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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章 圆律师梦

当律师,是家麟上高中时就有的夙愿。在《吴家麟自选集》的《序言》中,家麟写道:

1946年春到1947年夏,我在福州东街三牧坊省立福州高级中学念书,距学校不远就是福建省高等法院。法院经常开庭,有一次,我怀着好奇心去旁听,竟然引起了浓厚的兴趣。此后,在高等法院公开审判刑、民案件的时候,只要和上课时间不冲突,我就跑去旁听。当时最吸引我的是法庭上的公开辩论——民事案件原告律师与被告律师之间的辩论,刑事案件被告律师与检察官之间的辩论。法庭上,双方唇枪舌剑,针锋相对,进攻退守,挥洒自如,这些精彩的舌战场面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出庭的律师们峨冠博带、长袍大袖、风度翩翩、气宇轩昂、伶牙俐齿、敏捷机智、口若悬河、雄辩滔滔。更使像我这样普通的高中生折服和倾倒。以至于当律师竟成了我当时的择业志向。1947年暑假高中毕业,在父辈的资助下,我专程到上海报考各地名牌大学,法律专业就成了我的报考重点。我的志愿是要当一名既能主持公道而又能言善辩的名律师。

家麟大学毕业以后到1993年,一直无缘当律师。刚参加工作时,忙于教学和写文章,无暇当律师;1957年以后至****改正之前,没有资格当律师;20世纪80年代律师制度恢复以后,家麟获得了首批律师职业证书,因担任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委员兼法委会副主任,按规定,不能办案。1994年,家麟不担任人大职务了,在朋友的邀请下,当了几年律师,办了一些案子,圆了律师梦,品尝到了律师的甘苦。

家麟当了律师之后,到我们家进行法律咨询的人络绎不绝,他对前来咨询的人都热情接待,耐心解答,而且从不收取咨询费。

在时间和精力允许的情况下,或在他觉得法律天平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家麟也会担任代理人或辩护人,而且坚持收取最低费用。

在家麟办的一些案子中,影响最大的有四个:一是自治区总工会诉汇龙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二是程鹏、邵小旦、余大伟重大杀人抢劫案;三是银川市时新服装厂诉银川市经济委员会行政侵权案;四是黄德金、庞淑媛诉宁夏长庆采油三厂职工医院医疗责任案。

自治区总工会诉汇龙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这是家麟当律师后办的第一个案子。

接案缘由

1995年新年刚过。一天下午,我家来了4位客人:自治区总工会主席摆世忠同志和自治区总工会法律部的3位同志。我请他们就座给他们倒茶之后就上楼去了。家麟在楼下接待他们。在楼上,我听见楼下客人说话的声音越来越大,话语里充满气愤。客人走后,我问家麟是什么案子,当事人为什么那么激动。家麟说:“总工会与汇龙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法院判决房屋租赁合同无效,自治区总工会胜诉。汇龙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汇龙公司胜诉。自治区总工会不服,要求申诉。”

我关心地问:“是不是他们专程来请你担当这个案子的代理人?”

家麟说:“是。”

我急忙问:“你答应担任代理人啦?”

家麟平静地说:“我让他们把材料留下,看了以后再说。”

过了几天,家麟对我说:“我决定担当这个案子的代理人。”

我劝他说:“你讲学任务那么重,又要写文章,再审的案子费时又费力,很可能出力不讨好,还是推掉,让别人去代理吧!”

“有的人太不像话,拿国家的钱随便送给‘假洋鬼子’。”家麟气愤地说。

“‘假洋鬼子’?怎么回事?”我不解地问。

“租赁方汇龙公司的老板原来是在国内做生意,后来到香港混了几年,发财了,想回来赚国内的钱。他要办宾馆需要租房子,他们与原自治区总工会的某些人内外勾结,以每年70万元极低的租金租用总工会即将落成的大楼中的3800平方米的副楼,即科教文化中心(“三中心”),且租期10年(5年后按物价上涨指数增加租金)。”家麟气愤地说。

“再审的案子太难啃了,你要付出很大的精力呀!”我关切地说。

“我就爱啃硬骨头。越难办的案子办起来越有意思。”家麟决心迎难而上。

“你花大力气去啃这块硬骨头,值得吗?”我不放心地问。

“值得。这关系到我区广大工人的切身利益,关乎保护国家财产的问题。如果这个案子再审胜诉,每个月可以给国家挽回几十万元的损失。”家麟一脸正气。

我看家麟决心已定,只好支持他去啃这块硬骨头了。

申请再审的理由

我国实行的是二审终审制,只有在特定的条件下才允许申请再审。

接案以后,家麟一方面认真研究相关的法律文件,另一方面深入调查研究,弄清楚事实真相,而后写出再审申请书。

在再审申请书中,家麟提出申请再审的理由是: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申请应符合本条例所列举的5种法定条件之一。就本案而言,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5种法定条件中的3种,即:申请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主要事实不清;二审判决所引用的法律不当。

这份申请书,经自治区总工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审阅、修改后,按民事诉讼所规定的程序,于1995年1月下旬提交给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平地起风波

正当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自治区总工会的申请进行审查之时,1995年3月22日,《宁夏法制报》发表了一篇该报某记者写的题为《“无效”与“有效”之间——自治区总工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纪实》的报道。编者对这篇文章做了精心处理:标题用的是专门刻制的双钩字体,特大号字型;文章从头版登到二版,洋洋洒洒,气派非凡。

这篇报道的主要内容是:“此房屋租赁合同从签订程序上,或是合同内容都包含了主席办公会议的决议内容,并予以了公证。因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虽盖的是筹建处的印鉴,但它代表了总工会的意思,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视为有效合同。总工会对筹建处虽然形式上未办有授权委托证明,但内容上筹建处并未超越职权,是合法的。”结论是:二审的判决是正确的,总工会应该履行合同,不应申诉。

一石激起千层浪。文章见报之后,在自治区内引起了很大的反响。不明真相的读者指责总工会无理取闹,“签了合同还不认账,真是岂有此理”。有的熟人满怀疑虑地问家麟:“明明是总工会不对,你为什么还要帮它打官司?”在区、市工会内部也引起了思想混乱,看过这篇报道的部分职工,议论纷纷,说:“连法制报都认为总工会没理,看来这场官司输定了。”为此,区总工会主席摆世忠不得不出面向区、市工会干部解释和澄清事实真相,用来消除这篇报道所造成的负面影响。

高院决定受理此案

4月的一天下午,家麟眉开眼笑地走进家门。我问他:“今天怎么这么高兴?”他说:“总工会的案子,高院受理了。”我兴奋地说:“那太好了。”我知道,申请再审的案子,高院一旦受理,胜诉的可能性很大。我真为家麟这段时间的忙碌能有结果而高兴,我真希望他代理的这个案子能够胜诉。

家麟知道,对方决不会善罢甘休,一定会千方百计去请顶尖律师来代理,在法庭上将有一场硬仗要打。多年来自己没有亲手办过案子,缺乏实践经验,为此,必须做好充分准备,让对方无懈可击,争取首战取胜。

法庭上的唇枪舌剑

6月初的一天,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就区总工会与汇龙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再审。审判大厅,座无虚席。宁夏大学政法系的学生听说家麟担任此案的代理律师,许多学生前来旁听。

法庭进入辩论阶段时,家麟发表了有理有据的代理词(见附录1)。代理词从4个方面论证这个合同是无效合同。下面简叙代理词中的主要理由。

第一,主体不合格。科教文中心筹建处系自治区总工会下设的临时工作机构,而非正式工作单位,它的人事和财务均由自治区总工会的组织部和财务部统一管理,根本不具有民事主体的法人资格。筹建处的任务仅限于基建工程方面的筹建工作,无权处分分属于区、市总工会的财产。筹建处既不是法人,也不是“其他经济组织”,更不是“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它没有资格充当经济合同的主体。

第二,即使从代理角度来看,这份合同也只能是无效合同(二审法院把筹建处签订这份合同视为代理行为)。首先,区、市总工会从未授权筹建处与汇龙公司签约,筹建处未取得委托人的“委托证明”;其次,这份合同是以筹建处及其3个负责人的名义签订的,盖的是筹建处的公章,区、市总工会的法定代表人也没有在合同上签字。因此,这份合同不能对区、市总工会直接产生权利和义务。最后,炮制这份租赁合同的人扬言“合同是由区总工会前任主席授权代签的,因此是合法的”。这种托词是无济于事的,即使是总工会主席委托和授权,同样也要由委托人给筹建处出具“委托证明”,筹建处也要以委托人的名义代签合同;工会是群众团体,并非行政部门,实行的是直接体现**********的集体领导制度,领导人无权擅自对重大问题作出决定或授权,总工会主席只能在其自身得到集体决定授权的前提下,才能在授权范围内再向下授权;科教文中心的产权属于区总工会和市总工会,只有区、市总工会两家才有权处分属于它们的财产,即使区总工会同意了,也得征求并取得市总工会的同意才行。

第三,在该项目合同的炮制过程中,有明显的欺诈行为。阐述签订合同的全过程,揭露其中一连串的欺诈手段,最后得出结论:这是用欺诈手段精心炮制出来的合同,其特点是:内外勾结,三位一体,瞒天过海,明知故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7条第2项的规定,采取欺诈手段所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因而该项租赁合同自然就是无效的。

第四,该项合同严重侵害了广大工会会员的利益,因而是无效合同。总工会科教文“三中心”的建筑面积为3800平方米,投资1020万元,资金来源为银行贷款,每年应付利息132.6万元。“三中心”建成后,本应增值,以便逐步归还银行贷款,可是汇龙公司每年租金仅为70万元,除去缴纳20%的房屋出租税,实际每年只能收入50多万元。这样一来,工会投资1020万元建成的“三中心”,每年还得倒贴80万元左右,而让汇龙公司凭一纸通过欺诈手段搞来的租赁合同赚大钱,这样明显地侵犯了区、市总工会的利益,也侵犯了区、市总工会所代表的50多万工会会员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7条第4项的规定“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经济合同”为无效合同。因此,这份合同应为无效合同。

汇龙公司的代理律师是一位从事专职律师已十几年的精明能干、能言善辩的女律师。在自治区她名气很大,人气很旺。汇龙公司二审能胜诉与她的代理是分不开的。

这位女律师的代理词的主要论点是:该房屋租赁合同是在区、市二级工会建造科教文“三中心”资金严重不足的背景下,由总工会提出与汇龙公司协商签订的;合同的签订是经区总工会主席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即在总工会同意之下完成的;筹建处是区、市二级工会的代理人,它是在征得总工会同意和授权情况下而代行其权的;自治区总工会法人代表的更换,是导致此纠纷的主要原因;某些人意图推翻前任法人代表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做法是决不能得逞的。

经过一番激烈的唇枪舌剑之后,对方律师咬住不放的一点是:合同签订之后给当事人带来了较大的经济损失,如因变更设计,交给总工会设计变更土建工程费8000元;与某公司签订所需设备材料的购销合同,交付对方定金6万美元。对这些经济损失,总工会应给予民事赔偿。为此,双方又展开了新一轮的辩论。

庭审进行了4个多小时才结束,家麟的代理词和精彩的辩论得到了众人的赞许。本案的代理词被收录刊登在《大案名案辩护词代理词精选之四》(《律师与法制》丛书)中。

终获胜诉

6月13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后认定:自治区总工会科教文中心筹建处与汇龙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虽然经自治区总工会主席办公会议研究,并有法人代表的口头委托,但委托没有合法手续,合同也未以自治区总工会的名义签订,未加盖自治区总工会的印章,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所规定的合同的形式要件,应属无效合同。因此,下达的判决是:撤销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年12月26日所作的判决;总工会与汇龙公司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为无效合同,总工会赔偿汇龙公司设计变更费8000元。

7月初,家麟写了一篇题为《评“纪实”报道〈“无效”与“有效”之间〉》的文章寄给《宁夏法制报》。7月19日,家麟收到宁夏法制报社的退稿通知。上面写道:“我们认为贵稿不宜在我报公开见报。”后来,《宁夏律师》全文登载了这篇评论。

历时一年多的这场官司到此落下帷幕。

总工会胜诉以后,1995年7月13日,为表示感谢,他们给家麟送来了一个大红匾,上面写了8个大字:“无私无畏,仗义执言。”这块匾一直挂在家麟的书房里,他要以这8个字作为办案的座右铭。

程鹏、邵小旦、余大伟重大抢劫、杀人案

爆炸性新闻

1995年8月4日,《青年生活导报》发表了题为《杀人狂程鹏》,《银川晚报》刊登了题为《嗜杀成癖、手段残忍、罪大恶极,死有余辜——重大杀人犯程鹏被起诉》的专题报道。关于程鹏杀人的事情,银川市的市民早有所闻,但知之不详。这两篇报道见报之后,这起重大杀人案子瞬间轰动了整个自治区,街头巷尾,人们议论纷纷。

这两篇报道可能源于同一渠道,内容大同小异。对程鹏杀害6个人的经过都作了较详细的介绍。其中3个人是与程鹏关系暧昧、甚至是深爱着他的女人。这3个女子都是程鹏一个人在家里先后把她们杀害的。有两个人是出租车司机。1990年冬,程鹏的朋友余大伟向银川长城贸易中心总经理李国栋提出辞职并要求归还3000元风险抵押金遭拒绝,程鹏欲绑架李国栋为朋友出气,于是叫上表弟邵小旦劫车,杀害一名司机。1991年1月8日,程鹏、邵小旦带着盗窃的猎枪到余大伟家再次商量杀人劫车,绑架李国栋,而后出去劫车,杀害了另一名司机。还有一个人是生意合伙人,这是程鹏和另一同伙干的。此外,程鹏和邵小旦还盗窃枪支弹药。报道最后写道:“令人欣慰的是,现在,目无法纪、惨无人道的程鹏及其同伙已被抓获,等待他们的将是人民的审判和法律的严惩。”

负责治安的街道居委会干部也积极向居民宣传:公安干警经过几个月的奋战,已将程鹏及其同伙全部抓获,这3名被告目无法纪、胆大妄为、肆意杀人、抢劫、盗窃枪支、弹药、盗窃公私财物。其犯罪手段极其残忍,情节极为恶劣,对社会危害特别大,他们将受到法律的严惩。银川市不少街道和居委会,还举行了声讨会,普遍认为这3个人均属罪大恶极,不杀不足以平民愤。

这起案子在当年是宁夏四大刑事要案之一,在全国也算是大案要案。能破获这起案子,公安部门功不可没,为老百姓除了大害,老百姓拍手称快。公安部门积极进行舆论宣传,据说是治安形势的需要。

为维护罪罚相当原则而接案

1995年7月下旬的一天,门外传来了“笃、笃、笃”的敲门声,我赶紧去开门,看见门口站着两个人:一个是本校职工,一个是双目无光、满脸泪痕的年轻女子。他们说有急事要找家麟。我把他们请进屋,让他们坐下,把正在楼上写文章的家麟叫了下来。

“你们找我,有什么事?”家麟和蔼地问。

“程鹏的案子,您大概听说了吧。”这位职工有点着急,家麟还没回答,他就指着和他一起进门的女子说:“她叫徐某某,是程鹏案子中余大伟的妻子。她想请您担任余大伟的辩护律师。”

“我最近比较忙,可能没有时间办案子。”家麟说。

“吴教授,这个案子已经移送到检察院,很快就要起诉了。公安说,对这个案子要‘从重从快’惩处。我求求您,救救余大伟。”小徐边说边哭,站起来就要下跪。我赶紧把她扶起来。

“救救余大伟,怎么回事?你慢慢说。”家麟估计有冤情,准备仔细听一听。

小徐把余大伟的犯罪经过较详细地叙述了一遍。

“的确没有杀人?”家麟问。

“没有。大伟胆小,他决不敢杀人。”小徐说得非常肯定。

“余大伟为什么会跟程鹏搞在一起?”家麟再问。

“他们原来是同事。那天,大伟就是为了要回那3000元抵押金才跟程鹏出去的。”小徐痛苦地回忆着。

“程鹏他们在你们家商量过劫车杀人的事吗?”家麟再次追问。

“没有,绝对没有。要有,我就不会让大伟跟他们出去了。公安说大伟犯的是死罪,请您救大伟一命。”小徐哀求着,泪流满面。

家麟想了一会儿,说:“好吧。我接你这个案子,你到东门通商律师事务所去办个委托手续吧!”

小徐擦了擦泪水,眼睛亮了许多,感谢再三,带着一丝希望走了。

“你这么忙,怎么又接案子?”我关切地问。

“人家这么哀求,我总不能见死不救。”家麟一贯同情弱者。

通商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志银要与家麟合办这个案子,家麟同意了。

7月26日,通商律师事务所收到了检察院送达的关于程鹏、邵小旦、余大伟犯罪的起诉书。

7月28日,家麟与李主任仔细研究了这份起诉书之后,决定去见被告。他们先向被告说明自己的身份,得到被告的认可之后,就把案件中关键性的一些事实,逐一向被告发问,让被告仔细陈述。被告相信家属请来的律师,向律师讲述了真情。

8月4日,《青年生活导报》《银川晚报》刊登了关于程鹏案件的专题报道,又加上公安人员的宣传,这个案子在银川市几乎家喻户晓。众人留下的印象是:程鹏、邵小旦、余大伟是同伙,是一丘之貉,是一群杀人不眨眼的恶魔。他们恶贯满盈,罪该万死,死有余辜。

在铺天盖地的舆论压力之下,我问家麟:“看来这个案件已成铁案,你这个细胳膊扭得过公、检部门的大腿?”

家麟气愤地说:“这是一起典型的先判后审的案子,他们这样做是违法的。我倒要看看是法大,还是权大?”

“你考虑过没有,如今是过渡时期,在许多地方仍然是权大于法。如果你的辩护不被法官采纳,你的名声将会怎么样?”我担心地问。

“名声事小,护法事大。余大伟和程鹏、邵小旦不一样,怎么能硬把3个人捆在一起,‘罪罚相当,刑责自负’的原则到哪里去了?”家麟脸上写满正义。

有的朋友知道家麟担任余大伟的辩护律师,好心劝他:“你这个大人物何必为一个小人物担那么大的风险?”

“我不是大人物。人命关天,生命对于每个人都是平等的。大人物的命贵重,小人物的命同样贵重。该杀的当然要杀;不该杀的,不能枉杀。我担任余大伟的辩护律师,不仅仅是为了帮助他,更重要的是要捍卫‘罪罚相当,罪责自负’的刑法原则,维护法律的尊严。”

在认真钻研有关的法律条文和理清犯罪事实的基础上,家麟写出了辩护词。为慎重起见,在开庭的前一天,家麟与李主任再次去看守所会见被告,核对事实。

法庭内外

1995年8月22日上午8点,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程鹏、邵小旦、余大伟杀人、抢劫一案。法庭内,早已坐满了旁听的群众,法庭外约有千名闻讯赶来旁听的群众,他们站在法院门外的街道上通过扩音喇叭旁听。

庭审进入辩论阶段,程鹏拒绝请律师,自己辩护。邵小旦的律师上台发表辩护词时,法庭内的听众开始起哄。家麟上台为余大伟辩护时,因陈述了与报上宣传不同的一些事实和应该从轻的情节,听众不断起哄,法官多次劝阻,收效不大。因受先入为主的影响,听众早已认为他们3个是一伙了,全是死有余辜的恶魔,律师不应该为他们辩护。

在庭审中,家麟为余大伟辩护的主要论点是:第一,被告余大伟虽然参与了1991年元月8日晚程鹏的劫车杀人案,但情节显著轻微,他没有杀人,是胁从犯,应比照从犯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二,余大伟的确犯了盗窃罪,但够不上重罪,并有法定的从轻情节。

庭审进行了一整天。庭审结束以后,许多听众仍然逗留在街上,或议论,或观看。当家麟和我走出法院门口时,不少听众向着我们指指点点。当我们在公共汽车站等车时,一些听众向我们围了过来。家麟在宁夏很有名气,有的可能想看看这位名人长得怎么样,有的可能想见识一下律师的穿着和长相;有的可能想看看这位受到听众不断起哄的律师脸上写着什么——气愤?沮丧?平静?倦怠?有的边看边窃窃私语,有的边看边摇头、撇嘴,他们投来了异样的目光,有愤怒的,有鄙夷的,有惊奇的,也有赞许的。家麟泰然自若,我有些受不了,觉得自己成了笼中猴了。

急上北京

1995年8月23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刑事判决书。判决书中对余大伟的判决是:“被告人余大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家麟看了判决书,气愤地对我说:“这简直是拿法律当儿戏。明明没有杀人,硬说犯了杀人罪;明明够不上抢劫,硬说犯了抢劫罪。”

小徐看了判决书,差点晕倒了。在银川的几个余大伟的同学看了判决书,愤愤不平,认为判决书认定的事实有误,判决不公。

第二天上午,余大伟的几个同学和小徐来到律师事务所找家麟和李主任商量下一步该怎么办。余大伟的同学一见家麟就说:“余大伟是老实人,我们不相信他会干杀人、抢劫的事情。”他们请求家麟继续担任余大伟的辩护人,帮助余大伟上诉。

“这个案子肯定要上诉,但这个案子属于先判后审的案子,审判前已经造了那么大的舆论,想要依靠宁夏法院自身的力量来改判不大可能。现在唯一的办法就是上北京,向最高人民法院反映情况,请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监督。”家麟说。余大伟的同学同意家麟的意见。

“这是一起‘从重从快’的案子,时间紧迫。按正常的途径向高院反映情况,要等待较长的时间,我们等不起,我想了一下,我有一位好朋友叫卢斌,他在最高人民法院里有当法官的同学。如果他肯帮忙那就好办了。”家麟继续说着。

李志银主任请家麟马上给卢斌打电话。家麟拨通了电话,把案子的情况向老卢详细讲述了一遍,请他一起去趟北京。老卢是个热心而富有正义感的人,立即表示同意。

“让小徐也一起去吧!”李主任提议。

余大伟的同学很高兴,当即表示:“我们马上回去凑钱买机票。”

当天下午,家麟写好上诉状,就给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送去。递送完上诉状,家麟立即去找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邹献朝院长,他向邹院长说了他们准备去北京,向最高人民法院反映情况的事情,邹院长当即表示支持,因为他知道,要给余大伟改判难度大,最好能有上方宝剑。

时不我待。第二天,他们3个人就飞往北京。在老卢的带领下,很快就找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家麟向法官详细叙述了这个案子前前后后的情况,请法官务必过问。法官请家麟把有关的材料留下,先回宁夏,说他们会尽快处理。为节省开支,办完事,他们马上返回宁夏。

刀下留人

大约过了一周,家麟又去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找邹院长,问最高人民法院有什么指示。邹院长与家麟是好朋友,彼此交谈非常坦诚。

邹院长说:“高法(即最高人民法院)指示,要我们进一步弄清事实,刀下留人。前两天我们开了审委会,大家的意见是判无期(即无期徒刑)。你是知道的,公安是老大,他们只认定原先的事实,坚持要判死刑。上面的指示要执行,公安又不能得罪,难哪!”

“你们的难处,我们理解,但也不能不顾事实,随意判决呀!”家麟认真地说。

“我们会尽力而为。”邹院长诚恳地说。

9月下旬,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宣判大会,判决程鹏、邵小旦死刑,立即执行;余大伟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这是一份向公安妥协的判决书。家麟对这个判决书是不满意的,认为认定的事实有误,量刑过重,但已无能为力了,幸好,刀下留人。我认为,作为一名辩护律师,家麟已经尽心尽力了。

小徐为了表示对家麟的感谢,给他送来了2000元酬金。我们没有收,我们决不能收。余大伟是个中专生,工资不高,小徐没有工作,家里的生活本来就拮据,余大伟入狱以后,小徐的生活将会更加困难,幸好她会缝纫。于是,我们就劝她用这笔钱买架缝纫机,在家里一边看孩子,一边收点缝纫的活。她含泪接受了我们的意见。

余大伟入狱后不久,给家麟写来了感谢信。信中写了这样一段话:

吴老,由于我的犯罪,连累您多方奔波,我感激得真不知说什么好。面对这么多关心帮助我的人,我不会消沉下去的,我正在努力改造自己,同时报名参加狱内的自学考试,希望能通过学习,提高自身的修养,同时也为能在今后回到社会,不被时代抛弃打好基础。

家麟的二审辩护词全文刊登在1996年第5期《律师与法制》上(见附录2)。

银川市时新服装厂诉银川市经委行政侵权案

这是一起行政诉讼的案子,也就是民告官的案子。这类案子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是不平等的,一方是掌权的、管人的;另一方是无权的、被人管的。受传统习惯的影响,不到万不得已,民是不会告官的,因而这类案子少,而且胜诉率不高。

工人请家麟当代理人

1995年7月初,我家来了5位女工人代表。其中一位40多岁的女工一见家麟就开门见山地说:“我们5人是厂里推选出的工人代表,今天来这里就是想请您当我们的律师,帮助我们打官司。”

家麟请她们都坐下,问:“你们都是哪个厂的?都叫什么名字?”

“我们是银川时新服装厂的。我叫徐琪。”刚才一进门就开口说话的那位女工说。

“我叫李素莲。”

“我叫王秀珍。”

“我叫方秀云。”

“我叫白玉凤。”

“你们为了什么事情要请我当律师?”家麟笑着问。

“我们厂的财产被人侵吞了。我们的工人被人赶出自己的大楼了,请您一定要帮我们要回自己的工厂。”5位工人都很气愤,七嘴八舌地说着。

家麟让她们推一个代表把被侵吞的情况详细说说。她们让徐琪先说。

徐琪先介绍了1993年工厂被吞并前的情况,而后说:“我们的主管部门是服装公司(全称为银川市服装鞋帽皮革工业公司),它是一个以行政管理为主的公司。1993年中央要求政企分开,要把这类公司给撤了。他们为了给自己找出路,就看上我们大楼了。他们派公司副经理徐某,找我们厂的应厂长商谈他们公司和我们厂合并问题,当即遭到了应厂长的拒绝,应厂长在厂干部会上明确表示:‘只要我老应在职一天,公司就休想和我厂合并。’”

“1993年11月,为了实现吞并目的,应厂长被调走了,徐某以公司副经理的身份兼了我们厂的厂长。不久,他就写报告给银川市经委,说,我们厂愿意和他们合并,让经委批准他们成立集团公司。”

“1994年春,市经委的批文下来了。这以后,我们慢慢发现,我们厂的企业法人地位被取消了,工厂的账号也没有了,大楼每年130多万元的租金全部落到了公司的账上。工厂经常停工停产,工人只能拿到一半的工资,生活水平不断下降,退休工人住院费8万多一直拖欠着,而公司员工的工资、补贴、奖金却全发。我们的职代会、工会也被取消了。工人有意见没有地方可以提。”

“今年7月,公司又宣布集团公司要和外商合资,要我们厂的工人全部搬出新大楼,到公司的办公楼四层去生产。”徐琪越说越气愤。

“我们厂的工人看到自己的待遇与公司员工待遇不同,很生气,提了一些意见。6月28日,集团公司的经理在班组长干部大会上破口大骂我们厂的工人:‘不想在集团公司干的,统统叫他们滚蛋。这次搬迁后(指搬出新大楼,到公司办公楼去生产),要好好整整这些工人,要叫他们知道现在的衙门是为谁开的’。”一位工人代表气愤地说。

“我们忍无可忍,多次找市政府反映意见,市政府批示由市经委给予解决,市经委又说这是你们集团公司的内部问题,叫集团公司解决。集团公司怎么能解决?”又一位工人代表接着说。

“集团公司经理还说:‘工人到市上告,不会有人给解决的,到法院打官司,他们没有钱,法院不会理他们。’吴教授,您一定要帮助我们。”另一位工人代表说。

“前两天,工人推选我们5个人作为代表,要我们想办法把工厂要回来。我们工人只知道什么是对,什么是错,但不太懂法。我们写了《申告书》,我们的主管领导,他们就用这个“法”,那个规定来糊弄我们。我们一合计,决定找个律师帮助我们,这不,今天找您来了。这涉及到一个集体工厂的存亡,300多工人的切身利益问题,请您无论如何都得帮助我们。”徐琪恳求着。

家麟听了工人代表的这些叙述,义愤填膺,说:“欺人太甚。”接着,他问工人代表:“你们说的这些情况是不是完全属实。”

“完全属实。”工人代表异口同声地说。

“好。我当你们的代理人。没有钱,不要紧,我义务代理。你们到通商律师事务所去办代理手续。就说我同意免费代理。”

工人代表到通商律师事务所办代理手续时,律师事务所的李主任表示要与家麟一起担任他们的代理人。

商谈之路

接案之后,家麟了解到这5位工人代表不是职代会上推选出来的,不能作为正式代表。要维权,首先必须让代表的身份合法化。家麟和李主任向工人代表建议召开厂职代会解决这个问题。经过与主管部门商谈之后,7月26日上午,市经委、市工会到时新厂主持召开了厂职代会,会上选出了5位正式代表,她们将负责处理工厂被侵吞之事。会上,还宣布本厂已聘请吴家麟、李志银律师为代理人。

接案不久,家麟写了一篇文章《还我主权,还有财产权——银川时新服装厂工人的紧急呼吁》,交给工人代表,工人代表把它油印成册,以5位工人代表的名义向有关部门和企业界、行业界散发。

解铃还需系铃人,家麟与李主任找工人代表商量之后,决定先去找市经委主要领导人商谈。因为服装公司是市经委领导下的一个公司。徐某写的《关于成立银川市服装工业集团公司的报告》是上递给市经委的,又是市经委于1994年1月20日下发银经发[1994]019号文件,批准了服装公司的报告,同意服装公司与红旗服装厂(此厂根本没有参加)、时新服装厂3家组成“银川服装工业集团公司”。1994年7月19日市经委还下发银经发[1994]067号文件,同意撤销时新服装厂,由工商局注销其法人资格。

家麟与李主任以代理人的身份一起去找市经委主要领导人商谈,指出1993年11月服装公司强行改组时新厂的领导班子,即调走应厂长,让徐某以服装公司副经理的身份兼任时新厂厂长的做法是违法的;没有召开时新厂职代会,取得职代会的同意就强行把时新厂并入集团公司的做法是侵权行为,因而市经委1994年1月20日发出的19号文件和1994年7月19日发出的67号文件也都不合法,希望领导能主动撤销这两个文件。

市经委主要领导认为:当初服装公司任免时新厂厂长的行政行为,是依照行政管理惯例进行的,因为各地均没有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的实施细则,所以依照惯例行事是可以的,不算违法。银川市8大公司的解散和人员分流问题也是政府面临的课题之一,成立“集团公司”可以看成是改革的一种尝试和探索,其方向没有什么问题。成立的方式是经过双方领导谈判决定和报上级批准的,不存在“强行”和“侵权”问题,至于没有取得厂职代会的同意就把这个厂合并了,这是操作上的失误,因而市经委下发的两个文件没有什么错误。要求退出是开改革的倒车。

后来,家麟与李主任又与市经委主要领导人商谈了几次。家麟向他们明确指出:他们这样做已经侵犯了时新服装厂企业的自主权、工人民主管理权和财产权。

媒体的支持

1995年11月3日,《青年生活导报》在头版报道了时新厂工人维权的经过。它的主题词和标题是:《在改革开放的大潮中,工人群众运用法律自我保护的意识在不断增强。银川时新服装厂的工人就“三权”问题在向社会呼吁的同时,随时准备——诉诸法律争回权益》。文中写道:“时新服装厂工人接连上访、呼吁,引起了政府有关部门、司法界、新闻界等各方面的关注。一些法律界知名人士认为:服装公司1993年更换厂长的行为,不仅是一般意义上的违法行为,而且是违宪行为。”

也是11月初,《宁夏画报》副主编高云翔得知银川时新服装厂工人要状告银川市经委,而且聘请家麟担任代理人。他以记者特有的敏感前来采访家麟。

记者:“吴老,您是知名度很高的法学教授,为什么出面帮助打这场‘官司’?”

吴:“因为这是一场难打的‘官司’。它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和代表性,我把它看成我的事业的一部分。所以,我要拿出相当多的时间来打这场‘官司’。我很少办案子,因为我要搞学术研究,没有那么多时间,这场‘官司’正因为难,所以我要挺身而出,维护法律的尊严,为受屈的人打抱不平。”

记者:“您是原告的代理人,请问打这场‘官司’的目的是什么?”

吴:“就是要为工人争回被剥夺的权利。一是企业自主权;二是工人民主管理权。时新服装厂是1952年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全厂现在有在职职工152人,退休职工104人,拥有固定资产300万元以上。该厂地处银川市最繁华的鼓楼南街,有2600平方米的时新大楼和600平方米的两所营业场地,素有‘聚宝盆’之称。而现在时新服装厂的法人资格被取消,房产所有权被偷换,工会组织没经上级部门批准被取消了。”

记者:“请您谈谈这场‘官司’的实质?”

吴:“这场‘官司’实质是一场‘民告官’的行政诉讼案。银川市时新服装厂的工人状告银川市经委。”

记者:“这场‘官司’的法律依据有哪些呢?”

吴:“近几年来,党中央、******三令五申,要求维护集体经济的合法权益。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集体财产。”

记者:“这场‘官司’是怎样引起的?”

吴:“1994年1月20日由银川市经委019号文件批复的原服装鞋帽工业公司的报告引起的,报告中写道:‘同意由你们公司与银川市红旗服装厂、时新服装厂合并组成银川市服装工业集团公司。并根据条件分步实施。’而实施的第一步就是合并了时新服装厂,侵犯了工人的权利。因为他们看准的是几百万的时新服装厂的大楼而不是工人。”

记者:“这场‘官司’能不能通过其他方法来解决?”

吴:“这几个月我多方奔走,也给工人做了大量的工作。希望通过其他方式解决这场纠纷。后来由市经委出面,有关方面代表参加,经过了3次协调,因为不能解决根本问题,所以协调没有成功。第一次协调会让我参加,第二次、第三次协调会都没有让我参加。”

记者:“怎么认识这场‘官司’的严重性?”

吴:“有人说,‘民告官’的‘官司’十有八九打不赢。这就有一个权和法的较量问题。究竟是权大于法还是法大于权?这场‘官司’的严重性就在于此。”

记者:“这场‘官司’您能打赢吗?”

吴:“一定能打赢,一定要打赢。因为我们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真理是不可战胜的。”

记者:“既然这是一场‘民告官’的‘官司’,时新服装厂的工人状告银川市经委,实际上是告人民政府。人民政府代表人民的利益,人民状告自己的政府。您认为应该怎样认识这个问题?”

吴:“我们的政府是为人民服务的,从整体上说是与人民的根本利益相一致的。这是个大前提。但不意味着我们所有的部门、所有的干部都能够符合这个要求,因此就有必要让老百姓对当‘官’的进行监督。‘官’干出了不合法的不合理的事情,‘民’就有权告你,‘民’的权利被‘官’侵犯了,他理所当然地要告。在封建社会不存在行政诉讼。官统治老百姓,官不让民告,民也不敢告,民告官也就是以下犯上。今天,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建设正在不断完善,人们的观念改变了,民告官就有了可能,不仅是可能而且是现实。”

记者:“这场‘官司’目前进展情况怎样?”

吴:“这场官司我们已经向法院起诉,由城区法院受理这桩案子。目前原告和被告双方都在积极准备答辩。法院也正在审理案情,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开庭。我希望开大庭,让更多的人能参加,因为这也是向群众普及法律的机会。”

记者:“吴教授,谢谢您!您的谈话使我们学到了不少知识。我们等开庭的时候再见。”

采访之后,高云翔以《这场“民告官”的“官司”怎么打——银川市时新服装厂百余名工人状告银川市经委》为题,把访谈内容和图片一起刊登在《宁夏画报》1995年第5期上。

诉讼之路

商谈之路走不通,迫不得已,12月8日,工人把起诉状递交给银川市城区人民法院。法院受理之后,可能有难言之处,3个月时限过后仍未开庭,迟迟不审理。于是,家麟以本案诉讼标的超过300万元为由,把诉状递给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高院下达裁定书,把此案收归高院审理。

诉讼请求是:撤销银川市经济委员会银经发[1994]019号和067号文件;恢复时新服装厂原有的独立建制和法人资格,恢复厂工会和职代会,由厂职代会依法产生厂的法定代表人;判令第三人银川市服装工业集团公司将时新服装大楼(现改名为华夏服饰商厦)归还给时新服装厂。

家麟为本案写的诉讼代理词分三大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银川市时新服装厂被吞并始末。

一是越权换班,扫除障碍。重点写服装公司为吞并时新厂,采用行政手段把坚持不愿合并的应厂长调走,让服装公司副经理徐某兼任时新服装厂厂长的职务。

二是一身二任,自我谈判。重点写谈判一方的服装公司和另一方时新厂厂长都是徐某,他一个人同时扮演两个不同的角色,自己跟自己“谈判”,取得“共识”,而后擅自做主,以“时新厂同意与服装公司合并”的名义写成报告上报市经委,而市经委竟下文批准服装公司的报告。

三是先斩后奏,堵塞漏洞。为堵塞漏洞,服装公司的领导们急忙采取补救措施,于1994年2月25日召开时新厂职代会。而后服装公司极力渲染和抬高这次职代会的意义和作用。家麟对这次职代会从3个方面进行剖析:第一,这次职代会的召开,是一个马后炮,是搞“先斩后奏”的把戏。其目的在于平息众议,掩人耳目,企图使违法行为“合法”化。市经委的批复时间是1994年1月20日,而这次职代会召开的时间是1994年2月25日。由此可见,服装公司说“时新厂与服装公司的合并是由职代会决定的”这一说法毫无事实根据。第二,这次职代会的议程是含糊不清的。列入议程的是《时新厂九三年工作小结及九四年工作安排》,合并问题没有单独列入议程,只在厂长工作报告中从工作安排的角度捎带提了出来。最后让代表举手通过。因为议题只有一个,代表举手通过的应该是厂长的工作报告,而不是企业的合并。第三,这次职代会在程序和安排上也存在许多问题。如,没有按有关文件的规定提前10天把工作报告和各类方案交工会发给职工代表,让代表去征求职工的意见和建议;领导、特邀代表在大会发言之后,讨论时间限定为5分钟,这分明在走过场,哪里谈得上审议和讨论合并方案?

四是侵吞财产,扫地出门。合并后,时新厂的企业法人地位被取消了,工厂的账号也没有了,甚至连职代会、工会也被取消了,成了附属于服装公司的一个车间。

第二部分:银川市经委和服装公司的严重侵权行为。

一是市经委和服装公司的严重侵权行为。

市经委和服装公司的严重侵权行为,违反了宪法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的有关部门规定。

市经委的批复既不合理又不合法。

服装公司的侵权行为是从越权任免时新厂厂长开始的。这个任免决定违反宪法以及《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轻工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既侵犯了时新厂的自主权,也侵犯了时新厂工人的民主管理权。

二是市经委和服装公司对时新厂集体财产的侵犯。

例举事实和法律条文批驳市经委在答辩状中所说的“不存在侵犯时新服装厂的财产权”的问题。明确指出,市经委的做法是对时新厂财产的公然侵犯,正属于轻工业部和手工业部总社轻经字[1990]第59号文件所指出的“应加强制止和纠正”的错误行政行为。

第三部分:“服装集团公司”是怎样组建起来的?

市经委在答辩状中辩解说:“不存在强行组建”集体公司的问题,还说“我们认为组建集团公司的程序是合法的”。是这样吗?全然不是的。

这是用行政办法拼凑起来的所谓企业集团。

这是没有任何合同、协议和章程的所谓企业集团。

服装集团公司是一个既无“合同”“协议”,也无“章程”的三无公司,又是以“行政手段强行捏合”的假集团公司,而市经委却两次正式下文批准建立这种不具备任何法律要件的集团公司,从而严重地侵犯了时新厂的自主权和财产权,请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纠正。

这一代理词刊登在《律师与法制》1998年增刊上。这一期增刊登的全是大案名案辩护词代理词精选(见附录3)。

1996年春,在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正准备开庭公开审理之时,在银川市“两会(人代会、政协会)”召开前夕,银川市********亲自到医院(家麟有病住院)看望家麟,并提出此案最好在诉讼外解决。随后,市经委负责人主动找家麟,向家麟表示愿意撤销侵犯时新厂财产权和自主权的错误决定。

6月下旬,高院合议庭对原告与第三人的财产问题进行多次协商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时新厂以诉讼请求已实现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1996年7月2日,高院下达民事调解书。7月3日,市经委下发银经发[1996]031号文件,主要内容是:撤销市经委[1994]019号文件中有关时新服装厂的事项,从即日起同意时新服装厂退出银川市服装工业集团公司,恢复银川市时新服装厂的名称及法人地位;恢复后的银川市时新服装厂隶属银川市城镇集体工业联社管理。

历时一年多的侵权与反侵权的案件,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家麟深深感到办理这类民告官的案子实属不易,这个案子总算是以工人的利益得到保全而落下帷幕。

胜诉之后

胜诉之后,时新厂职代会把带领工人维权的5位代表选为厂领导,徐琪任厂长。

9月27日,晴空万里,艳阳高照。银川市宾馆的大会议厅里张灯结彩,正面墙的上方挂着“热烈庆祝时新服装厂建厂45周年”的横幅,周边挂着同行送来的条幅和横匾。应厂长送来的条幅上写着“重振旗鼓,再创辉煌”8个大字。

下午3点左右,全厂300多工人穿上自己最好的衣服,喜气洋洋地来到宾馆参加庆祝会。家麟和我是作为他们的贵宾被邀参加大会的。

银川市的有关领导和厂长讲完话之后,工人们热烈欢迎家麟给他们讲话。家麟眉开眼笑地作了即席讲话:

“首先热烈祝贺时新厂建厂45周年。”

“我来宁夏35年了,时新厂在我来宁夏的前10年就已成立,历史悠久。我刚来宁夏就注意上你们厂了,但与你们厂打交道是1995年7月,因为当上了你们厂的律师。银川市有关领导还是比较明智的,通过协商调解的方式,合情合理地把问题解决了。”

“时新厂成立45周年,按20年一代计算,已有两代人了。在座的有白发苍苍的老大爷、老大娘,他们是建厂的元勋;有头上偶见几根白发的中年工人,他们现在是厂里的骨干;有满头秀发的年轻工人,他们是后起之秀。今天大家欢声笑语,济济一堂,共同庆祝建厂45周年。”

“我刚才一进门就看见一个匾,上面写着‘一帆风顺’4个大字。这是美好的祝愿。但事实上是不可能一帆风顺的。45年来时新厂走着一条曲折的道路,将来的道路也不可能是平坦的。时新厂的有利条件是:‘天时、地利、人和’。‘天时’,就是当今党的好政策,改革开放,权力下放;‘地利’,就是地处复兴街上,复兴桥下,这个地段比其他地段都要好,是‘黄金地段’;‘人和’,就是有银川市市政府的支持、关心,有本厂职工的团结。有这3个有利条件,时新厂是大有发展前途的。”

“应厂长条幅上写了8个字:‘重振旗鼓,再创辉煌’。这8个字写得很好。我就用这8个字作为我的结束语。”

“谢谢大家。”

会后,全厂工人欢聚在银川宾馆的餐厅里吃庆祝宴。大家兴高采烈,笑语连连。有位老工人兴奋地说:“我这一辈子第一次进宾馆,第一次在宾馆吃饭。”

时新厂回归之后,工厂收益蒸蒸日上。1998年,时新厂不仅还清了所有债务,还给工人普遍增加了工资。此外,还给律师事务所补交了诉讼代理费。

黄德金、庞淑媛诉宁夏长庆采油三厂职工医院医疗责任案

为助弱而接案

1996年1月中旬,我家来了一位客人。客人进门后,对着家麟自我介绍说:“我叫黄德金,在采油三厂搞政工工作。1990年,我在宁大马列主义教研室办的党政干部大专班上学习,听过您的课,是您的学生。”

“我是给这个班的学生讲过课,但认下的学生不多。”家麟坦率地说。

“您教过的学生那么多,哪能都认下?我今天来找您,是想请您帮助我。”黄德金急切而真诚地说。

“我的女儿黄靓,才18岁,去年参加高考,以518分的优秀成绩被重庆大学化工学院录取了。孩子有慢性阑尾炎,我们想让她上学时免除病痛,到大学以后更好地学习,就带她到我们厂的职工医院做阑尾切除手术,可谁想到她竟然……”黄德金哽咽着说不下去了,停了好一会儿,才说:“详细情况,我在材料里都写了。请您看看这些材料。”说着,他从包里拿出几份材料递给家麟。

家麟看了材料,又问了一些有关的情况,说:“事情已经过了半年,怎么这时候才想到要起诉?”

“开始时,我们不想把事情闹大。因为我们和医院的领导都在一个大单位里工作,抬头不见低头见。孩子死了以后,我们只希望医院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能给我们说些宽慰的话,能合情合理地处理好这件事情。但是几个月过去了,他们没有一个人对我们表示过关怀,连半句安慰的话都没有,而且还千方百计掩盖事实真相,压制我们,打击我们。活生生的孩子死在医院里,他们硬说他们没有过错,是麻醉意外,是个体差异。我们气愤极了,从去年9月开始,多次向上级和有关部门写信反映情况,要求他们重新调查,公正处理,但都没有得到回音。为了引起领导的重视和得到社会舆论的支持,我们求助于报社。《青年生活导报》的编辑同情我们,编发了我爱人庞淑媛写的信。信是登出来了,可能您也看到了,但我估计作用不大。听人说,走法律的道路很艰难,为了给孩子的惨死讨个说法,再艰难也得走。我们是在呼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的情况下,才决定走法律这条道路的。我想请您担任这个案子的代理人。”黄德金诉说着。

“天下竟有这样的怪事,体魄健康的18岁的姑娘惨死在医院里,医院竟然没有一点责任?阑尾手术致死人命,这在国内外都是一件罕见的恶性医疗事故,医院竟敢说他们没有责任!好。这件事我管定了。你到通商律师事务所去办个代理手续吧。”家麟说。

“好。我马上去办。”黄德金脸上充满希望。

当事人走了以后,我问家麟:“通过法院处理医疗纠纷,在全区还没有听说过,你怎么就把这个案子接下来了?”

“天下总要有敢于先吃螃蟹的人。”家麟乐观、自信地说。

“这个案子需要到盐池县去办理,盐池县那么远,坐小车还要两个多小时才能到。你都快70的人了,身体又不好,何必来回奔波?”

“一个少女,因为一个小小的阑尾手术就惨死在医院里,院方本当引咎自责,主动承担起责任,给死者家属一个公道的说法,在经济上给予补偿,可是医方却企图掩盖事实真相,逃避应负的责任。这件事我能不管吗?何况我的学生上门来求我,我能拒绝吗?”家麟义愤地说。

这又是一个难度很大的案子,我真为家麟担心。

事后,我问黄德金:“小黄,你在盐池,怎么会跑到银川来请吴家麟当律师?”

“我考虑这不是一个普通的案子。一般的律师是拿不下来的,必须请德高望重的律师才行。我咨询了几位认识的律师,他们给我提供了几位人选,我考虑再三,吴老是首选,所以决定来请吴老。”

这的确不是一个普通的案子,而是一起复杂的医疗纠纷的案子。这类案子牵涉到许多医疗技术方面的问题。这些专业知识许多律师和法官都很欠缺,更不用说当事人。解决这类纠纷大部分需要依靠医疗鉴定,而目前的医疗鉴定又存在许多弊端。更何况处理医疗纠纷方面的法律法规又很少。一般法院都不愿意接受这类案子,一般律师也不乐意去接这类案子,因为这类案子费时、费力,甚至难以胜诉。

漫漫诉讼路

家麟接受这个案子之后,很快就写出起诉状,以医疗责任事故为由状告长庆采油三厂医院。起诉状由当事人黄德金递送到盐池县人民法院。由于种种原因,法院迟迟不肯立案。经家麟和当事人多次找法院负责人交涉之后,于1996年5月22日法院才正式立案。

医疗鉴定是处理医疗纠纷案子的最重要的依据。一般情况下,要打医疗官司,必先做医疗鉴定,并向法院递交医疗鉴定。

黄靓死亡之后,在家属的请求下,1995年8月19日(黄靓死亡第7天,尸体已火化)长庆油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医鉴委)作出第一个医疗鉴定。

这个医疗鉴定的主要结论是:“该病例选用的硬脊膜外麻醉方法恰当,术前用药正确;麻醉穿刺点选择恰当,用药后半小时内未出现广泛阻滞和局麻药物的毒性反应,生命体征正常,说明麻醉操作用药正确。……呼吸心跳骤停后,抢救是及时的,采用方法是正确的。依据国家《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和卫生部医疗事故处理的说明,认为该死亡病例不具备构成医疗事故的条件,属于麻醉意外。”

这个医疗鉴定据说是仅凭麻醉师自己的诉说和采三医院篡改过的病例草率作出的。它违背了******关于医疗事故或事件发生后,必须作出临床诊断或尸检的程序规定。

家麟看了这个鉴定,很生气地说:“这个正确,那个恰当,都没问题,就是把人给治死了。这是一个老子给儿子做的鉴定,怎么能作为证据呢?”

家属对这个鉴定提出异议,强烈要求重新鉴定。

于是,盐池县人民法院立案之后就委托本县卫生局医鉴委做第二次医疗鉴定。这是一个难产的鉴定。该委员会拖了将近一年半才拿出鉴定结论。这个结论与长庆油田医鉴委所做的鉴定基本相同。

为给女儿之死讨个说法,从第一个医疗鉴定出来之后,对医学一无所知的黄德金开始自学麻醉学、外科学和与医疗有关的法律、法规,搜集相关的案例,在两年多的时间里,他撰写了数十万字的有关资料,有的记者称他“俨然成了半个麻醉专家和法学专家”。

法院开庭之前,黄德金夫妇在律师的支持和帮助下将原来的8.6万元的诉讼请求增加到26万元,其中精神损失12万元。

1998年3月26日,盐池县人民法院民事庭公开审理正式受理已长达两年之久的这起医疗纠纷案。到庭的人,除了当事人之外,还有关注此事的宁夏和中央驻宁的十几位新闻记者。

法庭上,被告席上坐着长庆采油三厂职工医院院长唐某某。原告席上坐着一对情绪激愤、悲痛欲绝的中年夫妇——黄德金和庞淑媛。代理席上坐着第一代理人律师吴家麟,第二代理人主治医师李衡。证人席上摆放着一张大副的黑白遗照,照片上一个风华正茂的青春少女紧抿双唇,一双睿智的大眼睛透过白色眼镜片凝神地注视着。法庭的4个窗台上也摆放着同样的遗照。

庭审开始之后,庞淑媛悲悲切切、泪花纷飞地控诉职工医院玩忽职守、造成孩子因切除阑尾而死亡的经过,真是“字字母亲泪,声声愤怒情”。黄德金在法庭上历数了职工医院的失误和失职及其违背法律法规之处。

第一代理人吴家麟从法律的角度情理并茂地发表了代理词(见附录4)。第二代理人李衡医生从医学角度指出了职工医院的错误。他说:“院方对黄靓的‘慢性阑尾炎’诊断不能算是确诊,因为切下的组织器官未做切片化验就被遗弃;麻醉师麻醉刺点错误;采用氟芬合剂未严密观察病人反应,呼吸停止前未及时发现并抢救;事先也未做好抢救设施准备;病历自相矛盾,有伪造的痕迹……”

面对黄德金夫妇的控诉和陈述,面对代理人有理有据的论证,被告方显得非常冷静,始终坚持此案的审理必须以承认盐池县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为前提;麻醉意外绝不属于医疗事故。

当天的庭审持续了7个小时,案情基本清楚。审判长尤志龙问原被告双方:“愿意接受调解吗?”在得到双方的同意后,第二天法庭主持调解。因双方分歧太大,仅进行了十几分钟就宣布调解失败。

宁夏地处西北,经济不发达。盐池县地处宁夏银南地区,银南地区是宁夏的贫困地区。在这个相对贫困的地区,26万元的赔偿请求成了人们议论的焦点。对此,黄靓的母亲庞淑媛说:“26万元不是勒索,不是漫天要价,我的孩子是无价之宝。我只是想向社会显示一个人生命的价值,也希望医疗界能够为每一个生命负责。”

1998年5月29日,盐池县法院作出判决:“原被告在为患者黄靓求诊治疗问题上,双方均无过错,被告在给黄靓治疗过程中,有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常规的过错行为,但是该行为与黄靓的死亡结果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本院委托盐池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所作出的鉴定,依法应允采纳,即黄靓的死亡属于‘麻醉意外’。由于黄靓的死亡原告在精神上和经济上遭受到大的损失,且被告有过错行为,被告对原告应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法院判决采油三厂医院承担黄靓所有的医疗费共计70719.70元,另付“经济补偿”4万元。

一审判决作出之后,被告方面没有表示异议。

家麟看了这个判决,气愤地说:“一个花季年龄,风华正茂的健康女青年,因一个小小的阑尾手术而丧命,难道用‘麻醉意外’就可以搪塞过去吗?”

原告看了这个判决,非常气愤,说:“虚假的、不合法的、丧失条件的鉴定能作为定案依据吗?”原告不服判决,要求上诉。

家麟写好上诉状,交给黄德金,由黄德金递交给银南地区(现为吴忠市)中级法院。上诉的主要理由是: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有许多重大错误,与诉讼要求相距甚远。

该案上诉至吴忠人民法院之后,因家麟身体欠佳,增加了一位代理人李志银律师,他与家麟共同代理此案。

吴忠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中院)受理之后,1998年10月开了一次庭,因双方分歧太大,审理没有结果。中院决定委托吴忠市医鉴委重新进行鉴定。中院院长说:“按法律程序,必须要有医鉴委的鉴定,我们才有法律依据。”

关于重新进行鉴定的问题,原告不同意,他们写信给吴忠市卫生局并转医鉴委,写明不同意重新鉴定的理由。其主要理由是:既没有任何活体检验材料,也没有尸体解剖材料,而且病历也已被伪造,早已失去重新鉴定的法定条件。之所以丧失法定条件是由于被告方的拖延、拒绝和不负责任造成的。

1999年9月30日,万般无奈下,黄德金夫妇给自治区书记毛如柏写了一封信,叙说此案的诉讼情况。

1999年10月19日,家麟因病回榕,此案由李志银律师一个人代理。

1999年12月10日,毛如柏书记作了批示,请人大督促法院认真处理好此案。

2000年4月18日,吴忠医鉴委在拖了一年半之后,拿出一个含糊其辞、意在袒护采三医院的鉴定结论:“根据病历记载,所用麻醉药物剂量在规定范围之内,用药方式正确,从呼吸抑制到脑死亡这段时间医院进行了抢救,但未获成功。是什么原因?病历记载中,没有足够证明未能抢救成功依据,加之时隔已久,因此难以作出肯定的鉴定结论。”

2000年7月初,经吴忠中院调解达成协议:抢救费、医疗费、诉讼费由采三医院承担;采三医院赔偿原告10万元。

长达近5年之久的、一起影响很大的医疗责任案,到此结案。

感慨复感慨

在陪同家麟办理这起案子中,我耳闻目睹了许多事情,颇有感慨。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3点。

第一,在诸多医疗事故纠纷的案子中,黄德金夫妇算是比较幸运的。在他们打这场官司的过程中,得到了很多有正义感的人的无私援助,包括新闻界、法律界、医学界等方面的帮助。

据不完全统计,从1995年12月8日,黄靓母亲庞淑媛在《青年生活导报》上发表读者来信开始至2000年,全国20多家新闻媒体就黄靓医疗纠纷案发表了40多篇报道和评论。田春林记者是黄德金走进宁夏日报社才认识的,他为报道此案做了很多工作,还为黄德金找到了李衡医师担任诉讼第二代理人。

法学界除了家麟为此案奔波之外,还有不少法学专家为此案出谋划策,不少法官也十分同情原告。如盐池县民庭尤庭长,他看见原告在审判庭的4个窗户上和证人席上摆放着大幅遗像,有点像灵堂,但他没有干预。原告在法庭上涕泪控诉,言词激愤,他没有阻止。

医学界也有不少人同情原告。医师担任医疗官司的代理人,在全国都是罕见的事情,可李衡医师担任了,而且是免费担任。更值得一提的是,那天他走上法庭时才知道,被告竟然是他当年的同年级同学,当记者问他此时有什么顾虑时,他说:“我做这个代理人没有什么顾虑,我考虑的是公平、公正,对事不对人。”有的记者去采访医学专家,不少医学专家都能实事求是地谈出自己对此案的看法。

这个案子得到了这么多热心人的帮助,原告经过自学还“俨然成了半个麻醉专家和法学家”,又请了吴家麟当律师,在这样有利的条件下,这场官司还打了5年之久,最后还是在自治区最高领导人毛如柏书记的关怀和批示下,在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监督下,这场官司才得以了结。由此可见,打医疗官司何其难啊!

第二,医疗鉴定是处理医疗纠纷的主要依据,因而鉴定的真伪,至关重要。

对黄靓的死亡原因的医疗鉴定先后做了3次。这3次鉴定都是“同行相互包庇”“一致对外”“自家人断自家官司”的鉴定,没有做到公平、公正、公道,因而是虚假的鉴定。这些虚假鉴定对被告来说是盾牌、王牌;对原告来说是绊脚石、拦路虎,使原告的权利得不到应有的保护。

对这类虚假的鉴定光靠呼唤医生的良知是不够的,我认为应该像对待卖假酒、假药那样,对主要责任人绳之以法。

第三,一个活生生的、聪明好学的、体魄健康的花季少女,因切除阑尾的小手术,竟然死在医院里。这对孩子的父母来说那是晴天霹雳啊!正如原告黄德金在法庭上所说的:“我们所承受的失去爱女的沉重包袱,是常人难以想象的。这个惨痛的包袱将伴随我们一生。我们现在感到的只是生不如死的巨大而沉重的痛苦。……孩子的母亲在3个月的时间里,每日只能喝下一点稀饭,身体几乎到了无法维持的地步。……刚刚步入40岁的门槛,满头的秀发都白了,眼睛也看不见了。……”

采三医院和其上级卫生处的领导面对这样的责任事故不但无动于衷,还对此进行压制。黄德金在法庭上控诉说:“事情发生后,在未起诉的10个月之内和起诉的1年内,作为主要责任单位采油三厂职工医院以及上级长庆卫生处,也就是从上到下,没有一个人能够和我们,特别是和孩子的母亲谈一谈,从道义上给予安抚,他们连半句安慰的话也没有。……相反,由于某些人人性的沦丧,也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我们的正常说理竟被“权贵”们视为心腹之患。……为此,我们夫妇俩承受了较之其他类似事情更沉重的双倍打击,既要承受失去孩子的痛苦,更要面对某些“权贵”们的压力,这是常人难以想象的。”

黄德金夫妇原本没有打算把采三厂职工医院告上法庭。只要医院领导能对他们说些安慰的话,能够合情合理地处理好这件事,他们虽然痛失爱女,也准备“忍”了,但是职工医院及其上级的冷漠和压制打击的态度,使他们忍无可忍,才走上法律维权的道路。

医院和死者家属的矛盾就是这样一步步发展起来的,如果出了医疗事故,鉴定者能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院方能主动承担责任,该安慰的安慰,该赔偿的赔偿,我想绝大多数的病人及其家属是通情达理的。医患矛盾就不会激化,上告到法院的医疗官司就会大大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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