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 订立汽车销售合同
8.3.1 我国汽车销售合同使用情况
长期以来,由于我国汽车销售合同由销售商单方面提供,合同中许多不平等格式条款的设置,使得因合同问题而引致的投诉占到投诉总量的一半以上。在国内许多城市,也曾发生过车主直接将“问题车”开到车展门口,向参观者散发印有“买车容易,维权难”字样的宣传单,以发泄心中不平。脾气火暴一点儿的车主,还屡屡上演怒砸“病车”的事件。
目前,中国还没有统一的汽车销售合同。一些地方政府为了解决汽车销售合同纠纷不断与汽车消费居高不下的矛盾,开始有所行动。上海市工商局、上海市汽车销售行业协会共同研究、制订、出台了《上海市汽车销售合同》。经过字斟句酌的四易其稿,这份“样板合同”终于在2004年11月1日正式向上海全市范围内的汽车销售企业推广。北京市也于2006年10月正式实施统一的汽车销售合同。但出人意料的是,久负期望的汽车买卖“样板合同”亮相不久,却蜕变成了中看不中用的“花瓶”。
一些学者也提出了建立公司广告、店招、营业执照、买车合同、车辆发票上的卖车人名称“五统一”合同,同时明确卖车、服务都是“委托”,将委托代理事项从汽车买卖标的中区分出来。
8.3.2 使用汽车合同的基本流程
1.订立合同的基本程序
订立合同一般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步骤。
1)要约
要约也称订约提议,即当事人一方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提出确定的订立合同愿望的意思表示。提出要约的一方当事人为要约人,对方为受约人。要约是要约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可以向特定对象提出,也可以向不特定的对象提出,如悬赏广告和商品里陈列商品的明码标价。
构成要约的必备条件是:
(1)针对特定人发出,但也不全是,例如,商业广告虽不是针对特定人发出的,但若其具备要约条件的也构成要约。
(2)内容具体确定,要约内容应当包括:提议的依据;提议的内容,标的、质量和履行期限等;希望对方答复的期限。
(3)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2)承诺
承诺即受约人接受要约人提出的建议,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完全同意的意思表示。要约一经承诺,若法律无其他规定,经双方签订书面协议,合同即告成立,双方就负有履行合同的义务。承诺也是一种法律行为,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并表示经济合同已经成立。
构成承诺的必备条件如下:
(1)承诺必须由受约人做出。根据要约的约束力原则,承诺人必须是受约人,其他任何人都不能做出承诺。
(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做出。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
(4)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做出。
2.签订汽车销售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汽车销售合同中出现的问题呈现上升趋势。因此,在汽车销售合同中有几个重要条款必须予以关注。
(1)汽车代码(车架号)与汽车标识号码应同时写明。汽车标识号码是汽车的唯一有效号码,是根据国家标准《道路车辆识别代号》(GB/T16735—16738)中的规定,在每辆出厂车辆上标注的永久性车辆识别代码(VIN)。而有的汽车经销商在汽车销售合同中仅写明汽车代码(即车架号),汽车标识号码在汽车经销商给消费者的汽车说明书等随车材料中也未注明。因此,在汽车销售合同中,一定要同时写明汽车代码与汽车标识号码。
(2)交付买车首付款等款项后,一定要验收发票与收据。很多汽车经销商实行买车、上牌照、买保险等一条龙服务。汽车销售合同中应写明消费者在交付买车首付款等款项后,应当要求汽车销售员出具购车款发票复印件以及交付上牌照、买保险的费用收条。待汽车经销商办理完上牌照、买保险等事务后,消费者一定要及时索回购车款发票、牌照费、保险费等费用票据原件。
(3)要明确汽车质量条款。汽车和其他商品不一样,买车是花钱的开始。开车的技术再好,零部件也需要更新。消费者在与汽车经销商签订汽车销售合同时应当在汽车销售合同中写明汽车质量应达到汽车产品说明书的规定。
(4)退车条款应与“三包”条款衔接。许多汽车经销商在汽车出现质量问题且不能维修好的条件下,也拒绝退车。在签订汽车销售合同时,应当写明如果该车是缺陷汽车产品,汽车制造商(包括进口商)有修理、更换、收回等义务。若反复维修数次仍不能正常使用,可以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等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并申请检测。如果该车确实是缺陷汽车产品,应当要求汽车制造商(包括进口商)更换与收回。
(5)应当有汽车产品说明书的培训。汽车不仅是高档消费产品,而且是高风险产品。不同型号的汽车,操作方法会有差别。汽车操作稍有疏忽或失误可能会造成人身、财产的损失,甚至会危及生命的安全。应当在汽车销售合同中写明汽车经销商有培训产品说明书的义务。
此外,消费者还要注意,汽车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是上牌照的时间。根据我国《合同法》以及有关法规的规定,汽车销售合同签订后,汽车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是汽车上牌照的时间,而不是签订买卖合同或交付汽车的时间。消费者购买汽车后应当及时上牌照,依法取得对其所购买汽车的所有权,防止在汽车上牌照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3.汽车销售合同的管理
实践证明,对汽车销售合同的管理有利于企业加强经济核算,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有利于提高履约率,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国家经济秩序的稳定,促进经济生活健康发展;有利于经济纠纷的及时解决,减少“三角债”的发生,避免经济损失。
1)企业对汽车销售合同的管理
(1)组织企业员工认真学习合同法,普及合同有关知识,这是管好合同的思想基础。
(2)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合同管理机构,这是管好合同的组织保证。
(3)建立和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包括合同订立审批制度,合同执行情况的检查、清理制度,合同纠纷的解决和索赔制度,合同签约率和履约率考核制度,以及合同档案制度等。
(4)聘请法律顾问,协助法定代表人管好合同。
2)相关部门对汽车销售合同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负责对合同的监督。该法律条文确立了相关主管部门管理合同的法律地位,而且明确了相关主管部门管理合同的主要方式:监督。这种监督主要表现为:业务主管部门对其所属单位订立、履行合同进行监督检查;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合同的监督和对违法行为的查处。这些其他部门主要指金融部门、物价管理部门、技术监督部门和对外经济贸易部门。
资料选读合同文本
上海市汽车销售合同
上海市汽车销售合同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签约之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
2.本合同所称汽车是指由汽车销售企业出售的新车。
3.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中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4.本公司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双方不做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上海市汽车销售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出卖人):住所:邮编:营业执照号码:法定代表人:电话:委托代理人:电话:
乙方(买受人):国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所(址):邮编:联系电话:证件类型:身份证□居住证□护照□永久居留证□营业执照□证件号码: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住所(址):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汽车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标的汽车品牌及型号规格:生产国别或生产地:生产厂名称:首选颜色:次选颜色:
第二条 数量与价款车辆单价:元,大写。
数量:台。车辆总价:元,大写。
运费元,由方承担。出库费元,由方承担。
车辆交接后,乙方如需委托甲方代理上牌等服务的,双方应另签委托服务协议(见附件二),乙方需另行交付有关费用和支付劳务报酬。
第三条 付款方式乙方选择下述第种方式付款,并按该方式所定时间如期足额将车款支付给甲方。
1.一次性付款方式:签署本合同时,支付全部车价款,计人民币元,大写。
2.汽车消费贷款方式:
2.1签署本合同时,首付全部车价款的%,计人民币元,大写。
2.2余款计人民币元,大写,于年月日前支付。乙方可通过金融机构办理汽车消费贷款支付部分或全部余款。但以下情况视为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款,应当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1)乙方未能在以上规定时间内向金融机构办妥有关汽车消费贷款事宜(以实际发放贷款为准)。
(2)乙方未能在以上规定时间内足额办出贷款,且余额未按时自行补足支付的。
3.分期付款方式:
3.1 签署本合同时,支付全部车价款的%,计人民币元,大写。
3.2 年月日前支付全部车价款的%,计人民币元,大写。
3.3 年月日前支付最后一期车价款,计人民币元,大写。
第四条 质量1.甲方向乙方出售的车辆,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汽车产品标准或行业标准,并符合出厂检验标准,符合安全驾驶和说明书载明的基本使用要求,符合车辆落籍地政府关于尾气排放的标准。
2.甲方向乙方出售的汽车,必须是经国家有关部门公布、备案的汽车产品目录上的产品或合法进口的产品,并能通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测,可以上牌行驶的汽车。
3.双方对车辆质量的认定有争议的,以国家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的书面鉴定意见为处理争议的依据。
第五条 交车时间与地点、交付及验收方式
1.交车时间:年月日前。
2.提车方式:乙方自提□甲方送车上门□
3.交车地点:
4.交车时里程表记录小于:(1)100公里□(2)□公里以上。里程表记录均不包含委托上牌服务发生的公里数。
5. 甲方在向乙方交付车辆时须同时提供:
(1)销售发票。
(2)(国产车)车辆合格证或(进口车)海关进口证明及商品检验单。
(3)质量服务卡或保修手册。
(4)车辆使用说明书或用户使用手册(中文)。
(5)随车工具及备件清单。
6.车辆交接时当场验收,乙方应对所购车辆外观和基本使用功能等进行认真检查、确认。如对外观有异议,应当场向甲方提出。
7.甲方向乙方交付汽车及随车文件,双方签署车辆交接书(见附件一),即为该车辆正式交付。
8.车辆正式交付之时起,该车辆的风险责任由甲方转移至乙方。
第六条 不可抗力
1.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负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2.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七条 关于修理、更换、退货的约定
1.关于整车、零部件总成的保修期限执行生产厂保修条款的规定。
2.在上述保修期内车辆出现质量问题或需要保养,乙方应在生产厂公布或双方约定的维修站进行修理和保养。
3.在车辆使用1年或行驶2万公里内(以先到为准,下同),同一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修理2次(以修理单据和发票为准,下同)仍未排除故障,或关键总成因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后仍无法使用,乙方有权退车。
4.在车辆使用1年或行驶2万公里内,同一关键零件或总成因质量问题,累计修理2次仍不能恢复使用;或由于质量问题及修理,使得该车停用的累计工作日超过60日(扣除进口零件进货在途时间);或累计修理5次以上(不含5次)仍不能正常行驶,甲方应负责为乙方换车或退车。
5. 按照本条上述约定退车的,甲方应当负责为乙方按发票价格一次性退清车款,但应减去乙方使用该车产生的合理折旧。
6.非车辆质量问题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损坏的,或无有效发票的,或乙方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指的消费者,可免除本条上述第3项、第4项规定的甲方责任。
7.由于人为破坏、使用或保养不当和疏忽造成的质量问题,或者由于装潢、改装不当造成的质量问题,或者到公布、约定以外的修理点进行修理造成的质量问题,由乙方自行承担后果。
8.本合同签订后,国家如出台有关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的规定,双方按国家规定执行。
9.生产厂的保修条款比本合同的约定更有利于乙方的,双方按生产厂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按时支付车款的,自延期之日起至实际付款日止,按逾期应付款依银行迟延付款的规定向甲方偿付违约金。延期付款超过1个月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按相当于全部车价款的%支付违约金。
2.甲方不按时交付车辆的,自延期之日起至实际交付日止,按乙方已付款依银行迟延付款的规定向乙方偿付违约金。延期交付车辆超过1个月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按相当于全部车价款的%支付违约金。
3.甲方交付的汽车不符合说明书中表明的质量标准,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无偿修复、补偿损失或减少价款的违约责任。
4.因车身超重、尾气不合格等情况导致乙方无法上牌照,乙方有权退车并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5. 经国家授权的汽车检验机构鉴定,乙方所购汽车确实存在设计、制造缺陷,由此缺陷造成的人身和他人财产损害,如甲方无过错,乙方有权向生产厂主张赔偿,甲方有积极协助的义务。若甲方在该车有缺陷或存在其他特殊的使用要求时,应该明示告知而未明示告知的,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九条 双方特别约定:
第十条 解决争议的方法
1.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也可请求上海市汽车销售行业协会或上海市消费者保护委员会主持调解。协商不能解决或调解不成的,选定下面种方式解决(不选定的画除):
A.申请仲裁。B.依法起诉。
2.双方选择仲裁方式的,约定向下列其中之一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A.上海仲裁委员会□B.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C.仲裁委员会□
3.双方选择诉讼方式的,约定向下列其中之一的人民法院依法起诉:A.车辆交接地人民法院□B.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C.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D.人民法院□
第十一条 其他
1.双方前列地址、电话若有改变,必须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因一方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2.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及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需变更的事宜,双方应通过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进行约定。本合同的补充条款、补充协议及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3.在缔结本合同时,甲方有义务解答乙方对于合同所提出的问题。
4.本合同的金额应当同时以大小写表示,大小写数额应当一致,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
5.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壹式份,具有同等效力。其中甲、乙双方各执份。
附件一、车辆交接书
附件二、委托服务协议书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代理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上海市汽车销售行业协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2004年10月印制