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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国家赔偿:想说爱你不容易

——刘××的再次被捕和释放

法分明,则贤不得夺不肖,强不得侵弱,众不得暴寡。

——《韩非子·守道》

一、风云突变,刘××再次被捕

2008年1月18日,星期五,农历腊月十一。按旧历年计算,再有不到20天时间就到了中国的传统佳节——春节,人们忙着准备过大年用的物品。虽然忙碌,心却是快乐的。辞旧迎新,谁的心里没有一个美好的憧憬?

这天中午,连续阴霾的天空从早上起就突然明亮了,一场罕见的大雪纷纷扬扬,从天而降。洁白、闪亮、晶莹剔透的雪花像是有生命似的,像白雪公主古灵精怪,漫天飞舞。街道、树木、房屋很快就连成了一片,白雪皑皑。

我开完庭回到家,一边吃饭,一边兴奋地欣赏着楼外飘扬的雪花。对于律师来说,这是一个难得的星期五。因为快过年了,平常这时候,不但要忙着结案,还要忙着应对各种各样的当事人,下雪是最好的借口。尤其可喜的是,明后两天还是双休日,学校也放假了。心想,这个双休日一定能过得悠闲自在、心无旁骛了。

突然,我的手机响了。我拿过一看,是刘××的电话。我不知道她这时候来电话有什么事,习惯性地接了起来。

电话里感觉很嘈杂(后来知道是刘正在打工的超市),她叫了一声“陈律师”,很快就被别的声音盖住了:“不要让她打!不要让她打!”随后就听到电话里传来刘的声音:“不打了,不打了。”就挂了。

我无奈而又莫名其妙地放下电话,一种不祥的预感随之而来。因为一个月前,即2007年12月18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对刘××涉嫌故意杀人被错捕错判申请国家赔偿一案开庭听证的当天,×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都没有人来。大前天,也就是2008年1月15日,×省高级人民法院通知刘××去法院领取《国家赔偿决定书》。路上,刘××悄悄对我说:“这几天,公安局的人又跑到村子里折腾去了,不知道要干什么?”我安慰她说:“这个不要管他,有法院的判决在,他们不敢胡来的。莫非——?”

我不敢想下去了。一个律师最起码的责任心,促使我把电话回拨过去。

“嘟——嘟!”电话通了,但是无人接听。

我再打,同样,还是无人接听。

我坐卧不宁,惶惶不可终日地度过这不安的一天。窗外的茫茫白雪,这时候已经没有一点景致了,早已没有任何欣赏的心思。心里面有一百个疑问,也有一百个假设,但是不敢去设想最坏的一种结果——刘××会再次被捕。尽管,这样的结果,作为一个职业律师,完全猜得到!

晚上,刘××的弟弟打来电话,开口第一句就是:“陈律师,我姐姐又被××区公安局抓走了,现在该怎么办?”他的声音是那么不解、无奈和着急。

我只好耐着性子问:“什么罪名?”

“还是故意杀人。”他说。

终于证实我的预感是正确的。但是,作为一个法律人,我简直无法理解××区公安局的举动。因为刘××一审被×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发还重审;×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判处刘××死刑;再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发还;×市人民检察院撤诉,并且做出不起诉决定,最后刘××在被关押了整整800天以后被释放。作为刘××被判处死刑以来的辩护律师,我经历了其中最重要的时刻。我确信这是一起冤案,而且×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国家赔偿决定书》才刚刚下达三天,《决定书》中明确写着:“刘××被错捕错判,侵犯人身自由的违法事实已经得到确认,刘××有权申请获得国家赔偿。决定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各赔偿刘××被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33296.68元,合计66593.36元。本决定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我想,即便是普通的交通违章,交警开出处罚决定书后,你也是要执行的。哪怕你有委屈,也应该依理依法进行申诉,怎么可能连基本的法律常识也不懂,还违反法律的规定随便抓人呢?难道他们真的不要命了?

“他妈的,真是该死!”我不由得在心里骂了一句。

我怕刘××的弟弟弄错,郑重其事地又问:“你收到《逮捕通知书》了?”

“收到了,他们刚刚送来的。但是我们谁也没有在上面签字。”刘××的弟弟说。

“唉——”我一声长叹,心却已翻江倒海。我知道,这一家可怜的人,早已经是惊弓之鸟!

我叫他赶快把《逮捕通知书》送给我。我不想多说什么,因为也无法再多说什么。我只能把情况先弄清楚,然后理清自己的头绪。

二、与虎谋皮,案发后第一次赴×市

尽管我一直信奉:无欲则刚,有容乃大;堂堂正正,何惧之有!尽管我在办理每一起刑事案件的过程中都努力让自己做到谨小慎微,并以一种如履薄冰的心态对之;尽管我自认为我能够严守刑事辩护纪律,遵守相关法律。但是,为了尽量不发生意外情况,我还是采取了一切必要措施防范自己的人身安全。因为谁也不知道,这帮完全丧失理智、胡作非为的人究竟还会做出什么样的蠢事来?

因此第二天,当刘××的弟弟刘×进冒着纷飞的大雪从×市赶到太原,并把刘××的《逮捕通知书》送到我手里之后,我还是先向×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起草了一份《关于刘××故意杀人一案有关情况的紧急报告》。我在报告中说,这无疑是一起明显的报复陷害案件,认为“案情的发展出人意料,性质极为严重。如果律师参与案件,也不能排除意外情况的发生,而如果置之不理,又不符合律师维护法律公平、正义之目的”。之后,我又立即向×省人大发了一份函件,希望引起他们的重视。对此,省厅、省律协领导极为重视,专门召开了一次多部门共同参加的联席会议研究案情,并指示由×省法律援助中心出面,向刘××提供法律援助。由于临近年关,省厅、省律协领导对我的个人安危十分关心,指示我尽可能等过完年,并在办妥×省法律援助中心的全部指派手续后再动身去×市。

这样,出于多种考虑,我只好一直等到过完年才动身前往×市。尽管此前我已经做足了心理准备,但是当真正动身前去×市的时候,内心的不安与恐惧还是那样强烈。我甚至设想,自己也可能面临不测,但是一种最起码的责任感又迫使你不得不去迎接前面的一切危险和挑战!

因为《逮捕通知书》显示,刘××的这次逮捕是由××区人民检察院做出的,所以到了×市以后,我就先去了××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温文尔雅,文质彬彬,一番陈述以后,我问他:“究竟是谁先发动的程序?是你们,还是公安局?”

“当然是公安局。”检察长说。此前,他一直耐心地听我讲话。

“好吧,那我找公安局。”我说完,站起来就走。

于是,我去了公安局。我找到局长,问他案件的情况。他说,这个案件我不了解,我刚刚调到这里。要不,我叫×科长来,让他说明情况。几分钟后,×科长进来了,一进门就说,这个案件我很清楚,是上面让检察院赔钱,检察院不想赔,所以叫我们必须把人抓了。我问,这么说,是×市检察院让你们这样干的?×科长的回答简洁明了:是。

事情已经完全清楚。看来,我得去趟×市人民检察院了。

我去了×市人民检察院。本来,我想先找×检察长了解一下情况,但是当我进门时发现里面并不是我原来认识的×检察长,而是一个瘦瘦的中年女人。我问,这不是原来×检察长的办公室吗?她不说是也不说不是,而是问:你找他干什么?我说有事。她问:什么事?我说案件中的事。她说,案件中的事你不找我,找他干什么?我才是分管案件的!

她这一说,我恍然大悟。行前,曾有省检的朋友专门向我介绍过×市人民检察院分管刑事的副检察长李×。

“这么说,你就是从省院下来的李检察长?”我说,大有他乡遇故知的味道。因为她是上海人,而我的老家在浙江义乌。

她说,是的,你有什么事情?

于是我亮明了我的身份,表明是为刘××的案件而来,并出示了×省法律援助中心的联系函。这时,李×刚有的一点笑容,立即消失了。

“你是太原的律师,怎么来管×市的事情?”她说。

这句话让我大为吃惊。堂堂的市检察院领导,而且是分管刑事的,居然不知道只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土地上,哪里都能去办案!

我说,能啊。就跟她解释。

她将信将疑的样子,说她认识我们律师协会的会长。

我说,那你就问问呗!

一通电话以后,她缓和了一些口气说,凭这么一张东西怎么能够让我相信!一边说,一边前后左右地看×省法律援助中心的函。

我说,我有律师证,而且上面有×省法律援助中心的章呀。

她说,好吧,我们不说这个了,你找我有什么事?

于是,我跟她套近乎。我说,听说你是从太原下来的,希望你慎重对待这个案件。不该签的字你不要去签。这个案件肯定过不去,从我手里它就过不去。又说,这里的这帮人一定是脑子注水了,否则怎么会干出这样的事情?因为,如果是一个小偷小摸的案件,你们这样做,我说高(当然也是法律不允许的)!因为一个小偷小摸案件,没有人会那么关注。一审在××区法院,二审在××市中院,你们做做工作,中院来个维持。一个小老百姓,没钱、没权、没势,量他也翻不了案。但是,这是一个故意杀人案件,而且有这么多的媒体关注,×市中院顶死就是个一审,二审就到了×省高院,弄不好就上了最高院,你们怎么能过得去?

谈话中,李×一直闪烁其词,只说他们又有了新的证据。直到最后她才不得不亮明身份:她就是这个案件第一次起诉时的分管负责人。

原来是这样呀!我一下就明白她当初为什么会对我的到来那么紧张了。我知道,她需要推卸责任,需要一个借口。哪怕为了找到这个借口需要制造一个更大的错误。

我知道,再说下去无疑是与虎谋皮了,我起身告辞。李×强装很有风度地说,你尽你律师的责任,我们尽我们的责任。

三、不请自到,刑警大队长突然现身

下午,我来到××区公安局分管刑事的副局长办公室,提出会见要求。正说话间,一个五大三粗、满脸凶相的男子风风火火地闯了进来。他穿着一件散开扣子看上去像是脏乎乎的夹克上衣,裤子也是邋里邋遢的样子。我很奇怪,不知道这个人进来有什么要紧事,当时我完全以为他可能是什么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就是一个农民工之类的人。分管刑事的副局长正在忙活,习惯性地说,现在不行,过些天你再来吧。我说,我是从太原来的,来一次不容易呀。没想到这个“农民工”突然插话了,扭过头很蛮横地说道,说不行就不行,你还想干什么呀!语气还很严厉。

律师申请会见遇到公安机关刁难是常有的事情,但是以这种口气来说话的却很少见。我当下也沉下脸,说,根据法律的规定,律师提出会见,不涉及国家秘密的,48小时内必须安排会见。这个农民工模样的人可能没想到我会这样跟他说话,一愣,正想继续说话,该局长插话了,好了,这样吧,这是我们刑警大队的崔队长,你明天跟他联系吧,让他给你安排会见。

崔××?我一惊,这是刘××故意杀人案“侦破”工作的第一功臣啊!真没想到他是这样一个模样,而且还是大队长。但是,局长这一说,局面一下子就缓和了。不知崔大队长出于什么样的考虑,反正,他的脸上立刻有了笑容,用温和的语气对我说,好,好。我正想对局长的理解表示感谢,局长又给了我一个更痛快的承诺:干脆这样吧,你也别跑了,我也不想麻烦了,明天早上我把人从××市给你提回来,你在××区看守所见吧。

我很高兴,因为刘××再次被捕后,一直在××市看守所异地关押。这样一来,显然给我下一步办案提供了极大的路途上的方便。

第二天,从原平市看守所提回人已经是下午了。当我办好会见手续见到刘××时,刘××早已是泣不成声。我没谈案情,只问她的身体情况。我向她保证,只要他们拿不出新的证据,这个案件就不可能从我的手里过去。我劝她说,你就譬如是在这里上班,一天能挣100元(当时的日国家赔偿数额),而你在超市打工,一个月才挣几百元。你别怕,我保证不可能把你丢下不管。

其实,自从刘案再次发生以后,也有很多人劝过我,让我不要再管这个案件了。甚至还有人说,为了这样一个下贱的女人,不值!但是我想,案件是在我手里的时候发生的,即使是一个普通人,在别人落难的时候也不应该丢下不管,更何况我是一名律师,于情于理都讲不通。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如果允许这帮人肆意妄为,而且还居然能够得逞,那么,我们的法律还有什么用?如果我们赖以安身立命的法律都没有用,还要我们这些律师干什么?

四、雾里看花:卷宗里透出重要玄机

2008年4月11日,××区公安局在经过近三个月的所谓侦查后,向××区人民检察院提出了《起诉意见书》。××区人民检察院随后向×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08年5月8日,×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刘××为躲避姜×平的纠缠,采用投放鼠药手段杀害曾与之共同生活多年的被害人姜×平,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为由,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公诉人一栏,白纸黑字写着李×和另一个公诉检察官的名字。

得到消息后,我立即赶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阅卷。此刻,我多么想早点知道,这神秘的卷宗里究竟藏着什么东西?

关于对刘××故意杀人一案的调查报告

2003年5月3日,××区公安局刑侦大队接到××镇坪社村村民郭×凤的电话报案,报称:其儿子姜×平于4月30日上午在××镇××村其岳父刘×科家中突然死亡,接报后我队迅速进行侦查,并于5月26日立案侦查。

经查:

犯罪嫌疑人刘××,女,1975年1月10日生,汉族,群众,初中文化 ××区××镇××村人 身份证号:142×××××××744X 务农 住本村。

该于2003年7月9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03年7月10日被我局执行逮捕,我局于2003年9月12日将此案依法移送×市人民检察院起诉。2005年7月29日,×市人民检察院对刘××做出了不起诉决定后予以释放。

之后,我局继续侦查,经查明有以下新证据:

死者姜×平案发前从×市回来系刘××通过连×林间接将姜叫回来,该证据与本案已做的测谎结果分析意见能吻合。即测谎分析认定:刘××作案系早有准备。

刘的(刘××)邻居证实:刘经常爱说谎话,十句里没有一两句是真的,平日里好吃懒做。可间接说明刘××心理素质好。联系测谎结果看,也能间接证明刘是作案人。

刘××在给姜×平喝下水后,姜即倒地抽搐,抽搐的表现是毒鼠强中毒的明显症状。若刘真是在不明原因的情况下,应是赶紧送姜去医院抢救,怎能在案发初期安排其弟刘×进去派出所报案呢?且刘×进报案时称:不知道是急病还是喝上什么毒药了,或是装的。姜出现了倒地抽搐的生理危急症状,明摆着是需要马上送医院的事,可刘××却安排刘×进去派出所报案。因此可以间接说明,刘作案后心虚,以此掩饰能侥幸过关,

综上所述,刘××杀人一案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鉴于认定刘××杀人一案有新的证据,特向××区人民检察院重新提起逮捕意见。

××区公安局刑侦大队

解×罡 杜×平 张×杰

2008年1月17日

××区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书

××公刑提捕字[2008]第008号

犯罪嫌疑人刘××,女,1975年1月10日生,出生地:×省×市××区,身份证号码:142×××××××744X,汉族,初中文化,××区××镇××村人,住本村,务农。2003年7月10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对犯罪嫌疑人刘××执行逮捕,并于2003年9月12日依法起诉至××区人民检察院。2005年7月29日×市人民检察院对刘××做出不起诉决定,予以释放。

犯罪嫌疑人刘××涉嫌故意杀人一案,由被害人亲属姜×军于2003年5月14日报案至我局。经我局经审查,于2003年5月26日立案进行侦查。

经依法侦查查明:1994年10月,××区××镇平社村村民姜×平与××村民刘××以民间风俗成婚,2002年11月两人经××镇司法所解除非法同居关系。2003年4月28日,姜×平从×市返回××村后,当晚到刘××父母家找到刘,想叫刘一起去×市打工。4月30日早6时许,姜×平再次到刘家向刘提出此项要求,遭拒后,刘××趁给姜×平倒水喝之际,在水里投放鼠药,致姜×平喝水后中毒死亡。

2007年11月2日,×市人民检察院以×检诉函字[2007]第1号要求我局继续加大侦查力度,充实证据。我局经调查,该案证据有了一定的发展。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报案材料,讯问笔录,鉴定结论书,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刘××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之规定,涉嫌故意杀人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66条之规定,特提请批准逮捕。

此致

××区人民检察院

局长 李×伟

2008年1月17日

关于聘请专家对犯罪嫌疑人

刘××进行心理测试的说明

2004年2月,××区公安局与×市检察院起诉处研究决定聘请专家对犯罪嫌疑人刘××进行心理测试。我局立即通过×市公安局技术处与×省公安厅进行联系,发出聘函。3月1日,×省公安厅科技处间×田科长偕同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心理测试硕士研究生顾×梅、××市公安局技术处韩×义来忻对犯罪嫌疑人刘××进行测试。我局根据专家的要求,选择××区公安局技术室作为测试地点,室内白墙,用电暖气将室温加到摄氏23°,并对刘××进行营养补充。在基本条件达到要求后,专家对刘进行三次测试,达到满意效果。由于此测试结果不能当作证据使用,顾×梅、间×田、韩×义与××区公安局崔×泉、张×兵、解×罡,×市检察院起诉处副处长李×忠,检察员郑×光就测试结果进行评估分析。分析认为:此案系刘××所为,倾向于一人作案;毒药包装于纸袋中,外面或里面有塑料袋;作此案的动机是家庭矛盾;毒药是预先推备的,有预谋;测试后,我局又于3日下午对犯罪嫌疑人刘××进行审讯,刘仍拒不供认犯罪事实。

办案人:崔×× 解××

解×× 张××

2004年3月5日

注:心理测试题附后。

1.你的姓名是叫刘××吗?

2.你的年龄是26岁吗?

3.你知道姜×平被毒死的事吗?

4.姜×平的死,你是觉得他该死吗?

5.这件事,是因为家庭矛盾吗?

6.是因为男女关系吗?

7.是因为钱的事吗?

8.是想摆脱他吗?

9.是有其他原因吗?

10.干这事,是临时决定要这样做的吗?

11.是早就想好要这样做的吗?

12.是有人指使的吗?

13.是和别人商量的吗?

14.干这事,是三个人一起做的吗?

15.是两个人一起做的吗?

16.是一个人单独做的吗?

17.作案用的毒药,是别人给的吗?

18.作案用的毒药,是自己家里的吗?

19.作案用的毒药,是从外面买来的吗?

20.是早就准备好的吗?

21.是投放前两天准备好的吗?

22.作案用的毒药,是瓶子装的吗?

23.是纸包的吗?

24.是塑料袋装的吗?

25.是水水的吗?

26.是面面的吗?

27.鼠药是提前放在水里吗?

28.鼠药是放在家里吗?

29.是从口袋掏出来的吗?

30.是随身拿的吗?

31.水里是加了白糖吗?

32.作案人,当时是很害怕吗?

33.作案人,当时是很快离开了吗?

34.作案人,当时是没有离开吗?

35.作案人,当时是收拾了水杯吗?

36.作案人,是叫别人收拾了水杯吗?

37.这个案件,你怀疑是谁干的吗?

38.这个案件,你知道是谁干的吗?

39.这个案件,你看见是谁干的吗?

40.这个案件,是你(与别人)干的吗?

41.作案人,现在是很后悔吗?

42.作案人,是想从轻处理吗?

43.你今天讲的都是实话吗?

×省公安厅生物物证鉴定书

公(×)鉴(法物)字[2008]247号

一、绪论

(一)委托单位:××区公安局。

(二)送检人:吕×明。

(三)送检时间:2008年4月9日。

(四)案件简要情况:2003年4月30日,姜×平在××区××镇××村其丈母娘家中死亡。

(五)送检物证及样本:

1.送检嫌疑人刘××(女,33岁)血样一份,剪取少许标记为1号检材。

2.送检嫌疑人刘××女儿刘×霞(女,8岁)血样一份,剪取少许标记为2号检材。

3.送检王×红(男,40岁)血样一份,剪取少许标记为3号检材。

(六)鉴定要求:对上述检材进行DNA检验。

二、检验

(一)检验过程

1. DNA 提取:按行标GA/T383-2002中Chelex 法提取1-3号检材DNA。

2. STR多态性检验:取1-3号检材DNA适量,使用Identif iler 试剂盒进行PCR 复合扩增,扩增产物应用ABI-3130XL型DNA序列分析仪电泳分离和激光扫描分析,得到上述检材的基因分型。

(二)检验结果

STR多态性检验结果(略)

三、论证

1.关于对亲缘关系鉴定似然比率的说明:

亲缘关系检验结果以似然比率(likelihood rate,LR)来判定。似然比率就是在DNA检验结果不违反遗传规律条件下,假设父是孩子生父的概率与一个随机男人是孩子生父的概率之比。似然比率越大,表示亲子关系认定的可能性越大。

2.关于对STR多态性检验结果的论证:

对人类染色体的D3S1358、VWA、FGA、D21S11、D18S51、D5S818、 D13S317、 D7S820、D16S539、D8S1179、TH01、TPOX、CSFIPO、D2S1338、D19S433等基因座进行STR多态性分析,一般能够达到同一认定或认定亲缘关系的水平。

在D3S1358等15个基因座中,按照孟德尔遗传规律遗传,在上述基因座中2号检材一半的等位基因均能在1、3号检材的基因型中找到。采用中国汉族STR群体数据资料统计学计算,其似然率为4.5×106,即假设1、3号检材为2号检材生物学父母的可能性是假设无关个体为2号检材生物学父母的可能性的4.5×106倍。

四、鉴定意见

王×红、刘××为刘×霞的生物学父母。

鉴定人:郭×荣 董×鑫

2008年4月14日

讯问笔录

时间:2008年1月18日12时30分至18日14时07分。

地点:××区公安局刑侦二大队。

侦查人员姓名、单位:解××、杜×平、赵×伟、赵×锋、闫×燕。

记录员:张××。

犯罪嫌疑人姓名:刘××。

性别:女 民族:汉 出生时间:1975年1月10日 出生地:××镇××村。

籍贯:×市。户籍地:××镇××村 身份证号码:1422××××××0744X。

文化程度:初中。工作单位和职业:现在×市中联超市打工。

家庭成员情况:父亲 刘×科 69岁 务农;母亲 岳×梅 55岁 务农;儿子 姜×斌 13岁;女儿,刘×霞。

问:简历?

答:(不语)

问:曾受刑事或行政处罚情况?

答:(不语)

问:以上诉讼权利和义务听清楚了没有?

答:(不语)

问:你是否申请回避?

答:(不语)

问:你是否聘请律师为你提供法律帮助?

答:(不语)

问:根据××区人民检察院2008年1月17日忻检刑批捕[2008]20号批准逮捕决定书,现对你执行逮捕,你以前讲的是否属实?

答:(不语)

问:我们是××区公安局刑警二大队工作人员,现就有关情况对你讯问,能否如实回答?

答:(不语)

问:姜×平在2003年4月30日是不是死在你家?

答:(不语)

问:2003年4月30日姜×平去你家以后喝过水没有?

答:(不语)

问:2003年4月30日姜×平喝的水是不是你舀的?

答:(不语)

问:姜×平拿什么器皿喝水?

答:(不语)

问:你是不是给姜×平喝的水里放了鼠药?

答:(不语)

问:你为什么给姜×平喝的水里投放鼠药?

答:(不语)

问:投放了什么样的鼠药是针剂状的还是粉末状的?

答:(不语)

问:姜×平死后,你给你母亲说过没有?

答:(不语)

问:你母亲为什么把姜×平喝过水的快餐杯藏起来?

答:(不语)

问:姜×平喝过水的快餐杯是不是你让你妈藏起来的?

答:(不语)

问:姜×平在你家最后一次洗脸,是不是你给他端的水?

答:(不语)

问:你和姜×平解除同居关系后,他是否经常纠缠你?

答:(不语)

问:你在2003年4月30日以前买过鼠药没有?

答:(不语)

问:姜×平是不是喝了你投放了鼠药的水后死的?

答:(不语)

问:你去××村王×虎、胡×琴夫妻的小卖部里买过东西没有?

答:(不语)

问:你去××村王×虎、胡×琴夫妻的小卖部里买过鼠药吗?

答:(不语)

问:你是否在给姜×平喝的快餐杯里加了些糖?

答:(不语)

问:你对你父母亲说过姜×平的死因吗?

答:(不语)

问:你对姜×平的死有什么说的?

答:(不语)

问:你还有什么要说的?

答:(不语)

问:你还有没有要补充的?

答:(不语)

问:以上所说是否属实?

答:(不语)

以上笔录由侦察员赵×伟、杜×平、赵×锋向刘××宣读过,无误。

侦察员:赵×伟、杜×平、张××、闫×燕

2008年1月18日

讯问笔录

时间:2008年4月15日(从上午9:45分开始至10:30分结束)。

地点:××区看守所。

讯问人:杜×平、张××。记录人:张××。

被讯问人:刘××。

问:讲一下你个人基本情况。

答:我叫刘××,女,1975年1月10日生,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区××镇××村人,农民,住本村。

问:刘××,我们是××区公安局工作人员,现有一些情况向你核实,能否如实回答?

答:能。

问:你认识不认识真核村的王×红?

答:不认识。

问:真的不认识吗?

答:真的不认识。

问:姜×平出事之前,你和他的夫妻关系怎样?

答:一直很好。

问:姜×平为什么在×市打工而又突然回来?

答:不知道。

问:姜×平从×市打工回来后返回××村是不是你把他叫回来的?

答:不是。

问:那姜×平为什么回来(突然)?

答:姜×平对我说过他回来是找人去×市打工。

问:你和姜×平为什么要解除婚约(同居关系)?

答:为了逃避超生罚款。

问:据我们侦查了解计生站的工作人员,解除同居关系依然不能逃避超生罚款?

答:自我解除同姜×平的关系后,计生站干部再没有找过我。

问:你与姜×平什么时间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的?

答:2002年11月8日。

问:你女儿姜×霞(刘×霞)是什么时间出生的?

答:我姑娘是2001年11月12日出生的。

问:你真的不认识王×红,他是不是送到你家一头奶牛?

答:哦,想起来他认识姜×平,后来也认识了我,他把一头奶牛送到我家时,我不在,后来谁抬走了我也不清楚,我是后来听我父亲说过这件事,他这头奶牛是偷下的。

问:你和王×红的关系怎么样?

答:王×红告我时不是这个名字,所以你一开始问我我就想不起来了,后来我父亲告我他是个偷东西的,我就再也不和他来往了。

问:你××区北义井乡还有认识的人吗?

答:没有。

问:你是怎样认识王×红的?

答:王×红是姜×平的朋友,我通过姜×平认识王×红,后来知道他是一个偷牛的,我爸爸和姜×平一起去检察院接受讯问,后来我爸爸劝姜×平不要和这样的人来往,后来我们再也没有和他来往过。

问:是不是你和王×红一起合谋害了姜×平?

答:不是。

问:自从王×红偷牛被抓后,你再和他联系过没有?

答:没有。

问:你还有没有要补充的?

答:没有。

问:以上所说是否属实?

答:属实。

讯问笔录

时间:2008年3月30日(下午15:00开始至15:30分结束)。

地点:××区××镇××村

讯问人:杜×平,张××。

被讯问人:武×龙 2620675。

问:讲一下你个人基本情况。

答:我叫武×龙,男,现年71岁,汉族,中共党员,小学文化,××区××镇××村人,务农,住本村。

问:我们是××区公安局工作人员,现向你讯问有关情况能否如实回答?

答:能。

问:故意做伪证或隐匿犯罪事实,是要负法律责任的,你清楚不清楚?

答:清楚。

问:你认识不认识刘××、姜×平?

答:认识,我和刘××的父亲刘×科是朋友。

问:刘××租住王×为的房子是不是你介绍的?

答:是的。

问:王×为问刘××要不要房租?

答:不要。

问:当时是刘×科还是刘××找你要租住别人的房子?

答:刘×科。

问:刘×科对你说过为什么要租房子吗?

答:刘××没有住处。

问:刘××这个人怎么样?

答:比较滑头,作风不正。

问:你知道刘××怎样作风不正?

答:自从住到王×为家,刘××就和本村的王×贵关系暧昧,有很多村民还爬上房顶看她俩(爬上王×贵屋子对面的房顶)。还有一件事,在姜×平出事之前,刘××和姜×平关系不好了,刘××还和一个×市偷牛的后生过活上了。后来不知道检察院的还是公安局的人从刘×科家中牵出那头被盗的奶牛。

问:刘××和姜×平的关系怎样?

答:她俩自搞的,后来不知关系怎样就变坏了。刘××不管搬到哪里住,没几天姜×平就追踪过来了。

问:刘××生过几个小孩?

答:两个,一个姑娘和一个小子,小子大,姑娘小,再没有了。

问:后来刘××为什么又搬回刘×科家?

答:就是两人生活不下去了,司法所给她俩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后,姜×平还撵追刘××,刘××便搬回去了。

问:姜×平平常打刘××吗?

答:平常也听说他俩打打闹闹的,但我也不清楚是姜×平打刘××还是刘××打姜×平。

问:王×为有没有对你说过他不愿意让刘××住了?

答:没有,刘××搬回刘×科家这事我还不知道呢。

问:刘××和王×贵在一起同居过吗?

答:一起长时间同居不太可能,这么大的一个村子,况且王×贵还有一个妈,刘××也有两个孩子,只是两人偷偷摸摸地干一两次吧。

问:姜×平和刘××解除关系后,为什么还在一起住?

答:不太清楚。

问:你怎么知道刘××和姜×平的关系不好了?

答:最初听人说打打闹闹的,后来又闹腾解除婚姻关系了,这还不能证明两人关系变坏了。

问:刘×科有没有对你讲过姜×平是怎样死的?

答:刘×科出来当天上午10点左右,他来到我家,他说:“我当时在院里,姜×平不知怎么就发病了,跌倒在院里,把院里还蹬下两个坑,蹬打了一会儿,一阵子就死了。”

问:你还有没有要补充的?

答:没有。

问:以上所说是否属实?

答:属实。

讯问笔录

时间:2008年4月7日(从14:00开始至15:00结束)。

地点:××区公安局刑侦二大队。

讯问人:杜×平,张××。

被讯问人:王×红。

问:讲一下你个人基本情况

答:我叫王×红,男,现年40岁,汉族,群众,小学文化,××区北义井乡真核村人,务农,住本村。

问:我们是××区公安局工作人员,现向你讯问有关情况,能否如实回答?

答:能。

问:故意作伪证或隐匿犯罪事实是要负法律责任的,你清楚不清楚?

答:清楚。

问:你认识不认识××镇××村的刘××?

答:认识。

问:刘××的丈夫是谁?

答:姜×平。

问:你是怎样认识刘××?

答:1999年具体月份记不清了。我从劳教所出来后,在刘××太原开的旅店住宿,认识了刘××。

问:你和刘××的关系如何?

答:以前好过一段时间,从1999年后半年至2001年好过一年多时间。后来2001年11月27日××区人民法院判了我三年有期徒刑。2004年11月27日刑满回来的。

问:刘××和姜×平后来姜×平死了这件事你清楚吗?

答:清楚。后来是刘××被释放出来后,给我打了一次电话,让我去包头有一个好买卖。我从太原坐车去了包头,发现刘××又相跟着一个男人,我又一看她说的所谓的买卖是搞传销,我就调头回来了。

问:你清楚姜×平这个人怎么样?

答:人不错,就是挣不下钱。

问:你的妻子呢?

答:我1989年娶了一广西女子王×玉,后来因为咱不归正,1995年12月份我就把她赶回广西去了,再没有回来。

问:刘××没有和你提出结婚这事情?

答:1999年至2001年好的时候她也提出来过,但我没有答应。后来刘××从看守所出来后,又向我提出过这事。我见这个女人这么心狠,也就没有答应。况且刘××这女人心眼多得很,一般男人斗不过她。

问:她为什么向你提出结婚?

答:她现在的这个女儿就是我的。

问:刘××生过几个小孩?

答:两个。

问:刘××还和别的男子有暧昧关系吗?

答:这我就不清楚了。

问:你和姜×平共过事吗?

答: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领上刘××在我村我家住着,姜×平找来了,我说:刘××你们回去吧。当时姜×平喝上烧酒要在我院寻死,我见他不走,就打了姜×平让他领刘××走,后姜×平就领上刘××回去了。

问:你还和姜×平冲突过吗?

答:没有了。

问:以上所说是否属实?

答:属实。

讯问笔录

时间:2008年4月8日(从11:00开始至12:00结束)。

地点:××区公安局刑侦二大队。

讯问人:杜×平,张××。

被讯问人:王×红。

问:你昨天讲的是否属实?

答:属实。

问:你是(究竟)什么时间认识刘××的?

答:我也记不清了,不是1998年就是1999年,反正我偷奶牛被抓走时,她已经有五个月的身孕了。

问:2001年你被公安机关抓获至2004年11月27日刑满获释,刘××看过你没有?

答:没有。

问:刘××与你告诉过姜×平是怎么死的吗?

答:没有。

问:你问过刘××姜×平是怎么死的吗?

答:没有。

问:刘××一出看守所怎么就又能联系上你?

答:我出来后(刑满)我的一个朋友在看守所住过,他知道刘××出来了,并且知道刘××也被释放了,后来我俩去××村看刘××,刘××不在家,问下一个电话,这样又联系上。过了一阵子,刘××从包头给我打了个电话说“有个好买卖”,我从太原坐车去了包头,发现她所说的买卖是搞传销,我就回来了。

问:姜×平去过你家几次?

答:两次,第一次是个晚上,姜×平来到我村找刘××,我正在外面打扑克,我把他领到我家。当时刘××也在,我就对刘××说:“你们先回去吧。”我就找了个出租车把刘××和姜×平送走了。后来刘××又给我打电话,我说:“你不和姜×平过的话,那你们就先把婚姻关系解除了。”后来刘××又跑到我家,姜×平来到我家又找到刘××,我让刘××跟姜×平回家,刘××不回家,姜×平说:“你(刘××)不回的话我就死在这院子里。”因为这我才打了他一拳。最后,我出了50元钱,刘××才和姜×平一起走了。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当时刘××还没有怀上这个女孩。

问:以上所说是否属实?

答:属实。

讯问笔录

时间:2008年3月30日(从下午19:00开始至19:30分结束)。

地点:××区××镇××村。

讯问人:杜×平,张××。

被讯问人:王×虎。

问:讲一下你个人基本情况。

答:我叫王×虎,男,现年55岁,汉族,群众,文盲,系××区××镇××村人,务农,住本村。

问:你认识不认识姜×平和刘××?

答:认识,我家对门就是王×伟的老房子,姜×平和刘××在王×伟家住过。

问:姜×平和刘××关系怎么样?

答:不好,经常打架。

问:你见过他们打架吗?

答:见过。我还给他俩拉过好几次架。有一回姜×平打了我一拳,我就再也不去拉架了。

问:他俩因为什么打架?

答:刘××嫌姜×平挣不下钱。姜×平平时也怕刘××。2002年农历8月15,我早上就见姜×平喝酒,黑夜去了他家姜×平还在喝酒。我问姜×平:“你为什么还喝酒?”姜×平说:“咱吃不倒刘××还不让咱喝酒?”

问:平时他们打架是姜×平打刘××还是刘××打姜×平?

答:多数是刘××打姜×平,姜×平也打刘××。

问:刘××这个人怎么样?

答:花钱大手大脚,好吃好的,作风不正。

问:你怎么知道刘××作风不正?

答:姜×平一出去,前脚一走,王×贵就来了。有一次姜×平刚走,那天晚上我一进王×伟家,看见王×贵正给刘××烧火呢,但他俩做那种两性关系的事情,我没有亲眼看见过。

问:刘××搬回刘×科这件事你清楚不清楚?

答:不清楚,她是悄悄搬走的。

问:你知道刘××为什么要搬回刘×科家?

答:不知道。

问:你觉得刘××为什么要搬回家住?

答:这个我也说不清,反正王×贵一个光棍,居然垒起了猪圈,应该是有个女人要跟他过生活呀,要不一个光棍他是不会去垒猪圈的。他要早垒猪圈,早劳动的话还会是一个光棍?

问:以上所说是否属实?

答:属实。

阅完卷,我顿时感到轻松起来,一如我曾经猜想的那样,案卷里果然没有任何具有实质法律意义的所谓“新证据”。相反,通过卷宗结合我们已知的事实,我们可以清楚地梳理出刘××再次被捕的前因后果。

原来,当刘××2005年10月向×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国家赔偿申请时,×市中级人民法院尽管于2006年2月26日向刘××送达了(2006)法委赔第1号《受理案件通知书》,但该两机关并没有把它当成一回事,于是一拖就拖了将近两年。2007年6月30日,刘××以×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逾期两个月不能做出赔偿决定”为由,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2007年11月2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得知刘××已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省高级人民法院不仅受理而且还准备开庭审理的消息时,×市人民检察院才感到问题严重,不能再拖了,所以急急忙忙出台了×检诉函字(2007)第1号文件,要求××区公安局加大侦查力度。但是,××区公安局接函后,并没有认真对待。2007年12月18日上午9点30分,×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开庭听证,但×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未到庭。2007年12月27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国家赔偿《决定书》,决定由×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各赔偿刘××被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33296.68元,合计66593.36元。2008年1月15日,×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国家赔偿《决定书》。当天下午,刘××回到×市后,即去×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中级人民法院索要赔偿款。大感意外的×市人民检察院匆忙中,只好强令××区检察院和公安局先启动逮捕程序再说。三天后,刘××被再次逮捕。

五、再次撤诉:葫芦里究竟卖的什么药?

由于刘××故意杀人案件的敏感性和关注度,×市人民检察院2008年5月8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以后,×市中级人民法院竟然没有一个法官愿意主动担任该案审判长。为了协调人选,导致案件在期满一个月后,延长了半个月,之后又要求延长一个月。因为不了解内情,当时我还大为疑惑。有天我跟助理聊天,说这个案件可能遇到麻烦了。助理忙问:会有什么麻烦?我说,不是我们遇到了麻烦,而是他们可能遇到了麻烦。助理问:为什么?我说:你想啊,审限按违法延长的算也马上就到期了,为什么到现在还没有任何消息?上次记者说,这是一个暂时不能说的秘密。记者是从省检察院拿的材料,而我绝对没有往省检察院放过任何材料,唯一的来源就是省人大。这样一分析,助理也认为应该是他们遇到了麻烦。就在这个时候,2008年7月2日,突然从×市中级人民法院传来一个消息——×市人民检察院撤诉了!

这无疑是一个天大的好消息,我原以为案件到此就结束了。是啊,休手!早休手比晚休手好!如果现在休手,一切也许还来得及,最起码,还能够让我们感受到,在他们心里,对我们的法律还有那么一点点敬畏,否则对他们的行为就没有人能够原谅。

但是出乎意料的是,第二天又传来一个更惊人的消息:×市人民检察院在撤诉以后,又下令由××区人民检察院对刘××案提起公诉。而且,据说案件已经移送到了××区人民法院。

情况比我想象的更复杂,我不敢相信这个消息是真的。第二天一早,我就动身赶到了×市先去×市中级人民法院。因为承办法官没来,我就在门口等。后来门卫说,那就是高院长。过去一问,高说:案件已经不在他们手里了,在××区法院。我奇怪,问:故意杀人案件,怎么会去××区法院呢?他说,没问题。后来与承办法官联系,案件果然已经不在他手里了。于是,急匆匆赶到××区法院。××区法院立案庭法官一听我要查一个故意杀人案件,顿时火冒三丈,斩钉截铁地说:故意杀人案件怎么可能到我们基层法院?没有!不可能!

我说,我刚去过中院,高院长说案件已经到了你们这里。

但这个法官还是一口咬定说没有,后来看到我焦急,就让另一个法官打手机帮我查询。问了一圈下来,结果确实没有。

我只好抱着试一试的态度赶到×市人民检察院,见到了李检察长,问她是怎么回事。李×说,就是这么回事,案件现在在××区检察院。因为我们认为本案被告人刘××不需要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

我很惊奇,说:你们在起诉书中白纸黑字写着,被告人刘××为躲避姜×平的纠缠,采用投放鼠药手段杀害曾与之共同生活多年的被害人姜×平,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怎么就不需要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

李×说,案件可以有变化呀!还举了个例子,说故意杀人案件也可以判缓刑啊!

我说,这可是判过死刑的案件哦。

李×说,我们有我们的理解,你们律师有你们律师的理解。说完,她像个小姑娘一样转了一个圈,然后落座在一把椅子上,一副飘飘然、自鸣得意的样子。那眼神分明在说:小样,傻了吧!

我一时哭笑不得,目瞪口呆。说实话,要在平时,这时候我可能会十分高兴。因为眼前的她,是我第一次看到她作为一个女人的存在——不再是一副职业的冰冷面孔,而是活生生的也只有女人才具备的那种俏皮可爱、万种风情。但此刻,我气坏了。我明白自己实实在在是犯了一个宋襄公式的愚蠢错误,以为即使打仗,大家都会按规矩来。没错,我是曾经对她说过这样一些话,“如果是一个小偷小摸的案件,你们这样做,我说高!因为一个小偷小摸案件,没有人会那么关注。一审在××区法院,二审在×市中院,你们做做工作,中院来个维持。一个小老百姓,没钱、没权、没势,量他也翻不了案。但是,这是一个故意杀人案件,而且有这么多的媒体关注,×市中院顶死就是个一审,二审就到了×省高院,弄不好就上了最高院,你们怎么能过得去?”但是,我说这些话的时候,是因为我坚信这样的结果绝不可能发生在一个故意杀人的案件中。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既然说被告人投毒杀害被害人“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怎么就不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呢?更何况,被告人刘××事实上已经一次被判死缓、一次被判死刑,而且×市人民检察院说到底只是公诉机关,而不是审判机关,它有什么权力认为这个案件“不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呢?莫非案件尚未审理,×市人民检察院就已经给被告人确定了刑期?未审先判,这样明目张胆的违法事实,难道可以被我们的法律认可吗!更何况即使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旦受理以后,也是不允许再退回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所以很明显,×市人民检察院之所以起诉后又撤回起诉,然后居然把一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故意杀人案件交给基层人民检察院起诉,说到底是他们妄图遮盖自己徇私枉法的事实的表现,是想一审在××区法院审理,二审再回到×市中级人民法院走维持一审判决的游戏。他们一定知道我去省人大等什么的地方告了他们,他们害怕阳光审理,害怕审级一高,就会彻底暴露这一案件的事实真相。为了躲避上级法院和人大的监督,于是出此损招。没想到啊没想到,我的话居然让他们从中受到这样的启发!

有哲人说过这样的话,上帝要让一个人灭亡,必先让他疯狂。我想,他们一定是疯了!我不想再理她了,站起来就走。

六、袖手旁观:监督机关形同虚设

为了弄清楚事实真相,我又来到××区人民检察院。分管刑事的副检察长说,拿手续才行。幸好我带了份备用的手续,不然白来。

后来就见到了承办案件的检察官赵××——他还是这个检察院的纪检书记哦!我是第一次见他,以前不认识。但当我一说案件的名字,他马上说,陈大律师,大名鼎鼎!同时,一双有力的手握住了我的手。

也许人都喜欢听恭维话,几句话下来,我觉得这个检察官有水平。于是我们进行了一次郑重其事的谈话。

谈话内容我答应不透露,这个承诺至今有效。临走前,纪检书记说,不管案件最后怎么样,我认你陈律师是朋友。但后来的事实证明,这个纪检书记并未起到我认为他应该起到的任何作用。

此后,我又去了趟市人民检察院,找渎检局局长白×,向他陈述该案的一些情况,希望他能发挥一些作用。渎检局局长听完我对案件的陈述,半是推脱半是安慰地对我说:你等等看吧,我们现在也不能说什么,等有了结果再说。

这叫什么话?比如一个人正在持刀杀人,你不是去及时制止,而是说,咱们看吧,看他能把这个人杀死还是杀活?那要你们有什么用?

有好几次,我感到我们的谈话是无法继续下去了。甚至,我真恨不得站起来大声地斥责他,然后不顾任何礼节,拂袖而去。后来他告诉我,他原来就是市人民检察院的公诉处处长,刘××故意杀人案一审时的公诉人就是他。但让我惊奇的是,他几乎不了解整个案件的过程。不过他承认,他其实只看过一部分有罪证据,其他的根本就没看。让我难以理解的是,就是这部分有罪证据,他看的也是不认真的,甚至真假不辨。

但直到这时我才有些理解他。我想最后我还是影响了他,因为他终于基本接受了我的观点。但是我知道,他不会有任何行动的。所以后来我就很后悔在他那里浪费了这么多时间。因为当时已经11点多,我原准备去看守所会见的时间显然已经晚了,只能等到下午。

当天会见完已经五点多钟。其实,这次见被告人并没有什么重要的事情,只是想给她一些安慰和鼓励。我说,国家这样对待你,对你来说当然是不公平的。但是你还是要坚强,要快乐些,毕竟,我们都能够感觉到我们国家的法律在进步啊。刘××说,是的,她刚去看守所的时候,大家都担心她会自杀。其实才不会呢,她要死也不能这样不清不白地去死。

开车从一条坑坑洼洼、积满泥水、正在修筑的乡间公路里走出来,我的车早已变成一只刚从泥水里爬出来的乌龟。

回太原的路上,我一路无语。群山迤逦,残阳如血。我不知道他们的下一步会怎么走,只知道,他们能用的招数已经全用了,已经完全不顾任何法律了。此时此刻,我竟然那么强烈地突然想起了上海杨佳袭警案。记得上海杨佳袭警案刚发生时,我曾经那么愤怒其行为,但此刻,我竟然有些理解他了。当然,我至今也不知道他究竟经历了什么,以致做出如此凶暴残忍、骇人听闻的事情来。

七、无罪庭长:至今闪耀在心的正义之神

此前,为成功完成辩护,也为了一批无辜的司法人员免受牵连和追责,我曾经一个个向有关人员说明该案的事实真相,希望他们能够坚持原则,坚守法律。这其中,××区人民法院刑事庭庭长的作为,不由得让人眼前一亮。

这是一个极有素养、作风严谨的法官。由于在多起案件中坚持原则,做出无罪判决,所以颇受检察机关某些人的忌惮,人称“无罪庭长”。交谈中得知,该庭长除担任法官以外,还兼任×院校教师。双方因此话题颇多,相谈甚欢。后来的事实证明,该人的人品、业务均佳。

2008年8月8日,即举世瞩目的北京奥运会开幕当天,××区人民检察院在去掉原×市人民检察院《起诉状》中“情节 恶劣,后果严重”八个字后,第一次向××区人民法院对刘××提起公诉。

2008年8月14日,无罪庭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理合法地做出了《不予受理决定书》,理由是根据法律的规定,被告人有可能被判死刑。

这一情况依法是完全正常的,但是,这对一部分人来说却是不能想象的,简直是晴天霹雳、石破天惊。××区人民检察院拒绝接受法律文书,无奈,××区人民法院只好改用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这一来,××区人民检察院无法拒收,参与办理刘××案的人一时间乱作一团,有的称病,有的称不在×市,纷纷回避这个案件。

2008年8月25日,×市人民检察院不得不强力指令,××区人民检察院必须再次向××区人民法院提出公诉。

2008年8月29日,无罪庭长又依据法律规定,向×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请求移送管辖报告书》。理由是被告人有可能被判死刑,基层人民法院无权受理。

但让人称奇的是,2008年9月1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3条“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规定,做出《不同意移送管辖决定书》。从中我们也可以看出,×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这两个依法应当相互制约的机关,此时已完全丧失各自的法律立场,纯粹是相互配合演出。因为一、这个案件依法就应该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二、法律规定的是“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而不是下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市中级人民法院这样做,分明是滥用职权、颠倒法律的黑白。

无罪庭长能够使用的权力全部使用完了,纠错无效。无奈,他只好受理案件,决定开庭。

八、背水一战:检察长赤膊上阵

开庭时间定在2008年9月22日上午。我是提前一天带着助理律师一起去的×市。开庭前,我见了被告人的弟弟、母亲和她12岁的儿子。他们这天是因××区人民检察院的通知作为证人准备出庭做证的。

走进法庭,刘××已经站在被告席上,正在哭泣。因为是临时决定不公开开庭(理由是涉及隐私),所以尽管旁听席上也坐满了人,但都是检察长、院长一类的司法部门领导。我看见刘××哭,说,你哭什么呀,别怕,不要哭。然后我就看到两个公诉人之一,除了那个纪检书记外,另一个就是×市人民检察院分管刑事的副检察长李×。

于是我问,李检今天来这里出庭公诉,不知你是代表×市人民检察院还是代表××区人民检察院?

李×说,我代表××区人民检察院。

我说,但是,据我所知,你是×市人民检察院分管刑事的副检察长呀。

李×说,我有任命书。

我好奇:任命书?什么任命书?

于是,李×就从案卷材料中找出了一页纸递给我。我一看,是一张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下级)任命××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上级)为××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的任命书。后来得知,这是××区人民检察院在当时谁也不愿冒头再次提起公诉的时候,提出只有李×亲自出庭,××区人民检察院才愿意再次公诉的条件。李×无奈,不得不赤膊上阵。

这下,我又哭笑不得了,说: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把上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任命为下级人民检察院的“代理检察员”吗?我闻天下之所未闻。

“《检察官法》里有这样的规定呀。”纪检书记见我这样说他们的上级领导,上前跟我理论。

“你别跟他说,他听不懂!”李×拦他,白了我一眼。

“是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都听不懂你的话,那你让老百姓活不活?”我说。

双方正准备继续理论,审判长宣布开庭。

也许正是因为有了这样的开场白,所以在核对当事人身份的时候,被告人刘××当庭提出,要求公诉人李×回避本案。

审判长随即宣布休庭。

再开庭,法庭宣布驳回被告人的申请。

被告人请求复议。法庭再休庭,再开庭,被告人的申请再被驳回。

庭审正式开始。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审:被告人,你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有无异议?

被:有,我是被冤枉的。我给姜×平喝水时,我是当着姜×平的面倒的水,手递手给他的,我没有投毒。我们已是两个孩子的夫妻,我没有理由杀他。我也没有买过鼠药。我与姜×平已经解除同居关系,他无权干涉我的生活,我也没有理由杀他。

审: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发问。

公:你何时与姜×平组建了家庭?

被:1994。

公:何时解除的?

被:2002。

公:分手的原因是什么?

被:我们有两个子女,为了躲避计生罚款,我们离了婚。

公:你知不知道计生委在夫妻双方离婚后仍要罚款?

被:不知道。我们解除同居关系后,计生委就再没有问我要过罚款。

公:解除后,姜×平找过你没有?

被:一直就没有分开过,直到打工时候才分开。

公:分开后,姜×平还管不管这两个孩子?

被:自从分开后,姜×平再没有给过孩子生活费。

公:姜何时去×市打工的?

被:2003年三四月份。

公:姜何时回××村见的你?

被:4月28日回来的。

公:姜回来干什么?

被:回来找人去×市打工,并看孩子。

公:姜是否还有什么其他说法?

被:姜还想叫我去×市打工,我说儿子已上学了,我不能去,就没有同意。

公:4月30日早晨,姜几点去了你家?

被:6点钟去的,在院子里见到了他,他叫我去×市打工,我说孩子小,我拒绝了他。

公:姜问你要水喝了没?

被:要了。

公:你给他喝的什么水?

被:我用我母亲灌暖壶的快餐杯从锅里头舀白开水给他喝了。

公:姜喝水后有什么状况?

被:在院里快到大门口的地方,发现他抽搐,我叫他不答应,我当时还想是不是我拒绝他,他在吓唬我。我叫我弟快去报案,我也是为了吓唬姜×平。我说,二宝,他不起来,可能是诈唬我们。我弟大约十几分钟后就从派出所回来了。我弟回来后,我、我爸、我弟将姜×平抬到牛车上,我弟赶着牛车,将姜×平送到××村医院。我也去了医院,找医生看病时,姜×平已经死了,我紧张,没对医生说什么话。

公:尸体怎样处理的?

被:我将姜×平的姐姐叫来,当时尸体就放在医院后面。

公:你与姜×平姐姐怎么说的?

被:不知道怎么了,清早就浑身抽搐得难过,抬到医院就没了。

公:姜×平姐姐说什么了?

被:他姐没说什么,就哭了。我们将姜×平放在村边的树林里,我们通知了姜×平母亲,他母亲让我们处理后事。

公:谁帮忙的?

被:就是村里人,吹鼓手什么的,我叫不来他的名字,还有两个人帮忙了,晚上看尸体。

公:有没有聂×有、聂×根?

被:没有聂×有,我找着姜×平两姨兄弟帮忙,也没有聂×根这个人,我只听人家叫姜×平这个兄弟兔子。

公:装棺材时有几个人?

被:记不清了。

公:你认识王×红不?

被:认识。

公:你与他什么关系?

被:以前与他好过。

公:你家老二是谁的孩子?

被:我是看你们的鉴定后才知道是王×红的。

公:你与王×红提过与他结婚的事没有?

被:没有。

公:王×红被放出来后,有没有提过?

被:没有。

审:辩护人有无问题发问?

辩:有。先纠正一点,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中,公诉人有意把省高院2007年12月21日做出国家赔偿决定书并于2008年1月15日送达,以及被告人2008年1月18日再次被拘留等重要事实都遗漏了。另外,市检察院曾经于2008年5月8日再次向市中院起诉,后又于2008年7月2日再次撤诉,这些事实构成本案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也应该补进去。

审:继续。

辩:刘××,你与姜×平在离婚后到出事前这段时间,你们之间有没有发生过一些比较特别的事情?具体是什么情况?

被:有。就在出事前两个多月的一个大雪天,姜喝多了酒倒在路上,已经人事不省,被人发现后送到医院,叫人来通知我。我知道后,立即赶到了医院,哀求医生,把姜×平抢救了过来。

辩:这一事实充分说明,被告人没有杀害被害人的动机。如果真要杀害,被告人就没有必要在案发前两个月还去求医生把被害人抢救过来,让他自然死亡不更好?

审: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我认为今天开庭审理的案子与省高院做出的国家赔偿决定没有关联,那是另外一个法律关系。我们是在该案有了新的证据后,才决定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

辩:公诉人说的完全不是事实。公诉人所谓的“新证据”——且不论这些证据是不是新的证据,其实都是在×省高院做出国家赔偿决定并违法逮捕刘××之后才有的。

审:公诉人举证。

公:出示“毒鼠强致死”鉴定结论、姜×斌证言,岳×梅证言、王×良证言,王×文证言,以证明被告人投毒致死姜×平。

审:被告人及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有何异议?

被:姜×斌说的不是实话,当时我给姜×平喝水时,姜×斌与我弟担水去了,不在场。姜×平喝水后,他用瓢舀水洗快餐杯,我妈感到奇怪,问他,他说他喝过水的快餐杯别人不能用。这样,我妈才把快餐杯收了起来。

辩:姜×斌的证言效力在省高院(2004)×刑一终字第294号刑事裁定书中就已明确被否决,无须多论。而且我们进行过调查,水井房房东杨×英证明,刘×进去担水时领着他的外甥,因此姜×斌根本就不在场。岳×梅的所有笔录都不是岳×梅本人的签名,笔录内容与岳×梅的陈述不一致,岳×梅的证据无效。王×良的证言与事实不符,因为王×良只有一次在场,一次不在场。

公:根据刑诉法的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义务做证。第二次讯问姜×斌时,王×良只是在讯问过程中出去了一下,不能因省高院的一纸裁定就否认了这一点。

审:被告人对此有何异议?

被:公安人员调查时,姜×斌在笔录中说的不是事实。公安人员在2003年5月26日调查时,给了姜×斌1元钱,这是什么意思?

公:公安人员在调查姜×斌时已误了吃饭时间,公安人员吃的方便面,出于人性化,也给姜×斌吃了一包方便面,还给了1元钱。

审: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宣读刘×进证言、付×明证明、刘×科证言、宿×香证言、王×年证言、姜×芳证言、聂×有证言、聂×根证言,以证明被告人没有及时抢救及隐瞒投毒事实。

审: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此有何异议?

被:我对岳×梅的证言有异议,我没有跟我妈讲过。这些话,笔录中的语言我妈没文化说不出来。在医院我没见过宿×香,只见过王×年。当时王×年给姜×平看的病。我叫姜×芳时说不知道姜×平怎么了,拉到医院就没有了,没有讲过笔录中的话。

辩:第一次法医鉴定时钱是谁出的?

被:我出钱鉴定的,当时已经订了棺材,雇人由法医鉴定的,为了证明我的清白。

辩:在关于被告人刘××故意杀人一案的调查报告中明确记载,法医认为尸体未见异常。

被:在法医鉴定时,曾问过我查出情况来怎么办,我说查出来我该怎样就怎样,结果检验后再没有说什么。第二次验尸时,他们应该通知我,但我不知道。对聂×有和聂×根的证言有异议,不是事实,当时我在场了,我检点他们把衣服全撸了,如果没有脱衣服,怎么能知道姜×平身上没伤?

审:由于时间关系,现在休庭,下午3点继续开庭。

九、法庭奇观:公诉人与辩护人地位反转

审:现在继续开庭,公诉人举证。

公:连×林证言、杨×云证言、赵×怀证言、赵×杰证言、王×厚证言,以证明姜×平不可能自杀。

审:被告人对此有何异议?

被:连×林是姜×平姐夫的弟弟,姜×平去×市打工是跟着连×林一起走的,孩子我没有送给姜×平父母家,退房子是我与姜×平商量过的。

审: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此有何异议?

辩:即使证言属实,也完全不能排除被告人是自杀。我认为这些证言与本案无多大关联。

审: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姜×霞出生证明、王×红证言、DNA鉴定结论、王×虎证言,以证明被告人作风不良,道德败坏,说谎成性,有杀人动机。

审: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此有何异议?

被:我与王×红好过一段时间,但没那么长时间。我从监狱出来没有说过要嫁给他。对鉴定结论认可,但是我是在接到鉴定后才知道我女儿不是姜×平的。王×虎所说不是事实,我一个女人打不过姜×平,我们的家务事也不可能告诉他。打架王×虎没有拉过,我也没有大手大脚花过钱,他见别人给我加柴就说我作风不好?王×虎与姜×平的生母是亲戚关系。

辩:我们对DNA鉴定结论认可,但结婚不结婚说明不了有杀人动机。第一次王×红与刘××在一起,姜×平去找,就要在王×红院中寻死。第二次刘××在王×红家,姜×平又找去,还以死相威胁,说明姜×平恰恰是有自杀倾向的。对王×虎的证言我比较认可,按王×虎所说,平时是姜×平怕刘××,而不是刘××怕姜×平,因此更证明刘××没必要将姜×平杀死,故被告人根本不具有杀人故意和动机。

公:被告人有自己的男人,却跟其他多个男人有染,并有私生女,这还不说明问题吗?

辩:即使被告人跟100个男人睡过,跟她有没有杀人也是完全不同的两码事。我看不出他们之间有什么关系。

公:我可以举出14个刘××说谎的地方,用来证明刘××人品有问题。这样的女人,律师为什么要去同情她?

审:人品有问题与杀人有什么关系吗?

公:(无语)

审: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王×贵证言,测谎结论,以证明被告人故意杀害姜×平。

审: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此有何异议?

辩:我认可王×贵的证言,但该证据与本案没有关系,她的行为我能理解。测谎没有结论,只有一个测谎说明,从哪里跑出一个测谎结论?纯粹是主观妄断。再说,即便是测谎结论,也不能构成刑事诉讼的合法证据。

审:被告人及辩护人有无证据提供?

辩:我们提供的所有证据,原审判卷中都已经有了,不再重复提供。只补充提供×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1日做出的(2007)×法委赔字第3号《国家赔偿决定书》,以证明公诉机关违法办案,对被告人打击报复。另外,公诉人为什么不让他们自己申请的证人出庭做证?是害怕他们出庭做证会揭露事实真相?

审:公诉人对这份《国家赔偿决定》有什么意见?

公:我们认为与本案无关,不存在打击报复的事实。

审:法庭调查结束,公诉人发表总结意见。

公:辩护律师指责我们出示的被告人杀人动机的证据与本案无关,但我们认为,我们出示的证据是与刘××共同生活的亲戚、村民的证言,证明刘××与姜×平解除同居关系后,姜×平还要去找刘××,这说明刘××有杀人动机。关于测谎,不是作为证据使用,而是供参考,不能仅限于侦查阶段。姜×平发案四年前有自杀迹象,不能说明他四年后有自杀可能。姜×平在胡×琴处买过毒鼠强,没有证据的支持。王×虎与胡×琴与其他小卖部也违法出售老鼠药,现在本案中尚不明确被告人究竟是从哪儿买的?辩护人说姜×平自己买的毒鼠强,我方不予认可。鼠药来源不明是本案的客观事实,但不能否认刘××没有杀人。辩护人讲到刘××要杀人就不用抢救,那么,刘×进先报案,拖了一段时间再用牛车送一个死人到医院怎么解释?他应该先送到医院才对,而不是先去派出所。关于国家赔偿,我们认为是另外一个法律关系。我们重新起诉是因为我们发现了新的事实和证据线索。DNA检测证明孩子是被告人与王×红生的,所以我们先采取强制措施后取证,不存在与刑事赔偿有什么关系,不存在打击报复。

另外,岳×梅讲到姜×平用水洗了三次快餐杯,侦查卷中我没见过这样的证词。关于刑讯逼供,我们至今没有接到过有关这方面的举报,辩护人的观点缺乏事实依据。关于杨×英的证词,辩护人是何时取的?侦查卷中没有任何证词证明刘×进带姜×斌担的水。关于赔偿决定书,不能证明办案机关有徇私枉法的情形,也不应与李检察长扯到一起。辩护人说到公诉机关要求出庭做证的证人,上午开庭时证人未到庭。

辩:公诉人说的完全不是事实,岳×梅、刘×进、姜×斌三人上午就来了,一直等在门外。

公:我们认为不需要证人出庭做证了。

辩:我方认为完全有必要让证人出庭做证。

审:传证人出庭做证。

审:岳×梅,讲一下你的基本情况。

证人:我叫岳×梅,女,55岁,汉族,文盲,××区××镇××村人,现住××村。

审:证人刘×进、姜×斌,分别报告自己的基本情况。

证:我叫刘×进,又名刘×宝,男,1977年正月初三生,汉族,初中文化,××区××镇××村人,农民,住本村。

证:我叫姜×斌,又名小毛,男,11周岁,汉族,××区××镇××村人,系××村初中学生。

审:证人刘×进、姜×斌退庭。

审:辩护人,有无问题向证人岳×梅发问?

辩:2003年姜×平出事的那天,你在哪里?

岳:在家。

辩:姜×平是否来你家?

岳:来了。

辩:你看到了什么?

岳:我给姜×平开了门,他先洗了脸,我灌暖壶。他要喝水,我女儿拿上我灌暖壶的快餐杯手递手给了姜×平。

辩:你有没有说过姜×平是被刘××用药毒死的话?

岳:我没有说过,我不认识字,他们写的也没有给我念。

辩:当时你做了些什么?

岳:我在家做饭,看见他涮快餐杯,我问他,他说我喝过的东西你们谁也不能用。

审:公诉人有无问题发问?

公:你家有几眼窑?

岳:两眼。

公:快餐杯是怎么找出来的?

岳:我不知道。

公:有人让你放过快餐杯没有?

岳:没有,我自己放的。

公:你在公安机关讲的是不是事实?

岳:是他们打骂我说的。

公:你在公安机关的第二次陈述是不是事实?

岳:记不得了。

公:公安机关到你家找快餐杯你在不在场?

岳:记不得了。

公:我认为岳×梅的证言不符合事实,不应予以认定。

审:岳×梅退庭,传证人刘×进到庭。

审:辩护人有无问题发问?

辩:姜×平死的那天你是否在场?

刘:在场。

辩:当时你在干什么?

刘:他来时我正起床,他来后我担水去了。

辩:你一个人去的?

刘:我和姜×斌一起去的。

辩:姜×平喝水你知道不?

刘:不知道。

辩:刘××与姜×平离婚后,喝醉酒送到医院,有没有这回事?

刘:有。当时姜×平快要冻僵了,被送到医院后,我姐哭着求医院救人,大概是晚上十点到十一点。

审:公诉人,有无问题发问?

公:你在公安机关讲的是不是事实?

刘:是事实。

公:谁让你去派出所报案的?

刘:我姐让我去的,我姐与姜×平已经解除婚姻关系了,他这是怎么了?

公:你对派出所怎么讲的?

刘:不知道是不是装的,还是吃上什么东西了。

审:证人刘×进退庭,传证人姜×斌到庭。

审:公诉人有无问题发问?

公:让辩护人先问。

审:辩护人先发问。

辩:你爸死的那一年,你几岁?

姜:6岁。

辩:你爸死的那天早上你干什么了?

姜:我与我舅担水去了。

辩:你是否看见你妈给你爸倒水了?

姜:没有,我不在场,不知道。

辩:你看见你妈放白糖了吗?

姜:没有。

审:公诉人进行发问。

公:公安机关问过你几次?

姜:不知道。

公:你说的是不是实话?

姜:我什么也没说。

公:当时在场的有谁?

姜:不知道。

审:证人姜×斌退庭。

审:被告人及辩护人还有无证据提供?

辩:暂无。

审:法庭调查结束,现进行法庭辩论,公诉人发表公诉词。

公(赵):一、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实施了投放鼠药的行为。有岳×梅、姜×斌的证言及刘××的陈述证实刘××投放鼠药及岳×梅将杯子藏起来的事实。客观讲,因为是母女、母子关系,二证人不可能编造谎言陷害被告人。岳×梅为成年人,具有辨别是非的能力,其做的有罪证据足以采信。姜×斌也具有一定的辨别是非的能力,证实刘××投放了白色粉末,在姜×平的胃中检出有毒鼠强,岳×梅后来找到的杯子中也有毒鼠强。二、被告人有杀人动机,目的是为了摆脱姜×平的纠缠。三、被告人作风不正。四、姜×平无自杀表现。被告人设计隐瞒事实真相,将姜×平死亡的地点说成大门外,而且极力隐瞒姜×平的死亡原因。被告人说谎有意引导办案人员。综上,希望法庭考虑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法判决。

审:被告人发表辩护意见。

被:2003年5月26日,他们抓起我来,就一直打我,直到5月30日。其间还打得我死过去,后来被120抢救过来。公安机关逮我时,没有说有新的证据,而是说叫我说几句话,说分开几次赔偿,一次赔不起。宣读逮捕证时,说是2007年12月27日,实际是2008年1月18日。

审: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辩:首先,我们认为被害人姜×平是死于自杀而不是他杀,因为:

1.被害人姜×平1999年1月27日早晨4点06分留下的遗书(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卷P69):“×珍,祝你幸福!当你看到这封信时,这个世界上已经没有姜×平了,我不恨谁不怪谁,只恨自己心比天高命比纸薄,你做的对,人往高处走水往低处流,只是到死我也不能在见你跟小猫,小猫是无错的,我希望你们把他照料好,告诉他,他爸爸是个千古罪人,×珍你也不要跟我妈吵架了,不管怎么说是她把我养大的,她在跟你闹,你也要忍住,因为她太可怜了。在70多岁连她唯一的儿子也离她而去,这个现实给了谁也支持不住,不管平时对我和你咋说,毕竟我是她唯一的亲人。其实×珍你想错了,姜×平并不是坏人,因为这就是命。你跟我这几年我没有让你享一天福,我在这里说句心里话,×珍我对不起你,你现在离我而去,到死我也还想见你一下,或者给我打个电话,可是这个愿望至死没有实现。×珍我有好多话要写,可是我写不下去了。再见了×珍,希望你逢年过节领上小猫到我的坟前看一看,让我见一见我的儿子。再见×珍。姜×平1999年1月27日绝早晨4点06分。”这一证据充分说明被害人姜×平以前就有过自杀的行为和准备。

2.证人王×红两次证人证言,说明被害人姜×平在遇到无法处理的问题时想到的方法就是自杀。“问:你和姜×平共过事吗?答: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领上刘××在我村我家住着,姜×平找来了。我说:刘××你们回去吧,当时姜×平喝上烧酒要在我院寻死,我见他不走,就打了姜×平让他领刘××走。后姜×平就领上刘××回去了。”(2008年4月7日讯问笔录)。“问:姜×平去过你家几次?答:两次。第一次是个晚上,姜×平来到我村找刘××。我正在外面打扑克,我把他领到我家,当时刘××也在。我就对刘××说:‘你们先回去吧。’我就找了个出租车把刘××和姜×平送走了。后来刘××又给我打电话,我说:‘你不和姜×平过的话,那你们就把婚姻关系解除了。’后来刘××又跑到我家,姜×平来到我家又找到刘××,我让刘××跟姜×平回家。刘××不回家。姜×平说:你(刘××)不回的话我就死在这院子里。因为这我才打了他一拳,最后我出了50元钱,刘××才和姜×平一起走了。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当时刘××还没有怀上这个女孩。”(2008年4月8日讯问笔录)。

3.庭审、公诉机关的《起诉书》以及其他证据均证明,被害人生活拮据,去×市打工没有挣下钱,回来后想叫被告人一起出去打工又屡遭拒绝,生活上的严重挫折使他有产生绝望念头的情由。

4.证人胡×琴(鼠药经营者)2003年5月28日、6月3日、6月23日三次讯问笔录证实,被害人姜×平曾于2003年4月29日天擦黑时(即案发前一天)向其购买过鼠药。“问:近期内有什么人到你的小卖部买过鼠药?答:9月29日天擦黑时,大约7点多。我在小卖部卖货,姜×平到了我门市上,对我说:‘老鼠害得不行,买上些老鼠药吧。’我就给他拿了五只‘红水水’老鼠药,还有一小袋‘闻到死’。一共收了他一元钱。”(2003年5月28日讯问笔录,见侦察卷第二卷P48)。“问:你上次向公安机关交代的是事实吗?答:是事实。问:在9月29日,你卖与姜×平的五支‘红水水’鼠药与一小袋‘闻到死’与公安人员今天从你家提取的鼠药是同一种东西吗?答:是同一种东西,这批鼠药都是我丈夫王×虎在去年10月份从市内三角道进的货,一直卖到现在。”(2003年6月3日讯问笔录,见侦察卷第二卷P50)。“问:你们家的小卖部出售鼠药吗?答:是的。有红水水、白水水、闻到死三种,别的没有了。红水水、白水水是针剂,闻到死是袋装的。问:你是否卖给过你村姜×平这种药?答:是的,时间是姜×平死时的前一、两天,是农历的三月二十七八。问:讲一下当时他买药时的经过。答:那天晚上约七八点钟,天快黑时,他与他儿子,好像没有相跟,他儿子先进来买了两角钱的东西,大概是块橡皮之类的东西,后他进来掏出一元钱对我讲买一元的鼠药,于是我就卖给他五瓶红水水,一袋闻到死。这时他才看到他儿子,问我给了钱没有,我说给了。他还问他儿子要不要别的,他儿子说不要了。后他们就相跟走了。问:你是否见到过刘××到你这里买过鼠药?答:没有。他的父母也没有。问:对你第一次讯问时,你为什么没有说此事?答:姜买药后的一两天就死了,我听到后就有点害怕,后你们刑警队过来找到我问我,因我害怕,也怕承担责任,所以没有讲实话。问:事情发生后你对你丈夫讲没讲,他知道吗?答:姜死后,我听到人们议论,说姜×平被药死了,我就将买药的事对我丈夫说了。后他也怕事,就和我商量,这事先别告诉给公安局,所以我们才没说。”(2003年6月23日讯问笔录,见侦察卷第二卷P54-55)对此,公诉人却声称姜×平在胡×琴处买过毒鼠强,没有证据的支持,完全是罔顾事实。

5.证人王×虎(鼠药经营者,系证人胡×琴的丈夫)证实,“问:你们村的刘××和死者姜×平是否在你门市买过鼠药?答:买过。问:你讲一下。答:去年10月份左右的时候刘××来我门市从我这里买过一次鼠药是针剂,姜×平是去年冬天在我这里买的鼠药,是袋袋的‘闻到死’。问:那为什么公安机关第一次对你讯问时你没有从实反映以上事实?答:因为姜×平死后我老婆和我说过姜死之前一两天到我门市买过鼠药。我怕出事,就和我老婆商量好不对外说此事,以逃避处罚。”(2003年6月23日讯问笔录,见侦察卷第二卷P39-40)

6.证人岳×梅在一审以及今天开庭时做证:“审:快餐杯是谁放起来的?证:是我放起来的?他刷了三次杯子,还不让我们用。”(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卷P23)“公:你为何要藏起快餐杯?证:他说他用过的别人就不能再用了,我就藏起来了。”(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卷P25)说明被害人姜×平服药后有怕危及自己儿女的念头。

7. ××区公安局(2003)××公法尸检第9号《刑事技术鉴定书》和×省公安厅2003年5月9日做出的《鉴定书》证实,被害人姜×平死于毒鼠强中毒。

8.公安部(2003)公物证鉴字5399号《物证鉴定报告》证实,“固体鼠药中检出毒鼠强,液体鼠药中检出氟乙酰胺类鼠药成分”。(见侦查卷第三卷,即第一次补充侦查卷P5)证明被害人姜×平死的前一天购买的袋装鼠药“闻到死”(固体鼠药)就是毒鼠强。

综上,能够证明被害人姜×平死于自杀而非他杀的各种证据互相印证,环环相扣,真实可信。所以,我们有充分的理由相信,所谓的被害人之死,实际上是自杀而非他杀。除此以外,没有任何别的结论。

其次,法庭调查证明,被告人刘××没有实施杀人的任何动机、时间和行为。因为1.被告人刘××和被害人姜×平系自由恋爱结婚,有感情基础。2.被告人刘××和被害人姜×平育有一双儿女,虽然现在事实证明,被告人的女儿是被告人和王×红所生,但对这一事实,被害人姜×平生前并不知情。即便是被告人本人,也是在这次做了DNA鉴定后才知道的。而且,在被害人姜×平死前一天,还跟被告人刘××一家在刘家的地里劳动(见侦查卷第二卷P65),足见他们之间没有深仇大恨存在。3.被害人姜×平性格懦弱,即便明知道自己的妻子与别人相好,也只能说“你(刘××)不回的话我就死在这院子里”一类的话,甚至被王×红打了也没还手。(见王×红2008年4月8日讯问笔录)4.平时生活中,被害人姜×平怕被告人刘××,而不是被告人刘××怕被害人姜×平。证人王×虎(被害人姜×平的亲戚,也是被害人姜×平生前居住的房子的邻居)证实。“问:姜×平和刘××关系怎么样?答:不好,经常打架。问:你见过他们打架吗?答:见过,我还给他俩拉过好几次架,有一回姜×平打了我一拳,我就再也不去拉架了。问:他俩因为什么打架?答:刘××嫌姜×平挣不下钱。姜×平平时也怕刘××。2002年农历8月15,我早上就见姜×平喝了酒,黑夜去了他家见姜×平还在喝酒,我问姜×平:‘你为什么还喝酒?’姜×平说:咱‘吃不倒’刘××还不让咱喝酒?问:平时他们打架是姜×平打刘××还是刘××打姜×平?答:多数是刘××打姜×平,姜×平也打刘××。”(2008年3月30日讯问笔录,见侦查卷第6卷)可见,被害人姜×平不构成被告人刘××生活中的任何障碍,被告人刘××没有杀被害人姜×平的任何必要。5.2003年元月,即刘、姜2002年11月怕计划生育罚款假离婚后两个多月,姜死前3个多月的时候,姜因酗酒晚上倒在路上手脚冰凉,送医院后刘主动出钱,恳求大夫抢救姜。刘如果想杀姜,这时候就根本不会去抢救被害人。6.被告人刘××家庭穷苦,全家人居住在一孔简陋的窑洞里。被害人想喝水,被告人从刚刚烧开的锅里舀水,手递手递给被害人,母亲岳×梅也站在跟前,因此根本不可能有任何作案的时间和机会。7.被告人在被害人姜服药后,怕是被害人故意诈唬她(因为以前被害人就好撒酒疯),所以叫弟弟刘×进先去派出所报案,后觉得不像是诈唬又第一时间送被害人去医院抢救是完全符合正常的生活逻辑的。特别是被害人死亡以后,面对怀疑和指责,又主动出钱让××区公安局检验尸体,足见其光明磊落。

再次,公诉机关原来没有能够经得起检验的证据证明被告人刘××有故意杀人行为,现在同样没有任何能够经得起检验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刘××有故意杀人行为。

1.被告人刘××一共八次讯问笔录中,唯一的一次有罪供述是无效的。因为:(1)在被告人刘××一共八次讯问笔录中,唯一的一次有罪供述是在其遭到5天4夜的非法拘禁(时间为2003年5月26日-5月30日)和刑讯逼供的情况下做出的,因此非法(见××区公安局《拘留证》和被告人2003年5月28日0时5分开始至1时50分结束的讯问笔录)。(2)被告人刘××唯一的这次有罪供述与被害人姜×平的死因、公安部的物证检验报告相互矛盾(刘供述是其用“红水水”杀姜,但姜死于毒鼠强中毒,公安部的物证检验报告却证实,“红水水”(液体)中不含有毒鼠强)。因此,只能理解为是刘××在遭到刑讯逼供的情况下所做的胡乱口供。

2.被告人刘××时年7岁的儿子姜×兵的证言无效。因为:(1)证人杨×英、刘×进、姜×兵的证词均证明,姜×兵确实是跟着他舅舅挑水去了,当时根本不在场,因此不可能看到被告人刘××往快餐杯里加白糖。(2)2005年6月1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终审裁定:“原判对姜×兵违法取证,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因此无效。

3.被告人母亲岳×梅四次《讯问笔录》中唯一一次说“我女儿告给我说是她将一种老鼠药放到姜喝水的快餐杯中,姜喝下去后中毒死的”的证言无效(见岳×梅2003年5月27日《讯问笔录》)。因为(1)证人岳×梅是文盲;(2)该证人同样遭到非法拘禁;(3)证人岳×梅不承认自己说过这样的话,是侦查人员故意添加的;(4)证人岳×梅没有在该《讯问笔录》中签名;(5)按常理,被告人刘××不可能把自己杀人的事如此明白地告诉给别人,相反要设法隐瞒,哪怕是母亲;作为母亲的岳×梅同样也不可能把自己女儿杀人的事情告诉给别人,更不要说是侦察人员。今天的庭审也已经出庭当庭做了证明。如果证人现在是胡说的,你们为什么不敢以伪证罪追究这个证人的法律责任?

4.证人王×虎(鼠药经营者)2003年11月11日、2004年2月12日的《讯问笔录》证实,他以前多次向公安机关陈述被告人刘××在2002年秋季购买过针剂鼠药(但不是毒鼠强)是怕公安人员打他胡说的,不对。

综上,公诉机关没有任何能够经得起检验的证据证明被告人刘××有故意杀人行为,其以上的几个核心证据又与公安部的物证鉴定以及其他证据相互矛盾,取证程序又严重违反法律的规定,因此没有任何可信性。在其提供的所谓新证据中,更没有一份能够证明这些证据与被告人刘××故意杀人有什么关系,炒的还是一锅旧饭和冷饭,不但于事无补,反而更加证明了被害人姜×平是死于自杀而不是他杀!但是,就是这样的情况下,被告人刘××还是再次遭到了逮捕和审判,其实质究竟是什么呢?

第四,我们认为,本案的实质是徇私枉法,打击报复!而且其问题之严重,手段之卑劣,开创了共和国法律史上的恶劣先例。

被告人刘××是2003年4月26日下午开始失去人身自由的。从这一天开始到2005年8月2日获不起诉释放,期间经历了两次被判死刑(其中一次是死缓)和整整800天的牢狱生活。蒙冤的被告人获释后,立即依法向×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提出了国家赔偿申请。经过长达两年多的艰难申诉,2007年12月27日,×省高级人民法院终于做出了(2007)×法委赔字第3号国家赔偿《决定书》,“认为刘××被错捕错判,侵犯人身自由的违法事实已经得到确认,刘××有权申请获得国家赔偿。”决定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各赔偿刘××被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33296.68元,合计66593.36元。“本决定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但是,×市人民检察院在收到该赔偿决定书后,不是依法履行其必须履行的国家赔偿义务,而是强硬指使××区公安局和××区人民检察院不顾《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3款的规定,于2008年1月18日再次对被告人刘××实施逮捕。《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3款规定“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刘××故意杀人案已经×市人民检察院分别于2003年11月5日和2004年1月13日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因此××区公安局作为侦查机关已失去对本案的侦查权,其之后所进行的任何侦查都是非法的;对同一个案件重新立案更是无任何法律依据。就该问题,本辩护人曾专门请教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研究领域顶级权威教授陈卫东。陈卫东明确表示:“两次补充侦查后如果还可以再立案侦查的话,那还要‘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的规定干什么?即使发现新的事实和证据也只能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诉,而不能再去侦查。”

滑稽可笑是,2008年5月8日,经过违法延长侦查期的刘××故意杀人案,经×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诉。但是,×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中级人民法院这两个已经被×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的赔偿义务机关互相沟连。个别人为了逃避赔偿义务和责任追究,×市人民检察院先在《起诉书》中认为“被告人刘××为躲避姜×平的纠缠,采用投放鼠药手段杀害曾与之共同生活多年的被害人姜×平,情节 恶劣,后果严重。”后来,考虑到一审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二审就难逃×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审查,因此,×市人民检察院于2008年7月2日又突然以被告人“不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为由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诉了。而且居然把一个“情节 恶劣,后果严重”的故意杀人案件交给××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是这样规定的:“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 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既然说被告人投毒杀害被害人“情节 恶劣,后果严重”,又怎么不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呢?更何况,被告人事实上已一次被判死缓、一次被判死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因此,与××区人民检察院同级的××区人民法院根本无权审理这个案件。但是,当××区人民法院依法做出不予受理和移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决定后,×市中级人民法院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3条“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规定,强迫××区人民法院审理这个案件,这分明是颠倒法律的黑白。因为:一、这个案件依法本来就应该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二、法律规定的是“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而不是下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更何况即使不需要判处无期、死刑的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旦受理以后,也是不允许再退回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因此本辩护人有充分的理由认为,×市人民检察院之所以起诉后又撤回起诉,然后居然把一个“情节 恶劣,后果严重”的故意杀人案件交给基层人民检察院起诉,说到底是他们妄图遮盖自己徇私枉法的事实的表现,是想一审在××区人民法院审理,二审再回到×市中级人民法院玩维持一审判决的游戏。他们害怕阳光审理,害怕审级一高,就会彻底暴露这一案件的事实真相。是明知道被告人刘××无罪,却无视事实和法律、意图使其受到刑事制裁的打击报复和徇私枉法行为。

综上,被害人姜×平是死于自杀而非他杀,被告人刘××完全是无辜的。被告人刘××之所以会在×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国家赔偿《决定书》后再次被逮捕并在这里接受审判,实际上就是一部分人明知被告人刘××无罪,却打击报复,企图让一个无罪的人受到刑事制裁的徇私枉法行为,以逃避他们本来应该受到的法律追究。这一事实,甚至不需要我们用脑子去想,即使用脚指头一想,也能立即想明白这个问题。如果这样恶劣的行为任由发展,如果我们赖以安身立命的法律家园任由践踏,那么今天平安的我们,说不定哪天也会厄运临头。我们的某些人至今没有从上海杨佳袭警案一类的事件中吸取任何教训。其实,作为一个对本案承担法律援助的律师,我本来也是可以逃避的,但我之所以在坚持,是不想轻易放弃我们作为一个法律人的历史责任,是想给我们这个社会多留下一盏灯,留下一个希望。

审:公诉人还有什么要说的?

公(赵):省高院(2004)×刑一终字第294号裁定书认定对姜×斌的取证违反法律规定,但刑诉法只规定,讯问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庭,“可以”与“应当”是有一定区别的。在讯问姜×斌时,有××村治保主任和村支书在场。我认为姜×斌的证言虽然有一定的局限性,但其证言能够证明刘××在水里加入了白糖。二、姜×平无自杀倾向。只有一个事实,姜×平写遗书可能是真想死,或者是以死相威胁。姜×平叫刘××回家表现了懦弱、窝囊,可见其是以死相威胁。出事前一天,姜×平还给外甥介绍对象,情敌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姜×平没有自杀的迹象。三、刘××假话很多,试图掩隐事实真相,刘××虽极力反驳,但我们的证据链条足以证实。

公(李):辩护人说本案系无罪案件,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杀人行为,但我们出示的证据环环相扣,并不是没有证据。被告人作为妻子,不是一个好妻子,家里穷得厉害,给亲人带来灾难和痛苦。作为被害人来讲,叫被告人一起去×市打工,希望多挣钱,一个31岁的年轻人,正对未来的生活有着美好的向往,却不幸被这个女人残忍、残暴地杀害了,不幸死在了与自己共同生活多年的妻子手里,因此——

李×顿了顿,说不下去了。显然,她觉得自己犯了一个错。因为这样一来,岂不是要叫法庭判处被告人刘××死刑?她一时不知道如何回转这个话题。

我立即接着李×的话说:对!我完全同意公诉人刚才的意见!是啊,被告人作为妻子,不是一个好妻子;作为女人,不是一个好女人。一个31岁的年轻人,正对未来的生活有着美好的向往,却被这个女人残忍、残暴地杀害了,应该怎么办?本辩护人认为,应当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死刑——但×市人民检察院为什么要把一个本来应当判处死刑的案件故意违法放在基层人民法院审理,这明显是要为被告人开脱罪责。所以归根结底,是公诉机关心里有鬼,连正大光明的司法程序都不敢走,连最基本的程序正义——而且现在都已经到了审判阶段了——不能而且也不敢保证!

纪检书记赶忙纠正:被害人有威胁、殴打被告人的情节,且本案系由家庭、婚姻内部矛盾引起,希望法庭从轻判处。根据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罪也有3至10年的处刑规定。

乱了!完全乱了!究竟谁是辩护律师?谁是代表国家进行公诉的公诉人?法庭秩序一时陷入尴尬,李×几乎无地自容。

审:下面由被告人做最后陈述。

被:我确实是被冤枉的,希望法庭以事实为依据,给我一个公正的判决。

开完庭出来已经7点多钟,天已经完全黑了,刮起了风。城市五光十色的路灯并不耀眼,汽车灯光把路面照亮后,又迅速暗下去。

你们怎么走?我问被告人的弟弟、母亲和12岁的儿子。

他们先说去汽车站看看,后又说怕到汽车站也没有车了。

那么怎么办?我很着急。

因为第二天是星期二,我是×市政府的法律顾问,按约定要去×市做政府信访工作。而且,说实话,开了整整一天的庭,已经很累了。我掏出100元钱,对他们说,你们打车回吧,我必须赶回太原。

被告人的母亲执意不收。我说是给被告人12岁的小孩的,是一点心意。还是不行,死命地一次次塞回我的口袋。

最后商量好把他们带到××地方的高速路口。

路上突然下起了雨,而且越下越大。这可怎么办呀?

幸好,到××地方的高速路口时,雨已经基本停了。停下车,我让他们下车,告诉他们怎么走才是安全的。好吧,就这样,快点!漆黑的天,远处有汽车明亮的灯光照过来。被告人的母亲跌倒了。她是个腿有残疾的人。我的心紧张极了,怕出事。我奔过去,一把抱过被告人的母亲,往路边拖。

我确实不知道这里离他们家究竟有多远。后来我才知道,祖孙三代(一老、一中、一少),在漆黑的夜里——后来还下起了雨,手拉着手,从晚上8点多一直走到半夜1点多才走回了家。其中一段正在修筑的路正是上次我差点把汽车趴窝的地方,坑坑洼洼,有七八里长。在这漆黑的夜里,冒着风,冒着雨,没有吃也没有喝,走啊走啊,他们心里在想什么?

十、别出心裁:一份特别的上诉状

2008年10月29日,××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

这个结果完全在我的意料之中。当××区人民法院通知我领判决书时,我问审判长:有罪,15年,对吗?

审判长说:对!

我无语。

反而是电话那头传来安慰我的声音:我就不要解释了,怎么回事你完全清楚。

于是,我立即决定写一份特别的上诉状。既然他们已经完全不要法律了,既然他们可以任意指黑为白,指白为黑,那我就来个以毒攻毒,以出格对出格。我把《上诉状》故意颠倒成《状诉上》,反正以法律言,文字是从左到右写还是从右到左写,并没有严格的限制。

状诉上

上诉人:刘××,女,1975年1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市××区××镇××村人。2004年4月22日被×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缓。2004年9月1日,被×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判处死刑。2005年7月29日,×市人民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书》,同年8月2日被释放。2007年12月27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国家赔偿决定书》,“认为刘××被错捕错判,侵犯人身自由的违法事实已经得到确认,刘××有权申请获得国家赔偿”,决定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各赔偿刘××被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33296.68元,合计66593.36元。“本决定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并于2008年1月15日送达了该赔偿决定书。1月18日,即该《国家赔偿决定书》送达后的第三天,被××区公安局以故意杀人罪再次逮捕,现押于××区看守所。

上诉人因故意杀人一案,不服××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9日做出的(2008)忻刑初字第205号刑事判决书,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一审判决量刑畸轻,要求依法改判上诉人死刑。

2. ×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必须回避对本案的审理,并依法报送有权指定的机关指定本案的审理机关。

上诉理由

一、既然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的“犯罪事实”为真,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 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规定,就应当依法判处上诉人死刑。因为一个故意杀人案件是判处死刑、无期徒刑还是有期徒刑,并不是可以由审判人员随意确定的,而是要根据犯罪情节 和犯罪后果正确量刑。故意杀人案件量刑时,必须首先考虑死刑,只有认为死刑过重的时候才可以考虑无期徒刑;认为无期徒刑也过重了才考虑有期徒刑。本案,被害人没有任何过错,而上诉人却“采用投放鼠药手段杀害曾与之共同生活多年的被害人姜×平,情节 恶劣,后果严重”(见2008年5月8日×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理所当然应当判处上诉人死刑。更何况上诉人主观“恶意”极其明显,不但拒不供认自己的犯罪事实,而且至今拒绝悔改。在一审法院开庭时,甚至要求已经被××区人民检察院“可怜”地任命为“代理检察员”的×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李×(分管刑事)回避,遭到驳回后还要求复议,而没有一点同情心,完全藐视身为×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李×所代表的“法律”的公正性和不可动摇的权威性。上诉人这等“刁民”,一旦放归社会,将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不杀不足以服众,也无以平民愤。但一审法院迫于×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压力,不但明目张胆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0条“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规定,而且秉承他们的意志,故意重罪轻判,徇私枉法,把一个应当判处死刑的案件判成15年有期徒刑。如此,×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22日对上诉人做出的(2004)忻中刑初字第33号“死缓”判决和2004年10月14日做出的(2004)忻中刑初字第59号“死刑”判决又有何面目见于世人?究竟是以前判错了还是现在判错了?或者两者都纯粹是在徇私枉法?因此殊为不服。

二、×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于2007年12月27日做出的(2007)×法委赔字第3号《决定书》明确写道,“刘××被错捕错判,侵犯人身自由的违法事实已经得到确认,刘××有权申请获得国家赔偿”,决定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各赔偿刘××被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33296.68元,合计66593.36元。“本决定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因此,×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与本案无疑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为了避免自己审自己,×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必须回避本案的审理。上诉人坚信,任何以身试法的人一定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上诉人的“犯罪事实”必大白于天下。

苏三离了洪洞县,洪洞县外有何人?特此提出上诉。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刘××

2008年11月4日

送上诉状的时候,我对无罪庭长说,陈雪平就这点水平了,只能写个这样的上诉状。你收还是不收,你看着办。反正,我是把“上诉状”送到你手里了。

无罪庭长一笑,收下了。

十一、沉冤昭雪:刘××重获自由

在我向××区人民法院递交《状诉上》以后,被告人家属也正式向×省人大提交了一份《关于×市人民检察院李×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打击报复的控告书》。在该《控告书》中,被告人家属列举被控告人李×坐中指挥,玩转×市公、检、法区、市两级办案机关的种种违法事实,恳切希望有关机关依法予以查处。

很快,省人大×领导在该《控告书》上做出批示:“如此咄咄怪事,怎能在检察机关上演?转报×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柯××。”之后,我所在的农工党×省省委主要领导也专门就此案进行提案。不久,就有传闻称,省检察院为此专门派人对案件进行了督查,并点名质问李×。同时,×市中级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均被调离。这样,刘××故意杀人案件在又一个春节即将来临之际,终于柳暗花明,让人看到了希望的曙光。

但是,案件并未很快了结。×市中级人民法院新任院长上任后,迟迟未有动作。我想当面见他,结果扑了个空。因为新任院长正忙着改建他的办公室,又或许,他有别的考虑或者顾虑。

期间,被告人刘××的弟弟刘×进一次次上访。有次,严寒的冬夜,刘×进因无钱住旅馆,就在他太原的表哥家外面待了整整一个晚上。第二天早上,他表哥开门时发现,不由得惊呼:“我的老天爷,这遭得是什么孽呀!”

我决定亲手给新任院长书写一封书信,不是打印,而是专门使用手写体的。信中,我大致叙述了一下刘案的经过。然后指出,如果院长觉得为难,完全可以自请回避,依法将刘案移送给×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这样,既保障了司法公正,同时又免得因为种种可以说和不可以说的一些原因,让自己在将来的工作中左右为难。

2009年5月6日,×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区人民法院(2008)×刑初字第205号《刑事判决书》。同时,做出(2009)×刑二辖字第7号《指定管辖决定书》,全案移送×市中级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审程序重新审理。

2009年5月18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09)×中刑终字第4号《刑事裁定书》,撤销××区人民法院对刘××做出的一审判决。

2009年9月22日,×省人民检察院向×市人民检察院下达×检诉一交字(2009)第9号《关于被告人刘××故意杀人一案的交办函》。随后,被告人刘××被换押至××市看守所。

于是,我只能动身去××市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牛×辉是个女的,见到我很客气。她向我展示了一份×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关于被告人刘××故意杀人一案的案情分析报告。其中的核心意思是,刘××案经×市、区两级公检法部门一致认定,该案系被告人刘××所为。我觉得非常不可思议,莫非案件到了××市,×市检察院还想施加影响,假手××市人民检察院做个有罪判决?为避免公诉人误判案情,我立即向该承办检察官出示了该案关键点的几个关键证据,说,你们别被误导了,这铁定是一个冤案,任何公正的人不会有第二个答案。

但是,回来的路上,我就后悔了。我强烈地感觉到,×市人民检察院一定会做出一个不起诉决定。这样一来,我原本期待的由×市人民法院审判后,由×市人民法院直接做出无罪判决的愿望就要落空。

果然,2009年12月10日,×市人民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书》。同年12月12日(“西安事变”纪念日)晚9时,前后两次共关押了1494天的故意杀人案被告人刘××被再次释放。

听到这个消息,我十分欣慰,同时也十分失落。第二天,刘××回到太原,在记者的陪同下,当天晚上跟我见了面。我看到,即使是在那样深邃的夜空下,路灯照耀下,我仍然看到她那么灿烂的笑容——是我从来没有见到过的,她作为一个女人真真切切的笑容。

但是,留在我脸上的更多的是严峻,以及难以言说的深深的困惑。记者问,陈律师,你看上去并不高兴?

我说,是的,我不高兴!

“为什么?”记者追问。

我苦笑了一下,欲言又止。其实,让我最深深忧虑的是并不是冤案本身,而是在办案过程中经受的一次次那种特别无助、特别绝望的感觉。记得有一天大中午,我从××区看守所出来回太原,刚从通往看守所的一条小路拐到正在重修的公路,很奇怪地就碰见了刘×进。他低着头走路,没有看见我。我停下车问他,刘×进,这时间你干什么去?他说他想去看他姐姐。我说,你怎么就能看到你姐姐?他一脸茫然,不知所措,无助的眼神衬托着烈日暴晒下满目黄土一望无际,看不到一丝生命的迹象。是啊,从死刑到无罪,从国家赔偿到再次被捕又再次释放,刘××案件前后经历了将近7年时间,假如我不是律师,假如我只是一个普通的百姓,这期间我会怎么做?像杨佳袭警案一样,我会不会做出同样疯狂的事情?想一想就不寒而栗!

是的,是我们的法律出了问题。而且最关键的是,在法律监督和责任追究这两个据以保障司法公正的最重要的地方都出了问题。知识不是问题,一个人最最基本的是非判断能力应该也是没有问题的,除非白痴(我想我们的法官比白痴总要强一点点吧)。但是,如果没有严格、公正、公开的法律监督,如果没有科学合理的责任追究制度,那我们的司法离其本来应该具有的公平、正义就会十分遥远,甚至背道而驰。

同时,我还深深地感觉到,我们这个社会责任心的普遍缺乏是何等的严重。所谓的错案责任追究,实际上已经成为某些人死不认错的心理障碍。司法要独立,但前提是司法必须接受最严格的监督。独立与监督并行不悖,而且目标如一:即保障司法公正!司法独立不是不要监督,更不是可以为所欲为、任意妄为!恰恰相反,司法独立的目的是为了不受干扰地独立行使司法权,而不是可以逃避人民的监督、舆论的监督,尤其是权力机关(一切权力来自于人民)的监督。

国家赔偿,对于当事人来说,或许仅仅只是通过一定数额的金钱在精神上的一种安慰(刘××第二次获释后,检察机关很快就对前后两次的错误关押做了刑事司法赔偿);但对国家来说,其实却蕴藏着加强国家责任,保护其所有公民合法权益,防止冤假错案发生的根本用意。因为国家是大家的,保护好自己的公民,其实就是在保护国家自己;反之也然。但是,这看起来很美的事情,实现起来却为何又如此艰难!

国家赔偿,想说爱你不容易。培养一种正确的司法观念,让我们全社会的每个成员都能分享到法律的雨露阳光,分享到法律所能带给我们的快乐与平和,这有赖于我们全社会每个人的共同努力。因为个人的力量再强大,相对于国家而言,近乎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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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连苼噙着一抹笑意,手指轻佻勾着萧绝的下颌:“萧兄,你若真有断.袖之癖,不妨明说,你若对我有意思,我也能为君将就,说吧,你是喜欢在上,还是……”她不怀好意的笑,以手抚过他的薄唇:“还是比较喜欢在下?”萧绝怔:“什么上,什么下?”连苼在他怀中一扭,道:“死相。你要不是喜欢我,怎么无缘无故的摸我脚踝,男人和男人,总归也就那些事,此时四周无人,夜色星凉,天地为被,虽然无床,不过……这观星台也能凑合。”本为女子,却被太傅府当成男子养,同一众王公贵族来到国子监学,初遇这个有长着一身狐狸皮的男人便大胆调戏。--情节虚构,请勿模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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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道封神,万法九界九数封神台上,有一卷金文道书,名为八九玄功玄功凡界九转,大抵对应修仙者九大境界先天,丹鼎,玄妙,天轴,幽空,太虚,无极,九劫,大乘妙书金文记载,八九玄功凡界大乘,梵天九转,号称天道四九,三十六重,下界无敌,硬抗九天仙劫不死玄功神授,故事的起源,还是要从大千世界中,九州之外,一个名为血秦的凡人国度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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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乱世,朝廷昏庸无道。和亲队伍浩浩荡荡,却在青崖被灭了活口。有民间传言,柔婉公主临死前留下一个孩子,而且这孩子,她不是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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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一秒阳光,后一秒深渊;前一秒希望,后一秒绝望;前一秒领袖,后一秒囚徒;前一秒天才,后一秒还是天才;我还是我,他还是他,面对无数的后一秒,看主角如何逆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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