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陆注册
6873700000111

第111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10)

2.本罪与倒卖文物罪的界限

二者的不同点:(1)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国有文物藏品;而后者的犯罪对象是国家禁止经营的一切文物。(2)行为方式不同。本罪的行为方式是非法“出售”“私赠”;而后者的行为方式则是“倒卖”。(3)犯罪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只能是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而后者的主体则是未经许可经营文物的单位或个人。(4)故意内容不同。成立本罪行为人主观上无须具有特定的目的;而后者的成立,行为人必须具有牟利的目的。

(四)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327条的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七、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

(一)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的概念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是指违反文物保护法规,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行为。

(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管理制度和国家对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所有权。根据“两高”《关于办理盗窃、盗掘、非法经营和走私文物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是指清代和清代以前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以及辛亥革命以后与著名历史事件有关的名人墓葬、遗址和纪念地。其中,古文化遗址还包括石窟、地下城、古建筑、人类居住地遗址等;古墓葬包括历代皇帝及其嫔妃陵墓、历史上著名人物和革命烈士墓地等。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实施了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行为。盗掘,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而擅自挖掘。至于是秘密挖掘,还是公开挖掘,是白天挖掘,还是夜间挖掘,均不影响本罪成立。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挖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行为,不论是否挖到文物,均成立本罪。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行为人出于何种目的和动机均不影响本罪成立。

(三)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的认定

1.本罪与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的界限

二者的相同点:客观上都造成了名胜古迹的损毁。二者的不同点:(1)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犯罪对象为清代和清代以前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以及辛亥革命以后与著名历史事件有关的名人墓葬、遗址和纪念地;而后者的犯罪对象是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2)客观表现不同。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盗掘”;后者表现为“损毁”。(3)故意内容不同。本罪行为人是要通过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来获取文物;而后者行为人是想通过损毁行为来破坏名胜古迹。

2.本罪与故意损毁珍贵文物罪的界限

不同点:(1)犯罪对象不同。本罪侵害的对象是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后者侵害的对象是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2)客观表现不同。本罪的客观表现是“盗掘”;后者客观表现是“损毁”,而损毁则有多种表现形式。(3)故意内容不同。本罪故意内容是非法占有文物;而后者故意内容则是损毁珍贵文物。

实践中注意对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而又造成国家珍贵文物损毁的行为如何处理?该种情形属于牵连犯,应按牵连犯的原则处理。

(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328条第1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2)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3)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4)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八、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是指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的行为。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文物保护管理制度和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的国家所有权。“古人类化石”,是指保存在各地质时期岩层中或者埋藏于地下的万年前直立人、早晚期智人的遗骸和遗迹。“古脊椎动物化石”,是指保存在各地质时期岩层中或者埋藏于地下的万年前古爬行动物、哺乳动物和鱼类的遗骸和遗迹。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根据《刑法》第328条第2款的规定,犯本罪的,依照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的规定处罚。

九、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

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是指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的行为。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的档案管理制度和档案的国家所有权。犯罪对象是国有档案。根据我国《档案法》第2条的规定,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图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档案的复印件也属于档案的范畴。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根据《刑法》第329条第1款、第3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本罪同时又构成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十、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

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是指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档案管理制度和档案的国家所有权。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的行为。“擅自”,是指未经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自作主张,出售或转让国有档案或其复印件。本罪是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实施擅自出卖和擅自转让两种行为之一的,即可构成本罪。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本罪主观方面为故意。本罪成立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329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本罪的同时又构成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节危害公共卫生罪

一、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指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的行为。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关于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其行为具有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具体行为表现为:(1)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2)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3)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4)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甲类传染病,指鼠疫、霍乱等。本罪属于危险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上列行为之一,引起了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不论是否实际已经导致甲类传染病传播,足以成立本罪。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也可成为本罪主体。本罪主观方面为过失。

根据《刑法》第330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

二、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是指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关于传染病菌种、毒种实验、保藏、携带、运输的管理制度。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造成传染病菌种或者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行为。其特点:(1)在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过程中,违反******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2)造成了传染病菌种、毒种的扩散;(3)产生了严重后果。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本罪的主观方面为过失。

根据《刑法》第331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是指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的国境卫生检疫制度。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的行为。其特点:(1)不遵守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如逃避或者抗拒国境卫生检疫等;(2)引起了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本罪属危险犯,只要行为人的行为具有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即可成立本罪。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也可成为本罪主体。本罪主观方面为过失。

根据《刑法》第332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

四、非法组织卖血罪

(一)非法组织卖血罪的概念

非法组织卖血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

(二)非法组织卖血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的客体是国家血液采集、供应的管理制度和公民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关于血液的采集、供应管理制度,主要是指《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等医药法规形成的管理制度。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组织卖血的行为。非法,是指违反国家卫生行政部门《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擅自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组织,是指采取引诱、雇佣、招募、纠集、串联、欺骗等手段,组织、指挥、领导并安排他人或者控制他人进行出卖血液的活动。对于公民自愿卖血的,不能以犯罪论处。对于强迫公民出卖血液的,应以强迫卖血罪论处。

3.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本罪主观方面为故意。

(三)非法组织卖血罪的认定

1.本罪的既遂与未遂问题

本罪的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应以被组织者是否已经实际卖出血液为标准。被组织者已经卖出血液为既遂;行为人虽然已经组织好了出卖血液者,但被组织者尚未卖出血液即案发的,为未遂。

2.罪数问题

非法组织他人卖血,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不以数罪论,根据《刑法》第333条第2款的规定,应按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四)非法组织卖血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333条第1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五、强迫卖血罪

强迫卖血液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血液采集、供应的管理制度和公民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本罪主观方面为故意。

根据《刑法》第333条第1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实施本罪行为,而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刑法》第234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六、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是指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血液的采集、供应和血液制品的制作、供应的管理制度和受血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行为。客观方面注意:

(1)其行为发生在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四个方面。(2)其行为的非法性,即行为人没有严格按照国家的标准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3)本罪是危险犯,只要行为人的行为“足以危害人体健康”,即可成立本罪。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本罪主观方面为故意,且行为人一般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

根据《刑法》第334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同类推荐
  • 为了孩子:未成年人保护

    为了孩子:未成年人保护

    本书对国家颁布的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进行宣传的同时,列举了若干侵害现象探索了解决问题的方法。
  • 农村法律法规常识——农民权益保障法律法规

    农村法律法规常识——农民权益保障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其中,法律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广义上讲,法律泛指一切规范性文件;狭义上讲,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与法规等一起谈时,法律是指狭义上的法律。法规则主要指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及经济特区法规等。
  • 农村法律法规常识——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下)

    农村法律法规常识——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下)

    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其中,法律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广义上讲,法律泛指一切规范性文件;狭义上讲,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与法规等一起谈时,法律是指狭义上的法律。法规则主要指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及经济特区法规等。
  • 农村法律法规常识——农村自然资源保护法律法规

    农村法律法规常识——农村自然资源保护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其中,法律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广义上讲,法律泛指一切规范性文件;狭义上讲,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与法规等一起谈时,法律是指狭义上的法律。法规则主要指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及经济特区法规等。
  • 公民的责任与权利:中小学法治教育漫谈(创建和谐校园16本)

    公民的责任与权利:中小学法治教育漫谈(创建和谐校园16本)

    对责任的理解通常可以分为两个意义。一是指分内应做的事,如职责、尽责任、岗位责任等。二是指没有做好自己工作,而应承担的不利后果或强制性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对教师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教师个人不能任意选择,也不能自行放弃,而且权利和义务具有交叉性,如教师教书育人既是其权利也是其义务。学校是享有一定权利并承担一定义务的社会组织,属于教育法调整的重要对象。我国是一个法治的国家,公民享有基本的权利,但权利与义务并存,在享受权利的同时,我们也要尽到自己的一份责任,本书就是从公民的权利与责任出发,让广大青少年更好的了解自己能做什么,要做什么,应该做什么。把我国的法治发展推向更好的发展。
热门推荐
  • 冰域异旅

    冰域异旅

    她是叶图,也是叶屠。她曾是幼兽,也是臻武大师。她一切都是为了活下来,最终却选择放下生死拯救世界。一路对对错错,恩恩怨怨走过。她感恩,无论是花样少年,还是巫族祭司。她热爱,无论是冰雪荒原,还是异兽同伴。
  • 穿书是假修仙事真

    穿书是假修仙事真

    敲黑板:缓慢成长系文,非打脸爽文!逗逼文案:本以为,是在“作死女配逆袭文”。结果,是在“惨死女配自救文”!亦或是“勾搭原女主拯救世界文”!MDZZ!好是不可能好的了,一辈子都不可能好了!正经文案:洪荒宇宙,星辰万河。无数个世界,相互平行。平行世界,大同小异。如蛮荒时,各族应劫、人族兴盛。如千万年后,末法时代、人族应劫!然!人族力弱,即是有心应劫,却也难留下血脉、存活于世!人族之母女娲,曾因造人族而成圣,对此心生不忍。九重天外,历经七七四十九年,算出一异数。趁天道乱,布下大局!
  • 吾乃大道

    吾乃大道

    凡人以天地万物为师,仙人以无垠星空为师,有强者以万千“世界”为师创造出一门直达巅峰的功法——寰宇星辰诀。
  • 悲欢叹

    悲欢叹

    她,穿越而来,却穿越至动荡的战国时期,沦为燕国一位侍女。她,倾城之貌,却不自喜,只怕红颜多薄命。他,历史上的暴虐君主,却对她说,偌大咸阳宫,唯有她真心以对。然而,终有一日,他对她说,不要再见。何种痛,要用再也不见来抚平;什么伤,要以再也不见来忘却。只是,真的再也不见,就能了却一切吗?ps:每天中午12点更新,新人新坑,撒泼打滚求收藏,求票票.
  • 白中墨点那是你

    白中墨点那是你

    “既然从今往后我是你姐姐了,那我便唤你阿奕吧。”那年,一个少女捧着银杏叶,面对他,一脸宠溺。#白棋#“你好,我叫白棋,棋局的棋”都说棋如人生,落子无悔……她白棋的人生正应了一句话,要想生存她就必须步步谨慎。不喜欢的可以不用看~
  • 影响中国学生的十万个为什么·人类文明2

    影响中国学生的十万个为什么·人类文明2

    本书根据小学生的认知特点,精选有代表性的,孩子们最感兴趣的问题,用通俗易懂、简练济的文字,配以生动有趣的插图解知答案。内容新颖丰富、分类科学合理。本书集知训性趣味性于一体,更适合少年儿童的阅读品味。
  • 天行

    天行

    号称“北辰骑神”的天才玩家以自创的“牧马冲锋流”战术击败了国服第一弓手北冥雪,被誉为天纵战榜第一骑士的他,却受到小人排挤,最终离开了效力已久的银狐俱乐部。是沉沦,还是再次崛起?恰逢其时,月恒集团第四款游戏“天行”正式上线,虚拟世界再起风云!
  • 当爱耗尽

    当爱耗尽

    时语爱了顾承安十几年,两人终于结了婚。本来以为等待她的是幸福,没想到却是一场深渊。他娶她,只不过是因为她无权无势好控制。用她弟弟做要挟,他要杀了她的孩子,取走她的肾。“顾承安,爱你真的太累了,我不想再爱你了。”直到她死,他才发现她在自己心中的地位。
  • 游戏异界大玩家

    游戏异界大玩家

    岁月浩渺,苍生畏戒……世间万物皆有其定律,一个人、一条狗、一泡屎,都存在于天地万物之中,正所谓不在三界外,难逃五行中。天地玄黄,宇宙洪荒,即使生来避过人间动荡,也难逃那宿命轮回。人中之龙凤,弃天而行,与神夺帅!
  • 出道从巅峰开始打卡

    出道从巅峰开始打卡

    “恭喜获得金曲榜最佳歌手”“恭喜获得金像奖演帝。”“恭喜获得诺贝尔文学奖。”记者:“请问王先生,对于你跨领域取得的傲人成绩,您有什么想说的么?”王旭东苦笑:“出道即巅峰,没办法啊。”落魄的音乐学子王旭东在一场晚会演出后,彻底走上了人生巅峰。(请大家先试读十章,不好看不要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