残:a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b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c社会交往能力轻度受限。由此可见,我国的伤残评定国家标准,分为十级,其并不是根据器官的直接损伤程度来划分的,而是根据伤残对受害人的生活、活动能力的实际影响而言的。受害人在伤残评定中要特别注意这一点。

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进行伤残评定?

答:对于交通事故的当事人,进行伤残鉴定是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完成的。既可以自行委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评定,也可以先起诉,再向人民法院申请残疾评定。此外,伤残鉴定的本质还是向法庭提供证据,所以一定要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鉴定,并提交于法庭。

进行交通事故伤残评定,是否必须制作伤残评定书?

答: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书,是资格评定人将检验结果、分析意见和评定结论制作而成的书面文书。对于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鉴定人是必须做出评定书的,它既是鉴定工作的结果,更是当事人用于法庭的重要证据。评定书包括一般情节、案情介绍、病历摘抄、检验结果记录、分析意见和结论等内容。可以说,伤残评定书是进行伤残评定的最终目的和结果。所以必须制作伤残评定书。

二、出行与住宿

乘客乘坐出租车遭遇交通事故,应该向谁索赔?

答:乘客乘坐出租车,便与出租车公司之间形成了客运服务合同关系。出租车司机在途中遭遇交通事故,未能将乘客安全送达目的地,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我国《合同法》第290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该法第302条第1款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由此可见,乘客乘坐出租车遭遇交通事故,可以向出租车公司索赔。出租车公司可以在赔偿乘客的损失后,按照交警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结果,向其他责任人进行追偿。

出售车票搭售保险的行为合法吗?

答: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该法第9条第1款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由此可以得出,车票附加保险销售必须自愿,经营者不得强行要求消费者接受搭售保险。因此,车站的搭售保险的行为,违背了公平交易的原则,侵犯了消费者的选择权。乘客若遇强售保险的行为,可以拒绝车站搭售保险,也可向当地的工商部门举报。

免票乘车,发生交通意外能否获得车主赔偿?

答:乘客乘车,就与承运人之间形成了一种旅客运输合同法律关系。依照《合同法》第302条的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所以不管乘客是有偿乘坐还是免费搭车,承运人都有将乘客安全送达目的地的法定义务。换句话说,免票乘车,发生交通意外可以获得车主的赔偿。

乘坐客车行李丢失,可否向承运方索赔?

答: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93条的规定,当乘客购买车票乘车时,其与运输公司之间已形成客运合同关系,运输公司应当根据合同内容履行义务。当乘客将自己的行李交给司机并告知其妥善保管时,运输公司的工作人员应当对其行李进行妥善保管,如果运输公司将该行李丢失,并且无法提出有力证据证明自己履行了妥善保管义务的,运输公司应当承担责任。

空调车不开空调,乘客可以要求退票吗?

答:乘客按空调车票价购买车票时,即与该承运公司建立了客运合同关系。客运公司应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为其提供服务。然而,客运公司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擅自变更合同中约定的内容,将空调车改为普通车,是一种降低服务标准的行为,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对于这种情况,我国《合同法》第300条有明确的规定:“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而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退票或者减收票款;提高服务标准的,不应当加收票款。”因此,空调车应该开空调而不开空调,乘客可以依法要求退票。

变更路线造成费用增加,有权要求旅客增加票款吗?

答:我国《合同法》第292条规定:“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运输增加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由此可见,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但是客运公司未按照通常路线而临时改行其他路线的,造成费用增加的,只能自己承担费用,而不得要求乘客增加票款。同理对于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也是一样的,未采用通常路线的,不得要求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增加的费用。

乘坐的客车晚点了,乘客能改乘车站的其他班车吗?

答:我国《合同法》第299条规定:“承运人应当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承运人迟延运输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由此可见,当客运公司没有按照客票上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乘客的,应当根据乘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并且不得加收运费。

客运公司擅自变更车辆,可以要求乘客加价吗?

答:我国《合同法》第300条规定:“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而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退票或者减收票款;提高服务标准的,不应当加收票款。”由此可见,如果承运人(现实生活中主要是客运公司或者客运个体户)擅自变更交通工具的,如果降低了服务标准的,应当减收价款或者按照旅客的要求退票;如果提高了运输服务标准的,不应当加收票款。

路滑导致翻车,客运公司能否主张因不可抗力而不支付乘客医药费?

答:我国《合同法》第302条第1款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由此可见,承运人有义务保护旅客的安全,造成旅客伤亡的,承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除非旅客伤亡是由于旅客自身固有的健康原因或者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因此,路滑导致翻车,客运公司是不能主张因不可抗力而不支付乘客医药费的。

没有检票入站的乘客在站内受伤,可以要求车站赔偿吗?

答:我国《合同法》第293条规定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也就是说,当乘客拿到车票时,其与火车站之间就已经存在生效的客运合同关系,是否检票不影响该合同的效力。因此,火车站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在合理的限度内保护乘客的人身、财产安全。没有检票入站的乘客在站内受伤,可以要求车站赔偿。

承运方没有及时把患病的乘客送到医院救治,应对乘客的死亡承担责任吗?

答:我国《合同法》第301条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由此可见,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对患病的旅客有救助义务。而承运方没有及时把患病的乘客送到医院救治的,客运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乘客自己把胳膊伸出车外导致受伤,可以要求赔偿吗?

答: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02条的规定,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旅客伤亡的赔偿责任,如果承运人能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承运人无须承担责任。当乘客将胳膊伸出车窗时,如果司机和售票员多次对其进行劝阻,作为承运人其本身就不存在过错。但乘客不听劝阻并造成自身受伤的,这属于其重大过失引起的伤害。所以,承运人无须为此承担赔偿责任。

乘客见义勇为而受伤,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吗?

答:我国《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乘客见义勇为而受伤,不是由于自身健康原因或者有故意和重大过失造成的,承运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游客在旅游过程中猝死,旅行社应否赔偿?

答:我国《旅游法》第81条规定:“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旅游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并对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法律后果该法第70条第3款明确规定:“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旅行社未尽到安全提示、救助义务的,应当对旅游者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由此可见,游客在旅游过程中猝死,如果旅行社没有尽到上述规定的义务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游客可以因旅行社单方面变更旅游景点而要求赔偿吗?

答:我国《旅游法》第69条规定:“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旅行社单方面擅自变更旅游景点属于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情形,依照该法第70条的规定:“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由此可见,游客可以因旅行社单方面变更旅游景点而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赔偿金。但旅行社按合同约定履行了绝大部分义务,游客也享受了旅行社提供的各项服务的,不能以个别景点的变更为由要求旅行社赔偿全部旅游费用。

游客自己未尽安全义务而受伤的,可否要求景区管理者赔偿?

答:游客购票到景区游览,景区负有保护其健康和人身安全的义务。实践中,景区多以导游图、游览须知等方式提示游客。这实际已经对每一位不特定游客尽到了告知游客景区景点、路线以及提请游客道路险要、注意安全的义务。如果游客所走的路线是明确标明的非景点区域,因此致其自身人身或财产蒙受损失的,根据我国《旅游法》第70条第2款之规定“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包价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的规定,其责任应当自行负担。

旅店对顾客斗殴的事件未及时制止,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由此可见,旅店对顾客斗殴的事件未及时制止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住宿时被旅店保安殴打,旅店经营者是否承担责任?

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第1款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1款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由上可见,作为旅店雇员的保安在工作期间将顾客打伤,旅店的经营者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旅馆阻止未付房款的客人离开,是否为侵权?

答:公民、法人的民事权利受到侵犯时,除了可以要求相关的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保护外,自己也可以采取自助行为来保护自己的权利。所谓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事情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对他人的财产或人身施加的为法律和社会公德所认可的强制行为。自助行为必须符合以下要件:必须是为保护合法权益;事情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必须为法律和社会公德所认可;必须不得超过必要限度;必须事后及时提请有关部门处理。我国民法中没有关于自助行为的规定,但是无论在法学理论上还是司法实践中,都普遍承认适当的自助行为不构成侵权。因此,旅馆阻止未付房款的客人离开,如果在合理限度内,就属于合理的自助行为,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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