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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章 现场交锋(5)

[观众参与]

私了违法,3000元归属有争议。

观众1:从法律角度来说不能私了,但是从情感方面来说,邻里邻居的比较亲,最后我是会做出私了的选择。

观众2:我们一直说要建设一个法制社会,以法治国。但之所以现在法制很不健全,就是因为中国人人情世故方面太多了。偷车已触犯法律了,触犯了法律就不能私了,作为一个公民有义务按法办事。

观众3:不管从人情还是从法律上都不应该全收,’750元修车费是可以收的。

观众4:我认为可以收。作为他的一个补偿费,就是说他丢车以后肯定精神很紧张或者很着急。

观众5:我觉得车丢了,除修车费之外,他去报案浪费了时间,还有误工费及其他各个方面的费用,可以在。750元的基础上再多收一点,但3000块钱收得太多了。

观众6:我认为如果真的私了,3000块一点都不多。根据对方实际支付能力,有钱多要一点也是可以的。但牵扯到公安机关那就只能收’750了。

观众7:关键是接受私了和公了的问题。既然是公了,应该由公安机关来处理这个事情,这个费用具体应该由公安机关来定。比如说公安机关的判罚是只给你一个修车费你就只能拿750元,如果你觉得不满,可以通过法院或者私下跟他协商。

观众8:应该说他俩达成的协议是错误的,他们根本没有权利达成这个协议。因此这个钱,我觉得应该是交给国家,有点像赌资,类似于赌资的一种,充公。

[律师模拟控辩]

(原告方——安徽律师马军被告方——北京律师李万华)原告律师:不当得利,3000元应该返还。

被告律师:3000元视作补偿款,不应再退。

原告律师:原告方诉诸法律,主张被告方退还2250元钱。这一主张是非常合理的,双方的约定前提条件就是不抓人。如果抓人就不能收这笔钱,这是它的一个最基本的前提条件,现在人被抓了、钱又收了,这样是很不公平的。由于这笔钱没有支付的条件和理由,从法律上讲这应当属于不当得利,理应返还。

被告律师:这没什么不公平,因为双方是自由约定形成的一个和议。《民法通则》最基本的原理就是双方当事人自由意志真实的体现,双方约定的时候双方是自愿的,刚才他讲到不抓人,是他自己不再追究此事。公安局抓不抓人不是我的当事人所能够左右的,按照合同约定,他实际履行了,他也到公安局讲,让公安局不再追究了。这个钱作为补偿,我认为不应该再退。

原告律师:根据法律规定虽然是双方的合意,但是这种合意看它是不是符合法律规定,如果违背了法律规定,那么这种合意就不能够成立。根据这个合意收取的费用也就不成立,应该返还给对方。这个刑事案件当中私了的行为是非法的,那么非法的行为达成的这样一个协议就不成立,不成立的协议收取这个钱是应该返还的。

被告律师:私了应该有一个完整界定它的范围,刑事案件的私了显然是非法的,不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但是这种私了的内容也有两种情况,就本案来说他是受到了损失,车被偷了,而且撞坏了,又修理了,他有要求索赔的权利,一直到小涛被追究刑事责任以后,他也可以附带要求民事赔偿,就民事赔偿部分当事人可以先行要求赔偿750块钱,那是最直接的损失,同时精神上的损失、误工的时间,我认为他这个私了是在合法的基础上达成的,这个钱不必再还给原告。

原告律师:这种讲法是不正确的。因为这个私了直接指向追不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来不来抓人为前提条件,当时说得很清楚:公安局不追究就给补偿。

被告律师:我认为他这个说法有夸大解释的成分,我的当事人他的摩托车被偷直接受到了物质上的损害,同时他的精神上也受到了损害,他有要求民事赔偿的权利,这个赔偿也是双方真实意志的体现,形成了一个合意。

[专家点评]

公诉案件,不能私了。

多收的钱理应退还。

叶林:这种事情严格来说不可以私了。因为首先我们必须肯定的一点,就是在这个案件当中已经出现了明显的犯罪问题或者明显的犯罪嫌疑问题,而且这种犯罪是属于公诉的案件。我们国家把这种刑事案件分成两大类:一类叫做公诉案件;一类叫做自诉案件。

比如说一些轻微的伤害或者是与婚姻家庭方面有关的一些犯罪,我们可以按照自诉的案件来处理,就是自己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像盗窃案这种情况,已是一个公诉案件,是不可能存在所谓的就刑事部分进行私了的可能。而老百姓之所以说大家愿意私了,实际上是用人情世故替代了法律,而这种替代法律的后果将可能是极端有害的,有害到什么程度呢?有害到有可能希望私了的人最后也会变成罪犯。

叶林:比方说出现这样一种情况,小涛确实够上犯罪,而他的父亲愿意出钱,失主愿意在收钱的情况下做一些协调性的工作。比如向公安机关做了一个解释说这车不是他偷的是我让他看着的,他并没有偷这车或者是提供其他的一些假证,从而使小偷得以逃避责任,如果他提供了这样一种说法的话他就构成了伪证罪。而且小涛的父亲也就通过贿买的方式。使失主做了伪证,所以他的父亲也可能会因此构成伪证罪。小涛一个人的刑事责任就泱及一大堆人。

叶林:两位律师的模拟辩论当中,都谈到那个约定部分内容不是针对刑事的,而是民事的。

大江说我真的没追究,公安机关追究关我什么事呢?所以这个钱我还是可以收。,可能很多观众会有这样的想法。其实双方所打的这个字据,在法律上我们把它叫做合同。因此需要整体地看这个合同到底想要达到一个什么意思,实际上这个失主本身已经含着一种潜在的思想,就是我不再支持或帮助、协助公安机关,去查找这个犯罪行为或证实这个犯罪行为了,虽然双方当时意思表示一致,但内容是违法的,所以他们签的收条是一个无效合同。既然是无效合同,2000多块钱你应该退回去,这是一个依照无效合同而占有他人财产。当然还有一种情况,大家可能考虑得比较细致,包括误工、时间、乘车问题等也考虑到,其他的部分我认为必须要还回去的。

主持人:在讨论这个案件的时候,很多观众都觉得这事不能私了,但这事真要降临到我们头上,很多人可能都会去私了。对于国家机器、国家权力所进入的公诉案件一定不能私了。

[案件结果]

经当地法院审理认定,大江退还王叔的2250元。

跟踪婚外情

记者:吴 卓

在现实生活中,婚外情的存在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无过错一方常常为没有证据而苦恼。可为了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有些人想到用许多极端的方式。那么他们到底会采取什么方式,这些方式合法吗?

点评嘉宾: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叶林教授

主持人:张绍刚

[案情再现]

妻子寻找丈夫外遇的证据,却被第三者告上法庭。

蔡女士和丈夫陈先生原本有一个幸福的家庭。可是,随着陈先生在业务上的拓展,他的工作变得比以前忙碌了许多,常常有各式各样的应酬,回家的时间也越来越晚……一天晚上,蔡女士像往常一样,独自一人吃过晚饭后,坐在沙发上一边看电视,一边焦急地等待着丈夫回家。时间指向了11点,还是不见丈夫的身影,蔡女士已经神色不安,她几次拿起电话,想拨通丈夫的电话,但还是按捺住了。

陈先生终于走进了家门,蔡女士一脸怒色。

联想到最近一段时间,丈夫行踪可疑,再加上间或听到的闲言碎语,蔡女士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和丈夫争吵了起来,要求离婚并提出家里的财产多半要归自己。陈先生也不示弱,认为家里财产都是自己挣的,蔡女士没有理由要求多分。在这次争吵后,两人分居了三个多月。

由于蔡女士坚持认为丈夫在外面有情况,才导致他们夫妻感情破裂的;并且,通常情况下,离婚分割财产时,法律也是会保护无过错一方利益的,所以她要极力抓到丈夫的证据。蔡女士找到了其表哥的一位朋友小李,请他帮忙跟踪偷拍丈夫,并答应在事成之后支付报酬3000元。

小李很爽快地答应了。

此后,小李便开始跟踪陈先生的行踪。一天,小李看到陈先生和一个陌生女子走进一家宾馆,两人表现得亲密无间,关系十分暖昧。小李便用带有摄像头的手机拍下了当时的场景,并通知了蔡女士。随后,蔡女士带着几个亲戚来到陈先生开的宾馆房门前,其丈夫和那名女子的行为被拍了下来。

事后,那名刘姓女子来到陈家,告诉蔡女士自己与陈先生的交往是在他们夫妻二人的分居期间,蔡女士带着那么多人闯到宾馆的行为太可耻了,并要求蔡女士交出照片和底片。蔡女士则认为对方是恶人先告状。双方争执不下,刘小姐便以蔡女士侵害其名誉权为由,将她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5万元的精神损失费,并将照片、底片全部销毁。

[观众参与]

妻子跟踪、偷拍是否侵权?

观众1:我认为这不算侵犯丈夫的隐私权,她没有限制她丈夫的自由,也没对丈夫的人身、人格、名誉做出伤害。

观众2:妻子没抓到丈夫证据之前先跟踪他,第一她不相信自己的丈夫,第二她干涉了丈夫的自由权利,这当然算是侵犯丈夫的权利了。

观众3:只有公安机关才有权力去取证据或者对这个事情进行调查,个人是没有权力去跟踪调查的。所以不管是侵犯隐私也好,还是为取证据也好,妻子的行为都是不对的。

观众4:刘小姐认为分居就可以跟别人丈夫在一起,这是不对的。因为分居不是离婚,所以这位妻子去拍刘小姐的证据,我认为是可以的。

观众5:即便是这女孩子犯了错,也不能成为妻子侵权行为的一个理由。所以我觉得妻子侵犯了刘小姐的隐私权。

[律师模拟控辩]

(原告方——上海律师王嵘被告方——上海律师周知明)妻子是否侵犯、散布丈夫及第三者的隐私?

原告律师:我认为被告确实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我们看被告行为的动机和出发点。实际上,被告雇人去跟踪、偷拍,包括闯入人家的房间,主观动机是为了自己跟丈夫解决离婚纠纷的时候,多争得一些财产,这是纯粹的经济目的。我觉得被告这种花钱雇人的方式,本身是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也是违背社会公德的。另外还触犯了一个法律规定,因为法律禁止当事人用贿买证据的方式去收集材料。如果今天允许你花钱去雇人取证,那就一定会有人为了得到钱,而去制造假证,这个对社会制度的破坏更大。

被告律师:我认为动机并不重要。我承认我的当事人确实是想在离婚时多分财产,但这种动机无可厚非。婚外恋都是偷偷摸摸的,但是诉讼的时候又要求谁主张谁举证,如果不去跟踪,不去偷拍,怎么去获得证据、维护权利呢?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被告的行为是无情的丈夫逼出来的。

原告律师:我觉得要重视中间的一个重要细节,即是在这个家庭关系本身就已经破裂、婚姻名存实亡的基础上,第三者才出现的,在这个环节当中不能把婚姻破裂的责任加在原告身上。这位妻子在处理自己家庭婚姻关系的过程当中,为了给自己的丈夫施加压力,偷拍照片,已经把她丈夫包括原告的隐私向很多人散布了,表弟呀,表弟的朋友,包括她现场带到宾馆房间门口的那些亲戚。与这件事情本身没有直接关系的人,实际上都知道了这个隐私,这本身就构成了一个散布隐私的行为。所以我觉得被告的行为是以扩散隐私的方式侵害名誉权,这个行为特征是非常明显的。

被告律师:在整个事情发展的过程中,被告以及知情的几位当事人所看到的、所拍到的、所听到的,全部都是事实,我们在整个取证过程当中没有虚构事实,没有捏造一些对于原告不利的情况,因此明明是丈夫有婚外恋,妻子为什么不能通过这个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妻子找来的人都是很小范围的几个知情者,而这些人是必须要介入这些事情,才可以获取到这个证据的。没有进行扩散,人数非常有限。一方面被告所得到的是一个事实,另外一方面被告并没有向不特定公众披露隐私。所以被告并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侵权。

原告律师:很多人误以为侵害他人名誉权这种行为,必须是建立在虚构事实造假的基础上,我说你瞎话才构成侵犯名誉权,我讲的是事实就不构成,其实这一点恰恰是违背法律规定的。法律规定,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可以是虚构的,如果你编瞎话,那当然是侵犯名誉权;但是在以散布隐私为前提的侵权形态下,你就算是披露事实也可能构成名誉侵权。比如说你经常跟张

三、李四说某人判过刑,多少年前他老吃官司,那么你说这句话的目的是什么呢?是为了让一个旁观者或者一个听你说话的人,对你所要陈述的对象产生一种否定的评价。尽管你陈述的内容是事实,你照样构成侵犯人家的名誉权。

被告律师:我有两个结论性的意见。第一,在整个过程中被告为了揭露丈夫和第三者的丑行,而采取的取证方法及动机、手段都不违法,应该鼓励;第二,如果一个妻子、一个丈夫有了外遇他(她)应当依法取证、依法维权,这是宪法赋予他(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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